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碧墨

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10.通过这次实践,我对所学知识有了更深刻的应用和理解,也发现了自己在实践中的不足和改进的空间。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一

近日,我校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教育法律法规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像以前那样,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爱备至,对学习差的孩子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谩骂打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

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管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书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就比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通过对《教师法》的的学习,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

其次“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风师德建设的重点和基础,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力,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标,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二

近期,车间女工委组织学习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条款,通过学习对一些条款有了进一步了解,增强了自身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学习之余也对平常一些挂在嘴边上的维权术语进行了更深一步的学习。

“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等。这些看似普通的字眼真要实施起维权保护来还真有一定的讲究。就拿“亲权”来说吧,“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和教育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们身边有的家长一味地工作、赚钱,认为只有给孩子提供富足的物质条件才是对孩子好,至于学习、教育,认为那是学校的事,自己管好孩子的吃穿住行就一切ok了,殊不知家庭教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与物质条件相比,富足的精神给予才是无价的财富;还有的家长一味地溺爱,对孩子的一切大包大揽,对孩子的关照可谓无微不至,虽然如此的“孩奴”目前已成为一种流行和时尚,可这些家长在无意中打着爱的旗号剥夺了孩子成长的权利和自由,他们用爱束缚了孩子的手脚、折断了孩子搏击的翅膀,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在用自己的爱亵渎了亲权的真正含义。另外一种,我们常听身边一些离异的母亲咬牙切齿地说“哼!这辈子别想让孩子喊他一声爸!想见孩子——没门!”都说家是爱的港湾,可在稳固的港湾也会有航船搁浅的时候,即便是两夫妻离异,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是永远割不断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教育也都属侵犯亲权的范围之列。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中尽管有如下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可在现实生活中,科级、副科女干部所占比例依然达不到所占比例要求,在副处、处级干部中女工更是凤毛麟角,很多时候并非女干不不具备势力,而是扮演家庭、工作、社会三重角色的女工在赡养老人、教育孩子方面的责任感的确让女干部力不从心。二十四五岁结婚生子,三十四五岁赡养老人,好不容易熬到四十岁可以脱开身了,提干的标准又都卡在了40岁以下,其实,40-50间的女性正处于人生、事业的第二高峰期。

四个案例分析分别从《婚姻法》的财产继承、《合同法》的免责条款、《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生育权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案例实践性强,与生活密切相关。这让我想起了邻居李某家的财产纠纷:李某的儿子担心父亲再婚后财产遭受侵犯,要求父亲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父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直说“人都嫁给我了,还分什么你我。”李某再婚近四年,夫妻二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女方常以伺候孙女为由与自己的儿媳同住,期间,李某每月只留几百元做生活费,其余的全部“上缴”,为讨女方欢心,李某生活拮据,与儿子们断绝了来往。后在单位领导出面协助下,为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随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一年前,在李某患病瘫痪在床之际,女方果断地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治病期间皆有其子女照顾。令人气愤的是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竟然签署了“一楼院子连同院中小房(35平方米,价值15万元)归女方所有,如李某出售房屋,院子则折价赔偿女方。”当时李某的儿子很是生气,后来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一楼院子本是房屋的附属品,那女方感到无利可图也就弃之而去。

种.种事例让我感受到生活中与法律相连的事情无处不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三

移动商务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商务活动,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然而,随着移动商务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执行难题也愈发凸显出来。为了有效引导和监管移动商务活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移动商务法律法规。近期,我参与了一个关于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我深刻认识到了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规范性。下面将从五个方面分享我对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首先,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前瞻性。移动商务的发展速度极快,技术日新月异。因此,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预见性,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移动商务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法规应紧跟时代发展,明确新技术在移动商务中的合法合规使用方式,并且及时对新技术的安全、隐私等方面提出要求,以确保移动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全球化视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商务活动已经超越国界,跨国业务在移动商务中已经成为常态。因此,移动商务法律法规不应受限于国内法律,而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共同建立起一个全球化的法律体系。例如,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支付等问题都需要与国际接轨,以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务交流更加顺利和安全。

再次,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创新性。移动商务的本质是创新,而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能够积极促进和保护创新。因此,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应当鼓励创新和创业,积极为创新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注册手续等方式来降低创新成本,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此外,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可执行性。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管,那么其存在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是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关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移动商务企业的行业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守法企业给予支持和保护,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备灵活性。移动商务的变化速度非常快,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灵活的调整机制,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新技术的出现。例如,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商务形态,法律法规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总之,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构建适应移动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移动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要求移动商务法律法规具备前瞻性、全球化视野、创新性、可执行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只有在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移动商务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四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丰都中学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在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六、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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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五

移动商务是指通过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商务成为了现代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移动商务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的问题,如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电子支付等。在此,我将就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一些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移动商务涉及到用户隐私保护的问题。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储存在移动平台上。因此,保护用户隐私成为了移动商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隐私的权益。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时必须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这一法规的出台,不仅提高了用户信息的安全性,也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用户的权益。

其次,移动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网络安全的保障。在移动商务中,支付、资金交易等信息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因此,在各国立法中,网络安全成为了移动商务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例如,中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移动应用的数据安全、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则。此外,各国还建立了移动支付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移动支付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移动商务活动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再次,电子支付是移动商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电子支付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电子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性。例如,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保障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此外,中国的《支付结算法》也从多个方面明确规定了电子支付的相关事项,保护了电子支付的权益。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电子支付在移动商务中得以安全地运行,方便了用户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

此外,移动商务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传统法律法规在移动商务领域的适用性面临挑战。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移动商务的发展。然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律法规往往不能及时跟进。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技术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移动商务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移动商务的顺利发展。

总之,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遵循对于移动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保护用户隐私、保障网络安全、规范电子支付等都是移动商务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同时,这些法律法规需要与技术的发展保持同步,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移动商务的快速变化。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移动商务才能健康发展,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安全。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六

学习法律法规可以使自己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内涵,处理事情一般会理性些,从而可以使大学生思想产生质的转变。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欢迎大家参阅。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错案追究”和“评议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将依法行使的登记、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有关的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对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议和考查,对严格执法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扬奖励,对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是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补救作用,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因此,交通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复议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复议工作,将交通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在萌芽之中,保证依法行政。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实质上是交通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这几年,在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重视下,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得到明显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形象有了极大改善。但由于这些机构成立时间比较短,还存在法制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仍适应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机构体系。交通是个大行业,执法门类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管理对象流动分散,行政执法面广量大,因此,设置负责交通法制工作的专职机构,并由这些专职机构组成一个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关系的法制机构网络。所谓纵向联系,既指交通行政机关内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个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之间,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下级对上级的执行、反馈关系;所谓横向关系,则是指交通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接受同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业务指导的关系。通过上述一个联系,一个关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条块结合,发挥各自特长。

其次,应尽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专职队伍,与交通法制工作机构相适应。有了专门法制工作机构,还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职队伍,这支队伍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管理以及交通行业技术等素质。从三河市交通行业法制工作队伍的现状来看,大多数法制人员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还有不少人没有大专文化程度,虽然这两年我们加大了法制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计划地通过合理调配和加大人才培训,逐步提高其素质,使其能胜任法制工作。这样才能为交通行业法制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适应交通行业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人员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交通行政机关更好地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推进依法行政。

20xx年4月23日星期六,县领导干部对我校所有教师开展了法律法规宣讲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现在社会有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说只要我不触犯法律就行了,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如何树立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2)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3)公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这个社会不排除还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这也是存在腐败的原因,国家严厉打击,抓出腐败分子。

法律和每个公民都是息息相关的.学习法律基础对大学生有重大意义和实际用途:第一,学法有利于我们的健康成长。有的人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哪些行为可以自由选择做与不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必需做,遇上事情不能正确处理,稀里糊涂就违了法,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二,学法有利于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教师亦是公民,拥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遇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法有利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通过学习经济法规,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是教师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我们教师在学校学习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

规章制度。

做个良好公民。所以我们应该好好的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法律基础我们能更好的去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从这一点我认为学习法律基础确实受益菲浅。虽然这门课结束了但是我还是会好好的学习其他的相关法律我个人认为学习法律基础有以下几点必要性和重要性:

1)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培养我们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我们的学习营造良好的氛围。并且在我们的权益受的侵害时,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2)学习法律基础课是使我们正确理解和支持实行依法治教方略,为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接班人做好准备。

3)学习法律基础可以完善和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以及文化素质,是我们能更好的立足在未来竞争激烈的社会。

总之,教师学习法律基础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所以我们学习法律基础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学习岁月里我们还应该继续的学习有关的法律,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法的概念,全面认识法的功能,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七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质,首先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认识,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知识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我们幼儿教育工作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通过本次学习,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就本人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1.学好教育法规,做到依法执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

2.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园教育是对一个人的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有的教师认为幼儿园就是保育园,幼儿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看孩子”;也有的教师认为小孩子好应付,对教育活动不积极准备,敷衍了事;还有的教师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填鸭式”教学,把活动搞得非常严肃、死板,束缚了幼儿活泼的天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就要走出这些误区,摆正自己在教育活动的位置,营造良好的氛围,注意挖掘幼儿各方面的潜能,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

3.树立良好的幼儿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总则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幼儿教师应该与幼儿“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把幼儿作为平等的主体来对待,不要居高临下,无视幼儿的人格与自尊。对幼儿既要关心爱护,又要尊重。

4.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一是爱岗敬业。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信念,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刻苦钻研,成为专业突出的“专家型”幼儿教师。

二是关心幼儿。幼儿园教育的对象是幼儿,他们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作为幼儿教师,要时时处处关心、爱护幼儿,保教并重,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习惯,促进他们各方面全面、均衡发展。

三是依法执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遵守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准备,严格执教行为,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二是遵循有关的教育规律和幼儿生理及心理特点来设计活动内容,突出幼儿的主体地位。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都应做到这两点,做到遵“规”守“法”。

四是持之以恒。始终如一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工作的保障,决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今天高兴就认真对待,不高兴就应付了事,应该把幼儿教育作为毕生的追求,认真做好每一天的工作,持之以恒,为幼儿教育事业奉献力量。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八

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在普法学习中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九

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电子商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发展业务和应用。目前internet网上商家不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支付手段和管理机制,一方面网上商家以一种无序的方式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商家业务发展比较低级,很多业务仅以浏览为主,需通过网外的方式完成资金流和物流,不能充分利用internet网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业务发展框架系统,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发展业务和应用。目前internet网上商家不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支付手段和管理机制,一方面网上商家以一种无序的方式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商家业务发展比较低级,很多业务仅以浏览为主,需通过网外的方式完成资金流和物流,不能充分利用internet网无时空限制的优势。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业务发展框架系统,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建立起电子商务服务的门户站点,是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真正体现,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

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不仅仅是初级网上购物的实现,它能够有效地在internet上构架安全的和易于扩展的业务框架体系,实现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等应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展示、宣传或者销售自身产品的网络平台载体越来越趋于平常化。

电子商务平台扩展另外一种途径—互联网营销,让用户多一种途径来了解、认知或者购买我们的商品。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自主创业,独立营销一个互联网商城,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而且只需要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实现这一愿望。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同行业中已经拥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提供更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解决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不是一两家公司就能够推动的产业,需要更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和奋斗,共同发展。

摘自: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法规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石。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规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工作中的从业者,我们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这涉及到我们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比如,在我所从事的银行工作中,信贷业务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规定,就很容易犯错,甚至涉及到违法行为。同时,了解法律法规也可以避免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提高对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承担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尤其是要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导致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或信任危机的发生。而当今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不遵守法律法规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惩罚,损失也因此加大。因此,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必要举措。

第四段: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了解法律法规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偷逃税款、收受好处费、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最后,我们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改变,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避免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改而发生违法行为。

第五段:结论。

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工作中,我们要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正常经营和守法经营。同时,国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实现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一

在参加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课程中,我学习和反思了很多。很多时候生命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更关乎其他人,我们要对自己生命负责,更有不伤害他人的义务。在观看了宣传片后,我深受震撼和启发。一幕幕鲜血淋漓的车祸现场,一张张失去亲人而痛不欲生的面庞,一个个转瞬而逝的蓬勃生命,给我们国家我们社会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悲痛和损失。案例中那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让我明白,每一个懈怠都有可能酿成大范围的伤害。

感谢这次学习,让我懂得生命的意义在于珍惜。往者不可谏,但可以给后来者以警醒作用,防患于未然,这也正是这次学习的.根本目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从此刻开始,从我做起。在以后的驾驶过程中,会更加谨慎冷静,不争不抢,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不松懈,杜绝一切酒驾、不系安全带、开车接电话等不利于交通安全的行为,为你我他的幸福贡献一份力。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二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三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资金流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最为重要的一步。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两种网上交易模式btob(企业对企业)和btoc(企业对消费者)无一不对电子支付阶段存在很强的依赖性。

二、网上支付工具。

支付最终都要落实到交易双方银行存款账户的数字转移,落实到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问题,因而,研究网上支付,必须研究网上支付工具。目前经常被提及的网上支付工具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是进行网上支付的基础。[3]可见,电子货币是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结算系统进行金融资金转移的方式。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要求资金快速流通的产物。电子货币作为新型支付工具,既可以在internet环境下存在和运行,也可以在不以internet为基础的一般电子支付系统背景下产生。internet的意义在于为电子货币的发展提供了革命性的机会,从而形成真正的货币层面的电子支付形式。所以,电子货币可能是网络银行的服务之一,也可能脱离网络银行的范围,但其趋势是成为网络银行支付业务的主体部分。电子货币的类型主要有: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

(一)、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有:(1)id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2)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3)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信用卡的支付模式有四种: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经纪人支付、简单信用卡加密支付、set信用卡支付。

(二)、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户和商家接受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

(三)、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

(四)、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通常也叫储值卡,是用集成电路芯片来储存电子货币并被顾客用来作为电子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形式。

三、

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一)、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平台这个市场也获得了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有市场就必定会有竞争,随着发展形势的大好,网上支付平台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有些网上支付平台为了能够获得生存、发展,不惜破坏交易市场的秩序,比如说盲目地降低交易手续费用等等,直接导致了市场的无序性。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加强法律建设。《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二)、加强网上支付中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购物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比如说对商品质量的购买风险,对购物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漏风险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制约着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而要想真正促进网络购物的顺利发展,就必须及时地加强网上支付中对消费者的保护,这样才能够适时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够使其感受到被保护,从而更加放心地开展网络购物实施网上支付。具体的实施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1)保证自身机构的安全性。计算机网络尽管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安全性,而网上支付平台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性,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杜绝网络不安全性能的侵入,比如说病毒、黑客等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2)提高自身机构的责任意识。消费者通过自身机构实施交易,而一旦在交易的环节中出现任何的问题,网上支付平台都应该及时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作为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给予相应的安全保障,否则只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健全自身机构的制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能够保证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序性,而网上支付平台必须积极地、及时地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约束整个交易过程,也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三)、明确、协调网上支付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保障后续网上交易的必要前提,而只有先明确、协调网上支付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处理好各种问题,也才能够保障各方的利益。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两点:第一,应该对收款人、网上支付平台等其他参与方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收款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而网上支付平台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则可以类推适用网上银行的规定,使其在消费者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明晰的权利,承担确定的义务。第二,应该对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加全面的、更加客观的规范,在传统的交易观点中,要求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电子支付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在认领银行卡或者账号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由客户对其所拥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逐渐倾向于由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支付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举个例子来说,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规定,用户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有限制的责任。按此规定,如果信用卡是经过消费者授权而使用的,消费者应当承担卡划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卡的使用是未经授权的,则条例将持卡人的责任限制在50美元以内,如果持卡人通知发卡人时未授权划拨造成的损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责任以承担该损失为限。如果发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权利,信用卡不能识别使用者,或者发卡人没有提供给持卡人一个将其损失通知给发卡人的方法,则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加强打击网络领域金融犯罪的力度。

网络领域金融犯罪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威胁到了网上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影响到了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对于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既是个体存在的问题,也是宏观发展的大问题。而要想真正地做好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网上支付工作,就必须积极地、及时地加强打击网络领域金融犯罪的力度。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从立法和执法等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才能够还人们一个健康、有序的网上交易市场。第二,提高网上交易的门槛,比如说相关的登记、记录,后续的交易记录等,这样才能够从细节上防范金融犯罪活动的存在。

(五)、完善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

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网上交易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多变的活动,而在这当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动态因素,从而直接、间接地影响到网上支付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要想真正做好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网上交易,就必须积极完善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只有开展全面的、严格的监管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网上支付行为的发展。[4]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大力推动社会监管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入客户监督机制,让客户能够全面地对网上支付机构的技术、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且作为监管层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地促进自身工作的改革、创新。(2)建立、健全风险披露以及控制机制。作为网上支付机构,必须及时地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机制,比如说对业务运营的风险监控、对管理层内部人员以及客户的管理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做出发展对策,也才能够更加客观地做好监管工作,从而促进发展。(3)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够增强网上支付交易的公开性以及透明性,从而有效防止潜在的洗钱风险等金融犯罪活动。(4)网上支付机构应该积极实行特许经营,比如说严格地规定网上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从而确保其在初始资本、自有资金、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要求,最终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性竞争的局面出现。

四、结语。

总而言之,网上支付形式的出现满足了人们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也促进了网络购物的发展,而要想真正做好网上支付,就必须从源头上认识到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根据实践的特点,探索出有效的、合适的解决措施,这样才能够不断地推动网络购物过程中网上支付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加良好地适应于社会发展的需求,最终反过来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p150。

4、封贵平网络购物过程中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商贸。

(下旬。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四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5-7-2。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运营管理规范;

(四)风险承担能力;

(五)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第十七条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建、在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登记、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五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六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

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

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

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务法律法规心得(汇总17篇)篇十七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一初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这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

总结。

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从美洲各国来看。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国已有45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就欧洲来看,俄罗斯联邦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其1995年元月颁布《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与该法相配套,该国联邦市场安全委员会还于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安全标准。德国于1997年8月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其中包括了“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可以说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已经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意大利于1997年制订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为了实施该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并制订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再从亚洲来考察,我国周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将于2001年4月生效。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订之中。

我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已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但是,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求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有待加速进行。从电子商务专项立法来看,我国目前除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之外,尚无正式的法律文件产生。可喜的是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立法起草活动正在积极进行,即将产生的地方法规可能为全国的立法提供一些经验.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1999年我国的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并于2000年3月通过了第一次审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八十年代初国际上就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召开了题为“逻辑,信息技术与法律”的研讨会。会议出版了两本论文选集,其中就着重探讨了计算机记录的证据法的效力这一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相关的问题。而世界各国专门发表电子商务法研究文章的学术期刊,至少有三十多种。如美国的《约翰。马歇尔计算机与信息法杂志》(thejohnmarshalljournalofcomputer&informationlaw)、欧洲的《通讯法》杂志(communicationlaw)、《edi法律评论》(theedilawreview)等,都是专门刊载电子商务法论文的学术论坛。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

再次,在电子商务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案例。譬如美国内务部就在其官方出版物《法律周刊》中,专门开设了电子商务法一目,其内容包括联邦及各州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的报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网络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就笔者所涉猎的国内外的法律文件与论著来看,目前尚未发现有人给电子商务法这一概念下过定义。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各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至少在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发韧之时,这种可能性很小。笔者无意给电子商务法创造一个完美的定义,出于行文的需要,却又不得不对之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后者的内容更是不胜枚举,诸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属此类。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形式性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犹如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那样,其形式规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实体性规范由于涉及面极广,无法以统一的法典或单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别以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现,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之中。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在应用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如果从联合国及世界各国,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上分析,其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于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定、认证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确立等方面。这些实质上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所以,倘若从便于立法和研究角度出发,有理由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当提到电子商务法时,一般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概念。但由于电子商务法有广狭两种含义,当具体遇到电子商务法这一术语时,应注意区别其语境而理解与使用,不可一律对待。

(1)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在以口头和传统书面为主要商事交易手段之时,交易形式问题并没有成为商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而是由程序法中的证据制度来解决的,并且只是在当事人就该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自行处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才适用这些规范。因为在口头和传统书面条件下,交易形式问题相对简单,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选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没有必要由专门的法律对之进行调整。但是,随着电子计算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性、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之调整的地步。私法之所以调整这种因数据电讯的使用而引起的商事关系,就是因为现代化商事交易手段的运用,已经形成了绝大部分重要的商事关系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营业,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讯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甚至将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来对之进行调整,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的情况。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常,人们在描述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的概念时,往往免不了要提及其特定的对象。实际上前面在解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时,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数据电讯本来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信息的总称,但在电子商务法中它有着特定的含义。贸法会在《示范法》中所给(datamessage)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a)数据电讯,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

电子商务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亦即要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的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它本质上是电子网络精神在法律上的实现。

从广义上来理解,电子资金传输、电子化的证券交易等,都属于电子商务关系,但这些具体的商事交易关系,却并不单纯由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来调整,而同时亦属于证券法、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因为这类关系中的数据电讯,并不是仅仅作为交易手段而应用的,它同时也表现为证券、货币等交易标的,即是作为交易内容而应用的。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其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

其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

与手段在数据电讯上似乎合而为一了。即便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狭义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也仍然是有用的,因为作为交易手段的数据电讯的规范方法,与作为交易对象的电子信息的规范制度,是有区别的。

(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电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换言之,仅仅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活动,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创新,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多元化发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在第一条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商务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曾在其《示范法实施指南》中又解释道:电子商务是“无纸化的”贸易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是适用于“无纸化”贸易关系的。然而,无纸化是相对于纸面形式的交易活动而言的。如果以有无纸面来判断电子商务活动的话,那么口头交易也是无纸化的,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形象、明白,但却不够严密。倒是用数据电讯来解释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更为贴切。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三条a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与任何交易相关的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而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三条则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子信息进行的买卖或交易”。数据电讯只不过是电子信息、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上位概念。

(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枝,应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与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目前而言,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较为普遍,这是由于此类主体较早、较多的占有了电子商务资源的缘故。所以,有关的“edi协议”等,都是为他们而度身订做的。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不断普及,将有大量的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发生。电子商务法针对此种关系,可能要考虑到消费保护的问题。事实上,欧盟、韩国等,已经在其电子商务法中,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

值得斟酌的是,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商事管理活动,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美国许多州的电子商务法,都将这部分关系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范畴,而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则明显将这类活动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之外。如果以商品交易法的观点来观察,这些商事管理活动,并不是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应当划归其他的法律部门调整。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在同一部电子商务法规中有所规定,相反,为了立法和执法上的方便,很可能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交叉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这种情况在现代立法中并不鲜见。不过,在理论上应当分清二者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这两点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

就电子商务法的行业惯例性来讲,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为其规定十分具体的行为规范。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业务标准,将随着通讯计算技术的发展在不断的更新、升级,制定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羁绊其发展,而以行业普遍通行的惯例作为其行为的规范,才是可行的方式。民法可能为人的行为能力制定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的标准,譬如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即是如此。公司法可能为某种类型的公司的设立规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的条件。仅以我国公司法上的注册资金为例,就是十年一贯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都是不可思意的。“摩尔”定理告诉人们,计算技术的发展是每18个月,其性能增长一倍,而其价格将减少一半.电子商务法与那些“刚性法”相比,应当是“柔性”的,是随着通讯计算技术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不断更新的规范。当然,在当代和未来的商人法的行业标准中,并不能将电子商务的行业规则,作为唯一的规范渊源,国际和国内的立法机构,还应当对之予以审查,在其中给商人们增加一些诸如保护消费者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就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化特征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领域的调整对象似电子商务这样,是“天马行空”任意驰骋的,一切对电子商务所设置的人为的疆域,都是徒劳无益的。因此,电子商务法也就必须要顺应这种特性而制定。换言之,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必须以全球性的解决方案,为其发展铺平道路。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所制定的电子商务法,都只能算作是“局域网”,而理想的“因特网”式的电子商务法,则有待于全球化的,电子商务法上的“ip/tcp”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推广.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和正在起草的《电子签名规则》,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努力的尝试。

电子商务法作为商事法律的一个新兴的领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质之外,与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较,还存在着一些具体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电子交易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具体的电子通讯手段;而交易的内容,则是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讯息作为交易内容(即标的)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由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不是电子商务法所能胜任的。比如数据讯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货币,又可代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可能是所提供的咨询信息。一条电子讯息是否构成要约或承诺,应以合同法的标准去判断;能否构成电子货币,应依照金融法衡量;是否构成对名誉的损害,要以侵权法来界定。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中的电子讯息代表的是何种标的,在所不问。所以说,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从民商法角度看,这些电子商务法规范所解决的都是商事意思表达程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至于其交易内容如何,狭义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对之进行全面规范,而应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例,全文只有21条之多,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的效力、归属、保存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的特殊性问题。而与此同时,美国州法统一委员会还颁布了一部以电子信息交易的实体内容为主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分为九个部分,共有106条,对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的交易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简直是一部“电子版”的合同法。二者相较,《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程式性,就愈显突出。此外,从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

2、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倘若从时代背景上看,这正是21世纪知识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技术规范的强制力,导源于其客观规律性,它是当代自然法的主要渊源,理想的实证法只能对之接受,而不能违抗。

3、开放性。

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合性。

这一特点是与口头及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较而存在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即便在非网络化的、点到点的电讯商务环境下,交易人也需要通过电话、电报等传输服务来完成交易。或许有企业可撇开第三方的传输服务,自备通讯设施进行交易,但这样很可能徒增成本,有背于商业规律。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比如在线支付,往往需要银行的网络化服务。这就使得电子交易形式具有复杂化的特点。实际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此外,如果按照通常的商法论著所作的“二元”划分法,即将商事法律规范划分行为法与主体法两大类,那么电子商务法应当属于行为法。不过,它调整的不是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调整的交易形式上的行为,是实体法中具有程式性意义的行为规范。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3、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不过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等。但这些行政管理规范是重要因素。所以,从公私法化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按组织法与行为法划分,电子商务法应在性质上属于行为法,或者说是交易行为法。如果更确切的说,则应是交易形式法。比如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将其电子商务法定名为“电子交易法”,这并不一种巧合,而是有其道理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具有程式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同其他相应的商事法律配合,以调整具体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2)电子商务法将在21世纪的商事法中占主导地位。

随着电子通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法将在商事法领域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1世纪的商法,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法占主导地位的商法的时代。这一断言,绝非笔者夸大其词。对此,不仅可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与市场的迅猛发展中,察觉到其巨大的动力;而且可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异常活跃的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确实的论据。瞻望前途,电子商务法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渗透到每一种,乃至每一个社会关系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集中,因为在电子商务的特定条件下,交易安全这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就包含了交易迅捷这一基本要求的完成。然而,这一认识只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书面形式制度,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的进行,其本身就是交易迅捷目标的体现。这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既要以保障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为其首要任务,同时也要充分反映其效率价值。

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签名的效力制度。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3、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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