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模板5篇)

时间:2023-09-15 作者:字海2023年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模板5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一)抓安全制度的完善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先后建立和完善了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宿舍、运动场等重要场所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制度、学生食品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学生出校门请假登记制度等制度,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抓安全责任的靠实

学校与涉及安全的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靠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工作层层设岗,岗岗有人,人人有责,检查及时,整改到位。力争建立人人抓安全、事事抓安全、处处抓安全、时时抓安全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了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三)抓安全预案的建立

学校结合实际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恶劣天气、防汛、防火、防震、防踩踏、外出活动等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人员,规范应急处置流程,使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有案可依,为师生的安全保驾护航。

(四)抓安全培训的跟进

为了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教育教育能力,学校每年从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自然灾害、校园暴力、寄宿学生安全、校园周边安全等方面对教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上学年,我校参加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安全专项培训5人,校内培训班主任800人次,培训门卫、食堂、宿管人员200人次。

(五)抓安全设施的.维护。

防爆钢叉、防爆网、橡胶棒、金属探测仪等安保设施按需要配齐,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更新,高清摄像头等信息技术监控设施实现校园全覆盖,不断提高学校物防和技防水平。

(六)抓安全管理的到位

主要是加强对门卫、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如在食堂管理上,学校设立专职管理员,及时更换设备设施,主要原料的采购全部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网电子追溯平台,严把入口关,做好食品留样,餐具消毒等。

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篇二

一是倾听民意寻短板。开展“找差距、强机制、创新业”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面部署查找学校安全方面短板,共收到99所学校、幼儿园反馈意见227条,其中涉及学校安保的有92条,学校周边环境56条,安全教育35条,消防安全14条,校舍安全13条,食品安全9条,应急处置8条。召开各级安全网格员(长)工作会议,就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安全管理尤其是消防安全管理听取意见,落实对重点火灾隐患的单位(住宿的教育辅导机构)开展排查上报。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在解放思想大讨论分段汇报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并发布《义乌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清单》。

二是对照先进找差距。参加市政协组织的g20安保峰会工作调研,就学校“三防”与防恐防暴工作与绍兴市柯桥区政协相关委员开展对话交流。赴永康市教育局学习学校保安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我市学校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需求一览表。编印下发《学校安全管理》第三、四期,宣传学校安全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管理知识,介绍先发地区和本地学校安全工作经验做法,传播安全工作正能量。与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应对面”,就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幼儿园安全等提案开展沟通交流。

三是规范管理提质量。制定《教育系统g20杭州国际峰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g20杭州峰会学校维稳安保工作方案》,深度整合系统内部资源,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全面落实维稳安保工作各项措施,确保峰会期间学校安全稳定。重新印发《义乌市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细化职责分工,规范处置程序,强化应急联动。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供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和集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时参考。会同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做好全市学校一键式报警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一键式”报警系统主动测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溺水“两表三查”机制,中小学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餐饮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学校风险排查化解管控,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四是深入学校查隐患。坚持常态化督查检查,隐患问题实施整改交办。开学初即组织17个安全督查组及教育监察大队、中心校成幼教干部共40余名安全网格长(员)开展春季安全督查检查,检查资料共计7大方面42个小项,对52家单位79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交办;会同市政法委综治室、公安局治安大队、镇街派出所重点对我市3所外国人子女学校的安全状况进行督查检查,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汇报基本情景,提请其为举办者拒绝供给签证;排摸我市民办幼儿园、教育机构寄宿学生数及消防安全管理、供给餐饮服务情景;对13家教育机构实施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交办;会同市公安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防范评估;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报表档案;对学校及周边环境排查情景实施综治网格化信息平台任务交办。

五是重拳出击抓整改。做好全市范围内外国人开设外国人子女学校教学点整改工作。先后多次会同市平安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对非法外国人子女学校进行执法整治,要求其完善“三防”设施,聘用保安人数,配备物防设施,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办通知书。5月下旬和6月初,会同出入境部门对三所非法招收外国人子女学校进行了检查督查。目前,已明确要求三所学校开学时间调整至g20峰会结束以后。多措并举,与民宗、国安、政法、公安、出入境、镇街等部门单位合作,加强对学校师生信息的登记与管理;加大日常督查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隐患的面上督促整改,使其办学过程基本安全。配合市g20安保维稳办开展学校安保督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学校、幼儿园对相关职责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市教育局;由教育局党委约谈各辖区、各单位安全网格长(网格员)、学校主要负责人、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园长。

会同市公安局完成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评估工作。在稠州幼儿园、实验小学、义乌二中开展学校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实现来访人员身份信息的实时比对、实时识别功能。加强敏感群体管控,切实掌握维族学生切实掌握假期、实习期内相关人员动向。建立健全防范和抵御利用宗教向学校渗透工作体系,严格落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加强对学生的政策宣传,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校内传教活动,不在学校组织开展宗教节日活动,阻断宗教向学校渗透渠道。

六是教育培训重实效。落实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教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包括防恐防暴防侵害、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培训。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通知》,加强普法宣传;联合市公安局在江滨小学开展学校防暴防侵害应急演练;3月底至4月初,各校纷纷以“安全教育月”为契机,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及安全教育。4月11日-15日、4月25日-29日,会同金华红十字会、义乌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培训考证,共培训100人次,考试取证94人。5月11日,开展学校突发事件应对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培训,全市中小学校长、园长、分管安全副校长(园长)及各级安全网格员共约300人参加培训。编印下发《学校安全管理》第三、四期,宣传学校安全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管理知识,介绍先发地区和本地学校安全工作经验做法,传播安全工作正能量。

开展防溺水专项教育,将防溺水安全工作进行职责层层分解,从局机关到直属单位研修院、教育监察大队,从镇街中心校到基层学校,构筑起层层设防的防溺水管理网络。完善“两表三查”(《学校防溺水专项教育活动检查登记表》、《教师家访登记表》,建立学校自查、中心校核查、教育局督查的检查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做到防溺教育时时讲,重点时段突出讲,不一样对象分开讲,重点对象当面讲,规定资料认真讲,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同比持续下降。

七是安全保卫不放松。协助做好职教宣传周、学前教育宣传月、中外儿童庆“六一”演出、学校文化艺术节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教育局招生工作应急小组,提高应急处理本事和工作水平,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经过努力,目前全市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到位,“一岗双责”和全员职责制更加强化。学校安保本事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学校不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学校安全防控网络,学校防控本事有新的提高。治安、消防、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危化品管理、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等各项制度更加精细化,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本事有了新的提升。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师生对涉及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更加熟悉,师生防灾减灾意识显著增强。

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篇三

学校创安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消防、疏散通道、食堂、电路、电器、各功能室、宿舍等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排查。

1、我校楼道、楼梯疏散通道通畅、消防设备能按要求配备,实验室、体育室等功能室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有管理制度。

2、逐班、逐个宿舍、逐个电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严格食堂进货关,要求食堂管理员保持食堂的卫生整洁,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4、各班科任老师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吃零食,在楼梯间追逐打闹,攀爬围墙、树木,消防、防震、防甲流、防流感等方面的教育。

5、加大力度关注陈村社区拆迁动态,联动多方力量排查安全隐患。

6、建议:

1)在学校西侧修缮一条道路专门供运载土、石块的车辆通行。

2)在学校后面修缮一条道路供师生出入,家长方便接送小孩,以保证师生出入校园畅通安全。

3)在学校大门口的水泥大道多增设一些安全指示标志。

以上建议希望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是盼。

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篇四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 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确保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 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查验供餐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学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应当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督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责任保险。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

(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

(七)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避险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害事件时,应当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护学生隐私,对受伤害学生、目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给予及时、必要的心理干预。

第五十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事故以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对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四)未履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

(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

(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围堵学校,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条例工作总结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总结篇五

切实让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成为工作的准绳,认真贯彻了各级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做到了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核心体现,以校园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为重点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校园安全防控工作机制,增强了师生员工的安全预防意识,消除了安全众多的隐患。

二、主要工作成绩

(一)提高了认识,加强了宣传,形成了常规

学校安全工作不可忽视,关系到师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持续发展,所以我们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教育在前、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策略,把安全工作“五个一”落实到位。做到了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警钟的长鸣。

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与场合加强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增强了安全常规意识,形成了长效机制。

(二)领导重视、落实了各项制度、强化了各方面管理

1、各学校进一步完善以校长为组长,分管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文件,层层签订落实目标责任,做到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2、完善了各类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制,以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

(1)切实落实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各部门制度中要渗透了安全内容,全体班主任在工作总结中要体现了安全工作。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讲安全的氛围。

(2)完善并落实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定期(每学期三至四次)对校舍(含教室、食堂等)、教学设施、生活设施、食品卫生的安全状况,安全预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各班级开展的安全教育工作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有记录,发现问题与不足,及时整改及上报中心校,并且都得到了相应的整改。

(三)把握住了规律,抓住了重点,落实了措施

1、学校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面广责任大,各校把安全工作做得细想得全无遗漏,并且形成文字材料按要求进行了整理分类存档。

学校安全工作已成为涉及师生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全员认清了学校安全工作形势,把握其规律,突出了重点,狠抓了落实。把安全教育同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结合起来,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层面,每周的班会、国旗下讲话和中队、少先队活动等应渗透了安全教育内容。针对学校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各校确定了相关活动主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措施,切实加强了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治安、饮食卫生、疾病防控、自救自护的宣传教育,寓教于乐,寓教于管,寓教于行,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筑牢学生安全思想防线。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特别是对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和学习困难、思想后进等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他们因心理问题而引发自伤和伤人等事件的发生。

2、校内活动安全有了保障

(1)用电、用火安全方面:学校定期对电源线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能够经常提醒教师员工在校园确保安全地用电、用火,没有在校人员自行接线安装各类电器。学生在教室用火桶取暖的,班主任负起了校园和校外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2)体育活动安全方面:加强了对体育课教学及校内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加强了运动技术指导与安全的保护,防止了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教学遵循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新课标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的特点。学校的体育器材、设备能够做到定期检修。

(3)饮食安全方面:学校认真执行了《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了饮食卫生安全教育,防止了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后勤部门也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查“三无”食品进校园,防止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灶房、工作间的关卡。各寄宿制学校都能够定点采购,坚持了食品采购索证制,保证食品的质量。加强了“三关制”:进货关、操作关、留样关(执行了食品24小时留验制度)。

(四)各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抓出了实效

1、各校与公安部门能够经常沟通、联系,健全警校共建制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警校共建活动,协助民警加强了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工作,协助公安民警打击了危害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了与交警部门的联系,使学校每天放学,师生出入校门高峰时的交通秩序平安顺畅。各校与全体学生家长、车主签订安全了责任书,每周放假,寄宿制各校在学校周边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不合格车辆及时进行了制止,对于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得能够向中心校和交警中队汇报车牌号、车主姓名等详实情况。

3、与电力部门的配合,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禁止了各类用电器在无人情况下继续工作,没有由于粗心大意而造成事故的 。

(五)今年的甲流工作形势严峻,我乡教育人口众多,但我们工作细心,防范到位,没有发生广泛的流行和传播。

虽然安全工作取得了点滴成绩,但是仍有不足和遗漏,在以后的工作中,汲取成功经验,弥补不足,使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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