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MJ笔神最新山东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计划生育条例篇一

202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为了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xx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xx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13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将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并作为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第(五)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将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条。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对应作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十六、将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将第四十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十七、第四十二条作为三十七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五条,将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应作为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将第五十四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将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对应作为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十二、将正文中的“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修改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山东计划生育条例篇二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山东计划生育条例篇三

计划生育是20世纪中国进行的最伟大的社会改革试验之一,对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20xx年计划生育有哪些新政策呢?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xx计划生育新规定。欢迎阅读!

20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xx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全面放开“二孩”不会造成出生率的猛增和人口数量的剧烈反弹。这是因为社会转型对生育起较大制约影响,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生育率下降是个必然趋势。他认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及生育观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生活、就业、教育、医疗的成本有了极大的提升,导致人们生育意愿大大降低。

由于养育子女的成本大幅提升及生育观念的改变,人们生育意愿已大大降低,今后要制定扶持鼓励二孩的政策措施,立即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加强对高龄育龄妇女相关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抓好高龄产妇医疗服务水平,加大对妇幼医疗人员和设备投入,提高对城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

山东计划生育条例篇四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预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切实搞好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山东计划生育条例篇五

单独二胎新政策2017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7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由于生育率低,国家人口规划指出要完善生育政策。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二胎新政策2017年实施,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二胎新政策2017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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