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琴心月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一

申论笔试对于文章写作越来越注重考生文章写作的深度。而这一点通常在写作要求当中呈现出来,出题人会要求大家:见解深刻、有思想。那么对于很多考生来讲如何才能达到考官的要求,能够在考试当中让自己的文章更胜一筹、脱颖而出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看看申论作文写作如何写分论点吧!

其实,申论文章角度的选择通常要与作答要求中的“分析深刻”联系在一起。“分析深刻”是要求考生就材料某一点进行深入分析。材料中的一句话,考生却可以将它扩充为一段话,这就是分析深刻。具体如何达到分析深刻,就要求大家在论点选择的角度上下足功夫。

角度越小越好。

【案例一】。

总论点:改进征地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分论点:

第一,改进征地工作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要求。

第二,改进征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第三,改进征地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案例二】。

总论点:优化土地利用方式,保障耕地刻不容缓。

分论点:

第一,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是控制土地退化的有力手段。

第二,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是保证耕地面积的重要保障。

第三,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是维护土地资源质量的有效策略。

【案例分析】。

比较两个示例。先看总论点,【案例一】的总论点为“改进征地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类似,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根本出路,立意宏观,立论角度过大。相对而言,【案例二】的总论点落在“保持耕地”上,内容更有针对性,角度较小,更易驾驭。

再看分论点,【案例一】的'分论点比总论点的角度还要大,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问题明显是凌驾于和谐社会问题之上的,是更高层次的问题。而【案例二】的分论点从“控制土地退化”、“保证耕地面积”、“维护土地资源质量”三方面着手选取小角度,使文章更务实。

角度越容易越好。

角度容易就是角度不要太偏,要容易驾驭。考生要尽量从材料中发现论点,这样既符合紧扣材料的要求,又可以有更多的参考资料。

有的考生选取的角度虽小,但过于标新立异,立论的角度很少有人涉足,或是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才能很好的论述,给申论写作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

以征地主题为例。

有考生提出的总论点是:征地问题产生的根源。

给定材料基本没有涉及征地问题产生根源的内容,而且这一论点涉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经过长时间的深入研究是很难有定论的,这样的角度就是太偏且太难的,没有抓住材料核心问题。因此提醒考生要注意,文章写作一定要选择自己能够把握的角度。

最后,还有一个很多人面临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文章写作当中通常会长篇大论,但是往往用语不够精炼和准确而且没有深度,也就直接导致文章的内容冗长毫无新意。这个从侧面反映了大家词汇量匮乏的问题。

因此,大家应在日常学习过程当中能够积累一些高大上的词汇。一般来讲大家需要积累一些政府工作当中经常的用的专业词汇以及一些政策词汇,另外一个方面大家需要积累一些申论词汇。所以希望大家把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好好的看一看,平时在看评论文章的过程当中积累一些专家和学者的用词和新鲜的观点。在做申论题目的过程当中学习和模仿申论语言的表达。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二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三

作文本来就贵在独立思考,要求有个人的真知灼见,有个人的真情实感。因此,要提高学生的作文水平,必须扎扎实实地在训练中提高学生的洞察能力、分析能力等理性思维能力,提高其思维水平。

当然,笔者长期在教学一线,深知中学生写作能力有限;也知道要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绝非易事。尽管如此,在多年的作文教学中笔者还是摸索出了一些方法。其中,最有效的是从抓最基本的分析思维训练入手——训练学生多角度分析问题、学会列出分论点的能力。

对任何一个事物(话题)多角度地分析下去,都有可能发现蕴涵在其中的丰富事理。角度越多,发掘的道理就越多。将这些道理分层列出来并加以阐述,它们就成了作文的分论点。这样的作文就不会是只有一个干巴巴的总论点和几个事例的简单构架,而是有了基本的分析框架,并有了进一步深入发掘的脉络。

那么,如何多角度地分析事物话题,进而列出分论点呢?

一、具体联想,事中抽理。

具体做法是:

2.事例分析。我们对事例进行分析,可以分析其原因、本质、价值等等。如从关于“宽容”的一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宽容是一种博大(蔺相如有博大的胸怀);宽容是一种高远的境界(蔺相如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宽容了廉颇,境界非凡)。我们还可以从“祁黄羊举贤不避仇”的事例中发现,祁黄羊之所以宽容自己的仇人并向国君举荐他,是因为祁黄羊本人有正直的人品,由此就可从中得出一个道理:宽容是一种正直。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外国名人故事中悟出道理,如林肯认为消灭敌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将他变为朋友,由此可以看出:宽容也是一种智慧,一种化敌为友的智慧。

经过对具体事例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发现关于宽容的四个本质特点。作为备用的分论点,这就已经比较丰富了,每一点阐述开来,都可以写出一大段文字。而假如我们一开始就对“宽容”进行抽象的思考,那就会费力得多,也难有这么多独到的发现。

3.同类归纳。上面讲的是就一个个的事例进行的分析,其实,我们还可以将同一类事例进行合并,分析其共同点。如在上述三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宽容”的共同价值:有利于自己;有利于国家;带来和谐;培养美德……这些也是不错的分论点。

4.差异比较。我们还可以将有差异的相关事例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一些道理。例如,将廉颇与蔺相如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不能宽容”的一些原因:狭隘;自我中心、个人至上;境界低下;不能站在历史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待事物……当然,我们也可以联想反面的事情,如有些“宽容”会带来“农夫与蛇”的后果,进而比较得出:宽容也是有原则的。

然后,再将这些独到的发现当作作文的分论点,就每一点展开阐述,进行二次分析,讲道理,举事例。这样,作文中不仅有了独到的分析,还有可能闪烁着睿智的光芒!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平时要广泛阅读,要有意识地扩大见识,储备素材。掌握的事例越多,就越能自如地运用“事中抽理”的方法;否则,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了!

二、发散思维,多向列举。

对事物(话题)进行多角度分析,我们常常需要利用发散思维的方法,思维发散得越开,分论点就越多,可供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运用发散思维,多向列出观点的方法可分为如下几种:

1.猜测各种可能性。对事物各种可能性的猜测就是多角度分析问题的方式之一。透彻分析事理,尤其是对原因、方法的分析,都离不开对可能性的全面分析与列举。例如,写关于“谦虚”的作文,如果要对谦虚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就应该全面推测——人之所以能谦虚,是因为:受教育影响;受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个人的修养;个人见识、经历、教训;认识到谦虚的好处;胸怀远大志向……有了这么多见解,写作时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侧重点来取舍或安排文章内容的详略了。

2.细分各种要素。例如,谈“成功”的品质,可以分析决定成功的各种要素:志向;自信;坚韧;勤奋;智慧;决断能力;情商……这样详尽的分析,可以带来独到的见解。比如和:现代社会,对人的判断力和决断能力要求很高,比尔·盖茨当机立断创立微软公司就是明证;社会学家的研究证明:情商比智商更为重要,由此可引出健全人格对实现成功的重要性。很显然,选择写这两方面内容的作文更具时代性,更精辟,作文也更容易出众。

3.循序发散思考。在多角度分析问题时,如能确定一个发散顺序,将有利于思维顺利展开。如可以将“宽容”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人类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次展开分析,如此一来角度自然就丰富了。

4.多种关系的辩证分析。分析出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也是多角度思维的方法之一。例如,分析“位置与价值”,可先从两者统一的角度分析:良好的位置有利于发挥好个人的价值,从而启发人们“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要人尽其才”等。再从两者矛盾的一面看:位置不等于价值,引申出“平凡的岗位也能实现自我价值”等。还可以分析将“位置”转化成“价值”的关键条件有哪些。总之,“统一、矛盾、条件”是进行多种关系分析的三个基本层面。

三、追根溯源,层层剥笋。

1.由表象到本质。深入分析,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而得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例如,对于话题“认识自己的特长”,可以这样开始分析:能正确认识自己特长的根源是什么?是对“寸有所长”的自信;产生自信的根源又是什么?是积极的自我评价;积极的自我评价的来源是什么?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渴望……通过这样由表及里的分析,我们可以一线串珠地分析出许多“认识自己的特长”的本质观点:自信;积极的自我评价;实现自我价值的渴望……这些都是不错的分论点。

2.由此及彼。对事物话题进行由此及彼的分析,可以使作文避免肤浅,从而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比如话题“每一朵花都可以盛开”,对这种比喻型的话题,如果不能由此及彼进行人生、社会等方面的联想分析,作文就不会有什么较有价值的立意。我们不妨由花及人进行分析:花可盛开,那么,人人都有健康成长的权利,人人都应得到尊重;花盛开要有一定的条件,那么,社会就要为人发挥才干创造公平合理的条件或环境;花盛开需要自身吸收水分和阳光,那么,人的成长也离不开自身的努力……这样由此及彼的分析,使得立意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启迪性,很容易写出见解独特、有真情实感的作文。

当然,还有“由浅入深”“由特殊到一般”等层层分析的方法,都一样可以帮助我们展开深入思考的翅膀。

四、多向比较,求同推异。

1.同类比较。将相同的事物进行比较,可以综合归纳出它们的一些共同特点。

2.相似比较。对大体相似又略有差异的事物进行比较,可以使我们看事物更深入、更细致。比如,同样面对“挫折”:勾践的态度是忍辱负重;林肯频遭挫折,却愈挫愈勇;爱迪生面对实验室被焚毁,却是淡定、乐观。这样一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出对待挫折的三种方式,即三个分论点。

3.正反比较。将正面和反面的事物进行对比,可以使认识更深刻。有一篇满分作文《情与理》将范仲淹坚守理智“先天下之忧而忧”与唐玄宗放纵感情导致“安史之乱”进行对比,总结出以理驭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是很成功的范例。

五、确立顺序,循序分析。

有了一定的顺序,思维便可以按一定顺序展开,分析的角度也就丰富了起来。满分作文《天地之秤——诚》中,重点写诚信“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其思路就是依“自己—他人—社会”的顺序来展开分析的。

总之,学会多角度地分析问题,进而学会列出见解独到的分论点,是写好议论文的基本功。有了这样的基本功,就有了进行深入阐述的良好基础。这样,写出的作文才有可能是内容充实、分析透彻,且层次分明的好作文。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四

议论文分论点常常从“类——是什么”“谁——对象”“因——为什么”“果——会怎样”“法——怎么做”等五个方面分析。要求:扣得住、分得开、排得顺。

1、扣得住——所列的'几个分论点应从同一角度回答同一问题,以免造成逻辑混乱。不能一个从“类”的角度,一个从“果”的角度。

2、分得开——分论点之间界限清楚,不互相交叉重叠,没有包容关系。这样能够使作文内容更充实。

3、排得顺——分论点先后顺序要合乎逻辑,合乎情理。例如:过去——现在——未来,人——集体——国家,物——人,自己——他人——社会。

拆分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分论点不宜过多,两三个、三四个即可,他们的内涵要与中心论点有本质的联系,把分论点内容总合起来要能揭示中心论点的基本方面和基本内涵。

2、分论点应从统一分类标准划分,他们之间在内容上不能重复和交叉。

3、分论点之间有时是并列关系,有时是递进关系,其排列应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不可随意放置。

4、分论点最要好以首括句形式放在段首,首句标目,段意明晰;各个分论点的句式如能一致更好,如不能一致,不必强求。

5、分论点的语言要精练,一般控制在15—30字之间。

6、分论点的表述要尽量紧扣中心论点的关键字眼,以保证每一段都扣题。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五

这两天豆豆迷上了《淘气包马小跳—暑假奇遇》,每天晚上都缠着我和他一起读,昨天晚上我们读了《要命的塑料袋》,故事讲述的是马小跳和小非洲在山上发现了一只奄奄一息的母鹿,送到村里的兽医那儿进行抢救,结果是剖腹产一下一只不足月的小鹿,母鹿却死了。母鹿是怎么死的呢?兽医尸检的结果是饿死的,原来母鹿的胃里面有大小不等的二十几条塑料,是这些塑料导致母鹿无法消化不能进食,最终活活被饿死了。这些塑料袋都是进山的游客产生的白色垃圾,游客进山是为了和动物亲密接触,结果却害死了母鹿。

近年来,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随处可见:天空昏暗、空气污浊、污水横流、垃圾围城……,连远在冰天雪地的南极企鹅体内也发现ddt等农药残余,珠穆朗玛峰遍地狼籍,蓝天碧水已经成为许多人儿时的记忆和遥不可及的梦想。当我们随地丢弃垃圾的时候,有没有想过环卫工人的辛苦?当我们偏爱一次性筷子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日益减少的森林面积?当我们走进风景秀丽的旅游景点时,首先映入眼前的是随处可见的生活垃圾,你会做何感想?不但破坏了旅行者的兴致,也破坏了旅游的环境。

请管住我们的手,不将垃圾随处乱扔;请移动我们的脚,让垃圾回到它的家;请弯下我们的腰,为环境的美化添砖加瓦。保护环境,请从我做起,从我们的身边做起,一切皆有可能。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六

读罢《庖丁解牛》,不禁为丁厨师“官知庄而神欲行”的刀中至境而惊叹,更对她"技经肯綮之未尝”的高超技艺钦佩不已,毕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牛能达到这种境界也着实不易。

其实,庖丁一开始宰牛的时候一点都不熟练,可以说得上是动作笨拙,缓慢。但是通过许许多多次的练习,他渐渐地掌握了宰牛的技巧,慢慢地就熟练起来了。最后才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这是庖丁宰牛成功的一大原因!所谓熟能生巧,我想应该就是这个意思了。

平时大家在报纸和电视上总会看到“在某某地方有一个神童,他(她)是谁谁谁”这样的内容,大家一定都非常羡慕。但是,在羡慕之余,大家想过没有,其实所谓的神童只不过是他(她)们的接受能力比一般人要好,再加上后天的训练才会取得成功的,而并不是天生就那么神奇的。同样的道理,我们开始学习新知识的时候,出现再眼前的题目,很多都不知道如何下手,经常感到很惶恐,而经过反复的练习,不断的巩固,却也不难发现一些题目的固定思路和一般解法,理清自己的思路,再去一步步的突破,通过已知条件再慢慢推导,就这样经过长时间练习,初看题目就能做到心中有数,知道题目应该如何去解了。

除了反复的练习,不断的巩固就行了吗?“依乎天理,批大郤,道大窾,因其固然。”这就是庖丁解牛的`技术关键,沿着牛体内的空隙走刀。这就叫绕开障碍走路,绕开障碍走路,比跨越障碍省力而且顺畅,绕开障碍既是解决问题的捷径,也是解决问题效果最佳的方法。遇到难解的节设法绕道沟通,避免违背它的规律硬砍硬碰。如果不按规律办事,不知道拐弯,拼着力气砍坏了解牛的刀,没有了武器,不但解不了牛,就连鸡也杀不了。这样做势必会陷入尴尬而没有回旋的余地。“技经肯綮之未尝,而况大軱乎?”解决问题不要在硬节上碰,硬碰不但自己费力丧气,更糟糕的是容易击到对方的最痛处,致使对方痛的对你不可饶恕;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在合作的关键的门路上打上难以解开的死结。世界上的事情虽然千差万别,不尽相同,但是对于每个人每件事,都有规律可循。就得善于掌握它的规律,顺着它的规律疏导,只要你在实践中做有心人,不断摸索,久而久之,熟能生巧,事情就会做得十分漂亮。就像《庖丁解牛》一样,牛是复杂的,但是只要掌握了牛的肌理,就可以一刀下去,刀刀到位,轻松简单的解牛了。不管它多么复杂,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充分认识和掌握事情的内在规律,处理起来就游刃有余了。

“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者。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也。”这是说,不管对于任何人或任何事,要在全面掌握的基础上,首先要找到门和路,也就是说要知道从那进,从那走,从那拐弯。比如学习,比如处理人事关系,都是这样的。“臣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这里说得是熟悉,熟悉到心领神会,而不是盯住不放。盯住不放会使牛引起错觉,好像在下套。知道下套,牛就会反感不配合,而这种套子也会把解牛的人套住,不知如何下手。比如要化解人事关系的矛盾,也是这样的,盯住对方不放不但自己没有回旋的余地,而且会给别人造成一种下套的错觉,引起反感,要知道任何人都不愿意被人套住。正确的方法是顺着对方的思路迂回引导,这就是“官知止而神欲行。”其实感官的间隙距离沟通,比物碰物的沟通更有效。

所谓心有灵犀一点通嘛!

庖丁顺利解牛后“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善刀而藏之。”是一种悠然自得的人生境界;也是一种对于追求充满自信的境界。这也是人生希冀的境界。如何能够达到这种境界呢?就像庖丁一样学会用“刀”。“刀”是庖丁生存的武器,用刀是他生存的技能。会用刀,刀常新,就活的洒脱。如果不会用刀,砍坏了刀子,庖丁就失去了生存的武器,想要掌握好这用刀的生存技能,就得研究“牛”的结构,摸准牛结构的肌理,牛结构的肌理就是事物的内在规律。做到有牛又无牛,也就是有事也不妨,化繁为简,才能轻松自如解决问题。

所以,做事要像“庖丁解牛”一样,既不能把自己刀子的锋芒磨损,还要把牛顺利解开。达到一种踌躇满志不败的境界。对于人事就是要善于掌握规律,运用规律。运用规律办事就顺利,办事顺利心情就愉快,这也就掌握了养生之道了。

当然,对于学习也是一样,必须要全身心的投入的自己的学习当中,投入自己的感情于智慧,这样才能达到一种忘我的学习境界,享受学习快乐。就如当年孔夫子听到韵乐之时,如痴如醉,竟“三个月不知肉味”,那便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虽然学习是很枯燥的,只要我们用心去体会,去感受,把学习看成发现美、攫取美的过程,体验学习过程所包含的成功及快乐情趣,就能使我们的学习丰富内在自我,而不再是乏味、痛苦的。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七

指豁出性命,进行激烈的搏斗。比喻尽最大的力量,极度的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1、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2、人生能有几回搏,此时不搏何时搏。——容国团。

3、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李清照。

1、贝多芬拼搏成长。

大作曲家贝多芬小时候由于家庭贫困没能上学,十七岁时患了伤寒和天花之后,肺病、关节炎、黄热病、结膜炎等又接踵而至,二十六岁不幸失去了听觉,爱情上也屡遭挫折,在这种境遇下,贝多芬发誓“要扼住生命的咽喉”。在与生命的顽强拼搏中,他的意志占了上风,在乐曲创作事业上,他的生命之火燃烧得越来越旺盛了。

2、司马迁写《史记》。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八

要善于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对的要坚持,错的要改正。

不要因为一个人的小错误抹杀他的成绩。

判断对错要有一定的标准。

有时失误也能带来成功的机会。

要勇于承认错误。

要善于改正错误。

即使没有人理解,也要坚持对的。

对和错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

过犹不及,要把握对错之间的度。

1.真理是永远蒙蔽不了的。——莎士比亚。

2.一时强弱在于利,千秋胜负在于理。——曹禺。

3.谬误的好处是一时的,真理的好处是永久的。——狄德罗。

4.最令人痛苦的真理胜过最令人惬意的谬误。——别林斯基。

5.错误经不起失败,但是真理却不怕失败。——泰戈尔。

6.我们今天所唾弃的谬误,很久以前却是真理。——惠蒂尔。

7.说假话的人会得到这样的下场:他说真话,也没人相信。——伊索。

8.人的一生中可能犯的`最大错误,就是经常担心犯错误。——哈伯德。

9.假如你把所有的错误都犯了之后,最后的结果当然是对的。——李政道。

季羡林闻过必改——犯错要承认。

1998年冬季,季羡林在《新民晚报》发表《漫谈皇帝》一文说:“生长于高墙宫院之内,养于宫女宦官之手,对外面的社会和老百姓的情况,有的根本不知道,或者知之甚少,因此才能产生陈叔宝'何不食肉糜'的笑话。”

1998年11月17日,著名学者钟叔河在《新民晚报》发表《陈叔宝和司马衷》一文指出季羡林文章的错误:“老百姓断了粮,却怪他们为什么不吃清蒸狮子头,的确荒唐可笑……但笑语的主角却是司马衷而非陈叔宝。这两个皇帝年代相差多年,中间还隔了东晋、宋、齐、梁、陈。”

钟叔河还在文章中说:“写随笔不必查书,误记一两人名是难怪的。我自己在《记成都》文中,即曾把刘长卿的一首诗误以为是刘禹锡作。写这则小文,只是对陈叔宝司马衷的事感兴趣,借此谈上几句,凑凑热闹。”1998年12月28日,季羡林接受采访时说:“我错了。”

可以说,这件事,钟叔河认真纠错而没有嘲讽,季羡林诚恳认错而没有辩解,由此演绎出一段文坛佳话。

王安养鸟——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事要当机立断。

电脑名人王安博士声称,影响他一生的最大教训发生在他6岁时。

有一天,王安走在树下,突然有个鸟巢掉在他的头上,从里面滚出来一只小麻雀。他很喜欢它,于是连同鸟巢一起带回了家。他走到门口,忽然想起妈妈不允许他在家里养小动物。他只好轻轻地把小麻雀放到门后,然后急步走进屋内,请求妈妈的允许。

在他的哀求下,妈妈破例答应了他的请求。王安兴奋地跑到门后,不料,小麻雀已经不见了,一只黑猫正意犹未尽地擦拭着嘴巴。

从这件事,王安得到了一个很大的教训。只要自己认为对的事情,不可优柔寡断,必须马上付诸行动。不能作决定的人,固然没有做错事的机会,但也失去了成功的可能。

史蒂芬·葛雷的故事——错误是学习新东西的机会。

他回答:这都与他两岁时他母亲给他的经验有关。

有一次他尝试着从冰箱里拿一瓶牛奶,但瓶子很滑,他失手让瓶子掉在地上,溅得满地都是——像一片牛奶海洋一样!

他的母亲到厨房来,并没有对他大呼小叫、教训他或惩罚他,她说:“哇,你制造的混乱还真棒!我几乎没看过过这么大的奶水坑。反正损害已经造成了,在我们清理它以前你要不要在牛奶中玩几分钟?”

他的确这么做了。几分钟后,他的母亲说:“你知道,每次当你制造这样的混乱时,最好你还是得把它清理干净,让物归原处。所以,你想这么做吗?我们可以用一块海绵、一条毛巾或一只拖把。你喜欢哪一种?”他选了海绵,于是他们一起清理打翻了的牛奶。

他的母亲又说:“你知道,我们在如何有效地用两只小手拿大牛奶瓶上已经做了个失败的实验。让我们到后院去,把瓶子装满水,看看你是否可以拿得动它。”小男孩学到了,如果他用双手抓住瓶子上端接近瓶嘴的地方,他就可以拿住它不会掉。这堂课真棒!

这个知名的科学家说,那一刻他知道他不需要害怕错误。除此以外,他还学到,错误只是学习新东西的机会,科学实验也是如此。即使实验失败,我们还是会从中学到有价值的东西。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九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喜亮。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所谓民工也是职工的一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工会的支持。近年来工会在民工建会方面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可喜成绩的。但是,各级工会也不能不反思自己在维权方面究竟为民工做了哪些实际的工作。工会作为职工的社团组织在促进立法机构完善保护劳工的法律、监督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支持民工依法维权等等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工会方面能够以组织的力量加大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对解决“民工荒”的问题也必将有积极的作用。石家庄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多个城市工会联手跨地域维护民工权益,在这方面的探索就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民工荒”并非是真实的劳力短缺而是我们的法律的不完善及执法偏差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全面反思,利益和法制并济方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工荒”呼唤劳动法制的完善。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

1、拼搏是取得成功的法宝。

2、拼搏需要勇气和毅力。

3、拼搏是竟争的需要。

4、拼搏的黄金岁月是青春时代。

1、自尊是自强的支撑点。

2、自尊才能赢得他尊。

3、自尊不等于自傲。

4、自尊就应严于律己。

1、廉洁奉公能远离腐败。

2、廉洁奉公者能青史留名。

3、廉洁奉公对于经济建设十分重要。

4、廉洁奉公应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1、遵纪守法有利于安定团结。

2、慎独是遵纪有力保证。

3、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4、遵纪守法应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1、诚实守信是取得成功的保证。

2、诚实守信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3、诚实守信是一种内在美。

4、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前提。

1、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2、节俭是反腐倡廉的保证。

3、节俭是人的一笔宝贵财富。

4、节俭是致富之道。

1、去恶从善能净化社会风气。

2、去恶从善应从小事做起。

3、去恶从善应有明确的是非观。

4、去恶从善需要足够的勇气。

1、志节是自我激励的法宝。

2、志节是中华民族傲立于世的支柱。

3、志节能使人乐观向上。

4、志节是衡量人道德品德的一杆称。

1、助人为乐能加忆社会文明的进程。

2、乐于助人能享受快乐。

3、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乐于助人的人能得到社会的称颂。

1、尊老爱幼能使家庭更加和睦。

2、尊老爱幼能体现出个人的品德。

3、尊老爱幼重在理解和关爱。

4、尊老爱幼应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喜亮。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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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劳动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劳动法为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四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所谓民工也是职工的一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工会的支持。近年来工会在民工建会方面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可喜成绩的。但是,各级工会也不能不反思自己在维权方面究竟为民工做了哪些实际的工作。工会作为职工的社团组织在促进立法机构完善保护劳工的法律、监督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支持民工依法维权等等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工会方面能够以组织的力量加大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对解决“民工荒”的问题也必将有积极的作用。石家庄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多个城市工会联手跨地域维护民工权益,在这方面的探索就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民工荒”并非是真实的劳力短缺而是我们的法律的不完善及执法偏差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全面反思,利益和法制并济方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工荒”呼唤劳动法制的完善。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五

自年初就有报道: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民工荒”。民工荒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底层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据。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多在千元以下。为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善待民工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都是出自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做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所谓的证件都做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所谓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籍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政府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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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六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首要条目,是“八荣八耻”的重要内容,并写入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被学者们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之本,而且是立业之基;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证,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要求人们讲信用,重言诺,守约定,做到“见利思义”、“重义轻利”乃至“守义弃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适应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风尚正在孕育之中,公共道德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水平低,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人诚信、行使权力中的义务诚信、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对广大群众的服务诚信存在缺失,虚报浮夸、好大喜功之风滋生蔓延。因此,执守诚信美德,建设诚信政府,既是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当务之急,也是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基本现状】。

在现今世界各地,失信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信用危机,影响经济发展,扰乱生活秩序。例如,在中国大陆,有些政府官员欺上瞒下,贪污情况严重。在商业交易中,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中国约有35%的企业被假冒伪劣产品侵权,此类产品的产值年均高达13,000亿元。商家对顾客态度冷漠敷衍、虚假广告、毁合约、作假帐的现象相当普遍。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在香港,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也发生过不少惊人的贪污案件,如“葛柏案”、“律政高官受贿案”、“圆洲角短桩丑闻”,至于街头行骗、盗窃、信用卡赖帐等现象俯拾皆是。

在现今中国学界,失信的现象尤其严重,学术诈骗、项目造假、论文抄袭等的举报和揭露不胜枚举。例如,西安交通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连生存在严重学术诈骗行为,科技部公开撤销其昔日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他因学术造假被西安交通大学解除了教师聘用合同。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七

我国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法律在这些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在什么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国情、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级等决定,因此表现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际法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适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等域外的领土。因此,我国领域外飞行的我国飞行器和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也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法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即201月1日起施行。但是该法没有就其何时失效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

同时,《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该法的溯及力问题,主要针对新法与旧法的过渡性链接的适用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对于溯及力的问题,我国采用从旧的原则,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已依法订立而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对于连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的起算则按照新的法律进行。例如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在年1月1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不需再按照新的法律重新订立,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的,则采取阻断的方式。通过适用新法的规定,对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起算点,开始从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具有溯及力。例如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在新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补救的机会。

3、《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合同法对哪些人适用,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各国对于人的效力界定通常根据三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由于劳动合同法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来看,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一方面是劳动者,我国的立法机关尽管采纳穷尽列举的模式,将用人单位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范围和用人单位的界线没有明确界定。

二、对《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思考。

(一)相关概念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实施现状。

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差强人意。原本旨在规范企业雇佣制度、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措施,真正实施起来却违背了当初的预期。一方面,很多企业为了躲避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都选择了在员工工作时间接近的时候,与员工先解聘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年轻劳动力来说,劳动流动性更强,跳槽更频繁,加之我国目前社保还未达到全国统筹的水平,很多初入职场而且不打算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员工嫌离职时相关手续繁琐,于是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项条款也起不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评价。

毋庸置疑,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的初衷是好的,就是为了改善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关系短期化、非规范化,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化,并最终通过就业的稳定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具体来看,对于绝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他们与企业建立长久持续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能够减轻一些负担,增强归属感,更高效更积极的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减低了员工离职率,避免大规模频繁的人员流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节约了一些成本。

但我们更能明显的看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及政策制定的预期,也没有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在我看来,其原因可以归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并不十分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背景下,劳资双方地位也十分不平等,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身份。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为了守住工作,有时不得不向企业低头。这就使得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权利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其不利,则劳动者很难甚至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未。

能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提供有利的支持,前面也提到过,由于目前社保统筹层次还不高,异地转移仍然较麻烦,也使得很多工作流动性很强的群体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群体往往又是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等。

最后,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监管部门也未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一方面,我国劳动者普遍维权意识淡薄,真正能够意识到通过法律来保护劳动权益的微乎其微,很多人对劳动法了解不多,更谈不上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认识。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使得法律条款形同虚设。

(四)、改变无固定期限合同实施效果的建议。

首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行业应结合其自身行业特征、劳动力特征区别对待,例如,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措施,允许其在某些特殊岗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部门对劳动者提出的维权请求应予以重视,对涉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办事,严惩不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动法的普及,使劳动者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

最后,可以通过社保统筹层次,降低异地转移的繁琐程度,从而提高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率,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三、《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1、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河南省劳动厅曾就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等问题向劳动部请示,但劳动部对这些问题没有直接予以答复(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按一般的逻辑推理,所谓“试用”即先试后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目的,突然向劳动者提出“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已经上班八个月了,企业说试用期是从昨天开始,我们是依法办事的。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2、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没有定论。对于试用期能否延长,《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后,当事人无权延长试用期。但笔者认为,既然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意思自治,同时也要承认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能否延长,首先,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对试用期延长能否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延长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双方也无权延长试用期,因为此时的劳动合同已经进入了正式期了。其次,当事人就试用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也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变更。例如,张三应聘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3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的过程中,某公司为了更全面考察张三,与张三协商延长试用期,双方同意将试用期由原来的30天延长到45天。二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了。如前例,某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愿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又担心对张三的考察不全面,因此与张三协商在延长劳动合同的同时延长试用期,即劳动合同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四年,试用期由原来的30天延长到90天。上述两例中延长后的试用期都符合立法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3、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表面上看,该条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实际上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因为从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文字上来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学术界、立法者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规定采纳了上述第二种理解,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即作为处于强势的企业方会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选择最低者,因为“或者”是选择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笔者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三者中取其最高者”的字样。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对策。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宣传教育中,深刻结合企业主与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加强宣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现实意义,更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氛围,使用工单位自觉意识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全面的积极地行使监察职能,监察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善、程序是否正当,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或变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单位,令其限期签订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龄、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3、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其职务职能,提供劳动合同规定文本、录用、以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宣传资料。

4、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能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整理等项目,凡是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上。

(二)立法部门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

1、《劳动合同法》加强程序性的法律修改。另外,要尽快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应在抓紧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工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欠薪,拒付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同时建议结合我国刑法,对于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造成劳动者人身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威,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劳动者的权利。

总之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对劳动关系制度进行规范和指导,我们必须努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相对立法并严格的执行,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一系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违法现象。

专业劳动法论文论点(汇总18篇)篇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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