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琉璃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

在一个组织中,规章制度是确保员工遵守公司规定并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如果你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疑问或建议,欢迎在评论区与大家分享。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一

1、配足各种计量器具并正确使用,对物质收发及工程质量检验应按规定执行。

2、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100%按时送检,并要按时抽检。计量过程中,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得使用。

3、材料部门应及时对水泥、钢材、砂、石、砖等进场消耗进行计量检测,管理好大中材料消耗定额,做好原始记录,并对检测数据负责。

4、质检部门应按施工顺序、质量评定标准及时做好计量检测,其量值均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5、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对实验仪器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无证人员不得使用仪器。

6、现场测量组每季度要对所用测量仪器特别是经纬仪、水准仪进行检验校正,必须使用合格仪器。

7、计量器具必须妥善保管,非计量人员不得任意拆卸、改造、检修计量器具,认真作好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检定、降级、报废、保管封存、发放等管理工作。

1、混凝土后台计量管理

1)混凝土后台计量管理具体由试验员执行。其操作标准为国家、行业有关规范以及我公司的相关要求。

2)混凝土后台计量采用重量比制,其允许误差详见有关规范。

3)混凝土后台计量采用处动计量系统。使用前必须按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检校使其满足规定之要求。

4)试验员必须对混凝土的各种性能进行检测,并做好混凝土块。

5)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上述工作。

2、计量器具管理

1)凡属专业性墙的计量器具(如:测量、质检计量器具)需添购的应根据不同的测量要求填写申构报告单,提前一个月交质量科。

2)能源、物料、安全防护及工艺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计量器具由项目各使用部门提申购计划,报项目计量员审核,由项目经理审批。

3)项目购买计量器具的申购报告需交一份到质量科备案,购买计量器具时一定要买标有制造许可证《cmc》标志及出厂合格证。

4)新购回的计量器具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由项目计量员保存。

5)在用的计量器具应严格按计量法中所要求的检定时间送检、周检合格率为100%。

6)在用计量器具应每季按10%抽检一次,抽检工作由项目计量员及操作者进行。

7)对于周检、抽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隔离存放,不能流于施工生产线上。

8)各类计量器具的配备率不应低于90%。

3、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

1)计量保证:计量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施工质量,项目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一定要按计量法及公司制定的检定周期送检。

2)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合格率均在100%。

3)对于关键工艺的计量检测员(测量、试验)都要经过上级相关部门考核取证上岗。

4)计量监督:计量员对各环节操作计量器具的人员监督按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

5)对于经营管理、施工过程及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数据监督其是否正确,检测率不低于90%。

6)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和质量检测一定要按计量网络图要求进行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7)混凝土搅拌、钢筋加工、现场钢筋绑扎、模板拼装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钢筋混凝土工程是建筑工程主要结构、因此,特别要加强对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计量监督。如:常抽检砂、石、水泥、水的计量原始检测记录,试块的制作,原材料的质量、砂、石含水率测定情况。

8)检查了解在用各种计量器具的周检情况,检查是否有漏检现象,检查计量器具的三率:即配备率、检测率、合格率是否满足规范及工艺要求。

9)计量数据是企业科学管理的依据,项目各项计量数据必须准确一致,认真做好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统计、上报四步工作。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二

为加强我公司和供电所基础管理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保证计量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1.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各项计量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计量工作任务,依据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各项计量管理制度,以保证电能计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1.2供电所计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1.3本制度适应于供电所辖区内的电能计量装置及全部电测仪表、仪器和其他计量器具。

1.4所长、副所长和班组长应遵守本制度,应努力提高计量管理业务水平。

2.1正确制定和贯彻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方面的,规程、制度,根据供、用电的技术要求和工艺特点,正确选择和配备各种计量器具。

2.2建立健全计量装置维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必要的技术档案及记录、台账卡。

2.3负责对全所计量装置进行编号、登记、注册,杜绝不合格的。

计量装置流转使用。

2.4做好电能计量管理工作,为企业电能管理提供准确可靠数据,杜绝浪费。

3.1要加强计量管理,供电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对可电能表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电能表台账,统一按周期修校轮换,提高电能表计量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可依法在供电所设校表点,方便客户。

3.3要结合农网改造将客户电能表逐步更换为新型电能表(或长寿命电能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采用集中抄表系统。

3.4加强计量装置的配置管理,根据客户的报装容量、负荷性质和负荷变化情况,科学的配置计量装置,以提高计量准确性。农村低压客户计量装置配置方案由供电所确定,高压客户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所提出初步配置方案,报公司(局)市场营销部批准后执行。

3.5供电所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应同时检查计量装置运行状况,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6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制度(电器仪表),如不按期送检,公司(局)计量人员有权责令停止使用,供电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7供电所不可向外单位外地区送检公司(局)计量器具。

4.1对供电所辖区内使用的计量表计,必须从严格计划、审核、选型、采购、入库、检验方面加以控制,严禁不合格品进入电网,确保计量值的准确可靠。

4.2对破坏计量器具以及人为制造致使计量器具计量不准者,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三

(一)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室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三)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四)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2.超过检定周期;。

3.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

4、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

5.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一)计量资料档案由计量管理室兼职计量管理员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计量器具资料档案与医疗设备档案相配合构成完整的计量档案。

(三)计量器具的档案内容。

1.如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则按医疗设备档案内容建立档案外,还应有检定证书等。

2.如计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则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

(四)计量器具的台帐包括:。

4.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

5.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五)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好计量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若销毁档案资料须经批准。

(六)对发生丢失计量档案的事件,应做好记录、查清原因再追究责任。

(七)需要查阅档案文件资料,履行借用手续,以防丢失和损坏。

在医疗过程中,可以是因医疗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其他计量问题,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发生这种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处理计量纠纷的方式有检定和调解,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二)计量调解是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双方进行的调解。根据计量纠纷的特殊情况,计量调解一般应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三)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仲裁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四)情节严重并引起医疗事故,应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前来找出事故原因并记录;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为因素引起,则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引起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四

一、全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所涉及的计量活动,均应遵守《计量法》和相关计量管理规定。

二、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设备科负责实施全院的计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设专职计量员一名,各科室设兼职计量员一名,进行三级计量管理。专职计量员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人员考核合格证;兼职计量员由医院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统一任用,建立计量管理网络。

三、全院计量器具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技术档案,保管好有关检定证书,做到账、卡、物相符。建立各科室计量器具分科帐,便于加强管理。

四、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废除非法定计量单位。

五、做好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周期检定、维修、报废工作;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在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部分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业务。

六、计量管理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考核。设备科每年对全院的计量工作检查一次,专职计量员应当掌握医院重要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的分布和随时监控它们的使用状态,并将检查结果作详细记录,及时提供异常情况分析报告。科长应当重点监控计量工作的运行情况,并制定计量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考核。

七、定期组织学习、宣传《计量法》,积极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指令性任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六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检定原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5、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监视和测量装置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准管理制度

一、工程部根据生产的需要制订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交由采购业务部外购。

二、新购买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证,仓库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应即报工程部备案。

三、使用部门领用新购置的器具,必须报工程部,由工程部视其工作性质,决定器具的类型,规格和使用精度核对后才要发放,并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四、因机台动迁或生产器具保管使用者的调动,计量器具要流转时,须由车间班组报工程部办理转移手续。

五、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和抽检中,发现精度达不到原来等级时,应降级使用。

六、计量器具使用到残旧,已不能再降级使用时,经工程部核准,作报废处理,报废后计量器具,不得继续转移,流入生产使用。

七、计量器具使用保管者,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器具损坏,遗失的必须及时报车间和工程部,并写明原因,损坏程度,责任者由车间根据《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处理;损坏至不能使用或遗失不能找回的器具由工程部根据生产的需要制订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交由采购业务部外购。

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流动性的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计量器具使用者,应熟悉它的性能和使用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四、使用时必须注意爱护,经常保持清洁,小心轻放。

五、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不得擅自拆修,应及时报技术质量部进行检修,合格后方能续继使用。

六、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落实到个人,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

七、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接受周期检定和抽检以保证其完好合格。

八、切勿将量具,仪器暴晒于日光中或置于尘埃沽污,潮湿之中。

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抽查制度

一、在用计量器具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计量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车间、班组进行现场抽检,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

二、对关健工艺中的在用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按10%的比例抽检,并计算出抽检合格率。

三、在抽检中如发现抽检合格率低于95%时,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发确保测量精度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计量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组织学习有关计量文件。

二、设计编制全公司的各种计量网络图,制定计量器具配备方案。

三、制定本企业的计量管理办法和各种管理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贯彻实施。

四、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个由各车间各部门人员组成的计量管理系统。

五、制定各种量值传递系统表和周期检定日程表,组织全公司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保证量值传递和测量数据的准确。

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司级标准计量器具,开展一些必要目的检定,测试,组织按期送检,保证标准计量器具的周检合格率达100%,不合格一律不准使用。

七、统管全公司计量器具和有关部门配合制订计量器具购置计划,组织好计量器具入库、发放、使用、降级和报废的登记工作,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和历史档案卡。

八、整理保管计量文件和技术资料,统计分析和各种计量数据,供公司决策参考。

九、普及宣传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技术知识,对职工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的教育,负责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监督全公司各部门执行计量法;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管理制度。

十一、对违反计量法,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人和事必须作出处理。

十二、负责调解处理管理范围内的计量纠纷。

计量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量法令,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二、按具体分工负责计量检定,测试任务,提供准可靠的计量检定,测试数据。

三、对违反计量管理制度及因违反所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有权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学习、熟悉所从事的计量工作业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五、自觉维护和保养各种计量器具,经常深入车间、班组抽查计量器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监督指导车间、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合理存放和妥善保管。

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检定证书的管理制度

一、据实际需要,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查对。

二、收集整理、保存

各种原始数据,不得伪造、删改遗失。

三、各种检定证书(出公司合格证、检定合格证等)由工程部负责保管。

四、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检定证书一般应保存三年以上。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根据《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工程部登记、备案。

二、工程部根据执行检定机构的检定周期,编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负责按期组织送检。

三、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新购置的)未备案,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

四、未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人,不准修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五、使用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部门或个人,不得拖延或拒绝送检。

六、对没有执行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计量监督人员,必须对强制检工作计量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失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八、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卫生等方面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者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工程部进行处理,计量监督员要经常到现场抽查,以保证使用准确、安全可靠。

九、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领用、流转、降级、报废、使用、维护、保养等应按有关的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一、我公司使用的各种类计量器具,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以确保其测量精度符合标准。

二、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使用频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决定的可能保持精度的间隔时间,确定检定周期、长度、?器等类的检定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工程部按照各部门、车间、班组的配备情况,有计划地编制检定周期计划,统一组织安排送检,送检率达成100%。

四、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检定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五、标准计量器具一年送主管部门检定一次,要求送检率达成100%,送检合格率100%,以保证全公司量值传送的准确。

六、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发放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过期未检的应停止使用。

七、对完成检定的计量器具,做好详细的检修记录,并把记录归类存档,妥善保管。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七

1、混凝土搅拌站有骨料称、水泥称、粉煤灰称、水称、添加剂称五种计量称,全部采用拉式称重传感器电子计量。

2、新购入的搅拌站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安装、调整称重传感器,计量称通过工控机进行“电子称设置”。

3、计量称的检定、校准全部在“商品砼自动化生产管理系统”软件界面中进行,新装站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生产厂家来人共同完成计量称的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计量合格证,搅拌站才能投入施工生产。

4、发生下列情形时需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b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c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d发生异常情况时。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5、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称需定期进行校准;搅拌站在外部设备或使用条件变化时,在使用电子计量称之前,必须校准电子秤。

7、搅拌站计量称的校准工作必须有此项职责和权限的.人员进行,操作员对称进行校准必须在搅拌站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八

一、cng加气站供气范围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更新、增加及准确度、稳定度、数量等,同意由公司计量科审查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后才能实施安装、使用。

二、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适应生产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基建、技术改造等均应考虑配套能源计量器具使其能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性能源计量与生活用水、电、气等能源计量以及公用、私用能源分开,进行单独核算。

四、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调试、修理同意由公司指派计量人员进行,进行仪表坚定的人员需持有检定员合格证书,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十

1、各科在节假日务必安排人员值班。节假日前三天,应落实值班人员,做好节前排班,并通知本人。法定节日值班人员表报院办公室,以便全院统一排班。

2、各科负责人,负责落实并检查各种抢救药品及设备,保证节假日中使用。

3、节假日前,院部组织有关科室对全院各科室的值班安排及急症抢救准备进行一次检查。

4、各级值班人员均应精力集中,不能分心,不干私活。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5、各级值班人员不得私自与他人换班,如因特殊状况务必换班者,经院长同意批准,另行安排值班人员。

6、进修人员节假日期间,未经科主任批准,不得安排单独值班。

7、各级值班人员,应患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节。

假日期间的各项工作。尤其要做好急症抢救工作,并做好交接班。各级值班人员应服从院总值班的工作调度。

1、当天晚上18点至次日8:00点,值班经理不定时查岗,各部夜班期间有需要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当日值班经理。

2、忠于职守,在值班时对酒店的各营业场所进行巡视检查,积极认真、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种问题,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总经理。

4、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店外出时,需经上级批准;否则扣50分。

5、值班经理必须按值班顺序值班,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与他人调班的须在值班前落实并告知总经理;否则双方扣20分。

6、值班经理在巡视各个区域时,带上值班日记本让各岗位员工在该本上签字,以示巡视过这些区域。(凌晨0-2点间至少巡视记录1次,按指纹1次,否则按考勤制度处理)。

7、巡视检查。对酒店各要害部位以及设施设备情况,如各楼层、厨房、锅炉房、空调机房、总服务台、前门外、院内及餐厅包房等加强巡视检查,会同保安人员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工作。

8、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必须按要求巡视酒店各区域,督导各部门按酒店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及节能降耗情况(按时开关灯及其它设备),对不规范的服务或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当班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改进,并将这些问题或现象记录在值班本上。

9、值班经理须协助各部门当班管理人员处理重大投诉事件,对涉及权限金额以内的免赔,罚款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记录在值班本上。

10、值班期间酒店出现的问题值班经理负主要责任。

11、值班经理房指定为维修房,当房间入住75间以上时,当日不再开经理房,经理在当晚22:00以后方可领取钥匙,次日9时前必须退房。

12、不按要求或未尽职责的处罚20分以上。

第一条:值班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且穿戴整齐。

第二条: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值班室内物品不得随意搬动,如有遗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三条:不得私自改装值班室内电路、开关、插孔,严禁在室内使用煤气炉、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等。

第四条:当有外来人员或车辆进入时,须礼貌接待,同时做好登记手续,拒绝登记的严禁放入。

第五条:须时刻关注负责区域情况,保证公共财产安全,并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请求协助处理。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让其他人员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的,按行政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保证负责区域的整洁、卫生,大门口严禁任何人摆放和放置物品,严禁乱涂乱画。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

第八条:值班人员在收到信件、包裹时,须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厂区内严禁儿童进入。家人探视时,严禁儿童进入车间内。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携带厂内物品出厂,公司员工或务工人员携带物品出厂时,必须开包检查;离职人员出厂时,必须持有办公室开立的《放行条》才能放行;外来货车离厂时,须持有《车辆出厂单》才能放行。因私自放行所造成财物的损失,由值班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上班期间,大门必须关闭,员工不得出入,严禁员工深夜私自外出,晚上22:00关闭公司大门,值班员有权不给放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加强对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1、镇机关值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编组,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设一名组长,值班组组长由一名党政领导或大办公室、中心主任担任。

二、值班组值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8:00点至晚上21:00点和星期六、星期天(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早上8:00点至晚上21:00点必须在办公室值班。

其余时间由位同志轮流负责(含工作日的中午休息时间12:00——15:00,有情况发生立即通知值班组负责及时处理)。

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大型活动的值班由镇政府研究后临时安排。

三、值班组人员的主要任务。

1、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4、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关事项。

5、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作好值班记录。

四、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

1、记录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话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送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值班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除少数人留守电话外,其余人员应在值班党政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然后通知相关人员。

3、对区委区府及各部局的会议通知和电话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设法立即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一般通知则交由党政办公室办理。

4、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来镇检查工作,值班组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5、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寄发给党政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值班组要设法完成公文或信函的发送任务。

五、值班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1、值班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按照交接班,值班人员到岗情况由值班组专人记入《值班记录》内,以确保机关任何时候都有人值班。值班人员有事须按规定向组长请假。

2、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期间和值班室里打牌、赌博、酗酒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值班人员不按时到位或工作失职造成机关被盗或财产被破坏的,将视其情节的轻重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追究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处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4、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室里乱翻乱拿,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和整洁。

5、值班无故缺席者,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值班迟到或早退者给予30元处罚。如无人值班,视为该值班组全体人员缺席,每人各处罚50元,并在次日公布。一年内有三次无故缺席值班或迟到早退六次,扣发年终奖金的10%。

六、其他:

1、镇机关的驾驶员必须参与值班,驾驶员每个月一轮换,值班驾驶员如有事,须向党政办公室请假。

2、值班室钥匙按值班时间在党政办领取,值班结束后归还原处。

3、党政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人员将随时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将严格处理,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党政办出具手续,交财政办在下月工资中扣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委、政府行文进行处分,并报区组织部、区纪委、区人事局,违法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解答投诉、咨询的一般性问题;。

负责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负责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二、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当日不能值班者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可提前调换,并由值班负责人报带班领导。

三、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要及时查询或与相关人员沟通后再做答复;对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经整理后转交有关科室或办公室。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和解答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推诿。在受理来电、来访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过激言语。

五、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六、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值班人员要持续值班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八、值班负责人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带班领导负责检查本班次值班人员的到岗状况。

九、对值班脱岗、无故不到岗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概况,报告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疏漏。

一、值班分值中班和值夜班。

1、值中班时间:每日上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2、值夜班时间: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4、值班视同正常上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

5、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问题要及时解决,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7、值班时,应将值班期间处理的问题及未能处理的问题,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二、交接班。

(一)、接班:接班人应提前5分钟到达客服中心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1、接班人员清点值班用品,如:值班记录本、笔、手电筒、被褥等;。

2、认真查阅上班值班记录,询问上班工作完成状况;。

3、发现异常及不明白的地方,及时要求交班人员做出解释,并做好记录;。

4、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值班记录上签名,并开始值班。

(二)、交班: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10分钟将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椅子、被褥等)。

1、检查当班值班记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如实填写当班状况;。

2、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说明状况;。

3、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

4、一般状况下,交班人员应将本班所发生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签字。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十一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1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2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3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2.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十二

1.对在册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有送检年度计划明细表。

2.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确认间隔(即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3.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作出受检率(送检数/在用数)、合格率(检定合格数/在用数)的统计表。

4.工作计量器具应连续定期检定,并保存好检定合格证或校对记录。

1.对所有计量器具试行a、b、c等标志管理,a类代表强检计量器具,b类表示依法管理计量器具,c类表示一次性或指示性计量器具。

2.对强检计量器具试行彩色标志,合格的标记用绿色,准用标记用黄色,不合格禁用标志用红色。

1.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禁用红色标记,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设立专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禁用、停用登记本。登记本内应记录名称、使用部门、检定日期、检定单位、检定人、不合格原因、处理意见、最后结论、备注等内容。

2.不合格计量器具经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可再次投入使用,把维修报告及检定证书存档。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十三

1.目的: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考勤范围:

2.1公司在册员工。

2.2特殊原因员工不考勤须总经理批准。

3.考勤方法:

3.1公司实行考勤机刷卡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

3.2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门卫与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门卫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4.考勤打卡时间:

5.有关规定:

5.1考勤规定

5.1.1由办公室为每位员工编制考勤卡卡号,每天上下班应依次排队进行刷卡,每个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现托人刷卡或替人刷卡时,均给予双方各50元的处罚。一次不打卡者罚款10元。

5.1.2因公外出办事无法返回或忘打卡者,次日必须填写出门单说明原因,部门主管确认后由员工本人递交门卫。次日不填写出门单视同没打卡处理。

5.1.3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5元,1小时内扣1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双重罚款。上午下班早退、下午上班迟到、中途离岗,视同迟到、早退处理。

5.1.4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给予除名处理;

5.1.5旷工半天以上者,取消当月奖金;

5.1.8办公室应对考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及时协调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制度及时处理。

5.1.9上班时间不许串岗闲聊、就餐吃零食,厂区内除经理室与销售部接待室可吸烟外,其他地方一律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元,(休息时间食堂可吸烟)。

5.2请假、外出手续

5.2.1员工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事先向部门(车间)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5.2.2请假时间二天,由所在车间或部门经理签字审批。超过二天的,车间员工须由生产部经理审批,连续或续请假超过二周需报办公室审批,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请假超过二天报副总经理审批。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请假超过3天的须由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5.2.3请假同意后《请假单》一联交值班门卫后方可离开公司,请假一天扣减一天工资。临时请假(如请假半小时、1小时等)每月进行累计扣工资。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5.2.5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的人员(如销售外勤、司机、采购人员等),可持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特批的出门证出入,不必另行签具《出门单》。

5.3探亲假、春假、婚假、丧假、产假、工资、路费、报销制度

5.3.1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配偶居住外地的中层以上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每年可享受15天探亲假(包括星期天),可分2次休假,路费报销1次来回(温州至配偶地)。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3.2外地员工(不包括温州三区及各县)春节期间可享受10天春假,假期工资照扣,奖金按奖金制度执行。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当年6月30日前进厂上班)的外地员工(包括温州市三区以外的各县员工)春节期间探亲,可报销路费1趟。中干、专业技术、本科以上学历可报路费来回。

5.3.3探亲路费报销要凭合法的票据,路程温州至某市某县。县、市内交通费自负。报销标准以火车硬座、普通客车、轮船三等舱为限,不包括市内交通费,超支部份自负;副总、总工可报机票。

5.3.4探亲报销手续:经办公室审核、登记,报总经理审批。

5.4婚假: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员工,凭合法结婚证,婚假3天,晚婚假期6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5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逝世,可申请丧假三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6产假: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为90天。工资、绩效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发。

5.7销售外勤和其他人员出差、逢节假日补休制度。

5.7.2补休期间工资照发,但超出时间一律照扣工资,擅自超假作旷工论处;

5.7.3具体考勤办法由部门考核,门卫监督,公司办公室执行。

5.8其他售后服务和技术人员因公出差,逢节假日计算加班费(年薪制除外)委外培训不按上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按照国务院规定,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第六条迟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为溜班。

第七条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

第八条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2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九条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十条满勤、多出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溜班、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领导虽未安排,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营业部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

第十一条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1天;

2、请假2-4小时按半天、5-8小时按1天计算。

第三章假期

第十二条休假和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的假期为6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21年以上的15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职工,第二年开始享受。

(2)夫妻在一地生活的职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职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职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夫妻在一地生活的职工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假期,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第十三条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晚育(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后实行长效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行人工流产手术者,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怀孕不足3个月可给产假15天,3个月以上者给产假42天。

2、职工实行长效节育手术的假期分别为:男职工行结扎手术7天;女职工行放环术2天,取环术1天,结扎手术21天,人工流产手术后同时做结扎手术者30天,产后结扎另加14天。

第十五条公伤假。职工因公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公伤假。

第十六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补休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公出差一周的'补休1天,两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八条职工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除事假外,在假期中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能另外加假。探亲假路途往返时间另行给假。

享受探亲假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九条职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试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一般职工(含副职以下中层干部)请法定假,由各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总部各部门还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和病假在2天内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应报人力资源部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职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送。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公司实行职工(含中层干部)上班签到制度。职工到班后应及时在签到本或考勤机上签注到岗时间。

职工必须亲自签到,不得互相代为签到。

第二十三条各部的考勤工作一般由总务负责,公司总部各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签退的,应报部门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考勤人员登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定期讲评。

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定期检查、监督公司总部各部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异地分支机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遵守、执行和维护本规定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公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三十条迟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发30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溜班超过3次者,每次按50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月工资和奖金。旷工半天扣发1/4个月工资和奖金,1天扣发1/2个月,依次类推;连续旷工8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上报公司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50元,并公开批评。

第七章 工资的扣发

第三十三条月内事假1-2天的,每天扣发20元; 3天以上的,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第三十四条月内病假1-2天者,按实际天数每天扣10元;3-15天者每天扣15元;15天以上者,每天扣发20元。

年内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当月工资的30%;满10年不满30年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满30年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

连续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五条年度内假期达15天以上的,均应按实际天数扣发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计量管理制度内容(通用14篇)篇十四

1、组织成立主管体卫的领导和教师、学生的卫生领导小组,做到卫生工作布置有检查、有批评,使学院的卫生经常化、制度化。

2、全院卫生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划分包干区,各班级所管辖范围要接受有关主管卫生的老师和值日学生的检查和监督。

3、各班要建立每日有清扫,每周有大扫除制度,所负责的包干区、教室范围区域要包清洁卫生,每天进行全面检查,保持无果皮、无纸屑、无尘土、无杂物。

4、加强对厕所、垃圾桶、下水道管理,厕所天天实行清洁,防止蚊蝇孽生,及时清运校园垃圾。

5、各处、室要保持整洁、干净,作业簿和教学用具要合理摆放,教室整洁卫生,门窗玻璃明净,桌椅整齐,张贴美观规范,严禁乱堆乱放杂物,桌、椅、墙上乱涂乱画。

6、师生衣着装束要整洁朴素大方,不留长头发,不穿奇装异服,不涂口红、指甲油,不带戒指、项链、耳环,个人卫生良好。

7、严禁在校园内乱砍、乱攀和采摘花木,严禁往花坛及绿茵的草坪上倒垃圾及污水,垃圾统一倒入学院指定地点。

8、熄灯铃响后,学生必须自行返回宿舍休息,并保持肃静,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9、进入校园单车、摩托车、汽车、统一停放整齐,不准停放在宿舍、教学楼的走道或校道,以免影响校容美观。不得在球场、绿化区乱晒被服、拖把,扫把不得放在阳台墙面上。

10、坚持每周清洁卫生流动红旗评比制度,并将其作为学院每学期先进班级评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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