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内容篇一
(于xxxx年x月xx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能力,督促全体村民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或常住本村的村民,都应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
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4、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权。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
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
公开。推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6、有享受《省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的权利。
7、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请求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不非法收养子女。
2、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捡)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
按时寄回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4、有自觉落实有效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意外违法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
生育一孩后,应在3个月内以放环为主的措施,生育二孩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以绝育为主的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成年育龄妇女外出的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
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7、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按照《省条例》规定接受处理;阻碍
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村委会给予优待和奖励。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宅基地审批
等方面按双份金额安排计算。
2、举报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实后每例奖
励500元,并予以保密。
第五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参加三查服务的夫妻及双方的直系
亲属,村委会不予以办理一切手续。
2、村规民约实施后出现违法生育的,从违法生育的孩子向村委会申报的当年起。在下
列规定的否决年限内,对该户不予以审批宅基地,对其出生的子女不计算人口建房指标,对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享受村集体经济一切收益分配。
(1)符合再生育条件未批生育或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结婚
登记的,否决1年。
(2)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否决2年
(3)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对象,审批宅基地和建房人口指标计算,否决3年。
(4)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对象,保留股权资格,待处理完毕后再
发放股权证。在取得股权证后5年的限期内不予分配股权收益
3、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在3年内夫妻不享受村集
体经济收益一切分配。
4、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或逃避孕环检,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村委
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
5、为外来育龄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户,应当与村委会签订《出租房户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发现外来逃避计划生育对象,应立即向村两委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者为其藏匿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处理。
6、独生子女享受后再生育的家庭,追回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时所获得的优惠利益,并追加所得利益的200%——500%。
第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应共同遵守,每位村民都有
监督权和履行被监督的义务。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月xx日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
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内容篇二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村民应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情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情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电话”,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先、优惠等。
第十六条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内容篇三
为了共同做好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来育龄群众,都应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第二条育龄群众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信息服务的权利。5.获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7、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惠、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8、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村民不应有任何歧视行为。
9、符合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诚信计生户,村主干优先给予担保。
10、在各级慰问活动中,符合慰问条件的,诚信计生户优先安排慰问。
11、未违反计划生育户,可加入“坑源底村计生致富联1合体”,诚信计生户可优先加入“坑源底村计生致富联合体”。
育龄群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早婚早育、多生育和婚外生育。
2、新婚夫妇要自觉参加婚检和优生检测,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按时参加孕情管理。持《生育服务证》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乡计生办批准。
3、若发生意外或疾病致胎儿流产或婴儿死亡,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村委会,并接受计生部门派人调查。因不及时报告,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接受处理。属一孩的三年内不安排生育,属二孩的不再批准生育。
4、不谎报婴儿死亡、不溺弃婴儿、不非法抱(送)养孩子、不买卖儿童,违反者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婴儿出生(被寄养或收养小孩)应在7天内报告村委会,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根据计生部门的指导,自觉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育妇若意外怀孕,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主动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村委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辖区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与计划生2育科学知识。
2、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避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咨询与服务。
3、指导已婚夫妇及时采取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定期组织计生技术人员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环情孕情检查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
4、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如《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5、经常为育龄群众做好上门访视服务,了解其生产、生育、生活等情况,为其提供致富信息或技术,帮助排忧解难。
6、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7、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人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身作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村委会执行村级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居)民的结婚、生育、节育、奖扶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委会奖励和优惠
1、二女户落实节育手术对象,村委会一次性追加200元的节育奖励金;独生子女办理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追加奖励50元。
2、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子女考入大学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500元。
3.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困难户中,同等条件3下优先享受共同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
4.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5、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时,二女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家庭应当享受增加一个人份额。
第五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实施能公正、公开,特设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计生小组长担任,对村委会和村民履行计生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需要修改补充,由村委会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本村规民约于2012年5月16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内容篇四
村 规 民 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内容篇五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