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下空间检查小结(模板5篇)

时间:2023-10-01 作者:雅蕊最新地下空间检查小结(模板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地下空间检查小结篇一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 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 国家。我国城镇人口的总量也是占世界第一位的,根据资料统计,1997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大约为3.6亿。而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目前仅为29%左右,既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水平也会逐步提高,城镇人口还将继续曾长,城镇数量和规模也将继续增长和规模也将继续增长和扩大,城镇建设会有很大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21世纪面临的巨大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城镇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演进。今天的城镇,早已不是过去被城墙围这的城区:墙内是城,墙外是乡;而是包括了那种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口聚集绵延数百、上千甚至数千平方公里的巨型城市,以及由这些巨型城市和大量中、小城镇及其周围农业肚脐眼所构成的大城市地区或城镇集聚区。这种新的城镇空间形态和结构,在人类历史上市空前未有的。从巨型城市,大中城市到小城镇,几乎无例外地都发生了 其 内部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以及人们从生活方式到价值观念的变化。先进神奇的新技术及其产物和某些仍然存留这的旧的城市物质结构并存,是今天城镇的普遍显示。科学技术义无反顾的前进,经济、社会不可逆转的发展,人类对生存和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水平的提高,在20世纪,生态失衡,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相伴产生,特别是城市化的快速粗放发展,使许多城市产生“城市综合症”,如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因此在现代化的都市中,地下城市正在崛起,地下已不再是阴冷潮湿的场所,而成为人类生态空间的又一延伸。

从原始神会的穴居,奴隶社会的水道,封建社会的陵墓与石窟,工业革命的地下电站与地铁,20世纪战争年代的掩体与工事,到现代社会的地下街与综合体,地下空间的发展将成为21世纪城市发展的主题。

现代社会城市化已经变得十分拥挤,土地不断被占用,空气污染在加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战争与自然灾害等,这一切都构成了对人类自身生存的威胁。城市地面空间及上空被高层建筑和高架路挤占,给自然环境带来很大的威胁,开发地下空间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解决城市土地紧缺的有效途径。

耕地资源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我国土地最多能供应17亿人口的粮食是以人均耕地基本维持目前水皮位前提的,正规耕地资源及其有限并将继续减少的严峻现实,成为目前中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最重大和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保护现在耕地不被破坏,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化水平。城市地下建筑对抗减灾又是最好的建筑类型,特别在现代高技术战争中,地下具有突出的防护作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的人防工程,其主导思想是以防止战争空袭位目的,当时尚未认识到地下空间于城市用地及平时用地的利用关系,因而又相当多的工程没有同城市将设相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于进步及城市化的程度不断的提高,地下空间开发的意义已被人们所认识,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我国大中城市先后结合城市改造开发利用原有的‘人防工程’,有序地开发地下综合体,并结合城市广场,修建了绿地、下城式广场等设施。

地下空间检查小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房屋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符合城市应急、防灾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独立地下空间不得单独进行商业开发。湖泊水域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市政交通设施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检查小结篇三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四)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或者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连建式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价标准的30%收取。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供地起始价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其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计入总起始价。

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或者供地起始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独立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连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

政府投资建设用于人民防空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应当征得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以进行转让。

地下空间检查小结篇四

公共空间环境设计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人使城市的主体,为人们的活动提供空间以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是城市空间的最大价值。因此,在创造城市空间时,要贯彻尊重人、关系人的理念,使得人们的多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在以前,城市管理和规范者把生活、交通、工作和游憩作为城市的四个功能,并以此为原则来设计城市布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巴西利亚就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但它只注重汽车交通,却将步行系统排除在外,使得城市失去了原有的特色。这种规划显示出了设计者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片面理解,最终使城市的活力消失不见,使人们对公共空间缺乏兴趣。现在我国处在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发展很快,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也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存在一些问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长远考虑不足;层次感不强,结构系统性不佳;城市规划没有地域文化特色;休闲娱乐空间不足,交通集散空间过多;城市广场规模过大。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在以后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来说,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市规划要有系统性,要对开放空间的可持续发展给与高度重视。无论是街区,还是社区和邻里,都要做好规划,而且规化要体现城市的总体结构。第二,要适度围合一些建筑,创造积极空间,使人们的领域感和安全感得以提高。如果空间规模过大,可以进行改造,使用地面高差、色彩、设施和植物等来进行改造。第三,尊重边界效应,在使用者容易接触的地方开展空间布局,做好空间边缘部分的设计,使公共空间的吸引力增强。第四,以满足最有可能使用该设施的群体为主要的考虑对象,同时也适当兼顾其他群体的需要,使各个群体都有自己合适的活动场所。此外,把残疾人、母婴和儿童的需要也要考虑进去,体现人文关怀。第五,公共空间应该建设一定的设施,使人们的活动需要得到满足。此外遮阳、日照和通风等因素也要考虑进去,使人们能在空间了舒适地享受生活。第六,在公共空间设计要将可能的磨损和后期的维护考虑在内。以前在进行公开空间环境设计时,对人们的心理影响一般考虑很少;现在设计者却非常注意环境与人的协调,想法设法使环境满足人的需要。

2.2系统性原则

对城市建筑的研究和分析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古与今,远与进这是整体进程的。城市与分区、单元、地段,体系与城市,地区与城是等等相对的整体。经济、政治、文化、地理、社会、建设、管理、教育等是各个层次。建筑的内外、单元的内外、城内与城外也是相对的整体。粗与细、上与下是设计操作和系统规划的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应该以工作作为突破口,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环境客体、环境主体和环境主客体之间的交互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三个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人造的复杂系统。系统的核心是整体。环境的整体性是指系统功能正常、要素结构稳定和要素和谐共存。城市空间的一个部分是城市公共空间,所以城市空间规划和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应该综合考虑。整体性的思想不仅有物质层面的意义,还有社会学和心理学意义。意象理论认为,每个人眼中的城市环境是多种视觉元素叠加而形成的整体效果,也是几个空间场所的叠加。根据系概念,如果城市街道是点,那城市空间就可以看做是线,点线要完美结合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2.3动态性原则

很多城市的寿命是很长的,它不像某些建筑存在的寿命比较短。时间跨度长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特点,它从建立起就会一直新陈代谢,城市空间的塑造也不是某一个建造者或设计者完成的,而是很多代人的智慧结晶。动态性原则主要有四个表现。首先,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是一个建设,反馈,在建设的过程,所以是动态的;其二,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会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不断完善,使其系统性逐步增强。其三,互动的动态性。与人为本的原则与互动原则联系紧密,互动原则是基础,实施其他原则要以互动原则为前提;互动原则的发展依赖于其他原则。第四,在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实施过程中,其具体设计的的约束条件是政策框架和三维轮廓所提供的。空间尺度、形态及其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关系等众多因素都应该考虑进去。这使得城市设计框架的弹性增加。其实质是要求动态把握公共空间使用者的心理、生理、社会层面、人群细分的关怀。综上所述,公共空间环境设计是城市整体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功能的发挥有较大影响。开展公共空间环境设计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的原则有三个,即以人为本的原则,系统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

参考文献

[1]付永芳.禅文化在公共空间设计中的应用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

[2]赵娟.北京高校新校区公共空间设计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

[3]李毅.北京地铁重点车站地下公共空间设计研究[d].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地下空间检查小结篇五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关于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分层要求等内容。

其他地段的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情况,依法组织编制。

第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第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等设施。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