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模板6篇)

时间:2023-09-15 作者:MJ笔神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模板6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回首20xx年,是播种希望的一年,也是收获硕果的'一年,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公司策划书各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在我们天天顺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作为一名店长我深感责任的重大,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让我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对于一个经济效益好的零售店来说,一是要有一个专业的管理者;二是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做后盾;三是要有一套良好先进的管理制度。 用心去观察,用心去与顾客交流,你就可以做的更好。在这一年的工作里就我个人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公司的经营方针,同时将公司的经营策略正确并及时的传达给每个员工,起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2、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团结好店内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了解每一位员工的优点所在,并发挥其特长,做到量才适用。增强本店的凝聚力,使之成为一个团结的集体 。

3、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同业信息,了解顾客的购物心理,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使我们的工作更具针对性,从而避免因此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4、以身作则,做员工的表帅。不断的向员工灌输企业文化,教育员工有全局意识,做事情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

5、靠周到而细致的服务去吸引顾客。发挥所有员工的主动性和创作性,使员工从被动的“让我干”到积极的“我要干”。为了给顾客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为公司创作更多的销售业绩,带领员工在以下几方面做好本职工作。

首先,做好每天的清洁工作,为顾客营造一个舒心的购物环境;

其次,积极主动的为顾客服务,尽可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要不 断强化服务意识,并以发自内心的微笑和礼貌的文明用语,使顾客满意而归。

6、处理好部门间的合作、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协作,少一些牢骚,多一些热情,客观的去看待工作中的问题,并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

1.加强日常工作管理,特别是抓好基础工作的管理;

2.对内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3.树立对公司高度忠诚,爱岗敬业,顾全大局,一切为公司着想,为公司全面提升经济效益增砖添瓦。

4.加强和各部门的团结协作,创造最良好、无间的工作环境,去掉不和谐的音符,引导发挥员工最大的工作热情,逐步成为一个最优秀的团队,一个有集体感的团队。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水土保持基础信息设施建设,是水土保持决策规划与科学研究面临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之一,也是国家空间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水土流失地区主要指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

水土流失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水土流失现状,划定本辖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四条市和有水土流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并将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专项资金应逐步增加。

市和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必须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也应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

(六)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预防保护

第七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育林育草。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幼林地放牧。在陡坡地、干旱丘陵地禁止铲草皮、挖树兜等活动;凡每亩有20株以上乔木或者30穴以上灌木,或者有30株(穴)以上乔灌混交林的林地以及天然草地、人工草场均属保护范围。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辖区林木郁闭度大于零点七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推并公告。

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水土流失地区采伐成片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在采伐实施前将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垦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垦范围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在本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二年内修筑成水平梯田,实行林粮间作;没有条件或不能按期修成水平梯田的,应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十条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开垦手续。水土保持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发布前,已在此范围开垦的坡耕地,应采取修筑梯田、等高耕种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严格管护草地,禁止超载放牧。

牧用草地、草山、草坡应当有计划地实行以草定畜、轮封轮牧;植被覆盖度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应禁止放牧,进行补植或封育。

第十二条修建铁路、公路,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以及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各类小型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损坏植被,排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环保、计划部门方可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手续。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以及其他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小型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地矿、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规模、场地发生改变时,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改变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报告》,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后,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开矿、取土、挖砂、采石和破坏植被。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本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堆并公告。

第三章治理开发

第十五条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有水土流失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将年度治理任务落实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予以实施。农、林、水、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下,本着各投其资、各负其责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计划、环保、地矿、城建、能源、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七条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通过入股、集资和引进外资、外援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鼓励和支持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采取承包、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规定购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荒沙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治理水土流失。

采取上述形式治理水土流失,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治理任务、标准、使用年限、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都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建设工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坡、荒沙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划出一部分作为水土保持部门科学试验、示范用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和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行职务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因水土流失防治问题发生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辖区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由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造成损毁植被或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三元至六元罚款。

(三)本条例发布前已建或在建项目,拒不扑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开矿、取土、挖砂、采石或者破坏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自行治理又不缴纳防治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可根据河北省有关法规,责令其停业治理。

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罚款一万元以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罚款超过一万元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生物措施

---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蓄水保土

---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工作计划书怎么写?工作计划是行政活动中使用范围很广的重要公文,也是应用写作的一个重头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级机构,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都要制定工作计划,用到“工作计划”这种公文。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的为“规划”,比较切近、具体的为“安排”,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比较简明、概括的为“要点”,比较深入、细致的为“计划”,比较粗略、雏形的为“设想”,无论如何都是计划文种的范畴。

(1)工作内容 (做什么:what)

(2)工作方法 (怎么做:how)

(3)工作分工 (谁来做:who)

(4)工作进度 (什么做完:when)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学校团委20xx年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1.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计划草案制定后,应交全体人员讨论。计划是要靠群众来完成的,只有正确反映群众的要求,才能成为大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

7.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工作计划写出来,目的就是要执行。执行可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我的方案已经拿出来了,执行是执行人员的事情。出了问题也是执行人员自身的水平问题”。执行不力,或者无法执行跟方案其实有很大关系,如果一开始,我们不了解现实情况,没有去做足够的调查和了解。那么这个方案先天就会给其后的执行埋下隐患。同样的道理,我们的计划能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不仅仅是执行人员的问题,也是写计划的人的问题。

首先,要调查实际情况,根据本部门结合企业现实情况,做出的计划才会被很好执行。

其次,各部门每月的工作计划应该拿到例会上进行公开讨论。目的有两个:其一、是通过每个人的智慧检查方案的可行性;其二、每个部门的'工作难免会涉及到其他部门,通过讨论赢得上级支持和同级其他部门的协作。

另外,工作计划应该是可以调整的。当工作计划的执行偏离或违背了我们的目的时,需要对其做出调整,不能为了计划而计划。

还有,在工作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部门主管要经常跟踪检查执行情况和进度。发现问题时,就地解决并继续前进。因为中层干部既是管理人员,同时还是一个执行人员。不应该仅仅只是做所谓的方向和原则的管理而不深入问题和现场。

最后,修订后的工作计划应该有企业领导审核与签字,并负责跟踪执行和检查。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是指对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基础性设施的管理及养护过程,属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后管理。下文是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和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中,如遇与原有地下管线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做的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十八条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做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者信息的,须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属于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间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害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二日内清理完毕。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养护维修,并定期巡查。

因管理不善造成道路不畅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做为集贸市场;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在停车场、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

(五)擅自拆除、迁移、遮挡、改动城市道路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维修,保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当发生特殊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照明线路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修剪费用;照明线路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支付修剪费用。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排水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其他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维修,保持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和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建设,原有雨水污水混流的排水设施应当限期进行分流改造。

第三十六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设计图纸、水量资料、经具有排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和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需要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单位、个体经营者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七条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的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定期疏通和清掏。造成市政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荷、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

超限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通过城市桥涵时,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依附城市桥涵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管线的管理单位对其架设的管线应当定期检查、养护维修。

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三)在桥梁上下、涵洞和隧道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

(四)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六)擅自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及人行地下通道;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水平。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和市政设施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实施市政设施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

(四)不得参与管理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五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市政工程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

(二)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的。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三)损害、堵塞、侵占城市排水设施收水口的;

(四)与市政设施连接的化粪池未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的;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上下和涵洞内、人行地下通道内和人行天桥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以及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进行作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 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 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

城市文明建设设施: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 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1、依据现场的施工现状调整计划,合理组织人力调配,材料的及时供应,机械设备运转正常。在作业现场大面积铺开施工后,出现人员不足时,督促施工班组加班加点加人员进行施工。

2、加强施工协调管理工作:每半月定期组织召开例会,依总体进度的基础上,报周工程情况并落实上周的完成情况,对能够提前完成的工作,要求尽量提前完成。对无法完成或在施工中已经耽搁的时间,要合理安排人员,加班加点追回来。

3、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好施工工艺:需要水电安装配合的地方,要提前通知对方,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把关。

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每月定期与监理、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并在例会上通报。

5月份施工进度计划

二区内粉完成80%,外保温施完成30%。

22#楼公共部分及外墙涂料施工,剩余两完成至正负零。

完成商苑街23#、24#楼与业主对接维修工作。

二区砌体及验收完毕,内粉刷进入。

22#楼内外粉刷完毕,剩余两个单元开工。

二单体工程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

1、合理组织人力调配,材料的及时供应,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2、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把关。

3、及时认真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定期召开进度、质量、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施工班组加班加点进行施工。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调整能源结构的重点专项规划,是指导“十五”能源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本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现状和未来形势的分析、“十五”发展战略和目标、发展重点以及政策措施。

一、能源发展现状及“十五”面临的形势

(一)能源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经过五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长期困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源“瓶颈”制约大大缓解,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基本适应了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能源产量迅速增加。20xx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量预计为10.89亿吨标准煤,居世界第三位。原煤产量1996年曾达到13.97亿吨,国家对小煤窑进行压产后,20xx年的产量为9.98亿吨;原油、天然气产量分别由1990年的1.38亿吨和153亿立方米增加到20xx年的1.63亿吨和270亿立方米;发电量由1990年的6212亿千瓦时上升到20xx年的13500亿千瓦时,其中水电由1990年的1267亿千瓦时上升到20xx年的2400亿千瓦时。核电从无到有,20xx年核电发电量164亿千瓦时;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的生产能力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能源产量的迅速增长,使我国能源供需矛盾总体上趋于缓和。

2、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消费量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76.2%降为20xx年的61.03%;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等的比重逐步提高,由1990年的23.8%上升为20xx年的38.97%。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生产量所占比重由1990年的19.0%、2.0%、4.8%上升为20xx年的20.94%、3.3%和9.6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优质能源生产比重有所提高。能源结构的调整,为提高我国能源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改善大气环境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3、能源工业重大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九五”时期我国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速度虽然较“八五”时期放缓,但仍然开工建设了山西平朔安家岭1500万吨大型露天煤矿等一批矿井;天然气建设步伐加快,投产了南海崖城13-1气田及至香港管线,陕甘宁气田及至北京、西安、银川管线等项目;电力建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长江三峡水电站建设进展顺利,四川二滩水电站投产,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大规模展开;以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为依托的“乘风计划”和为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明工程”都取得了初步进展。

4、现代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煤炭工业已具备设计、施工、装备及管理千万吨级露天煤矿和大中型矿区的能力。综合机械化采煤和运输设备以及强力胶带输送机等现代化成套设备大量使用,并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年产500万吨以上的工作面。

石油工业已形成从科学研究、勘探开发、地面工程建设到装备制造的完整体系。复杂断块油气勘探、油田早期注水分层开采、高含水油田稳油控水开发、聚合物驱提高采收率、复杂断块油田滚动勘探开发等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原油加工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电力工业已基本掌握60万千瓦亚临界火电机组和500千伏交直流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技术;具备了修筑240米双曲拱坝、180米级各类大坝及施工大型抽水蓄能电站的能力;电网运行初步实现了自动化、现代化管理。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进入了以大机组、大电厂、大电网、超高压和自动化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

能源工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能源保证,而且有力地带动了国内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民族工业进步做出了贡献。

5、能源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煤炭工业将九十四个原国有重点煤矿以及企事业单位全部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煤价基本放开,煤炭生产、运输和销售全面进入了市场。煤炭工业企业改革取得进展,国有重点煤矿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公司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一批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国有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开始实施。

石油天然气工业重组了石油、石化两大公司,实行勘探开发、加工利用、内外贸一体化,两大公司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进行分离,并成功地在海外上市。原油、成品油价格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电力工业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确立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国家监管”的改革目标,并在部分省市进行改革试点。

通过改革,中国能源行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管理体制和价格体制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今后发展创造了条件。

6、节能工作成绩显著。在“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方针指导下,我国节能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九五”时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30%,预计由1995年的3.97吨标准煤下降到20xx年的2.77吨标准煤;年节能率达到7.2%,节能率居世界前列,节约和少用能源4.1亿吨标准煤左右滤布。

(二)能源发展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能源发展虽然获得了长足进步,成为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仍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有些矛盾在新的形势下显得更加突出。

1、随着能源供求总量矛盾的缓和,结构性问题上升为主要矛盾,成为制约能源工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能源品种结构不合理,优质能源供应不足。由于长期能源紧张的历史状况,造成了能源工业发展“重能力增长,忽视质量结构优化”的倾向。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过高,特别是煤炭直接用于终端消费的比例过大;石油受资源条件限制,近年来产量徘徊不前,国内供需缺口越来越大,1993年起我国由石油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过低;水电开发程度低,只有18.5%,西部丰富的水能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煤层气、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刚刚起步,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能源行业内部发展不平衡,结构失调。煤炭工业采掘能力很大,但洗选、型煤、配煤和水煤浆等发展缓慢。石油工业新增可采储量无法满足产量增长的需要,储采比下降。天然气探明储量增长较快,但下游市场开发缓慢,生产及输送管道能力不能充分发挥。电力工业发电、输电和配电结构矛盾突出,高压输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建设,导致网架结构弱、输电能力不足、运行可靠性低;城乡配电网建设滞后,制约了生产用电的合理增长,影响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火电无序发展,火电设备单机容量过小,造成能源效率低下。

2、能源工业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尽管我国能源工业现代化程度比过去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鉴于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特点,洁净煤技术开发和应用落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煤层气地面开采、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加压流化床锅炉及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等刚刚起步,急需加快开发利用步伐。

3、能源工业管理体制还远远不能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国有煤炭企业历史形成的人员多、包袱重、效率低和竞争力差的问题依然存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尚未真正确立。石油天然气工业独家垄断的格局虽然已经打破,但竞争机制还远未形成。电力工业垄断体制没有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造成的市场壁垒还十分严重,公平竞争难以实现,电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另外,在管理方面,电价过高且管理混乱,层层加价收费等现象还没有完全纠正,电力紧张时期制订的一些限制和惩罚用电的措施还没有及时改变,抑制了电力市场的开拓。

4、节能提效工作亟待加强。

尽管节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必须看到:我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效益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高耗能产品能源单耗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高40%左右,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而目前节能提效工作在思想观念、政策引导和宏观管理等方面还比较薄弱,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三)“十五”能源发展面临的形势

1、经济全球化趋势,特别是加入wto将给我国能源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流,为我们利用国际能源资源和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随着我国加入wto,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的外部阻力会逐步减小,发展的机遇增多、空间扩大。同时,随着我国进口石油数量的不断增加,国际突发事件和国际石油市场的剧烈波动对我国石油的安全供应将产生重大影响。此外,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能源勘探、设计、生产、设备制造和服务等方面的企业将承受更大的国外竞争压力。

2、国民经济变化趋势将对能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随着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预计“十五”期间,我国能源需求总量将稳定上升;另一方面,由于今后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是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所以,未来一段时期,能源需求弹性系数将处于较低水平,预计“十五”期间为0.4左右,我国能源需求增长的压力相对减小,为能源结构的`调整提供了较大空间。

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能源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使能源发展与保护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未来能源发展中,如何充分利用天然气、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逐步降低用于终端消费煤炭的比重,实现能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将是“十五”能源发展面临的重要选择。

二、“十五”能源发展的战略和主要目标

(一)“十五”能源发展战略

“十五”期间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更加完善,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加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十五”能源发展战略是:“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把优化能源结构作为能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西部开发”。

保障能源安全: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从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出发,在“十五”乃至更长的历史时期内,必须继续坚持基本立足国内供应的方针,煤炭作为能源主体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在此基础上,“十五”期间应积极贯彻“走出去”战略,充分重视建立与国力相适应的石油战略储备,实现进口能源渠道多元化,开发石油替代和节约技术,保证油气供应。

优化能源结构:面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清洁能源的迫切要求,必须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我国一次能源结构,提高天然气和水电等清洁、高效的优质能源的比重,减少煤炭终端消费的数量。同时,要抓住能源供应缓和的历史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能源各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实现均衡发展,提高能源工业总体发展水平。

提高能源效率:针对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低、人均资源贫乏的现实,要在继续坚持合理利用资源的同时,把提高能源效率放到重要位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技术进步,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提高能源效率。

保护生态环境:面对我国生态环境恶化、能源发展对大气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开发清洁能源,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避免和减少能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环境污染,促进能源、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加快西部开发: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在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和“光明工程”等的实施。

分行业发展方针是:

煤炭工业:大力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调整煤炭建设布局,加大煤层气开发力度,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积极扩大煤炭出口。

大力调整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生产企业结构,继续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以及资源浪费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破产一批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的煤矿,充分发挥大矿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发展煤炭深加工与非煤产业,限制和淘汰高灰高硫煤炭生产。

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通过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等洁净煤技术,逐步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把推动煤炭液化技术产业化,开发石油替代资源作为“十五”乃至更长时期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调整煤炭建设布局: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和高硫煤矿所腾出的市场空间,重点安排好有效益的在建项目。考虑到煤矿建设周期长,为保证“十一五”及以后的煤炭供应,同时防止小煤窑的再度扩张,要适时开工建设一些资源条件优越、预期经济效益高的能力接续和人员安置型项目,以改善老矿区的经济效益,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加大煤层气开发力度:增加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投入,积极扩大对外合作,建立和完善支持煤层气发展的产业政策,使煤层气开发有较大的突破,初步形成新兴的煤层气产业。

全面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通过大规模的资产重组、联合以及技术改造提高单井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积极扩大煤炭出口:努力保持现有出口规模和稳定传统用户,大力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增加煤炭出口。

石油天然气工业:加强勘探、经济开发、油气并举、扩大开放、建立储备。

加强勘探:继续加大石油天然气勘探工作力度,保证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的持续增长,为石油天然气工业发展奠定良好的资源基础。

经济开发:加强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对新油气田开发要优化总体开发方案,加强技术经济论证,切实把“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处。

油气并举:在继续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增加天然气探明储量和产量;同步加快输气管道和下游利用项目建设及市场开拓工作。

扩大开放:继续扩大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吸引外资来我国进行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外石油天然气开发和进口石油天然气工作,逐步形成“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战略格局。

建立储备:为保证石油安全供应、提高政府调控国内石油市场的能力,要加快建立国家石油储备制度,逐步形成我国完备的石油储备体系。“十五”期间要争取建成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能力,同时,鼓励企业扩大储备。另外,油气进口要做到方式多样化、地域多元化,提高抗风险能力。

电力工业:加快体制改革,重点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水电,优化火电结构,适当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发电。

加快体制改革: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引入竞争机制,由市场配置资源,由供需决定价格。进一步加快体制创新步伐,为电力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重点加强电网建设:“十五”期间,在继续安排好农网城网建设的同时,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紧建设北、中、南三个输电通道,形成“西电东送”的基本格局;二是重点发展跨省、跨地区输电线路,积极推进区域电网互联和全国联网进程,初步完成不同来水特点流域电网之间、不同峰谷时段电网之间的联系,实现电量补偿调度,装机互为备用,提高供电质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三是加强区域内主干电网建设;四是同步建设电网二次系统。

积极发展水电: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水能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根据西部大开发和电源结构调整的需要,优先安排调节性能好、水能指标优越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流域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在电网供电能力不足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小型水电站;在水能资源缺乏、电网调峰困难的地区安排一些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

优化火电结构:根据我国以煤为主的电力结构特点,“十五”期间要高度重视火电结构调整工作。首先有计划按步骤地关停超过经济寿命的小火电,提高大机组的比重。第二,推进超临界国产化、洁净煤发电示范工程建设,以促进电力产业技术升级;第三,对已运行的燃煤机组逐步安装环保设施,压滤机滤布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第四,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进展,适当建设天然气发电项目;第五,在缺水地区,研究启动大型空冷机组试点工程。

适当发展核电、加快核电国产化: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核电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能力,以我为主、中外合作,以有竞争力的电价为目标,实现核电国产化。同时,积极支持我国自行开发新一代核电站工作,为“十一五”及以后核电的发展奠定基础。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把新能源开发当作实施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在资源条件好、具备并网条件的地区,发展大型并网风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同时,以“乘风计划”为龙头,通过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实现风电设备国产化并形成产业。

继续加快农村能源商品化进程,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风柴蓄独立供电系统和生物质能转化、地热、小水电、薪炭林等。

能效:“十五”期间,要在继续坚持合理使用资源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能源生产和消费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要不断完善节能提效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制定能效标准和规范,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品,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重点抓好高耗能产业和产品的节能工作,系统更新落后的高耗能装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把节约石油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采取各种措施,抑制不合理的石油消费。

(二)“十五”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及20xx年远景设想

1、“十五”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

在能源总量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能源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能源效率、效益进一步提高;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能源设计、装备制造、建设和运营体系;中西部能源开发取得明显进展。

预计到20xx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量达到13.2亿吨标准煤,比20xx年增加2.28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11.7亿吨,增加约1.72亿吨,年均增长3.23%;石油1.65亿吨,与20xx年基本持平;天然气500亿立方米,增加230亿立方米,年均增长13.19%;水电3558亿千瓦时,增加1158亿千瓦时,年均增长8.38%;核电等600亿千瓦时,增加436亿千瓦时,年均增长29.67%。

到20xx年,全国发电装机达到3.7亿千瓦、年发电量17300亿千瓦时,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3.2%和5.08%。

能源结构20xx年与20xx年相比,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3.88个百分点;天然气、水电等清洁能源比例达到17.88%,提高约5.6个百分点。

煤炭结构到20xx年全国原煤入选率达到50%,比20xx年预计提高20个百分点。

石油天然气结构到20xx年,力争使石油储采比稳中有升;天然气市场开发取得显著进展,使上游生产和输送能力基本上得到发挥。

电力结构发输配比例趋于合理,农网、城网的建设与改造基本完成,跨区送电以及区域电网互联取得明显进展。在发电环节,水电、气电、核电和洁净煤发电等清洁电力在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31%,比“九五”末提高5个百分点。火电装机中,完成对超期服役,特别是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常规燃煤、燃油机组的关停工作,争取“十五”期间完成1420万千瓦的关停目标,使3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机组占总装机容量的比例由20xx年的38%,提高到“十五”末的50%左右,使每千瓦时供电煤耗从20xx年的394克标准煤,减少到20xx年的380克标准煤。

能源效率、效益到20xx年全国能源效率达到36%,比1997年提高4个百分点。“十五”期间,单位产值能耗下降15―17%,总节能量3.0―3.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以碳计算)1.5亿吨左右。

体制改革到20xx年,电力工业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国家监管”体制;煤炭、石油天然气企业基本完成向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

中西部开发“十五”期间要结合西部大开发的总体布署,制定西部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力争在“西部油气基地”和“西部电力基地”建设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同时,结合资源条件,通过大力发展小水电、风力及太阳能发电,基本解决偏远贫困农村无电乡镇用电问题。

2、20xx年能源发展远景设想。

在“十五”发展的基础上,到20xx年,我国能源工业在充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能源结构调整将取得历史性进步;能源效率、效益达到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能源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工业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实现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十五”能源发展重点

(一)煤炭

煤矿建设按照产需基本平衡的原则,“十五”期间煤矿建设的主要考虑是:对保留的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使其上规模、上档次。重点建设好在建大中型煤矿项目,抓好神府东胜、平朔、平顶山和盘江等6455万吨续建煤矿项目的建设,使其尽快建成投产。对现有大中型煤矿中部分资源较丰富、煤质优良的矿井,实施技术改造。预计“十五”期间,续建煤矿全部建成投产和部分现有煤矿经过改造后,20xx年大中型煤矿生产能力可达到9亿吨左右。

考虑到煤矿建设周期较长和“十五”后期部分煤矿将出现衰老报废的因素,为了满足“十一五”及以后的煤炭增长需求,增强煤炭工业发展后劲,“十五”期间要切实做好一批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适时开工建设一批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能力接续和人员安置型矿井。初步安排重点准备适时开发的大中型煤矿项目8505万吨,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陕西、河南、贵州、黑龙江、安徽和山东等省区。

选煤厂建设按照市场需求情况,“十五”期间,初步考虑在山西、陕西、山东、内蒙、河南、安徽和云南等煤炭生产大省安排建设选煤厂40座,能力1亿吨左右。同时,对现有的部分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原煤入洗比例,以适应煤炭市场需求。

洁净煤技术开发“十五”期间应对先进的洁净煤技术抓好典型示范,作好技术储备及商业化推广。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技术经济条件,“十五”时期初步考虑建设陕西神东、云南先锋和黑龙江依兰等煤炭液化工厂,同时还要在辽宁抚顺、河南鹤壁、甘肃华亭和山东新汶等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工程。

此外,根据资源和市场情况,“十五”期间,重点开发建设辽宁抚顺、铁法矿区,山西沁水、河东煤田,以及安徽两淮煤田等18个煤层气项目,力争地面抽取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二)石油天然气

勘探在东部老油区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综合研究,力争发现新层系和地区,增加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在西部地区,要继续努力寻找大中型油气田,力争实现石油工业的战略接替,特别是要配合“西气东输”工程重点做好塔里木、鄂尔多斯、柴达木盆地和川渝地区的天然气勘探工作,增加探明天然气储量,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确保长期稳定供气和天然气市场的进一步开拓打下坚实的资源基础;在南方地区,要继续坚持对海相碳酸盐岩的评价勘探工作,力求获得突破;在海域地区应主要抓好东海盆地、渤海和南海海域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工作,力争寻找大中型油气田,努力增加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

开发建设按照经济开发的原则,搞好油气田的开发调整工作。“十五”期间,力争新建9630万吨左右的原油生产能力和4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生产能力。为此,要做好塔里木、鄂尔多斯、柴达木盆地、川渝等陆上大型油气田的开发和渤海蓬莱19-3油田等海上油气田的建设;对大庆油田“三元”复合驱等三次采油工程做进一步论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采收率。同时,大力开拓天然气市场,建设“西气东输”、重庆-武汉、涩北-西宁-兰州等天然气管道工程和下游利用项目,做好广东引进lng试点工作。

海外油气供应基地进一步总结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到境外勘探开发石油取得的经验教训,加大建立海外油气供应基地的步伐,促进我国石油天然气供应渠道的稳定和多元化。

国内石油储备“十五”期间,着手国家和企业两级石油储备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的国家原油战略储备,初步具备抵御国际突发事件对国内经济影响的能力。

(三)电力

城乡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十五”期间,要继续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全国2400个县、1900亿元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理顺农电管理体制,降低损耗,提高供电能力与质量,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在此基础上,“十五”期间还要根据小城镇建设的需要,进一步作好县城和乡镇电网的规划与建设。

城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要在作好规划的基础上,完成全国270个地级以上城市、1280亿元的城网改造工程,逐步在重要城市实现电网的双环网结构,不断提高城市中心区电缆化比例,同时,要加强中低压配电网络的改造,基本实现一户一表。

输电网建设与改造根据逐步形成北、中、南三个跨区互联电网的总体设想,结合近期“西电东送”的需要,“十五”期间,跨区送电和联网工程建设计划新增500千伏交流线路2500公里、直流线路4345公里。

水电建设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确保不恶化生态环境和电力市场落实的前提下,优先发展西部地区调节性能好、水能指标优越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流域综合开发项目,如南部通道的澜沧江小湾水电站、红水河龙滩水电站,中部通道的长江三峡水电站,北部通道的黄河上游公伯峡水电站等。在水能资源贫乏、系统峰谷差大和电网调峰能力弱的华东及华北等地区,选择经济技术条件好的站址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安排好水能资源的普查和河流资源规划等前期工作,为水电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创造条件。“十五”期间,水电新开工规模约为2730万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740万千瓦;共计投产1274万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110万千瓦。

火电建设根据电力平衡测算,尽管个别地区到“十五”末期电力仍会相对富裕,但从全国来看,在消化了在建项目投产能力和关停1420万千瓦小火电的前提下,仍需开工并投产火电约2570万千瓦。优先建设大型超临界机组国产化和洁净煤发电依托项目,“西气东输”燃气电站及“西电东送”坑口电站项目等。为“十一五”及以后电力增长需要,必须做好前期工作并适时在“十五”后期开工的项目主要有山西、内蒙和贵州等地的“西电东送”项目,天然气开发配套燃气电站项目,以及必要的水火调剂和调峰项目等。这些项目将根据未来电力市场变化情况,在“十五”执行过程中适时进行调整。

核电建设在抓好在建核电项目的基础上,“十五”期间,择机开工建设核电国产化依托项目。

(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继续实施“乘风计划”,加速风电设备国产化步伐。主要安排建设新疆、内蒙、河北、吉林、辽宁、湖北和广东等地的风电场,建设规模约50万千瓦。选择条件适宜的大型风力田,实施国际招标,建设大型风电场示范工程。同时,结合“乘风计划”的实施,千方百计提高我国大型风机自主研制开发能力,努力降低风电成本,使风机国产化率从目前的40%提高到“十五”末期的70%。

加速推进“光明工程”,基本解决无电地区的人民用电问题。“十五”期间,要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通过风力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建设,力争使800万无电人口的人均装机容量达到100瓦的水平。

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十五”期间,要继续加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力度,为促进农村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作出贡献。

(五)能效

实施“电机系统节能”计划。目前,我国有70%的电机只相当于国际50年代的技术水平,电机驱动系统能效比国外低20%左右,节能潜力巨大。“十五”期间,要通过“电机系统节能”计划的实施,实现年节电1000亿千瓦时。

实施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示范工程。计划在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和石化等行业创办节能示范工厂,通过对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全面改造和大量使用节能材料,实现系统节能,带动全国节能提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在城市推广“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热电冷三联产和热电煤气三联供。在北京、上海和成都等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试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

四、“十五”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加快改革步伐,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源工业管理体制,为能源工业发展提供体制保证。

不断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是当前保证和促进能源工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十五”期间,要在继续深化煤炭、石油天然气工业改革的同时,把电力体制改革作为能源发展的中心工作之一,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根据国际上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完成电力行业的资产重组,形成“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国家监管”的基本格局。“十五”期间,初步建成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以必要行政措施的能源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并适当提高现有与能源生产和消费有关的排污收费标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小火电等技术陈旧、效率低下的产能、用能设备;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

价格及收费政策电力方面,由于国内电价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平均水平,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而应采取措施降低我国电价水平。在实行竞价上网办法之前,要及时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电厂重新核定电价;违反国家建设程序的电厂不能享受还本付息电价政策;不再批准任何以资产重组名义涨价筹资的项目;推广丰枯、峰谷分时电价;取消各种限制用电的措施;继续清理整顿电价中的乱摊派、乱加价、乱收费,降低电价水平,开拓电力市场。另外,对新能源发电要实行优惠上网电价,适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支持其尽快发展。在煤炭方面,要降低煤炭出口的铁路运输费用和港杂费用,统一出口煤和内销煤的收费标准,调动企业出口煤炭的积极性。在石油天然气方面,对进入开发后期的老油气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对天然气价格机制进行改革,取消双轨制,实行气价并轨,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

税收及贴息政策根据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精神,要研究制定促进水电和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和贴息政策,如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等。

行政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那些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仍需保留一些行政手段。如强制关闭小火电、小煤窑,强制淘汰高耗低效用能产品等。

(三)积极研究制定加快中西部能源开发的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实现。

促进中西部能源先行的关键是政策倾斜和市场培育,“十五”期间国家要研究制定针对中西部地区的具体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延长贷款期限、对贷款进行贴息和增加中央资本金注入等一整套鼓励扶持政策,吸引外资和东部地区的资金向中西部转移。同时,要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促进中西部能源向东部地区的输送。

(五)积极支持海外油气基地的开发建设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进口石油的数量将持续增加,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国企业开发海外油气基地是保证我国能源供应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应当对海外石油勘探开发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如对运往国内加工利用的海外份额油应取消或优先获得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建立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和信贷支持等。

(六)进一步落实《节能法》,提高能源效率。

加大科研投入,对那些量大面广的节能技术进行研究、示范与推广。明确制定和实施新增能力的设备能效标准,出台主要民用耗能产品的能效标准。实施大型的节能示范工程,引导消费行为,对节能成效比较显著的设备和产品推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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