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优质7篇)

时间:2023-09-08 作者:LZ文人最新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优质7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一

感谢信是一种礼仪文书,用于商务活动中的许多非协议的合同中,一方受惠于另一方,应及时地表达谢忱,使对方在付出劳动后得到心理上的收益,它是一种不可少的公关手段。那么你知道感谢社会救助的感谢信是怎么写的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感谢社会救助的感谢信,供你参考。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当我提起笔时,却不知道说什么才好,我无法用语言表达我们对您的感谢。一想起您对我们的无私捐助,我的心就像翻腾的浪花,久久不能平静。使您的关心与帮助给了我们美丽的春天。我在此,向您表示真诚地感谢。然而,只言片语又不能言尽感激之意。也只能在此让您的这种无私奉献精神在同学们身上扎根发芽并开出善良的道德之花;让这种精神在教师们身上延续,并把它向全社会广为宣传。 我们都懂得做人要知恩图报,您的一颗颗爱心,一份份真情与无私捐助,我们将会永远铭记在心。您的爱心犹如雪中送炭,让我们感到了温暖。我们用您捐助的善款买了学习用品。我们无法回报您对我们无私的帮助,我们会努力学习,成为出色的学生。我们将以优异的成绩回报您,不会辜负您对我们的帮助与期望的。

在这里,我再次代表所有接受字数的学生们,向您表示深深的谢意!

20xx年x月x日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首先我想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和最真挚的感激之情! 我是 ,居住在 县 乡 村 屯,家里有 口人,人均收入 元。

*年*月我在 医院被查出患有病,为了治疗,我的家庭为我花掉了xx 元,我的家庭无力承担这笔巨额的医疗费用。遭遇病魔是很不幸的,但我又是幸运的,我向当地妇联求助后,她们立即为我申请“两癌”救助金。是你们善意的行为极大地鼓舞了我,使我感受到在妇联这个大家庭里姐妹间深厚的感情、友情、亲情。

我一定要珍惜这种真情,安心养好病,争取早日康复,为家庭,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以实际行动报答全社会对自己的关爱!

20xx年x月x日

各位捐款的爱心人士:

你们好!

首先感谢各位爱心人士对于这次“一元点燃希望”的广西大型“助学助残”爱心募捐活动的支持,感谢你们对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信任。

以“一元点燃希望”为主题的活动,已经圆满的落下帷幕,本次募捐活动处处细节无不透露出大家对爱心的诠释,“一元点燃希望”如波涛汹涌般的爱的暖流久久地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涤荡。你们的捐款使我们感动,正是你们一份一份爱心让我们感到人们心中的爱是那么的强大。

感谢此次募捐的各位爱心人士,是你们的募捐让大家觉得这个社会的温暖;是你们的募捐让大家感受到了坚强与团结的力量;是你们的募捐,给了他们美好人生的希望!

在此,我们谨代表他们向所有奉献爱心的人士致以最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让爱心播送到每个地方。

20xx年x月x日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二

我们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综合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监管紧密结合,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和谐、*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领导、落实综治责任制

1、我们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__制定领导小组职责和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并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制定综治理治暨*安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突出“*安企业”创建重点。积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和“*安企业”创建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把“*安建设”的实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在辖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位到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落实好部门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以及城市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广泛开展“五五”普法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企业和群众,特别是业主知法、懂法、遵纪守法。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对企业法人、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素质。

4、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宣传栏等媒介及学校、夜校和培训班等教育阵地,把安全生产的宣传内容穿插融入其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板报展览或*演讲等各种典型事故,用最直接、最直观、最形象、最真实的事例,感染教育广大群众。

5、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弘扬社会正气,加强见义勇为事业。

6、通过宣传教育,__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动员和组织广大企业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企业”创建工作,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强化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1、把综治工作和*安建设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加强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2、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健全和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社会稳定责任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注意从源头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坚持依法办事结合,把事故调查和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结合__,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3、积极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调查妥善解决。不发生因矛盾纠纷而转为刑事案件,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重复*的事件。

4、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教育、反_警示教育和综治、*安建设宣传力度,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意识和综治、*安建设意识。自觉抵制防范_组织。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消防措施,切实搞好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单位不发生刑事案件、无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各种社会有益的募捐活动,积极缴纳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经费、治安服务费和见义勇为捐款等。

6、认真执行区委《关于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开展“联一帮二带三”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协助所挂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工作和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解决挂点居委会中特困家庭创业的实际困难,通过挂村(居)各项工作开展,促进干群关系融合和村(居)建设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尽到一份力量。

四、健全机制,推进工作落实。

1、要做到组织领导有力、维护稳定工作机制落实,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严格市场安全准入条件,落实安全责任追究的制度。依法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检查和专项督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监督检查,__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跟踪检查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2、通过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明确分管领导、技术领导和值班领导责任,建立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要大力推动工伤社会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推动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工作领域。

3、健全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扎实开展有效管理,积极完成区委、区*和区综治委部署的各项任务,主动参与社区*安创建活动和挂村(居)工作。

六、深入基层,强化安全基础工作。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单位”的创建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础,今年,要继续加强乡镇(街道)基础建设工作,结全“企业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安企业”创建活动。

2、进一步深化创建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活动,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台帐及登记簿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簿、安全会议记录簿、监督检查记录簿、安全宣传培训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登记簿、事故情况登记簿、乡镇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所辖村(居)专(兼)职安全员情况登记簿,并建立完善相对应的档案资料。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广泛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扎实开展“*安企业”创建工作。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各级负责制,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丰富完善安__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内涵,形成*推动、行业助动、企业自动,上下互动,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新机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的措施、责任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打下基础。

通过开展工作计划,不断 实安全基础,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通过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路子。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三

根据上级安排,在传统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社区通过走访、评议、审批等程序,对部分困难群众和困难军人以春节慰问的形式予以救助,并联合有关部门将许多救济物资送到低保户手中,受到了社区困难对象和低保户家庭的高度赞扬。为使低保家庭过好年,我们将1-2月份的低保金春节前进行一次性发放,并每人发放了300元的春节补助款,节前一次性发放了50621元,让低保户安安心心过好年。

二、做好新申低保对象的调查走访、上报工作

经过社区及低保员的上户调查,通过对申请对象资料的核查及邻里之间反映的情况,最后通过社区评议小组的公正评议,从9户申请对象中初步评议出6户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及时上报街道救助站。本年度新批低保对象6户9人,新增低保金2883元/月。

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__]31号文件《岳塘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我们对社区的大病患者进行及时的救助,从救助对象申报之日起到资金发放在四天内完成,使救助对象在最短的时间拿到救助款,这一改革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今年临时医疗救助27户,发放临时救助款676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2户2人,发放资金30500元;慈善金叶卡救助6人,救助金额3000元;住院医疗救助6人;日常门诊医疗救助12人,救助资金4200元;为社区所有低保对象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做好20_年度年审工作

经过上户调查走访,根据低保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经社区评议

小组评议,社区共计对53户, 91人进行了年度审核,其中有7户异动情况,取消1户1人,620元,增标2户1人337元,减标4户4人541元,年审后低保金由原来的每月25804降到26784元,低保户由原来的53户变更为52户,低保人数86人,月救助水平达到人平336.63元。

四、做好廉租房的申报工作

去年有3户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申请廉租房,去年轮侯的1户对象已经入住廉租房,另外1户正在轮侯中,其中另1轮侯对象因病死亡取消资格。

五、做好残疾人工作

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特为社区的重度残疾人15人发放补助金5040元。对5户阳光家园救助对象进行年审工作。

做好日常困难群众的政策咨询;做好每月低保金的按时发放;申请对象的下户调查、上报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低保数据的网络录入、更新和维护等等。并对所有社会救助工作每月及时进行了实事公示。做好老年人家居养老摸底调查工作。

七、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协助社区完成领导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它突发性工作的处理,如社区城市管理、计生工作、民情调查等等工作。

20__年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做得不够全面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和改进,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把社会救助工作提上一个更高的台阶,让每一位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政府的帮助,感受党的温暖。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四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五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临时救济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为辅助的社会救助格局基本形成,救助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日趋规范,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目前,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万人,农村五保对象人。同时,做好了灾民救济、临时救济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达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需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不同方面的需要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社会救助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同省、市先进县市区相比,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救助面虽大,但救助水平不高。城乡低保补助相对较低,五保集中供养率偏低。二是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面扩大,呈现多样性,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健全配套,救助效益不高,离困难群众各方面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三是部分镇街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没有形成统一的救助运行机制,造成资源浪费,致使社会救助整体效益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深入发展,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需要我们积极地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措施,加快发展。

最近,全国、全省接连召开了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月日,市政府在宾馆召开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市直多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县市区长和民政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国家、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如何在新形势下搞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行了一次新的动员和部署。市长在讲话中指出,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民执政的思想高度,把社会救助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范畴,加快社会救助大体系建设的步伐。会议还通报了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情况,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要求建立、健全十大社会救助制度,这十大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制度、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自然灾害救济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以上这十大救助制度都有具体的工作指标,要求年内确保完成,并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会议还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运行机制,要求县市区调整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在县市区和乡镇都要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要求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要求实行农村五保财政集中供养,任务具体且艰巨。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目前,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发挥了效益。但补助水平相对较低是我市低保工作的突出问题。20xx年,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60元,20xx年一季度为62元。济宁市社会救助会议要求邹城市城市居民人均月补助标准要达到80元。因此,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提高补差水平已成为城市低保工作的当务之急。今年必须把提高城市低保补差作为突出问题解决好,财政收入新增部分必须拿出一部分重点用于提高低保补差水平,力求全年月人均低保补差达到80元以上。农村低保方面,我市已把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但市要求我市今年人均低保补差要达到260元以上。在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特别要完善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实现低保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要进一步搞好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孤儿、孤老等特殊困难家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救助。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努力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财政支持机制,今年要按分散供养人员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人员不低于20xx元的标准把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目前按省政府要求五保供养资金以县、乡财政支出为主,省、济宁市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财政困难县的补助,而我市财政是列全省前几位,省和济宁市资金一般不会下拨到我市,因此市财政和各镇街财政要随着财政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力度。各镇街要加强敬老院建设,多方筹集资金,扩大敬老院建设规模,省政府提出三至五年之内要把农村五保户全部实行集中供养,改善环境和设施条件,增加敬老院床位,提高集中供养率。今年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70%。从测算情况看,敬老院目前空闲床位,加上“农村扶老福利工程”、“双百工程”建设增加床位数,达到集中供养率60%以上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集中供养率提高了,财政供养资金要落实,服务管理要跟上,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自然灾害救济制度。抓好抗灾救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核查上报制度,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落实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责任,完善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各项救助措施及时到位。

四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落实好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及其他困难群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按比例给予大病限额救助。今年,各镇街要结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真搞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并结合临时救助制度,搞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民政、卫生、财政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落实,20xx年力争在全市全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政策措施,对大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大病限额救助,同时积极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新路子。加强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建设,规范服务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为城乡困难群众搭建好医疗救助的平台。去年,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定点医院,要按规定落实责任、发挥作用,真正为困难群众服好务。全市力争到20xx年全面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五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学杂费减免政策和救助措施,开展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学"等教育救助活动,实施好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教育救助办法,安排好政府专项救助经费,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六建立健全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按照省政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搞好城镇低保对象住房救助。今年,市政府已把建设经济适用房列为了政府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五保家庭,按照省政府要求力争在20xx年前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任务。

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济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群众,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法院应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八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济宁市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和再就业。

九规范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于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的临时救济。

十落实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精神,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

当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搞好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等社会性互助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经济援助、政策扶持、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精神鼓励等多种形式,为贫困家庭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扶持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慈心一日捐”工作

一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这次活动从4月26日开始,至5月10日结束,捐赠的范围为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和济宁市驻邹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个体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员工,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次捐赠是群众自愿参加的行为,必须坚持自觉自愿,严禁硬性摊派。

二坚持依法捐赠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这是我国社会捐赠事业的法律规范,捐赠活动必须依法进行。20xx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对社会捐助工作的要求和组织领导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开展好这次捐赠活动。

三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为加强对这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慈心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立了办公室,负责募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好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捐赠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为捐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市财政全额负担工资人员的捐赠可在五月份工资中按规定一次性提取。各级工、青、妇组织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积极参与捐助活动的组织发动;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宣传报道频率和工作力度,特别是在集中捐赠阶段,要安排新闻记者搞好专题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慈善活动以及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和督导工作,认真搞好捐款的收缴、管理,及时在新闻媒体通报捐赠进度。中央、省和济宁市驻邹单位差额和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各企业单位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迅速组织捐款,并将捐赠资金尽快上缴到市民政局捐款专户,由市政府严格管理,及时调剂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关于镇街捐款,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各镇街自捐自留自用,统一由各镇街民政办公室收缴管理,专项用于本镇街的社会救助工作。

同志们,今天会议虽短,但任务很重。社会救助工作要认真领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慈心一日捐活动要扎扎实实的组织好,抓稳抓实,以丰硕的捐赠成果支援城乡贫困群众,为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六

我儿子xxx生于20xx年2月12日,今年十岁,是个阳光帅气、乖巧懂事的棒小伙,现就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小学四(2)班。

今年暑假8月初,我儿明成突发高烧入住中山市博爱医院就诊,可高烧持续几天不退,经过博爱医院的全面化验,昨天正式下文确诊为急性白血病(血癌)。这突如其来的噩耗,瞬间击溃全家人。尤其是为人父母的我们,看着年幼的儿子天天承受着病魔的无情摧残折磨,我们痛不欲生!

医生下发病情通知书:如果不马上化疗,最多只能维持三个月的生命。大家都知道白血病是烧钱的病,化疗期长,费用奇高,是个十足的无底洞啊!单单初期保守化疗第一笔治疗费用将近二十万!以后的费用更不堪设想,天文数字!但为了挽救我儿年幼宝贵的生命,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为人父母就绝不能放弃!!!

可我家境艰难,生活拮据,全家只有我一人打工挣钱,月收入大约四千元,基本只能维持生计,家里没有任何的积蓄,我老婆在家专职照顾重病的儿子和仅一岁多的小女儿。老家还有一位中风半身不遂的老父亲和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都在贫穷落后的乡下种田,收入微薄,想帮我也是有心无力,杯水车薪。

我现真的到了后有追兵前无路的绝境,跪求全社会、各社团、善长人翁伸出援爱之手,救救我可怜可爱的儿子!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社会救助股工作计划书篇七

相信大家看到李子言事件心情都会比较沉重,这个比我们小一点点的孩子本来应该像许多同龄人那样在大学里学习,但是他接下来的生命却要在监狱中度过。更让我们难受的是他认为生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在监狱也许比在社会中生活更好。显然,导致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家庭,还有我们的社会保障。

在他成长过程中,我认为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抚养费支付监管问题

父母离婚后,李子言的父亲仅仅支付了4个月的抚养费,就不再支付。对于李子言和他妈妈而言,每个月150元也是一笔重要的生活保障金,如果他父亲能坚持支付这笔钱,也许他妈妈就不会因为经济压力过大而离开,有了母爱的温暖,也许不会发生今天这个事件。

因此,我们看到,抚养费的支付是一个问题。资料显示,对于不按期支付抚养费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保证支付,如一次性支付,以物品来替代义务等。这样,至少能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2、未成年社会救助

李子言在北京市未成年救助中心一直待到小学毕业。然后成了流浪儿童,开始了漂泊的生活。如果他能继续得到社会救助,至少保证他在未成年之前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社会救助相当重要,目前,我们国家针对流浪儿童也建立许多救助站,但效果并不是很好,我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现在救助站主要采取主动报名的方式,我认为应该加大救助站的宣传力度和主动性,很多孩子病不知道这些机构存在。其次,在流浪儿童密集的地方建立流动的救助站,便于发现和救助。再次,民众应该参与到救助的活动中来,看到流浪儿童,应该主动帮助,帮他们联系救助站,找到容身之所。

帮助流浪儿童,是社会和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希望大家能够伸出援手,给他们温暖,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这就是我的一点感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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