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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一
一、好的方面
我市大多数事业单位和企业都能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设有专门账户,专人管理,没有出现拖欠或滞留的现象。总而言之,在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接受监督方面的制度日趋完善,为职工改善居住环境提供有利条件。
二、存在问题
1、工会对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认识不足,宣传公积金政策力度不够。
根据此次发放的《广西企事业工会住房公积金维权情况
调查问卷》显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表示“了解”的干部职工占少数, “听说过但不了解”的占大多数,“完全不了解”的占一小部分。那么,企业对缴存公积金的态度又是如何呢,问卷中“企业对缴存公积金的看法”作了很好的阐述:认为“愿意缴纳”的占92%,“不愿意交”的占2%,“无所谓”的占6%。从问卷数据来看,说明工会对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学习不够,对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对来访职工解释不透,加上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造成大部分职工不清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自己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和好处更是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对如何办理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更是一个“盲”。
2、工会对企业拖欠缴存公积金的行为未能主动维权。 工会是职工的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权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工会未能站出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未能督促企业依法办事。
暂时困难,出现暂时缓缴或未缴公积金的'情况,没有相关单位督促或责令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这是行政依法办事不到位的表现。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缴纳的意见和建议。
1、健全机构,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
调查显示,38%的人员认为目前单位工会为职工维权面的主要困难是组织建设不足;31%的人员认为没有明确独立地位;3l%的人认为会员维权意识不强。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工会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小组以及相关制度。依法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加大监督行政依法办事的力度。
2、积极解决公积金拖缴欠缴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现实是政府调控手段少、执法力度不够是制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对此政府可考虑成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专业队伍,强化执法威信,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有效解决企业拖欠公积金缴存问题奠定基础。工会作为职工之家,应依法督促企业积极筹措资金解决目前公积金拖欠问题。解决拖欠问题后,要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每月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收职工群众的监督。
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公积金安全,提高增值效益。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配套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其次是企业应当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半年或一年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缴存情况,解决住房公积金存缴人员利息漏计问题;再次是加快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住房公积金存缴人员改善住房条件提供有效帮助。
百色市总工会
2011年3月31日
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二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担保;
(六)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
4、退休的;
5、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三
1.请先来电话联系我们,并将你的所在单位、所属银行,所属银行支行,你想提取的金额告诉我们,我们会先确定一下为你办理的可行性及日期安排。
2.在你所在的单位或者负责治理你的`公积金资料的部分拿到公积金提取证实,少数单位必须要提供凭证才盖章,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可先提供材料给你回单位盖章,.另外再预备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联系我们,我们会安排职员上门收取你的资料。一般收取这些资料后第二天即可举行提取(周末或者部分银行例外)。
3.在拿到你的资料后,我们会马上为你办理相关的合约资料,非周末时间一般一天内办理完成,周末时间无法办理,所有银行均可办理。
4.预备好所有资料后,我们会安排专门职员带上你的所有必备资料与你会面。你需要带上你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专用卡以及身份证。
5.在我们为您预备的合约上最后签上你的名字(一般我们提供合约期将满的合约,所以即使你签了不会有任何拖欠,可以放心签订)。我们会将你签订好的合约复印一份,和原合约一起用作审核(假如你觉得有需要,可以复印一份留底)。
6.你带上你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专用卡,身份证及我们提供的合约,到所属的银行举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即可举行提取。
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四
各有关单位:
一、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条件,手续资料必须真实齐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本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出现本单位职工利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当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将对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勒令将其所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外,还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并将使用虚假材料骗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3年内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各单位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对职工的法纪教育,切实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每次支取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今年3月公司统一办理时,部分职工因2015年5月份支取过公积金,此次未能支取。应职工的要求,人资部将于5月下旬补办一次公积金支取业务,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详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说明》)。各部门考勤员收齐并登记本部门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材料,注明是否为首次支取,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将公积金提取材料和登记的材料明细交至人资部。
请大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提取材料,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一、办理时限
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二、提取范围
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1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四、提取资料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卡;
5、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
(二)201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提取资料提供。
五、提取程序
(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方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本通知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市境内各缴交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发[2015]18号)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所、处、(部):
提取条件: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4.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填表格:
2.贷款提取的职工加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人)。
(单位名称请统一填写: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提供要件:
1.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缴款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
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最近三个月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5.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请符合以上条件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志,自行在网上下载表格并填写清楚完整,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所填表格和各种要件交与财务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逾期不再办理。
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
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的省直、中直驻长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八)遇到下列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既非缴存地,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条件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职工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条件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取一次,可按偿还贷款实际发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条件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15%部分乘以12(月)。
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或损失总额。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条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其他规定条件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以上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三)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及街道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
(五)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一)职工死亡证明;
(二)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十六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以致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破产单位职工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入封存户时的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在岗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及个人签署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公证书。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相关银行出具还款证明;
(四)职工购房贷款后要求提前全部结清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职工调转至省外工作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调令或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家庭收入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三)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证明。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凭相关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中心审查批准后,向职工本人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查询账户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中心有权对单位出具、审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予以监督或向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致造成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单位因审核不严,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形成事实的,中心有权责令单位改正。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查实后其违法事实记入该职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两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授权由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