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优质10篇)

时间:2024-09-26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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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一

搭建单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校外平台,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通过加强单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点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校外载体完善,各项实践活动有序开展,促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1、组织建设

(1)健全制度。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思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制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管理制度》3项制度。

(2)完善资料。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学校、家庭、联系会议情况等各种会议记录;开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园地;拍摄有关活动剪影。

2、活动建设

(1)开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广泛开展小公民“四德”教育活动,争做“文明小公民”,争当“诚实守信好少年”等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要充分结合,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引导未成年人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养成注重礼仪和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的良好习惯。

(2)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定和传统节假日、重大历史纪念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入学、入队等特殊日子,在单位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学习历史人物,做时代栋梁”和“知荣明耻,我与祖国共奋进”及唱响“八荣八耻”主题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耻观。通过多种形式树立和宣传未成年人身边的先进典型,引导他们见贤思齐,从身边人、身边事以及道德楷模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3、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文明楼院”创建活动,设置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橱窗、公民道德教育宣传标牌、普法教育黑板报和荣誉栏等,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让未成年人在整洁舒的生活环境中得到美的享受,受到美的熏陶。

4、资源建设

推动单位资源共享。整合物质和人力资源,通过横向联合,纵向沟通,推动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使现有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重视单位德育工作力量的合理搭配和利用,发挥好管理工作者、有闲者、有力者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人人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良好局面。

5、基础建设

成年人给予高度关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培训和素质拓展活动,推进素质教育。

1、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网络。成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齐心协力做好单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2、高度重视,尽快开展工作。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今年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核心工作,把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建设的落实。

3、加强阵地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利用好单位有利的资源条件,建立革命传统教育、国防教育、科普教育、社会实践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基地,广泛开展德育共建;要建立单位文体活动中心、图书室,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要因地制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好学校教师和家长代表的作用,形成专兼职结合、校内外协作的工作队伍。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骨干培训,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指导力度,取得工作实效。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二

当然,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应该遵纪守法,不能仗着自己是青少年,一旦犯了错,还好意思说:“我是青少年,国家说得要保护我们,你能把我怎样!”现在好多初中的校霸等,就是这样。因为初中又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没权开除学生或强行要求学生转学,所以只能对那些学生进行一次又一次无奈的教育。可真有点“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了。

所以,要保护未成年人,不但要家长们的努力,我们也要知错能改,遵纪守法。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三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四

在我们的身边,总有一些人会对未成年造成伤害,他们当中有的是未成年人,也有的是成年人。总之他们到处做坏事。

所以,为什么现在大人都不让小孩子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因为时常会有坏人出现,他们在手上抹点儿东西,来到你身后,“呼”地一下就把你晕倒了。之后,便把你卖了或是残忍地杀掉。这一句话里有着许多深意,而这些事情却是真实存在。典”亮人生的“典”是《民法典》、还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未”你护航的“未”就是指未成年人。知道了这些法律,那我们应该想,真正遇到危险时,我们应该怎么办。我所知道的是首先可以向身边的行人寻求帮助。但要是没有外界能帮助到你时怎么办?这又是一个难题,遇到危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先提高警惕,寻求帮助,我们这种未成年人就应该想办法保护自己,不能让自己受到伤害。

所以,在平时我们要锻炼自己的胆识,比如,在家里,你可以当看镜子练习,增加自己的自信心和勇气。尝试学会向别人求助或举手与它对抗。我懵懂的认知,欣喜地以为保护就是如此。当我看了《开讲啦》这个栏目,有一期正好在讲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后,我才发现真正要做到保护好自己是一件很具挑战性的事。而我们可能遇到的危害也是相当复杂的。我们该如何克服受到哄骗呢?我们要保持冷静,然后说一声“谢谢,我不要!”便转身回家。

学会说“不”很重要。当我们在校园里遇到校园欺凌时,又应该怎么做呢?我们应该适当的正面对抗,如果实在不行就跑过去报告老师或报告家长。我认为,要想不被别人欺负,就应该好好地锻练身体,学一些防身术来保护。但是,在用防身术保护自己的同时不能伤害到别人,这就是要考虑一种法则问题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撑起了守护未成年人的“保护伞"。在我心里,这把“保护伞”像一把雨后从土地探出头来的小蘑菇,经历了风吹雨打,但毅然傲立直上,无惧无畏。这把伞又像一位守护我们成长的天使,而那些雨像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行为。它们随时会出现,但“保护伞”能够挡下这些风雨,就能保护我们的成长。

让法走进校园,走进每位未成年人的心中,让它成为未成年人心里那面坚不可摧的后盾吧。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五

在街道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20xx年xx社区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得以圆满的完成。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充分发挥文化阵地和文体队伍的作用,不断创新形式,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为社区建设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在社会进步,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未成年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未来力量,其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使社区未成年人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

劲松西社区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探索文化活动的新形式、新内容,服务大局,创新载体,积极引导和提倡全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向上的各类青少年文体活动。

1、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趣味运动会。

2、假期组织青少年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丰富课外生活,学习生活中的知识,在实践中让青少年们学会自强、自立。加强未成年人社区教育,努力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防线。以德育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社区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社会课堂作用。

3、开展一系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通过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习惯。

xx社区管辖着xx和xx,辖区内有着xx幼儿园、xx小学和xx高中三所学校,因此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不容忽视,我社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整合资源,与学校共驻共建,加强交流,举办活动,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新的一年里,社区希望通过这些有意义的活动使未成年人可以走出家门,在社区大环境中感受邻里情,感受家庭暖,提升自己的情商,开阔视眼,丰富自己的业余文化生活。青少年教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xx社区将根据时代的变化与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新方法,更好地发展xx社区文化,繁荣xx社区文化。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六

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对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统筹和管理社区教育工作同其他任何工作一样,领导的重视程度决定工作力度。实现对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有效统筹和管理。

1、抓组织网络。建立社区教育小组,有效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形成青少年社区教育的组织网络。

2、将青少年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共建的一项重要内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二、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努力拓展青少年社区教育的工作领域,青少年社区教育是一项基础工程,必须加大宣传,扩大舆论影响,才能让社会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实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内容、方式及效果,及时宣传报道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和典型事迹,让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社区教育。

2、开展活动,扩大影响。活动是开展工作的载体,开展“读书日”、“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加强防范,远离毒品”等一系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通过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习惯。

3、总结交流,推广成果。探讨社区教育工作中问题,互相启发、借鉴,推动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不断提高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综合性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注意综合效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开展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活动,才能使社区教育不断发展。

1、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加强青少年社区教育,努力构成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防线。

2、以德育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青少年社区教育要把以德育人放在首位,发挥社区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开展各种主题宣传活动,激励广大青少年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理想。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青少年社区教育的发展,为全面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七

我们幼儿园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做出表率。并引导家长和社会界的各个人士,共同维护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多种渠道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师、家长和社会要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保护他们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各个家庭、幼儿园、学校以及社会保护的同时,还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十分必要。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理解了,我们对孩子实施良好教育的同时让每个孩子们获得发展,教师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和理解尊重的基础上。

我都认真学习其中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引导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八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树立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增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按照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民发〔20__〕23号)要求,我中心结合学习教育活动,以“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为主题,以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为主线,通过开展政策宣传、专题学习、主题活动等系列活动,全面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决策部署,广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政策宣传形式多样,深入人心

我中心结合救助宣传月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人心。一是通过制作版面、宣传手册、手提袋、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本、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在市城区火车站、公园、广场等地开展街面宣传活动,向来访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结合学习教育活动,制作了《党性在救助阵地锤炼人生在未保一线出彩》纪实宣传片,在学习强国平台和顺城街心公园led大屏幕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播放。宣传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展示救助工作者按需施救、精准帮助,以爱心为纽带,用自己的大爱托举起每一个受助对象的生命尊严,让党心与民心贴得更近。

二、专题学习准确把握要义,形成长效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中心线上线下齐发力,开展了多次专题学习培训。一是形成长效宣传机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站内led屏等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培训课件、解读视频等,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扩大受众面和传播度。二是每周一下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专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全力提升全站干部职工的服务能力。

三、主题活动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推进全社会齐心协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中心还开展了“传承历史、展望未来”主题宣讲活动、“救助开放日”街面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等活动,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一是积极开展晋中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活动。

我站与市民政局机关党支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联合山西省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全市11个县(区、市)巡回开展了“关爱困境未成年人 宣讲政策传递党恩”培训宣讲活动。宣讲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相关内容,帮助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工作人员更精准地了解把握未保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等,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二是结合学习教育开展了“传承历史、展望未来”主题宣讲活动。6月11日下午,市“百业百人讲百年宣讲团”成员、我支部组织委员孔令丽同志,为我们进行了《用党的阳光照进城市角落》主题宣讲,通过党的关怀托举民生之底、爱心之光照亮回家之路、赤诚之心筑起未保之家三个篇章讲述了救助工作中许多感人的故事,激发了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动力。

三是结合“救助开放日”活动,6月18日上午,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在晋中工人文化宫北广场举办了以“携手相助让爱团聚”为主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暨第九个全国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并邀请了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锦纶街派出所、晋中市儿童福利院、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晋中市慈善总会等单位共同参与。通过版面展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更多的人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答题竞赛让广大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特别是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条文,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等内容熟记于心。

下一步,我中心将继续结合学习教育,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让祖国的花朵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茁壮成长。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九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订的一部法律,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因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低,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部法律,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2、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4、在家里,孝敬父母,并且跟父母及时沟通,了解生活中的一些常识,正确使用家用电器,防止漏电现象的发生;自己一个人在家时,不让陌生人进门,遇到特殊情况,不慌不乱,及时打电话给父母亲戚或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成长有极大帮助,希望全社会都来学习它、遵守它。

未成年保护工作汇报篇十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5.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6.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7.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8.家庭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第一课堂。

9.守护祖国花朵,共建美好未来

10.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12.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1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在成年人.在全社会

1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7.时时处处事事,关心未成年人成长

18.现在的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

19.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

20.从我做起,创造和守卫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1.关爱成长人人尽责,富民强国代代传承

2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民心工程

23.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24.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25.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26.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基石

27.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8.家庭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老师

29.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30.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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