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职业,随着经济和法规环境的变化,会计准则也在不断演变。阅读以下的会计名言警句,或许可以给你一些启发和思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一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二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三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井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汀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介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仟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四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的担保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仟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牛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侦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共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二
2.登记为对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卜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杭止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仆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共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r}i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侦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与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扣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五
【考题·单选题】(2009年?旧)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选项a正确。
2.移转取得。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六
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七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释】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八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九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2.商品房顶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4.解除权的行使。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一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子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贝曾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飞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末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h%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末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米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优先权。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兴事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问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li}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入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干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
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可以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赂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众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赘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认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一
如果大家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必须要背下来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二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权利人vs事实权利人。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不动产权属证书vs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
(二)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三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017年调整)(主观题必背)。
3.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
登记失效。
【提示】。
所谓“债权消灭”,除包括债权因得到清偿而消灭的情形外,还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2017年新增)。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四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侦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驶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人立定合同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五
1、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2、王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a、债务人甲提供的保证。
b、债务人甲提供的定金。
c、甲的朋友丙提供的留置。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质押。
3、下列关于定金的描述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生效。
b、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d、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够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a、中学。
b、公司经理。
c、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2、甲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包乙房产公司发包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垫付5000万元工程价款,甲公司多次催讨仍未受偿,经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后,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a、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b、有抵押的债权。
c、已支付全部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d、已支付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六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七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八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提示】。
(1)国有土地所有权并未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均应办理统一登记。
(2)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十九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二十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不是破产必经的程序。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
1、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已经诉讼、仲裁生效确定的债务,才可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制度解决。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与其他相关法律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靠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企业(破产申请提出一节)dd因为非法人是负无限责任,和破产法规定不同。
《破产法》该法适用于dd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dd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但92年高院发布《意见》,审理非全民企业法人,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规定外,可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国企破产只能按规定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只能通过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汪春)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二十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供大家参考借鉴。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范文(22篇)篇二十二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对外代表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监督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撤销委托权。
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8.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