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九防培训心得体会(大全10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碧墨养老机构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九防培训心得体会(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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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一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院已成为许多老年人的归宿。然而,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我于近期参加了一场关于“养老机构九防培训”,以下是我对此次培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第一段:培训内容简介

本次培训旨在提高养老机构管理者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特别关注“九防”——火灾防范、食品安全防范、环境安全防范、医疗安全防范、人员伤害防范、基础设施安全防范、资产财产保护、公共卫生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防范。

第二段:火灾防范

火灾是养老机构最常见的安全隐患之一。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了火灾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我们做了灭火器和逃生工具的示范,了解了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并学习到了疏散逃生路线的选择方法。此外,在培训中还强调了定期演练和消防设施维护的重要性。

第三段:食品安全防范

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培训中,我们学习了食品存储、加工和烹饪的基本规范,了解了如何正确储存和处理食品,以及如何预防食物中毒等问题。此外,我们还学习了如何合理安排老年人的饮食,并提高了饮食营养知识。

第四段:环境安全防范

安全的生活环境是老年人快乐生活的基础。培训中,我们了解了养老机构的环境安全隐患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我们学习了楼梯、电梯和病床等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了解了防止老年人意外坠落和摔倒的预防措施。此外,培训还强调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和定期检查设施的重要性。

第五段:突发事件应急防范

面对意外事件,一个养老机构的应急响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了解了如何正确进行安全疏散和人员救助。我们还学习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提高了响应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

通过此次培训,我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更明确了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把控九防要点,为老年人提供更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我也会将所学所思与同事分享,提高整个机构的服务质量。

在老龄化社会中,养老机构的发展势在必行,但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却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改进。通过参加此次培训,我相信在九防培训的指导下,养老机构将更注重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在各方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二

养老机构操作规程是指为了保障养老机构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养老机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而制定的文件。作为一名在养老机构工作的人员,我深刻理解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其给养老服务工作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对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仅掌握了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技巧,还认识到了养老服务工作的意义和使命。下面将分五个方面,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分享我对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规定了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注重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在养老机构工作中,我们不仅是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更是提供社交娱乐和心理支持等全方位的服务。通过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养老服务人员,我们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明确了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严格按照规程履行职责,注重接受岗前培训和持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为老人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精确的服务。

其次,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规定了老人的权益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要求。养老机构操作规程非常注重老人的权益保障和医疗保健方面的工作。作为一名服务人员,我清楚地认识到老人是最需要关爱和呵护的群体,我们要尊重老人的意愿,保护老人的权益,为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在工作中,我时刻保持着同理心和耐心,耐心倾听老人的需求和意见,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此外,我也积极参与养老机构的医疗保健活动,提高自身的医疗保健知识和技能,为老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三,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规定了养老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要求。在养老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合理的规范和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养老机构操作规程明确了各种流程、环节和要求,确保机构管理的规范性和运营的高效性。通过参与养老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我逐渐认识到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性及其对服务质量的直接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我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和运营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老人的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和应急管理要求。养老机构作为老人长期居住的场所,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工作中,我针对机构的特点和老人的需求,加强了对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关注。我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和应急处理能力,为老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

最后,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还规定了养老机构与社区和家庭的联系和合作要求。养老机构不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我们需要与社区和家庭保持良好的联系和合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实际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地与社区和家庭保持沟通和合作,了解老人的家庭背景和需求,为老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在与社区的合作中,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义务工作,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的普及度和质量。

总之,养老机构操作规程对于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指导价值。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遵守养老机构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为老人提供满意的养老服务。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为老人的晚年生活增添更多的幸福和温暖。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三

___民政局:你们好!

我们是___村村委会。

经过我村全体村民集体讨论,村委会成员多次商议,并进行各项相关调查后,决定在我村筹建一所面向本村和社会的多功能养老院。

我村位于___乡,毗邻__大道和__火车站,__高速出口就在本村,而即将兴建的__线贯穿本村。所以,本村地理位置优越,山清水秀,环境优美,临城市之繁华,又能闹中取静,有田园情怀,为居家养老之福地。

我院将接受__民政局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敬老院,以有偿提供丰富充足的生活物质条件赡养老人为目的。本院是基本任务和宗旨是:依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情做人,以诚做事,以信经营,依法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为本村五保老人和社会老人提供养老康复等各项综合服务,并根据现代社会生活文化的高品味需求,努力满足入住老人不同层次的精神需求。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养老已成为当前重大的社会课题,而我们__也和全国一样。解决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就须筹建像我们__敬老院一样的老人院。__敬老院在我村的筹建,不但能解决部分老人的集中养老问题,还将因敬老院的营运而衍生的各类工作岗位可以解决我村部分失地村民的再就业问题。这样也减轻了社会的再就业压力。应该说__敬老院的建成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是顺民心顺民意的项目。所有我们恳请__民政局领导批准筹建___敬老院!

敬礼

申请人:__村村委会

__年__月__日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四

唐山市路北民政局:

我叫xxx,女,今年59周岁,是一名退休工人,身体健康的我一直想为社会发挥一些余热,随着我们国家的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我萌生了开办一所社区养老院的想法,特此想开办一所名叫“路北区昌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希望政府同意我的请求。

从我市日前的调查情况看,多数老年人是赞成和欢迎建立养老院的,其态度是积极明确的。我国各大中城市养老院发展的实践证明,兴办养老院确实减轻了家庭养老压力,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欠缺,缓解了空巢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照顾老人的困难,消除了中青年夫妇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家庭养老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同时为下岗待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有利于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养老院不失为解决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有效途径和最佳选择之一,是社会化养老的主要方向。为了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吸引更多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并推动社会养老健康发展,本人决定兴办一所养老院。依照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该院将选址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xxxxxxxx,总占地面积2502.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6.23平方米,共2层楼房1幢,房间共计16间,计划床位20到30个,配有舒适的居住场所、功能完善的餐厅、娱乐房和休闲房等设施。该处既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又有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是开办养老院的上佳地段。

开办养老院是新时期老年人社会化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趋势,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新举措和必然要求,恳请领导尽快予以批准,使这一好事尽快实施。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维护养老服务的质量,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被制定出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对养老机构操作规程有了一些体会和认识。

首先,养老机构操作规程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使得工作人员的工作更加有序和高效。我们在规程中明确指出了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另外,规程中也明确了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我们根据这些要求去组织和开展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了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养老机构操作规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和利益。通过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我们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权益和利益,确保老人能够获得应有的照顾和关怀,不受任何歧视和伤害。规程中明确规定了老人的人身自由、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听取和处理方式。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使老年人能够感受到养老机构的温暖和关心,增强了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

再次,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执行促进了养老机构的和谐发展和员工的职业素养提升。养老机构操作规程规定了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使员工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规程的执行,员工在工作中不仅能够注重个人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还能够更好地与其他员工协同合作。同时,规程的执行也能有效避免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信任问题的发生,为养老机构的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最后,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执行有助于规范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规程中明确了养老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保证服务的顺畅进行和高质量完成。通过规程的执行,我们发现了一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改进逐步完善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注重与老年人的沟通和互动,充分尊重老人的需求和意愿,通过精心设计的服务流程,提供个性化和温馨的照顾,让老人享受到家的感觉,并提高老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总之,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使得养老服务更有序、高效,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促进了养老机构的和谐发展和员工的职业素养提升,规范了服务流程,提升了服务质量。通过深入实施养老机构操作规程,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照顾,使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和安康。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六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全县养老机构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维护养老机构稳定促进老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成立仙游县民政局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局长黄金茶任组长,副局长周春盛任副组长,养老和慈善事业促进股干部为成员。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以各项食品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养老院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2、落实职责。院长为养老院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3、加强教育。加强对老人和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知识培训班来丰富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应急指挥人员:各机构负责人及安全员。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具体为老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向民政局领导小组成员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5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民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养老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养老院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援救。养老院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救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属。养老院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老人家属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老人家属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及时解答家属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属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养老院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信息公开。保证老人和家属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的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操作规程。在一次参观养老机构的活动中,我深切感受到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必要性和实施效果。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是对老人尊严与福祉的关怀和呵护。

首先,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制定能够规范机构管理。在参观过程中,我看到养老机构内环境整洁,设施齐全,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求得到了满足。这得益于操作规程对于各项管理事务的明确定义和流程规范。比如,规定了定时消毒、垃圾分类处置等卫生工作的要求,保证了老人的居住环境清洁卫生;规定了合理的膳食搭配和食材安全要求,保障了老人的饮食健康;规定了医护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健康体检等事项,提高了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据可依地进行管理工作,这对于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其次,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执行能够保障老人的权益。在观察与交流中,我了解到养老机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生活权益,如合理的休闲娱乐安排、隐私保护、信件电话的通信自由等。同时,机构制定的消费规程更是针对老人的切身需求,规定了合理的服务收费、餐饮价格等,保障老人的消费权益。而更为重要的是,操作规程还规定了老人的康复护理、医疗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老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养老机构能够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贯彻能够提升服务质量。在与机构专管人员交谈中,他们提到养老机构的操作规程不仅仅是为了管理和管制,更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通过规定老人活动、健康检查、心理关怀等方面的细节,机构在服务中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和社交需求。通过规程的贯彻执行,机构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能够提升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贴心和专业的服务。

最后,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宣传能够增强社会认可度。作为养老机构的管理者,应当主动宣传操作规程的制定原因和意义,以及各项规定对于老人的实际影响。通过向社会公开透明地宣传操作规程的内容和具体执行效果,不仅能够增加社会对于养老机构的信任和认可,还能够为其他养老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引导更多的养老机构制定和执行操作规程,有助于全面提升我国养老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养老机构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养老机构管理、保障老人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提高社会认可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尊严与福祉。而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过程中,对于老年人的需求和体验需给予更多关注,只有真正站在老年人的角度思考和关心,才能制定出更加贴心和有效的操作规程,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八

近几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养老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政府提出了养老机构改革草案。通过对该草案的深入了解与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养老机构改革对于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首先,养老机构改革草案的核心目标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机构的供应量无法满足需求,现有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也存在不足。草案提出了加大养老机构建设与改扩建力度的措施,将原有设施老化的养老机构进行改造和扩建。这将有助于提升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为舒适和全面的养老服务。

其次,草案重视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养老机构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人才的素质至关重要。草案要求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认证,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此举不仅能够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为养老服务人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通过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养老服务人才,我们将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细致入微的养老服务,满足他们的品质生活需求。

再次,养老机构改革草案重视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草案提出了鼓励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的措施,包括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康复护理等多种形式。这将有助于满足老年人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灵活性和个性化水平。同时,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社区资源和家庭力量,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让老年人在更加熟悉和舒适的环境中度过晚年。

最后,草案对养老机构改革的经费保障问题给予了关注。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特别是在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方面。为了解决养老机构经费不足的问题,草案提出了多种筹措方式,包括加大政府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这些措施将为养老机构的改革提供充足的经济保障,并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养老事业的建设,形成合力。

综上所述,养老机构改革草案的提出和实施对于我国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还能够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同时,草案还强调了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和经费保障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个性化和贴心的养老服务。我相信,通过养老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养老事业必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九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养老机构改革显得尤为迫切。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开展了养老机构改革草案的立法工作。我在研读了该草案后,深感其对于提升我国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养老机构改革草案的心得体会。

首先,草案的设立反映了政府对老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草案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合理的居住环境和饮食营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保护,意味着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的权益将得到有力保障。这一举措为老年人创造了更好的养老环境,使他们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

其次,草案的设立着眼于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草案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这一规定使得养老机构不再仅仅是提供基本的照料,而是要从提供生活照顾转向提供全面的精神关爱和社会参与。这将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加温馨、舒适的养老服务。

再次,草案着重强调了养老机构与家庭的互补作用。草案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服务,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权利,保障老年人与他们的亲人保持联系。这一规定使得养老机构更加注重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将老年人与家庭联系紧密结合,使他们能够在养老机构中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同时,也为老年人和家庭提供了更多相互支持的机会,增强了亲情和家庭纽带的凝聚力。

此外,草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打破地区性、行业性垄断,鼓励多元化发展。这一规定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机构的创办和运营,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供给,增加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质量。这将有效缓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的尖锐对峙,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样化和丰富的养老服务选择。

最后,草案强调了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及时反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一规定保障了养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实施效果的监督,保证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同时,也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约束和促进的作用,推动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总的来说,养老机构改革草案对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草案的设立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着眼于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强调养老机构与家庭的互补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同时也强调了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相信在养老机构改革草案的实施下,老年人将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全面的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展原则)

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置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卫生、市政工程、电力、公安、公用事业、房屋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七条(设置主体)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

第八条(设置条件)

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八)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九条(设置区域)

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养老机构。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设置审批)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政府投资设置养老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设置床位数超过150张或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应当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向市外国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外国投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市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设置批准书;对不予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民政局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第十一条(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

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

养老机构在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验收发证)

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发给执业证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名称的使用)

养老机构应当使用市民政局核准的名称。

第十四条(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养老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报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合并)

养老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由合并后的养老机构妥善安置原机构收住的老年人,并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解散)

养老机构解散,应当在解散的3个月前,向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经设置审批部门批准解散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

(五)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与膳食配置)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保健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二十条(卫生消毒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一条(文化体育活动)

养老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夜间值班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定)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养老机构应当公布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改变房屋、场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场地的,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扶持与优惠

第二十五条(扶持对象)

对收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税收与用地优惠)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国有土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免土地垦复基金和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缴下列费用:

(一)自来水、煤气增容费和污废水排放增容费。

(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三)人防工程使用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造老年人生活用房,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减半缴纳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付费享受优惠,具体办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交通便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经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核定,减免公路养路费。

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通过隧道、黄浦江大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医疗服务费用报销与医疗执业范围)

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应当上门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社区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为其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设立办法及其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保障与补贴)

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扶养人的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由民政部门安排其入住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收住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一)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扶养人的。

(二)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市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表彰)

对养老机构的扶持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对养老机构违反服务合同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市和区、县民政局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的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报告开展服务的情况。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评估)

本市实行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人员配备、服务质量、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年度验审)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养老机构执业证书每年验审一次。养老机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民政局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

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养老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市或者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

(二)未经市或者区、县民政局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养老机构擅自执业的。

(三)未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合并、解散养老机构或者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四)养老机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继续开展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扶持优惠措施的中止)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给予扶持优惠措施;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追回减免的费用:

(一)擅自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第三十九条(处罚程序)

市和区、县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市民政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

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民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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