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

时间:2023-11-23 作者:温柔雨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一

申请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_____委员会于_________年12月27日作出的(_________)沈_____字第号_____裁决。

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与其签订的《网吧游戏数据更新还原系统技术开发合同》于_________年5月5日向沈阳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请求裁定李某某与申请人履行合同,并给付剩余开发费12.1万元;由张x与申请人赔偿其违约金3.9万元;由张x与申请人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x与申请人承担_____费用。沈阳_____委员会在_____此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员的选定违反_____规则,剥夺申请人有关_____中选任_____员的权利;。

委员会未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开庭,未告知申请人相关_____权利,剥夺申请人在_____中的提出反请求、举证、辩论等权利。

申请人认为沈阳_____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_________)沈_____字第号_____裁决,根据我国_____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撤销,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1份;。

3.书证1份(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二

原告_______,性别___,___族,籍贯_____,职业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族,籍贯_____,职业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四、__市___区___路___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领取结婚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下________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__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感情破裂原因)。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_____________的义务且____________________,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婚生儿子/女儿______岁,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_______(儿子/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__元,且其经常夜不归宿,联络不上,因而原告请求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___________财产应判归原告所有。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三

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私营经济园。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3192.4元:

2.被告为原告补缴被告保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被告的`员工,被告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告亦未能向原告按期足额发放工资,截止2015年10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192.4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溧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四

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______即____元,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3、被告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筑施工项目上工作,此_____项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总承包。______年春节前夕,被告方将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其工地负责人_____,但_____并没有立刻将工资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打下工资欠条,注明:“今欠_________工人工资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原告。经过_____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一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二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1)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六

申诉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份;。

2、物证____件;。

3、书证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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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七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劳动仲裁申诉书有固定格式一般必须具备: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住址、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证据及证据清单)。

劳动仲裁申诉书书写时必须如实书写,言简意赅,对仲裁请求要符合法律规范,如拖欠工资的要写明要求支付x年x月---x年x月工资共xxxx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方面要注意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等。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八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九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xxxxxxxxxx〕是申诉人陈xx和朱xx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xx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xx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xxxx)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xx、朱xx、陈x。

签名: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法庭诉讼经常被视为最后的解决方式。然而,随着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选择通过调解解决。作为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我深感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有着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下面将结合实践经验,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价值在于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实现双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和员工往往因为某种矛盾而产生纠纷,双方难以坐下来平等协商,甚至出现对立和敌视的情况。而调解的出现,给双方提供了一个中立、公正的平台,可以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协助双方达成和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在保留各自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一定妥协,实现相互谅解,重建信任。这不仅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是一次宝贵的体验和教训,更重要的是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长期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意义在于提供高效、快速的解决方案。纵观诉讼程序,繁琐的审理程序不仅耗费时间,还增加了诉讼双方的心理负担。而调解的过程相对简单、灵活,调解员可以借助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引导双方主动解决问题。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灵活性,使得纠纷的解决可以更快速地完成,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效果在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纠纷的解决不仅对当事人自身有着重要意义,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影响。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增加。调解的成功案例会传播到更多的人群中,激发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而非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不断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作为调解员,除了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之外,还需要有较高的情商和沟通能力。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和需求,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引导双方实现有效沟通和理解,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时,调解员还需要具备协调能力,能够处理紧张的气氛和双方纷争的情绪,使得调解的过程更加顺利。因此,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果,调解员们需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价值。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实现双赢,还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的提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调解能力,为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帮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一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按照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2001年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2004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xx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xx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李xx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申诉人李xx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2005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李xx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李xx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的医嘱(见原《证据目录》p35~46及附录三)。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xx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xx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xx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李xx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李某某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李xx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李xx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二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邮政编码:

此致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三

身份证号:;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

日期:x年月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四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五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才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3月22日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案范围、适用法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三是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及单位自身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等;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依照《劳动法》和《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法律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对这类案件正确及时的审理,也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显得尤其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注意以下六点:

(一)确定管辖法院。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与《民诉法》规定相近,也即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所遵循的原则,而在级别管辖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对当事人不服省、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或人数众多、主体特殊如集体劳动争议、三资企业、有涉外因素等,或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为宜,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中答复,该答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资格合格和明确。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即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即因劳动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劳动争议案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案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针对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不服的,依法向同一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对此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互为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以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形成反诉,就列为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另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种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前者,如将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列为原、被告或将先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这既不利于诉讼,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若要对此情况下的诉讼主体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仅靠有限的条文是难以穷尽实践中的种种情况的,而且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弊,而后者旨在充分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明确规定,但至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如何列诉讼主体,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4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解释》第十条规定,有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和劳动者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使其承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时,以分立后的各个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第三,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使得与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诉讼时,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不同情况,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诉讼主体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对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新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因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原则上不列为当事人。为便于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二是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但因该侵权之诉是因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者为前侵权诉讼的诉因,法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三是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实践中,因企业承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没有,劳动者与承包者和发包方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发包方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列为当事人,而承包方虽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其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和受益人也应列为案件当事人;二是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发包方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承包方与发包方均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三是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单独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方与劳动者为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

除上述四种应注意情况外,还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或订立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列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以变更后的单位为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下岗待业,企业内离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发生争议的,以聘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与原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通知原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劳动者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挂靠企业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将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时效审查。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确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也应适用民事案件“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申请顺延期限的,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悖于法与理。

(四)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内容在前文已阐述,在此不再累述。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条例》第六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是说,劳动争议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程序则是必经程序,不服裁决的,方可进入诉讼程序。但对是否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质性处理的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是必经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最高院(98)24号批复的规定精神,对若干问题进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前置程序。为此,《解释》针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等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的是,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种情况:(1)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发生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2)某一事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该事项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因该事项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3)某一事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事项与劳动权利义务也有一定联系,但另有单行法调整;(4)企业与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5)虽然属于劳动争议,但另有单行法专门调整的应由专门法院受理。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6)因留用察看处分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7)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给予一般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发生争议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引起开除和辞退的除外。

(六)起诉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起诉书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记明有关事项,且应附有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特别是庭审改革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强,原告更应提高对举证的'认识,其主张什么权利就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才符合《民诉法》第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的有关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劳动仲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适用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可以参照有关的劳动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由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劳动法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政策和规章互相冲突,在实践中劳动法规的立法滞后于现行形势,在具体操作上比较模糊和混乱。所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证据。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也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用人单位的法规依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由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民事程序通过。三是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休息、健康、福利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都以一种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并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排除供需状况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平等。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其有权利选择交付劳动力的对象,建立后,这种平等即因劳动力及劳动力附着的人身被支配而改变,双方从形式上的平等走向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属性,对涉讼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效果,还应注重其社会效果,因此在审理中应遵循:首先优先适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裁判规范。国家劳动法、劳动行政法规、劳动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制定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上述规定。其次,当缺乏上述规定时,则可适用民事法规,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在审理中还可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则应按集体合同确定劳动者权益。

五、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规范劳动关系、约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劳动法中的许多规范性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1、我国劳动法存在不少缺漏,操作性不强。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难以实施和操作。例如,对于促进就业和工资的调控、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等都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又如,缺少对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关系的规范,使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了不少问题;还有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既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有两项用了“严重违反”、“严重失职”,但何为“严重”没做规定,对劳动者的不利不言自明;再如劳动法规定了就业平等的原则,但相关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劳动者的补救等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当然就不可能令人满意。

2、工伤认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世界各国对工伤认定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劳动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凭据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作保险试行办法》,早已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它规定将十种负伤、致死或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也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工伤范围,其中的“蓄意违章”就在实践中多次引起认定的麻烦,成了用人者(单位)逃避责任的一大理由。

3、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完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局代表组成,本来是很具代表性,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劳动部门“独裁”;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期限为六十日,而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再加上有些劳动仲裁机构因与当地企业的密切关系,对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的仲裁申请压而不理或久拖不决,六十天的期限稍纵即逝。由此,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就无法行使起诉权,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这就造成本是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而设置的劳动仲裁,却成了某些用人者(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还可以起诉,这也造成劳动仲裁法律效力比较差,加大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4、劳动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是劳动者,但劳动法只调整企业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这就使得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劳动者及公务员产生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后果。另外,劳动法只受理开除、除名、辞退这三种因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而八十年代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奖惩条例中还包含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几种行政处分,劳动者如果对这几种处分不服,或对职称评定不服,就无以驳斥、无处伸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将越来越多,劳动法如此狭窄的调整范围实在是无法调整,对规范劳动关系起着阻碍作用。

5、劳动法配套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几乎空缺,许多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劳动法规定的诸多权利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法来具体实现,但迄今还没有社会保障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规关于劳动者劳动、生活保障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际,劳动部就提出了拟相继颁布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十部配套法律的计划,但迄今为止上述法律一部也未出台。

6、规章与政策互相冲突。由于劳动法律不配套,为了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不颁布大量的规章、政策,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如《工资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但这些规章制度庞杂无章,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运行机制,有种各唱各个调的味道,很不严肃,且效力不够,某些规章还存在与劳动法冲突或互相矛盾之处,因此造成了执行、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混乱。

六、对如何完善我国劳动法律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劳动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无法与国际接轨,完善与修订劳动法已成为广大劳动者的热切希望。那么,劳动法如何完善?要完善和健全劳动法,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是完善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最基本的,应增加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增加法律制裁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的措施。笔者建议,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加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明确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者(单位)的义务,完善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对违约赔偿作出必要限制和规范,增加用人者(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增加规定对用人者(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完善向用人者(单位)收取就业保证金的制度;要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历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编纂,并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二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或制定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构;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为,以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或者将劳动争议列为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立即生效;允许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履行仲裁职责时享有起诉权等。

三是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的问题。传统上,劳动法属民法范畴,而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听命服从状态,在劳动争议中又往往处于被动抗辩状态,其弱势特点尤为明显。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民事和行政管理特点的特殊法律关系,应受独立的劳动法规范调整,同时受政府、用人者(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所制约。处理劳动争议应设立独立体现国家、劳方和雇主三方原则的审理程序和方式。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六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是单位认为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七

范文一:

姓名或单位名称:xx性别:女年龄:x岁。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

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民族或国籍:汉用工性质:xx地址:xx对面电话:xx。

被诉人:xx。

姓名或单位名称:xx市郊区信用联社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xx性别:男年龄:x岁。

职务:理事长民族或国籍:汉。

用工性质:聘用制国家干部。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地址:xx电话:xx。

请求事项:请求裁定申诉人与被诉人是聘用干部关系,被诉人应按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为申诉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被诉人应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补发申诉人应得的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福利和内退期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应得的福利补贴,履行《内退协议》中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补缴申诉人内退以来因工资基数调整应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事实经过和法规依据:

一事实经过。

1.工作经历:我于1982年10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xx市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身份是信用社内部承认的信用干部;1987年,我被聘为助理会计师,1991年我被任命为xx储蓄所所长,1993年8月6日,我又以市区第二名的成绩通过转干考试,经考核被农行xx市分行和郊区信用联社聘为在省人事厅备案的聘用制国家干部,1994年,我经单位批准,考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干部学院带薪脱产学习两年,毕业.,我被任命为四丰信用社清欠科副科长.,我40岁,在信用社工作期限满,单位与我办理了内退手续,我当时是单亲母亲,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儿子,没有住房,单位为了达到裁减人员的目的,想尽办法压缩职工工资,我每月只能从单位领到600元的工资,扣除每月300元的租房费用,仅剩300元的生活费维持母子二人的月生活,处境十分艰难,如果不办理内退另谋生路,无法维持正常生存。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八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实用19篇)篇十九

随着社会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多,作为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调解工作,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解技巧。下面将从案件调解的背景、调解过程、调解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办法以及个人心得与建议等方面,分享我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的体会。

一、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是在劳动关系中由于某种矛盾或纠纷引起的法律争议。当事人在法庭解决争议之前,可以选择调解这一方式。调解是一种快速、高效、廉价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帮助。

二、调解过程。

在一次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我了解到了双方的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我采取了公平、公正、中立的原则,努力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最大的共识。我采取了多种方法,如听证、调查、仲裁等,以便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双方往往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我主张在调解中注重倾听、理解和尊重双方的诉求,采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纠纷。

三、遇到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力。有的双方冲突激烈,情绪不稳定,对调解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同时,有些案件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当事人难以妥协,使得调解的进程陷入了僵局。

四、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采取了一定的解决办法。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我注重深入调查和研究,并与相关机构合作,寻求专业意见,确保调解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面对冲突激烈的当事人时,我注重沟通与倾听,化解双方的情绪和矛盾,使双方都能得到尊重和关注。对于利益冲突较大的案件,我坚持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积极协助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化解矛盾,达到调解目的。

五、心得与建议。

通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不论双方诉求如何,调解员应始终坚持公正和中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协调和解决纠纷。在具体操作上,调解员应注重沟通与倾听的技巧,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此外,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以便确保调解的公正和有效。通过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解技巧,调解员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调解服务。

以上是我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的体会和建议。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逐渐意识到调解是一项非常有意义和有挑战性的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断的学习,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为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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