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笔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

行政是一种秩序维护和社会管理的活动,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行政工作需要注重反思和总结,以不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二十条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二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中,行政执法又最为关键。我国的法治化程度大有提高,在行政法治化和公共监督制度化等方面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下文是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监督的内容和措施。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评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工作报告。

(三)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重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

(五)对重点或者专项问题进行抽查、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解决或者裁决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章监督的实施。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被监督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

(三)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有关凭证和资料;。

(四)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暂停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章监督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限期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行政执法主体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通知书。

》;。

(二)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

(三)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调查核实;。

(四)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经调查核实,认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向行政执法主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行政执法主体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说明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撤销;。

(三)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行政执法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作出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决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改正,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一)无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主体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未执行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决定的;。

(五)行政执法记录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做出诫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变造、转移行政执法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6日起施行。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三

今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城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各镇、街道党(工)委、平昌中心社区党工委、社发局党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政法委党支部:

2016年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xxx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工委和党工委、管委会总体工作目标和部署,围绕中心,主动作为,坚持服务青少年的正确方向,紧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认真开展“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升校外教育辅导站的内涵建设,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促进全区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为实现“跻身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方阵前列”的目标再作新贡献。

2016年,全区关工委系统要把学习贯彻xxx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镇(街道)平昌新城及社发局、政法委、民营关工委首先要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村)关工委工作班子及广大“五老”人员和青少年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集中培训、组织集中学习。通过学习,要使全区关工委干部和广大“五老”人员深刻理解xxx重要批示的深刻内涵,增强其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各级关工委工作班子成员能自觉用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并焕发出强大的政治热情和工作动力。同时,各级关工委要通过有效形式,把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汇报同级党政组织,使各级党政领导了解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视和要求,使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全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区关工委将在全区主题教育培训班上,进一步组织学习贯彻xxx的重要指示精神。

今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紧紧围绕“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通过开展各类活动,让广大青少年了解党的历史和共和国的发展史,让青少年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和“跟着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国梦”的道理,增强对党的信赖感和祖国发展的自信心。

1.认真开展“学两史、知两情”活动。全区各级关工委要按照主题活动的要求,通过组织集中学习、集中培训、集中讲座及开展各种寓教于乐的活动,广泛开展“学习党史和国史”活动,各地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和优势,选好开展学习活动的切入口,通过征文演讲、书画培训、诗歌创作、文体表演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让青少年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熏陶。全区各级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养正微学堂”的作用,通过开办“微党课”,组织“微实践”等有效形式开展“学两史”活动。区关工委将组织编写“两史”资料,用以指导全区开展学两史活动。

2.继续举办全区主题教育征文演讲比赛。全区各级关工委要总结借鉴以往成功经验,围绕“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继续开展各种征文、演讲比赛,通过征文演讲比赛,不仅让青少年在竞赛过程中学习党史国史,而且在活动中提升青少年的素质和能力。区关工委将在建党节期间举办全区以“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为主题的征文演讲比赛。

3.开展“重温长征历史,弘扬长征精神”活动。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全区各级关工委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重温长征历史,弘扬长征精神”活动。通过组织青少年学习回顾长征历史,让青少年在学习和活动中重温和体验“不怕牺牲、前赴后继;勇往直前、坚忍不拔;团结互助、众志成城和百折不挠、克服困难”的长征精神。

4.继续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青少年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总任务和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等方面的教育。同时加强对青少年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等方面教育。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懈努力。

5.认真开展“八礼四仪”教育。各辅导站都要结合电子阅览室作用的发挥,办好“八礼四仪”微学堂,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使“八礼四仪”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行为习惯,创建我区青少年教育工作品牌。同时,开展“国学”教育和“我们的节日”活动。

6.开展好第十一届“诚信少年”评选和主题教育观摩活动。围绕“老师您好,我的好老师”这个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和“大、中队会”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加深中小学生对“感恩”的认知、理解,并在学习和生活中内化为行为。

2014年和2015年,我区创建“示范”校外教育辅导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已有8家校外辅导站通过验收。2016年,我们将突出辅导站内涵建设,继续开展区级示范辅导站的创建工作,全面提升辅导站的建设活动水平。

1.推广典型,开展特色活动。2014年和2015年创成的8家校外教育辅导站,不仅硬件设施条件有较大的提高和改善,更重要的是开展了各类有特色、有成效的活动,我们将总结推广经验,以镇(街道)和平昌新城社区为单位,每个单位选择1-2个校外辅导站,每个辅导站开展1-2项有特色、有成效、有影响的活动,用以指导推动面工作,以提升全区校外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活动质量。

2.进一步加强电子阅览室的建设和管理。2016年,我们将把如何管好、用好电子阅览室,如何利用电子阅览室开展各类活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区关工委将进一步指导培育先进典型,举办培训班,召开推进会,把电子阅览室的活动搞起来,搞好成效。全区各镇(街道)、平昌新城关工委要指导辅导站利用电子阅览室开展活动,并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用以推广。

3.继续抓好两文件的贯彻落实:2016年,我们将协同区组织人事部和社发局一起抓好镇新组人〔2013〕85号关于转发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大学生村官参与校外教育辅导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镇新关〔2013〕16号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推进“校站结合”提高青少年校外教育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落实,吸纳一批教师和村官充实辅导员队伍,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4.建立一批教育基地。2016年,我们将努力建立一批思想道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宣传、科普、生态、食品安全教育基地,以提高校外教育辅导站专业水平,在办出特色上下功夫。

2016年,我们将继续花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以“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为抓手,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重点抓好法制教育,对“特别需要关爱的青少年”落实结对帮扶,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帮教,生活上帮困,学习上指导,使帮教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联系协同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人员摸清全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落实矫正自愿者和矫正工作方案,做到精准矫正。帮助青少年服刑人员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继续做好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工作,进一步落实“五老”义务监督网吧和校园周边巡视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这项工作做好做扎实。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四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察员:____________。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五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行政执法监督。

一起看一下吧!

根据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该文件精神,并组织力量对全局政执法行为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工商”,树立工商执法形象的重要体现。为此,我局领导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就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所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股所具体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要求各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强化“胸中有大局,执法讲政治”的意识,端正执法动机,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逐项对照开展自查,并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执法水平。

二、对照清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

我局以“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方式规范”等为内容,从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等方面全面展开逐项进行了自查。一是在规范执法主体资格方面。我局以新申领执法证为契机,重新审查执法人员执法证,严禁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上岗执法,目前全局19名执法人员,全部具备执法资格。同时,按照年初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方面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二是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我局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执法岗位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受理投诉流程图等三个方面的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在服务大厅上墙公示。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程序及规范,确保各执法机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在规范执法程序中,着力做到了流程网络化、程序规范化、文书格式化和档案标准化,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办案的质量和履职尽责的效率。三是在规范执法方式方面。我局以规范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行为等为重点,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做到执法权限法定、执法内容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第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股所具体负责,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管内部执法及运行的督查督办,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查找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日常监督评议结果与年终评比挂钩,实行目标考核。第二在继续抓好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执法案件回访、案件核审、案卷评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财物、行政处罚文书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切实强化执法监督工作。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三、针对存在不足、改进工作措施。

通过开展自查,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法制工商建设”还有一些差距,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执法人员基础素质差,法律和业务技能学习不够,执法能力较低。二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程序出错或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现象还存在。为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类文书使用,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书管理和规范化使用水平,使执法文书填写更规范、更准确。二是进一步强化在执法程序方面的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各阶段程序要求,使程序意识深入人心,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总之,我局能够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了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和谐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0xx年是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开局之年,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环境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的高度上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优化,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应诉案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责任体系。

我局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贯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终,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

责任书。

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围。二是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评议制度。积极参加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作风、评议形象促使工作作风较大转变。三是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通报走访相关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诚信市场。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典型事例进行公示。对违规违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同时对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进行表扬。

二、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统一执法、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票据、罚没款统一进入财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建设领域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自查自纠活动。一方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审批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从具体基础工作开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排查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造册,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科室等详细内容,并实施公布,做到凡是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纠正。按照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

岗位职责。

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部门和上级部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再次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自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款、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规范。

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继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立案审批。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是,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在填写《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三是审查决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最后形成合议意见,交有关科室执行。对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达不到听证的,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案件,认真制作听证告之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程序执行。四是送达和执行。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确保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执行上,严格执行收缴罚没分离制度,严格票据使用规定以及处罚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细化。为保证细化的处罚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杜绝违规操作,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形成了“集体审理、监督制约、执法回避、公开公示、责任追究、备案审查、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和流程运作、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有效确保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载体,作为城镇建设主力军,为更好地巩固自查自纠成果,下一步,要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设首期任务的全面胜利。

行政执法机关是经济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确保行政执法机关执好法,行好政,关键是要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执法。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务实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了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行政执法队伍,我们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坚决清理没有执法资格的执法队伍,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

合同。

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大部份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均开通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现网络化管理。近年来,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核准新发证632人,换发证380人。目前,全县有31支行政执法队伍,持有执法证人数共1012人,确保了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二是建立行政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制订了《惠东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暂扣、取消、注消执法证件等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三是举办好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针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组织举办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为我县行政执法人员授课,对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切实提高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水平。近年来,组织举办了多期惠东县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我县共47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考核,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是做好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近年来,共审查20多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确保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目前,我县规范性文件已全面落实有效期制度,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三是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我县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对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作出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于20xx年7月1日前实施,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基础,逐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一是根据《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

工作方案。

》(惠府办〔20xx〕48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惠东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惠东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惠东县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惠东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办法》,《惠东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东县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等多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是自20xx年起,每年11月份起,在全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我局牵头,会同县编办、监察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县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各行政执法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阶段工作,根据每年案卷评查范围和标准,对本单位今年1-11月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进行自查自评,评出得分。12月下旬,我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选取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类随机抽取3份以下的案卷进行评查,形成评查结果,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三年来,共抽查170多份行政执法案卷,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行为。三是全面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惠东县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和监督。自20xx年1月1日以来,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共20件,案件主要为环境保护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案件。从备案审查情况来看,我县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基本能达到合法公正的要求。四是开展惠东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20xx年,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和县领导的指示,提请县府办印发了《惠东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了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3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的试点单位;选取了县经信局、环保局2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3个单位全面梳理了自身的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和办事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编制了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制定行政执法流程,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透明运行。县经信局、环保局对本单位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划分为具体的不同等次,原则上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次。经梳理,经信局共8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环保局共48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五是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xx年,提请县府办转发了惠州市20xx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了工作意见。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20xx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并向我局报送了《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表》,我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评分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社会评价等7大项目进行了评定,评查工作结束后,将考核情况报告县政府,作为各行政执法部门正职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探索监督手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促进了我县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但是离县委、县政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较为薄弱。以我县为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有上千人,县法制局作为县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内设的行政执法监督股只有2名工作人员,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设置有法制股室的不到一半,且法制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工作还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由于惩罚过轻,不能产生震慑作用。三是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在实践中,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不高;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社会组织的监督乏力且监督渠道有限等。

三、工作建议。

一是继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基本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加大培训力度,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动态管理,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杜绝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授权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立,配置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应明确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1-2名。加强对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物质设备条件,使其能切实履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考评等职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指导其开展监督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是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岗位,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制度。

四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使依法履职情况成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主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五是强化人大监督力度。首先,要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及时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

六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次,要加强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而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具有极强的监督作用,能及时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公正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六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____冶矿管执监____字〔____〕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办):

经查,你局(办)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文号: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的规定,该行为违法(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予以纠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改正情况上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改正的,将依照《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锦复决字„20xx‟第1号。

申请人: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

通知书。

》,于20xx年7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察员:____________。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七

20是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开局之年,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环境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的高度上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优化,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应诉案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责任体系。

我局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贯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终,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围。二是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评议制度。积极参加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作风、评议形象,促使工作作风较大转变。三是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通报,走访相关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诚信市场。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典型事例进行公示。对违规违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同时对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进行表扬。

二、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统一执法、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票据、罚没款统一进入财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建设领域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自查自纠活动。一方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审批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从具体基础工作开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排查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造册,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科室等详细内容,并实施公布,做到凡是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纠正。按照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部门和上级部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再次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自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款、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规范。

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继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立案审批。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是,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在填写《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三是审查决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最后形成合议意见,交有关科室执行。对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达不到听证的,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案件,认真制作听证告之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程序执行。四是送达和执行。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确保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执行上,严格执行收缴罚没分离制度,严格票据使用规定以及处罚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细化。为保证细化的处罚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杜绝违规操作,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形成了“集体审理、监督制约、执法回避、公开公示、责任追究、备案审查、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和流程运作、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有效确保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载体,作为城镇建设主力军,为更好地巩固自查自纠成果,下一步,要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设首期任务的全面胜利。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八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被监督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

(三)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有关凭证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九

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下文是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侮辱、殴打、围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十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评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五)对重点或者专项问题进行抽查、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解决或者裁决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

劳动合同。

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

岗位职责。

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七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

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

(一)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公布并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

(三)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七)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九)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十)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十二

(第56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hui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hui常务委员会。

年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对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活动的全过程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报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改正错误、查找原因、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日常监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执法;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专项监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按照对监督事项立项、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一)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二十八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hui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hui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三)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四)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三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情况或结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监督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四)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的;

(五)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设置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十三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下文是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四,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五,舆论的监督。

第六,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十四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评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五)对重点或者专项问题进行抽查、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解决或者裁决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实用15篇)篇十五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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