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

时间:2024-03-21 作者:梦幻泡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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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一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律监督。

申请书。

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申请人:,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9483-3.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2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孙维平男1953年生人现62岁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黑旺镇(现寨里镇)土湾村3组75号,原个体医生。电话:.

被申请人:李勇男时任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王宜宝男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法官,负责执行(20xx)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执行(20xx)淄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任案件承办人,现任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刘善利男现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

请求事项。

一、法律问题。

6.3、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去自赔机关淄川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司法赔偿立案,其不根据自赔规定、国赔立案工作的规定、国赔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成立国家赔偿小组,给予请求的司法赔偿立案。

7、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的上述司法行为,拒不依法监督,拒不出具监督裁定。

二、信访及听证问题。

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支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等有关规定,故意不当使用信访条例、使用错误程序干预依法执行,故意违反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拒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致使信访人也无从实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拒不依法督促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依法送达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对依法申请赔偿确认立案、请求国家赔偿立案,不立不裁不依法督促,故意干预依法执行,干预依法赔偿,使本来就执行难、赔偿难、立案难问题,更加难上加难。

1、20xx年2月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执行法官强迫向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申请人经筹借不足1.6万请求过付标的物,其说:“必须再交1.6万,少一分都不行”为由,拒不过付执行标的物。申请人经过9个月无数次诉访,20xx年10月25日,市中院院长签字请求淄川法院尽快过付结果,未果。

2、淄川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30日召开了一个糊涂信访听证会,会上,法官拒不依法复核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司法行为劣迹事实陈述:“执行法官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都不行!将执行标的物占为己有……等”。拒不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见书。

3、使用错误程序终结案件,故意违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三条(一)至(四)条;上款第(一)、(四)中,终结案件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恢复办案工作。”规定。拒不依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告知当事人。

4、听证会后,法官拿出一个明显低于应执行的应执行标的物值的76234元;更明显低于20xx年2月13日时的82472.86元应执行标的款。20xx年的案子,出现20xx年的明显违反实名制的存折(是什么概念?),执行法官只要是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会有此存折吗?强迫申请人收下,代为保管,不收不让走(又是什么概念?)。申请人只好写下了收到孙维平某年某月存有74873元的收据。此存折是执行法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侵占执行标的物,造假判决等故意违法的铁证!期待依法查处案件时。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8日,淄川人民法院作出(20xx)淄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未提出任何异议,未经上诉,认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村委)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20xx年7月5日,申请人向法院交了324元执行执行费,法院作出(20xx)淄法执字第952号强制执行裁定,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人随即变更申请,执行被告以物抵债物(一楼房等)为执行标的,20xx年11月15日川司鉴字第122号作出评估价76234元,(申、被申请执行人,对该标的物评估价值,未提任何异议,认可。)执行到法院前,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必须以评估价购买的协议,并将执行标的物过户到孙维平名下,纳入卷宗。

20xx年2月12日,20xx年的案件承办人王宜宝法官打电话说“老孙啊,明天去执行你的案子,请你带一千元的现金来执行局,提前预交交通费。”,我说“以前每次去执行的时候都是要我出出租车,为啥这次问我要现钱呢?”王法官说:“这次和以前不一样,还需要买锁具,把执行的楼房房门锁上,好交付给你使用。”,于是,我就把一千元的现金交给了王法官,并开具了收款收据。

20xx年2月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此时,被告人对履行判决已迟延299天,根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加申请人代缴的各项费用款项20xx元,20xx年2月13日应执行标的款项82472.86元,已超过执行标的物值6238.86元。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将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再给执结过付剩余部分,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才合情合理合法。

最令人气愤的是,淄川区人民法院比黑社会还黑,只收钱财不按法律规定做事,致使申请人立案申诉上访告状20xx年,经数万次函诉,数千次催办,遭到了各种鄙视和冷落,饱尝了各种艰辛和辛酸,未得到一分钱的合法赔偿,也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只得到非法拘留、拘禁、殴打,一个错误的拘留案件,并作一式两罚、抢劫申诉材料及现金、扣押身份证等不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申诉追究,还利用新闻媒体,剪辑录像,污蔑诬陷诽谤,主观恶意明显,说申请人有悖于法律,大作恶性攻击性宣传……至今仍未依法受理或作出处理。

诉求:一、应依法处理的:

2、必须依法给案件当事人出具卷宗材料;。

3、依法出具监督裁定;。

二、应依信访处理的:

1、必须必须完备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出具合法处理的书面答复;。

2、依法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见书;。

3、依法出具信访终结执行案的裁定;。

4、依法出具信访三级终结执行案的裁定;。

5、依法纠正利用媒体等断案,向申请人赔情道歉,还申请人清白;。

6、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依法查处滥用职权祸国殃民的犯罪分子、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叩呈:上级领导希望领导对上述诸项评审调查确认落实,根据事实,依据政策依法事实监督,依法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此致

敬礼

孙维平。

20xx年11月8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二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河北省。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2014年05月05日。

说明。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速公路张家口新区连接线)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三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四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xx年9月30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第三、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核实本案居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六

申请人: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富昇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洪英、严辉昌、李朝东、罗焕亮、杨志光、杨志峰在经营、管理富昇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富昇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七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________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八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派出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九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勇: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赁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设镇涪建村开办了“三台县涪建页岩砖厂”。20xx年5月22日,该厂因负债过大,债务缠身。故孟根全组织张汉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对该厂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单)。在合伙期间,因管理无序,该厂出现了经济账目混乱、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账、拖欠他人煤款多桩被诉讼、(最多一天遭遇8起诉讼)等非正常情况。当砖厂面临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了“解除合伙意见书”,退出了合伙企业。为了不荒芜自己的土地资源,被告李大勇个人通过贷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5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砖厂(企业证照已经部分办理、字号待定),并且为孟根乾偿还了二十多万借款。在李大勇经营砖厂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该厂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时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导致了在灾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砖,因此,砖价有所上涨。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合伙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孟根乾变更诉讼请求为“终止合伙协议、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中,原告孟根乾以三台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上访。20xx年9月26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时的财产清单向孟根乾返还砖厂。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20xx年12月17日,绵阳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该院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认定:一审判决的“返还砖厂”指的是返还被告孟根乾原来投入的实物。对此判决,被告李大勇并没有异议。目前,孟根乾已经对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大勇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的配合执行意见书。执行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中,孟根乾违反判决本意,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李大勇将该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含李大勇个人资产)返还给他;2、要求李大勇给他现金130万元。李大勇的意见是:一、严格按照生效判决配合执行,将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义投入砖厂的64项实物予以返还;二、附带条件将“砖厂”整体转让给孟根乾;1、李大勇个人购买用于“砖厂”的资产可以折价70万元卖给孟根乾;2、“砖厂”已经订购的150万匹砖孟根乾必须继续供应;三、暂缓本案执行,先清算合伙期间债务。在协商中,双方就“1、李大勇个人资产折价卖给孟根乾;2、继续按订购清单供砖”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3月12日,三台县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停产”、“停火”。

二、申请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返还财产的给付之诉。一审判决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单”向孟根乾等人返还砖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补充解释并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的返还“砖厂”即为返还甲方孟根乾合伙时投入的实物。对此,我认为:除了该清单以外的其余财产(三台法院在执行中已登记)的所有权均属我个人所有。因此,三台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我将“砖厂”整体返还给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的事项。)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的份额。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的份额。因此,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我认为三台法院暂时不宜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三)、从20xx年6月1日开始至20xx年4月期间,砖厂的经营模式系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因此,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砖厂的债务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孟根乾方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返还投资的实物而拒不承担合伙体债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应当另案处理。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终止执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诉讼终结后,两案合并执行。以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认为三台县法院(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中的通知事项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审的判决范围。一是在本案的执行中,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二是该通知书中的“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法院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请求你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勇: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赁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设镇涪建村开办了“三台县涪建页岩砖厂”。20xx年5月22日,该厂因负债过大,债务缠身。故孟根全组织张汉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对该厂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单)。在合伙期间,因管理无序,该厂出现了经济账目混乱、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账、拖欠他人煤款多桩被诉讼、(最多一天遭遇8起诉讼)等非正常情况。当砖厂面临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了“解除合伙意见书”,退出了合伙企业。为了不荒芜自己的土地资源,被告李大勇个人通过贷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5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砖厂(企业证照已经部分办理、字号待定),并且为孟根乾偿还了二十多万借款。在李大勇经营砖厂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该厂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时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导致了在灾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砖,因此,砖价有所上涨。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合伙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孟根乾变更诉讼请求为“终止合伙协议、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中,原告孟根乾以三台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上访。20xx年9月26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时的财产清单向孟根乾返还砖厂。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20xx年12月17日,绵阳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该院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认定:一审判决的“返还砖厂”指的是返还被告孟根乾原来投入的实物。对此判决,被告李大勇并没有异议。目前,孟根乾已经对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大勇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的配合执行意见书。执行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中,孟根乾违反判决本意,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李大勇将该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含李大勇个人资产)返还给他;2、要求李大勇给他现金130万元。李大勇的意见是:一、严格按照生效判决配合执行,将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义投入砖厂的64项实物予以返还;二、附带条件将“砖厂”整体转让给孟根乾;1、李大勇个人购买用于“砖厂”的资产可以折价70万元卖给孟根乾;2、“砖厂”已经订购的150万匹砖孟根乾必须继续供应;三、暂缓本案执行,先清算合伙期间债务。在协商中,双方就“1、李大勇个人资产折价卖给孟根乾;2、继续按订购清单供砖”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3月12日,三台县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停产”、“停火”。

二、申请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返还财产的给付之诉。一审判决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单”向孟根乾等人返还砖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补充解释并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的返还“砖厂”即为返还甲方孟根乾合伙时投入的实物。对此,我认为:除了该清单以外的其余财产(三台法院在执行中已登记)的所有权均属我个人所有。因此,三台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我将“砖厂”整体返还给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的事项。)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的份额。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的份额。因此,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我认为三台法院暂时不宜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三)、从20xx年6月1日开始至20xx年4月期间,砖厂的经营模式系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因此,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砖厂的债务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孟根乾方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返还投资的实物而拒不承担合伙体债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应当另案处理。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终止执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诉讼终结后,两案合并执行。以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认为三台县法院(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中的通知事项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审的判决范围。一是在本案的执行中,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二是该通知书中的“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法院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请求你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申请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一

申请人:xxx,男,196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xx年9月30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在大学毕业后就参加工作了,在工作的同时,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国家公务员。因为我想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给自己一个更大的平台去实现自己的梦想。

在工作的时候,我时刻的以一名中国共产党员的要求来要求自己,但是我认识到了我的不足,我至今还不是一名真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痛定思痛,我决定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要想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仅表现在思想语言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在业余时间,我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有关党的知识:实行改革开放,开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我们必须从中国和世界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和党的任务,科学制定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和解决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和加强党的建设问题,做到既不割断历史又不迷失方向,既不落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使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自己是一名公务员,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的业务,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为此我努力学习好业务。同时本局的各项活动中,我都积极参加。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过于死板,不能灵活运用;工作中有些情绪化,容易冲动。不过我会尽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共产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

如果组织批准礼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相信总有一天会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如果党组织不批准我的申请,那么我做的还是不能达到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求,我一定不会气馁的,我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继续努力好好表现,使自己的能力、思想都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实现个人的升华,我会做到着一切的!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我是一名__市税务局的一名职工,虽然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但我有一颗不平凡的心,有着不平凡的人生理想。

我认为是为人民谋福,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梦寐以求的愿望,通过我自身的不断学习和组织的关心教育,我对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更增加了我加入党的决心,今天,郑重的向党组织提交我的入党申请书,请党组织给与审查。

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我们这一代年轻人,生长在新中国,我们成长的每一步,都与党的关怀有密切的联系。从小时起,党的光辉形象就牢牢地铭刻在我的心中,鼓舞着我前进。最后我们又通过学习文化、历史知识,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的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是从鸦片战争以来一个把中国最终从贫穷衰弱带入富强的政府,并在改革开放后,创造了人类历使最多人口脱离贫困线的纪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了无可替代的卓越的历史贡献。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

当中国陷入内忧外患、灾难深重之中的时候,无数志士仁人为寻求救国的出路而作出各种探索,为中国的独立和富强献出了生命。但无论是农民阶级、资产阶级还是小资产阶级及其政党都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真正的出路。19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他的诞生立即使中国革命的面目焕然一新。

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历经了千难万险,__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历史以铁的事实证明了”没有就没有新中国”这一真理。

中国共产党从他成立之日起,一直忠实代表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具有远见卓识,能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他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够坚韧不拔地团结奋斗;具有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善于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方针指导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夺取一个又一个胜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象征着崇高的荣誉,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年轻人指明今后正确的奋斗道路方向,使我们在党的摇篮里健康快乐地成长。从学生时代开始我就通过各种渠道去学习有关党的知识: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已86周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邓小平理论,“__大”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明确我国跨世纪发展的的奋斗目标和任务,为贯彻__大精神,中央先后召开七次全会分别就农业和农村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制定“__”计划、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和部署,__大以来的五年,我们走过很不平凡的历程,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军、治党、治国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新世纪召开党的第__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内容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奋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但我深深的知道,要想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仅表现在思想语言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际行动中。

我时刻记得自己是一名公务员,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的业务,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努力加强学习,逐渐熟悉并掌握执法活动中的程序和执法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不懂的地方随时向老同志请教。

为追求思想进步,大学时我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如今,我成了一名公务员,更应该提高思想,要求进步。我时刻记得自己是一名公务员,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的业务,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努力加强学习,逐渐熟悉并掌握执法活动中的程序和执法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不懂的地方随时向老同志请教。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已经基本符合了一名党员的标准,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礼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相信总有一天会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申请时间:__年__月__日。

敬爱的党组织:

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的员工,长期受到周围党员同志的熏陶和影响,尤其是在__集团工作的四年多,党内同志对我的帮助很大,使我在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中国共产党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对加入中国共产党也有了殷切的期望。

对于前辈们来说,我们这一辈人是比较幸运的,在党旗阳光下出生成长,在改革春风中学习,工作,成家立业,拥有幸福的家庭和体面的工作,一切好像都是那么理所当然,顺理成章。但是,经过同志的帮助和自己的学习、思考,我知道我们今天所拥有的一切都是那么的来之不易,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完全分不开学的。

我们现在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带领着无数中华儿女,用他们的血汗甚至生命,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抗争和奋斗,推翻了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赶走日本鬼子,才使一个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由邓小平同志担任总设计师的改革开放、富民强国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使一个经济落后,物质贫乏,生产力低下,人民生活水平很低的国家有了初级阶段的繁荣和安定。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更为我们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代人,亲历了祖国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到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香港和澳门的胜利回归,印证了我们国力的强盛。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思考,我慢慢地认识到,所有这一切都是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分不开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党员和全国人民在开创历史,开创美好的明天。再看看身边,也是很多熟悉的普普通通的共产党员,默默无闻,兢兢业业地在为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工作着,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正是这样每一个看似普通的人,组成了一个伟大的党。

所有这些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使我产生了强烈的愿望,希望自己也能成为一名共产党员,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好地奉献我的生命和才智。虽然目前我的理论知识水平,与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我会认真学习,学习《党章》以及当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且以《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自己的一行一动,以身边的党员为榜样,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逐步提高自我的全面修养,为企业多做贡献,尽快地向党组织靠拢。

请党组织考察并检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月_日。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踏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我20__年参加工作,现在是__企业的一名__岗位职员。在大学学习时就提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明确了我的思想道路,我获得参加__大学管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和骨干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理论知识;参加工作后,我坚持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思想上有了极大进步,在本职工作中踏实肯干,努力发挥专业特长,起到了业务骨干的作用,从来没有出现任何的工作失误,和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一直保持良好!此外,我还在团组织中担任了团委工作,积极参与组织策划集体活动,成绩也是不小的。在自己有了一些优点的同时,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努力改进,也请组织给予指导和帮助。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够教育我们坚持共产主义道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出发,掌握先进的社会、科技、文化本领,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创造更快、更好、更先进的文明。是因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产主义的事业中,为中国的胜利腾飞、为中华民族的强大出一份微薄而坚强的力量。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是要在党的组织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我要认真地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谋取个人私利,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随时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斗争,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假如党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工作,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会在我的本职工作中完成百分百的努力,我也会不断的进步,在工作之余更多的学习党的知识理论,时刻进步。

假如组织上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而要继续为之奋斗,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不论组织何时发展我入党,我都将为党的事业而不懈努力。不能被批准说明我的能力达不到党组织的要求,我会不断的进步,直到我能够符合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我相信我有那个能力!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20年_月_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请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四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五

申请人:吕光伟,男,(***)1958年10月25日生,大专文化,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崔家沟煤矿宿舍2号。

法定代理人:张玉梅,女,(申请人母亲)193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三村。

委托代理人:陈建祥,男,(系申请人妹丈)60岁,住陕西省兴平市东城一中家属院。邮政地址:西安市南小巷嘉福小区,“陕西通盛岩土责任有限公司”;陈建祥收,邮编:710082.联系电话:***,***邮箱:2008chendonglin@.申请事项:请求法律援助。

事实与理由:

于诉讼费的申请,违法判申请人负担诉讼费975元。因申请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二审法院同意了全部免交4900元上诉费。(申请人目前要启动程序,提出向被告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应判的所有费用)。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

自从申请人出交通事故住院后,其妻独自外出自今,不顾申请人及孩子死活,申请人由其母及兄弟妹子雇人照管,从2003年自今,申请人全家四人全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申请人:1.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2.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3.是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无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中心给与法律援助。

为什么要在这时向贵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原因有三:其表现如下:

1.自从2007年5月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江苏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江阴法院以后,申请人向该院递交了先于执行的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使用裁定,而江阴法院不予理睬,(当事人申请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文字答复,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权)当申请人电话咨询,法官答复,领导研究决定。

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而江阴法院在2008年12月12日的判决中明知申请人既是城市低保户又是残疾人,应该诉讼费全免,就是不给申请人法律救助,判决诉讼费975元,另外还有违法的事实,不再举例。

3.事故发生自今已六年有余,申请人长期瘫痪在床,(申请人私下请法医看后,认为最低三级伤残)申请人妻离子散,母亲年迈七十有余,长期患有冠心病,因病借债十五万元,本案长期不能结案,申请人得不到赔偿,案情比较复杂,属于跨省区法律援助案件。以上就是申请人这时向贵院申请的原因。

此致

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

附证据目录材料。

申请人:吕光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六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申请法律监督的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七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自诉申请书应包括自诉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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