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文锋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研究对象进行全面观察和深入调查后的结果总结。调查结果表明,城市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日益增加,需要提供更多便利和专业的服务。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一

20xx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09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达到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09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运输船)。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xx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t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t望疏忽,在碰撞前一直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情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判断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情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一定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责任。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通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保持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择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能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特别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情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链网工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生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面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行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口航运业发展同步进行,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建议如下:

1、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工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目前情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高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提供咨询服务。

4、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人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进一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而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广大船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心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对船公司行业管理。

目前许多船公司以挂靠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船员配备情况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无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行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助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二

xx年xx月xx日中午12:00时,xx项目部民工宿舍(二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幢二层的活动板房全部被烧毁,所有工人安全撤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现将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向公司呈报如下:

20xx年xx月=日中午12:00时左右在二区民工宿舍第二幢板房二楼走廊的工人(37座外架班)发现对面203房电线冒浓烟,班长马上跑下楼拉电闸,同时打电话通知项目部。此时203、202房电线已喷出火球,板房上部迅速燃烧起来。项目管理人员及保安员接到呼叫后,马上奔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拔119求救。由于水源不足,加上风力较大,没多久第二幢板房也烧起来了。几分钟后消防队赶到,并立即投入抢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扑救,大火终于被扑灭。

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由于管理人员及时赶到,并迅速撤离所有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注:只有一人从二楼窗口跳下,腿部骨折,伤势不是很严重)。事故中有两幢活动板房(一幢3kx9k、一幢3kx15k)被烧掉,还有部分工人的衣物、工具及生活用品;部分工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摩托车(一辆)等也被烧掉,约计经济损失三十多万。

初步确定为用电量过大电线起火,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1、受灾工人均已转移到项目部内的生活区安置,住宿、吃饭等生活问题已解决。并且已按公司规定每人暂时发放500元生活费,给工人购买衣物及生活用品,最终处理方案正在商议中。

2、火灾现场屋架已用机械拆除,并且安排了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已及时向甲方、监理,以及我公司电话报告了事故发生的大体情况。在抢救过程中甲方、监理都到现场参与指挥,事后我公司领导也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主持召开现场会,商议了人员安置及赔偿问题。

1、增强安全管理是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2、由于第二生活区离饭堂较远,工人吃饭不方便,以至在宿舍煮饭人员较多,用电量过大,导致电线起火发生火灾。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情况以预防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临电安装不规范,保险丝没有发挥作用。

5、消防安全不到位,现场没有消防用水,只有生活用水。火灾刚发生时火势不大,如有消防水可以扑灭,损失不大。

6、吸取事故教训,项目部对生活区进行了大检查,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进行大整改。明确生活区的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每周、每月对宿舍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管理出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区。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三

10月1日,我市舒城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4人、伤5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成立由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10.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伟,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8006105715,皖ntk266号起亚智跑牌轿车驾驶人,住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2-28-150,持机动车驾驶证c1证,初次领证日期6月3日,有效期至6月3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发时杨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伟的尿样进行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刘万成,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7504216712,皖n2861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住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小桥组,持机动车驾驶证a1a2证,初次领证日期2月5日,有效期至2月5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发时刘万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零;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刘万成的尿样进行胶体金法检验,结果为阴性。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ntk266号起亚智跑牌轿车,登记所有人:杨伟,注册登记日期06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07月,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336005072013002327、商业险保单号:1336005092013001250。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tk266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71公里/小时—75公里/小时。

皖n2861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4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4月,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33424000000463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334240000002663)。经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n28612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62公里/小时—65公里/小时。

(三)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105国道1174公里+225米处(舒城县五显镇境内),道路东西走向,东往舒城县五显镇街道,西往晓天镇,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由西向东方向下坡,向右弯道。路宽9米,设道路中心分割黄实线。道路南侧为山丘,近路沿筑有防护墙,北侧为农田,视线一般。

事故路段由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负责安全监管,限速为60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1日14时左右,杨伟驾驶皖ntk266轿车,由舒城县山七镇返回五显镇,沿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105国道线1174公里+225米弯道处,车辆越过中心黄实线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刘万成驾驶的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杨伟及皖ntk266轿车内乘坐人李环龙(女,汉族,身份证号:342425198112125760,住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罗冲路163号)、钱再奇(男,汉族,身份证号:34232619701223531x,住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塘湾组35号)、钱正东(男,汉族,身份证号:341126199510135810,住安徽省凤阳县二铺乡二铺村)等4人死亡,皖n28612大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贾代芳、郭忠香、郭翠华、张成敏、朱涛等5人受轻微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3年10月1日14时20分,舒城县110指挥中心接警称:“在五显镇上河境内,一辆轿车与大客车相撞,有多人死亡。”接警后,舒城县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五中队及五显派出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指令舒城县消防队协助处置。舒城县交管大队五中队出警人员与赶到现场的医务人员进行施救,经现场确认3人死亡,1人受重伤紧急送往五显镇医院抢救。舒城县交管五中队及五显派出所负责人同时分别向五显镇党委政府、舒城县交管大队报告事故现场情况。交管大队接报后,立即向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做了汇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作了报告。舒城县政府负责同志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施救与现场勘查,开通绿色通道,抢救治疗伤者,16时左右,事故现场恢复交通。事故发生当晚,省公安厅领导、省交警总队赵强总队长莅临舒城,并对“10.01”较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实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详细勘察、询问、结合查阅相关资料,现将“2013.10.1”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杨伟,驾驶皖ntk266号轿车超速行驶,且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逆向行驶;刘万成,驾驶皖n28612号大型客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避让不及,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四

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公司**火灾事故起火点为:**室后,**机起火。据资料显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2000~7000℃。完全能够融化铁、铜等金属物质。

经现场勘察,起火点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外壳已经完全融化,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正是由于空气压缩机的电机短路,产生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引发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我们认为:**公司**火灾是**室后,**机的电机短路,产生至少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高温引燃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墙体,拌生浓烟,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次事故系电器短路引发,但在设备运转的时候,设备现场负责人员离开,未对设备起到监管的作用,致使大火蔓延,有失职行为。

2.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消防队报警。

3.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灾发生场地负责人未及时向消防人员通报现场情况,致使消防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被燃烧的**机及气罐实施零距离救援,虽未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但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负知情不报,隐瞒重大危险源,极度不配合事故救援的责任。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工作人员**同志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2.对**管理部根据**企(2014)**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处理(发生万元以下的火灾扣500―1000元;万元以上的,每万元增扣500元)。

3.责成该部进行书面检讨,并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办公室**年**月**日。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五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六

公安分局消防科:

20xx年9月12日(星期天)上午10点50分左右,**学校茶炉房发生一起失火事故,过火面积约11平方米,上午12时左右火被扑灭,未波及其他房屋建筑,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0元。

一、学校概况。

*学校位于**区**镇**村,学校始建于1974年,占地面积17000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000多平方米。学校现有教职员工97人,从学前班到高三共有29个教学班,在学生1571人。学校实行安全责任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主抓安全工作,下设学校安保处和政教处共同负责学校具体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茶炉房位于校园内小学生操场边,与学校食堂为同一建筑体(食堂于20xx年已停业),砖混结构,平房、预制楼板,茶炉房建筑面约11平方米,安置一台1000kg/小时的燃煤加热常压开水锅炉,主要供住校学生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取水龙头安装在茶炉房隔壁的另一间房屋内,每日下午17:00---18:00时供水一次。茶炉房内除常压开水锅炉外,再无其他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由学校聘用的门卫管理员兼职。

二、事故经过。

9月12日(星期天)午10时左右,作业人员将茶炉引燃,准备下午供住校学生用水,由于其本职工作主要是门卫管理,星期天学校高二、高三年级全体学生又在补课,于是引燃茶炉后,就将茶炉房锁闭,回到了门卫室。10时50分左右,校园外当地的老乡发现茶炉房窗户冒出火苗,便及时跑到学校告知门卫管理员李,李闻讯后就立即赶到茶炉房,打开房门实施浇水救火,在校老师和保洁员余也闻讯随即赶到,就地取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共计使用了四瓶灭火器(两瓶2kg:两瓶4kg),但因茶炉房堆放的引火用的费旧木材,火势较旺,未能将火扑灭,于此同时,家住学校附近的一位老师拨打了119火警电话,两台救火车于11点40分赶到学校,上午11时50分时左右火被扑灭。

三、事故损失。

茶炉房着火时,恰逢星期天,除高二、高三年级的补课学生,正在上课外,茶炉房附近无其他学生和老师,参与初起救火只有门卫管理员李、文**老师和保洁员余三人,因而,本次事故中无人员伤亡。

茶炉房为砖混结构、预制楼板,除放在房内引火用的费旧木材被烧毁外,未波及到其他房屋建筑,常压开水锅炉也完好无损,直接经济损失,估值约100.00元。

四、事故原因。

1、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兼职司炉工李安全意识不够,于9月2日上午将假暑期间学校维修课桌、凳子的一些费旧木材,做为生炉引火材料,堆放在了茶炉房内引发的。9月12日上午,兼职司炉工李为了保证下午能按时供应热水,上午10点左右用引火木材点燃茶炉,由于烧水工作是李兼职工作,其主要的本职工作是门卫管理,因此茶炉点燃后,他就锁闭了茶炉房,离开了烧茶炉的工作岗位,回到了门卫室,茶炉房内无人监管,可能是炉内火星迸出,将引火用的费旧木材点燃,未及时发生现失火苗头,控制火势,造成了火灾。

2、学校人力资源匮乏,财力有限,是导致本次失火事故的另一原因。李是本校聘用的临时工,身兼门卫管理员、住校男生管理员、报刊杂志邮件收发员、茶炉房司炉工等数职。由于学校财力有限,无力聘用多人分担他的工作,就形成了顾此失彼的局面。虽然学校有司炉工岗位管理职责规定,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但李身兼数职,不能兼顾,当日茶炉点燃后,他为了看护学校大门,就暂时离开烧茶炉的工作岗位,致使茶炉房内无人监管。

3、学校对后勤辅助人员,特别是聘用的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使得个别员工安全意识淡漠,是火灾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本学期开学前,8月31日学校安保处会同总务后勤、校工会等部门,对校舍、教学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当日也检查了茶炉房,没有发现里边堆放有引火的材料。在学校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时,李自述:是9月2日开学的第二天,才将学校假暑期间维修课桌、凳子的费旧木材作为引火材料,取了一些搬进茶炉房的。李是本校聘用的临时工,文化水平不高,学校忽视了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得兼职司炉工李安全意识不足,擅自将易燃物放在茶炉房内,埋下了安全隐患。

尽管本次失火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大,但也给学校的管理敲响了一个警钟,学校要认真牢记本次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今后的防范措施如下:

1、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各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措施、规程等落实到每个教研组、每个办公室和每个后勤作业人员,形成有效预防事故的管理机制。

2、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定期对学校的各个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除重点部位要勤查外,对一些不起眼的部位也要定期、定时检查。

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坚持每个学期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常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防止类似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七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在新阳工业区王氏明发打火机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厦门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在施工时,有一个小工不慎坠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xx年4月24日16时左右,海沧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案后,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彻底查找隐患,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马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笔录、调阅相关资料工作。

厦门思明区建筑二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在曾唐安龙虎南二里20号,企业注册号为:3502031070431,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等,康辉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造价为550万元,建筑面称约为5221平方米,为框架6层结构,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吴培红,事故发生时该工程主体已封顶,外架拆除至2层半。建设单位为厦门王氏明发打火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为杨海平。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组小工陈良英(女,38岁,江西兴国人,身份证号码为:362xx3670505334)在二楼从事搅拌室内墙面贴砖使用的`砂浆等工作时,没有佩带安全帽就到了二楼井字架卸料平台,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为自制简易安全门,陈良英从二楼卸料平台(高度约4,5米)坠落到井字架底,并伴有“砰”的一声坠地声,此时井字架吊蓝己升到三层位置,目击工人急忙喊“出事了”,井架操作工何春梅急忙停机。项目经理吴培红闻讯后赶快拨打”120”,由于工地位置比较偏僻,吴培红怕耽误事,直接叫甲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派车,安排死者丈夫曾宪才、冯文彪及其妻子等几人把陈良英送到海沧医院,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工人陈良英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没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从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处摔至地面井架基础时,直接造成头部着地伤势过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台安全门设置不符合要求,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坠落的直接原因。

(3)施工机械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使用物料提升机的联络信号。

2、间接原因。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其正得到落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问接原因。

(2)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吴培红及泥水班班组长冯文彪没有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违章作业现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对施工现场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没有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护意识薄弱,而引起坠落一人死亡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小工陈良英,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陈良英木人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泥水班班组长冯大彪对施工现场三机工何春梅明显违反作业规程的举动不能及时发现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司给予处分。

3、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比较薄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监督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报告。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海沧区暂停承揽业务半年,并交罚金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吕阿民,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5、公司项目经理吴培红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的工人进场作业,没有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于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的要求,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6、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对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井监督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理责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为了认真吸取达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备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

3·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使“以人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

4、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省、市推荐使用的提升设备和自动安全门在工地的使用。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八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国务委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副局长王德学,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副省长李友志、盛茂林、张剑飞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7月11日,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长沙政府和湘潭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杨国庆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友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史家坳村荷叶组428号),2010年8月14日取得准驾c1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30321196301231597,有效期10年。2013年8月18日获得了校车驾驶资格。

经调查:驾驶人郑友华在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猝死和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未发现有仇视、报复社会的思想动机及其他异常反常的情形。

湘cg5210小型普通客车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自备校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核载8人。2009年4月30日车辆初次登记,几经转让,2013年8月8日转移登记给乐乐旺幼儿园,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该车于2013年7月10日经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经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1日审查合格,第一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201300032〔a〕,车辆登记校车号牌为湘cg5210,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该车经乐乐旺幼儿园申报、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和湘潭市公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审核,其行驶线路为“响塘乡烧汤河村—公河村”,沿途停靠站点为烧汤河村部、益佳村部和公河村部,开行时间分别为7时30分和16时30分。乐乐旺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分布情况擅自增加了“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2014年4月11日,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车再次审查合格,第二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201300205〔a〕,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此次审查过程中,乐乐旺幼儿园向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报告湘cg5210校车的2条实际运行线路,即在原来审核线路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分别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新增线路没有经过教育、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审核。

经调查:该车每月16日均到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车辆安全问题。该车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因欠费于2014年6月19日起就中断了数据上传,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的车辆监控平台不能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情况,一直显示为停滞状态。

事故车辆被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查,车身着黄色校车标志,车顶有四个黄色警示灯,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有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车辆左右前门玻璃呈摇下打开状态,其余门窗及玻璃关闭完好,车辆左前保险杠有破损;车辆座椅靠背前倾、底座骨架有裂痕。经技术鉴定,车辆转向、制动、整改等均符合gb7258标准、湘公交传发〔2013〕154号和湘教通〔2013〕82号文件对车辆的技术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左前保险杠的破损均系车辆入水过程中冲击和碰撞所致。车辆座椅断裂问题系车辆在冲出路面坠入水塘的过程中,车内乘员挤压座椅造成。

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技术鉴定,事故时车速为32km/h。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以下简称“乐乐旺幼儿园”)由王长海、王霓裳父女于2010年共同创办,王长海全额出资,2011年4月1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2年5月7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12年5月11日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为:59104455-7,其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女,身份证号:),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注册住所为响塘乡烧汤河村(2013年烧汤河村更名为金侨村),实际控制人为王长海(身份证号:,园长为黄喜颜,现有学生120人(其中长沙籍55人、湘潭籍65人),教职员工13人;校车3台(湘cg5210,核载8人,湘cf9650,核载7人,湘c11258,核载18人)。

经调查:该园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在幼儿园开办之初参与过相关工作,之后随丈夫在益阳和长沙等地生活,没有参与幼儿园的管理,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该公司设立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住所为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法定代表人张君伟,注册资本9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121000000468(2-1)s,经营范围:从事客车、校车的制造、改装、销售等,组织机构代码74835084-4。该公司与乐乐旺幼儿园于2013年7月签定了《非标校车整改协议》,约定由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湘cg5210(原车牌号湘ce3960)整改为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非标校车,整改内容包括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锥、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其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包括“北斗车行一网通one05(校车版)”硬件以及2个监控摄像头,该设备采用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流量卡,能提供车辆的定位和实时监控信息,整改费用为10024元(含一年数据流量费)。2013年7月7日,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对车辆的整改并将车辆交付给王长海,2013年7月10日开具《校车整改专用合格证》。

经调查:湘cg5210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4年6月19日停止了数据传输(数据流量卡欠费),其后不能实时显示车辆定位和相关信息。该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湘cg5210校车的数据流量卡欠费停止数据传输时,未及时向乐乐旺幼儿园、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

该公司设立于1998年1月28日,注册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号碧云天10楼a、b、c号房,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进,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000000058710(2-1)s,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生产及经销电子计算机及软件、机械电子设备等;组织机构代码18380353-4,软件企业登记号为湘r-2003-002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湘r-2003-0290。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定了《“同心金象”乘用车信息智能化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非标校车整改项目合作单位。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的非标校车提供车载终端,负责智能监控中心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技术保障。2013年7月7日,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派人到湘潭的校车整改点向湘cg5210安装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北斗车行一网通one05)的硬件以及2个监控摄像头,设备于当天安装调试并通过功能检测合格,交付乐乐旺幼儿园负责人王长海。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1年的湘cg5210校车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流量传输。在2014年6月19日湘cg5210校车的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停止传输时,未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乐乐旺幼儿园进行提示和说明。

事发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该村处于长沙与湘潭两市的交界位置,紧邻长沙市宁乡县道林镇、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事发路段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的坝基机耕道,石塘水塘水面约16.5亩,水深约6m,塘基距水面1.7m;坝基机耕道路面有效宽度2.3m,砂石路面,路面不平整,道路两侧均有杂草,西侧杂草宽1.7m,高0.3-0.9m,东侧杂草宽0.7m,高0.31-1.5m,事故路段无防护设施,无交通标牌。

事发前,车辆沿坝基机耕道由西往北左转弯,微下坡,坡长15.5m,坡度为7.16%,校车转弯后(转弯半径25.2m)在坝基机耕道上直行17.8m落水(坝基全长67.3m)。校车在水中形态为头南尾北、四轮着塘底、距坝基垂直距离10.3m、距落水点距离11m。

在幼儿园开学期间,郑友华驾驶湘cg5210五菱牌校车负责公河村线路和石塘线路上幼儿的接送,上午和下午各3趟。石塘线路上有15名左右幼儿,郑友华在该线路上每天接、送各一趟,超员成为一种常态。

7月10日,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5时33分至7时接完第一趟(石塘线路),7时至7时51分接完第二趟,7时51分至8时30分接完第三趟,返回幼儿园。之后,郑友华前往距乐乐旺幼儿园300米左右的金侨三角坪超市打麻将。11时30分左右返回乐乐旺幼儿园吃中饭、午睡。当日16时,乐乐旺幼儿园放学,幼儿在幼师的组织下坐上校车,童聪、肖建阳2名幼师和周天乐等13名幼儿登上了核载8人的校车湘cg5210。16时01分,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实载16人)从幼儿园出发,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和宁乡县道林镇烧汤村的幼儿回家,于16:07、16:17、16:24、16:28和16:30左右沿途分别送完刘康康、周天乐、蒋宇银、杨柏倩、杨广等5名幼儿后,车辆行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坝基机耕道时,坠入水塘,造成车内11人全部溺水死亡。

7月10日19时16分57秒,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第一次接到乐乐旺幼儿园一辆校车和8名幼儿失联的报警。之后,接多起类似报警。19时47分,接到处警指令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响塘派出所两名民警赶到乐乐旺幼儿园,与报警人吴方会合,并沿校车可能行经的线路找寻。19时51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与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沟通了解。20时10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人吴芬报告,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一水塘内发现失踪校车。20时22分,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接到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中心反馈的事故相关信息,长沙、湘潭警方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救援,并报告了当地政府及政府应急办。

接到事故报告后,政府、长沙市、湘潭政府、雨湖区和岳麓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副省长张剑飞第一时间率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清云、省安监局副局长李大剑、省教育厅副厅长葛建中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唐国栋等省直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长沙政府市长胡衡华、副市长夏建平、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李介德,湘潭市市委副书记李江南、常务副市长谈文胜、副市长苏健全、副市长戴德清等和雨湖区、岳麓区相关负责人陆续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长沙、湘潭两市迅速调集消防、医疗等部门参与事故救援。长沙市调集了海事局水警大队、蓝天水上救援队参与水下救援工作。7月11日3时30分,湘cg5210校车被打捞出水,车内有9名遇难者;救援人员再次下水搜寻,4时50分,发现2名遇难者,至此,车上11人全部被打捞上岸。5时5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湘潭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善后处理专门班子进行一对一的协商,与遇难者家属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及时进行了赔付,对遇难者进行了妥善安葬。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郑友华驾驶超员的湘cg5210校车(核载8人、实载11人)在临水、窄路、弯道和下坡机耕道上违法超速(限速20km/h、事故时32km/h)和不按照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校车冲出路面坠入水塘。

1.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一是法定代表人王霓裳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幼师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郑友华违法超员驾驶行为。三是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加郑友华校车跨区域行车线路,导致校车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行驶。四是没有认真解决校车与生源数量的供需矛盾,办园的安全基本条件欠缺,招生数量近三年始终保持在100人以上,只有三台校车(核载总数33人),无法满足需求。

2.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实时监控服务不到位。

该公司在对湘cg5210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非标校车整改时,给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实时监控1年服务期未满时,提前20天中止实时数据传输,没有向乐乐旺幼儿园提示和说明情况,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事发时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位置、监管部门不能对校车实施动态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湖南新空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校车提供1年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流量费,提前20天中止数据传输,没有向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乐乐旺幼儿园提示和说明情况,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事发时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位置、监管部门不能对校车实施动态监管,与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导致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失效的责任。

4.湘潭市教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

(1)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中心校对乐乐旺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督促整改不力;对乐乐旺幼儿园长期存在的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

(2)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举报平台;在校车使用许可过程中,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湘潭市教育局;对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的日常监管及安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发现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存在的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3)湘潭市教育局对雨湖区教育局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在校车使用许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湘教通〔2013〕82号)规定的市辖区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没有审核校车许可申报材料,违规将盖好市校车领导小组公章的《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下发给各县市区校车办自行填写。

5.湘潭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湘潭市交警支队及下属雨湖大队和五中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湘cg5210校车长期超速、超员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问题监管不力。

6.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对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湘潭市雨湖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工作执行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行驶线路等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勘察。

7.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及响塘乡政府落实校车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1)雨湖区响塘乡政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不到位,对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是没有制定详细的校车管理制度;二是没有协调组织乡中心联校和交警五中队对校车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校车有超员超速现象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对乐乐旺幼儿园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2)雨湖区政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对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及时修改完善区校车管理相关制度。

8.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及干子村落实校车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1)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打非治违”工作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发现外地校车长期在辖区内接送幼儿,并超速超员行驶的问题;对干子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校车安全管理宣传不到位。

(2)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校车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不力。

9.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及八中队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超速、超员及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问题监管不力。

1.王霓裳,乐乐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2.王长海,中共党员,乐乐旺幼儿园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

3.杨强,中共党员,雨湖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安全政策法规股股长,雨湖区校车办的专干。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8月11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4.章华,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队长,校车户籍化管理的责任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2014年8月13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郑友华,乐乐旺幼儿园校车湘cg5210驾驶人,驾驶超员的校车违法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入水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姜丙乾,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八中队中队长。在组织和具体负责辖区内校车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湘cg5210校车的日常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和有效纠正该车在岳麓区域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周建文,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法制、事故预防处理和联系八中队。督促指导八中队开展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在岳麓区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张佳,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在岳麓区域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及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刘浩军,中共党员,2014年3月任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干子村全面工作。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超员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劝阻,但没有及时将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戒,中共党员,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干子村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辖区内村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夏峰,中共党员,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主任,主管街道行政工作。对本辖区内幼儿异地就读且需要校车接送的情况没有召集街道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研究和部署,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冯友庚,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中心校副校长,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校车长期超员和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安全隐患虽然向中心校反映过,但是没有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赵延荣,中共党员,响塘乡中心校校长,主持中心校全面工作。对响塘乡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长期存在超员、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乐乐旺幼儿园法人代表王霓裳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没有及时处置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屈志辉,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局长、雨湖区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区教育局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校车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到位;没有建立校车安全举报网络平台,对幼儿园的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对幼儿园园长的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0.谭先玉,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区校车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校车办主任,主持区教育局全面工作。对校车办岗位职责没有以正式文件印发;没有建立校车安全举报网络平台;协调各部门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机制不顺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周利光,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驾管、交通安全宣传及校车gps监控信息平台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及五中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校车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下级没有实地审核勘查校车行驶路线工作失察,对校车gps监管平台发现校车存在超速及只能看到驾驶员而不能看到车内全貌的情况未查处整改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刘明华,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队长。在主持雨湖交警大队工作中,对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湘cg5210校车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研究解决大队校车gps监管信息平台中发现的视频监控不能有效运行等异常问题;向调查组提供不实的《校车gps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陈抗,农工党员,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所长。在具体承办湘cg5210校车的使用许可审核工作中,对《湘潭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上规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信息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和实地勘察,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周卫平,中共党员,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对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对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河西所审核乐乐旺幼儿园事故校车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张大春,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发现校车超员等安全隐患问题后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蒋益平,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委员,分管组织、道路交通、学校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等工作。没有将辖区范围内校车超员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向上级及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没有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乡中心联校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在校车安全隐患排查中没有及时发现校车擅自改变规定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发现校车超员现象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校车超员超速行驶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彭忠良,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上级有关校车管理文件和《雨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及时成立乡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认真督促下级深入排查校车超员、擅自改变行车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张赞群,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党委书记,主持响塘乡全面工作。没有及时督促乡政府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及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专题部署校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没有认真督促下级深入排查校车超员、擅自改变行车线路行驶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9.向泽华,中共党员,湘潭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科长。负责湘潭市学生用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没有严格执行湘教通〔2013〕82号文件规定的市辖区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没有审核校车许可申报材料,违规将盖好市校车领导小组公章的《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下发给各县市区校车办自行填写。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0.邓幼苗,中共党员,湘潭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秩序科。对雨湖交警大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雨湖交警大队未及时发现湘cg5210校车运行中长期存在的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核线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1.袁典凡,中共党员,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校车管理的精神不全面,没有进一步督促、健全完善校车管理相关制度;没有及时督促区教育局和基层政府全面排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除所任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乐乐旺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潭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乐乐旺幼儿园有关资质和证照。

2.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间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监控服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其依法查处。

1.责成雨湖区政府向湘潭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岳麓区政府向长沙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湘潭政府、长沙政府分别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职安全管理职责。一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对校车跨区域接送学生的,应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门申报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幼儿上下车登记台账。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幼儿上下车过程,并对校车接送幼儿过程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防止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问题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一要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认真分析本地区学校分布、学生出行及校车发展情况,分析研判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部署安排联合执法行动;二要严把校车资质审查关,对报审的校车要确定司机、行驶线路、随车管照人员、接送的学生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公示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幼儿上下学接送情况的动态监管;三要建立并运行校车安全监控平台,落实对校车的动态实时监控,加强对在用校车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校车营运安全。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校车行经路段的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加强基层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在交警管理力度较弱的地区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研究由市、县级政府给予相应资金的保障措施,解决偏远、农村乡镇交通安全失管失控的问题;三是加强对校车整改情况的查验,严格按校车标准对车辆状况进行审查,确保非标校车整改符合规范要求。四要加强对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间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加大对整改校车的质量监督、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和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湘潭市、长沙市的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要认真审核校车资质的申报材料,实地勘查校车的行驶线路,对不符合校车通行条件的路段,不得批准通行;二要对辖区已审批同意通行校车的农村道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事故隐患路段,消除安全死角,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三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和经费投入,要认真研究、合理增设道路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对校车行经的路段的维护力度,保障车辆通行条件,一时难以改造到位的危险路段,要落实相关管制措施,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湘潭市、长沙政府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一要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创新管理模式,将监管审批与执法监督相统一,切实解决监管盲区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缩短非标校车使用过渡期,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使用非标校车的问题。二要组织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地段、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三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车事故。四要深入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层层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车辆通行安全;五是要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推动建立校车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共建共管新模式。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证明。

单位(印章)。

年2月12日。

惠州交通事故工资证明怎么开工资证明样本格式。

工资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担任职务,自年月日起入职我公司,己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该同志在我单位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元,大写元整。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加盖公章)。

2

证明。

单位(印章)。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

xx。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愈显严重,而每一次交通事故都是由“人、车、路、环境”这四个环节组成相互关系受到破坏所产生的后果,若要从根本上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则需要统筹考虑这四个关键环节,并深入分析,补其不足,加强防范,科学管理。因此我们一行三人对xx县交通安全现状进行了为期十余天的调查研究。

xx县位于xx省“八百里秦川”的腹地,xx市中部,南靠泾河和渭河,属xx市辖县,辖16个乡镇,面积792平方千米,人口51万,是一座古老而又年轻、充满着勃勃生机和活力的魅力城市。中国领土的中心位置位于xx,被誉为“原点之城”。xx自然条件优越,历史悠久,风光秀丽,素有“关中白菜心”之美称。xx县十分重视交通基础建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以前的道路规划逐渐无法满足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与道路资源不足的矛盾加剧,一些道路交通设施也开始老化、出现故障,加之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执法、道路监管力度有限等,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容易对市民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而且会增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维护交通安全的负担,甚至影响到整个城市的文明建设,为此,减少道路交通隐患、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势在必行。

本次调研,针对当前xx县交通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城镇、乡村、农家,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且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特别是交通战线的专家学者、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文献查阅等方法获取一手资料以及判断依据,并通过简单的统计分析,讨论问题严重性、存在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结果显示xx县存在一些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且居民对本地交通安全状况的满意度非常低,其主要原因在于行人与司机交通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交警执法人员有限,机动车与人行横道信号灯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等方面,因此建议今后xx县道路交通管理需要着重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与改善。

(一)交警执法人员力量有限,官民需增进理解沟通。

由于现有道路都是混合道路性质,道路上不仅有各种机动车还有大量行人,近几年来,xx县的机动车保有量也是年创新高,然而相应的交通协管机制、交警执法力量却未得到同步的提升。而正是由于交警执法力量有限,更是间接地促使县区行人肆无忌惮地闯红灯、摩托三轮有恃无恐地违法,而这一切在群众眼中就是交警部门不作为或失职的表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拦下的违反交通法规的司机,交警也大多只是开罚单、扣分了事,让许多司机产生了交通管理就是开罚单赚钱这种错误思想,从而对交管部门产生逆反情绪,抗拒心理。综合上面两个方面,行人上街提心吊胆,司机开车烦遇交警,群众与交管部门产生了分歧与隔阂,久而久之市民对交管部门的信任度下降了,对xx县道路交通安全的满意度也下降了。

(二)法律宣传教育需完善,市民安全意识较薄弱。

作为交通的主要参与者,行人与司机若无法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那么再好的交通管理都是被动的。xx县交通混乱、人车混杂的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人与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均都较为薄弱,易图己私利,逞一时之快,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因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提升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除了严格、彻底的交通整治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借助完善的法律宣传手段。

(三)基础设施年久失修,道路狭窄,路面坑洼。

我们在对xx县16条道路进行实地调研中,发现其中3个路口交通信号灯红绿灯时间分配不合理,3个路口缺少信号灯,2个路口的路障、信号灯故障或损毁。道路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维修养护不到位,标志、标线不齐全,部分农村道路长期处于“病患”状态,道路交通环境氛围较差。

综上所述,居民的出行安全问题仍然是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头戏。

xx县交警大队在经历了几次的群众对抗执法冲突后,围绕构建一个和谐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在认真摸清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充分掌握第一手的基础上,建立基础台帐,全面分析原因;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氛围;实行人性化管理,尽量化解被处罚群众的敌对情绪;调动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延伸各种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到基层,进一步便民利民;加强警民沟通,强化廉政监督。综合考虑“人、车、路、环境”四个关键要素,找准矛盾关键,对症下药,事半功倍。针对如上问题并综合分析在此给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各部门合作,共同提升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带进校园,充分发展交通管理志愿者,特别是学生志愿者,通过志愿活动或学生社会实践弥补交通管理人手的紧缺同时加强市民的社会责任感。其次,逐步建设xx县交通宣传网、设立手机短信平台、完善电视信息发布等,对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教育等进行长期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再次,交警部门需要摆正态度,重视宣传教育,若仅是抱着例行公事的态度,群众也必定会敷衍了事,继续我行我素,最终只会得不偿失。最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活动,见效较慢,只有长期的,坚持不懈的,不脱离群众的进行宣传最终才能达到实效。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强化队伍建设。特别是对非机动车辆等违章现象加以严管,减少摩托车抢占机动车道、抢灯越线、逆向行驶,以及三轮车“闯禁区”等违规行为,并在人流、车流密集的路口,增加交通协管员,对行人闯灯过街、翻栏过街、横穿道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约束与制止。并在严管的同时“以人为本”,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与交流,逐渐恢复民众的信心。

(三)添加必要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议在车流量较多的路段,加长人行横道护栏长度或加高机动车道栅栏高度,从硬件上加强约束,减少行人占道行走和乱闯马路的现象。另在学校门前加设减速带,在人流较多、急转弯处加设减速标志。

(四)增强交通执法力量势在必行,然而在有限的财政支出以及设备技术的限制下提高执法力量是比较困难,可以采取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利用交通协管志愿者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当然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增进与群众的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交警是交管部门与群众联系的纽带,其执法方式直接影响着交管部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五)借鉴他市成功的交通管理经验。三人行必有我师,积极借鉴其他地市交通管理经验,学习优秀的交通管理方法,并充分结合xx市xx县本地特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提出一套适合xx县交通长远可持续发展,具有xx交通特色的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一

12月7日,湖南省安监局对外公布了沪昆高速“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运输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目前,已有13人被依法批捕。

9月25日,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事故当日,湖南省立即成立了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非法改装的挂车,牵引车与挂车不匹配、车辆操纵性下降,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入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方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面,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大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调查认定,4名事故相关驾驶人均排除毒驾和酒驾行为,但存在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桂b36177牵引车、赣e3651挂车所属的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桂b36177(赣e3651挂)重型半挂列车驾驶人王邧璟等13人已被依法批捕,1人正在追缉;上饶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徐新国等5人被立案侦查;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科员张开庭等1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处理。

报告认为,此次事故暴露出超限和改装的商品运输车在生产制造、检测检验、登记上户、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建议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商品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对车辆改装拼装行为的监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事故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改,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科学合理部署警力。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二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1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三

人才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泉;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发展人才才是硬道理。可是,每当年底也成了企业最“动荡”的时期,因为年底是人才流失的高峰期。或是个人原因或是企业问题,企业面临着大大小小的人事变动。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也许对于普通员工你不以为然,但是一个普通员工足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力。所以人才流失绝对不是一个轻松的问题,试让我们去分析一下人才流失的缘由。

人才流失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而且还会给留下来的员工造成心理上的消极影响。特别是掌握核心技术或商业机密的知识型员工的离职可能导致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或商业机密的泄露。而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离职,企业可能无法立刻找到可替代的人选,可能导致企业关键岗位的空缺,这势必影响企业的整体运作,甚至可能对科技企业形成严重的损害。员工非正常离职的成本到底有多大?美国《财富》杂志曾研究发现:一个员工离职以后,从找新人到顺利上手,光是替换成本就高达离职员工薪水的1.5倍,如果离开的是管理人员则代价更高。员工欲离职前一段时期士气低落绩效不佳花费成本,招募新人需要成本,训练上手需要成本,万一员工带走技术与客户,投奔到竞争对手那里则是更大的成本损失。

企业发生人才流失现象,不管人才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离开企业,在人们不清楚原因的情况下,将会造成多种猜忌和传言,这些都将对企业精心塑造的形象带来损失。特别是企业优秀人才的流失,经常会在其他员工中引起强烈的心理冲击,这会导致员工对领导管理能力的怀疑,导致内部人心涣散,从而削弱和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人员的士气,严重的甚至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

流出的人才一般不外乎三种出路:一是去待遇更好或者允诺升职的企业,二是暂时性的下岗,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或者改行,三是个人创业。我国企业的优秀人才选择离开,一般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对自己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不满意。

在一切以商品交换方式作为基本交易准则的社会里,薪酬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员工的薪酬决定了他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关系到他的生活质量与活动空间,关系到他的一切一切。因此,员工的薪资问题始终是一个员工极为看重的问题。薪资与福利方面的主要问题有:薪资水平与外部同行业、专业相比较,不具有竞争力,从而导致企业在薪资方面的吸引力降低。待遇的内部公平性存在问题,付出与得到不相平衡。员工期望的基本的薪资待遇以外的更多方面的生活保障没有得到落实。

2.对所承担的工作缺乏兴趣。

没有人喜欢平庸,尤其对于那些年纪轻、干劲足的员工来说,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和成功的满足感,比实际拿多少薪水更重要。一个员工努力工作,希望得到晋升,或者希望能做更有乐趣和挑战性的工作却没有机会。员工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自然会选择离开。

3.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不满。

员工对上司的满意程度与员工流动存在着很强的相关度。当员工对其上司不满时,其流动倾向就会增加。具体表现比如:管理者能力不足或品德欠佳,就会难以令员工信服,则员工大多不愿久留。如果管理者不讲究工作方法,对于工作绩效不佳的员工不加以指导,却只在其犯错误的时候加以指责或者批评,批评员工不是就事论事,而涉及到员工的性格及其他问题,就会引起员工的反感情绪,当压力过大,将工作当作一种负担时,则会考虑离开企业。

4.对企业的目标缺乏认同。

企业留不住人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根本的原因就是员工对企业的认同问题。认同问题实际上存在一个程度问题。简单讲就是认同的程度高低问题。至于具体的认同内容和方面则包括了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诸多方面,比如对待遇的认同、发展空间的认同、人际关系的认同、企业前途的认同、内部文化的认同等等。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低是诱发流失的最根本原因。

5.缺乏优秀的企业文化。

很多人是感觉到自己难以融入这个企业而选择离开,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文化不统一,整个企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良好风气。沟通与协调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工作交流少,相互合作少,一些有助于工作的信息未能很好地共享,从而使员工感觉自己好象很孤立,好象和这个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一样。

6.对个人职业生涯的考虑。

当员工在企业中感到自己有合适的工作,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的时候,往往是工作最稳定,最有效率的时候。但随着企业的发展,个人贡献率的提高,员工对企业会有新的需求,如对薪酬的需求、职务和职位的需求、技术技能提升的需求、荣誉的需求等,如果企业对员工的合理需求不闻不问,员工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人心思走。年轻的高知识人群,以及有较高技能的人员则是企业或行业人才流动的主体人群。

7、其他方面的因素。

员工的流动与其自身所追求的生活方式有关。有些人喜欢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不喜欢单调而稳定的生活方式,喜欢多变,此外,对生活方式的偏好很可能造成员工对他所在的城市或社区不满,从而选择流动。另外员工流动还可能是因为家庭因素,例如,由于照顾父母的生活、子女的学习或配偶的工作而造成的流动等等。

现代企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发展,关键靠人才。企业要留住人才,必须在用人机制、体制上作较大的调整。要针对人才流失的原因,制定相应措施,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我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完善用人机制。

1、企业要提供公平合理的、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一,要让企业内员工与同行业员工相比,其所获薪酬是公平合理的。

第二,要让员工与公司内其他员工以及员工自己所做的贡献相比,其所获薪酬是公平合理的。对于薪酬的发放,核心层次员工可实行年薪制,由公司经理与其进行面谈商定。对贡献特别大或对公司前途有重要作用的,公司还可以另外发放年终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及精神上的激励。骨干层次员工,按业绩挂钩方式或职位层级支付薪酬,使薪酬制度化、透明化。对比较特殊的,可以在终了进行半透明的激励(必要的可参照对待核心层次员工的措施)。对一般员工,则采用完全公开、透明的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式,按市场价格和方式核算、支付薪酬,形成内部竞争。

2、合理地使用人才是留住人才的最好方法。在人才的使用中要时刻注重对人才群体或个体进行心理分析,给员工以公平的晋升和发展机会。许多员工对薪资和待遇很满意,但却因为看不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发展机会,尤其这种消极的预期是因为组织不公平的晋升制度和结果所导致的,因而会选择离开企业。在掌握员工心态的基础上应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节作用,做到留人先留心;同时要将企业的发展、岗位的需求与企业人才群体和个体的`素质、技能相结合,知企识人、知人善任;在应用中还要注重绩效考评对员工的激励、促进作用,良好的激励手段也能刺激人才在企业与岗位上实现个人价值,从而起到一种留人的作用。

3、要为员工的生产、生活、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全、清洁、舒适的环境能使员工在工作中产生愉悦、舒适的感觉,保持良好的心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环境不仅是指自然环境,同时也是指人文环境。好的人文环境会让员工有一种家的感觉,因此公司要注重人文环境的营造。要制定统一的团队合作行为守则,使员工与员工之间有一种协作、沟通的精神;同时要制定优秀团队的标准,并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定期考核。还要关心员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除他们工作的后顾之忧。

4、当员工为企业贡献青春、贡献聪明才智的时候,企业也应为员工发展作积极的谋划。首先可以根据员工的业绩、技能、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因素,选择不同的工作岗位或本岗位不同的工作任务给予工作轮换,员工轮岗时要吸收新岗位的知识,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其次,在提拔任用时,要控制提升速度,要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提拔太慢,影响员工积极性;提拔太快,没有发展空间,使员工产生发展到顶,另谋发展的想法。

第三,对各部门不同员工,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即使同一个员工,对其不同的发展时期也要有不同的发展策略。要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最后,在进行培训和提拔时,可以优先考虑内部员工。这样既能稳定员工队伍,又能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又能激励本人和周围员工。

“企业不怕人走,也不怕有能力的人走,怕的是出现人才断层,怕的是没有一个适合人才成长与发展的土壤。”员工的离职与跳槽虽然看上去是个人行为,实际上更多时候却是企业问题行为的折射。如同环境的恶化会造成水土流失一样,企业人才环境的恶化就会造成人才的流失。人才流失最终都会归结为一个关键问题,即雇用和保留你最宝贵的人才,同人才流失和更换相比,哪一种成本更高的问题。实践表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宝贵人才的流失和更换的成本远比保留这些人才所花费的成本更高。因此,择好人、用好人,留住人永远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之本和不二法门。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四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附录三中的照片可以说明冷却塔电线被烧坏的情况。这些照片显示,分线箱内部仍然清洁,而表面似乎严重烧坏。这表明,起火原因很可能来自外部,而不是由内部的电路设备和电线引起。这从附录中的照片可以得到证实,照片上显示了冷却塔内部控制器和开关设备的情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五

20xx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龙大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法制办、市公安交警局、市总工会和宝安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1、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该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码:粤交运管深字00xx43559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发证日期:2010年8月6日。该车于20xx年7月9日和12月7日先后进行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二级维护,该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均在有效期内。

2、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孔瑞庆,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二级维护在有效期内,综合性能检测已过期。该车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保险。

经查,该车于20xx年10月30日由福建省福鼎市长江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至卫进德名下;20xx年12月10日由卫进德过户至孔瑞庆名下,并于20xx年12月18日办理了车辆《行驶证》。

3、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河南省信阳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码:豫交运管信字41xx0100xx19号;该车《道路运输证》于2012年6月8日由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20日,审验单位:河南省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孔宪恒(孔瑞庆的哥哥)供述,20xx年12月初,孔宪恒在广州市林安物流园区通过中介人以67800元的价格从郑强手上购买了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然后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孔瑞庆。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xxx,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52岁,民族:汉,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三道农场一区五队;驾驶证号码:xxx,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1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从业资格证号码:xxxxxx,从业资格类别:jx货运,有效期至:20xx年6月5日,发证机关:原深圳市交通局。经查,杨海君与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李智彬,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男,31岁,民族:汉,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介村樟塘肚二屯11号;驾驶证号:450821198312201916,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月xx日,有效期限:6年,发证机关: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桂港市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证号:xxxx,从业资格类别:jx货运,有效期至:2016年4月xx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交通局。经查,李智彬与车辆所有人孔瑞庆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二工业区第28栋,注册号:xxxx,法定代表人:高雄,经营范围:五金家私、木制家私、家饰的生产与销售及普通货运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xxx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证件有限期至2014年9月30日。

经查,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建立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技术档案。该公司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高雄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但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公司在履行车辆、驾驶员以及员工管理等职责方面存在不足。

2、xxx。xxxx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xxx为个体经营,但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码:粤交运管许可中字xxxx号,业户名称:孔瑞庆;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

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聘用李智彬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未组织开展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四)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松岗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分叉口的一般坡的下坡道路,坡度约为5度,路面完好,干燥路面,单向路宽18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为100公里/小时,最低时速为60公里/小时。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未发现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企业、车辆、人员的行政许可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高速公路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腐败行为。

(六)其他情况。

市公安交警局梅观大队第九中队现有警力xx人,负责龙大高速全段、机荷高速水朗至黄鹤收费站路段、福龙路的交通管理,辖区单向全程65公里,根据省政府粤机编办〔1998〕71号文件“高速公路交警按每公里0.95人的标准配备”规定,该中队应配民警62人,民警缺编严重。

20xx年12月20日4时8分许,杨海君驾驶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户学均、高光太、刘再学)沿龙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松岗路段时,车头部位与李智彬驾驶的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尾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杨海君受伤,户学均、高光太、刘再学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市长许勤立即作出批示: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及其他事宜。近期交通事故多发,请张文同志及市交委、交警局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交通死伤事故发生。副市长张文批示:请市交委、交警局落实交通安全排查整治方案,加强对高、快速路的巡防和车辆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事发后先后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对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20日11时10分许,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处3名有关负责同志来深督查事故处理情况,听取梅观大队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了指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接报后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消防救援及120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成立了事故处理和善后保障两个工作小组,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快速、准确、有效的实施了应急处置。

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救援指挥、作业人员失职、渎职现象。经了解,宝安区政府总值班室事发后曾致电梅观大队了解事故情况,但是区政府相关部门未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反映了我市相关部门在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方面沟通协调不够,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与辖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为210万元。

1、直接原因。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深公交(梅观)认字〔20xx〕第a00038号)认定:。

杨海君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注:该车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4人,超载2人);李智彬驾驶机动车辆载物严重超载(注:该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2、间接原因。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做好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未办理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未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职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调查组认为,深圳市“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及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孔瑞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为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属单位,车辆、人员管理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孔瑞庆作为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和豫s/468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使用人,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做好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未办理粤t/335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中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杨海君,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杨海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李智彬,粤t/3352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s/466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并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李智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时速行驶、超载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高雄,深圳市桦煜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粤b/987w7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20xx年为例,我市共发生4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其中3起发生在高速公路,暴露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存在不足。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一)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我市高速公路交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扭转我市高速公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高发的不利局面。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要协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尽快安装完善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健全联运机制,尽快实现高速公路执法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切实预防或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区(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本部门与事发辖区政府在应急处置协同、事故信息通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

(四)加强针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警示灯、警示标牌标语、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车辆使用单位、运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学校等社会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六

市信访局:

xxxx年xx月x日晚x点xx分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七

2014年**月**日12点50分,**公司**厂房电机短路起火。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公司**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2014年**月**5日12:55:28,**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消防队立即组织两车九人赶赴火灾现场,于12:57:32出b区大门;于12:58:57过a区大门;于12:59:25过a区二门;于12:59:34过a区地磅房;于12:59:40过a区**部电工班门口;于12:59:54过**厂房门口并到达火灾现场。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

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在**室当班工作人员***部测试组――****同志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5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

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由于是大功率电器设备短路起火,温度应该很高,高温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工作人员缺位。p300仪器室当班工作人员***部测试组――谢武俊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月**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可以说明他是在12:50左右“到达”现场,其真正起火时间现场并没有任何人。由于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2.火灾现场的建筑材料违反消防要求。

从火灾现场来看,其建筑材料是以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这种材料严重不能阻燃,并且一遇见高温就能融化、自燃并伴生浓烟。

生产现场铺设地毯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类似这样多油雾的磨齿间内,空气中的油雾浓度相对较大,铺设地毯不利于消防安全。

3.建筑结构违反消防要求。

无消防通道,无通风口,完全在半密闭的恒温间内,再次密闭成一单独空间。这样的建筑形式导致内部空气不能有效流通,高温后极可能引起易燃物质自燃,并有毒烟雾不能及时、有效、快速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据查,**室当班工作人员***部测试组――****同志的证词材料中,提到是“**月**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我立即关闭附近电源”。

2.经过现场勘察,可以确认**机的电机部分已经完全烧毁、融化;相邻的电路设施也是完全烧毁。

3.空气压缩机邻近的铁皮墙面油漆与其他过火地方的墙面油漆完全不一样。是一种重度烧毁的迹象。

4.由**机至平台,一路过火迹象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认定**公司**火灾事故起火点为:**室后,**机起火。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四种起火原因(纵火、烟头起火、自燃、电线短路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据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有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并有监控录象可以证明,无有意纵火迹象,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据查,**公司及**分公司、**部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生产区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生产区内吸烟。

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阴燃起火特征。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八

市信访局:

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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