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碧墨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

合同协议是一种约束力强大的文件,双方必须按照其中规定的条件履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二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

(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底、底、底及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第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三

(五)压力测试。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四章职责范围。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附表: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下一页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为细化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以国家局文件、国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发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2007年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规章形式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原51号令)。同年,为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国家局配套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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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七

出租车管理办法废止,有助于理顺管理体制,接下来,还须深化出租车改革,以承接它给公众带来的对政策利好的预期。

据报道,昨日上午,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决定自3月16日起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意味着,这项已施行了18年、涉及出租车管理的“顶层”规定已正式废除。

《办法》的废止,既让很多人觉得“没有一点点防备”,又并不令人意外:毕竟,《办法》中的有些具体规定,已远落后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之对应的我国沿袭已久的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也落下某些亟待革除的病灶。

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就是“份子钱”的来源。另外,《办法》中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被认为是禁止网络约车的政策依据。正因如此,其废除被舆论广泛解读为,为正在推动中的城市出租车改革和与之配套的互联网约租车管理方案立法铺路。

更重要的`是,依照《办法》规定,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多个主体,九龙治水。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部门分工下,出租车在城市里,算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归住建部管;一旦出了城,才归交通部门管。这种条块分割,动辄造成出租车管理的权属不明晰。

相应的改革,也就成了大势所趋。要看到,在以理顺管理职能为指向的政府大部制改革框架下,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正式挂牌,至此,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能由住建部移交给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告终,也是必然态势。

但由于政策过渡、衔接受限于某种行政反应滞后性,直到交通运输部于20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办法》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两个部门规章同时存在且都有效,导致规章打架问题,而现实往往又决定了,在政策“竞合”的背景下,更能保护既得利益的规定往往被使用得更多。

所以这次废止决定,从程序上看,是清理打架规章、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但对中国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来说,却意味着移除了一个陈旧的、不适应新技术的政策障碍,也为深化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更多腾挪空间。尽管说《办法》废止,不等于出租车行业打车难、服务差、行业不稳定等痼疾就能立马消除,但这终究能让放开出租车牌照管制少些“规章壁垒”。

事实上,今年全国2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表示:在此次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改革“份子钱”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而《办法》废止,与这一系列的改革愿景也构成了顺承关系。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八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为细化上述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以国家局文件、国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发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规章形式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原51号令)。同年,为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国家局配套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九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至此,施行了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被废止。

深入解读。

一、为什么要废止。

被废管理办法中含份子钱等内容,受人诟病。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2月施行。该管理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具体条件、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事业的程序、文件规范等作了相应的详细规定。

但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不容再缓。

而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另外,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二、为何是住建部和公安部发文?

大部制改革前原建设部指导出租车发展。

看到住建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废止决定,很多人会纳闷,出租汽车的管理不是属于交通运输部吗?怎么需要住建部和公安部发文。其实,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年。而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的一项,交通运输部是于3月23日挂牌的。在此之后,原来由建设部指导的城市客运职责,才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因此,在制定这一办法时,指导出租车发展方面的职能属建设部(当时还不叫住建部,住建部也是20大部制改革的产物),直到年才划归交通运输部。

需要注意的是,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元旦施行。由此“住建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早已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

三、废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啥目的?

业内称废止旧办法为改革铺路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运输部已经公布的工作计划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被列入因改革要求需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之中。

业内认为,废止过时的旧规定,可能是为出租车改革铺路,让出租车司机头疼的“份子钱”、出租车经营权的地域限制等有望出现调整,而民间呼声很高的互联网约租车(专车、快车等)或将迎来合法落地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同时,旧规定的废止也意味着出租车改革和网约车管理两个新文件即将出台实施。“先废止已不适应形势的旧规章旧制度,这就说明两个新文件出台的时间已经不远了。”长期关注专车管理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

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新办法出台之后,无论是网络约车还是出租车,在管理上都会更加规范,减少出行的灰色地带。

四、新措施可能包括哪些内容?

改革份子钱,或对网络约车实施许可管理。

刚结束的全国“2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将尽快出台。此外,施行一年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将修订。

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针对网络约车,官方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络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规范网络约车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出租车管理处:对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暂无影响。

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是否有影响?记者昨日采访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方表示,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已有18个年头了,很多条款已与当下不相适应。而目前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时没有影响。《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于9月21日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1月1日起施行。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除后,必然会颁布新的管理办法,新办法或对现行条例有比较大的影响。

的哥:关心新办法对网上约车、专车等的态度。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还采访了几名的哥。被采访到的哥们普遍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废止没有太多“感觉”,但都相当关心下一步将出台的新办法。刘师傅说:“我只希望新办法出台后能给出租车行业更多好政策,更多地关注司机的切身利益。”王师傅则更关心未来新的办法对网上约车、专车等的态度。对他个人而言,他坚决反对放开网上约车、专车,“这和黑车有什么区别,如果需要更多出租车可以通过合法的扩容解决。”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十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尝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储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十一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法律经济与契约经济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合同成为该体系的重要发展产物,成为企业开展商品交易活动的法律表现。石油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支柱,随着油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石油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法律保证

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推却的作用。石油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个市场运营中受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提高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系统风险因素

系统风险因素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主要是受市场生产活动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市场石油价格变化等,除此之外,系统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盈利能力变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化等,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进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风险性。

(二)监督风险因素

监督风险因素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最大,主要发生在石油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之后。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导致实施成果与合同签订内容有所出入,进而为石油企业带来经济风险与管理风险。除此之外,监督风险因素还涉及石油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科学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的管控机制,且对合同的管控工作为全面落实到位,进而为石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风险。

(三)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与法律体系有关的风险,例如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相违背,此时石油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石油企业和金融机构针对资金融资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若合同内容设立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订存在法律问题的合同,必将为石油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威胁。

(一)系统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石油企业对系统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需要将控制系统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将市场经济环境中现有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石油企业对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同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实现石油企业运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运行目标的最大化,并对合同整个运行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考察、系统评估,为石油企业积极应对合同风险、落实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利的管理依据;石油企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例如企业对市场的需求量、石油价格波动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对石油企业运行有力的合同。

(二)监督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监督是保证合同能够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控制工作具间接影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条约具体实施情况、违约管理情况、变更管理情况等,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由基层单位负责合同条约的执行工作,由机关监管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由审计监察部门对合同实施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由石油企业分公司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部门及时针对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好报告,为监督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石油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将法律规章作为合同签订的基本标准,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施过程不会受到任何风险因素的干扰,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对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与控制办法,石油企业的主管负责人应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了然于心,实现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机制风险的控制管理办法

合同风险管理机制为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能够使系统风险、监督风险、法律风险能够严格按照机制风险的各项要求,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整合。为此,石油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实现合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律化,用制度为合同规范化签订与有序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办法,需要保证管理机制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为石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需要石油企业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不断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有效规避合同签订中与签订后所存在的系统风险、监督风险与法律风险。

[1]李秀雅.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础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xx(32):182.

[2]王维宇.非洲地区石油epc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87.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十三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5篇)篇十五

3.1技术中心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制造中心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供应部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品管部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财务部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法务室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营销中心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1授权评审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会议评审。

4.2.1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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