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殡葬改革工作汇报材料模板(五篇)

时间:2023-04-1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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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实用篇一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我院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殡改工作全局,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提高火化率、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兴移风易俗之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1、提高火化率。把提高火化率作为殡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以大力宣传法律为手段,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殡葬改革是一项造福国家社会、造福子孙后代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坚决遏止遗体土葬。

2、清理整顿。积极配合特区殡改领导小组的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对我院干警及其亲属丧葬情况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杜绝丧葬铺张浪费、污染环境、棺椁土葬的行为。

三、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抓好此项工作。成立殡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任主任,主任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四、方法与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殡改工作氛围。从今年开始,我院将对殡葬改革作集中宣传,同时对违反殡改条例的丧葬户进行面对面教育。切实做到人人皆知殡改工作的意义。

2、加大奖惩力度。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的,将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触及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本院殡改工作采取及时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严明纪律

全院共产党员,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殡改政策,自党遵守殡改规定,做好亲朋好友和身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坚决控制偷埋土葬和以罚代葬的行为,对干部及其亲属偷埋土葬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究责任。对以罚代葬接受贿赂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实用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关于做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专题会议精神,根据《市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职责,全力做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组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照专项整治行动文件精神,围绕完善殡葬法规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两项职责,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殡葬领域整治行动中的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确保调处、防控双到位。各司法所、调委会定期研究分析涉及殡葬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预测预报,及时排查、化解,合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七月初开始,组织全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对涉及殡葬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做好殡葬领域矛盾纠纷登记工作,对排查出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防止激化升级;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问题,有矛盾激化苗头、引发民转刑案件的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充分调动全区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为殡葬领域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的作用,为群众在殡葬领域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集中走访,及时回答群众关切,对涉及到的殡葬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提供送法上门服务。

组织基层司法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微信、qq等贴近群众的形式,及时解读殡葬惠民政策,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采取以案说法、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宣传与殡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基层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殡葬工作,树立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实用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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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殡葬改革是殡葬习俗领域的一场革命,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是对几千年封建丧葬观念的挑战。近年来,殡葬行业问题层出不穷, “产品”的产出似乎没有和制度的供给成正比,全面推行强制火葬的呼声不断。文章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例分析殡葬习俗问题分析如何发挥制度与“产品”的效率最大化。针对出现的原因提出对策,主要从民俗角度出发,抓住民俗与强制性规范的冲突,提出进一步推行殡葬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制度供给;民俗;民生

我国实行殡葬改革五十多年以来,从1956年到2002年《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反映了殡葬改革走过的历程,殡葬业进一步制度化、产业化,但人们的殡葬观念却变化不大,中国火化率今年来一直徘徊在48%。为此,笔者特地对长株潭地区分别进行了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统计:但无论是推行火化区亦或是强制火化区。总体来看移风易俗工作还存在较大问题,在此笔者将从制度的供给,产品的产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供给

从1956年推行殡葬改革以来,丧葬方式经历了从保留遗体到保留骨灰的重大变革。到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施行,是我国现行殡葬制度创建的重要标志。后来,国家民政部和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若干个与殡葬活动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7年7月21日《殡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现行的殡葬制度的基本形成,也意味着对殡葬习俗改革的规制纳入法规,但是至此中国殡葬法规的改革也开始进入长时间停滞期。

2005年,国务院将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国务院向全国征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自2010年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退为二档后,2011年又再退为三档。200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中,对殡葬方式改为强制性规定,就是否“强制推行火葬”争议最大。

分析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殡葬方式的规定多为提倡性条文,弹性条款,如“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条中多用“提倡”、“允许”等词语进行规制,不能体现出法规的强制性,也是导致殡葬进度过缓的原因之一。并且从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提出,国家法规是自上而下、逐级执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设定了一套话语,认为推行的火葬与文明、节约、先进、科学相联系,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正是借助于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判断,国家才强制推行丧葬改革,破除土葬实行火葬。显然,这里的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是相互冲突的。在殡葬改革的推进中重宣传,轻教育;重指标,轻举措,殡葬改革的先进意义未能得到广泛认可,也是殡葬改革过程中遇到阻碍的原因之一。

而在笔者看来,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运用提倡性条文,没有使用强制性的条款,正是国家立法的高明之处。国家根据各地区风俗习惯,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进行总括性规定,目的是希望指引各地区制定下位法过程中能够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制度。

二、“产品”的产出

笔者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调研区域,进行殡葬方式的调查。总体来说,长株潭农村地区多为推行火化区和土葬区,人们对土葬的方式认可度非常高,受民俗思维方式的影响,“入土为安”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在丧葬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现象,如大办丧宴、修建豪华私人墓等;而作为强制火化区的城市,民众对火化的方式已经较为接受,但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二次入棺”、运回农村安葬等规避法律的现象。 以上分析由表1进行佐证。

调查结果显示,土葬火葬之争仍在民众间继续。而“倡导生态葬、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号召“曲高和寡”,农村依旧对土葬认可度最高,分析其原因,这不只是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细致一些,火葬费用高于土葬费用也是很重要的动因。在走访的农村,笔者了解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如减免火化费用、适当补贴、修建公益性墓地等,很多村民是愿意接受火葬的,从民政局也了解到长株潭地区的火化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原因分析

调研过程中,不难发现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的多元化是影响城市民众观念变革的最主要动因,巨大的信息量、多元化的信息获取导致了思想的开放性,国家的宣传和大力倡导由于城市民众思想的开放性而被广为接受,促进了观念的流变。农村民众则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和职业的单一性,直接影响了思想的多元化转变,“根深蒂固”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了其标签化的形容词。在笔者所调研的农村中,人口的流动正在起着“开放思想”重要作用,大量青壮年的外出务工正在使信息流通起来。而新兴传媒工具,如电视、广播、特别是手机的大量普及,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民众的思想开放步伐。虽然这些途径正在起作用,但短期内并不大可能成为影响农村民众观念变革的核心要素,这从长株潭农村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火化率持续低迷的现状可以看出。

但长株潭地区“入土为安”的思想深入人心,甚至是在强制火化区。高火化率,低入墓率也是受“叶落归根”等思想的影响。在殡葬过程中是有很多禁忌的,究其原因大概有三种:一是对死者的尊重和哀伤;二是希望有利于死者;三是惧怕给生者带来不祥,如忌重丧。之所以《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迟迟不能定稿,是因为争议太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人们的传统民俗禁忌的不能释怀,导致对新的殡葬观念不能接受,宁愿规避法律,选择能让自己心安的殡葬方式。这是符合卡希尔的内心恐惧论的观点的,实际上就是唯心主义。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科技、经济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此种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无论如何我们都应把民俗看作是一种活生生的发展而不是把它简化成一种杂乱无章的变动。因为民俗反应的是整个民族的心理状态。民众之所以对传统殡葬习俗如此推崇,究其原因是更好的生存。

这段引文是对英国劳动阶级的心理所做的研究,相信用在这里也能体现出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的最广大的民众的心声推行文明殡葬时,要重视人性化。

四、路在何方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推行殡葬改革,抓住民生。江西省赣州市的惠民政策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将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和谐工程,改革有力度、有深度、有广度。认真落实惠民政策、绿色殡葬、殡葬服务标准化。

2.改变民俗禁忌,稳中求进。我国历经二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习俗以及封建糟粕都深入人心,尤其对殡葬禁忌更是看重,短时间内要求人们摈弃糟粕,推行火葬,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供专业心理人员进行开导与讲解,由民俗专家对一些民俗禁忌的来源进行解说,以便人们从科学角度重新认识传统的殡葬习俗。

3.加快立法进程,尊重民俗。新加坡的殡葬管理模式对我国的殡葬改革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前文对长株潭地区推行火葬区的村民认为如果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惠民政策,让村民切实感觉火葬要比土葬更加实惠。但在强制火葬和推行火葬在执行上都应注意要尊重民俗,以人性化的提倡为主,以强制性为辅,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在新的殡葬立法中可以明确社会福利、心理服务机构,以及殡葬服务设立明确的标准,让人们有法可依。

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文明的绿色殡葬,需要法律定下的框架,更需要政府和立法者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供需平衡。

[参考文献]

[3]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法律出版社,1994 .

[作者简介]王连雲、郭晓峰、蒲永晨、李东升,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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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实用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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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2年下半年,河南省、尤其是周口市发生大规模平坟复耕运动。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大约有300多万座坟墓被推平。笔者起草《社会各界关于立即停止“平坟运动”的紧急呼吁书》,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几乎一致反对河南平坟运动。然而,河南方面的态度十分强硬。河南当地的官方媒体也频繁出面,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的方式,为河南省的做法背书。

2014年4月1日起,安徽安庆市宣布进行一项殡葬改革,全面实施火化,6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各区县以低价收回群众预备的棺材,予以毁坏。据《东方早报》5月23日报道,多位高龄群众无法接受这一改革,而在6月1日前自杀身亡。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海内外网络舆论哗然,多家媒体对此已提出严肃批评。笔者发出一封公开举报信,向正在安庆巡视的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举报安庆市委书记虞爱华、市长魏晓明违反群众路线、粗暴推行殡葬改革、导致高龄群众自杀的不当行为,但没有任何回音。

凡此复杂事态清楚表明:对平坟、对毁棺,地方官员底气十足,他们相信,自己的政策实具有足够充分的政策与意识形态之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来自“殡葬改革”。其理念和政策起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一直实施至今,“其基本特征和任务是改革落后的遗体处理方法和封建迷信的祭奠礼俗,倡导节俭、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和殡葬礼仪,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它既是对殡葬活动的物质技术推进,又是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具体政策措施则是逐渐废除土葬,以倡导和强制两种手段推动火葬。也正是根据这一政策,几十年来,各地政府平坟运动此起彼伏,规模大小不等。

然而,形成于特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时代的“殡葬改革”,到今天,是否还具有文化和政治上的正当性?本文将殡葬改革置于中国文化全面复兴的脉络中予以反思,并认为,应当尊重国民之信仰自由和传统习俗,放弃殡葬改革理念和政策。

生命、信仰与墓葬习俗

这一系列丧葬之礼,立基于华夏族群对于生命、死亡的理解。《礼记·郊特牲篇》概括为:“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尚书·泰誓上篇》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又《周易·系辞》:“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者,天也;坤者,地也。人禀天之气而生,天之气凝定于人为神,为灵。气是生命之本源,故中国人相信,气绝即为人亡,咽气就是死亡。人得地之养而成形,是为肉体。神、形相合而为具有完整生命力的人。人死,则神、形分离,并各自归于其自来处:神气发扬,上归于天;形体弊坏,下归于地。

所以有棺椁何?所以掩藏形恶也,不欲令孝子见其毁坏也。棺之为言完,所以载尸令完全也;椁之为言廓,所以开廓辟土,无令迫棺也。

崩、甍别号,至墓同,何也?时臣子藏其君父,安厝之义,贵贱同。葬之为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于阴,含阳光,死始入地,归所与也。

土葬之大义在于,人得自于大地的形体重归其所自来处,而完成生命的一次圆满循环。

然而,何必全尸?上引《祭义篇》中孔子所说的一句话有所说明:“合鬼与神,教之至也”。郑玄注:“合鬼、神而祭之,圣人之教致之也”。孔颖达疏:“人之死,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今虽身死,聚合鬼、神,似若生人而祭之。是圣人设教兴致之,令其如此也。”全尸入土,则生者相信,逝者神、形俱在,神气有所依附,则不至于消散,故可致神而祭之。

有墓则需有坟。《礼记·檀弓上篇》记载孔子的故事: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坟、墓是有区别的,墓的功能是埋葬,坟的功能是标识。在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坟头就异常重要,它有利于远游的人们标识祖先埋葬之处,而在归来时祭祀。孔子以来的社会,都具有较高流动性,于是,封坟就成为一项广泛流行的习俗。今日中国社会则处于流动性极高的状态,大量人口迁徙他处工作或者生活。在这种社会状态,封坟就十分必要。这个坟头显示着祖先的存在,这个坟头就是游子心灵寄托之处。平坟也就切断了游子与其家乡的联系,祖先固然成为孤魂游鬼,游子的生命也失去时间的深度,匮乏永恒的期许,而归于浅薄和浮荡。

墓葬之社会功能

孔子所说的“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之礼,皆以华夏族群的生死观为本。而包括墓葬及依托墓葬的各种礼,具有十分重大的文化与社会功能。

第一,墓地是践行祖先崇拜之礼的重要场所,可以安顿人心,养成国民的“敬”心。

至少从宋代以来,墓地在祖先崇拜体系中的地位,比起古代大幅度提高,而成为至关重要的祖先崇拜场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祠堂在遭遇20世纪中期的大毁坏之后没有恢复,墓祭就成为最为重要的祖先祭祀之所。

不管是庙祭,还是墓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功能,也即《论语·学而篇》所记: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逝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敦厚民心,改善风俗。其中的关键在于,礼葬、礼祭可养成民众之“敬”心。中国人并不从哲学上追究神灵是否真实存在,如“心诚则灵”这样的俗语所表明的,重要的是祭祀者敬之心态,“祭如在,祭神如身在”的根本也在于生者之敬。由此敬,而与神灵交接。祭神之敬是最高程度的敬,也是敬的大本大源。每年特定时间重复这样的礼仪,民众的精神就定期收到净化、提升,长此以往,则养成敬心。而圣贤早就指出,敬是一切德行的基底。没有敬,人心放逸,身体放纵,则不可能有任何德行。

第二,墓葬之礼守护、维系着中国价值。

《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载,孟子以人类学的思考方式解释墓葬之礼的起源。在孟子看来,盛之以棺,埋之于土,本来就是子女仁心发动之结果。四时祭祀也体现了“事死者如事生”之仁心。孔子认为,“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孝敬父母的重要形态,而“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礼制所要求的葬就是全尸、盛棺、葬于土中,并封坟植树。如此,孝子才能心安。由此,孝子对仁有深刻的自觉,仁心成长,进而有仁义礼智廉耻等德行,尽管其程度不等。这样的美德乃是人们合作互助、社会维持秩序的关键。

也就是说,圣贤以坟墓为中国价值的教化之具。古代如此,在庙制不复存在的今世,更是如此。没有坟墓,如果再没有宗祠,民众就失去了最为重要的教化之所,仁义礼智、忠孝廉耻等中国核心价值的根基也就遭到动摇。

第三,墓葬之制解决了华夏族群对于死亡的焦虑。

死亡的焦虑,生与死的关系,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需解决的头等重要的问题,宗教就是部分地为因应此一焦虑而生。如果不能有效地回应死的焦虑,生就没有意义,人就会放纵自己,秩序就会解体。所以,《礼运篇》论礼制之运转,以前面所引“夫礼之初”那一段开始。圣贤指出,最早、也最为重要的礼就是死之礼,也即孔子所说的“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华夏族群始终有这样的信仰:人生而合神、形,死后神、形分离,神气上升,可与先人之神气相见,并和乐融融。同样,子孙后代也会常来祭奠自己,与自己相见。而人的神气当有所归依,坟墓就是归依之处。合族而葬,则族人神气也聚于一处,如同生时合族而居。没有坟墓,神气就成为孤魂游鬼。所以,自古以来,代有克服万难、收骨归葬之义举。

凡此种种构成了华夏族群的祖先崇拜信仰,它有效解决了华夏人的生死焦虑问题,并赋予世间短暂生命以永恒意义。可以说,祖先崇拜信仰是华夏族群最古老、最朴素、最广泛、最深厚、也最强大的信仰。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可以看到一种相当有意义的文化现象:在农村,许多老年人甚至是中年人早早准备好自己的棺材。老人们怀着宗教般的热忱或谈论或亲手制作自己的棺材。在这里,对于死亡,人们没有一点恐惧。人们相信,自己死后神气仍与家人在一起,前可见到先人,后可得到子孙的照顾。如此,又有何恐惧?因为他们没有死的恐惧,他们的生是平静而自律的。相反,在城市,尤其是在接受过教育的人群中,祖先信仰弱化,其对死亡的焦虑、恐惧就比较严重。而导致这种信仰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殡葬改革,及其背后的物质主义哲学。

重新审视“殡葬改革”之理据

60年来,有关人士、部门力推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政策,为此提出了若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理由。媒体也一直在宣传这样的政策和政策理由。然而,仔细审查殡葬改革的内容及其理由,可以发现,它们都存在足够的理据。

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结,而是另一种形态的延伸。如何安顿死者,涉及一个共同体对于生命的理解,从而构成其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这个内容当然有些隐秘,它可能见之于最古老的原典,但此后很可能从知识人的文字论述中退隐,而化为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礼俗。惟其如此,它们以最为自然、最为普遍的方式支配着人们的心灵、生活方式,支撑着共同体的道德、伦理、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人虽皆有一死,但各种族群的丧葬之礼大不相同。不要说全世界,即便中国境内,不同族群亦各有其源远流长之丧葬习俗,如天葬、水葬、土葬、火葬、野葬、崖葬、保存干尸等。华夏族群,也即今日中国之主体——汉族,在其有文字记载的文明史上,一直实行盛棺土葬之礼。魏晋以后,某些佛教高僧遵循印度之俗,采用火葬方式。但一般情况下,历代政府均禁止庶民火葬。

因此,对汉族来说,土葬、封坟具有最为充足的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反过来,火葬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不具有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任何一个政府,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力之恰当边界,只要对民众的权利有最起码的尊重,或者,只要具有维持政府权威所需要之最基本的明智,就不会强制推行一种为民众陌生、而不具有文化与历史正当性的丧葬方式。

有关部门进行殡葬改革,尤其是废除土葬、推行火葬的第一个理由、也是最为重要的理由是,节约耕地。中国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在全世界处于较低水平。而死人墓地与活人争抢土地,为保护耕地,必须减少土葬;地方政府则更进一步,为增加耕地,而发动平坟复耕运动。

乍一看,墓地占用耕地的说法很有道理。然而,略加计算即可发现,这种说法完全是言过其实。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死亡人口在950万左右。即便所有人都实行土葬,每个坟墓平均占用耕地5平方米,则全部占地面积4750万平方米,折合7万亩多一点。而目前政府坚守的全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实际约有20亿亩。也就是说,即便死者全部土葬,即便全部占用耕地,对全国耕地面积也没有任何可见的影响。即便照此规模持续占地1 oo年,形成10亿座坟墓,总占用耕地面积也不过700万亩,在全国20亿亩耕地中只占0.35%!同理,即便平掉全国现有所有分布于耕地中的坟墓,所增加的耕地也没有多大经济意义。

殡葬改革的第二个理由是,推行火葬、改革乃至废除土葬,可减轻民众负担。有关部门也试图以此鼓励“厚养薄葬”,鼓励子女在长者生时孝养,死时则行薄葬。

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心态。资源总是稀缺的,文明社会的一切规则,包括礼俗,其宗旨无非是,按照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偏好,在不同人之间、在不同用途之间分配资源。规则是否健全的判准是,各种复杂因素是否被全面而充分地考虑进来。比如,在逝者和生者之间的资源分配是否合情、合理。不谈逝者,仅从生者角度来看,对死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人内心深处最为自然的宗教性需求。因此,儒家提出,丧葬之礼的基本原则是“缘生以事死”。这是在生者和死者之间分配资源的基本原则。生者待逝者,求己之心安。人有那种宗教性需求,自然会分配一定资源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其间的收益,个体自然知晓,不劳他人操心。

推动殡葬改革的人士已经注意到,以1970年代末为界,“殡葬改革”的实施发生过一次十分明显的波动:此前,“全国的殡葬改革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1980年代初以来,殡葬改革出现了一次大滑坡。有关人士对此痛心疾首。

这些人士完全没有意识到,“殡葬改革”之反复实乃中国文明整体性回归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中期,中国传统遭到革命的猛烈冲击,发生了一轮又一轮反传统之思想、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运动。反传统运动是全面的。儒家作为一种价值和思想体系也被彻底否定,代表着儒家价值的社会组织,如宗族,遭到猛烈冲击。殡葬改革也是全盘破坏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运动的组成部分。传统的殡葬之礼渗透着儒家价值,也是传统社会组织赖以维系的价值纽带,自然也在破坏之列。

但是,这种破坏终究难以为继。权力试图改造传统,由此导致民众生活之混乱,权力对此束手无策。更为重要的是,改造传统需要权力始终保持在意识形态高强度动员状态,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必然松懈。而一旦松懈,传统就会自然地复归。传统的复归是全面的,其中包括传统殡葬之礼,与之同行的还有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之传统复归,这包括私人产权、市场、社会自治等各种制度。

换言之,这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复归。中国社会的诸多良性变化,都是文明复归的结果。中国的增长、繁荣,本源在此。至关重要的是,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与市场秩序、社会自治的发育之间,有密切关系。有一个现象具有重大象征意义:1980年代最早大规模恢复传统殡葬之礼的,就是东南沿海地区。当时媒体对此予以严厉批判。然而,这些批判者没有意识到,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支持了市场的发育。因为,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推动了仁义礼智信等价值的重建,支持了与社会信任网络的重建,这些正是市场秩序发育的价值和社会基础。

也就是说,放宽视野,站在中国社会健全转型的角度看,殡葬改革的大滑坡其实是一个好事。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社会乱象丛生,需要收拾人心,需要重建价值,为此,需要重建信仰,而传统殡葬之礼所蕴含的信仰,这个信仰所支撑的价值,对于当代中国人心扶正、秩序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近一年来,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阐述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今日之重要意义。而丧葬之礼就是中国文化之本,虽然隐秘,但意义重大。如何死,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如何生。丧葬之礼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文明之内核,维系着守护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为,一切价值都本源于如下的问题:生命为何?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如何获得永恒?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此,欲复兴中国文明,就必须复兴中国价值;要复兴中国价值,就不能不守护中国规模最大的汉族丧葬之礼。

也就是说,在殡葬改革口号提出60年之后,在中国文化复兴的历史性时刻,没有理由再坚持“殡葬改革”理念了。殡葬之礼关乎生命之意义,关乎国民之信仰,殡葬的方式、殡葬的礼仪、殡葬的地点,都应交给国民按照自己的习惯、风俗自由选择。

这并不是说,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只可无所事事。政府可以进行监管,比如,如果人们选择土葬,政府可引导其尽量不占用耕地。政府也可禁止民众建造占地过大的坟墓。但是,在殡葬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国民自愿选择。政府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管。如此,国民才能死有尊严。有死的尊严,才有生的尊严。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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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实用篇五

董 跃 民

中华民族殡葬习俗和殡葬文化源远流长,数万年前就有了一定的丧葬形式。汉民族文化中自古就有“死后留全尸”和“入土为安”的习俗和传统。这种丧葬观念在当前河南农村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殡葬改革是丧葬习俗领域的一场革命,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是对几千年封建丧葬观念的挑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河南是我国人口大省,人多地少的矛盾尤其突出。河南城镇居民的丧葬方式已经实现了从土葬到火葬的转变。所以,我省殡葬改革的重心集中在农村。农村殡葬改革的进程决定了全省殡葬改革的成败。殡葬改革虽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是,殡葬改革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尤其在农村更为显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当前殡葬改革的实施效果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一、河南农村殡葬改革工作要与时俱进,迈上新台阶

1999年以来,河南省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稳步推行下,逐步进入到健康发展的轨道。火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9年上半年全省火化率为50.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目前,在全省广大农村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村的殡葬改革就会不断得到深化。

殡葬改革的目的是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其核心是禁绝乱埋滥葬,改革愚昧落后的丧葬习俗。《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从这些法律规定而可以看出,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葬法改革,二是葬礼改革。前者是为了节约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后者是为了革除传统习俗中的丧葬陋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但是,从十多年的殡葬改革实践来看,并没有达到最初的改革设计。普遍存在的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既没有节约土地,也没有改变传统丧礼。

当前河南省农村较为普遍的土葬制度,加速了河南省现有耕地的流失。农民没了土地,农村经济就失去了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已提升为国家战略,人口和农业大省河南将迎来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机遇。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国务院要求河南省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要严格耕地保护和城乡节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落实国务院要求,就必须确保河南耕地面积不能减少,这是农业的根基和命根子。而侵占、蚕食耕地的两个主要因素就是工业用地和农村丧葬用地。

在我省部分地区,政府与殡葬管理机构单纯追求火化率,执法中的“以罚代法”,对于已经执行火化的丧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导致丧户在火化后二次装棺现象开始在农村泛滥。丧葬改革的效果与基层政权的操作有很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不同地区丧葬模式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当地基层民政部门的管理造成的。有的基层民政部门管理的比较严格,尸体的火化率就相对较高;有的地方管理较松,所以就存在偷埋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基层民政部门基本上就没有真正落实殡葬管理条例,所以传统的丧葬仪式依然在继续。调查发现,实行土葬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就是耕地资源少,不能让死人跟活人抢地。不过事实上在河南许多地方,人们即使选择了火葬但他们仍然会“二次土葬”,同样挤占耕地,一般还不会被追究责任。由于二次装棺火化导致丧户多花费近千元。丧家既承担火化费用又要购置棺木进行安葬,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加重了经济负担,又违背了节约丧葬用地、节俭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基层政府的“以罚代法”不仅严重影响了殡葬改革的实施效果,而且导致了农民的极大不满。一些农民误认为政府推行火葬改革就是为了“想收几个钱”。

殡葬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殡葬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能否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扎实推进农村殡葬改革,首先就必须完善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费用,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1、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和村级骨灰堂基础设施建设。 我省很多地方只强调火化率的提高,把工作重点放在强迫群众实行火化、查处偷埋案件上,而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南阳市绝大多数乡镇没有规划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在新农村建设中,根本就没有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严重制约了农村地区殡葬改革的推进。随着殡改工作的全面推进、火化率的稳步提高,解决好农村群众骨灰安放、切实减轻群众办丧事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等问题,已成为深化殡葬改革的主要课题。2008年1月5日,永城市顺和乡高平房村一丧户的骨灰被安放进了村里刚建成的骨灰堂。这是永城市首例农民骨灰放进骨灰堂。高平房村共1768人,耕地2300亩。随着人口的自然更替,在耕地中建坟立冢的情况越来越多,严重影响耕种,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2007年10月,村两委多方筹资,建成公墓骨灰堂。该骨灰堂占地3.5亩,可利用面积420多平方米,可安放骨灰盒1300余个,预计能满足未来200年的存放需求,村民均可以免费在此存放骨灰,一人安葬费用就可节省资金5000余元。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共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其在规划、建设以及服务对象,都面向农村、农民。再者,城乡群众的收入还呈明显的差距,因此,强调公益性是必须坚持的原则。

河南省郑州市站在关注民生、保护土地、科学发展的高度,加大对殡葬事业发展的投入,把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得实惠落到实处。2007年8月郑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密切协助,县乡政府积极配合,在广泛听取村委会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新郑市、中牟县多个乡村,先后完成了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试点工作,并拟定了《关于加快农村殡葬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用三年的时间,实现村村建有公益性骨灰堂或公墓的目标。并出台了详细的规划方案。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指导标准:①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120㎡,总投资7万元;②1000-2000人的村,建筑面积130㎡,总投资8万元;③2000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积140㎡,总投资9万元。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标准:①1000人以下的村,占地2亩;②1000-2000人的村,占地4亩;③2000人以上的村,占地6亩。总投资均为1.8万元。资金安排规定:按照分级负担办法,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资金资助。市本级资助标准平均为骨灰堂2.7万元、公墓0.6万元。实行先建后补,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奖补一批。截止2010年9月,郑州市财政累计下拨资助资金2996.1万元。同时,县(市、区)级财政匹配了相应的资金;部分乡(镇)匹配资金也已到位。三级财政共投入资金6400多万元。郑州市新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总数目前已占全市村委总数的58%,加上2006年前各村自建数,基本上实现了村村建有公益性骨灰堂或公墓的目标,为农村群众的骨灰安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全面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2、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费用,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政府近几年逐渐加大了对民生方面的财政支付力度,但是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支持不足。就连本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殡仪馆、火葬场这几年在许多地方政府预算中也被挤掉了,常常是不拨或改为差额拨款。近十几年来由于城市的发展、环保法规的要求,许多地方的殡葬事业单位都面临着场馆搬迁和设备更新的问题,许昌市还有两个县没有殡仪馆,需要建馆。由于县政府财政拮据,无钱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这些地方的殡仪馆要么无力搬迁和更新设备,要么借债为之,负债累累,举步维艰。南阳市部分县市对殡葬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不足,有的县民政部门还背着沉重的债务。新建的方城、淅川、内乡、社旗、桐柏、西峡等6个殡仪馆,财政没有投入或投入极少;全市有42台运尸车辆,总投资366.09万元,财政拨款仅占11%;18台火化炉,总投资473.4万元,财政无任何投入,资金主要靠当地民政部门筹措。新野、邓州、南召、镇平等县市的殡仪馆建设年代久远,长期缺乏维缮,致使建筑用房老化陈旧,破损比较严重,基本处于维持使用状态。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是个投入大,回收周期长,资本收益率低的事业,因此说,火葬场、殡仪馆的建设没有政府的投入,最终受害的将是人民群众,这个建设成本最终将转嫁到群众身上,由他们买单,而政府的不投入、少投入也是对殡葬改革事业的不作为,是对殡葬事业单位公益性质的否定。同时,要使殡葬改革深入人心,让群众易于接受,应实行火化费补贴制度,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这样可减轻群众因实行火化而增加的负担。2007年,河南省栾川县政府研究决定,为减轻群众负担,强力推进殡葬改革,自2007年6月6日起,对栾川籍火化丧户一律免收运尸费(200元-400元)、火化费(280元),这部分过去由丧户自己负担的殡葬费用现在全部改为由政府“埋单”出钱。栾川县政府免收殡葬费用的举措在全国属第二例,在全省尚属首例。

3、研究建立农村农民的丧葬补贴制度

长期以来,在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城乡差距。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着力缩小城乡差别。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加大对“三农”的投入,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并向农村倾斜。但是在丧葬补贴方面依然存在巨大的差异。2007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目前,全省一次性抚恤金人均1.6万元。而农民则完全被排除在丧葬补贴制度之外。这种制度强化了城乡差别,是新时期对农民的政治和经济歧视。它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平等的原则。2009年3月,从北京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北京市户口、且未享受北京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它意味着北京将在全国率先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如果河南能够参照北京的作法,给予农民一定的丧葬补贴,它将会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调节手段,加速推进农村殡葬改革。

(三)当前和今后河南省农村殡葬改革的重点和方向是绿色殡葬 殡葬改革工作不能全省一刀切,在不违背殡葬改革精神的范围内探索新的丧葬形式。2001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意见中提倡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河南地形地貌差异很大,平原地区人多地少,耕地锐减,应以自然村建设骨灰堂为主;丘陵、山区等非火化区则可以采取尸体深埋树葬,既不占耕地、林地,又绿化、美好了环境,同时也有可供后人祭奠的标志。

1、建议在农村推行“生态葬”法。“生态葬”是指人死后(或骨灰)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种树取代墓碑,或实行“自然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遗体或骨灰的葬法。2.“骨灰生态葬”。即将骨灰装入环保骨灰盒深埋地下不留坟头,以树代碑的葬法。

3、大力发展“生态墓园”行业。农村应当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墓地,以方便群众祭奠亲人。墓区统一规划,按顺序安葬,骨灰实行树葬、深埋,形成“一块公墓一片林”。墓地必须是不适于耕种的山坡地、荒地与不宜垦种的贫瘠地,对墓区必须严加管理和审批,防止变相为土葬。

总之,殡葬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既要贯彻殡葬改革的相关法规政策,又要尊重农村的传统习俗、尊重农民的感情,要在充分了解民意、体恤民情的基础上找出一条既不伤害农民感情又能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道路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殡葬改革真正成为利国利民的政策。

作者:中共许昌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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