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实用5篇)

时间:2023-09-01 作者:雅蕊2023年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实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篇一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20xx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xx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xx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卫生“”规划和控烟“”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20xx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篇二

一、讲政治、讲大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养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该同志能坚持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精神,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和各种错误思想观点对自己的侵蚀。坚持自身的党性修养,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该同志始终立场坚定,思想和行为时刻与_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均表现出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立场坚定性。

二、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相结合,在困境面前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继续孜孜不倦地追求信仰和理想。始终做到顺境时不得意忘形,困难时不失意悲观。在工作和事业面前,该同志历来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勤奋努力、任劳任怨、扎实工作,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

三、尽职尽责,思路清晰,工作业绩优 作为第一采油厂纪检科长,该同志用心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注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有的放矢地开展廉洁教育工作。共组织宣传教育 44 场次 1527 人次,发布廉洁公益短片 65 期,受教育人员 4692 人次;补充完善管理制度 17 项;开展效能监察、专项检查、联合监督等 13 项,下发监察建议书 24 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0 个,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全面落实“两个责任”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规范权力运作,大力弘扬正气,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效果全面开展,为我厂持续稳产、提质增效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怨言,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认认真真、尽职尽责地做好每项工作,展现了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优秀品质。该同志于 2011、2013 年度被评为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先进个人,2011 年度荣获集团公司建设“西部大庆”劳动竞赛先进个人。

该同志自担任纪检监察科科长以来,注重引导作用,教育预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深化执纪监督,合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严肃执纪问责,纪委协调和监督责任有效发挥;深化源头治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深化“三转”要求,纪检队伍建设持续加强。第五采气厂五年来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纪检监察工作多次受到油田公司的表彰,2014、2015 年度连续 2 年被评为系统纪检监察先进单位。

希望该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快速适应新常态,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继续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第五采气厂体质增效、稳健发展做出新贡献。

_第一采油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1 日

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篇三

目的

规范回访工作,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住户工作效果的回访。

职责

服务站站长负责回访工作的组织。

管家/前台负责回访工作的具体实施。

程序要点

回访时间安排:

1)投诉事件的回访,在投诉事件解决之后24小时内进行;

2)维修类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后,次日(完成维修后24小时之后)对住户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

回访率:

1)投诉事件、有偿服务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0%;

2)公共区域维修三天内完成现场验证;

3)其它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率按当时情况由客户服务部确定。

回访人员的安排:

1)投诉事件的回访由服务站站长安排进行;

2)常规服务的回访由客服部进行。

回访的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评价、服务态度评价、收费价格核实,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缺点与不足评价、住户建议的征集。

维修回访侧重维修的服务态度和质量,对未完成或不满意事项需建立记录并及时反馈,监督维修人员的维修速度和质量,并记录在《维修工作单》。

投诉回访侧重投诉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满意程度,并记录在《投诉处置表》

回访结果的处理

对于回访内容反馈不合格的事件应上报服务站站长,由站长调查事件并及时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传递给相关责任部门。超过5天没有解决的要上报物业经理。

《投诉处置表》表单/* 表单/*

相关支持文件

《投诉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篇四

一次党代会,一个里程碑。

党代会工作报告,作为这次大会的重项,其写作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大会成效和与今后全局工作。

为写好这份报告,县委给予高度重视:一是成立写作起草小组,及早酝酿写作提纲;二是广泛听取各级各阶层的意见与建议,集思广益共谋写策;三是县委陈书记和金副书记、俞副书记、蓝部长几位领导多次参加写作研讨会,陈书记更是经常与写作同志交谈面谈,提思路,讲框架,亮观点,作指示,为报告起草定出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从今年6月份始,我办结合半年总结工作,即着手酝酿起草报告。至9月27日,初稿已六易其稿,反复进行修改。期间每一次推敲、修改,均浸透着县委主要领导的智慧和写作同志的汗水。

现就主报告的主旨立意、框架脉络、要点特点等,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报告的主旨立意

主旨:总结历程,认清形势;明晰思路,廓清方向;增强信心,团结鼓劲。

立意:一是立足历史高度,从历届县委的探索和世代平潭人民的渴盼,重写本届县委肩负的历史使命;二是立足时代高度,围绕“什么是平潭发展之路,如何建设平潭”这一时代强音,触笔本届县委担负的时代重任;三是立足政治高度,着眼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点明本届县委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执政思路。

报告标题“实践三个代表,矢志发展大业,在新的进程中肩负起强县富民的历史使命”,就较好地体现了上述主旨立意,站到了“三个高度”的平台上。

二、关于报告的框架脉络

本次大会报告上溯五年,下贯五年,穿越十年,时间跨度长,写作难度大。

纵览十年路,概述十年事,需要有一写作主线一以贯之。经详虑细敲,我们确定以“发展”这一时代主题作为报告写作主线,这就将内容主旨与逻辑结构的起合点巧妙地交融一体,变“明线”、“暗线”这两条线为一条线。

报告扣住“发展”主线,分三大板块推进:

第一板块——“忆发展”。回顾发展历程,评析发展得失,总结发展经验,以增强继续前进的信心。

第二板块——“谋发展”。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总目标,抓住事关全局的关键点、制高点,勾划今后五年的发展战略,重写急需突破的几大任务,包括关联度大、辐射力强的支柱型、特色型产业与项目,略写经济常规工作及具体事项,在统筹协调中谋求重点突破。

第三板块——“促发展”。立足于保建设、保项目、促落实的角度,从思想、组织、队伍、党风、作风、执政水平多个方面落笔,重写如何为平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三、关于报告的主要特点

一是篇幅较短。力求撮旨显要,简明扼要。县委九届党代会报告共32页,2.1万字,市委八次党代会报告2.3万字,本次党代会报告约1.5万字,比上届报告略写6千多字,笔墨较为经济。

二是述之有据。报告的字里行间,贯彻了中央和省市委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决策精神,内含了县委主要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界各有关方面的群体智慧,同时也浸透着写作者的思考,文中数据、事由,均出自职能部门考证,力求“说之有理,述之有据”。

三是有所创意。有特色,有创新,这是我们写作者起草这份报告追求的一个目标。如在文风方面,力求以平实、大众、老土化的语言来说理析事;在内容方面,着眼大局、大势、大项,以区别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专业类报告;在逻辑结构方面,力求承接自然、严密周到,报告一、三部分,基本不用数字列目,以求一气呵成、行笔自如。

总之,本次报告起草态度认真,写作艰苦,虽几易初稿,但仍存在诸多缺点,敬请各位领导和各界人士畅言指正,以便修改、完善。

报告的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篇五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审计和监督力度。对现有《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招待费报销暂行规定》、《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会务、劳务费管理规定》等学院财务制度,根据xx预算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管理层分工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达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目的。此工作根据学院制度汇编工作的要求,在其规定时间完成。

一、学院、德龙及后勤工商税务(集团)审计;

二、华夏、浦发银行所需的学院及德龙xx年度审计报告;

三、信合所需的学院xx-xx年度三年的审计报告。此项工作在xx年3月中旬前完成。

3、根据集团对继续教育学院的定位,财务处对其xx年底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其相关项目的盈利能力进行测算,为领导对继续教育学院下一步工作的运行机制提供相关参考依据,同时做好继续教育学院各项目收款及独立核算工作。

4、20xx年4-6月学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及学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于是两项工作且收费标准的核定直接影响到学院利益,所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进行统筹安排。

5、20xx年6-7月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要求,向省财政局申报购买收费票据及相关收费凭证,为xx年收费工作做好准备。

6、根据本科专业合格评估的条件和学院预算的原则,核定本期固定资产预算额度。

7、根据xx年预算实施细则的要求,本期预算的结算工作分为三期:xx年3月、6月两次中期结算;xx年8月31日终期结算。预算中期(终期)结算必须核对各部门的预算使用情况,结合上一期预算结算报告工作中的不足,对本报告期间内的费用进行全面清理,更加详细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分析和修订。预算的终期结算对xx预算进行全面清理,在预算期截止日前对各部门提前预警,8月初通告各部门预算使用情况,并提醒其将本预算期间已发生尚未支出的费用及时报销列支,避免预算跨期问题的出现。

8、20xx年8-9月xx-xx学年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预算收入的实现是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和保障。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是预算收入极为重要的来源,各项费用收缴工作将直接影响收入的实现,为了保证收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必须对收费工作进行周密的计划、安排和部署。因此应首先制订20xx年学生收费方案,然后按照收费方案的计划安排进行收费工作。保收入、保增长是xx年收费工作的目标,财务处与相关学院和部门一道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9、20xx年10-12月各项费用的欠费清理及报告工作。根据本年学费及各项费用收缴情况,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欠费催收方案,完成xx年度的收费工作。

10、20xx年8-9月根据董事会对制定xx-10年度预算的总体精神,结合xx预算执行情况,拟订相关预算制定的规则及统一表格,配合相关领导圆满完成xx年1-8月预算制订工作。

11、财务日常核算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审批各项收支凭证,按照集团领导、学院领导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各项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12、根据学院现有资金状况和计划的基本建设情况来看,融资工作仍是20xx年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政策,努力做好20xx年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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