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优质19篇)

时间:2023-10-11 作者:文轩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优质19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易的法律保障,能够增强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如何通过合同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这里有一份合同协议的范文供您参考:[范文]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一

目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的规定。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当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

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

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

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拓展阅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2】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工程,也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

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劳动者的工资,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合同法286条没有明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再次,建设工程的性质应当事宜折价、拍卖。

不宜折价、拍卖应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物。

如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建设工程价款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如验收不合格或经补救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债务的条件不成就。

另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已经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负有债务尚不确定,不具有行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1、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无优先权。

同时,对于合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实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具有优先权。

因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无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发包人直接定了专业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债权事实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主张代位权,行驶权利。

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债权。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无须行驶代位权。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自然,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建造活动中的一道工序,属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权的复函》。

该复函规定:可适用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劝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也就是说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在发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应担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担保,才能行使优先权。

对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装饰相对于建筑物的价值非常微小,可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债权,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条的解释本意,工程款的结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应当以是否合格为依据。

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建设工程过程中劳动、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中去。

最高院(20**)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工程性质也不会改变成补偿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该客体当然是建筑工程。

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主体仅包括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另外由于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具有优先受偿权,建筑物价值不应包括在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代建很常见,及工程所有权人同发包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该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保护承包人劳动力价值及物化到工程款中去的原材料,因此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除非建筑工程所有权人愿意代为清偿工程价款债权。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住宅工程优先受偿不能对抗交付购买购房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

四、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内容。

优先受偿权内容,合同法286条规定为工程价款,依据原建设部1月5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但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回复》第3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该解释,利润被排除在之外,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也排除在优先受偿之外。

但有些法院判决认为该违约损失系直接费用范围,应优先受偿。

同时拖欠工程价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应是直接费用,属优先受偿保护的范围。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三

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且发展迅速的一种商务形式。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将就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心得体会展开讨论。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的形成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的形成需要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讨论和签字捺印等方式来达成协议,而电子商务合同则不同。电子商务合同的形成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属性特殊,当事人应注意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例如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保证交易的真实性。

其次,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方的救济途径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尤其是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往往涉及跨境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国际上需加强法律合作,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值得重视。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方式具有互联网的特点,当事人之间往往处于不同地区或甚至不同国家,因此,确定适用的法律具有挑战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法,并加强对适用法的研究和了解,以减少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

此外,电子商务合同也给予了当事人一些便利。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化特点使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变得更加快捷和高效。电子商务合同的在线签署和在线支付等功能不仅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也方便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此外,电子商务合同的存档和保存也变得更加方便,避免了纸质合同易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合同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了人们的商务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合同的优势,当事人需要重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加强风险预防和合同管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四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五

合同法52条损害公共利益【1】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有毒物品、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贿赂,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

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展现,想要一劳永逸地在一个集体合同里面解决所有问题越来越不可能。

为了减少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也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形式。

像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社会关注较多的方面已经签订了不少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不少相关规定。

但是“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出现过,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一、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集体合同

随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认识逐渐深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在已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某行业、某企业实际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已经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

例如,在安全事故多发的采矿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呼之欲出。

二、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例如,专项集体合同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企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集体合同还对合同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三、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人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一方明显处于弱势。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往往组织严密,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而代表职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选举、任命等方式临时产生,缺乏谈判的动力与技能,致使工资谈判常常走过场,难有实际效果。

为此,企业职工一方需要借助有组织的工会力量,能够真正与企业一方平等协商,订立工资调整机制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问题成为了一个关注焦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颁布了《电子商务合同法》,这部法律给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并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指导。在实践中,我对《电子商务合同法》有了深刻的体会和感悟。以下是我对《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必须履行让步交付货物和提供相应的保证等义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一条款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弥补了线上购物中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通过这一条款,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经过试用和考虑,决定是否选择退货,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满意度。

其次,电子商务合同法规范了电子合同签订的过程。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应当采用明示方式,确保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愿得到体现,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误解和纠纷。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法要求电子合同需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数据记录,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这一条规定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防止了虚假交易和商家的不当行为。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制定非常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商家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法还强调了平台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如果商家违约或存在欺诈行为,平台方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一条款使得商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四,电子商务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无效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电子合同中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重大条款,或者商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这一条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欺诈行为时有据可依。

最后,电子商务合同法还对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和商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这一条款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并确保了争议得到及时而公正的解决。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出台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熟练运用这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做到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07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

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

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

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

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

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

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八

第一段:介绍合同法实训报告的背景和目的(200字)

合同法实训报告是合同法课程的一项重要实践教学活动,旨在通过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的研究分析,提高学生对合同法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并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本次报告要求我们分析一个实际商务案例中的合同纠纷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合同法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学习和研究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问题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第二段:总结合同法实践中的困难与挑战(200字)

在进行合同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面临了一些困难与挑战。首先,案例背景比较复杂,其中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我们耐心挖掘和分析,确保理解的准确性。其次,合同法理论知识庞杂,我们需要全面理解各个环节和要素,确保在解决问题时不出错。此外,由于商业背景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们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判断力,确保定位准确。同时,合同纠纷多发性和多样性,我们需要对多种可能性进行全面考虑,确保找到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合同法实践中的收获和体会(300字)

通过合同法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实践是理论的检验和实践是学习的动力。在实践中,我不仅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巧,还通过实践不断修正和丰富我的理论知识。同时,合同法实践也让我加深了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研究案例和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分析具体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此外,合同法实践也帮助我培养了条理清晰和逻辑严谨的思维习惯。通过实践,我学会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提高了我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对合同法实践的建议和期望(300字)

在合同法实践中,我认为我们应该注重案例的选择和分析。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应该注重案例的复杂性和实际性,确保能真实地模拟商务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分析案例时,我们应该注重对案例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确保分析的基础准确。同时,我也希望能加强对合同法实践的引导和辅导。指导老师可以组织一些案例研讨和解析活动,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理论知识。最后,我也希望合同法实践能更贴近实际工作,增加与实践部门的联系,让我们能更好地学以致用。

第五段:合同法实践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和意义(200字)

合同法实践不仅仅是理论学习和知识运用的检验,更是对未来法律工作发展的有益指导。通过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实际应用和改革需求,为未来的实践工作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同时,合同法实践也是培养我们发展法律职业素养的重要机会。通过实践,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合同法实践的报告,我们不仅在理论与实践中建立了有效的连接,更锻炼了自己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并对将来法律工作的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合同法实践的报告是我们学习成长中的重要一环,通过这次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实践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对合同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期望,希望能将实践活动更好地贴近实际工作,并更好地帮助我们进行法律学习和职业发展。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九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

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

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此情形,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本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也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拓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解读与适用【2】

20**年7月份,宁波海运公司将13000dwt(ccs)远洋成品油兼化学品船船体分段建造及合拢工程发包给郑志清。

随后,郑志清雇佣了杨景明等20多个工人进行施工。

20**年11月15日,船舶下水,郑志清与杨景明结算,双方确认郑志清尚欠杨景明工资15,725元。

20**年12月15日,宁波海运公司与郑志清结算,双方确认宁波海运公司尚欠郑志清工程款389,700元。

因催讨工资未果,杨景明以郑志清、宁波海运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工资15,725元。

本案中,围绕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称九十四条)判决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宁波海运公司将船舶工程发包给被告郑志清,再由被告郑志清雇佣工人施工,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与被告郑志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中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上具有特殊含义,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其必须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内在要素。

本案中,原告等20几个工人提供劳动的对象为被告郑志清,与被告宁波海运公司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是九十四条所指的“劳动者”。

由于两被告没有招收劳动者,因此本案不应适用第九十四条,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前半句中的“个人承包经营”即个人承包经营者,因此,适用第九十四条的前提之一是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本案中,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被告郑志清雇佣原告等20几个工人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不宜适用第九十四条,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劳动者”理解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见,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是《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笔者认为,“劳动者”不应解读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而应理解为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因此,本案原告属于第九十四条中“劳动者”,上述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

(二)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中的“个人承包经营”应作字面解释,解读为一种行为、一个期间,而不应理解为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对招用劳动者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款,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等等。

但所有这些条款的表述都只是针对用人单位。

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依法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本就无须遵守这些强制性条款,更谈不上违反了。

因此,如果“个人承包经营”等同于个人承包经营者,那么“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表述就明显自相矛盾了。

因此,笔者认为,理解“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一句时,应尊重其原本的表述,将个人承包经营解读为行为而非主体,状语而非主语,即: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本案中,原告提供劳动的对象实质上是被告宁波海运公司,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是真正的、实际的用工主体,自20**年7月用工之日其即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然而,从20**年7月用工至11月船舶下水,被告宁波海运公司始终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与被告郑志清连带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

因此,上述关于本案的第二种处理观点不能成立,第一种观点值得肯定。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解读为: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该条的要件有三:一是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行为,即组织将业务发包给个人;二是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三是上述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200字)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其法律地位也日益重要。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本文将总结我在学习电子商务合同法律知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并谈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考。

第二段: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200字)

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其次,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例如,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法律保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增强了他们在网络交易中的信心。

第三段: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实施和遵守所面临的挑战(200字)

然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实施和遵守并不容易。首先,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如何确保交易的真实、合法以及可追溯性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其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获取必要的信息也是一个难题。此外,由于互联网跨国交易的特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面临着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增设相关法规,以应对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挑战。

第四段: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考和展望(300字)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至关重要。首先,应加强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了解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其次,随着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难题有望得到解决。例如,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更加安全和可追溯的交易环境,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资信体系。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的关键。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相互承认和协同发展的机制,以适应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第五段:总结(200字)

电子商务合同法对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实施和遵守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在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顺利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一

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合同法实训报告使我更加深入了解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了实践操作的机会,让我对合同法的应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在整个实训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分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首先,合同法实践使我深刻认识到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基石。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合同规范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实践中,我遇到了一些涉及到合同违约的情况,通过实际操作,我明白了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更加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积极履行合同的必要性。

其次,合同法实践让我认识到合同的具体要素及其适用。在实训中,我了解了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等。同时,我也了解到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仅限于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还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合同。通过实践,我了解到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要素和适用规则,这为我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合同事务提供了指导。

第三,合同法实践增加了我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在合同实践中,我发现有些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等。通过学习合同法,我了解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合同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退货、退款等。在实习期间,我应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体会到了合同法对于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作用。

第四,合同法实践使我了解到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解决合同争议有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通过实际操作,我了解到合同争议解决的过程是相对繁琐和复杂的,需要在诉讼时效、证据确凿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同时,我也认识到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以达到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

最后,合同法实践增强了我对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合同法实践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交易活动的基本形式,其规范性和合法性对于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也更加明白了合同的要素和适用规则,增加了我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合同事务的能力。同时,实践过程中的合同争议解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历,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总之,本次合同法实训报告使我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方式更加全面地了解了合同法相关知识和实施细节,实践过程中的体验和经验让我受益匪浅。今后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运用和发展这些知识和经验,为更好地处理合同事务和维护市场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金合同。

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

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

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

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该种违约金仅是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拓展阅读:

谈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2】

[案情]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生姜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生姜10000斤,每斤单价1元;乙付给甲定金元;甲每少供应一斤生姜应赔偿给乙0.9元的经济损失,乙每少收购一斤生姜应赔偿给甲0.9元的经济损失。

在生姜收成时,生姜市场价格上升为每斤3.5元。

甲不把生姜供给乙,而以高价供给其他收购商。

乙向法院主张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

[分歧]

这是一起如何适用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案件,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对定金和约定的赔偿损失。

两项只能择其一,要么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无,要么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就不能再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可以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如果再主张定金时,则其总值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价金总和,即两项合计只能为10000元。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但定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同时执行。

因此,要判断这三种意见孰是孰非,首要问题是要辨析约定赔偿损失的性质,即约定赔偿损失是属于违约金的性质,还是属于赔偿金的性质,或具有双种性质。

要辨析约定赔偿损失的性质,首先要加深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对该款前一部分的理解比较容易,但对后一部分“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即约定赔偿损失)的理解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产生歧异,有的认为约定赔偿损失是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有的认为属于赔偿金的性质。

笔者对该问题的理解,谈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同仁参考,以此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笔者认为:

一、约定赔偿损失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第一,从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上看,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

1.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

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约定赔偿损失符合违约金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第二,从违约金的性质上看,违约金的性质上可以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所谓的补偿性违约金是指此种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在设定此种违约金时,当事人双方应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且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害。

此处违约金的运用,使当事人免除了事后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麻烦以及举证所带来的困难。

所谓的惩罚性违约金,又称为固定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常常具有较高的数额。

我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底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这是因为:1.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而惩罚性违约金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违约时享有不等价的权利义务,这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在实践中也为一方利用合同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

2.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为了减轻交易当事人的风险,《合同法》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

如果违约金在缔约时无法合理预见,则风险极大,这就不利于鼓励交易。

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弊端就在于它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不可预测的风险。

3.惩罚性违约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违约金的约定成为一种变相的赌博,会使人们产生尧幸心理,这既不符合违约金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的本旨,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绝对禁止惩罚性违约金。

事实上,惩罚性违约金在例外情况下也是可以存在的,这主体体现在:1.《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规定就明确承认了惩罚性违约金。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3.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如因为价格的变动而使迟延交付的货物价值上涨),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

相反,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

从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分析上看,约定赔偿损失是具有补救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性质和功能,而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和功能,是属于补偿性违约的范畴。

如果仅从约定赔偿损失是违约金的角度上看,似乎本案可以按第二种意见处理,即乙要么主张双倍定金计4000无,要么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根据当事人主张权利以最高权利为原则,乙可以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但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就不能再主张双倍定。

但是笔者认为,约定赔偿损失并非只有单纯的违约金性质,它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

二、约定赔偿损失不仅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且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

所谓的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所应当支付的各种费用。

约定赔偿损失除了具有违约性质外,是否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呢?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这一法条“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的字面含义上看,它已经包括了“损失赔偿”的涵义。

该法条的立法本旨是免去受害方在另一方违约以后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关在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

如果约定赔偿损失不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当发生纠纷时,受害人还得要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的话,那么该法条的约定就失去意义了。

第二,假定约定赔偿损失仅仅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不包含实际损失的性质。

那么,《合同法》只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同时并用,而没有规定违约金不能与赔偿损失并用的原则,当事人能不能既主张依合同约定的按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所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又主张实际损失呢?回答当然是否定。

因为:1.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金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而惩罚性违约金为辅。

既然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当事人就绝对不能既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又主张实际损失。

2.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明确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互为包含关系,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损失,反之赔偿损失也可以涵盖违约。

三、定金与赔偿损失的适用

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所以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赔偿损失,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这是因为:

1、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平等性决定的。

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即因为它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定金与赔偿损失并用,正是符合这一理论的基本要求。

2、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实践中人们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当事人行为标准。

法律只能体现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

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要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时就应当把握一个“度”,以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因此,当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更能体现双方利益权衡,但并用时其总值不能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

3、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也正是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关系和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所做出的规定。

结论:从约定赔偿损失性质分析,看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运用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关系,本案的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在本学期学习中,我参加了合同法实训,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实践能力。本文将对我在实训中的体会和心得进行总结。

第二段:合同法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200字)

在合同法实训中,首先我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学习,熟悉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在实训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合同法的条款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判断。

第三段:实践案例的分析与解决(300字)

在合同法实训中,我遇到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与解决,我进一步培养了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合同法的灵活运用和公正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只有既遵循法律原则又兼顾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并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合同法实践中的困惑与思考(300字)

在实践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与挑战。合同法作为一门法律科目,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处理实际案例时,往往需要权衡各种利益与自由,以及责任与风险。对于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决策,我感到自己的判断力还有待加强。因此,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更加注重与实践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段:合同法实训的收获与展望(300字)

通过合同法实训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为经济社会带来了稳定和秩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持续学习和实践合同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我也希望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实际案例的处理,了解更多实践中的问题,并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总结(100字)

通过合同法实训,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还增强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加强对合同法的学习,并在实际案例中运用和体会合同法的精神与原则。合同法实训给我提供了一次宝贵的法律实践机会,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四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作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规,合同法中的担保部分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建立了重要的桥梁。在近年来的社会中,随着人们对消费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商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越发重要。因此,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在合同法担保部分的学习过程中,我颇有心得,今天就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体会。

第二段:合同法担保部分的种类

合同法担保部分的种类较多,譬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对债权人担保等等。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不同种类的担保方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不仅在效力上存在着差异,还在适用条件上有所不同。比如说,保证担保是一种很常见的方式,其特点是当主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债务款项。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在法律中规定了保证人身份及规定了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合同担保的选择上,需要在深入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做出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选择。

第三段:担保责任的承担

除了了解种类及方式,在合同担保的过程中,对担保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用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擔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在我的研究中,我发现当债务人无法实现偿付时,保证人担保责任比债务人更为重大。因为保证人可以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债务的偿还。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而在履行担保责任时,还需要对於担保人有一定的信任度。多年来,随着法律的改进,對担保责任的约束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这无疑是对担保制度完善的进一步推动。

第四段:合同反担保

合同反担保是协议中的一种保护措施,在合同中规定了债权人有权随时出售抵押物解除担保。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债权人由于担保问题而无法兑现债权的问题。但是在实施时,还需要注意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合同反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也须保障担保人的权利。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在合同法担保部分的学习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不少有益的东西,并且对于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合同法担保部分也给予了我们在从事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信心和安全感。最后,我希望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合同法担保部分,更好地为将来的商业交易打下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五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六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侵犯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普遍、复杂地存在着,各种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因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欢迎阅读与参考!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签约地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七

近年来,合同纠纷日益增加,合同法知识的普及教育势在必行。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有幸参加了合同法普法教育,深受启发和教育。下面,我将围绕合同法普法教育的内容,总结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首先,合同法知识是非常实用的。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贯穿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合同法普法教育,我们能够了解什么是合同,有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为我们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举个例子,我曾经听说过一个朋友在租房的时候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结果导致了争执和纠纷。如果他能够掌握一些合同法知识,就可以在租房时要求签订正式的合同,避免后续的麻烦。

其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利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在合同法的教育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了解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作用。我们现在是法律的受众,将来也将成为法律的实施者和维护者。因此,我们有责任了解法律,维护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合同法普法教育正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明白,只有合法合规才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原则,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

再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合同观念。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是交易的依据,是义务关系的载体。通过与合同法的接触,我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有约束力的合同,什么是无效的合同,怎样规避或应对合同的陷阱等等。合同法教育的目的是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选择合同条款,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强调合同制订者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最后,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们培养良好的合作意识。在合同法的学习中,我们意识到,合同的基本精神是平等协商、公平交易、信守诺言和互利共赢。只有在这种合作氛围下,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改善社会的整体利益。从微观层面来看,租房、购物、旅游等方面的合同,需要我们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宏观层面来看,各个领域的商业合作和贸易合同,也需要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意识,努力实现双赢的局面。只有将合作的思维融入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发展的需要。

总之,合同法普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教育任务。通过这项任务的开展,我们能够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树立正确的合同观念,培养良好的合作意识。合同法教育不仅对我们个人有着积极的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珍视这次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发挥自己在未来法律建设和应用中的作用。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施工工程队负责人)

身份证:联络方式:

家庭住址:

1.装潢施工地点:

2.住房结构:砖混结构;房型__房__厅__套,建筑面积约__平方米。

3.承包方式:

4.装饰施工内容:甲方住房的水电改造工程,墙体改造,墙体拆除,墙面及地面拆除,地砖、瓷砖铺贴,吊顶安装,门窗拆除,包水管,顶面、墙面涂料,厨具、洁具、灯具安装,隔断制作,搬运工程等其他装修工程中应包含的所有工程。

(关于采购及搬运工程的补充约定:甲方所有采购都由乙方协助完成,甲方在采购过程中,承诺在免费的前提下尽力要求装修材料供应商将装修材料送货至甲方房屋内。

但如遇材料供应商坚持只负责送货到甲方住宅楼下或者不予送货的情况,则乙方负责将该等装修材料搬运到房屋内或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施工现场)。

5.总价款:____元(包括屋内垃圾清理费和材料搬运费),乙方已拿走甲方的冰箱及暖气片价值______元,抵工程款______元整,剩余工程款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整。以上总价款根据乙方实地考察甲方房屋,并初步了解所需完成工程后确定,该总价款包含所有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中涉及的人工。

6.工期:自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工期约__天。另,如双方经过协商,对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意见,则按达成的统一意见执行。

1.乙方(即)在装修期间承担施工工程队负责人的职责,对本次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负责。乙方全面承担联络甲方,提供材料需求,现场管理装修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等职责。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和各类应由施工工程队承担的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只针对乙方(即)提出赔偿。

2.乙方在装修过程中,需保证全程在现场进行施工和管理(陪同甲方进行材料选购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与甲方协商并且获得认可)。

3.乙方负责人负责组织装修人员参与本合同定义的装修工程。如甲方对乙方装修人员的施工水平存在疑义,可以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

1.全部工程用装修材料均由甲方提供,装修施工设备、工具由乙方提供。

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组织施工,由于保管不当或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材料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负责进行材料的搬运上楼工作(瓷砖除外)。

4.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书面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及协助甲方进行材料采购,以便甲方于周末采购材料。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由于甲方提供材料延误,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大致精确(+/-5-10%)的所需材料的数量。由于乙方材料估算错误过大而导致的材料重新购买或材料退回的交通费用将由乙方承担,或者由乙方负责运输退回供应商。

5.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协议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和材料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5.若部分工序由甲方材料供应厂家免费安装或由甲方安排其他单位安装(如窗户,橱柜防火门,台面等),甲方应事先安排时间并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并避免造成整体工期的延误。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书面办理验收确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8.工程保修期一年,从竣工验收确认之日起算。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材料费用。

1.甲方提供的施工要求(见上述第三条)及与乙方协商,且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装修指南,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2.施工中凡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承重墙,加大楼(地)面荷载,由甲方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协商,经确认后施工。

3.乙方应注意煤气使用安全,确保登高施工的安全保障等各类安全保证,并提醒施工工程人员注意安全,产生任何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经双方认可,工程款付款时间表如下:

协议签订完毕,水电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____元整

所有瓷砖铺贴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____元整

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支付乙方____元整

剩余______元作为质量保证款,甲方入住三个月内支付。

合计______元整。

1.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当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召集的现场交底。

(2)全权负责协议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更换人员,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部分在逾期期间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至逾期____天后,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元违约金。

3.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5.工程关键节点未办理验收,乙方提前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或若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向:

____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条款。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协议协议,解除本协议。

3.如由于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可以无条件提出中止协议,而无需获得乙方的认可。

第十条附则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外门钥匙____把交乙方施工队负责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套,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2.本协议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篇十九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 第三人,受托人仅就 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 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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