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HT书生

规章制度通常包括组织结构、权责分配、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等内容。我们特地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以供大家参考。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实在是非常的抱歉!您在对我的批评我都仔细的对自己进行了检讨,您在早会上的那些发言,我也都仔细的想了很久。自己作为车间的一名员工,却主动的.去违反车间的规定,而且是明文规定的事情!您和领队一次次的重复,一次次的严打,可是我还是犯错了!现在想起来,实在是感到惭愧。

作为一名员工,我却“顶风作案”,主动的去违反公司的规定!这次的惩罚确实是因该的,真的非常抱歉。但是我也知道,就像您说的:“惩罚并不是为了惩罚我们而存在!”再仔细的思考后,我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错误,不能仅仅在惩罚后就忘掉!我应该在惩罚后,仔细的去思考自己的问题,思考自己的错误!

在过去的时候,也有不少的同事在抽烟这件事情上被惩罚,但是在不久之后,我们就忘记了过往的教训,因为我们没有好好的思考自己的错误!没有好好的将您对大家说的话,听进心里!其实当时的时候,我也有在吸烟,但是我庆幸自己没有被领导发现,不知悔改!直到现在,当自己被敲醒,我才真正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在好好的对自己的问题反省之后,我认识到了自己在车间抽烟究竟会造成怎样的伤害!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健康的伤害,这是对我们同事们的伤害!!是我们将自己错误所带来的惩罚用来伤害无辜的同事们的错误!!从对自己的反省中,我总结出了以下问题:

其次,作为一名烟民,我因该意识到抽烟的危害!正因为我抽烟,所以才更因该了解抽烟会造成的问题!我在工作的地点抽烟,伤害到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一起的同事们!车间是个比较封闭的地方,我的这种行为,给大家不知道造成了多少的伤害!

作为抽烟者,我真的该好好的反省自己,也许在生活中没有太多的约束,但是在车间,我们作为工作者,得对自己有自觉的约束!这次虽然我犯下了错误,但是我一定会以此为耻,继续努力的为车间工作,同时,严格的遵守车间的规则!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20xxxx年xx月xx日。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二

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第八条  禁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 

第十一条  hf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人出入。 

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三

主要为广播体操、太极拳、乒乓球、羽毛球、跳绳、踢毽子等。

1、自20xx年1月1日开始,每天上午7点40分,医院所有职工在博爱综合楼前集合,由医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全院职工做国家第8套广播体操。

2、工间操时间为20分钟。自20xx年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上午7点40分,每位职工在综合楼前集合,7点45分医院准时播放广播体操音乐,开始做国家第8套广播体操。同时提供羽毛球、毽子、跳绳等体育器材供大家选择。

3、乒乓球室开放时间:每天下午4:30至5:30分。

广大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和参加,养成良好习惯,有益身心健康,使这项有益的活动长期坚持下去,在我院营造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和谐医院文化氛围。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四

规范员工工作场所手机使用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公司工作场所手机及具有网络、游戏、娱乐功能的类似电子设备使用管理。

3.1使用手机:指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编辑、阅读、发送信息、观看视频、电子书或者使用手机的各类软件,使用耳机听音乐、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等。

4.1安全环保处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及其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

4.2劳动人事处负责将员工工作场所手机使用管理纳入劳动纪律管理范畴进行管理,会同安环处对本规定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3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场所手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检查、考核。

5.1手机使用的风险。

5.1.1引起爆炸的风险: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电火花,如果人员将手机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手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极有可能引爆混合性爆炸气体或粉尘。

5.1.2导致人员注意力分散,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风险:譬如人员正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手机,很容易导致其注意力分散,忽视危险或引起误操作,最终导致交通事故。

5.1.3手机信号在现场很可能被屏蔽,对于一些需要稳定信号协助的作业,人员使用手机替代特定的沟通工具,可能导致双方沟通不畅,从而引发事故。

5.1.4人员处于雷电影响的空旷区域时,使用手机会增大被雷击的风险。

5.2禁止随身携带或使用手机的场所或作业范围的规定:。

5.2.1对于易燃易爆场所或特别危险的作业,禁止任何人随身携带手机,这些场所或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5.2.1.2防静电区域,例如加油站、集中供气站及制氢站、富氧间等;。

5.2.1.3使用中的油气装卸作业区域、充装气体或加油等区域;。

5.2.1.4重要的仪表、电脑监控岗位,例如主控室、调度室等;。

5.2.1.5主操岗位、金属熔融物行车操作岗位;。

5.2.1.6有爆炸性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油漆作业、带煤气作业等;。

5.2.2对于一些一般的作业或特殊的情况,人员使用手机可能引发注意力分散。对于这类作业或特殊情况,人员可以携带手机,但是禁止人员使用手机。这些作业或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5.2.2.1机动车(包括火车)驾驶过程中;。

5.2.2.2高处作业、动火作业、配电室倒闸操作等作业过程中;。

5.2.2.4驾驶起重设备过程中;。

5.2.2.5指挥作业过程中;。

5.2.2.6操作高速旋转或直线运动机械时(钻、车、铣、刨、磨以及切割);。

5.2.2.7使用强酸、强碱类的危险化学品时;。

5.2.2.8从事冲压或剪切作业时;。

5.2.2.9上下、攀爬任何梯道时;。

5.2.2.10厂房内及施工现场行走(安全区域除外)或过马路过程中;。

5.2.2.11手机充电时;。

5.2.2.12无避雷保护的空旷区域且该区域受雷电影响时。

5.2.3手机在现场可能被屏蔽或信号不好,对于现场一些作业,需要可靠的信号来支持。为防止由于沟通不好导致事故,禁止作业人员使用手机替代高频或其它可靠措施协助作业,这些作业或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5.2.3.1各类指挥作业;。

5.2.3.2有限空间内外的`应急沟通方式;。

5.2.3.3调试作业人员之间的沟通方式。

5.2.4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观看视频、看电子书、听音乐、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5.2.5管理人员需使用手机进行现场管理拍摄除外,但必须在安全区域。

5.2.6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用于班组安全活动时播放教育培训视频除外。

5.3为进一步规范手机使用管理,更好地做好宣传及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新钢公司手机使用九条禁令》(见附件)的张贴、通告及执行、落实工作。

5.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手机使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列出本单位禁止随身携带手机岗位或禁止使用手机作业明细表并公示张贴,做好相应的警示标志。

5.5各单位对禁止随身携带手机的岗位要设立手机存放箱,定点存放并妥善保管。同时,要明确相应的通讯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畅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5.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本规定告知相关方,并督促相关方人员严格执行。

6.1公司将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手机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考核。

6.2各单位要加强对手机规范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检查考核制度和管理台账,做到每月有检查和考核记录。公司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检查开展情况。

6.3对违反手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或不交手机及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公司“三违”处理。对重复违反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6.4公司一次查处违反本规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处累计达到10人次(含)以上的班组,取消责任班组星级班组评比资格。

6.5公司一次查处违反本规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处累计达到10人次(含)以上单位,将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实行连带考核。

7.1《刑法》。

7.2《民法通则》。

7.3《安全生产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五

5、工具箱内应合理摆放物品,上层放轻的、精密的工具,下层放重的。

二、改善工作场所通风方法有哪些?

1、减少过于拥挤的环境;

2、推广办公室禁止吸烟政策;

3、定期检查及清洁通风系统,包括通风管道、隔尘网等;

4、加强抽入新鲜空气及更新空气的.频率,以达到每小时更新空气6—8次。

三、电力安全要求有哪些?

1、按正确的标准安装电力装置;

2、提供足够的电力插座避免电力负荷过重引起火警;

3、提供电力设备时必须确保它们是安全可靠的,要定期进行维护

4、在每台固定机器旁边,须有清楚明显的按钮,以便紧急时候能随时切断电源;

5、彻底更换电线损毁部分;

6、电器使用者发现损毁情况,应立即报告;

7、必须确保使用电力者均熟悉自己的工作,必须确保员工清楚自己将要做什么,才可以开始工作。

四、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有哪些?

2、防烟门不可被阻塞或上锁;

3、防火通道必须畅通无阻,并且沿路有清楚的指示牌,指示离开的路线;

4、每一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应有一套完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5、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

6、公司应制定疏散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7、公司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时的安全;应急预案有修改,须尽快通知全体员工。

五、高空作业安全要求有哪些?

1、使用的脚手架要能保证其承载能力;

2、脚手架结构元件的质量及保养情况良好;

4、对于已完成的结构,未经允许不应改动;

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得饮酒,精神不振不得高空作业;

7、在电力线路附近高空作业时,应停电进行;

8、在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工具不能随便乱放;

9、在梯子上进行高空作业,梯子必须放置牢固稳当;

10、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六

(一)加强酒店、民宿公共场所管理,大堂或大厅控制人员聚集,严格落实扫码(包括查验行程轨迹)、测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员工和入住人员健康检测,落实实名登记、信息填报制度。落实员工防护和疫情防控培训,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时刻佩戴口罩。

(二)落实客房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做到客房日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疫情期间建议停止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尽量采用直接开窗通风,每天早、中、晚,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定期对餐厅等公共区域、电梯按键等公共设施、厨房、过滤网等空调设施、热水系统、拖把等洁具、非密闭式的污水泵井周边等进行重点消毒。

(三)餐厅对循环使用的餐具进行高温消毒,倡导公筷公勺,加大餐厅、茶室内餐桌间距,开展团体性、群众性聚餐、宴会活动提倡每桌不超过10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四)温泉设施实行预约服务、实名登记。温泉池营业期间保持有新鲜温泉水不断补充,开展定时消杀工作。

(五)做好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把好食品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特别是接触进口冷冻肉制品与水产品环境和产品的员工,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等进行操作,保障食品安全。

(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接待超过50人以上团队客人,要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一旦发现疑似患者,要安排疑似患者在临时隔离间等候并上报卫生健康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七

1、生产(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2、生产(工作)场所的通道应随时保持平坦、畅通,两旁应划出通道线(宽度不得小于1米)。

3、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夜间及阴暗处,要有足够的照明。

4、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栏杆要坚固、可靠、牢实,高度不能低于1.05米。

5、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生产(工作)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开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八

(20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固定资产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有职业危害因素及放射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公安、劳动、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等,应由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条凡引进、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或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毒性评审及有关卫生防护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对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微波、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积极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职工危害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七条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对生产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凡监测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或因异常情况使生产场所的职业性危害加重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第八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以及各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发给《许可证》;经市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作业。对无证擅自进行放射作业的,依法予以查封。

第九条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水平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医用诊断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影像质量评价,不合格者必须及时进行检修或报废处理。

第十条建筑材料必须按国家《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进行放射卫生学评价。建材厂生产的建材成品每年须进行一次辐射水平监测。厂家更换原材料和改变配料比例时,应及时监测,在取得《建筑材料放射卫生合格证》后方可投入市场销售。

第十一条放射源的退役、报废、转让或处置,必须向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申请报告,经核查后,报市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严禁自行处理。放射源或装过放射源的空容器在运输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运输。如不按规定执行,追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凡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工作的单位或业主,必须请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就业后的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女职工(特别是孕妇)、未成年人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凡发生职业性损害的,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报告,及时安排治疗,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职业病的确诊由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其它医疗机构无权诊断慢性职业病。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诊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十五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和放射事故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善后处理。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向市卫生、公安、劳动部门报告,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

工作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去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亲眼见证他们辛勤工作的样子。最近,我也有机会参观了我的父母的工作场地,并从中受益匪浅。在这次参观中,我发现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劳动的不易,这给了我对未来职业的规划和奋斗的动力。

第二段:对工作的认识。

在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时,我被父母们忙碌的身影所震撼。我的父亲在一家制造公司担任工程师,而我的母亲则是一名医生。我看到他们在工作期间都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但他们仍然全力以赴,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术。通过观察他们,我意识到工作是一种责任和承诺,而不仅仅只是赚钱。我开始理解到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家庭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第三段:对劳动的尊重。

在参观过程中,我还目睹了父母们的辛勤劳动。他们每天都要早早起床,无论天气如何,即使很晚了也要加班,有时候甚至会熬夜工作。这让我对他们的付出心生敬意。我开始认识到劳动并不容易,需要耐心和毅力。从此刻起,我决心更加重视学业,并珍惜每一次学习的机会。我相信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取得成就,并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誉。

第四段:未来职业规划。

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还为我提供了更多对未来职业规划的思考。我开始思考我自己的兴趣和天赋,以及如何将它们应用到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意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挣钱,还应该找到自己热爱的事业,并且为之努力奋斗。我认识到职业选择不应该只根据收入或地位来决定,而应该寻找自己真正感兴趣和擅长的领域。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为我提供了对未来职业的启示,我将坚持追求自己的梦想,并为之不断努力。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我对工作和劳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体会到工作的重要性和劳动的辛苦,同时也认识到只有通过努力和付出,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这次参观也让我对未来职业有了更清晰的规划,我将努力寻找自己的热爱和擅长,并为之付诸行动。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终将取得成功。我要感谢我的父母给了我这次宝贵的机会,让我在这次参观中收获了如此多的经验和体会。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一

1.

目的

为使各类设备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1)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2)技术部门保障对设备、设施的管理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1)设备设施建设。

(1)。

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2)。

根据设备设施的种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在公司内区域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

公司内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公司技术部门备案。

(4)。

设备、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技术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量。

(5)。

安全科会同技术部门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2)设备设施使用。

(1)。

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前,人事部门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技术人员讲解;安全辅助设施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员工培训并掌握使用要领。

(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车间主任。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6)。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7)。

为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本公司应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

3)设备设施维护。

(1)。

所有设备设施不经总经理、安全科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2)。

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公司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3)。

操作工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

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1)。

各类设备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技术部门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设备设施台帐中注销。

(3)。

设备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班组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5)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2)。

对各种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3)。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5)。

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二

一、上下楼梯应要依托扶手,缓行稳走,切勿抢道跨台阶奔跑,进出或开合自动门、玻璃门、卷闸门等,要注意观察,留足空间,防止人员或物品碰撞。

二、清理楼梯和地面不要形成积水,特别是冬季切勿泼水拖地,以防滑倒过往人员。

三、清洁门窗、玻璃、风扇、灯管等要细心观察、作业,防止夹伤或划伤,登高清洁必须借助梯子或有必要保护措施。

四、使用文件柜特别是铁质柜子,切勿同一时间打开多个柜门查找物品,小心文件柜翻倒或碰伤自己;办公桌、资料架等应保持整洁,锋利及尖锐的刀、剪、笔等文具应小心使用及妥善摆放。

五、妥当使用并适时检查饮水机、电源插座等,冲泡茶等热饮时使用合适杯具,不要过量接开水,防止烫伤和漏电伤人;复印机等文印设备应置于独立区域,规范操作,注意通风。

六、废旧墨盒、电池、灯管以及硒鼓、硬盘等其他相关电子产品处置,须执行安全标准化程序文件及保密制度规定。

七、若要在高处取存东西,应使用稳固梯子等支撑物,切勿站在纸箱、旋转椅、或其他不稳固的物件上。

八、切勿独自一次搬运太重或太多的物件,要请他人帮忙,以免弄伤腰背、手臂或不慎跌倒。

九、办公室内易燃物品不宜过量且远离热源,要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及自救常识,熟悉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区域和关键电源开关柜位置。

十、请勿在办公室内吸烟;在允许区域吸烟时,切勿乱扔烟头,以免烧坏物品、发生火灾意外。

十一、不要长时间使用电脑或坐姿工作,这样会引起眼部疾病和腰腿不适,要适当进行活动和放松;不要用力仰靠座椅,以免摔倒。

十二、办公室内不应存放贵重物品,涉密物品和文件资料应入柜存放;离开办公室要带好钥匙、手机和提包等,以防不慎关门无法进入;因事离开时间较长时应锁好门窗;下班、节假日或休假时,应将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电源。

十三、做好办公用桌椅、柜子、门窗、照明和空调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防因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的缺陷或故障引发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除非自己熟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维修类作业。

十四、会议室、接待室等公共办公区域以及专用物品存储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负责设施、物品等状态、存储、使用等符合安全制度要求。

十五、持续改善办公作业环境和管理手段,充分考虑到不同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心理愉悦,避免出现工作疲劳导致低效或失误。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三

因为我们从事的保温,防腐刷漆及打压的特殊性,人身防护等工作极为重要,有关本班安全生产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事故率降到零。

1、

晨会安排工作,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进入工作场地,必须佩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

2、

工作中按图纸工艺要求施工,施工前用料严格按照相关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准备,保证施工安全。

3、

除锈采用喷砂或钢丝刷等电动工具时,注意用电安全,线路出现老化或裸漏,应及时停止工作,通知电工进行维修。

4、

除锈过程中,操作人员注意佩戴好安全防护品(帽子、工鞋、手套、防尘面具),做好工作现场的排尘。

5、

操作人员在刷漆前必须带好防护用品,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中毒,如有异常感觉,应及时离开油漆场地。防护用品佩戴不齐全,不准施工。

6、

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品,必须专人负责保管,远离火源。喷漆级刷涂料过程中,不准见明火,严禁吸烟。

7、

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安全警示标识。与试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

8、

试验前压力容器各个链接部位紧固件必须安装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螺栓数量、盲板规格,必须齐全及匹配。(螺栓、螺纹及密封面不得有损坏)

9、

试压压力值按照设计图纸,试压时安全员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到现场对试验过程加以监督。

10、

试验用压力表不少于两只,量程是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不低于1.6级,要求经检验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严禁使用量程指示不准的压力表。

11、

保温包装登高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吊带;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12、

保温包装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

保温包装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登高单梯只允许1人操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同时两梯要固定牢固,移动梯子时禁止上面站人。

14、

使用电钻打孔时,注意铁销蹦入眼中,需佩戴防护眼镜。

15、

设备正式起吊前应检查吊环是否紧固、钢丝绳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将设备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起吊。

16、

当行车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吊。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量不明的设备。

备注:责任人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施工安全防护。有权制止不安全行为和现象。确保工作顺畅,安全进行。新上岗人员必须在老员工带领下进行施工操作。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提出主题,并简要介绍文章内容)。

参观父母工作场所是一个了解父母工作环境的机会。我有幸参观了我的父母的工作场所,并对此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收获。本文将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态度、人际关系和职业规划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参观父母工作场所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作环境(描述工作场所的环境和氛围)。

我的父母所在的公司处于繁忙的商业区,办公楼内人来人往,车水马龙。办公室内整洁明亮,设备齐全。我注意到,同事们在工作中彼此协作,团队精神浓厚,这种工作环境使人感到舒适和安心。

第三段:工作内容(介绍父母的具体职业和日常工作)。

我的母亲是一名医生,她每天都要面对各种疑难病例,研究并制定治疗方案。我参观她的工作场所后,深切感受到医生们工作的辛苦和责任。而我的父亲是一名工程师,他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他的工作需要精确和细致,我在参观中了解到了工程师的职责和技能。

第四段:工作态度(分享父母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

我父母工作时总是充满热情和专注。他们从不拖延,对待每个工作细节都非常认真。参观过程中,我的父亲向我强调了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他认为只有积极的态度才能取得工作上的成功。我母亲则告诉我,医生需要耐心和同情心,以及对患者的负责态度。他们的工作态度给了我很大的启示和激励。

第五段:人际关系和职业规划(探讨在职场中的人际关系和职业发展)。

职场不仅仅是一个工作的地方,也是关系处理的场所。我注意到,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密切关系到一个人的职业发展。在参观中,我看到父母和同事们之间相互信任和尊重,他们之间相互支持和合作。我明白了,与同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成功的关键之一。此外,我父母告诉我,一个成功的职业需要有规划和目标,他们鼓励我在未来制定职业规划,并不断努力学习和进步。

结尾段:总结(总结全文内容)。

通过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我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态度、人际关系和职业规划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深深感受到了职业的重要性和父母对工作的执着,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我将会珍惜这次机会,坚定自己的职业目标,并为之努力奋斗。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五

商务礼仪可以展示企业的文明、管理风格和道德水平,塑造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无疑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一个人讲究礼仪,就会在大家面前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个组织的成员讲究礼仪,就会为自己的组织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公众的好评。除了产品竞争,现代市场竞争更体现在形象竞争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誉和形象良好的公司或企业很容易获得社会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商务人员始终注重礼仪,既是个人和组织良好素质的体现,也是树立和巩固良好形象的需要。

礼仪最基本的功能是规范各种行为。商务礼仪可以加强企业的道德要求,树立企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的良好形象。我们知道,道德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只能通过人们的言行和处理各种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和态度来表达。商务礼仪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和道德具体化为一些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加强这些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体现了企业的道德观和管理风格,也体现了礼仪的要求。员工在企业制度范围内调整行为,实际上在固定的商务礼仪中有意识地维护和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

一般来说,人们的教育反映了他们的素质,而质量反映在细节上,细节往往决定了人们的成败。反映现代个人教育的商业礼仪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之一。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国家的商业礼仪水平往往反映了这个人、这个单位、这个国家的文明水平、整体素质和整体教育。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六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让劳动者有所保障,我国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警示语。

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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