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BW笔侠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

规章制度是对组织或社会行为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以维护秩序和促进发展。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是组织发展的需要,要及时跟进和调整。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肥城市龙山小学幼儿园(以下称本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作,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使用本园计算机网络的人员必须遵循此制度。

第三条本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颜世民。

副组长:尹衍翠。

组员:尹金霞、李娜、杨美英。

第四条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园网站及bbs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不得利用本园网站及bbs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五条只有遵循本制度第四条的人员才可以注册登记为本园网站及bbs的用户。

第六条网络管理员必须检查链接网站,个人主页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七条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及bbs论坛发表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及时删除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第八条我园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申请,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网管中心具体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进守如下规定:

1、发布申请单位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3、信息审核单位应及时处理申请单位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4、在审核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网管中心;

5、信息审核单位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6、网管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7、网管中心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为保证我园校园网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4、网管中心应定期检查各接入计算机内信息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6、网管中心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组织后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十条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除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

第十一条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口令予以保护,口令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

第十二条对于网络系统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为保证我园校园网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我园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的减少此类损失,特制定以下措施:

1、各接入计算机内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

2、各接入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3、网管中心应定期发布病毒信息,检测校园网内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4、校园网内主要服务器应当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5、网管中心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经本网络或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或直接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第二十条发生网络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应迅速按照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单位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本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各用户同样应当上报网管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用户有义务接受园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管中心应及时掌握校园网内各接入单位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于园内建筑改造施工涉及到计算机通信线路(光缆、五类线)改建,迁动时,应上报本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网上登记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九条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如玩游戏等操作,以避免浪费信道通信资源,防止感染病毒。

第三十一条入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结合我镇实际安全情况,由我镇*政办、综治办、食安办及兴业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专项安全检查组于20xx年12月11—12日对镇机关单位进行安全专项单检查整治。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在这次对镇机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我们重点对各科室的消防、安全用电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每个科室进行挨个排查整治。

二、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从专项检查情况发现,我镇机关各科室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1、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玻璃窗户松动,存在随时破损砸到来往人员的重大安全隐患,需及时排查并妥善解决。

2、食堂二楼六会议室内无消防栓,会议室人员聚集比较频繁并且人数众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镇机关前门门卫室因自来水管排水造成门卫室下沉严重,需尽快移除排水通道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4、镇机关一、二、三楼无干粉灭火器,四楼干粉灭火器已失效,需新增灭火器并更换已失效灭火器。

5、机关科室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关心消防知识,需加强对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措施及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安全隐患的科室立即进行整改排查安全隐患,为机关单位各科室正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保障,现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对各科室及便民服务中心存在安全隐患的门窗、桌椅进行维修加固以及更换。

2、加强对各科室用电管理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备并完善消防器材,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形成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和谐的局面。

3、加强对各科室及机关干部职工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科室及个人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创造和谐安定的工作环境。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市人大会及机关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录音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查考和凭证作用,以适应机关各项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本市的历届历次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会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

3、市人民代表大会、会会议、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

4、会及机关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6、本机关外出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等文件材料;

10、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11、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12、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全套会议文件和省人大会会刊;

13、机关基本建设(包括土建、设备、设施等)计划、图纸、验收等技术资料;

14、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会领导及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时间

1、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

2、各委、办、室承办的文件,办理完毕后归档;

3、本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和记录,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

4、各委、办、室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半年归档一次;

6、机关基建方面的文件材料、图纸,在工程竣工时归档;

7、当年文件材料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部归档。

三、归档要求

7、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3、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四、档案的利用

1、本机关内部向档案室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5、档案和资料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6、借阅人员归还档案、资料时,应检查点交,当面注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录用调配

(一)机关公务员编制出现缺额需补充正科级(含主任科员,下同)以下工作人员时,采取公开招考、内部调配或外部选调的方式补充。公开招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择优录用;内部调配时,遵循发挥业务专长、符合轮岗要求、形成梯次结构等原则;外部选调时,必须从岗位要求出发,在具备相应学历层次、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筛选,由办公室组织考察,按照有关选调规定实施。

(二)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出现缺额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补充工勤人员时,参照前款办法,择优选调或招聘。

(三)机关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选聘或借用工作人员时,必须由用人委(室)填报《临时工作人员选聘审批表》或《临时工作人员借用审批表》,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人大会党组同意。

(四)凡录用调配或临时选聘、借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考核或考察合格、所有规定的选用手续完备后再到机关报到,不得未录先用。

二、晋升考核

(五)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六)机关工勤人员晋级,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坚持经常性的管理、考察,全面掌握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把对工作人员的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情况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八)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岗位轮换

(九)进一步推行干部交流制度,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在认真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正科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轮换,每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同一职级上必须至少从事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但在从事第二个岗位工作之前应该在第一个岗位上工作至少一年半以上。

(十)轮岗人员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不准直接或变相转移公共财物。

(十一)在同一职级没有轮换过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提任上一级职务。

四、请假休假

(十二)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于每年一月十日之前将本委(室)年休假计划送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在此基础上拟制机关年休假计划,经秘书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呈主任办公会通过。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按此计划实施,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工作人员按计划申请年休假时,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正县、副县级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会分管主任批准、会主任审定;正科级以下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分管主任审定。

(十四)工作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上,按照请年休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请事假三天以下、一天以上的,由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委(室)领导批准(委室领导请假由会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权限审批。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天数的,不得再请年休假。

(十五)请年休假和一天以上事假的,均由本人填表、委(室)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逐级呈批、登记备案。请假人员在假满后及时办公室到人事教育科销假。

(十六)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不休或不安排休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须经会主任批准,并按规定请领未休假补贴;如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不予请领、发放未休假补贴。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真正落实中央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战略部署,我校开展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在教育部思政司指导下,我校积极开展了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竞赛,成功完成了大学生网络安全在线教育。

二、为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技能,丰富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我校举办了网络安全教育课程。

三、各学院自行组织了各式各样的活动。

1、土木学院以身边发生的网络事件为例开展针对性专项教育。根据学校和学院学生发生的网络语言使用不当造成的误解、“有图有真相”的实际真相、网络跟帖传谣制造看点、网络诈骗等具体案例,辅导员高印顺老师对学生进行了详细分析解读,为学生有效利用网络的优势又能避免网络所产生的弊端。

2、机械学院新闻媒体中心利用学院公共平台“机械之声”、学院官方微博,播放有关网络安全教育的视频,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部分学生干事前往二十一中附近进行了“网络安全知识知多少”的主题采访,并为周围青少年发放了自制的网络安全小贴士,呼吁广大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确保自身安全。

3、交通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网安启明星”体验活动。利用教育部、公安部推出的“线上网络安全体验基地”,动员学生积极登录参与体验,进一步培养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并制作网络安全知识宣传展板,进一步提醒学生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并不是安全的港湾,网络安全应该警钟长鸣。

4、电气学院成功举办以“互联星空,文明畅游”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活动中同学们积极发放宣传册并引领路人完成条幅签名工作,同学们用嘹亮的声音喊出“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口号,以表达对维护网络安全的强烈责任感和坚定信念。此外各班积极响应上级号召,纷纷开展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为主题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5、材料学院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邀请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管理工作的严世强老师,为学院各个年级的学生代表做了一个关于网络安全与网络文明的讲座。讲座结束后,材料学院副院长刘海宁总结并强调,大学生要利用好网络,使之成为有利的工具,而不是被网络所束缚,同时也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要主动承担起网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6、信息学院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利用已学过的信息技术相关知识,通过开展活动和案例分析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此外还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大力宣传网络安全。学院各班级微博、微信平台负责人整理网络安全的有关资料,对于热点关注的问题在微信平台上积极互动,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7、工程力学系开展了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利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广泛搜集并学习了网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避免大学生在虚拟空间上当受骗的情况发生。此外还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讲堂和网络安全案例简介,研究制定班级《文明上网公约》,以最大的可能降低同学们受到网络侵犯的几率。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可想而知,网络安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至关重要,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宗旨就在于让每个普通人都真切感知到那些近在咫尺的网络安全风险,在用好网络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学习制度

(一)坚持定期学习制度。采取自学、辅学、集中学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以适应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需要。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决定、决议、文件精神。

2、法律知识:主要包括财政、税收、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新近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

3、业务知识:主要包括财经方面的新制度、新办法和电算化培训等。

4、其他方面知识: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

(三)集中学习由分管机关的所长负责牵头,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力求多样化,讲求实效。

(四)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分管机关的所长请假,并到办公室登记。

(五)遵守学习纪律,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六)坚持做到集中学习有笔记,讨论有结果。

(七)鼓励干部职工进行学历、职称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对取得相关成绩的,按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二、机关考勤与值班制度

(一)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所内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二)严格工作考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应请示批准,说明事由、去向、时限。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

(三)严格请假制度。因病需要休息的,须凭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因事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的,一律以旷工处理,视情节扣发一定的责任制奖金。

(四)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制和年休假制。特殊情况必须服从统一安排,随叫随到,无条件上岗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五)值班安排

1、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领导由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2、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2、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3、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

4、负责当天环境卫生,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七)值班纪律

1、值班时间严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地点统一设在一楼。

2、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发安全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4、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八)法定节假日期间,统一安排的岗位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婚、产、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纪守法,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打牌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私藏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二)办公室和宿舍要做好防抢、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走锁门、关电、关水,有价证券、票证和现金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司机必须保障行车安全,经常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及车容整洁,做到按时出车,按时返回。

(四)门面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工作,对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及时排除。

(五)处罚

1、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2、凡公共场合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财政所同时申请镇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责任制给予相应的扣分。当年的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3、办公室、宿舍发生火灾,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其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办公室、宿舍被盗,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使用管理

1、单位内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个人负责,多人使用的计算机,应明确专人负责,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应定期打扫清洁卫生,严防烟灰、纸屑、茶水等进入计算机,确保安全运行。

2、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系统和关闭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下班后应当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网线,如遇雷雨天气,应切断交换机的总电源,保护好电脑。

3、严禁在上班时间聊天、玩游戏、看影碟等;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与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避免计算机、打印机的疲劳使用,降低机器损耗。

4、严禁任何人私自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特殊需要,须经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5、为保证网络系统安全工作,软盘、u盘、光盘等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6、计算机正常损耗的维护工作,应委派专人负责。

(二)信息系统管理

1、与区财政联网的计算机,由区财政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非计算机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完整和稳定。

2、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防火、防电、防雷规定,预防火电侵害,确保人身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3、应正确使用电源(含ups),计算机设备使用的电源和其他超负荷设备使用的电源应分开,电源在接地方面要符合要求,避免因电压不稳或接地不良而损坏计算机设备。

4、遇到雷雨天气或长时间不用计算机设备,应关闭计算机设备电源。

5、网络设备的调试、安装完成以后,计算机管-理-员应该及时修改口令,删除不必要的用户。

6、针对系统应用的不同用户,应当设置口令和权限,各用户对操作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经常修改。

7、每台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出现故障或发现病毒,应及时通知网络维护员。网络维护员应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好记录。除网络维护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任意安装和删除软件,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器和交换机上的各项系统设置。

8、单位需向外网提供数据信息,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可用性、严谨性与真实性,重要上网内容需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杜绝泄密情况的发生,确保信息安全。

9、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借出本单位电脑,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

10、可查找与工作相关信息;严禁浏览反动、色情网页,不发表反动言论;严禁从网上下载游戏、电影等内容。

(三)事故责任追究

1、私自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的,或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护费用。

2、因操作人员使用未经杀毒的软盘、光盘等导致办公系统感染病毒、出现瘫痪现象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未经同意,私自从互联网下载有关内容而致使黑客或病毒侵袭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事故违规的处理按组织程序办理。

为促进机关文明办公,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上班行为,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遵守作息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严格请假制度,因病、因事要请假和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一般干部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局班子成员需向局长请假,并报备局办公室和当天考勤人员。凡未预先请假和报告离岗的,均以违规论处。

三、每天实行考勤登记,由各股室负责人轮流考勤,并将出勤情况逐日报局办公室汇总登记。

四、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与安静,股室内文字材料等物品摆放有序,便于查找和使用。

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服务热情周到,态度谦虚谨慎,当好公仆,努力为民政对象多办实事。

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闲聊,玩电脑游戏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在日常接待、打电话时,坚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等文明礼貌用语。

八、坚持“首问负责制”,不推脱、敷衍,用实际行动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践民政工作宗旨。

九、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制度

一、领导班子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三)领导班子会议主要议题:

1、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议和指示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全局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总结,以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安排和主要会议材料。

3、总结上月全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讨论安排下月工作。

4、局长办公会提交研究的事项及其它有关事项。

5、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6、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审定,并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具体事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

二、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分管领导,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工作人员列席。

(二)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2-3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三)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上级专业会议贯彻意见和措施。

2、由业务股室承办的专业性会议有关安排。

3、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临时下达的工作部署。

4、临时突击性工作安排。

5、各项专项款物的下拨方案。

6、根据局长意见,需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办公会议题由股室申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股室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

三、全局干部会议

(一)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召开。

(二)全局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三)全局干部会议的议题:

1、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3、总结部署局内工作。

4、通报本局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5、其他需在全局会议上布置的事项。

四、周例会

每周星期一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活动,通报商讨准备提交局班子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初步意见。全局干部职工参加。

学习制度

(一)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平时自学的基础上,每季度安排一天的时间,集中全局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性业务培训,邀请有关领导授课。

(三)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剪报、学习笔记和电子文稿收集工作,切实加强公文写作练,每月撰写1篇200字以上的业务综合动态信息、每季度撰写1篇800字以上的理论或调研文章。

(四)严格实行“以奖代罚”措施,每写1篇业务综合动态信息奖50元,每写1篇理论或调研文章奖100元。在市一级新闻媒体每发表的奖300元,在省一级新闻媒体发表的奖500元。于年底统一兑现。没有按照量化要求完成任务的给予全局通报。

(五)建立干部职工学习考核制度,由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陈清涛同志任考核组组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不定期检查青年干部学习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机关作风建设考评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区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经常性的廉政建设教育,进一步提高加强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法纪观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

二、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三、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制度等。

五、坚持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等,必须经党组会讨论决定。

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自觉抵制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下基层工作按标准就餐,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局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请求组织、纪检部门派人参加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法规进行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机关接待制度

一、接待原则。局机关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节俭、周到、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局机关接待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行为,主要包括上级业务部门来珠晖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单位来局检查、指导、参观、学习、联系工作,下级业务部门来局汇报工作等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行为。局机关接待严禁用于私人接待。

三、接待办法。局机关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局机关接待归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活动由相关股室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接待程序。

1、接待用餐:由对口接待业务股室报局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同财务分管领导衔接后报局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办公室无法安排,需由分管领导报局长同意后,由股室控制标准安排用餐,事后及时报帐。

2、接待用餐和用物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在外安排接待用餐和用物的,办公室一律不予报帐。

全局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接待管理工作,局领导、股室负责人要带头反对奢侈浪费现象,严格把关,尽可能减少接待开支。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和驾驶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派车原则:1.因公用车;2.单个用车须让多人用车;常规工作用车须让急事、特事用车;3.按申报时间先后用车。

三、因公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间返回。禁止无故延长用车时间,禁止擅自将车辆外借。集体学习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非紧急公务一律不派车。国家法定假日期间一律封车。局内干部、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因私用车须经局长同意,由个人负担汽油费、路桥费等一切费用。

五、车辆维修、装修、换件等要按程序打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财务、司机共同办理。

六、驾驶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按时出车,定期保养和清洗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晚上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局内车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行驶,违者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因责任事故或出私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人员伤亡等,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工作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民-主监督、集体决策、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

二、局机关各项经费,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所确定的意见组织实施,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强国有资产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年度预算安排及全局性专项经费的分配、下达,由局办公室财务会同业务股室提出预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年终局财务要向领导班子通报执行情况。

四、凡报销的单据一律为原始凭证。经批准的每一笔业务开支,都要有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五、财务人员要按规定设置帐目、编制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种帐目达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所有资金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开户、公-款私存和为拉关系到其它银行开户。资金结存及使用情况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

六、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要求,局机关购买各种物资,如走访慰问优抚对象、特困户、残疾人等,由局长办公会审批、并确定发放制度。凡无偿发放的物资,领取者必须签字,经办股室必须编制发放明细表上报局财务,由局长签字,以备检查审计。

七、下属事业单位要接受局财务的业务指导及计财、审计、监督检查,每季末十日内向局长报送业务财务报表,以便于领导掌握全局财务收支情况。

工作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和本局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督查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2、列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考核事项的完成情况;

4、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每月工作要点落实完成情况;

5、上级和本局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6、建议提案交办落实情况;

7、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8、其他经局领导批示或要求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时限

1、实行工作月报制。局机关股室应于每月25日(双休日顺延)报送《工作月报表》,内容包括当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份工作要点。

2、紧急公文或注明办结时限的,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承办股室因故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局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各责任股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在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或委员的沟通联系。

4、对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各股室应分别于6月底报送半年工作小结,12月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各股室还需不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5、信访件,属政策规定明确且具体情况清楚的,应即时作出答复;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研究处理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

三、督查方法

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局机关各项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股室参与配合。

1、重点督查。对上级机关和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心工作等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实施重点督查,定期催报落实情况。

2、跟踪督查。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局办公室应对每一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和沟通,直至批示件办理完毕。

3、定期督查。对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由局办公室牵头各股室抓好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各股室按月报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4、紧急督查。办理时限紧迫的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督促限时办结。

5、专项督查。对不符合督查事项办理要求的,局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且事先又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局办公室应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事项催办单》,加大催办力度。

6、通报督查。对上级机关和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等督查事项,局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延期办理的督查事项,也将酌情予以通报。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学习制度

(一)坚持定期学习制度。采取自学、辅学、集中学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以适应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需要。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决定、决议、文件精神。

2、法律知识:主要包括财政、税收、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新近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

3、业务知识:主要包括财经方面的新制度、新办法和电算化培训等。

4、其他方面知识: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

(三)集中学习由分管机关的所长负责牵头,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力求多样化,讲求实效。

(四)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分管机关的所长请假,并到办公室登记。

(五)遵守学习纪律,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六)坚持做到集中学习有笔记,讨论有结果。

(七)鼓励干部职工进行学历、职称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对取得相关成绩的,按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二、机关考勤与值班制度

(一)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所内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二)严格工作考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应请示批准,说明事由、去向、时限。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

(三)严格请假制度。因病需要休息的,须凭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因事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的,一律以旷工处理,视情节扣发一定的责任制奖金。

(四)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制和年休假制。特殊情况必须服从统一安排,随叫随到,无条件上岗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五)值班安排

1、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领导由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2、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2、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3、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

4、负责当天环境卫生,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七)值班纪律

1、值班时间严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地点统一设在一楼。

2、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发安全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4、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八)法定节假日期间,统一安排的岗位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婚、产、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纪守法,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打牌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私藏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二)办公室和宿舍要做好防抢、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走锁门、关电、关水,有价证券、票证和现金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司机必须保障行车安全,经常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及车容整洁,做到按时出车,按时返回。

(四)门面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工作,对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及时排除。

(五)处罚

1、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2、凡公共场合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财政所同时申请镇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责任制给予相应的扣分。当年的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3、办公室、宿舍发生火灾,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其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办公室、宿舍被盗,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使用管理

1、单位内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个人负责,多人使用的计算机,应明确专人负责,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应定期打扫清洁卫生,严防烟灰、纸屑、茶水等进入计算机,确保安全运行。

2、正确开机和关机。开机时,先开外设(显示器、打印机等),再开主机;关机时,应先退出应用系统和关闭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和外设。下班后应当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网线,如遇雷雨天气,应切断交换机的总电源,保护好电脑。

3、严禁在上班时间聊天、玩游戏、看影碟等;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与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避免计算机、打印机的疲劳使用,降低机器损耗。

4、严禁任何人私自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特殊需要,须经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5、为保证网络系统安全工作,软盘、u盘、光盘等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6、计算机正常损耗的维护工作,应委派专人负责。

(二)信息系统管理

1、与区财政联网的计算机,由区财政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非计算机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完整和稳定。

2、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防火、防电、防雷规定,预防火电侵害,确保人身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3、应正确使用电源(含ups),计算机设备使用的电源和其他超负荷设备使用的电源应分开,电源在接地方面要符合要求,避免因电压不稳或接地不良而损坏计算机设备。

4、遇到雷雨天气或长时间不用计算机设备,应关闭计算机设备电源。

5、网络设备的调试、安装完成以后,计算机管-理-员应该及时修改口令,删除不必要的用户。

6、针对系统应用的不同用户,应当设置口令和权限,各用户对操作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经常修改。

7、每台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出现故障或发现病毒,应及时通知网络维护员。网络维护员应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好记录。除网络维护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任意安装和删除软件,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器和交换机上的各项系统设置。

8、单位需向外网提供数据信息,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可用性、严谨性与真实性,重要上网内容需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杜绝泄密情况的发生,确保信息安全。

9、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借出本单位电脑,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

10、可查找与工作相关信息;严禁浏览反动、色情网页,不发表反动言论;严禁从网上下载游戏、电影等内容。

(三)事故责任追究

1、私自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的,或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护费用。

2、因操作人员使用未经杀毒的软盘、光盘等导致办公系统感染病毒、出现瘫痪现象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未经同意,私自从互联网下载有关内容而致使黑客或病毒侵袭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事故违规的处理按组织程序办理。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管理,进一步建立严谨、规范、有序的办公秩序,倡导和形成“团结、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树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形象,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及值班制度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严禁串岗闲聊、溜班脱岗、玩电脑游戏等。要讲团结、讲文明、讲高效,共同促进机关文明和-谐。

2、实行全员上下班签到制。每日由政工科在上下班之前的10分钟内负责组织落实,上午两次,下午两次,一日共四次,不得早签、补签。因事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及时向政工科如实说明原因,由政工科(或本人事后)在当日(次)签到栏如实填写情况。 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的扣除工资50元,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不到2小时的扣除工资100元,2小时以上的扣除工资150元按旷工处理。 每人签到情况一月通报一次,年终纳入个人考核综合评议。

3、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病(事)假要按程序报批,副书记要向书记请假,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副书记请假,科员要向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的,要上报书记同意;全年病(事)假超过7天以上的,原则上冲抵个人年休假时间;未经程序报批准假的,视无故旷工论处,并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4、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拟年休假的,要在一个星期以前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和分管签批并报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允许休假。原则上一个科室不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申请年休。年休人要保持通信畅通,必要时,要根据安排返岗工作,休假时间顺延,或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另行安排休假。

5、坚持落实值班制,由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检查督促。值班时间为每天上午7:30-9:30时。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当日值班室清洁卫生、上下联络、机关安全,并会同信访室共同做好来访接待工作等。当日值班人员因公、因事不能值班的,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或个人做好调班衔接工作。节假日和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值班。 值班不到岗或脱岗,发现一次扣除工资50元,如值班不在岗被上级机关通报的,一次扣除工资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

6、层层建立健全安全及卫生管理责任制,分管机关领导对机关安全及卫生管理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协助负责分管科室的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各科室要进一步细化内部安全与卫生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位。

7、机关公共安全由当日值班人员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由办办公室划定责任区,落实到具体科室每日清扫保洁。

8、办公室在认真抓好自身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同时,要协助分管领导切实抓好各科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

三、财务及财物管理制度

9、本着节俭、用活、管好的原则,严格落实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与监督。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提请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10、各科室内部的购置活动,要先列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重大开支需经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纸张、油墨、笔记本等办公易耗品,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集中采购,各科室按需领用。

11 、如因公需借支现金的,要经领导批准,按程序办理借支手续,2个月内结帐。如长时间不能结帐的,从借支人工资中抵扣。

12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公共财物管理。值班室、会议室、各书记办公室设备、设施和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的办公设备由各科室负责,实行科长负责制;传真机、复印机,由综治办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共同使用;因管理不善,致使设备财产毁损、缺失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并赔偿 。

13 、机关所有财产,由办公室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检查。

14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节约意识,厉行节约,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积极争做节约办公的模范。

四、车辆管理制度

15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供全体工作人员共同使用。

16 、公务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派。同城公务活动,鼓励少用车或不用车;同地、同向公务活动,鼓励合并用车。

17 、机关车辆一般不外借,不派私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的,须经分管机关的领导批准。

18 、小车维修须先填写申请单,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重大维修活动,经书记办公室会集体研究决定。

19 、车辆油料管理按行车里程与单位能耗进行核算,一月抄一次表,当月核算到位。过桥费等管理按出车情况核准报销,一月结算一次。

2 0 、司机要爱护车辆,勤清洗、勤维护,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严禁公车私用。司机实行坐班制度,无公务用车期间,人车一律在机关待命 不得请假 , 无事项 不得私自外出。

2 1 、司机应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 通信工具如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无故不开机的一次扣除工资50元。如不服从安排,影响机关正常运转或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

五、会务及接待管理制度

2 2 、机关大型会议和活动,由分管领导统一协调、安排,办公室具体承办;其他各类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提供相应保障。

2 3 、接待经费本着热情周到、节约从俭的原则,坚持集中管理、切块包干使用。各副书记按分工进行对口接待,全年人平1万元接待经费,每月书记办公会通报一次支出使用情况。各科室来客接待,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超支部分自行垫付 。

25、严禁乱接待、乱开支。未经集体研究,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到基层单位报销招待费用和其他开支。

六、文电及印章管理制度

26、机关所有来文来电先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登记,然后由办公室根据发文范围和内容,分发相关科室传阅和管理。

27、重要来文、来电,要先送书记阅示,然后再按阅文范围送阅,并迅速周转办理。

28、强化内部保密工作,认真管好密电、密件管理,确保不发生内部泄密问题。

29、机关文件的制作,要讲规范、讲程序,各类发文必须经领导签批后才可印发。

30、各单位印章由办公室集中存入保密柜统一管理,用印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应做好用印登记,严禁滥用印、私自用印。

七、学习制度

31、为提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实行星期五集中学习制度。分管机关领导负责组织,政工科具体承办。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党的知识、廉政教育以及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32、各科室和个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工作,加强经常性的业务学习。

33、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市学习“超市”的学习,政工科要加强组织与督促检查。

八、考评制度

35、坚持领导点评与机关干部测评相结合,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年终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议。评议较好的,年终评为优秀档次,并推荐到上级和全市有关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

36、把考评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对那此表现突出的,积极推荐提拔任用。

[目的]第一条  

[适用]第二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作方针]第三条  

[责 任 人]第四条  

[责任落实]第五条  

[责任人职责]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管理人职责]第七条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责任划分]第八条  

[同营责任划分]第九条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消防重点单位]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八条  

[重点部位管理]第十九条  

[明火管理]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疏散通道管理]第二十一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消-防-队]第二十三条  

[消防预案及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防火巡查]第二十五条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检查]第二十六条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设备维护]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为加强办公室安全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能力。确保公司的财产、资料与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0  范  围  

适用于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

3.0  职  责 

3.1  所有行政大楼员工负责遵守本制度的执行;

3.2  各部门经理对所属辖部门及下属有安全管理责任。

3.3  办公室为公司安全检查部门,负责办公区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本制度落实和执行;

3.4  后勤夜班巡视人员负责监督实行本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3.5  总经理授权制度监督、执行人,实施对本制度全面监督。

4.0  内  容

4.1  办公室安全类别:可控制类、不可控制类。

4.1.1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可以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电脑操作不当、电源使用不当、行走及上下楼梯及未做好防盗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为火灾、资料丢失及被盗、资金财产被盗等。

4.1.2 不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不可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设备的老化、被抢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灾害等。

4.2   办公室安全管理

4.2.1各部门经理为该部门办公区第一安全责任人。

4.2.2公司所有办公室钥匙由办公室备存一把,各部门员工钥匙登记由本部门经理管理;门窗、门锁损坏及时报办公室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经理承担。

4.2.7各类公章严格存放在带锁的保管地点,随用随取,用后放回、锁好;

4.2.8重要部门如财务部、研发部除工作外,不得在室内逗留、闲谈及翻阅室内资料;

4.2.9不带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及办公室内不得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同意。

4.2.10下班前应安放好物品,切除有关设备的电源、关好门窗;

4.2.11后勤夜班值勤人员负责每日办公区域门窗、水电、及会议、接待室的检查管理工作。

4.3  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4.3.1禁止在办公室吸烟;

4.3.2禁止私拉电气线路和拆装、增加用电设施;

4.3.3禁止在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上岗;

4.3.4禁止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3.5禁止倚靠、攀坐窗户边缘等危险部位;

4.3.6禁止向窗外抛物;

4.3.7禁止在楼道、办公室内打闹;

4.4  处罚措施

4.4.1由可控类别工作未做到而导致的工作安全事故,根据损失额度,直接责任人承担90%责任,直属领导负10%责任。

4.4.2不可控事项免除安全责任。

4.4.3个人贵重物品丢失由保管人自己承担责任。

4.4.4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给予50元—300元罚款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7.2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由办公室开罚单送至财务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4.8   附  则

4.8.1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为了规范办公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公司《厂规厂纪》制定本制度

一、 上班时着装整齐、服装统一、坐姿端正。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形象。

二、 办公室谢绝吸烟、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严禁闲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 未经许可,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室,有事情统一由管理人员或文员办理。维护办公室的权威性。

四、 办公室须有专人值班,不得空缺。负责接听电话,接发传真和来访接待。

五、 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用公司电话聊天,包括打入的电话。接拨电话言语尽量简洁,做到长话短说。

七、办公室传真机、复印机由专人负责,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不得用传真机拨打电话,不得传真复印个人资料。

八、行政人事部及时打印话费清单,掌握和报告公司业务电话及私人电话的拨打情况。

九、办公室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在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起桥梁作用。

十、 公司电脑专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练习打字、玩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

十一、公司电脑及网络统一由专人维护保养,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盘上机操作及安装。

十二、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别人隐私和公司制度。做到不听、不问、不传。

十三、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关闭空调,关窗,断电, 锁门。

(一)规章概述

办公室是公司的重要的综合管理部门,有的称为办公厅,有的称为综合部,有的称为行政管理部,有的叫做秘书处,等等。名称虽然不同,但职能基本差不多,都是公司的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部门。归纳起来,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为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二是对外代表公司处理相关行政事务,是宣传公司、推广公司的重要的部门;三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对行政指令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办公室不仅是公司形象的体现,也是公司管理水平的体现。因此,加强对办公室事务的管理,是公司管理的基础工作。

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文书档案通常是办公室必管的内容;机关财务、后勤服务有的是办公室的工作内容,有的可能有独立的机构负责;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服务条件,比如车辆的安排、秘书、生活接待等也是办公室的职责。因此,办公室管理制度是综合性的,机关的全部可能都是它的工作范围。各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的办公室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系列管理办法,以便于做好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公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要通过若干独立的规章制度反映出来。从通常的办公室的职能考虑,主要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公室管理办法;

2.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管理办法;

3.值班室管理办法;

4.值班管理办法;

5.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6.公司电算中心管理办法;

7.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8.公司卫生、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办公室管理制度要求根据不同岗位做出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力求使每个员工都能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司的办公活动正常、顺利地开展。由于不同岗位的要求不同,所以通常不可能用一部统一的规章约束各个方面的工作,因此,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各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然后汇编起来供员工遵守执行。

(四)范本

格式一________公司办公室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2.办公室主任对办公室管理负有直接的责任。

3.本办法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4.档案管理

(说明:写明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职责、责任等)

5.印鉴管理

(说明:写明印鉴的刻制、使用、保管等内容)

6.公文打印管理

(说明:写明公文打印管理的程序、印刷质量等内容)

7.用品管理

(说明:写明用品管理的原则、人员、程序等)

8.库房管理

(说明:写明库房保管人的权限、职责、安全防火防盗等)

9.报刊及邮发管理

(说明:写明相关的要求)

10.办公室接待事务管理

(说明:写明接待的标准等内容)

11.办公室对外联络

(说明:写明对外联络的批准程序、费用的审批等)

12.办公室其他事务的管理

13.办公室卫生管理

13.1办公室负责保持全公司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定期打扫;

13.2公司领导的办公室的卫生由后勤办负责;

13.3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全公司的卫生检查,保持良好的办公条件。

14.办公室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和岗位责任。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二________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作责任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办公室主任应当负责督促、检查行政部门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2.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公司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请示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

3.根据总经理提出的指示,负责组织总经理主持的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

4.负责起草总经理授意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主动为总经理当好参谋。

5.组织起草总公司文件(对各职能科室以公司名义起草的文件负责审核),做好公司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以及行政文件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6.组织做好公司印鉴和介绍信的使用保管、函电收发和报刊收订分发工作,及时编写公司大事记。

7.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

8.组织做好来客接待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9.指导做好电话话务与机线维修工作。

10.根据总经理提出的方针目标要求,及时编制本室方针目标,并组织检查、诊断、落实。

11.负责公司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及办公用品、用具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并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及各科室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

12.负责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13.办公室主任职权

13.1有权向公司各部门索取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13.2对公司经理会议决议和经理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检查督促;

13.3有权催促各部门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

13.4有权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13.5有权按公司的指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13.6有权安排调度车辆的使用;

13.7对各科室以公司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审核和校正权;

13.8对不符合上级规定或质量不高、效果不大的文件、资料有权拒绝打印发放;

13.9对要求多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有综合平衡或精简压缩的权力;

13.10有权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对办公用房进行分配和调整,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进行检查、督促。

14.办公室主任职责

14.2对公司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

14.3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失密、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

14.4对公文、函件、报刊、电报传递不及时或发生丢失、误传现象,影响工作负责;

14.5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

14.6对所属服务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14.7对本室所属岗位发生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14.8对未及时根据公司方针目标要求编制好本室方针目标以及未及时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三________公司值班室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2.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3.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4.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5.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6.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7.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8.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四________公司值班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为完善值班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工作,制定本办法。

2.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办理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2.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2.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2.4随时注意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2.5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3.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3.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3.2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5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4.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配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5.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6.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再行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7.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7.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7.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7.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7.4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8.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9.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10.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11.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五________公司前台值班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前台接待工作。

2.前台及各楼层值班人员,统称值班员。

3.值班员上班须着工作装、化淡妆。

4.值班员要按以下程序工作:8时15分到公司,穿工作服,检查打卡机,8时30分收卡。由公司派车接送上班的员工,因堵车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不能准时上班的,不以迟到论,但要注明原因。

5.值班员对待员工或其他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对来访高层领导的客人,要问清事先有无预约,并主动通知被找领导;客人到领导办公室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杯。

6.各楼层的值班员,应视本楼层的具体情况,参照前台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值班员要保持会议室的整洁,早晚各检查一次。

7.会议室开会时,应事先做好清洁工作,并主动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倒茶水。会议结束后,立即清理会议室。

8.值班员应推迟30分钟下班,各楼层值班员下班前应先关好空调整机并检查各办公室,发现里面没有人时,应锁门关灯,做到人离灯灭。如有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加班时,要告知其离开时通知前台。当天值班的前台值班员,亦应在员工下班后巡逻楼层,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9.值班员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或处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扣除当月奖金直至给予辞退处理。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六________公司电算中心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为了维护公司电算中心工作秩序,做好电脑保密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公司电算中心及其员工。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电脑管理细则,报总公司电算中心备案。

3.电算中心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算中心人员进入电算中心。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4.电算中心员工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科学地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集团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5.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算中心。

6.电算中心员工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7.电算中心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财务部。

8.严禁将电脑用于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9.电算中心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七________公司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防止泄密,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涉及的计算机设备,包括电算中心计算机设备及由电算中心负责安装在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算机设备。

3.病毒防护要求

3.1装有软驱的微机一律不得入网;

3.3对于尚未联网的计算机,其软件的安装由电算中心负责;

3.5所有计算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3.6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备份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

3.7软盘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3.8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机;

3.9任何人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

4.病毒防范措施

4.1由电算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电算中心管辖范围内所有计算机的病毒检测和清理工作;

4.4由电算中心经理负责对防病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硬件保护及保养要求

5.2硬件维护人员在拆卸计算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5.3硬件维护人员在作业完成后或准备离去时,必须将所拆卸的设备复原;

5.4要求各专业负责人认真落实所辖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

5.6所有带锁的计算机,在使用完毕或离去前必须上锁;

5.7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继电保护电源。

6.硬件防范措施

6.1各单位所辖计算机的使用、清洗和保养工作,由相应专业负责人负责。

6.2各专业负责人必须经常检查所辖计算机及外设的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奖惩办法

由于计算机设备已逐步成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因此,电算中心决定将计算机的管理纳入对各专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并将严格实行。

7.1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扣发当月奖金:

7.1.1计算机感染病毒;

7.1.2私自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7.1.3计算机具有密码功能却未使用;

7.1.4离开计算机却未退出系统或关机;

7.1.5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外设造成不良影响;

7.1.6没有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及相关外设。

7.2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可扣3~6个月的奖金:

7.2.1违章作业;

7.2.2保管不当;

7.2.3擅自安装、使用硬件和电气装置。

7.3造成硬件的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由当事人如数赔偿。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八________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年月日( )办字第号

1.总则

1.2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办理。

2.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图书室负责管理,并于每年5月和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3.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将书名、出版社名称、著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馆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于图书之末页。

4.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图书室编制目录卡以供员工查阅。

5.借书人以本公司员工为限。

6.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必须阅览者限于当日归还,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7.一般书报杂志可随意阅览,阅毕应归回原处,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告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资料剪贴供公司参考不在此限。

8.员工所借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9.员工的借书分个别借书与科别借书两种。科别借书系指属某科之专用图书,由单位主管具名借用。

10.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时30分至11时,下午1时至3时30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11.借书期间一律为1个月,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次为限。

12.借书册数以10册为限。

13.科别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两条的限制,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14.员工欲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持单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借书人,应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章后,一并与借阅单妥为保管。

15.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图书卡归放书内。

16.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偿。

17.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者,除未还书前应停止其借书权外,必要时,可予以通报。

1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

1、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2、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动火,必须持证上岗(焊工操作证动火证)明确监火人,备带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域严禁吸烟。

5、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6、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7、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围不准任意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第一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和发放。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需新购办公用品,先到局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购买审批单”,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

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在20xx元以上者,须送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后,再报局领导审批,方可购买。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在10000元以上者,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

第三条 购买办公用品需两人经手,办公用品入库时,经保管人员核实无误后,填写“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单”,凭单入库登记。

一次性领取办公用品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保管人员凭单发放。属固定资产的用品,须在局财务审计科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属政府统一采购的办公用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管理、发放和使用办公用品要厉行节约,做到每季度进行实物盘存,公布情况。

第七条 每当申请新购办公用品时,需报告上一次采购办公用品的发放情况及库存情况。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xx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每人年初必须制订。

学习计划。

年终有。

学习总结。

并有专门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四五”普法法律常识,党纪条规,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和精神。

三、学习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以个人自学和分站室学习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请专人授课讲座,召开专题座谈或讨论会,下基层实地调研、学习培训等。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时间安排:每周学习一次,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或自学时间。若遇工作安排,学习时间相应后推。

为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使机关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局集体研究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或。

承诺书。

即:局分管领导向局长签订责任状,各站所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签订责任状,一般干职工向站所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为强化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引入风险抵押金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人人都必须缴交一定数额的风险金,未交风险金的不给岗位,第一年只发给银行工资折工资,如遇机构改革,作减员待岗对象处理;第二年仍不缴交风险金的,不签续聘;需要请长假的,按请假有关规定办理各人所交风险金原则上中途不退(含中途调离或自愿离开、退休人员),年终按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依情给予退回。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共事,互相协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各站所室内一般工作人员向站所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站所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和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向局长负责。

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对哪一级没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门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全年奖金和年终公务员评先晋升职称资格。

三、引入竞争机制。按照“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定岗定责、竞争上岗”的原则,全局干职工已缴交风险抵押金的,都可参与竞争择岗,在竞争中落岗的,作待岗处理,只发给银行工资折的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奖金待遇。待下年度再参与岗位竞争,连续两年落岗,作减员对象。

四、为树立局机关良好形象,工作人员对工作对象必须热情对待,服务周到,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严肃处理,对当事人停职反省或调离原岗位。

各工作人员应勤政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有关数据和典型材料,当好领导参谋。各站所室每年应拟写2篇以上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材料且至少一篇在市政府参阅件或省、宜春市业务刊物上发表。年终完成任务者,每篇奖50元;未完成者,差一篇罚站所室50元。

五、各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不准贪腐,以岗谋私,更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工作对象索、拿、卡、要。否则,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条规处理。

六、各站所室在处理相关业务工作中,涉及到关键性统计报表和重要材料,须请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经有关领导审定后方可上报,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将按工作失误严肃处理。

七、为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的安静、优雅和严肃性,上班时间应认真处理各自的工作业务或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坚持做到以下“六个不准”。

1、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否则,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2、不准携带小孩上班,家属子女、亲友不得到办公室聊天,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3、不准在工作时间大声暄哗,更不得三五成群对机关内外人和事品头论足,说三道四,惹事生非。严格注意保守机关机密。

4、不准在工作时间开展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更不得进行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轻则处以200元罚款,并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待岗三个月。

5、下乡不准酗酒,否则,后果自负。

6、非工作需要不得客串站所室或到其他单位窜门,更不得拉帮结派,搞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非组织活动,否则,从严处理。

对于以上“六个不准”,应认真遵守,局机关将不定时派人进行督查,查实有以上情况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首次通报批评,二次处罚当月奖金,三次处罚当月工资和奖金,四次停职检查,屡教不改者作待岗处理。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工作秩序,提高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政令顺畅,努力做好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事业的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地完成上级领导、机关赋予的各项任务。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印章是县局履行职责权力的合法标志,并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

正确的管理和使用机关印章是局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局机关印章的管理,做好用印、监印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启用局行政公章须经局长同意;。

2、启用局党组公章,须经局党组书记同意;。

3、启用局机关其它印章,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4、凡在局机关以外的其他函、信、证件用印,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

5、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阅用印文、信内容,以防错盖印章;。

6、一份文件只盖一次印章,如文件内容有变动,应再次请示后再用印。

8、印章应妥善保管,随用随取,不得随意乱放,管理人员不能自作主张用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以杜绝各种违章、错用现象,保证用章准确无误。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局机关事事有责任,事事有落实,提高办公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保障质量。加强各项工作的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程序,也是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主要体现。请示时,要说明请示的事务名称和原由及建议或意见;报告时,要报告事务的时间、名称、完成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按级请示和报告。办公室日常事务通常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负责人请示和报告,再由办公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和局长请示和报告。

2、归口请示和报告。各业务口子上的工作由负责各业务工作的人员向负责该业务工作的领导请示和报告,如有重要情况,再由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或报告。

3、对来信来访工作,要及时请示报告局长或分管领导,并及时通知归口单位处理。

会议制度的目的,旨在为增强领导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有利于发扬民主、互通信息,使纵向、横向工作不脱节,有利于各工作部门间的协作,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变动,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原由。

2、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每个季度由局长主持召开一次,主要由各单位领导汇报本单位每季度工作情况,听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部署下一季度的工作。

3、局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局党组会议,遇有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使办公室公务接待用餐做到既热情、又节约,办公室工作人员值班、加班用餐规范进行,特制订如下规定:

1、凡因公务需安排用餐的,须报分管领导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在指定地点安排。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原则上菜金不超过120元,酒水一般不用高档酒。经手人要负责填写派餐单(接待单位、事由、人数、标准、时间等),其他人不得随意安排。餐费结算时,办公室凭派餐单和其他记帐凭证付款。

2、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打整包香烟、不上水果,不用公款购买礼品赠送,确有必要的须经局长同意。

3、公务接待用餐完后,负责安排的人员当天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用餐实际开支情况,并予登记;办公室主任每个月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送一份公务接待开支表。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纪律、节约开支,提高办事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和现行财经纪律,报帐及时准确。

2、坚持财务报帐制,由经手人、验收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方能报销,空白纸条、收据一律不作报销凭证,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3、严格现金管理,因公务借款需经局长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报帐归还。

4.每月向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汇报局机关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

5.做到办公室国有资产按时登记上帐。

6、报帐员与县报帐中心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好资金安排,及时报支发票。

7、做好办公室国有资产损坏后的修理、报废工作。

8、会同办公室主任搞好局机关年度经费分项预算,并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尔后报县财政中心。

为了切实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增强管理人员和办公室全体人员的责任感,节约办公用品费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凡采购办公用品,须填写采购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购置、统一保管,并原则上要有2人以上进行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所购物品必须“货比三家”,力求质优价廉。办公室凭采购单和其他记帐凭证与售货单位结算。

2、贵重办公用品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置。

3、健全建立新购物品入库登记验收手续。凡办公室购入各类(文件头、稿纸、信封、复印纸、白纸、笔记本及其它)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分门别类作入库登记保管负责。

4、完善办公用品出库领用手续。凡领用办公用品,必须注明名称、用途,登记领取数量,并签署领取人姓名。

5、杜绝外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打字复印。

6、废旧物品、杂志、报纸等,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学习是每个人增长知识,拓宽视野、提高素质的最佳途径,机关每个同志必须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负责人或组织者请假。

1、时间安排:每周安排半天,拟定星期五下午。每月不少于2天;。

2、内容安排:主要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

规章制度。

及业务理论知识。

3、讲评安排:每季度讲评一次,每半年小结一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充分发挥驾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到节能降耗,确保行车安全,特作出如下规定:

1、车辆管理。

(1)局机关的车辆管理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派遣。

(2)凡须用车的人员,应先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请示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方可安排使用。用车人不得先用后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

(3)司机应按时上下班,司机要确保领导正常工作用车需要,保证随时出车,因故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请假。司机个人不得私自开车外出,更不得将车交给或借给别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4)司机要加强安全学习,以自学为主,主要学习交通法规、行车规范及有关行车安全方面的知识。

2、车辆保养。

(2)司机应经常性进行转向、刹车、轮胎等关键部位检查,确保安全行车万无一失;。

(4)洗车费小车每月40元。

各车辆按月实际耗油报销,做到一车一卡,专卡专用,不得外借或弄虚作假挪作它用,特殊情况超耗油车辆须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个别增油。无故超标用油的由司机本人负责;未经允许零星车辆用油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

5、车辆维修。

(1)坚持节约的原则。车辆出现小故障,司机要尽量自己修理。

(2)坚持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凡需修理车辆,原则上实行定点修理,必须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填写请修单,造出预算,尔后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对修理厂家进行有关维修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再交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大型修理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司机本人必须一道参加修理。

(3)零件采购。在修理过程中,须更换零配件,由厂家通知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经请示后,方可更换;大额零部件须更换的,原则上自行购买,减少中间环节的管理费用,实行定点购买,及时报销。配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司机与经销商索赔。100元以上零部件更换须将旧件回收交专管员入库保存。

(4)车辆验收。认真执行车辆维修审批验收制度,凡进厂三保,大修车辆须与厂方签好协议,维修项目保证质量时效。出厂前须交专管人员和司机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5)登记入库。凡维修的车辆、购买的零部件要及时登记,注明时间、名称、经办人等。

(6)经费结算。修理厂家须凭请修单和发票一同报帐。对不填写请修单的车辆,办公室不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

6、司机福利及奖惩制度。

(1)随车司机月安全奖80元,根据劳保福利条例规定,结合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对随车司机每年给予300元(含工作衣、鞋、肥皂、手套)福利费,中途调整人员按月计算;每月出车补助80元。

(2)对于驾驶人员发生的违章罚款,单位不给予报销。全年度无违章现象,给予司机适当奖励。

(3)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凡因司机责任出现事故的,扣除当月安全奖;按交警事故认定为准,给予司机一定的经济处罚。

(4)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司机,一次扣除其安全奖10元。

(5)凡局领导出差车辆停行期间,司机私自用车需经局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一经发现,扣除司机当月安全奖。

九、工作纪律制度。

1、遵守工作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严格实行请假制度。

2、工作期间,严禁玩电脑游戏、放影碟。严禁用工作电话聊天、用专用电脑上网玩游戏等行为。

3、上班时间严禁在办公室内有睡觉、打牌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无关人员未经办公室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

1、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办公场所的卫生规定,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严禁乱扔瓜皮、果壳和纸宵。

2、办公室人员应自觉整理好自己的办公用品并做到分类放置到位。

1、下班前关好门窗以及切断各设备电源。

2、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负责检查公共场所的门窗和电源是否关好和切断。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办公会进一步完善。

县局。

2019年2月12日。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或专用设备;

3、图书、光盘;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1、机关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单独组织核算。竣工后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造价无误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登记造册,凭此单记入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

2、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财政统一采购或自行购买),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其中的专业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还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

3、自制的、调入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须进行验登记造册。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的原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3、无价调入和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的,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帐。

调出单位领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要人员和经办人员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向财产管理部门申请领用。单位调出固定资产,必须凭单位验收的有关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将调出财产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原价及时抄报财产部门和财务部门。

1、财产的自然损耗,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具《财产报损、报废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抄告财产管理部门。

2、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

3、凡是损坏公共财物,一般要按价赔偿。

4、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财产物品,应如数交由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并加以利用或变价处理。

对于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在盘点清查过程中,除了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余额是否相符以外,还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坏,应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查批准,并相应调整帐面金额。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

(一)会议经费根据会议通知编造预算,按财政局核拨数予以报销。

(二)报刊订阅原则上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

(三)差旅费、接待费开支标准按县财政局文件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学历、技能等级培训和考试费用,需经领导同意。参加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以上举办的对口岗位相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凭培训发票,给予报销;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凭发票(不含书、证费),给予一半的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险和定点加油的费用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法报销,出车补助及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设备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筑工决算,结清余款。

(七)绿化、保洁等费用按合同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予以支付。

(八)因工作需要购置、安装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电器设备等物品时,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凡在局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按照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必要零星物资的购置,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局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九)报销凭证必须有加盖“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注明用途、经手人、审批人的签名和日期后,方可报销。

(十)所有行政费用由局领导一支笔审批。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经费合理使用,提供稳定、有序的后勤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年初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年终要编制决算报表,如实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财产)管理,实行分管财务的局长(下同)一支笔审批制度。本局(除特种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日常经费开支,需由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本局干部职工出差由科室负责人证明,报分管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长审批。

(五)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必须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的要求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购买,未批先购的不予报销;基本建设、维修、绿化,要先预算审检后,方可施工;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大宗的或数量较大的物品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六)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专项经费;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帐外帐。

(七)会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若有不规范、不合法的要予以退回;每月要结出各科室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就应注意的问题作出解释。月末要编制月报表,并上报财政部门。

(八)要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按日逐笔顺序登记,出纳现金不得超限额过夜,现金超过壹仟元要存放银行。

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

2、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根据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遭受雷电灾害后在积极自救的同时,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3、建立信息预报制度。

4、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学校要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每年组织一次防雷设备的检测工作。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保证防雷设备的正常运转。

5、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防雷办通报,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6、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每年的4——5月组织专题讲座,以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7、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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