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念青松

活动策划需要我们与不同的人群进行合作和协调,以达到共赢的效果。活动策划的成功离不开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活动策划人员的分享和建议。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一

一、活动背景:

面临考试月,我们班的同学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严肃考风考纪已然成为我院关注的问题。本次活动意在使同学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培养同学们诚信的意识,并初步学会将诚信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让每位同学认识到诚信对于人生的重要性,诚信是做人的一种品质,是职业道德的根本,是个人成就事业的根基。要培养诚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就要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二、活动目的:

1.全面贯彻诚信思想、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的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河大护理学院20xx级四班全体学生。

四、活动时间:20xx年6月10号。

四班教室。

六、活动流程:

l晨会部分:

由负责人在晨会上宣讲《考试与诚信倡议书》、以及激起大家学习的热潮,积极备考。

l主题班会部分:

1、主题班会当天,负责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负责人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充分的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大家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以诚信的优良传统美德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古往今来,凡是品德高尚的人,都是诚实守信的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只有诚信,你才能在社会立足,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才能使他人信服,因为谁都不喜欢被欺骗。因此,做一个诚信之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一个做人的最起码的原则!要想做到诚信,就要从生活中每件点点滴滴的小做起。今天,我们重温我们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并在这丰富的道德资源中,汲取到中华民族腾飞的持久动力。希望同学们能牢记这一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处处做到诚信。为将来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注意事项:

1、在组织过程中负责人要注意时间的分配,尽量避免由于时间过短和问题过偏而效果不佳。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负责人要调动班内气氛。

3、通过灵活的方式,让同学更投入到班会中,正面认识考试纪律的严肃性,让所有同学都有所收获。

4、班干部都要积极配合负责人工作,帮助维持会场秩序。

策划书:护理学院四班团支部。

20xx年6月10日。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二

一、活动背景:

面临考试月,我们班的同学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严肃考风考纪已然成为我院关注的问题。本次活动意在使同学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培养同学们诚信的意识,并初步学会将诚信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让每位同学认识到诚信对于人生的重要性,诚信是做人的一种品质,是职业道德的根本,是个人成就事业的根基。要培养诚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就要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二、活动目的:

1.全面贯彻诚信思想、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的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三、活动对象:

河大护理学院xx级四班全体学生。

四、活动时间:xx年6月10号。

五、活动地点:

四班教室。

六、活动流程:

l晨会部分:

由负责人在晨会上宣讲《考试与诚信倡议书》、以及激起大家学习的热潮,积极备考。

l主题班会部分:

1、主题班会当天,负责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负责人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5、负责人进行期末考试动员。

七、活动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充分的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大家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以诚信的`优良传统美德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古往今来,凡是品德高尚的人,都是诚实守信的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只有诚信,你才能在社会立足,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才能使他人信服,因为谁都不喜欢被欺骗。因此,做一个诚信之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一个做人的最起码的原则!要想做到诚信,就要从生活中每件点点滴滴的小做起。今天,我们重温我们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并在这丰富的道德资源中,汲取到中华民族腾飞的持久动力。希望同学们能牢记这一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处处做到诚信。为将来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注意事项:

1、在组织过程中负责人要注意时间的分配,尽量避免由于时间过短和问题过偏而效果不佳。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负责人要调动班内气氛。

3、通过灵活的方式,让同学更投入到班会中,正面认识考试纪律的严肃性,让所有同学都有所收获。

4、班干部都要积极配合负责人工作,帮助维持会场秩序。

策划书:护理学院四班团支部。

xx年6月10日。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三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是当代大学生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管理学院学子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中的一员,更应该成为“树道德新风,立诚信根基”的先锋模范。特此,我们郑重的向全院同学倡导——自觉遵守学校教育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杜绝考试作弊,做诚实的学生!

二、活动主题。

三、主办单位。

美术系分团委学生会。

四、活动投稿时间。

美术系全体学生。

六、活动目的。

树立文明考风,诚实考试,努力发扬文学院优良的传统学风。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学生会做好宣传活动,在美术系学生宿舍派发传单,让大家积极参与活动。

2、秘书部向各班班长发送信息,让美术系各班学生积极参与。

二、活动流程。

2、学习部整理稿件,挑选优秀标语,评选出征用口号并联系通知出稿人。

3、实践部将所有稿件整理于宣传板报上,在星期一升旗时候把宣传板块搬到操场,组织全院学生进行签名活动,并于现场维持活动秩序。

4、网络部负责现场拍摄,以便汇报工作。

5、生活部负责后勤工作,购买所需活动材料。

ps:所有稿件先放于办公室,过了截稿期后。统一集中进行评选。

八、活动经费预算。

1、征用者奖金100元。

2、宣传费用约50元,马克笔、签名纸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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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四

(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了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了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赂、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了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贿赂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六

诚信是生命中最绚丽的色彩,是我们屹立于天地之间的脚下基石。现在就来看看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诚信考试教育。

演讲稿。

欢迎阅读。

风吹了又走,花开了双落。伴随着冬季的萧索与肃杀之意,谈笑风生间,本学期的学习生活又被白驹过隙般的时间清磨殆尽,而我们也即将迎来期未考试。

自古以来,考场上少了不的便是诚信。有人曾经作过一个形象的譬喻:“诚信仿佛是美丽坚贞的处女,不得用任何欺骗和伪善的手段将其柒指”。“诚信做,诚实考试”说起来便是天经地义般的平常。“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同学往往不能恪守道德底线向越过雷池。“静观尘世求一是,诚待学问二心”,世上弄虚作假者不少,沽名钓誉之徒也大有人在。惟独做学问,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读书人应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身为海中的一员,我们更应传承民族美德,树立道德新风。

记得曾经有人说过:“这世上只有两种东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感动,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们仰望苍穹,天空仍然明朗,内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则,有时却需要我们再次呼唤,诚信便是其一。李白说:“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形容诚信的力量比大山还重。孔子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在没有诚信的人,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卢照邻说:“若有人兮天一方,忠为衣兮信为裳”。更是将诚信提升至一个立身于世无它不可的境界。现在我们所上的每一节课,所做的每一道题目,所考的每一次测验,都是为了“笑看金榜题名时”的喜悦!这次期未考试就是我们迈向成功的垫脚石!就是我们迈向更高辉煌的机遇!因此,投机舞弊之举窃不可取!

考试的成绩也许不尽如人意,但即使成绩不理想,也不应在考试时采取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要做就做一个仰不愧于天,俯不忤于地的人!做个赢得起也同样输得起的人!尊重考试,尊重学问,尊重对手,同时也是尊重自己!

也许在场的同学对我刚才所说的大道理是早已听之,早已懂之,但却也早已避之!如果你还没有醒悟,想靠作弊与投机达成目的,那么,以自为是的你只是在“诚信做人,诚考试”的氛围里扮演上窜下跳的小丑!拿自己的人生和命运开玩笑的人只会在大家身边用那虚伪的永远都不会真实的贱卖一点点掩埋自己!当失败的泪水从你脸颊上滑落的那一刻,当亲友用叹息般的目光望着你的那一刻,当那久违的诚信早已不知被你抛却何方的那一刻,你便应了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山无脊梁,要塌方;虎无脊梁,莫王;人无脊梁莫于世,试问:“你甘愿自欺欺人,自食恶果吗?你甘认自己逊于他人,比他人失色吗?你难道甘心看到高考后惨败,丢失诚信,丢失人格的自我吗?我相信我们都会说:“不!”

那就让我们一同高呼:“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亲爱的同学们:

期中考试是检验同学们学习成果的最好机会,更是展现一名高中生优良学风的重要窗口。学校号召全校同学在期中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各种作弊行为的发生,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我们从小就被告知:考试不要作弊!但为什么直到现在这种现象在我们中间依然存在呢?这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我们主观认识上的问题。有一些同学总是想投机取巧,坐享其成;还有一些同学虚荣心作怪,产生盲从心理;更有一些同学是非不分,任由义气,这许多的主观原因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孟子说:“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作为新世纪的中学生,考试正好是检验我们诚信的一种方式,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我们高中生优良学风的亵渎,还是对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希望大家都能够成为“立诚信根基,创优良考风,树道德新风”的先锋模范。

为此,学生会特向高一全体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四提倡,四反对”,即提倡勤奋好学,反对惰性厌学;提倡诚实守信,反对作弊舞弊;提倡真才实学,反对弄虚作假;提倡严谨自律,反对自由散漫。

二、加强自身修养,争当一名诚信考生。我们是21世纪的青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复习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的水平,考出诚信学风,勿让宝贵的诚信美德遗失在考场上。

三、“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每一位同学都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大胆地同一切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立志成为一名文明诚信的学生,努力发扬一六八学生的优良学风。

最后,衷心预祝全体同学在期中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经过数月的刻苦学习和积累,我们迎来了又一次期中考试。这是一个收获喜悦的时刻,也是一个接受挑战的时刻。期中考试既是对我们半学期来知识积累与创新能力的检测,也是对我们求学与做人态度的考验,更是对我校学生优良学风的检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面对考试,已学过的知识或许可能遗忘,但我们的诚信却永远不可以丢。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诚”是真诚﹑诚实,“信”是守承诺﹑讲信用。“诚信二字值千金”,孔子曰:“君子以诚为贵”,孟子云:“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底限,是我们做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不讲诚信、考试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学校优良学风的亵渎。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中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时光飞逝,面对既将进行期末考试。在这个丰收的季节,同学们一定硕果累累,收获不少吧。既有百分的快乐,真挚的友谊,又有那宝贵的知识。在老师们辛勤劳动的培育下,我们正茁壮成长,不仅掌握了知识,又修养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那一句句深情甜蜜的话语,让我们向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道路上奔驰。在后天到来的期中考试中,我们要做的不仅是要沉着应考,认真答题。更重要的是诚信的回答每一道题,发挥出自己真实的水平,达到考试检测的真正目的。我们要这样想,学习不是为别人而学,而是为自己的理想而学,更是为了适应“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而学。成绩只是一个检验报告。好则代表自己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的正确,应该继续保持;差,也不是让自己丧失信心,而是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学习敲打警钟。告诉自己要改进学习方法和态度,争取进步。因此,考试出现抄袭,偷看,传送答案等作弊现象完全是没有必要的。老师们想要的是一个真实的我们,诚信的我们。表面的现象,骗过了老师,家长,最终骗不了自己,有句。

名言。

说过:“生命不可能在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因此,让我们时刻做好应考的准备,满怀信心地走进考场,发挥诚信精神,让自己的人生开出绚烂的鲜花。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提醒,互相督促。把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外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纯洁的心灵吸纳无尽的知识,让舞弊远离校园,让诚信常驻心中!让我们一起为诚信立下誓言:“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认真学习,诚实考试,手握诚信,把握未来!”展现我们冶园学子优良学风。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七

一、班会背景:

面临期末,全校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严肃考风考纪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学校多次强调要求各院系大力宣传考试期间的诚信与考风考纪。

二、学习目的:

1.全面贯彻、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的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三、活动对象:

07工商管理(2)班全体同学。

四、活动时间:。

2015年6月。

六、活动流程:

1、主题班会当天,主持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团支书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5、团支书进行期末考试动员。

6、支持人总结,会议结束。

七、注意事项:

1、尽量避免由于时间过短和问题过偏而效果不佳。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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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八

(20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九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不论哪个时代,哪个国家,哪个社会,什么阶层的人,诚信的人都是社会所称赞的,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

其实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心里都明白,我们要挑战的是未来的生存技巧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然而通过考试可以让我们清晰的看到自己的弱点,及时纠正缺点,促进我们今后努力,但如果每次的'考试都是弄虚作假,那我们又怎能真正找到这份自信呢?考试如果考砸了,可以下次再努力;但品行上如果沾上了污点,又岂是能轻轻地拭去。于是我部门决定开展一次有关于考试诚信承诺书的活动。

一、活动时间及地点。

20xx年xx月xx日的政治团活动课在现代管理工程系各班教室。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管理工程系全体学生。

三、指导老师。

申主任、吴老师、周老师、王老师、王老师、张老师。

四,活动形式及内容。

将“诚信考试”的承诺书带到各班,让同学们仔细阅读后自愿签字。

在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到处都传达着这样一个信息:当代大学生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诚信,主要集中于考试作弊严重,恶意拖欠学费等。然而读书人应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所以我们大学生就应该传承民族美德,树道德之新风。我部门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让同学们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五、组织机构。

现代管理工程系团总支。

现代管理工程系团总支组织部。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十

“诚信”是道德之基石,是立人之根本,是小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内容。诚信是人类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美德,世界各国均重视国民的诚信教育。中华民族有着数千年文明发展史,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自古以来看重诚信。《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随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诚信”已经逐步深入到我国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成为衡量人们日常行为、道德素养的重要标准。

树木之初重育苗,立人之始在于幼。诚信教育应从小抓起。因此,对小学生的诚信教育的实践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1.在诚实教育方面:培养学生以诚待人,言行一致,不说谎话,自觉守纪,作业和考试求真求实,不抄袭,不作弊。

2在守信教育方面:培养学生守时、守信、有责任心,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应有的责任,知错就改。

3.在诚实守信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基本原则:

1、整合性原则:本课题以小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个别与集体跟踪研究。结合学校开展的主题活动,将围绕改革课堂教学,拓展校内活动,开辟社会大课堂这三条主线,通过各种活动的设计,达到研究目的。

2、主体性原则:本课题的实施需要教师的充分参与,要重视教师的主动精神,更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充分了解学生和反映学生的实际,重视学生的参与,给学生尽可能充分的表现和选择的机会,还应特别注意学生参与活动的反馈意见和信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不断修正和优化研究内容。

3、团结合作原则:育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有学校教育是不够的。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素质的提高,决定着青少年思想品德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在信息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环境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教育实践中,要注意利用一切有效资源开展教育。

1.实践研究法:边实践边研究,不断完善。

2.经验总结法:从活动开展的大量实践中,挖掘和总结科学有效的方法,及时推广。

3.个案研究法:摸清学生的基本情况,抽取部分典型学生或班级作为个案,将课实施前后个案的诚信情况作比较。

了必要的阐述与界定。

5.调查研究法:本课题的调查对初小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诚信现状作了必要的调查与分析,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为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提供了基本依据。

6.行动研究法:在行动研究中,课题组组织学生课外综合实践活动,并开展诚信考试签名仪式,设计了诚信专题教育活动,如诚信主题班会,诚信主题黑板报等,在课程实施中贯彻诚信教育思想的行动研究。

五、活动安排:

实验周期定为6个月(12月至5月)。实验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2—2014.2)准备阶段。

课题酝酿,成立课题组,拟定研究方案,确立申报,邀请专家进行开题论证调查小学生“诚信”的现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课题实施方案,为开展研究作好准备。

第二阶段(2014.3—2014.4)实施阶段。制订阶段研究计划,深入课题研究,开展丰富的诚信教育活动。在此基础上围绕课题研究进行经验总结,撰写专题论文。

第三阶段(2014.5—2014.6)课题总结及成果鉴定阶段。进行课题研究总结,将实践探索从理论上加以升华,收集课题资料,对课题研究进行全面总结,撰写实验报告,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对课题进行鉴定,撰写结题论文。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十一

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要有责任感,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今天本站小编向你推荐诚信考试教育。

演讲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亲爱的同学们: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为人处事最重要的品质。一直以来,全校师生始终铭记“惟真惟实”的校训,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形成了务实进取、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工作氛围。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和谐的竞争环境,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坚决抵制考试作弊的不良风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全体在校学生发出如下文明诚信考试倡议:

一、知荣明耻,诚信做人。

国家立诚信,社会讲诚信,个人需要践行诚信。青年人是社会栋梁和国家希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树立高远目标。当代大学生要加强道德修养、锤炼诚信品质、积累广博知识,为今后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积蓄能量。我们应该以诚信考试为荣,以徇私舞弊为耻,充分展现石大人过硬的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平,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二、端正态度,平和心态。

考试是检查教师教学水平、考查学生学习成果、督促学生。

学习总结。

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考试有利于同学们对学习情况系统详细地分析总结,旨在督促同学们积极学习,为衡量个人学习能力树立标准。但考试成绩不能代表人的综合能力,希望同学们将考试作为查漏补缺、寻求进步的重要机会,认真对待每一门考试,以平和理性的心态面对考试成绩。

三、科学复习,积极备考。

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努力提高复习效率是增强复习效果的有效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复习计划,将老师复习课的内容及教学大纲同个人复习计划结合起来,遇到问题积极向老师咨询解决,同时在复习阶段发扬同学间互帮互助精神,在交流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积极备考,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四、文明考风,严守考纪。

我们要坚守内心的道德,尊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

规章制度。

服从管理。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自觉抵制作弊行为积极检举和揭发考试作弊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五、学生干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校各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要在学风建设上以身作则,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品德,以实际行动维护考场秩序,为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营造良好的考风做出积极努力。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督促,互相激励,将人生的道德修养落实在每一场考试之中,交出合格的诚信答卷,以真实成绩和真诚品德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争做优秀的石大人!

最后,衷心祝愿全校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叮铃铃….悦耳的预备铃声打响了,宋抱着一沓厚厚的试卷,迈着轻快的步伐走进教室,她登上讲台,用白色的粉笔在黑板上流利地写上了几个漂亮而又醒目的大字----------考试。

写完后,宋老师一边给我们发白纸一边告诉我们:今天的期中考试实行无人监考,我们能诚信考试,觉得自己能做到诚信考试的同学请在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我爽快地的在纸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为以往无论老师是否监考,我都做到了如实答题。

宋老师给我们发完试卷后,就走出了教室。

我拿起试卷仔细地端详试题,啊!太棒了!我都会!啦啦啦….这时,我发现教室里鸦雀无声,同学们都在答题,我赶快冷静下来,不敢迟疑半步,生怕卷子做不完。

“,,你们在干什么?”怎么了?怎么了?正在聚精会神地答题的我听到宋老师的喊声,不由得抬头向前张望。

“你们怎么回事?你们不是承诺要诚信考试吗?怎么互相对答案?”原来是有几个在对答案的同学被前来检查的宋老师逮了个正着。

受到批评的同学羞红了脸,低下了头,埋头做起了试卷。

卷子很快就做完了,我把试卷交到老师手里,同时也交给了老师另外一份合格的试卷------诚信考试。我想告诉同学们妈妈常常告诉我的话:考试只是对我们前一段的检验,既然我们已经许下诚信考试的诺言,就要遵守自己的诺言,不要为了卷面上的分数,去做一个言而无信的人!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诚信做人,诚信考试。”风来了又走,花开了又落,又是一秋繁华!时光飞逝,不经意间,本学期的学习已被时间消逝了一半,我们迎来了期中考试。

自古以来,考场上少不了的二字,便是诚信。“诚信做人诚信考试”,说出来就像是天经地义一般平常。诚实守信是每个学习者所应遵守的准则。自古以来,读书人都是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我校学生更应该传承民族美德,树立道德新风。

记得有人曾经说过:“这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们仰望苍穹,天空仍然明朗,内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则,有些却需要我们再次呼唤。诚信就是其中之一。李白说“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形容诚信的分量比大山还重。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意在“没有诚信的人,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卢照邻说“若有人兮天一方,忠为衣兮信为裳”。更将诚信提升到了一个立身于世无它不可的境界。

诚信如此重要,我们更应倍加珍惜,如果仅是为了相对漂亮的分数,或是逃避一时的难堪,而在自己的回忆里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岂不可惜?如果你想在考试中作弊,想在考试中投机。那么我想试问,你将会拿着通过丢失自己的尊严而得到的高分去炫耀吗?还是捧着那通过违背自己人格的而拿到的荣誉去讥讽别人的诚信!在那短暂的虚伪谎言下,所有的一切都是虚无缥缈的,生命不可能在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你只会在其中堕落之后再堕落,如同吸食着毒品,一点一点的吞噬你自己的精神你自己的人生!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赂、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贿赂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十三

活动目的:

期末考试日益临近,全校已进入了备考阶段会电25班的同学压力尤其的大,因为他们同时面临着英语等级考试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三重压力。在如此高压下我们要有正确的心态、积极地备考。严肃的考风考纪是我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并且使不得不遵守的问题。通过本次班会指导大家认真复习并做好考试准备。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活动主题:

树诚信之风,做诚信之人。

活动形式:

主题班会、视频、互动形式。

活动时间:

20xx年1月xx日。

活动地点:

中药楼113。

活动主持人:

团支书。

活动对象:

麻醉学20xx—1班全体学生。

活动流程:

1、主持人宣布注意事项,讲解开展诚信考试班会的目的。

2、随机抽取同学上台讲解他对诚信考试的理解及意义。

4、同学上台发言谈谈诚信考试我们该怎么做。

5、驻班委对本次班会作总结。

6、活动结束,有请辅导员为本次班会做总结。

注意事项:

1、班会按时开始,副班长做好考勤。

2、提前布置好会场,彰显班会主题。

3、整个会议在轻松氛围下进行,所有手机必须关机或调成振动。

4、不要乱扔纸屑,保持会场干净。

5、活动过程中不能关门,非讨论环节不允许在下面讨论。

6、同学发言鼓掌要热烈点,由主持人提示。

7、会后班干部留下整理会场,其他同学有序退场。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十四

20**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通知精神,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激发广大师生维护世界和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正能量,决定在全校开展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主题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年12月10日-12月13日。

二、活动方式:

1、登陆国家公祭网,网址:xx,利用网络资源进行专题学习。

2、进入新华日报媒体宣传互动网络平台——“众志成城,为了永不忘却的国家记忆”(网址:xx),向象征国力国防和人民意志的.城墙进行虚拟捐砖,激发众志成城的爱国之情。具体方法为登陆网站,进入主题页面,根据提示输入参与人姓名可选择加砖、献花、点烛和寄语等相关操作。

3、开展一次活动。可利用思政课课堂讲授“国家公祭日”设立的重要意义,或可利用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签名、演讲、辩论、观看电影等主题教育,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祈福,表达对世界和平的祝愿,号召广大青年学生牢记历史、反对战争、珍爱和平。

三、活动要求:

1、要充分认识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公祭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围绕主题开展好相关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等多种途径,对活动进行报道,尤其要通过新媒体手段对相关活动进行宣传,为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国家公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精心组织,要以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为契机,组织师生开展纪念活动,放大纪念活动凝聚力量、鼓舞人心的效应。通过网上公祭活动,寄托对逝者的哀思、表达对民族的真情,给人以精神震撼和思想启迪,在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兴起活动高潮。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5篇)篇十五

一、活动背景:

期末考试临近,全校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

10级学生迎来了他们的第三次期末考试。严肃考风考纪是我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学校多次强调要求各院系大力宣传考试期间的诚信与考风考纪。

二、活动目的:

1.全面贯彻、认真学习学校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三、活动主题:

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

四、活动形式:

主题班会讨论形式。

五、活动时间及地点:

20xx年x月x日10:00—11:30、四号楼109教室。

六、活动对象:

10级(2)班、10级(3)班、10级(4)班全体同学。

七、活动前期准备:

由学习学术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策划、通知,活动所需教室的安排工作,班委负责班会当天的人员安排及诚信承诺书的制定及考场规章制度的宣讲,由宣传部负责海报宣传工作。

八、活动内容及要求:

1、主题班会当天,主持人宣读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或发起讨论。

3、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4、集体宣誓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九、注意事项:

1、班会内容要紧扣主题,重点强调考风考纪问题。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及出勤率。

20xx级3班。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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