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吸引客户和投资者的关注。以下是一些知名公司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一
聘人单位:
受聘人的职务、工资待遇、责任和义务:
1.受聘人、负责项目部所有工程的工作。
2、工资待遇按年(月)薪计算:每年(月)为后)。年薪以项目部通知开工之起至项目部通知放假之日止为一年。月薪以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结算时工作日少于15天的按半月计算,15天以上(不含15天)按月计算工资。
3、每月的20号为工资的发放日,发放月年均工资的70%按整数计算,剩余部分工资年终一次结清。
4、通话费每月为不影响工作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开通。
5、不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无故旷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项目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6、严以律己,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
7、此合同一式两份,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单位:(签字)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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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三
我有幸接受了为期五天的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这是充满了幸福感的apec蓝的五天。无疑,这五天也是从早到晚忙碌和充实的五天,我坚信这五天也必将指引我追求航天事业永恒的蓝!
在这五天里,我有幸聆听了集团公司高红卫董事长的视频讲座,讲座里高董事长首先给我们描绘了集团公司实施近两年的“1+2+3+4+5+n”的战略蓝图,指出集团公司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局面已经打开。但是,一些基本面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在思想观念、运营成本、市场化和国际化人才等方面与更高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高董事长表示,在大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企业必须主动创业才有可能获得新生。所谓“创业”,就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大环境、小环境实际,敢于去尝试过去未曾做过的事,义无反顾地冲破难关、规避风险。
学习培训过程中,集团公司魏毅寅副总经理给我们面授了“加强装备制造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由传统制造企业向智能化制造企业转型”的课程,魏总是刚出席6月15日上午航天云网正式上线仪式后下午就马不停蹄的赶往培训中心为我们授课的。
魏总在授课过程中为我们系统地阐述了课程的相关理论,介绍了“中国制造2025”战略,指出了集团一些被列为该战略的重点领域项目以及我们如何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寻求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及管理模式创新,展望了集团公司向智能化企业转型的前景。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李钢所长在他的讲座中系统阐述了国家的“一带一路”与互联互通的战略大布局,为我们如何在此战略大布局下寻找机遇提供了思路和启迪;培训中心副校长于希用生动的案例告诉我们如何处理负面舆情;集团公司经济合作部丁佐政巡视员为我们详解了集团民品战略之民用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上海改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丁晖总裁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为我们指明了业绩突破的方法;中航党校高级培训师李东明花了一整天的时间从哲学的角度深入浅出地为我们以后的工作传授了科学的方法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董明教授在整个授课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其诙谐幽默的讲课风格,在活泼有趣的`讲授氛围中,我们这些学员对如何领导、如何用人和激励了然于胸;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李晓天给我们分享了集团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发展概要及思路,在这里,我认识了一个全新国际化视野的集团公司,同时深为集团公司在国际化经营中所取得的成就而自豪!
培训的最后一天,集团公司资产运营部黄晖副部长在其讲座中以“审时度势,明道优术”为题,通过具体案例给我们作了集团公司在资产运营工作方面的交流报告,启发性极强!在最后的学员交流汇报中,在感受到基地与集团公司其他兄弟单位巨大差距的同时,压力与动力并存于心,交流中,我感受了更多学员的真知灼见,分享铭记了众多学员的宝贵经验。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四
本方案适用于xx公司或分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聘用的下列员工:
1.各分支公司总经理;
2.各分支公司副总经理;
3.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
二、考核形式及收入构成。
1.收入形式。
以上人员均实行年度薪酬制度(以下简称年薪制)。
2.收入构成。
高管人员年薪收入由基准年薪、风险收入两个部分组成。
三、考核指标及基数。
1.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主,结合考核发展进度、职工收入等指标。
2.指标基数。
(1)净资产收益率:7%;
(2)发展进度:当年实现主营收入高于上年主营收入;
(3)职工收入:职工当年人均收入比上年增加5%。
四、基准年薪标准。
在完成以上考核指标基数的前提下,各类高管人员基准年薪标准如下:
1.总经理:12万/年。
2.副总经理:7.2万/年。
3.其他:6万/年。
五、风险收入考核办法。
风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对应计提的风险收入×(1-复合指标扣减率)。
1.总经理考核办法。
(1)净资产收益率:低于7%折算所产生的利润率按0.6%的比例扣减基准年薪;超过7%部分折算所产生的利润率,超过额度在1000万元之内的,按0.5%的比例计提;超过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2%的比例计提。
(2)发展速度:若公司当年实现主营收入低于上年实现主营收入,扣减风险收入的5%。
(3)职工收入:若职工当年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低于5%,扣减风险收入的10%。
2.副总经理及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考核办法。
上述人员的风险收入根据各人工作绩效情况在总经理实得风险收入总额的比例幅度内由董事会进行评估考核计提(或扣减)。
各人比例幅度如下:
(1)副总经理:50%——60%。
(2)其他经董事会聘用的经营层高管人员:45%——55%。
六、单项奖罚考核办法。
xx公司系统经营层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实现了公司效益显著或贡献突出的(如重大投资、招商引资、配股成功等),可由董事会确定对相关人员另行实行一次性单项特殊奖励;如投资、经营决策、招商引资等事项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则予以单项扣罚。
七、年薪收入评估考核程序。
3.董事会根据测评意见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审议后,确定各人风险收入金额;
4.董事会对评估考核结果按规定予以说明。
八、其他事项。
3.经营层高管人员年薪在计提的工资总额(效益工资)中列支;
10.本方案的基准年薪可考虑地域和物价差异,但上下浮动控制在8%之内,并必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行。
九、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2月31日。
十、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五
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第1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a.2。
b.3。
c.5。
d.7。
参考答案:b。
第2题:
下列条件中,不属于申请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a.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c.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3题:
a.中国期货业协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外汇管理局。
d.商务部。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4题:
a.具有硕士学位。
b.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c.5年以上的期货从业经历。
d.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5题:
a.该人员仍然可以依法从事期货业务。
b.2年内该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c.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开除。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6题: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a.2。
b.3。
c.6。
d.12。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7题:
下列关于在同一期货公司内人员任职转任的情形,需要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的是()。
a.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
b.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财务负责人。
c.在同一期货公司内,副总经理改任营业部负责人。
d.在同一期货公司内,副总经理改任总经理。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8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a.2。
b.3。
c.5。
d.7。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9题: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管理人员中的()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任职。
a.总经理助理。
b.业务部门负责人。
c.独立董事。
d.董事会秘书。
参考答案: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d项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10题:
a.5。
b.3。
c.2。
d.1。
参考答案: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11题: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a.15。
b.30。
c.45。
d.60。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12题:
a.3。
b.5。
c.8。
d.10。
参考答案: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13题: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a.1。
b.5。
c.3。
d.2。
参考答案:d。
第14题: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a.应当提前30日将免除决定通知本人。
b.可以随时免除其职务。
c.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d.应当将免除决定报告监管部门。
参考答案:d。
第15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报告。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d.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c。
第16题:
a.1。
b.2。
c.3。
d.5。
参考答案:a。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17题:
a.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已逾5年。
b.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已逾5年。
c.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已逾5年。
d.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自被认定之日未逾2年。
参考答案:d。
第18题: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a.第一季度。
b.第二季度。
c.第三季度。
d.第四季度。
参考答案:a。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19题:
a.中国证监会。
b.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d.中国期货业协会。
参考答案:c。
第20题:
a.监事会主席。
b.独立董事。
c.董事长。
d.营业部负责人。
参考答案:d。
多项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
第21题: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下列()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a.财务负责人。
b.副总经理。
c.总经理。
d.首席风险官。
参考答案: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第22题: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参考答案:ab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23题:
a.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期货交易所。
参考答案: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24题:
以下关于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c.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a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b项,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25题:
a.相关会议的决议。
b.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文件。
c.任职决定文件。
d.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任职决定文件;(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26题:
期货公司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的情形有()。
a.总经理被暂停职务。
b.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
c.总经理被认定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
d.总经理辞职。
参考答案: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27题:
a.予以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c.撤销任职资格。
d.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参考答案:b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28题:
下列关于推荐人的描述,正确的有()。
b.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参考答案:b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29题: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的方式有()。
a.审核材料。
b.考察谈话。
c.调查从业经历。
d.公开选举。
参考答案:abc。
第30题: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a.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c.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仟审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1题:
a.良好的职业道德。
b.诚实守信的品质。
c.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d.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参考答案:abc。
第32题:
a.财务负责人。
b.期货公司董事长。
c.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
参考答案:ad。
第33题:
b.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两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34题: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国家工商局。
参考答案:ab。
第35题:
下列需要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
b.期货公司总经理。
c.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d.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参考答案:bcd。
a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36题: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的情形包括()。
a.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b.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c.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d.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二)申请人依法解散;(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7题:
a.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有责任。
b.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c.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d.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ab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38题:
a.公司章程。
b.行业规范。
c.自律规则。
d.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39题: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40题:
a.具有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b.具有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c.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d.具有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参考答案: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41题:
下列期货公司人员中,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的有()。
a.监事会主席。
b.经理层人员。
c.董事长。
参考答案:abc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42题: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b.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c.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参考答案:a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43题: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有()。
a.6年前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b.5个内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公司总经理。
c.3年内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d.4年内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长。
参考答案:bcd。
第44题: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
a.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b.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c.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参考答案:a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45题:
a.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b.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c.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d.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参考答案:ab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46题:
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a.期货公司监事。
b.期货公司控股股东。
c.期货公司员工的配偶。
d.2年前曾担任期货公司的法律顾问。
参考答案:abd。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47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判断题。
第48题: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承担。()。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49题: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第50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51题: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52题:
申请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格测试。()。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53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4题: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5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6题:
甲在某单位任职,近日其单位入股的期货公司拟聘请他作为独立董事。该单位是这家期货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依据法律规定,甲不得担任该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第57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58题: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59题: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六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状况良好;
(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相应的经济或者管理工作经验;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步审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复核。经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必须由拟任职公司推荐。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
(五)推荐公司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六)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予以核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开推荐公司的,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聘任为董事长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载明,当法定代表人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职的,必须在决定公布前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示:
(一)公司或者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组织管理上出现重大隐患;
(三)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而认为确有必要时。
提示可以以谈话方式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提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每年度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拟离任时,董事会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中产生的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建立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记录应当作为今后审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各项业务资格的`叁考。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可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一定时期内冷淡对待。
4 罚则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而在期货经纪公司任职的,责令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予以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上报;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期货经纪公司内受聘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除外)、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董事、监事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指人员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情形的,按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本办法发布前,期货经纪公司设置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加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修订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七
(三)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及日常监管;。
(四)债券业务发展与监管;。
(七)证券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现状及趋势;。
(八)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机遇及挑战;。
(九)稽查执法最新动态及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剖析。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国际合作部、公司债券监管部、稽查总队,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部门相关负责人。
四、培训报到时间和地点。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八
第六十九条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第七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七十一条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信息。
第七十四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有关期货保证金信息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将期货保证金转存至其他符合规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七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使用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第七十六条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九
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期货经纪公司内受聘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除外)、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款董事、监事必须在年6月30日前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指人员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情形的,按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本办法发布前,期货经纪公司设置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加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修订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本办法定的任职条件。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
第二十五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一
(一)综合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熟悉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关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信息公开的重大事件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熟悉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熟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熟悉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了解关于证券交易净额结算的规定;熟悉关于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并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依法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及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掌握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时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股权变动时应事先告知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及离任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客户及其账户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信息查询、客户服务等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禁止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的管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可采取的措施;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可采取的措施。
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并施行)。
了解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总体原则;了解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及监控的情形;了解证券公司需进行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情形;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的规定;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规定;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的情形、条件及期限等相关规定;了解对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不同规定;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公布,2015年8月29日最新修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熟悉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熟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熟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熟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熟悉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了解设立信托的条件;熟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相区别的规定;熟悉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了解信托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委托事务报酬支付的规定;熟悉不同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受到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规定;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了解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了解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了解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熟悉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掌握关于股权、基金份额出质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反洗钱的概念;熟悉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了解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职务变更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刑罚和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4号)同时废止。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三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四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岗位和职责享受综合年薪。综合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标准为总经理年薪50万、副总经理年薪分20万和18万两个等级,其中,基本年薪占综合年薪的8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占综合年薪的20%,在次年初,依据公司年度综合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各自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所确定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兑现。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不另领取薪酬。
2、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按照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享受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标准为:独立董事每年。
3万元人民币;非独立董事每年3万元人民币;监事会主席每年3万元人民币,监事每年2万元人民币,董事会秘书每年3万元人民币。
4、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5、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有关人员以单项特别奖励。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五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离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九章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修订次数修订日期审议通过状态
xxx0年3月制定经xxx0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小学教师行为准则范本。
2.商场导购员服务准则范本。
3.幼儿教师行为准则范本。
4.公司财务处理准则范本。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保险机构类别分为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7类。
第四条岗位类别分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第二章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五条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等3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
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类岗位要求的拟任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
第六条考试试题由客观试题和主观试题构成。
客观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
主观试题题型包括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抽题、组卷,人工阅卷。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试题库并定期更新,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随时更新。
第三章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八条任职资格考试按照机构性质和岗位类别区分,定期集中组织考试。
第九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试卷总分值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工作,培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题库建设和更新。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人员。
报名工作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系统进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系统要求提交报名信息。
对于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试人员,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允许其带1名翻译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月安排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当期考试安排,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发布考试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客观试题考试后在系统后台当场生成成绩,主观试题由阅卷专家匿名阅卷。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在考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考试成绩。保险机构及考试人员可在任职资格考试系统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二)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每年向行业通报任职资格考试情况,并及时通报违纪处理等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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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优质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四)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
(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
(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十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
(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订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与数据丢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证券公司支付;中国证监会也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