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汇总7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念青松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汇总7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一

乙方:

2.临时用工工资每月20xx元,工资整月发放,从20xx年2月28日起计算。

3.临时用工做饭按照学校的实际需要操作,学生补课期间做饭不另增加费用,学校放假应扣除相应的工资。

4.临时用工无故离岗,若导致教职工不能正常开饭一次,不管任何原因,要扣除全天的工资;若缺勤一天,要扣除三天的工资;灶夫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应自己联系别人代班。

5.对临时用工的安全要求:

(1)、临时工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提供本人健康状况证明,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宜从事炊食服务工作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临时工要立足本职工作,学习相关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对工作不积极履行职责,工作能力差的人员,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3)、临时工要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行业工作要求规范操作。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规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事件,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临时用工在周未、节假日以及本人请假(旷职)期间的安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自己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公物设施要加强管护,期未交主管人员验收,统一收存,损坏或丢失的按学校公物管理制度予以赔偿。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半年,自 20xx 年 2月 20日至20xx年6月30 日。

后勤工作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元(其中含各种保险金费用)。

(三)后勤人员为临时工, 工资实行包干,按月发放,各项劳动保险均由自己购买,学校不再支付任何保险费用。

(四)开学红包、端午节、学期末等由甲方支付乙方共计福利300元整。

1、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3、后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合同每半年签订一次。

4、寒暑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5、各项保险由自行购买,与甲方无关。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后勤人员对学校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在前一月内提出辞呈申请,如突然自行终止合同,学校照天结算工资。如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书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及时终止合同。

2.乙方因疾病不能按时上岗。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校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旷工时间超过一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伪造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三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文件。合同实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在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合同实务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本文将从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签订的要点、合同履行的问题、合同解除的方式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五个方面对合同实务心得进行总结。

首先,合同实务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合同是法律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它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任何一方都很难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此外,合同实务也涉及到社会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等方面,双方应该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其次,合同签订是合同实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需明确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以确保双方都能够清楚地理解合同条款。此外,合同签订还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在签订国际合同时,需要了解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了解当地房屋交易法的规定。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和约束力。

第三,合同履行是合同实务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可提高合作双方的信任度,改善合作关系,并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保持合同的平衡,避免一方过于倚重对方。同时,双方也要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合同解除是合同实务中可能面临的一种情况。当合同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和仲裁等费用和时间的浪费。在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解除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也是合同实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需要根据合同的情况和纠纷的性质进行判断。无论是何种解决方式,都需要充分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时间和精力,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综上所述,合同实务在商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履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并注重解决履行中的问题,合同解除时要注意解除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纠纷的解决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只有合理运用合同实务,才能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和顺利合作的环境。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四

近年来,合同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无论是购房、租房、买车、还是劳动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合同的填写。在合同填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更是一丝不苟。下面是我填写合同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认真审阅合同内容

在填写合同之前,我们需要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标题、内容、条款等,都需要我们仔细阅读。如果合同内容不清楚或是使用了法律条文黑话,要及时与对方沟通澄清。只有在彻底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才能够准确地写出合同的各项条款。

二、注意合同格式

在填写合同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注意合同内容,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格式。准确的填写合同格式是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在填写合同时,我们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填写好标题、正文、公章等信息。合同的正文需要规范清晰,字体不能太小,要注重排版和格式,确保存储在合同所处的页码依次排列。

三、遵循合同条款

在合同填写过程中,我们要尽量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符合合同条款。如果遇到有争议的地方,要与对方多次协商,并尽量达成一致。同时,在合同签署以后,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内容,不能随意修改合同内容或者合同期限。遵循合同条款,不仅是对合同本质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障。

四、注重条款细节

在填写合同的时候,我们需要注重条款细节。例如,在合同的金额填写方面,尽量使用文字形式来规定数额,以免引发歧义。合同中的日期也需要严格标注,以确保时间的准确性。在填写合同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法律术语和法规法律的适用,确保合同的严谨性。

五、留好备份,防范风险

最后,在合同填写结束后,我们需要注意对合同进行备份。合同备份可以分为电子备份和纸质备份。两种备份方式在保证合同的安全和真实性方面都很重要。在备份时,最好将合同存储在多个地方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合同填写出现了问题,备份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证据来维权。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五

作为一名合同员,我意识到合同签订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过去几年,我处理的各种合同项目对于提高我的专业能力和对合同法律知识的掌握有很大的帮助。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很多心得体会,我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我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的体会,希望对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第一段:明确合同类型

在开始处理任何合同之前,确保我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类型,因为每种合同类型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可执行性条款。例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等,它们各自有不同的内容和目的,我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灵活处理。

第二段:认真把握条款

在处理合同条款时,我始终坚持认真审查所有内部和外部条款。我们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利益,确保这些条款并没有超出相关法律限制。我依靠大量阅读和执业经验,在列出和修改合同条款时自信和精确。

第三段:注意合同的细节

在合同签订的各个阶段,我们都需要注意细节。当我列出详细的条款草案和进行讨论的时候,我通过与客户沟通来确保所有细节都被认真审查。无论是签署之前还是期间,我总是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和同意合同细节,这样才能确保签署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遵守规定规范合法

遵守规定和法律是合同员的基本职责。我意识到在处理合同条款时,合法合规始终应放在首位。我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以避免任何不合法或规定的合同条款。我经常与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沟通,以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一旦发现任何问题,我会在公司内部和客户之间协调。

第五段:注重合同的维护和管理

在企业长期合作关系中,有效的合同管理和监控至关重要。签署好的合同需要妥善存档,并根据其条款及时更新。每当合同过期时,我会与客户重新磋商,如果你认为合同需要更新和修改,我将及时协调相关人员,以确保两方的利益不会受损。

结论:

在这些年来的合同工作中,我对合同制定和执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必须始终注重合同的合法性、细节和维护,才能够保证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不受损失。希望通过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启示,确保合同制定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六

第一段:引言(约100字)

合同撰写是商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在撰写合同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复杂性和细节要求。通过这次经历,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并认识到了在合同撰写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第二段:合同定位的明确性(约200字)

撰写合同之前,明确合同的定位和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应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并清晰地规定各自的责任和禁止事项。在起草合同时,需要尽量用简练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此外,考虑到法律条款和相关文件,对于合同的条款和结构也需要一定的了解。

第三段:细节的准确性(约400字)

在合同撰写过程中,注意细节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我学到了要审慎地选择和使用术语和词语。在使用术语时,要注意遵循行业的规范和惯例,避免用词模糊或含混不清。此外,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各项条款的具体规定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出来,以避免留下后患。合同还应注重使用一致的语法和格式,以确保无论是阅读还是解释合同时都能准确无误地理解其中的内容。

第四段:风险的识别与规避(约300字)

在合同撰写中,我发现识别和规避潜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并通过明确的条款和规定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商业合同中,需要从多个维度考虑风险,例如货物交付、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此外,我还了解到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以规避潜在的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五段:合同审查与修订(约200字)

最后,合同撰写并非一次性的过程,而是需要反复的审查和修订。合同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要反复阅读和审查合同,寻找文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及时做出修改和调整。此外,合同的修订还需要与对方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只有经过充分的审查和修改,才能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总结(约100字)

通过这次合同撰写的经历,我在处理商业合同方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合同撰写需要准确和清晰地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注意细节的准确性,并识别和规避潜在的风险。同时,合同的审查和修订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在合同撰写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依据而产生篇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修改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条款

合同范围和条件;

货物及数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

完工期;

付款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条款包括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金。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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