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雁落霞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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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职工及其(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下同)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工作主管机关。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及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按照《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标准享受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享受《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突发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经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死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补足证明材料。在补足证明材料后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第八条企业或工伤职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必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企业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九条企业或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_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1)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2)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_门证明;

(4)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6)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一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给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属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险待遇,由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订。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结算。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抚恤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家居外省市、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每年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单位)提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_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十八条伤残等级评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企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重新就业后,本人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恢复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给付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是否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民政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二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损失程度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理赔材料,因此,材料不完整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认定。很多理赔悬而不结就是因为申请人提交的理赔材料不完整(未取得必要材料、部分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时间过长难以取得等原因)造成的。

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_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_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_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

尸体处理证明。

与身故相关的索赔还需要提供尸体处理证明。如果是火化,由殡仪馆出具“火化证”;如果是农村居民,身故后土葬的,要由所在地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具“土葬证明书”。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三

[摘要]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是我国针对职业运动员颁布的专业保险,从颁布至今已实施多年,期间进行过细微调整以适应发展需求,但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伤残互助保险逐渐显现出不足,主要体现在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狭窄;保险赔付程序复杂,保费低;参保项目少,覆盖范围窄等方面。我国应改变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合理修改《暂行办法》,精简保险金申报程序,提高伤残互助保险金待遇,从而保障运动员利益,从最大限度上保证运动员治疗,体现基金会最初设立的目的及意义。

[关键词]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b。

一、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背景下我国运动员保险由国家提供,运动员保险问题未受到重视。1992年进行市场化改革后,运动员保险引起市场重视,才有一些保险公司尝试为运动员提供保险项目。直到1995年,运动员伤残保险和养老制度建立才在政协全国八届五次会议中提出,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运动员伤残保险。

1998年上半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授权后开始负责体育保险建立的具体事宜。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借鉴保险市场经验制定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暂行办法》等涉及“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一系列专业文件。这是我国在运动员保险领域的初次探索,形成的我国运动员保障的雏形,为以后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98年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签订合同后,我国正式实施国家运动队运动员商业保险,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先后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运动员伤残保险。普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获30万元的赔偿,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同时,即使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每名运动员也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开始直到其国家队生涯结束。

直至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与互助保险运动员的覆盖范围,即《暂行办法》中所指优秀运动员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该《暂行办法》为我国现行运动员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2004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对《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调整更改。增加了扩大伤残互助保险人员范围、将伤残等级分为十一个标准等级,重新划分赔付标准并适当调高第九级和第十级伤残赔付标准。并在北京成立中体保险经纪公司,专门从事体育保险事业。至此,我国现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及相关制度形成,并实施至今。

为了备战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进一步做好冬季运动项目的保障工作,自2016年起,基金会将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单板滑雪、雪车、钢架雪车、雪橇等6个运动项目纳入互保范围。其中,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单板滑雪收费标准为100元/年,雪车、钢架雪车、雪橇收费标准为80元/年。

二、现行制度缺点。

(一)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狭窄。

根据《暂行办法》中的详细规定,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筹集主要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来源。基金内部筹集方式分别为参保运动员个人缴纳保费和基金会通过活动来筹集资金。此外,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来完成外部筹集。自2001年第九届全运会试行优秀运动员互助保险以来,基金会投入的金额高2000万元。资金的筹集完全由基金会完成,这给基金会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展直接影响到运动员保障工作能否有效进,关系到运动员能否得到应有的伤残保障。因此,解决伤残保障基金筹集渠道问题是目前工作重中之重。

(二)保险赔付程序复杂,保费低。

现行《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是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定,共制定十七个标准等级。其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划为特级伤残。运动员在队期间发生事故的由运动队向体育基金会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并拿到伤残等级鉴定书后才进入赔偿程序。申请赔偿金程序复杂缓慢,效率低。

进入赔偿程序后,按照伤残等级不同运动员得到的赔偿金则不同。赔付标准共分为十一个等级,特级赔付30万元,第十一级只有1000元的赔付金额。此外,在若干保险年度内运动员身体同一部位多次发生习惯性、劳损性伤病的,只按首次的认定给付一次保险金。若同一部位发生比首次认定的伤残等级高时,则按高等级减去低等级的差给付保险金。一次性最高给付30万元的保险金,只能满足高等级伤残运动员治疗期间的费用,后续费用则无法满足,保费低的问题显露无疑。

(三)参保项目少,覆盖范围窄。

目前,伤残互助保险只覆盖47项奥运和全运会项目,2016年将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单板滑雪、雪车、钢架雪车、雪橇共6项冬奥会项目纳入伤残互助保险覆盖范围。至此,共有53项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能参与伤残互助保险,非奥运项目则不能参保。但从现实情况看,爬山、跳伞等其他竞技项目都属于高危项目,运动员受伤风险非常高,且都是较为严重的伤病。这些运动员很容易发生危险,所以保险对他们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互助保险仅覆盖三种类型运动员。分别是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以及集训和试训运动员;各地市级运动队中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中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学生。以奥运项目运动员和运动队在编运动员为投保对象,而在队无编制运动员则没有购买互助保险的资格。无编制运动员发生伤病时无法得到基金会的保险赔偿,这对其运动生涯和退役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三、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发展对策。

(一)改变保险基金筹集方式。

现行互助保险基金筹集方式过于单一,全部依靠基金会筹集。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基金会工作压力极大以及筹集资金不足。基金会的发展还应得到政府支持,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支持。

将基金会运营所需资金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体系,有计划地给基金会划拨资金保证伤残互助保险金给付能力和水平;适当地将体育彩票受益注入基金会比例提高,政策性地支持体育基金会发展。除此之外,免除社会对基金会捐赠的税费、适当提高运动员缴费标准等方式能使基金趋于收支平衡。

(二)合理修改《暂行办法》,保障运动员利益。

《暂行办法》实行至今已超过十五年之久,合理修改条款以符合当前发展情况势在必行。改变现行互助保险覆盖范围,在正式伤残互助保险中将职业运动员全部纳入参保对象范围,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以达到保障优秀运动员的目的。

适当调整互助保险保费标准。目前依旧实行的缴费标准是:一类100元/年/人,二类80元/年/人,三类40元/年/人。目前,运动员收入包括训练补贴、工资收入、奖金等,适当的将缴费标准提高,既能让运动员能够承受又能使基金会筹集更多资金。

(三)精简保险金申报程序。

基金会成立至今已经形成系统性的运作流程,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上都有明确规定。但程序过于繁重复杂,运动员需要向基金会提出赔付申请,并通过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基金会公布确立是否符合申请标准。运动员得到保险金需要漫长的等待,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运动员治疗带来潜在风险。精简申报程序提高是效率的有效方法,在省市单位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运动员可直接向基金会分支机构申请保险金,既能提高审核效率也能减轻基金会总部在保险金审核工作上的投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四

判后答疑申请书(一)。

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判后答疑申请书(二)。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一、关于证据问题。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三)。

申请人:杨宏伟(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20xx)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2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五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

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六

适用文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_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文件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问:葫芦岛苏洪涛。

适用文件:《_社会保险法》。

_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可以。文件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金额如何计算。

问:大连李乃明。

――我父亲快要退休了,他想把养老保险转移回山东去。不知道其中的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适用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3号。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0年辽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问:沈阳丁云芳。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1〕158号。

文件规定:“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057元,月平均工资为元。

201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0814元,月平均工资为元。

对工伤农民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个案急呈:

叶某于2006年3月17日被某煤炭公司招为职工。2011年8月20日,叶某在工作中负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2011年年末,单位通知叶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叶某不同意,认为本人已经工伤,单位不能再解除合同。但单位认为申请人是农民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单位不顾叶某的反对还是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叶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

农民工咋啦?我跟正式工干的活一样,甚至比他们干的还多。现在看我受伤了,干不了活儿了,典型的卸磨杀驴。我请求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被诉人:

我们愿意付给叶某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他已经不能在原岗位工作了,也不是我们单位的正式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吗?法律是公平的,我们也需要讨一个说法。不是说弱势群体就一定有理,企业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

仲裁庭:

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_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上述规定看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施《劳动法》以后,无论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农民工都是企业职工。不能再人为的对职工进行分类,在执行劳动法律上更不能有所区别。退出工作岗位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避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责编/王欢。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_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_《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应当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必须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或者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者追回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还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企业或者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省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国家_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计发基数。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治疗期间死亡、旧伤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前款规定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工伤保险费率表。

行业费率(%)。

保险业0.5。

餐饮业0.5。

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业0.5。

房地产管理业0.5。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0.5。

公共设施服务业0.5。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0.5。

金融业0.5。

零售业0.5。

旅馆业0.5。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0.5。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0.5。

其他批发业0.5。

社会服务业0.5。

农林牧渔业0.5。

信息资源服务业0.5。

邮电通信业0.5。

娱乐服务业0.5。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1。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1。

家具制造业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

普通机械制造业1。

食品制造业1。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1。

饮料制造业1。

专用设备制造业1。

其他制造业1。

仓储业1。

纺织业1。

管道运输业1。

交通运输辅助业1。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1。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

橡胶制品业1。

食品加工业1。

水利管理业1。

塑料制品业1。

铁路运输业1。

烟草加工业1。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1。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

地质勘查业1.5。

电力蒸气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

化学纤维制造业1.5。

医药制造业1.5。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1.5。

金属制品业 1.5。

造纸及纸制品业1.5。

装修装饰业1.5。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1.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

公路运输业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

武器弹药制造业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2。

土木工程建筑业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

非金属矿采选业2.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2.5。

煤炭采选业2.5。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八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提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情况日益复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由此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甚了解,致使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情况层出不穷。为此,本文将结合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重复申请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申请司法鉴定的现状。

司法鉴定既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动与实质上的科学技术活动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质”。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学法则,做到客观准确,又要遵循诉讼的程序规则,做到中立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通常包括临床医学鉴定、痕迹鉴定及产品质量鉴定,其中临床医学鉴定主要涉及的就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目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而并未通过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从而造成以下几种相对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一是申请法医学鉴定的时间条件不满足;二是伤残等级适用的标准异议;三是对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提出异议。

二、实践中造成司法鉴定重新申请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当事人不清楚事故后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给相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提供了正当依据。_《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即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_门推荐鉴定机构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时间不明。当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要求,经常在治疗未终结前或因损伤所致并发症治疗终结前就向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给相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以正当理由。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_国家标准gb18667-20__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不负责。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事件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然而,一些鉴定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存在超范围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无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等重眼前利益、不做长远考虑的问题。另有一些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在接收案件时盲目接收,对委托方是否达到送检条件的审查不认真,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的检查不仔细,对案件具体适用标准及阐述不清晰等,这些不负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后期法院审理中,因鉴定环节存在的瑕疵而被要求重新进行鉴定,降低了人民法院工作效率,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关于解决重新鉴定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指导,建立纠纷处理联动机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在事故发生后、病患治疗过程中即申请司法鉴定。针对此类普遍现象,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主动参与,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提供指导意见,促使当事人一次有效完成司法鉴定,保障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证据合法有效,提高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二)严格把关鉴定机构资质,提高鉴定人员从业素质。司法厅、司法局在审批鉴定机构时应该严格把关,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在培训学习时,应当严格考核,证书必须考试合格方可授予。司法鉴定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本着为事实负责的态度,客观地对所受托案件进行司法鉴定。

(三)实行两鉴终鉴制,确保鉴定结论终局性。目前各鉴定机构处于平等地位,没有制约或隶属关系,以致各机构鉴定结论的产生处于无序状态。当各机构所给结论发生矛盾时,诉讼双方往往会重新申请鉴定,使得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为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笔者建议,司法部门可按鉴定机构的规模、设备配备、技术人员数量及其职称等进行分级,如:高级鉴定机构可复核中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中级鉴定机构可复核初级鉴定机构的鉴定。诉讼程序中的对外委托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提高鉴定意见的可信性。

(四)完善重新鉴定制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第三十八条指出三种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情况,分别是:1、出现新的鉴定相关材料;2、原鉴定事项有遗漏;3、其他需补充鉴定或重新申请鉴定情形。笔者认为,首先,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满足规定的三种情形,并有相关证据支持印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鉴定结论虽有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仍不予重新鉴定。其次,笔者建议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司法实践中,当鉴定结论无法满足当事人预期时,当事人往往会质疑鉴定机构是否专业、是否徇私舞弊,主观上失去对鉴定结论理智的判断。这种心理正是造成目前当事人动辄要求重新鉴定的主要诱因,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九

周靖出生在平山一个小山村,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随着弟弟妹妹出生,家里的生活越来越拮据,而且年迈的奶奶也跟随他们一起生活,周靖非常懂事,经常帮爸爸妈妈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转眼间周靖到上学的年龄了,爸爸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外出打工挣钱,母亲也在县城找了一份保姆的工作补贴家用。周靖的家离学校比较远,而且还要走一段马路,马路上经常有跑运输的大货车,天黑后也没有路灯,所以几个同学总是上下学一起走,也好做个伴。周靖不仅学习成绩很好,回家后还帮着奶奶照顾弟弟妹妹,没有让父母操过心,一晃周靖就上三年级了。2016年1月份的一天,周靖和同学放学后天已经黑了,他们正沿着马路走,一辆三马车(上面还有好多货物)迎面开过来,司机喝醉酒躲闪不及,将周靖和一名同学撞伤,货物也都压在周靖和同学身上,其他的同学见到这样的场景后赶紧去村里叫人,村里的人知道后赶紧跑到现场救人,并打电话告诉了周靖的父母,同时拨打了120和110,周靖和同学被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周靖后因伤势较重被送往石家庄市某医院抢救。周靖的母亲赶到医院后就晕倒了。

鉴定之难。

周靖在医院治疗了58天,肇事方仅仅给了7千多元的医疗费就没有了音信。周靖的父母为给周靖治疗举债10多万元,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者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地交通警察大队曾委托当地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周靖的伤情进行鉴定,当地公安局因周靖的伤情严重无法进行鉴定,又申请石家庄市公安局做鉴定,石家庄市公安局也因周靖的伤情严重无法做鉴定,又向河北省公安厅法医损伤鉴定室申请对周靖的伤情进行鉴定,但不知什么原因,鉴定一直没有做。事发后周靖的父亲就一直在为周靖的事情奔波,伤情鉴定无法启动,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怎么给女儿一个交代啊。周靖的父亲在走投无路之时想到了省妇联。

求助省妇联。

省妇联信访工作人员听完周靖家属的叙述并翻阅了其提供的材料,对整个案件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案不仅涉及到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涉及到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还涉及到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加上肇事司机的逃逸和受害人家庭的贫困,本案处理起来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推动伤情鉴定程序,以便公安机关启动对肇事者王某的立案侦查程序,争取尽快将肇事者缉拿归案。如果肇事者一时不能被抓捕归案,就不能走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而是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此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信访工作人员立即将案件上报给领导,省妇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一定要妥善处理此案,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省妇联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办理此案。律师与河北省公安厅法医损伤鉴定室取得联系,鉴定室答复说他们只对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鉴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律师到石家庄市第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咨询,律师马上与市第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说他们只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鉴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不予受理。律师又与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回复说他们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并详细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和鉴定费用,律师马上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取得联系,4月20日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周靖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井陉县交通警察大队开始对肇事者立案侦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的程序开始启动。

启动民事赔偿程序。

因为肇事者王某畏罪潜逃,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现在无法启动,律师决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律师准备好诉讼材料后,当地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案件的刑事部分还没有开庭审理,民事部分不能立案审理,只能走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即使立案,因为肇事司机逃逸,法院也无法审理。针对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说法,律师阐明了应当立案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受害者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未禁止受害者直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虽然肇事司机逃逸了,但是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非没有被告下落不明就不能开庭审理;如果肇事司机迟迟不能抓捕w案,周靖的民事赔偿程序就不能启动,这对于已经遭受重创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觉得律师说的有道理,表示他们会向主管领导汇报,争取尽早立案。8月法院受理了该赔偿案件,律师及时为周靖申请了诉讼费用的减免并得到法院的同意。案件分到主审法官后,律师代理周靖及时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律师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为肇事司机逃逸,如果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案件的审理就会因此拖延,鉴于肇事者王某在老家有确切的地址,并且他的家人也都在老家居住,律师建议到肇事者王某的老家了解情况,如果家属不接收诉讼材料,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样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法官也认为这个方法可取,并最终采取了留置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并及时安排了开庭时间。经过审理,法院最后支持了周靖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肇事者王某赔偿周靖125810元,保险公司赔偿周靖122000元,二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周靖家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参与刑事审判,为周靖争取赔偿。

案例警示:

本案中的周靖没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反映出家长和学校对未成年安全教育的缺失,也反映出他们保险意识的淡漠。建议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掌握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知识,提高应对危险的能力。周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历经一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能体会到周靖家属内心的煎熬,也能体会到他们为女儿讨回公道的毅力,更能体会到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不是每个人都懂得理性维权,不是每个人都熟悉法律程序,法律援助在这个时候的意义尤为突显,帮助他们梳理案情,指导他们理性维权,代理他们与法院沟通,切切实实的帮他们度过难关,真真正正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成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牵头,市、区人民法院和市_、市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工伤案件查办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建立工伤案件协审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与监察处、仲裁院等部门参加的工伤认定协审机制,负责对全市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协审工作。同时区(除赣榆区)工伤认定部门所办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作出认定前要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进行审核。

三、建立工伤认定行政、经办部门联办机制。在工伤案件调查认定工作中,建立工伤经办机构提前介入机制,经办机构与工伤认定部门共同参与工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庭审应诉工作。

四、规范工伤案件调查核实程序。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不能简单地以用人单位未举证为由而不经核实便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不得用疑似诊断表述伤情部位;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劳社医〔2008〕2号)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五、规范工伤认定主动纠错程序。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原认定工伤决定书有误的、或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后需要对认定工伤决定书进一步补充的,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及时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规范文书送达制度。一是规范送达形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送达时应要求签收人写清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留置送达的,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人员见证;路途遥远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并向邮政部门索取回执;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但必须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二是规范送达内容。案件受理后,应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还应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及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安排信息、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现场秩序等事宜,但不得从事整理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抽取及通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会、制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等行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不服从安排以及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资料,终结劳动能力鉴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八、依规审核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各县区人社部门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时,应先依照规定仔细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验证鉴定双方详细有效的联系方式后予以受理。对申请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情部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不一致的,应要求其更正;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有关材料;申请人对超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的伤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提出的具体伤情部位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未载明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经工伤认定程序明确该伤情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九、严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纪律。要自觉履行工伤保险工作“一岗双责”,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建立《工伤保险责任清单》,加强对工伤案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职工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工伤案件办理中发生腐败行为的,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报人:_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企业)。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申报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履行一部分,绝大部分没有履行)。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本金__________万元,利息__________万元,共计__________万元(其中,被申报人于年月日的还款已经扣除)。申报人计息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申报人计息公式是:________________。如果被申报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申报日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的利息。

特此申报。

此致

_______________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

申报人: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省_____县人,住________________(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省_____县人,住________________(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申请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___(20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号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_____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及诉讼费_______________元、保全费、鉴定费_______________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20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________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就是赡养费强制申请表范本,请采纳。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三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我叫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族人,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街。因_______原因,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请予以批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证件及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申请材料:_________________。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村(居)证明。

3、个人书面申请。

5、医院的出生证明。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四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年龄:_________________43岁,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籍贯:_________________河北,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女,年龄:_________________40岁,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籍贯:_________________河南,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和其名下的房屋一套。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离婚一案,为了保障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也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足额的资金担保,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的财产范围如下:

申请人提供同产担保为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商品房屋一套价值________万元(见房产证)。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六

编号: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 、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 .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 .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七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成员。

姓  名。

与购房人的关系。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  请  书。

北京市           :

现申请办理上述人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人保证申请内容正确真实,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查询申请人因在购房,因       (用途)需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出具查询结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八

_______________派出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本人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地医院生育一男孩,现取名为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入户,望准予申请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手写)。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此外,应当带上以下证件: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计生部门意见(或准生证)等。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十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报人: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企业)。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签订_____________合同。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履行一部分,绝大部分没有履行。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本金_____________万元,利息_____________万元,共计__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被申报人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还款已经扣除。

申报人计息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申报人计息公式是:_____________。如果被申报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申报日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的利息。

特此申报。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

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裁定破产债权申请表问题的解答。

精选伤残鉴定书申请表(案例20篇)篇二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公司职工。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__________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现已住院治疗__________个月,花费医药费__________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_________________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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