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曼珠

规章制度是为了组织和管理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规定,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大家都应该遵守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平公正的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这些已实施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效率和减少错误。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一

(2)工作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7)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定期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仓库内;。

(8)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6)运燃料车辆进入料场必须听从料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切实注意行车安全,缓慢行驶。

(1)路面应平整、无沟、无坑、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池应加盖板或有护栏;。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生产现场管理是体现企业管理的亮点,对促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外在形象,推动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二

1、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纠正影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配备必要的工具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规定。

6、建立完善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系统。

7、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

8、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四

为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并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进行科学的评价,对超出国家职业危害限值标准的作业场所制定各种防范对策和技术改造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因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过高对员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3.2本单位安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事业部安委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3在本单位实施检测工作时,各部门经理以及兼职安全员需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4.1某工厂安委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员工公布。

4.2检测原则。

4.2.1内部检测与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相结合;。

4.2.2定期检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

4.3检测范围。

4.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4.3.2定期检测范围应包括能源动力作业场所(制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前处理超高温杀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装工段)、化验室等。

4.3.3对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制冷岗位)进行日常检测,设置检测系统或自动报警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和登记管理,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检测类别及方法。

4.4.1评价检测。

可以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4.4.2定期检测。

粉尘检测,包括配料间、小料房,检测频率为1次/年;。

噪声检测,包括氨制冷车间、前处理岗位、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有毒物质浓度检测,主要指氨制冷车间,检测频率为1次/季度。

4.4.3日常检测,针对氨制冷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处理车间、设置专用温湿度计,并保证温度指示准确、清晰。

4.4.4检测组织实施。

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由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某工厂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积极配合。

4.4.5检测方法。

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210.4-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xx)、《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xx)等相关标准进行,亦可形成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现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记录》;。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记录》。

6.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210.4-20xx);。

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xx);。

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xx);。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五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六

为确保产品卫生质量,防止产品手污染和有害因素混入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间卫生要定时进行清扫,确保室内无污染因素。

二、闲杂人员禁止进入车间。外来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入内,发现违反者追究责任人。

三、进入车间必须换工作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搞好个人卫生,从规定大门进出。

四、员工的工作衣、冒、鞋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五、车间内穿的工作鞋,禁止在车间外穿。

六、更衣室、换鞋间要保持清洁,换下衣、帽、鞋要摆放整齐。室内禁止放其他物品。

七、进入车间禁止化妆,戴首饰。严禁带食品进入车间。

八、批准进入车间的外来人员,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违者谢绝进入。

九、混粉员工同时执行《进入包装厂间规定》。

十一、本规定由班长和工段长监督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作不定期检查。

食品添加剂和卫生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作为生产企业,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员工具备有卫生法制观念,才能确保卫生质量,制造出优质的产品。

一、公司对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者上岗。考核记录存档保存。

二、对于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上岗,不符合的禁止上岗,健康记录存档,以便查阅。

三、建立卫生质量控制点。质量卫生控制点的操作员工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设备卫生,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工段长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每月底装订,统一交质管部存档,保存一年。

四、必须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者,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五、按设备清洗规定进行对设备的清洗。班长或工段长在清洗结束后进行检查并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清洗。

七、每半年向自来水厂索取水质报告,存档备查。

八、生产线工人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并保持清洁。手部受伤者(含轻度皮肤破损者)不得上岗。

九、不合格产品做好标记,分别存放并作记录。废弃物要有专业容器存放,每日交接班前处理结束。

十、进厂原料及辅料,经检验质量及卫生质量合格后入库,堆放是应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一、成品入库有专有成品仓库存放,堆放时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二、设备维修时的卫生要求:

1、进入车间维修设备必须更换衣、鞋、戴工作帽。

2、维修时的废弃物和油类必须随时放入废物桶中,不准乱丢。

3、维修完毕必须清洗设备内外,需要消毒的还必须消毒。

4、试车结束,操作工必须清洗地面,带干燥后方可开机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七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3.2某工厂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

4.1.1某工厂安委会应按事业部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统的技术保障,对氨气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讯联络信息系统。

4.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检查防尘设施及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正确选用除尘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个体防护。

作业现场防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规定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时,可采用个人防尘用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配戴防尘口罩。

本单位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间和化验室,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例如cip间,灌装间,化验室等。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在制冷岗位、有毒化验药品库、cip间等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前处理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生产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岗位、前处理岗位和灌装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技术改造,对于能实施技术改造的工艺或设备,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消除粉尘危害;

密闭尘源,尽可能的使生产过程管道化、机械化、自动化,避免尘源外泄;

通风除尘,产生粉尘密集的作业场所,常采用在尘源处或其附近设置吸尘罩、利用风机作为动力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输送粉尘的气体吸入罩内,经管道输送至除尘器进行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大气。

4.3.2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冷凝净化法,是指物质在不同的温度下,具有不同的饱和蒸汽压,利用该性质,采用降低有害气体的温度或提高有害气体压力的方法,使一些易于凝结的有害气体或蒸汽态的污染物冷凝成液体并从有害气体中分离出来的方法。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间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规范);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台帐。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

单位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处理记录表;

职业卫生监督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

《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6.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令[20xx]第23号);

6.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四条作业现场围护。

1.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封闭管理。

1.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作业场地。

1.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材料堆放。

1.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1.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现场防火。

1.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治安综合治理。

1.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标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标志。

1.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与用电。

1.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生活设施。

1.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保健急救。

1.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

1.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九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1岗前告知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9.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1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1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1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一

为为全面掌握csj04标段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监督管理,驻地办成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监管工作。

2、驻地监理代表必须加强对本标段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实施监管,对本标段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富有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实施本标段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xx)标准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系体系。落实安全治理整改对策措施。针对本标段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4、驻地办每天对重大危险源巡查一次,定期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掌握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5、保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6、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7、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8、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9、各级监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驻地监理代表及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11、驻地办必须加强监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从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作业。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二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某工厂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2某工厂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

4.1.1某工厂安委会应按事业部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统的技术保障,对氨气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讯联络信息系统。

4.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1.1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1.2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检查防尘设施及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正确选用除尘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4.2.1.3个体防护。

作业现场防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规定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时,可采用个人防尘用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配戴防尘口罩。

4.2.2.1本单位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间和化验室,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例如cip间,灌装间,化验室等。

4.2.2.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2.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2.6在制冷岗位、有毒化验药品库、cip间等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前处理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3.2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生产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4.2.3.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3.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4.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岗位、前处理岗位和灌装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4.1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4.2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2.4.3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4.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三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本单位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长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范的意识。

四、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班组、工段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落实按期解决。

六、依法组织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七、依法组织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八、组织开展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九、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四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2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

4.1.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1.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1.6在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夏天的开工锅炉岗位。

4.2.2.2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措施。

4.2.2.3暑天高温期间要做好岗位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4.2.2.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2.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冰机岗位、压缩机岗位和变压吸附岗位。

4.2.3.2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3.3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4.3.3.1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4.3.3.2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4.3.3.3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4.3.4.1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4.3.4.2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4.3.4.3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4.3.4.4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5.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令[20xx]第23号);

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五

1.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六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总经理职责。

1.1.1组织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1.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2主管副总职责。

1.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1.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3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责。

1.3.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1.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1.4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5.3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1日常监测。

2.1.1各加气站负责各探测仪、报警仪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2.1.2加气站负责做好监测记录(记录表);。

2.2检测和评价。

2.2.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检测和评价。

3.1岗前告知。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2.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

4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4.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4.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5.1申报工作负责人;。

5.2每年申报时间;。

5.3申报程序;。

5.4申报存档资料。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6.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6.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7.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7.3明确检修的种类;。

7.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7.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检修的记录要求;。

7.7检修的验收要求。

8.1明确配备标准;。

8.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8.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9.1.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1.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9.1.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9.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9.2.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9.2.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9.2.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9.3.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9.3.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9.3.3职业病报告卡;。

9.3.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0.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10.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10.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1.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11.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12.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12.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3.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13.2明确应急方式;。

13.3明确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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