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雅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

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团队的协作和共同努力,以确保任务的顺利实施。以下是我搜集整理的一些实施方案参考资料,供大家参阅和借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一

由于临床上抗菌药物种类繁多,不仅使抗菌类药物滥用问题越来越突出,且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和耐药性都走火增加。超级细菌的出现更是为因抗生素滥用而无药可用的境地敲响了警钟。那么读者们对于抗菌药物管理了解多吗?今天就跟着小编的脚步来探讨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规章制度。

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二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细菌耐药性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和细菌耐药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三

根据大丰市卫生局、大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丰市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卫〔〕5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请将具体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我院在抗菌药药物使用中存在以下不合理现象:

1、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联合用药率过高。抗菌药物使用应根据细菌对药物的敏感性及药物到达感染部位的浓度来选择合适的药物,致病菌尚未明确或病情危急时,可根据感染的部位及患者的年龄、病史、临床特征等进行经验治疗。经验性的治疗方案是以各种感染常见致病菌的种类及其目前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为基础制定的,并非个人经验。单纯的病毒感染、非感染所致的发热不应选用抗菌药物。然而,抗菌药物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率过高的现象比比皆是。我院在相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今年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了严格控制,目前使用率有了明显下降,但仍然达到40%左右,与目前相关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无指征和预防用药过多。临床工作中,无论门诊还是住院患者,都存在抗菌药物应用比例偏高的现象,医师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适应证过宽,有的甚至缺乏应用指征,抗菌药物被滥用。如在门诊或急诊,即使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也较广泛地应用抗菌药物;有的临床医师一旦发现患者有发热现象,便开始应用抗生素,既不查询发热原因,也不做相应病原检查。事实上,这不但违反临床诊疗常规,也违反了合理用药原则。

3、由于缺乏病原微生物检测,医师选用抗菌药物时,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围手术期用药过多、起点过高、外科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三代头孢菌素类较多,甚至在没有任何严重感染指征的情况下。手术患者抗菌素使用率过高,外科系统手术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几近为100%,i类切口联用抗菌药物率也相对较高。

4、给药方式和剂量存在问题。目前我院抗菌药物给药方式以静脉给药者比例较高为主,这说明抗菌药物给药方式非常不合理。在使用剂量方面,大剂量、超剂量现象屡见不鲜,大剂量、超剂量的使用,不仅造成患者的经济负担,更会给患者身体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对策。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让全民意识到滥用抗生素的危害,切实做到抗生素合理应用。

4、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新农合,切实加强合理用药的考核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五

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临床药物种类不断增多。如果医疗人员对于药物的了解程度不够且临床经验相对缺乏,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其过于依靠处方或者盲目相信药物效果,就可能会产生药物滥用现象。尤其是近几年,我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现象越加增多,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整个医疗行业都产生了较大的威胁。现结合我院的基本状况,对抗菌药物使用加以研究,并将临床药物干预应用其中,希望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报告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回顾性分析的方式,选取我院1月至1月期间使用抗菌药物的800例病例资料,按入组时间将所选病例分成甲、乙两组,甲组400例(201月-12月)未经药学干预,乙组400例(1月-201月)经药学干预。甲组男性213例,女性187例;年龄4~74岁,平均(41.2±6.9)岁。乙组男性210例,女性190例;年龄3~75岁,平均(41.3±6.7)岁。两组基线资料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1)根据选取的临床资料,针对患者的病症,以及抗菌药物使用的具体状况进行记录。同时,从资料中了解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后的实际状况。并且,针对药物使用量与使用后的效果进行记录。将这些资料作为我院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的`分析基础。

(2)根据临床资料,能够有效发现抗菌药物使用后存在不良反应的病例。从其反应的具体状况来分析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因素。

(3)在分析出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后,积极采取针对性较高的药学干预措施对乙组400例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有效干预,以提高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效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1.3临床观察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抗菌药的应用情况,比较治疗总费用与抗菌药物费用。

1.4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spss20.0软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以t作为检验标准;计数资料的比较经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根据笔者对病例资料的回顾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行药学干预前,我院抗菌药物不合理现象发生相对较多,如:抗菌药物使用混乱;抗菌药物处方不合理;抗菌药物用药普遍。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很多患者的医疗成本严重增加,不必要的药物使用现象相对较多,造成了大量的医疗资源浪费。

2.2两组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分析由表1可见,甲组联合用药率明显高于乙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治疗费用分析由表2可见,甲组抗菌药物费用与治疗总费用明显高于乙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经药学干预后,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费用与治疗总费用显著减少。

3讨论。

(1)抗菌药物管理力度缺乏。随着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得到医疗行业的认可,人们认为该种药物的临床效果相对较好,因此,一旦在临床出现适用的症状,都会将其作为主要药物,这也就使得当前很多医院对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力度相对缺乏。

(2)医务人员专业性与经验的缺乏。近年来,人们对于医疗行业的需求不断提高,这就使得医疗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教育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偏重速度与理论,这就导致很多医疗工作人员对于抗菌药物缺乏了解,自然也就无法达到准确的使用。

(3)抗菌药物的种类增多。随着抗菌药物的种类增多,人们对其了解的难度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何种药物适用于何种病症还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再加上我国医疗行业还没有对抗菌药物做出特定的管理安排,自然也就使得临床使用的合理性缺乏。

3.2药物干预措施的具体运用。

(1)定期组织抗菌药物应用讲解。就当前医护人员药物应用知识加以培训,尤其是针对一些最新的药物,需要对其各方面的信息以及试用的实际状况进行仔细的讲解,从而使得医务人员充分了解运用。

(2)组建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督查小组。督查小组需要包涵临床、医务、检验与药剂等类别的人员,专门负责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为了达到药物干预效果,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培养督查小组成员,尤其是对于药学干预所涉及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3)使用运行病历的督查、出院病历检查与门诊处方点评等方式,就当前对抗菌药物使用的具体管理措施加以讲解,检查其中涉及的一些管理措施是否得到实践。同时,还应根据具体的临床资料来分析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是否得到提高。

(4)适时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针对不同管理措施下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加以了解。以患者为根本,就其体验来做出对应的调整,一方面有效提高医院在患者心中的形象,一方面有效降低医疗资源浪费。

当前临床医疗中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而临床医学一直在寻找合适的药物干预措施。在药学干预的理念下,做出一定的干预措施,从而使得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現象得以控制,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得以控制,患者的生命健康也得到进一步保障。因此,药学干预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具有较好的干预效果,值得推广与使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七

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减缓细菌耐药的发展,提高我院临床治疗水平,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荆楚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治理,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用药安全。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组织领导。

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要求,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带动医院各项工作上台阶。

伊春市第一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院长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组长与临床科室负责人要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和专项督导检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

全院各涉药科室根据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结合科室实际,制定本科室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科室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科室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四、实施工作。

全院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全面掌握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等情况。

(二)建立完善抗菌药物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药剂科组织医院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药师以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人员为临床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

(三)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根据抗菌药物遴选结果重新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同时进一步健全临床药师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对不符合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处方不得发药,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抗菌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鼓励临床药师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指导,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

药剂科对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医院根据规定及细菌耐药情况对抗菌药物进行遴选并将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剂型和规格)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卫生厅备案。

(五)将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

要进一步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临床药师制度、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处方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干预制度,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占药品用量的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40defindedailydose药物规定日剂量)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得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六)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院要加强合理用药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医院以及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七)动态监测,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查和细菌耐药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并与省级和国家级监测网联通,进一步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情况的监测、预警和干预措施。及时准确上报数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

(八)考核内容,药剂科每年一月份组织对医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规范管理的培训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的医师授予并签订抗菌药物处方权,期效一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监督管理。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科室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4、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八

1、7月1日前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整治方案》,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整治方案》,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并报院长审批。

2、7月18日对全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授予抗菌药物调剂权。

3、7月21日-7月25日临床各科室开展自查自纠。

4、9月20日起医务科、药剂科具体执行,对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应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奖惩,以帮助临床科室持续改进。

5、总结交流。

专项整治结束后,进行全院总结交流,针对存在问题持续改进,迎接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整治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九

c)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d)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e)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f)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十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十一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小组定期对医院抗菌药物的应用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医院合理用药情况,通报全院各科,根据检查的结果,对科室及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批评与经济处罚,促使其进行自我对照、自我评价,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9]。

滥用抗菌药物是全球性各级医院的公共卫生问题[10],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又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重视,我们医务工作者应在不断完善自身工作的过程中,推进社会化合理用药的进程。

【结论】:医院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是全方位的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密切配合,才能使临床抗菌药物的应用科学合理。多数科室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现象比较普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可导致治疗效果不佳,耐药菌株增加,发生医院感染、不良反应产生等,应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从而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

参考文献。

【学习心得】通过半学期的学习,我了解到临床药理学是一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学科。这科课程让我们知道药物在体内处置过程与人体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和机制。从而知道正确服用和使用药物的重要性。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可以安全的,高效的用药,发挥出最大的药效,减少药物使用的不良反应和药原性疾病的发生,同时也让我们学习到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到治病的过程,加强我们对药物的理解,为以后学习更多用药机理做铺垫,是一门非常实用的学科。

两次作业没交原因:1.2.因家里原因,在5月29日到6月15日,请假18天。

2010级药物制剂1班。

姓名:刘佳。

学号:2010215018。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三、切实作好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多学科、多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同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抗菌药物处方检查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不断提高细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诊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应当参加院内包括细菌感染在内的各类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参与医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要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标本质量,提高送检比例,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依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和调整抗菌药物。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师的培养,不断提高药师处方审核与干预能力、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能力,以及参与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和临床用药技术支持的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科普知识宣教工作,营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氛围,提高群众对抗菌药物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支撑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宣教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技术方案》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72号),制订本单位相应的监测方案。要明确责任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对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强度及变化趋势,革兰氏阳性、阴性杆菌耐药形势、变化趋势以及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等进行监测和评价。要定期发布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指导临床做好抗菌药物品种的选择和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的相关数据监测,并保证上报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加大检查指导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利用各种方式采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数据信息,并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在工作中,要注重发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认真总结,加大宣传力度,予以推广。鼓励地方和医疗机构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于抗菌药物管理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适时组织对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十三

根据卫生局下发的《20xx年地区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本院实际,现将20xx年我院抗菌药物临床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文件精神的要求,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临床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医院药事和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医院感染管理从领导小组和处方点评小组等管理组织。

制定我院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细菌耐药与预警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院药事和治疗学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我院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并上报卫生局备案。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并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和数量。按照规定购用抗菌药物,在级综全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个品规。

1、为规范临床应用制定了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2、对我院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抗菌药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进行了培训。根据制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医嘱和处方的管理,确保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的各项指标在规定的范围内。

3、认真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制定的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院的医师进行了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进行了授权。住院医师只能使用非限制级抗菌药物,主治医师使用非限制和限制级抗菌药物;主任使用非限制性、限制和特殊级抗菌药物。

4、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将处方点评情况季度上报医务科,按照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5、对季度排名前10位抗菌药物进行监控通报。

6、由于医院为新建医院,有些功能不完善,未设置临床微生物室,使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为0。

7、大部分临床工程师能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禁忌。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常规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具体情况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8、个别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普通也使用抗菌药物,没有任何指征联合使用、疗程过长、剂量过大等造成耐药菌株的产生。

9、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不合理,使用广谱抗菌药物,预防用药时间过长,术后选用抗菌药物不当并周期过长。

通过对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并结合临床实践,进一步规范我院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使抗菌药物更科学合理地应用于临床,造福于广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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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十四

根据卫医政发〔20xx〕1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于20xx年9月对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情况汇报如下:

1、各科室对我院的抗菌药物的各项组织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组织学习力度不够,抗菌药物使用的各项指标没有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我院个别医生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内容含糊不清,没有严格按照《指导原则》使用抗菌药物。

3、对超常使用抗菌药物的,及时给予停止使用。

4、在本次的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检查中,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超过了60%,应及时控制。

5、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合理,个别存在半衰期较短的抗菌药物药物用法用量不规范。

1、切实发挥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督导小组的作用;明确院长为全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科主任为科室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对抗菌素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2、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全员培训;

3、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要求科室加强组织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学习,达到人人知晓。

4、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各项指标在规定范围内。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方案(优秀15篇)篇十五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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