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笔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

投资可以帮助实现财务自由和稳定的财务增长,是实现财富积累的重要途径。以下是一些关于投资市场走势和预测的分析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一

注:本协议是由 李*鸽律师 为服务的顾问企业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阶段所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根据顾问单位所设立私募基金项目的特点及企业基本情况专门起草的协议,敬请阅读本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仔细审核相关条款,选择适用。

股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股权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目标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2. 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占丙方 %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

3. 丙方已经依法召开股东会,并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对前述股权转让的决议;。

4. 丙方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丙方基本情况概述。

1.1. 丙方成立于20__年7月12日,是由 、 、

 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为 。

1.2.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各股东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

1.3. (可加入历年丙方股权变更情况等)。

2. 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的确定。

2.1. 乙方受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甲方在过渡期间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增资扩股。

3.2. 丙方在过渡期间若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甲方应当就董事会、股东会的议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在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其相关职权。过渡期间内,甲方董事依乙方书面指示行使董事职权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

3.3. 第3.2条约定有关董事、董事会部分甲方的过渡期义务是基于其在过渡期之前已向丙方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过渡期之前没有向丙方派出董事则不承担此义务。

3.4. 第3.2条约定的有关股东、股东会部分的义务,自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4. 目标股权权属转移。

4.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享有目标股权并行使与目标股权相关的权利。

4.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确保丙方将乙方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备妥有关文件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有关丙方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告事宜(如需要)。

4.3. 目标股权转让手续,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开始办理;如目标股权依法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期间不计入本款约定的期间内。

5. 风险及债权债务承担。

自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起债权债务发生转移,即乙方享有及承担自该日之后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该日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6. 陈述及保证。

6.1. 甲、乙双方均就转让及受让目标股权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签署人均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6.2. 甲方保证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其股权转让行为已获得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同意其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合法的、必要的决议、授权或同意,并且不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6.3. 甲方保证其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前,其持有目标股权符合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其未在目标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6.4. 甲方保证丙方没有现实地或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无任何偷税、偷税、欠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乙方认为己方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5. 甲方承诺,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丙方的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乙方更全面地了解其的真实情况。

6.6. 甲方已经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本次股权转让目的的重要资料,丙方开展经营范围内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文件或其他资料,且保证各类资料以及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6.7.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所陈述与保证的有关丙方一切情况是真实的、详尽的,若其所做的任何陈述与保证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者有误导成份,甲方将承担乙方为受让其股权而对丙方进行的调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

6.8. 乙方对丙方资产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有成分的了解并愿意在受让股权之后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同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6.9. 乙方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且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50%;乙方股东会已根据公司章程依法通过受让甲方股权的决议。

6.10. 乙方将继续无保留无歧视地支持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人员。

6.11. 乙方将支持丙方继续履行与原有客户之间的协议,继续进行其原有的特定项目。

6.12. 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本条款6所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资产或股权的减损/转让或担保、丙方分派股利/红利或者签订新协议)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和税收承担。

7.1. 与目标股权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8.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义务、保密义务等),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以及先期支付的评估费用等。

8.2. 违约情形。

8.2.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2.3. 任何一方违反依据本协议或商业习惯形成的通知、保密和协助义务的;。

8.3. 任何一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由于不可抗力且非自身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9. 保密。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能力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但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获取的资料和信息除外。

9.2.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向除本协议项下双方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应责成其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专业顾问及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3.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9.4. 如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9.5. 该条款9所述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10.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若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两次以上变更,以最终变更内容为准。

10.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当在协议解除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包括期间已付款孽生的利息),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在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0.2.2. 非因甲、乙任何一方过错,在申请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后30日内仍无法获得批准、核准或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0.3.协议解除的,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10.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11.1.2. 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丙方员工罢工或暴动;。

11.1.4. 各方同意的其他能够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11.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12.争议解决。

12.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应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强制性规定(香港、中国台湾、澳门除外)。

13.其他条款。

13.1. 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3.2.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3.4. 如果本协议的某个或多个条款依我国法律、法规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无效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亦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性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各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该条款原意的范围内诚信协商进行修正。

13.5. 本协议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多份补充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最后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

13.6. 本协议规定一方向他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书面递交、专递信函、传真等方式送交相应一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3.6.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3.6.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3.6.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甲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

乙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

13.7.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3.8.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提交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丙方的资产及其构成(附件一)。

2. 丙方股东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附件二)。

3. 甲、乙双方及丙方有效营业执照(附件三)。

4. 甲方股东会决议(附件四)。

5. 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五)。

6. 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六)。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二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以下是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书,欢迎阅读参考!

时间: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定a对b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

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告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规定目标企业b于投资者a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

在这个期限内,b不能跟其他投资者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

在创业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保密条款

投资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规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内容。

该条款下主要规定,在没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协议所述的交易内容以及任何当事人的意见。

对于那些其他当事人事先并不掌握,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

各方也要保证,仅向相关的员工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先期工作

在这部分内容中,应该记载双方交易的前提。

最重要的就是卖出方是否有权利出卖目标企业的股权。

如果有权利,应该说明这种权利是如何获取的。

时间表

在框架协议中,应该规定整个交易的时间表。

通常,时间表主要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a向b注入资金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a与b共同合作,推进b价值提升;第三个阶段是在a退出后,a与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b的进一步发展。

其中第三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为日后进一步合作铺路,比较虚幻。

但前两个阶段对于a、b双方很重要。

投资条款

这一类条款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

该条款规定投资者投资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这部分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

此外,这一条款中应该指明获得股份的形式。

因为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总是以购买普通股的方式注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工具也可以是优先股、可转债或者仅仅是贷款。

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条件的普通股,这些情况都应该作出说明。

由于普通股拥有的权利最广泛,所以,在这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主要以普通股投资为例,来设立这个框架协议。

2、购买价。

在这条款中,应指出投资者每股股票的购买价格,并且分别指出投资前后b的股票价格。

3、价值调整条款。

这一条款将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b能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那么a将奖励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b不能达到,那么b将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无偿地向a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4、交割条件

这一条款规定双方交割的条件。

投资者应该根据a和b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除了由b做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内容。

5、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a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了b股东的日期。

投资者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里为自已获取一定的权利。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

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2、股息分配权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

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

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4、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

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

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对b投资总额加上a对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

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

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

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降。

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7、最优惠条款

这一条款用于保证投资者a在于b的合作中居于有利的地位。

在这一条款中通常规定,如果b在未来融资或者在既有融资中有比与a的交易更为优惠的条款,则a有权利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

在这一条款中赋予投资者a这样的权利;如果其他的股权投资者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投资者a有如下权利;投资者a有权禁止这种交易的发生;投资者a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

但是,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的股权转移并不在此限制之内。

而且投资者a不必负担在股权转让中把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9、上市注册权

这一条款将避免投资者a在企业b上市后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股票而导致的损失。

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如果投资者a在一定期限内(比如ipo4年后或交割日8年后)不能转让股票,则企业b的其他股东应该在投资者a的要求下尽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b需要重组而需要a放弃某些权利,那么,当b重组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公司仍然没有实现ipo,投资者a就有权利恢复所失去的权利和利益。

10、锁定

这一条款规定,企业b的原始投资者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投资者a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经不被公司所雇用,他仍需要履行这一条款义务。

11、出售权

这一条款将赋予投资者a在企业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的情况下将企业b出售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12、信息权

只要投资者a持有企业b的股份,企业b应该向a提供a所认可的形式的信息。

这包括每月的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者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13、董事会席位与保护性条款

在这一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可以向企业b的董事会安插一定数量的董事。

而保护性条款则规定了b的交易需要得到相当比例的股权的支持,否则就无权进行交易。

14、权利的放弃

在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

通常会规定,如果企业b能够上市,且股价在一定水平之上,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

但通常,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所拥有的信息权和上市注册权也不会丧失。

事务性条款

事务性条款规定了一些对企业b行为的许可与限制事项。

1、所得款项用途

这一条款将规定企业b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动用资金。

通常投资资只能用于经过投资者a许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者作为流动资金。

2、员工与董事会期权

这一条旨在规定企业b如何使用期权的奖励。

通常投资者a允许企业b预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未来对员工和董事的奖励。

投资者a在这一条款中对b的限制主要是投资者要避免b通过期权奖励的方式低价转移企业的资产,或者分散a在b董事会中董事的影响力。

所以,根据最优惠条款和反稀释条款,b发放的股权的执行价格不得低于给a的价格,同时,当这些期权被发放时,a在b中的董事也要获得相当的比例,以在执行后保持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

3、管理费条款

管理费条款是规定在交易中发生的费用由谁来支付的问题。

按照惯例,企业将支付尽职调查的费用、为完成所有文件而产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翻译等专业人士而产生的费用。

而投资者通常负担投资决策中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顾问和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代理费以及佣金等。

4、主管人员承诺与非竞争承诺

这一条款旨在避免主管人员b离开企业,甚至在离开企业后建立类似企业与企业b形成激烈的竞争。

如果牛根生在伊利的时候做出过这样的承诺,那就可能没有后来的蒙牛,伊利日子肯定要比现在好过得多。

5、员工知识产权协议

这一条旨在解决投资者a投资前企业b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的问题。

通常将会规定,b应该在a注入资金前就和每个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签订为a所接受的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

6、关键雇员保险

在很多企业中,关键雇员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所以,可以利用人寿保险来减轻关键雇员因为意外无法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而造成的影响。

通常会给那些关键雇员购买一定数量的保险。

在这个条款中就要规定有哪些人是关键雇员,而且每个人应该投保多少数量的保险。

7、寻找管理人

由于投资人a可能在未来为企业b引进新的管理人,所以需要在这一条款中赋予a为企业寻找管理人的权利。

虽然不会在条款中写明,但新管理人的薪酬通常可以作为投资金额中的一项开支。

8、股权结构

在这一条款中,将明确企业b的股权结构。

9、存留利润

这一条款将规定投资者a有权分享全部的存留利润。

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条款以外,还有一些小的条款也需要写在框架协议中。

这些条款有适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四

导语: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共有四种类型。大家 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股权投资基金成为运作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与备案

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设立步骤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基金备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普通合伙人也通常只宜以货币形式出资);有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与其他组织形式基金一致,应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五

鉴于: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

1.2.2 投资人:       。

1.2.3 投资管理人:       。

1.2.4 投资行为:       。

1.2.5 结算年度: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六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邮箱: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户名:帐号:初始资金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到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帐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帐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帐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帐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帐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帐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帐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帐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1、固定类: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少于10%将不收取费用。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帐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七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2.1基金契约型。

1.2.2投资人资金出资方。

1.2.3投资管理人资金运作方。

1.2.4投资行为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

1.2.5结算年度年度结算分红。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人民币壹拾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三份(即30万人民币)。

3.2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账号: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投资管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4.2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4.4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对外投资。

5.1投资范围。

5.1.1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2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基金的费用。

7.1.1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

(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

(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3)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4)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每一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三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本合同接受投资人数最多限制在五十人(包括五十人)以内。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2.1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符合法律效应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特别提示:即使投资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协议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将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及控制损失的发生,但并不保证损失情形一定不发生,本合同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合同的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合同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人(签章)投资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文档为doc格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八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条款是pe机构与融资方达成的,就融资方在投后业绩、上市时间安排、股份回购等可能影响投资方投后收益的主要事项通过条款描述进行的预先演绎,是对未来融资方业绩、财务、经营发展等的不确定性情况进行的事先约定。

对赌条款内容的设置有赖于投资方对融资方的尽调情况及对融资方所处行业的了解程度,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谈判程度。一份投资协议的签订之前,总是经过来来回回的拟定、谈判、修改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投融资双方最关注也是最纠结的条款也是对赌条款。

(一)对赌的本质。

达晨创投执行合伙人肖冰讲道:“投资,投进去退不出来,估值不能卖,那都是假的。”创投的本质即为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大部分在pre-ipo阶段引入新增投资者的公司与pe投资机构签订的协议当中都会出现对赌条款,使得投资的退出机制得到保障。有些对赌条款内容上会体现出是为了“督促融资方发展经营,全面利用投资方资源,促使融资方尽快上市”等等,但所有的文字都是为了围绕达到投资方的目的,此为对赌的本质:即为了(1)保证投资方资金的保本收益,例如: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对赌、现金补偿、清算优先权、反稀释条款。(2)给投资方退出增加通道,例如:回购条款(触发回购的情形一般为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变更使得投资方失去原有的投资本意,例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地位发生变动、上市失败或并购失败等情形)。

(二)对赌协议签署的“适格者”

这里的“适格者”并非法律层面上的适格,签署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是否理性、合理预计公司发展前景,不做盲目自信的投融资方可成为“适格者”.企业在融资“对赌”失败的案例已不足鲜。

1、设置盲目自信的业绩目标。

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的案例中,陈晓对于公司在业绩目标上的盲目自信导致其在与摩根士丹利签署的对赌协议中将2年后6.75亿元的净利润目标进行对赌,而永乐电器从-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从增长率上看似乎合理,但是基数上很不合理,这明显与6.75亿元净利润的达成相差甚远。仅仅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陈晓便将永乐电器输给了国美,轰动一时。

其充满高度自信的复合增长率,以业绩增长率对赌控制权。在注入三大投行的7300万美元后,太子奶疯狂扩张及至资金链断裂,以至最后李纯途被迫出让全部股权。

2、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未处理。

俏江南上市失败导致张兰失去控制权案例中,俏江南本为中国餐饮市场上的一支利箭,张兰登上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25亿元。俏江南在与鼎晖创投签署的对赌协议中,以其上市时间作为对赌,俏江南根据正常的ipo计划,原本于底上市应成必然。但是俏江南存在致命的缺陷存在于其历史沿革的合规性上,公司在并购历史上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最终导致证监会对俏江南终止审查。ipo失败之后,俏江南身陷泥潭最终导致张兰失去控制权。

3、创始人忽视控制权的重要性。

最为典型的莫属雷士照明吴长江出局的案例了,吴长江出局雷士的根源在于其在创立雷士之时就已埋下伏笔。最初吴长江与其两位同学创立雷士之时,吴长江的持股比例为45%,表面上看吴为最大股东,但其两位同学的合计持股为55%,吴长江相较于合计持股,吴则成为了小股东。大股东绝对掌握控制权的比例应为51%以上,从创立之初的股权比例设置上看,吴长江与其两位同学的合作关系很有意味。,雷士照明创立7年之时,两位股东便对吴长江的改革之策表示分歧,雷士照明花了1个亿作为两位股东的退股资金,之后引进的软银赛富、高盛和施耐德电气三大股东逐渐使吴长江的持股比例得到稀释,最终由同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的阎焱(软银赛富)和张开鹏(施耐德)接替了其在雷士的任职,吴长江出局雷士照明。

容易导致融资方对赌失败的情形还有很多,除了以上四种外,还包括“创始人管理层被架空(真功夫)”等等,融资方的适格性体现在实际控制人或其管理层股东对于公司业绩、控制权管理权的把控能力,同时需具备敏锐的市场行业嗅觉,不应过分自信的夸大公司的业绩也不应为了实现拿到融资款而基于扩张满足投资方的一切“可能性”.

作为签订对赌条款适格的融资方,应是理性的、睿智的、具备一定金融/融资知识或经验的,同时应具备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及法律意识,如金融及法律知识经验的欠缺,至少应采用借鉴专业的外部顾问形式补足此方面的欠缺,融资方“单打独斗”式的签署对赌协议是很不明智的。

(三)上市安排中对赌协议的效力。

按照现有的对赌案例及实际操作情况看,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在准备阶段签署的关于上市时间、股权、业绩的对赌及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此五类pe对赌协议尤其敏感,现已成为ipo审核的绝对禁区。例如:金刚玻璃、勤上光电、恒锋信息、拓斯达等。

《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定使得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一票否决权等影响各股东权利平等的条款失去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使得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回购等条款亦归于无效。

基于上述,为了使融资方尽快上市,实现投资方投资目的,投资方通常(1)会在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上做出约定,例如:本协议第x条、第x条(对赌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中止执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终止执行;若公司上市申请被有权部门不予核准/注册,或公司自行撤回本次申请的,自不予核准/注册或撤回申请之日起,上述条款恢复执行。(2)与融资方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协议中的对赌条款。第(1)中的方式对于投资方来说是最有利的,对赌条款在涉及上市申请程序中及上市成功即为无效,对于投资方在公司上市失败后仍取得对赌保障。

海富投资案作为国内首例判决认定对赌协议无效,给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设置对赌协议的主体上很多警示,最高法院对海富投资案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完全否认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区别对待与公司“对赌”和与股东“对赌”的协议效力,肯定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最高法院该再审判决无疑将对富有争议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起到示范、参考作用,并对pe投资者保护投资权益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所表达的立场,对赌协议应与其他合同一致对待,充分尊重拟定双方的意思自治,但不应绑架公司而损害其他人如公司的债权人等的利益,尽量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如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或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往往是创始人)对赌的方式,绕开将目标公司卷入对赌,从而避免相应协议被认定无效。

来源:公众号律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九

甲方: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英文名称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xx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xx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_________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地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

14.1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签字后生效。

14.2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于       市区。

14.3 本合同一式 两 份,各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一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的投入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二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鉴于:

3、乙方拟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投资购买甲方部分股权,同时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让部分股份。

4、乙方对甲方的股权投资行为需分为不同的环节,双方具体实施环节之时间与细节另行确定。

据此,甲乙双方就股权投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交易概述。

1、甲方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3、证券形式:

4、预计交割日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下将实际完成时间简称为“交割日”)。

6、为了实现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与最终完成,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时间表逐步推进各环节事项:

(2)尽职调查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工作日内。

(3)具体事项协商谈判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工作日内。

(5)资金投入于正式协议签署后______工作日内。

(6)变更登记于正式协议签署后______工作日内。

二、交易安排。

2、交易细节磋商。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入股的具体时间;。

(2)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3)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4)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总公司挂牌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5)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3、正式交易文件。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双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双方承诺。

1、资金用途。甲方承诺融资所获资金将被用于:________________。

2、新三板挂牌。甲方承诺其总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年内尽全部努力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3、债权债务。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债务。

4、公司治理。甲方承诺投资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人员在甲方之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或者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提名人数由双方另行约定。

5、网络平台维护。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________元对其销售甲方产品之网络平台系统进行更新维护以及升级,同时承诺如果乙方丧失网络平台销售资格,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权,具体回购价格及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6、业绩要求。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双方重新签订网络销售合作合同,就产品年销售额及年销售增长率等相关条款重新进行约定,如到时未能按新的合作协议履行,甲方有权回购其占有甲方之股权,具体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7、投资退出。甲方承诺如约定的退出条件成就,乙方有权按照约定退出投资,具体投资退出条件及退出之具体方式与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其他事宜。

1、排他性。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与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在排他期内,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乙方通知甲方终止交易,或者甲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

2、保密。双方方均应当对本协议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除外(此时披露方应当确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义务)。

3、交易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4、协议有效期。若在排他期届满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5、未尽事宜若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三

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取得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有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 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维持有效性的条件

获得资格的两个途径:

2)通过资格认定,根据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可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从业资格。

已取得资格的人员,每年完成15学时后续培训方可维持从业资格。

三、 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高管,通过科目一,可申请认定从业资格认定:

1)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且年均规模1000万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等。

符合上述之一,由个人或机构向协会提交托管人或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基金高管,可申请资格认定: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投)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信,信中附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的大中型企业高管,且从业12年及以上,提交企业和个人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信,信中附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从事社会经济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管,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推荐信,信中附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之一,由个人或机构向协会提交: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

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基金业务外包

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二、基金业务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其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

各项内控制度要求及其有效运行

专业化原则: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高管资质: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包括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管理: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募集遴选: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财产独立性: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募集办法出台的背景

二、募集行为主要自律管理的内容

一)募集主体、方式、对象、各方责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缴退出等活动。

募集方式包括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二)募集行为的主要流程

主要流程: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三)主要法律文件及禁止行为

主要法律文件:募集说明书、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账户监督协议。

三、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基金基本信息;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其他事项。

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季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年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后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一、基金管理人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二、因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而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的后果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的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义务

(一)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违反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

四、基金管理人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一)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4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违反财务报告提交义务的处罚

五、法律意见书要求出台的背景

六、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八、未登记备案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影响

九、登记备案的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四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

2、乙方具有从事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经验。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从事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提供项目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相关是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1、甲方在进行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过程中,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投资项目管理服务。

2、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投资收益成分。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五福的范围和方式。

1、投资项目筛选。

(1)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与可能的合作对象进行初步接触洽谈。

(2)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可能的合作对象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向甲方提供。必要情况下,对可能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和可行性分子结果,初步选定投资的项目和企业。

(3)对初步选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投资价值、投资回报、投资周期、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深入了解初步选定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向甲方提供。

(4)向甲方提供初步选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意见以及投资方案。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说明投资方案,接受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询问,并根据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方案进行相应修订。

(1)根据甲方的投资决定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实施计划。

(2)与合作对象或被投资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根据甲方的意见起草修订投资协议。将起草后的投资协议提交甲方执行合伙人由甲方执行合伙人与合作对象或投资企业签订。

3、项目管理。

(1)乙方负责实施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控制和监管。

(2)控制投资过程,对被投资企业和合作对象履行投资协议的情况监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进行追踪,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汇报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3)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一份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书面汇报,书面汇报应当包括季度各投资项目的进展、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等方面的情况。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项目。

(4)预防投资风险。

4、项目融资。

(1)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提供融资建议。

(2)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制订融资方案,介绍合作单位,进行相应的协调联系。

5、项目退出。

(1)制订被投资企业的证券上市(ipo,以下简称“上市”)计划。

(2)按照公司上市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改造,确保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条件。

(3)执行被投资企业的上市计划。

6、其他服务。

(1)对于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并推动企业的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2)为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计划、财务管理、组织架构以及法律事务等方面提供宏观指导:包括帮助培训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技术、专家意见和市场调查方面的信息;帮助企业与其他商家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在企业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提供帮助。

(3)指派2名具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该2名委员应当认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并应遵守甲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规定。

(4)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甲方资金托管。

1、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接受甲方委托的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的监督与核查:

托管银行有权根据甲方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甲方的授权委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托管资金的投资范围、资产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管理费、投资收益成分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托管银行发现乙方的违规行为,有权及时一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乙方受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银行和甲方发出回函进行说明,并及时纠正。

2、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核查: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指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托管银行是否及时执行乙方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甲方托管的全部资产、是否擅自动用托管资产、是否及时按照乙方的指令支付各项费用等是想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核查。

乙方应当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托管银行保管的资产进行核查。乙方发现托管银行未对甲方托管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托管资产、因托管银行的过错导致托管资产破灭、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银行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并应要求托管银行赔偿资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发现托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纠正并通知甲方。

第四条甲方文件资料保管。

1、文件档案保存。

乙方应完整保存甲方的账册、投资项目资料、交易记录、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15年以上。并应建立甲方的合同的档案。

2、甲方委托新的管理人,乙方应将全部文件和档案交给新的管理人。

第五条服务要求。

1、乙方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提供管理服务,认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

2、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甲方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提供管理服务。

4、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任何信息。

5、乙方应当与甲方委托的托管银行、财务顾问等单位积极配合。

第六条服务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7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限内,如果甲方提前解散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充分了解和认识投资的风险,并愿意独立承担对外投资的一切风险。

2、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分析意见或建议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甲方亦应确保其合伙人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分析意见或建议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3、甲方有权自动决定投资项目,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投资。

第八条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本协议约定的事务和甲方委托的其他事务,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投资羡慕的基本情况等任何信息,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入。

2、乙方提供投资方案、投资计划,不保证投资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也不保证投资的收益比例。

4、乙方应当尊重甲方投资的决定。乙方并应维护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利益。

5、甲方对外投资比例达到甲方全体合伙人认缴的总出资额的60%以前,乙方承诺不募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也不接受其他人的委托管理其他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九条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当在每年度的最初30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全体合伙人已经实缴出资总额的2%用于支付乙方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律师费、会计服务费等管理费。

2、如果甲方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在年度中期增加,即使该年度剩余期限不足一年,但甲方仍应俺新增实缴出资的2%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管理费。

第十条投资收益分成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按年度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分成。投资收益分成的标准为甲方年度可分配利润的20%。

2、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一次投资收益分成,如果甲方决定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投资收益分成。甲方应当在其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保密。

1、乙方就因本协议所知悉的甲方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其他全部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但因政府要求及司法需要等原因除外。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和甲方因本协议而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分析意见、投资方案全部或部分向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适用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乙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事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事件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部实际的一方,有责任一切合理的努力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有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接触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课预料倒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是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2、甲方迟延想乙方支付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成,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8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之费用,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或不利后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______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五

本协议书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_________(地点)。

甲方(原始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投资入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署本协议,以作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拟设公司。

1、甲方作为原始发起人(以下可简称“发起人”)及乙方作为投资入股人(以下可简称“投资人”),同意与其他投资入股人(以下可简称“其他投资人”)一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投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亿元,由全体股东一次性实际认缴。

第二条认缴出资。

1、甲方承诺,其将对目标公司出资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乙方承诺,其将对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必须是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

3、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之外的其他投资入股人愿意对目标公司出资的,无论投资人为谁及认缴数额为何(但必须是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双方均表示接受,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该等投资人一起进行合作。

第三条有效期间。

1、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乙方承诺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出资到位,则上述“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当然有效。否则,自然失效。

2、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失效后,对目标公司拟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治理结构。

1、目标公司的股东会由发起人、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组成。鉴于发起人、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必须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因此,目标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权以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为一票,总计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亿元折算为______票。

2、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由___名成员组成,由发起人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的经营层由董事会选择聘任。

3、公司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投资方式。

1、目标公司设立后,必须局限于下列领域进行投资:

(1)合作购买土地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2)收购或增资取得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3)出借资金给房地产公司取得收益。

2、目标公司按照前款第(1)、(2)项约定进行投资的,对该等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该等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

3、目标公司按照第1款(1)、(2)项约定进行投资的,必须确保委派专人进入该等房地产公司的董事会,并对该等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利。

第六条分配模式。

1、目标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提取任意赢余公积和公益金,全部转作未分配利润。上述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虽挂帐在目标公司名下,但其权属实际应归于甲方。

2、目标公司承诺,除发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资人的年收益均为其投资(出资)数额的12%。甲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目标公司当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上述承诺之年收益的,由目标公司在相应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负责支付给乙方及其他投资人。

若目标公司当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上述承诺之年收益的,则先由目标公司以往来款的形式进行预分配,届时再以实际产生的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进行冲回调整。

3、投资人承诺,除发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资人的按照股权比例所应分配所得的利润,超过上述______%/年比例的,其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三比七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七条退出机制。

1、目标公司设立满一年后,乙方有权选择退出目标公司:

(1)乙方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股东);

(2)经股东会同意乙方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乙方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并与目标公司具体协商偿付的时间;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形式。

2、乙方选择退出目标公司的,其收益计算至乙方决定退出之日。退出之日未届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自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支付当年的收益。

第八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须甲乙双方签署有关的目标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设立文件的,甲乙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六

私募股权(pe) 投资不仅可以拓展市场服务范围,增强对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而且还有助于拓展居民投资渠道,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伴随着监管转型、行业探讨、登记备案、建章立制等一系列针对私募市场的顶层设计的渐次铺开,随着市场建设重心从场内到场外的推进、从公募到私募的转变,中国私募市场正在阳光化道路上迅速壮大。根据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4856家,管理私募基金6787只,管理规模19597.9亿元,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85504人。

私募市场的繁荣发展一方面得益于监管层面的重视与培养。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以及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单独列出;证监会于2017年2月专门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监管范围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另一方面,伴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创业板风险积聚、ipo退出渠道受阻等多方考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各类私募中介机构从自身业务出发,在募资、投资、管理与退出机制上进行了诸多探索与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指导与自下而上求新求变共同推动了私募市场的有序发展。

随着2017年金融危机阴霾的逐渐褪去,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整体呈现逐步回暖的态势。2017年和2011年私募股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新募基金数与募资规模屡创新高。2012年虽然新募基金数仍保持增长,但受限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二级市场持续低迷、ipo新股发行减速等不利因素,募资规模出现大幅下滑。据不完全统计,单只基金平均募资额也从2017年的11.99亿美元大幅缩水至0.69亿美元。2017年pe市场募资活跃度有所回升,募资规模比上年增长36.32%,但新募基金小型化趋势依旧明显。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产业整合及对外投资合作加速的多重背景下,2017年度私募基金募资市场活力十足。根据清科数据中心统计,201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完成新募基金448支,其中披露金额的423支基金共募集到位631.29亿美元,新募基金数与募资规模均创历史新高。

从新募基金的类型来看,近三年新募基金中成长基金的数量与金额均占一半以上,其中定增类型基金增幅明显。此外,房地产基金占比下降,而并购基金占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017年房地产基金共募集到位126支,披露募资金额的121支基金共募集104.39亿美元,募集基金数同比下降4.55%,募集总金额同比下降2.14%。并购基金共完成募集68支,共募集金额66.50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的19支与25.07亿美元实现大幅增长。从新募基金币种来看,人民币基金募集热潮持续强劲,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在平均单支基金的募资规模上,人民币基金始终与外币基金相距甚远。

近期募资市场的活跃除了受益于经济转型的多项利好政策推动外,大型国资背景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相继设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新一轮国资改革的推进,以国企资本或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本为纽带开展市场化资本运作的探索逐步升级,pe机构联合国企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的例子不断增多。在国有资本参与型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职业团队主导设立pe基金,国资不干预基金人事薪酬,不参与具体项目决策,国有投资监管中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和项目审计制度不再使用,这种模式能够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更好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募资方式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推出,开创了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新方式。报价系统作为一个私募信息的汇集平台和私募产品的交易平台,搭建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桥梁,能够让资本与创新创业更便捷地结合;另外,报价系统以服务私募市场,服务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转让为己任,有利于丰富企业的融资品种。同时,报价系统拓宽了私募市场的融资渠道。各类机构通过报价系统可以快速创设私募产品、收集私募产品信息并找到交易对手方,减少专业机构参与不足问题;最终,报价系统作为私募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有助于整合私募市场的各个要素资源,促进形成分层互动的市场体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进一步完善私募市场体系。

回溯pe投资市场,金融危机以前在数量上始终没有大的突破,反倒是近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虽然2012年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出现了小幅回落,但整体上呈现震荡上扬的态势。2017年共计完成943起投资案例,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共投资金额537.57亿美元,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均创下了历史新高。从投资策略来看,成长资本、pipe、房地产投资占据全部策略类型的95%以上,与此同时,并购资本的占比近年来有所上升。从投资地域来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始终是热门投资地域,另外陕西、河北、云南等地的投资案例也呈增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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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七

鉴于:

1.甲方取得了位于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乙方为房地产开发专业公司,具备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品牌管理与维护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房地产延伸价值服务体系等,并储备了大量优秀管理人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均具有强大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乙方有意通过输出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为委托方创造更高的效益,为社会奉献更多高品质的商品房。

3.甲方充分认可乙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同意委托乙方全面负责上述地块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乙方也同意接受该项委托。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等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土地四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界址点座标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属文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3.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为【拍卖/招标/收购等】,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综合或其他】用地。

4.地块面积:宗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载的面积为准。

5.主要规划建设指标:容积率为限高为_________米,公共配套。其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密度为绿化率为__________%,商业配套___________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核准的指标为准)。

【住宅、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7.土地现状:

8.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及审批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其他项目描述:

【重大不利因素/特别规划限制条件/部分动工等情况】。

二、委托方式。

甲方现委托乙方负责项目部分前期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营造、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竣工交付管理等环节的项目开发管理。

三、项目委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1.甲方作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项目开发中的投资决策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甲方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

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委托管理职责和义务,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

3.乙方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甲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董事会的特别授权许可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努力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

4.项目建设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由乙方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四、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管理工作内容。

1.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项目的前期报批工作。

2.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把控设计成果质量。

3.协助甲方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具体承包、供应单位。

4.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合同的洽谈、签署,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5.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6.负责项目策划、推广、销售管理。

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8.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组织、督促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提交甲方。

9.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交付使用工作。

10.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房屋维保工作。

五、项目委托管理的目标。

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达到乙方类似系列产品品质。

2.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总体建设周期暂定为_______个月(以首批施工许可证领取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上时间目标均为估算,以双方正式确定的框架性开发计划与项目分期开发方案为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框架性开发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分期开发方案提交甲方确认。

3.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在项目定位、产品设计阶段,形成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概算成本管理目标;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组织施工图预算,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预算成本管理目标。根据项目招投标情况,及时跟踪成本变动情况,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动,应随时上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4.项目房产销售周期及销售率目标:本项目分期开发、销售,预计项目第一期不晚于________年_月获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销售,于________年_月之前完成可销售面积_______%的销售(甲方保留物业计入已销售面积)。项目销售周期以双方正式确认的销售计划为准。乙方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整体销售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并根据项目分期情况在每一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后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当期销售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包括房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甲方特别要求放缓销售节奏,则双方协商适当决定延长销售周期。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符合项目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

六、项目管理团队及双方代表。

1.为方便项目的开展,乙方同意派驻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团队,负责具体实施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管理团队的人员编制、人选及基本薪酬福利标准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书面报送甲方确认。

2.乙方派驻人员履行甲方经营管理班子的相关职责,并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甲方可委派人员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但如果甲方委派规划设计、工程营造、成本管理、营销策划专业技术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的,其专业能力应得到乙方的认可。

3.甲方代表为其委派的姓名为___________。

乙方代表即其委派的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甲乙双方之间有关文件的传递、接收以及指令的发布等均由各自代表签字确认,但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均须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在文件签收中予以确认外,双方代表对文件的签收并不表明对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代表更换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5.甲乙双方均可以正式方式对各自代表进行授权,代表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与委托管理相关的费用。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应承担或向乙方支付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根据乙方派驻的管理团队人员情况,乙方派驻人员的基本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具体见本合同第三部分附属文件一。

2.甲方应按项目房产销售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具体见本合同第三部分附属文件二。

3.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单位,并由收款单位向甲方开具发票。

4.上述费用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应向第三方支付的涉及项目开发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程费、市政配套费、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景观设计费、精装修设计费、人防设计费、弱电设计费、综合管线设计费等)、监理费和工程造价、审计、法律服务、物业管理等咨询费以及营销费用等各项相关费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额外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实际工作量,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乙方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八、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效识别日期

(2)依法向______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中的【第一部分合同书】【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执_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八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为降低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一般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可采取其他方式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科学性已为现代投资学所证明。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揽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业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十九

引 言:从20世纪40年代至今,私募股权融资用了70年,从兴起到辉煌,成为中小企业最优的融资方式,对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学者认为,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产业发展基金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雏形,但首笔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进行的投资。此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2017年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迈开了在我国飞速发展的步伐。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介绍

(一)概念 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二)基本特征

第一,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第二,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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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一般可达3年一5年或更长),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第四,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第五,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第六,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第七,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

第八,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第九,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首次公开募股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一般学者认为,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产业发展基金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雏形,1994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有一些外国私募机构开始尝试进入中国,但由于当时体制的欠缺,均以夭折告终。199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这为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版正式启动,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方式——上市ipo。掀起了第三次投资热潮。至此,首笔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进行的投资。此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2017年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迈开了在我国飞速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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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科研究中心公布的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数据统计2011年,一共有235只可投资于中国内地的pe基金完成了募集,是2017年的2.87倍;其中公布募集金额的221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募集了388.58亿美元,比2017年上涨了40.7%。从2012年起,2012年pe投资延续2011年下半年萎缩态势,抗周期性行业投资价值凸显、多种类型投资尝试和多种退出渠道探索为最新发展动向:受资本市场低迷影响,中国pe投资自2011年下半年即出现降温,并且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2017年,同时周期底部和市场低迷使得部分能够超越周期的行业投资价值凸显;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大量涌入打破市场供求,卖方市场带来一级市场成本上升,退出回报的下降挤压投资利润,pipe等新的投资类型开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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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二十

导语: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专业化原则: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高管资质: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包括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管理: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募集遴选: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财产独立性: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以及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与客户签定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在证券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 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 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应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 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的管理,明确不同类别协议的签署权限;在承接投资银行项目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项目实施合理的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入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了解,并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 公平对待委托人。

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严格合同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权限内管理受托资产,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证券公司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入有资质的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受托资产。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交易、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确保对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并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合同到期后,编制的结算报告应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或托管人审核。

第七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 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的风险。

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确保相关活动已履行报备手续,确保证券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

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

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注重业务创新的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第八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

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合同、资金等的管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

第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目标和管理目标,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费用、利润的预算管理和考核;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当全面。

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向客户公布自身及证券公司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第九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

第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

证券公司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运用风险、效益的监控与考核。

证券公司应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

第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将客户债券和自有债券分开管理,加强自有债券回购业务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购资金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严防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业务。

第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债券回购。

第一百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结算和头寸管理工作,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风险。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分支机构除根据授权在经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证券公司总部。

证券公司应严格控制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横向资金往来。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制度,重大资金的筹集、分配与运用以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决策。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现金库存管理状况、资金结算情况、银行存款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应实时监控资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建立预警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增强 可持续发展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实用21篇)篇二十一

导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结构。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内容,需要了解的小伙伴们可以一起来看看哟。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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