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GZ才子

自查报告的编写是对自己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并解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阅读以下自查报告范文,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不同人在工作或学习中的自我认知与改进。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一

为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合规稳健发展,根据陕农信联社发[20xx]236号文件要求,我联社于2011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对全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管理上、银行卡业务日常操作与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接到省联社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大检查的通知后,联社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自查工作方案,要求立足暴露问题开展自查,边查边整改,起到“以查促防”的作用,能促进各项制度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社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定基础。为此,联社研究决定,成立了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业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谷天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朱天臣、刘洪同志担任。联社业务部、信息部、财务部、保卫部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部,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同时要求各营业网点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参加银行卡业务的检查,确保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业务情况的自查。并根据各部门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本银行于xxxx年对银行卡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自查时间。

本次自查的时间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共计xx个工作日。

2.自查目的。

本次自查旨在全面了解本行银行卡业务的运营状况,识别业务风险,改进服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银行卡服务。

3.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本行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银行卡业务,其中包括储蓄卡、信用卡、预付卡、楼宇门禁卡、公交卡等各类型卡务业务。

4.自查内容。

本次自查内容包括:客户身份核实、账户查询与变更、卡号查询与变更、银行卡消费、atm取款、短信验证码等业务的操作规范、风险识别与管理、安全控制等方面。

通过本次银行卡业务自查,本行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规范性、风险管理能力、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整体评估,明确了下一步的整改工作重点。自查结果显示,本行银行卡业务在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方面仍有提高的空间,但在审核流程、监管制度、信息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方面已经取得较明显的进展。

未来,本行将不断借助内部和外部资源的支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流程优化,确保银行卡服务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同时,本行将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和业内机构合作,共同推广银行卡服务更加便捷、安全、透明和高效的发展方向。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升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支付。银行卡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对于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银行卡业务来说,自查和评估是确保业务安全、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围绕的相关主题进行探讨与阐述。

是指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要求对银行卡业务运作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具有自我监管、协调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对于银行卡业务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确保银行卡业务安全。自查报告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识别并预防各类诈骗和风险事件的发生,有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运营。

(2)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自查报告能够帮助银行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各项业务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3)提高银行卡业务的可信度。通过自查报告的制定和实施,银行能够加强与客户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增强业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信任度和声誉度。

自查报告的制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经营业务实际,充分考虑当前的政策和法规,全面分析和评估银行卡业务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同时,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要点:

(1)市场风险自评。对现行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压力和经济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市场风险和可能的成本压力,并制定升级业务的发展计划。

(2)业务风险自评。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技术风险自评。对银行卡业务的技术系统进行自查,强化技术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技术漏洞和风险隐患。

(4)内部控制评估。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控制规范进行评估,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规定。

(5)控制措施整改。根据自查报告的审核结果和管理意见,建立完善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和控制,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和改进。

银行卡业务的自查报告实施应注重全员参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形成内部自查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1)建立自查委员会。各银行可以成立自查委员会,对银行卡业务的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审议和授权,制定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自查报告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2)加强业务培训。针对银行卡业务的业务操作、安全防范等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银行卡业务的稳定和安全运营。

(3)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约束和自律,保证业务规范,防范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4)加强外部监管。加强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发现和处理矛盾和问题。

是银行稳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自查报告实施过程中,银行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强化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控制意识,提高银行业务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通过不断加强自查和自律,银行能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度,实现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五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帐户及交易管理。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六

根据x银监分局办公室《现场检查意见书》(x监发【20xx】61号)的要求,针对贵局20xx年7月25日至8月19日对我社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联社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整改情况。

贵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我社小部分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现象,我社在接到贵局整改意见后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五级分类,办理展期的贷款及时调整为关注类。检查中发现的20已办理展期的正常贷款11笔、余额148.5万元,现已调整为关注类;二是不良贷款仍在正常类贷款反映现象已整改完毕,如文福社刘永东贷款因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现已下调为可疑类;兴福社张晓辉贷款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现已下调为可疑类;三是年底逾期或展期已到期的关注类贷款17笔、余额40.7万元,现已下调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其中调整为次级类的贷款6笔、余额29万元,调整为可疑类贷款11笔、余额11.7万元。

(二)贷款风险分类基础性工作的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各基层信用社依据贷后检查情况按季度对小额贷款进行风险集中分类,按规定及时调整分类结果;二是不断完善信贷五级分类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社、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录入、数据复核等日常操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现场检查中发现x社、x社贷款台账数据信息录入错误问题已及时整改。

(三)落实风险分类责任,对违规分类的相关信用社、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我社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风险分类偏离度问题,根据《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发出《关于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的通报》,决定对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及相关认定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考核得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贵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社进行认真整改,举一反三,杜绝同质同类问题发生。现将我社下一步风险分类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准确分类,真实揭示风险。

(二)加强贷款动态跟踪管理,遵循贷款分类及时性原则,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三)把风险分类工作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完善机制和制度,谨慎经营,不断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夯实经营基础。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七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合规稳健发展,根据陕农信联社发[20xx]236号文件要求,我联社于20xx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对全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管理上、银行卡业务日常操作与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接到省联社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大检查的通知后,联社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自查工作方案,要求立足暴露问题开展自查,边查边整改,起到“以查促防”的作用,能促进各项制度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社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定基础。为此,联社研究决定,成立了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业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谷天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朱天臣、刘洪同志担任。联社业务部、信息部、财务部、保卫部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部,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同时要求各营业网点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参加银行卡业务的检查,确保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业务情况的自查。并根据各部门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为贯彻落实朔州市银监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朔州银行业“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开展制度执行年自查自纠的通知精神以及行内对“制度执行年”内部控制自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部门联合营业部、事后监督岗针对银行卡方面进行了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我部门针对银行卡业务自查的计划方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自查工作,通过对银行卡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办理操作流程的梳理,20xx年至今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自助机具银行卡使用情况,检查监督情况等方面的自查自纠,明确分工和职责,细化自查内容,建立问题台账,通过自查寻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因我行使用晋城银行前台业务系统,所以我部门在晋城银行总行下发的《银行卡管理办法》及银行卡业务操作流程基础上,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加以修改,认真梳理了《xxxxx银行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xx卡业务操作流程》《xxxxx银行取款机业务处理流程》、《xxxxx银行存取款机业务处理流程》、《xxxxx银行自助机具吞卡处理操作流程》《xxxxx银行自助发卡机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及办法规范和约束发卡操作,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做到业务拓展,制度先行,保证管理有依据,操作有规范,风险能控制。

至20xx年3月,我行发行“xx卡”xx张。

(1)针对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卡等风险类交易,严格按照《xxxxx银行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风险检查,通过检查挂失登记台账、客户办卡留存账户资料,发卡机发卡后留存回单,发现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基本按照我行规定进行办理,还存在部分身份证件不清晰,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情况均已进行记录并要求整改。

(2)针对银行卡片保管,我行xx卡由晋城银行统一印制,我行前台操作人员在领卡、发放、销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入出境库登记手续,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废卡专人保管、登记,统一销毁。

(3)自助机具自查。在我行布放的自助机具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的安全用卡。

(4)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在营业前台、自助网点张贴风险提示,提醒客户不要将密码泄露,不要设置太简单的密码,提醒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等。要求客户在办理前阅读开卡协议书,如实填写开卡申请表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5)银行办理的自查。我行业务系统不支持同一客户超过3张银行卡。因我行规定xx卡一律不得代办,特殊情况需由会计主管审批,所以前台柜员按照此规定落实实名制、本人办理制度。

(6)银行卡收单检查。在受理收单业务时严格按照本地化管理、确保机构的真实性,并通过对现有收单业务的商户进行一一核查和抽查账户流水等途径,加强交易监测,发现两户经常使用信用卡刷卡并很快支取的现象,对该商户进行资料的完善并将机具收回。

经自查,我行还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柜员防范意识不强,对银行卡犯罪认识不足;(2)业务素质有待提高;(3)加大自助设备的安全风险检查力度。

改进建议:今后工作中,不间断对员工进行银行卡进行培训、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对违法犯罪的认识,提高业务水平,实现银行卡业务推广和管理协调发展。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八

为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合规稳健发展,根据陕农信联社发[20xx]236号文件要求,我联社于20xx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对全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管理上、银行卡业务日常操作与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接到省联社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大检查的通知后,联社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自查工作方案,要求立足暴露问题开展自查,边查边整改,起到“以查促防”的作用,能促进各项制度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社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定基础。为此,联社研究决定,成立了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业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谷天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朱天臣、刘洪同志担任。联社业务部、信息部、财务部、保卫部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部,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同时要求各营业网点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参加银行卡业务的检查,确保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业务情况的自查。并根据各部门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九

为贯彻落实朔州市银监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朔州银行业“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开展制度执行年自查自纠的通知精神以及行内对“制度执行年”内部控制自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部门联合营业部、事后监督岗针对银行卡方面进行了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根据我部门针对银行卡业务自查的计划方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自查工作,通过对银行卡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办理操作流程的梳理,2014年至今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自助机具银行卡使用情况,检查监督情况等方面的自查自纠,明确分工和职责,细化自查内容,建立问题台账,通过自查寻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的梳理情况。

因我行使用晋城银行前台业务系统,所以我部门在晋城银行总行下发的《银行卡管理办法》及银行卡业务操作流程基础上,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加以修改,认真梳理了《*****银行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卡业务操作流程》《*****银行取款机业务处理流程》、《*****银行存取款机业务处理流程》、《*****银行自助机具吞卡处理操作流程》《*****银行自助发卡机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及办法规范和约束发卡操作,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做到业务拓展,制度先行,保证管理有依据,操作有规范,风险能控制。

至2015年3月,我行发行“**卡”**张。(1)针对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卡等风险类交易,严格按照《*****银行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风险检查,通过检查挂失登记台账、客户办卡留存账户资料,发卡机发卡后留存回单,发现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基本按照我行规定进行办理,还存在部分身份证件不清晰,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情况均已进行记录并要求整改。(2)针对银行卡片保管,我行**卡由晋城银行统一印制,我行前台操作人员在领卡、发放、销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入出境库登记手续,严格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废卡专人保管、登记,统一销毁。(3)自助机具自查。在我行布放的自助机具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的安全用卡。(4)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在营业前台、自助网点张贴风险提示,提醒客户不要将密码泄露,不要设置太简单的密码,提醒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等。要求客户在办理前阅读开卡协议书,如实填写开卡申请表本人亲笔签名确认。(5)银行办理的自查。我行业务系统不支持同一客户超过3张银行卡。因我行规定**卡一律不得代办,特殊情况需由会计主管审批,所以前台柜员按照此规定落实实名制、本人办理制度。(6)银行卡收单检查。在受理收单业务时严格按照本地化管理、确保机构的真实性,并通过对现有收单业务的商户进行一一核查和抽查账户流水等途径,加强交易监测,发现两户经常使用信用卡刷卡并很快支取的现象,对该商户进行资料的完善并将机具收回。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经自查,我行还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柜员防范意识不强,对银行卡犯罪认识不足;(2)业务素质有待提高;(3)加大自助设备的安全风险检查力度。

改进建议:今后工作中,不间断对员工进行银行卡进行培训、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对违法犯罪的认识,提高业务水平,实现银行卡业务推广和管理协调发展。

2015年3月。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十

近年来,银行卡在国内迅速发展,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购物消费、存取款、转账支付等金融活动的重要载体,但在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风险,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粤农信联河源办发【20xx】14号文关于开展银行卡业务风险排查活动的通知,我社对银行卡业务的相关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制度建设和岗位设置方面:县联社关于银行卡业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我社根据县联社相关管理规定对我社银行卡业务涉及的各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岗位分工,组织员工学习了关于银行卡操作的具体流程、重点风险防范和控制等内容,对于银行卡的开卡、收回、销卡等都设置了授权复核、专项登记等,务求达到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的有效结合,相互制约和防范银行卡操作风险。

二、关于业务管理情况方面:对于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正等分险类交易我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严格按照县联社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严格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违规操作,同时,我社也时常向客户派发关于银行卡安全用卡方面的`宣传手册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向他们宣传有关防范银行业务风险的相关知识,确保我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安全地向前发展。

三、关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方面:目前我社还暂未安装有银。

行卡自助设备,因此我社暂无此项业务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银联pos业务管理情况方面:因为此项业务目前主要是由县联社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因此我社也暂无此项业务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情况方面:对于客户的差错投诉,我社都第一时间安排专员负责跟进了解,并及时与县联社清算部门进行沟通解决,务求将损失和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

六、关于新业务开展情况方面:我社目前并未开展珠江平安卡vip卡、银行卡自助循环贷款、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等方面业务。

七、关于科技开发管理情况方面:此项业务主要由县联社相关部门负责。

八、关于检查监督情况方面:对于银行卡的各项业务操作,包括开销卡、挂失、冲正、卡保管等我社领导班子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县联社稽核部门也会不定期派人前来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务求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检查达到防范风险要求,使我们的广大客户能够安全用卡、放心用卡。

信用社。

20xx年3月10日。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十一

xxx农村信用联社安康办事处:

根据省联社农信联发[今年]212号文件精神,我联社于今年年10月6日至10月24日对辖内信用社的富秦卡业务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

我县联社在发行富秦卡以来,严格执行省联社下发的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章程》、《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暂行)》、《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并及时将其下发至辖内各营业网点要求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我县联社所属发卡网点严格按照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公告收费标准执行。

二、银行卡卡片管理。

为加强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暂行》,我县联社委托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富秦卡的订制、保管、分发等管理工作,富秦卡凭证属于重要凭证,按照x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有关重要空白凭证规定,我县联社指定财务会计部专人建立富秦卡保管、领用、制作、发放及收回、销毁等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银行卡跨行差错处理。

我县联社把差错处理作为银行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为了及时有效处理银行卡交易中出现的差错,确保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及农民工银行卡卡特色服务正常开展,依据《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我县联社确定信息部2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银行卡差错处理,受理我县联社所辖营业网点提交的银行卡差错处理申请,负责辖内营业网点银行卡差错核实工作,并根据银行卡差错核实情况向省联社提交差错申请。我县联社受理银行卡差错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般问题响应时效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紧急问题即时响应,差错处理报告单实行专管专夹专人管理。

四、银行卡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为适应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富秦卡业务管理,规范富秦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了《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业务操作,对富秦卡的开户、销户、挂失、止付等特殊业务进行登记簿管理,实行专人专夹保管。

发行富秦卡就是为了解决长期制约信用社发展的结算瓶颈,发卡后,要杜绝不受理富秦卡的行为,力保富秦卡的铺平形象不受损害,使持卡人在县内所有网点能享受到无差别、无障碍的服务,我县联社公布了省联社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10106262,我县联社还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0915-000000,建立拒收、拒办富秦卡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拒绝受理富秦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富秦卡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2007年发卡以来我县联社组织各种宣传方式对富秦卡的功能及用卡知识和防骗技能,特别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行宣传,在城区川道,重要路口刊登广告,宣传专版(专题片)等形式进行图文影像宣传,通过在县城内投放宣传单(册)、张贴海报、标语标牌、横幅等形式,交叉宣传,在南北两山、川道,组织部分员工走乡串户进行现场宣传,通过各基层网点柜面进行实地宣传,大力发放宣传册,各网点分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积极利用相关文化活动,扩大富秦卡在当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及今后工作要求。

程,并建立健全银行卡有关业务交易登记簿;加大银行卡业务检查的力度,由会计、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银行卡各业务环节、各岗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认真查处,在对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进行防范控制、预警识别,对已产生的风险进行认定、分析和化解;对各信用社富秦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审查富秦卡业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操作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及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过程中的各种差错,保证业务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及时揭露违章、违纪、违法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在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县联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十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的通知》,我单位积极认真的从内控制度建设、发卡业务规范、使用和风险管理、收单业务规范及救济保护等方面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单位建立了专项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部门,对银行卡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银行卡业务操作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责任到人,有错必纠。同时,不定期由该部门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加强员工对银行卡金融消费权益的认识。

在发卡业务过程中,我行员工认真的审核了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向客户说明银行卡的使用方法,以显著的方式说明了收费项目及标准,告知客户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等与客户有关的内容,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确保客户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对于个人代理办卡的,同时要对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对于单位代理办卡的,要严格审核代理单位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并且严格执行被代理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才可以激活银行卡的制度。

客户成功办理银行卡后,各网点严格的为客户执行保密制度,如客户只有本人持有效证件才可以打印银行卡流水明细等,以防止客户信息外漏,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外漏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其次,在未得到客户书面申请下,员工不可为客户私自开通电话转账和网银等自主转账类业务。

在风险管理这方面。我行同时具有一套完整成熟的综合管理风险体系,建立了卡号,账号,持卡人等多维度的交易监测体系。严格执行了对大额可疑交易采取上报上级行及人民银行的制度,同时对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及日累计支付金额进行合理的限制,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收单业务方面,一方面我单位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特约商户时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证件,确保真实有效。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管理制度,切实的承担了本地商户拓展与审核、日常管理、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等管理责任。

我行建立完善的救济保护机制,能够及时的对客户投诉纠纷办理回复,办理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主动向客户解释,明确告知处理期限和办理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地开展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普及银行卡基本常识和安全用卡知识,有效的减少伪卡欺诈及盗刷等案件的发生。

银行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汇总13篇)篇十三

为防范化解运营操作风险,根据分行《关于开展20xx年运营业务操作风险排查的通知》的要求,我行成立了以主管行长挂帅的运营业务操作风险排查小组,开展20xx年运营操作风险排查工作,特别针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认真仔细的排查,具体如下:

通过屏打0307柜员属性与柜员责任制核对,未发现有相冲突现象,能合理确定劳动组合,正确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权限,落实柜员岗位责任制。保证了abis系统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

对查库登记簿所记载情况与监控录象进行核对,未发现有作假现象。能严格执行网点查库制度,能做到每周查库一次;在日常营业期间,能监督柜员做好“一日三碰箱”;柜员现金箱交接时,能仔细核对现金箱个数。

能按规定及时做好会计监控系统预警信息的核实,组织核查各类会计业务差错、事故和违规行为,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改进工作。对本机构内外部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能全面落实整改。

通过对所有人员抽屉突击检查,没有发现有代保管有客户存单、存折、银行卡、身份证件等物品的现象。通过抽查监控录象,没有发现存在代客办理业务行为;办理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存折重写磁条等应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是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由他人代理的业务,代理手续齐全规范。

通过查看传票,单位存款转存通过91过渡转个人账户,支票收款人与进账单收款人不一致而进行入账的一象。

经核对对账单回收率比较高,对对账不符处理能及时、规范。运营主管能按照要求在对账不符对账回执清单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并由经办员、运营主管签章后及时反馈对账中心。印鉴不符的账单对账回执由单位重新加盖印鉴并及时收回,处理手续规范。

没有客户经理派送本人所管户的对账单。银行上门对账的,能坚持双人办理。经查能按日打印“核对上下级资金账户余额表”,打印人员及运营主管能按规定每天核对余额并签章确认。

通过抽查冲账凭证及监控录够象,没有发现有操作错误的现象。错账冲正能填制记账凭证,原错账、错账处理和补记账的业务发生传票经过运营主管现场核实、审批后才进行操作。错账冲正时,能坚持“更改有据、处理及时”的原则,多笔冲正时,能按“先贷方红字或借方蓝字,后借方红字或贷方蓝字”的账务顺序进行冲正处理。

通过核查开户资料及抽查监控录象,单位预留印鉴能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印鉴,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齐备,运营主管能按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客户预留印鉴卡保管规范,单位结算及个人支票账户款项支付能按规定进行电子验印,电子验印无法通过时能坚持人工核对及换人复核制度。

通过抽查录象及现场审核,没有违规办理业务的现象,柜员能按定严格执行定期存单防套取规定,签发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开户证实书、定期存单,能由运营主管或指定人员(管章人)加盖网点业务专用章,并在记账凭证上抄写定期存单(单位开户证实书)号码(后四位),签章证实定期存单发出的真实性。

不存在将本人经管的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违规交与他人使用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的现象。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管理符合规定,没有内部人员代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的现象。

通过抽查监控录象及与系统、实物进行相对,未发现有违规现象。atm钞箱钥匙、备用钥匙、密码的保管、封存、启用、使用规范;atm钞箱能坚持双锁双控、双人在场打开或关闭箱门、双人清点现金;atm长短款、吞卡能按规定及时处理。

经核查,bos系统异常时导致未处理完成的业务时,能有逐笔做好记录,启用应急预案在abis系统处理后,能在系统恢复后在bos做撤销处理;bos系统的“过渡资金账户余额”与abis系统的“待处理后台集中汇兑往账款项”的余额相符。bos业务撤销时,能按照abis系统的抹账要求,在核证行凭证内作好批注(撤销原因,后续处理情况等);bos业务退回,能按规定在核证行凭证内作好批注(退回原因,后续处理情况等)。

012年上半年运营案件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20xx年上半年“三化三铁”考评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已按规定全面落实整改。在上半年“三化三铁”创建过程中,coms系统中本行的前10类普遍性问题以及第5级较大违规操作问题,已查明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同类问题发生频率明显减少。

中国农业银行连山县支行。

二〇xx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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