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XY字客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

赠与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的要件和形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为了方便大家制定赠与合同,小编整理了一些案例和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一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关系,就甲方赠与房屋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经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赠与房屋的基本情况

赠与房产为甲方于年月日以元价格购买的私有房产,尚欠银行房贷元,坐落于,房产证号:,土地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第一条所述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

三、上述赠与房屋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且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办理完赠与房屋的产权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方负责。

四、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包括赠与房屋交接后,即年月日后的房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六、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二

甲、乙双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方。

按照――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二)赠与人: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土地位于永城市欧亚路西路南侧,面积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土籍)第0700-2号)。

第二条、赠与人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第三条、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随之一并转移。

第四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第五条、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三

原告王玉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

委托代理人贾德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委托代理人张桂花(赵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1][2][3]。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四

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商青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张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其中二儿子商某于2003年去世,留下平房三间和瓦房两间,由于商某是单身,平常几个姊妹与原告大儿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没人照头。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原告及原告的几个闺女、女婿和儿子商某共同在场商定,由原告大儿子商某携儿子商某具体操办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带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赡养。之后原告便跟随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间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间,其余两间于2008年9月租给夏同利。2009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儿商青某家走亲戚,商青某与其丈夫张某就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且在一份书写好的合同上让原告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诉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协议的内容也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商青某、张某与原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让被告返还该赠与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村镇建筑许可证。

被告辩称:《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与张某、商青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销。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张某保存的赠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张某持有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显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关的解释,本案中的张某不仅占有了该房产,而且经杨某同意转让给了他人。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五

甲方系乙方的父亲,为使乙方更好和更方便地抚养甲方,以及避免乙方与兄弟姐妹间的房产纠纷,甲方自愿将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于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甲、乙方双方确认,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归乙方个人所有。

四、甲方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到___________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该房屋产权共有人: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六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公民类)

甲方:_____(赠与方)

乙方:_____(受赠方)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

(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

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七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八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给__________(姓名)使用。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__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着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九

甲方(赠与人):

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

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 楼 单元 层 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路天勤苑小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职于上诉人公司,曾负责车辆维修和二手车买卖等业务。李在任职期间到被上诉人处维修上诉人公司车辆,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车辆维修完毕并出具了维修明细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公司员工李开走修理好的车辆且取走增值税发票,并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一张,李将发票通过他人上交上诉人公司,上诉人未提异议,表明上诉人公司对车辆维修情况和维修费数额是认可的,但上诉人未履行支付维修费的合同义务。

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将维修好的车辆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现仅以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为由拒付维修费,明显不符合日照市车辆修理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一般的交易习惯,并违背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一

引导语: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产赠与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市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二

房产赠与合同,房产的赠与合同怎么写?请看下面的范文吧!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赠与人(甲方): , ,身份证编号: 。

, ,身份证编号: ,

受赠人(乙方): , ,身份证编号: 。

甲方是乙方的 ,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系 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

,产籍号: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

乙方(受赠人)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房产赠与合同【3】

赠与人: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__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三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都对赠与合同纠纷处理罗列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四

范文一:

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五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2、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5、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6、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时间:__________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六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委托,就__________先生/女士所购买的贵公司所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阳台天花板长期发霉、脱落的问题郑重致函贵公司。

根据__________先生/女士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表明:__________先生/女士于____年___月____日购买的房屋,于____年___月____日入住,装修之后发现,阳台天花板开始发霉变黑,并经常脱落,遂于贵公司和物业管理处进行交涉。物业管理处于_________年对该阳台进行检查,但查不出问题出在何处,随后进行了简单维修,没有维持多久,天花板又开始发霉变黑,并经常脱落;物业管理处于_________年对该阳台再次进行维修,没有维持多久,天花板又开始发霉变黑,并经常脱落,特别是大风时,大片脱落的石灰粉块很危险,容易致人伤害。如此反复情形,持续几年,对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居住、生活带来很坏影响,严重影响其心情并造成精神上的困扰。

在此之后,__________先生/女士又多次与贵公司或物业管理处联系,希望得到妥善的、彻底的解决,但贵公司及物业管理一直予以拖延,不肯正面回应帮助解决问题,其态度令人遗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基本原则,同时,遵守合同亦是企业树立自己社会形象一个重要前提,对簿公堂无论从哪方面讲均将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以积极、谨慎、诚恳的态度致函贵公司,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同时也是为了顾及贵公司市场声誉,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请贵公司认真对待此事,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予以解决。请贵公司在接到此函的10天内予以慎重考虑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回复本人。

顺颂商祺!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七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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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__________波,杨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_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__________与杨__________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_________________原告(刘__________)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__________)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__________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__________在(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__________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__________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__________。

20__年1月16日,杨__________与刘__________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__________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__________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__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_________________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_________________争议房产系_____________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__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__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__________与杨__________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__年自__________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__________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起诉人:—————。

————年————月——日。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八

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商青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张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其中二儿子商某于去世,留下平房三间和瓦房两间,由于商某是单身,平常几个姊妹与原告大儿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没人照头。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原告及原告的几个闺女、女婿和儿子商某共同在场商定,由原告大儿子商某携儿子商某具体操办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带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赡养。之后原告便跟随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间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间,其余两间于9月租给夏同利。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儿商青某家走亲戚,商青某与其丈夫张某就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且在一份书写好的合同上让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诉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协议的内容也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商青某、张某与原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让被告返还该赠与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村镇建筑许可证。

被告辩称:《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与张某、商青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销。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张某保存的赠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张某持有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显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关的解释,本案中的张某不仅占有了该房产,而且经杨某同意转让给了他人。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剑已去世,其生前与原告及二儿子商某共同建有东屋瓦房两间,商卿剑去世后,原告与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间,商某(单身)于20去世,去世前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张某是原告的四女儿及女婿。诉讼中原告提交2009年元月6日的赠与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内容为:“赠与协议赠与人:杨某,受赠人:商青某、张某,为了解决杨某以后的生活问题,经杨某主动与女儿商青某、女婿张某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赠与协议:一、杨某有房产一处,位于白庙乡后村大队魏庄村,东至5米路,西至食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杨寺路,宅内有门面房三间(包含土地使用权)全部赠与给商青某、张某所有使用。二、杨某将房宅移交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给受赠人。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进行移交,赠与成立,财产所有权转移。受赠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处分等权利。四、杨某与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时所借商青某、张某现金2万元,商青某张某放弃这笔全部债权。五、杨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随商青某、张某生活,由商青某、张某负责安排杨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张某保证善待老人,照顾好老人。七、杨某以后花钱由二受赠人给付,以后看病吃药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二受赠人承担。八、杨某生前由二受赠人赡养,死后的后事由二受赠人安排,费用二受赠人负担。九、达协议时双方到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见证机关保存。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生效。达协议人杨某商青某张某。杨某称名字不是本人所签,指印系被告让其在写好的赠与合同上捺的,并称房产的有关证件放在家中箱子内丢失。原告提供甲方(出卖方)张某、商青某,乙方(买售方)夏同利的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协议内容:第一项为甲方有房产一处,内有混砖结构平板房三间,灶房、炕房各一间,位于郏县白庙乡后村村委会魏庄自然村,东邻5米路(以东马青闯),西邻食品公司,北邻5米路(以北商某),南邻杨寺公路,甲方愿意卖给乙方为业,该宅基长宽以土地使用证的.长宽为准。第五项,乙方愿意2万元价款购买甲方所有的上述房产。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称后因房子纠纷原告长子家与夏同利打架,经派出所处理过程中从派出所复印的相关证据。被告商青某、张某系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庭审中二被告以协议系复印件为由不予质证。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诉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到现在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该协议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同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有关证件。诉讼中被告称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其保存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其保存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被告承认自己手中有赠与协议书原件,法庭当庭要求被告5日内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当庭认可争议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是自己给买房人夏同利的。诉讼中经询问买房方夏同利,其称被告给其的赠与协议复印件与原告持有的复印件内容一样,该复印件是其从被告张某手中复印的,原件张某没有给他。张某与其签有房产买卖协议,经夏同利辨认,原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的复印件与其持有的原件内容一样。庭审中张某称争议的北屋平房三间系其所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争议的房产东屋瓦房两间系原告与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儿子商某共同生活时建造,北屋平房三间系原告与儿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原告系上述房产的共有权人,且商某生前系单身汉没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对本案争议的房产有诉权。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系附条件的赠与,原告在将房屋赠与被告的同时约定二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药、后事安排,现原告已不愿随二被告生活,而该房屋是原告一直居住的房子,如果再将该房屋赠与给被告将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后,被告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将房屋卖给夏同利,其亦未办理土地使用的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赠与人在赠与的房屋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赠与协议虽然是复印件,但被告称自己有赠与合同原件,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又拒不提交,买房人称被告给其的亦是赠与协议复印件与原告持有的赠与协议复印件内容一样,原件在被告手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该赠与协议存在。被告张某称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客观实际,不予采信。因原告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故对争议房产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将原告的上述证件交与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赠与房产合同纠纷(模板19篇)篇十九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镇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龙江省鸡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刘__________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临朐县__________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临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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