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

时间:2023-12-12 作者:HT书生

广播稿的语言应该简练、准确、生动,以便听众能够迅速理解和接受其中的信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精选广播稿,包括一些引人入胜的故事和动人的音乐。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一

合:大家好!红领巾广播站又和大家见面了。

崔:我是六年级四班的崔梦雨。

周:我是五年级一班的周正扬。

崔:就在刚刚过去的315打假日,你们有没有好好了解一下呢?没关系,让我们来告诉你吧!

周: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崔: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周;我国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以后,在1988年正式提出以纪念315为主题,在这之前86、87年3月15日都曾举行过,直到近年,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让这个节日在中国真正的浮出水面。对于假冒农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给予严厉痛击。3.15就是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日子。

崔:但是,3.15打假只能说是打假的一个缩影,而最有影响的就是20xx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正式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20xx年,针对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周:同时,领导人对农资打假问题更是坚定不移。20xx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南省衡阳市生产经营劣质化肥问题,第二天,国务院总理温总理就此事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查处并公布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全国化肥市场立即部署一次普遍检查。

崔:据不完全统计,在20xx年“红盾护农”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各类农资市场达3.82万家;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案件31389件,案值4.4亿元,其中种子案件4953件、案值5334.51万,化肥案件14922件、案值25353.80万元,农药案件7022件、案值8689.22万元。

周:20xx年,农业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包括:(一)召开20xx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动员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三)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活动。(四)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五)组织开展农资知识竞赛活动。(六)组织开展秋季农资打假联合督查。

崔:20xx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是吊销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者的执照,净化农资市场主体;扶持一批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龙头农资经销企业做大做强,使农资市场秩序初步达到规范。

崔:时间过的可真快呀,又要和大家说再见了,先来了解一下最近几天的天气情况吧!

周:星期四微风多云3到12度。

星期五晴西北风3到4级3到15度。

星期六晴西南风3到4级7到21度。

崔: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赵毅杰)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光荣小学红领巾广播又与您见面了!欢迎您的收听。我是播音员赵毅杰。

(韩卓璇)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李沂函)我国在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以后,也在1988年正式展开以纪念3.15为主题的活动。今年,是第三十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消协所推出的年度消费主题是“消费与安全”。中消协表示,这就需要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信心是扩大内需的保障,只有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李沂函供稿)。

(罗莹)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熊佳)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熊佳供稿)。

(孙巧玲)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孙巧玲供稿)。

“快乐书吧”栏目。

(熊佳)同学们,欢迎进入“快乐书吧”栏目。今天我向大家推荐塞林格唯一的一部长篇小说《麦田里的守望者》,虽然只有十几万字,它却在美国社会上和文学界产生过巨大影响。1951年,这部小说一问世,立即引起轰动。主人公的经历和思想在青少年中引起强烈共鸣,受到读者,特别是大中学生的热烈欢迎。他们纷纷模仿主人公霍尔顿的装束打扮,讲“霍尔顿式”的语言,因为这部小说道出了他们的心声,反映了他们的理想、苦闷和愿望。经过30多年来时间的考验,证明它不愧为美国当代文学中的“现代经典小说”之一。现在大多数中学和高等学校已把它列为必读的课外读物,正如有的评论家说的那样,它“几乎大大地影响了好几代美国青年”。(汪莉供稿)。

“健康你我他”栏目。

(李沂函)接下来是“健康你我他”栏目,我是播音员李沂函。

春意盎然的四月,是人们外出旅游的最佳季节。出游固然是件好事,但也有数据显示:由于不注意营养和休息,及路途上的劳累,有不少人因为出游而病倒。

交游我们应当做到六防:

(韩卓璇)一防远。春游以近郊为好,最多不超过两天的路程。过远春游,舟车之累,身心疲惫,既不利于健康,也减少了兴趣。

二防急。春游观光大自然、人文古迹,要缓慢而行,最好是边走边谈,谈些天南海北、古今中外的传闻逸事,以助游兴。

三防繁。春游所带物品应尽量减少,除去日用品及常用药品外,尽量精简。否则多一点东西多一点负担,负担太重,影响旅游效果。

(赵毅杰)四防盲目。春游是一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但如果漫无目标地游荡,只能打发时光,不能引起浓烈的游兴和日后美好的回忆。因此,春游前,最好对目的地、活动内容等做出具体计划。

五防火灾。春游野炊的游客,一定要小心,做到人走火灭,并将灰烬用土掩埋,以免死灰复燃,引起火灾。

六防冷食。旅途中由于生活习惯有了改变,所以一般易患胃病,而冷食又易诱发肠胃病,因此,不吃冷食为好。(赵毅杰供稿)。

“节日纪念”栏目。

(孙巧玲)老师们,同学们,阳春三月,虽然春暖花开,但我们的心情却是沉重的。因为,在1962年的这一月里,一位共产主义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战士牺牲了,他就是雷锋。

自从毛泽东主席向全国人民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后,全国各地涌现出无数学雷锋的先进代表,他们中有的舍身救人,有为保卫集体财产而不怕牺牲,有的身残志坚、刻苦学习……雷锋精神成为我们民族的瑰宝,它激励和鼓舞着亿万炎黄子孙为建设伟大的祖国而辛勤工作。

(罗莹)三月以来,我们学校也掀起了学雷锋的热潮。在这个月的活动中,同学们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创新性地开展了学雷锋活动,内容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扩大、形式不断创新。我们创作了学雷锋。

黑板报。

开展了学雷锋主题班会。大家也积极争做活雷锋:当同学有困难的时候大家伸出援助之手;地上的果皮纸屑总有人去悄悄地捡起;教室里的喇叭坏了大家也争先恐后地去修理;同学感到不舒服很多同学都跑过去嘘寒问暖……我也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关心他人谁有学习上的困难我会耐心地为他讲解谁丢了铅笔橡皮我会毫不吝啬地借给他……学校里如此生活中也是如此。给老人让座扶老人上楼让老人先上车我都一一能做到。我也很荣幸地被同学评为小小活雷锋。

(李沂函)三月即将过去,但学习雷锋精神的活动不会从此结束,我们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以雷锋精神为鼓舞,帮助、关心人们,让世界布满无数个“活雷锋”吧!(罗浩宇供稿)。

“每周一歌”栏目。

(熊佳)让我们乘着歌声的翅膀,度过每一天快乐的时光!欢迎大家收听“每周一歌”。我是播音员熊佳。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今天的播音到此结束,谢谢您的收听!祝您快乐!再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二

同志们:

今天,市工商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315暨诚信单位表彰大会,并确定为以弘扬维权,倡导健康,引导消费这样的鲜明主题,这个会开得十分有意义。再过几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我们以及所有的消费者一个值得庆贺的特殊的节日。借此机会,我愿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广大的消费者表示节日的问候!向一直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线的各职能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荣获各级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过去一年,市消协共办理团体投诉四起,人数达120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202人次,接受电话咨询268次、受理投诉252件,结案235件,结案率达100%;全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加大消协调解纠纷工作力度,在全州率先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共调解消费纠纷235件,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年来,市消协通过加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提高了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的服务水平;通过依法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消费侵权行为。

你们所做的工作,市委、市政府是十分满意的。针对当前消协工作,我提三点希望: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改进工作方式,研究工作方法,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影响。要把握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加强干部素质建设。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狠抓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打造学习型队伍,增强干部职工驾驭市场经济、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三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主体。一方面,在管理上要宽严相济,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放宽政策,减少限制,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努力营造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进而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建设诚信,打造诚信工商,加强消协诚信体系建设,从而推动企业信用创建工作。要利用我市现有资源,积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今年315宣传的.主题是消费责任。从现实情况看,我们的消费安全环境尚难令人乐观,在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工业酒精勾兑的酒致人失明、死亡、甲醛泡制水发食品、垃圾油、有毒大米等。无不让人触目惊心。提出消费责任的年主题,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只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市消协要多组织一些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调查。同时,适时对全社会发布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提供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要大力开展健康维权的消费教育,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做好健康维权年主题的宣传,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三

三月,你用轻盈的雷声,唤醒沉睡的每一朵花,每一株草。

三月,柳芽抽绿,蓓蕾含苞,万物新生。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伴着三月的春风春雨,红领巾广播又与你们见面啦,老我是主持人李尚。

说起三月,你知道三月都有哪些节日吗?

这个问题可难不倒我:三月五日是“学雷锋日”,三月八日是“妇女节”,三月十二日是“植树节”。

可不止这三个节日哦。还有:三月三日是“全国爱耳日”,三月十四日是“国际警察日”,三月十五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月十六日是“手拉手情系贫困小伙伴统一行动日”,三月十七日是“国医节”,三月十八日是“全国科技人才活动日”等等等等。

那今天我们讲一讲有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吧!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好像和我们学生关系不大吧?

这你就说错了!关系大着呢!我们学生其实是一个很大的消费群体。比如:我们经常要买学习用品,买一些玩具,那都是在消费,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的身体健康。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选择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有关。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我们作为小学生也要做一个明白的消费者,要用好好利用“四项权利”保护自己消费利益。当我们在旅途劳顿后,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我们是默不作声的扔掉还是走上前去找商家理论?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劣质及过期啤酒瓶还在伤人,我们除了为伤者感到痛心,有没有想到他应当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当我们看到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有毒塑料袋”,有没有告诉他们消费权益正受到了损害?当残留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当三无产品还排放在商店的货架上……所有的这一切,当我们遇到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四

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邢老师信箱”栏目和大家又见面了!经过上周紧张的半期考,同学们的心情是怎样的呢?是在为功夫不负有心人来感到欣慰,还是因为一时的失利而伤心难过呢?今天邢老师就借此机会跟考的不如意的同学来聊一聊挫折。其实没有一个人的一生是一帆风顺的,挫折是在所难免的,对于我们初中生来说,考试失利也是一种挫折。

第一、学会面对,正视挫折。

挫折对人有积极与消极两重性。从有利的方面看,挫折能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增强其韧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不利的方面看,挫折会使学生产生一种害怕的心理,不能勇于面对挫折。如果一个人整日把自我看得很重,患得患失,忧心忡忡,那么空想和沮丧就会久居你的脑海,产生自卑的心理。

有人曾对小学数学算术和阅读课的学习都进行测验,测验结果表明:那些曾有过失败经验的儿童,他们的抱负水平很不现实地过高或过低,都非常害怕失败,缺乏自信,把自己看成是“失败者”。当遭受挫折或目标无法实现时,为了掩饰自己没能实现目标的真正原因,往往在自己身上或周围的环境中找些似乎很有道理的借口来为自己辩护,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以避免精神上遭受痛苦。当他们面对挫折时不知道该怎样去调整自己的情绪,更不懂得消极情绪将对自己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如:有些同学考试不及格时就说:“这次题目出的太难,老师根本没有讲过”。“考试那天,要不是我感冒。”等,以此减轻内心欲望与不安。如果长此以往,就会使人一个人放弃目标。

爱迪生为了发明电灯不知试验了一千多次,不知失败了多少次,才最终找到了钨丝;著名的物理学家霍金,命运对他十分残酷,17岁时他考取了著名的牛津大学,21岁时却患上了萎缩性的脊髓侧索硬化症,医生说他至多只能活两年半,霍金顽强地向命运发起了挑战,两个半年过去了,他不仅坚强的活着,还成了伟大的天体物理学家,他写的科学著作《时间检史—从大爆炸到黑洞》轰动了世界,他不仅以他的成就征服了世界,更以他的顽强搏斗的精神征服了世界;美国前总统林肯22岁生意失败;23岁竞选州议员失败;24岁再次生意失败;27岁精神崩溃;29岁竞选州议长失败;34岁竞选国会议员失败;35岁当选州议员;39岁竞选国会议员再次失败;46岁竞选参议员失败;47岁竞选副总统失败;49岁竞选参议员再次失败;51岁当上美国总统。纵观中外名人的成功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不经风雨哪能见彩虹。我们遇到挫折时,就不应该怨天由人,应该树立正确态度来正视挫折。

不要因成功而忘乎所以,因失败而丧失自信。成功了,要善于总结经验;失败了,更要认真吸取教训,分析失败的原因,寻找成功的窍门。

第二、目标明确,量力而行。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人的期望值过高的话更容易承受挫折。但是,如果预设的目标远远超越了自己的实际的能力,不但容易遭受挫折,而且还会无法承受挫折,出现难以想象的后果。

例如,有的同学在考试前给自己定了过高的目标,自己的实际水平在班里20名左右,结果给自己设定了一定要考班级第一名的目标。结果考试成绩一但不如愿,就觉得自己失败了,受不了这种打击了。

有心理学研究表明,在任何任务中都会存在一个难度上的“中间地带”。科学、合理的学习目标就应该落在这个“中间地带”。因为一件过于简单或过于困难的任务,都不会给人以挑战性的刺激。没有人会因为完成一项很容易的任务而产生成功感,也没有一个人因为不能完成一项极其困难的事情而感到失败感。我们制定的目标要长短结合,量力而行。挫折,有时因为自己制定的目标过高引起的,当预定的目标没有实现时,我们应该及时地反省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将自己定下来的目标细化,把目标落实到每一周或每一天。这样通过一个个任务的完成,就可以战胜困难,最终实现近期目标的远大理想。

第三,自我调节,释放能量。

当遇到挫折时,不能一味的责怪自己、不急躁、不消沉。学会自我安慰、自我暗示、自我激励,以此来改变自己不良心境。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宣泄情绪。当我们遇到挫折时,可以向自己信任的老师、同学倾述,同家人友好交谈,并接受他人的劝解;或者参加体育锻炼,把压抑的情绪释放出来,并寻求正确对待的方法。将消极的状态转化为积极的心理状态,促进健康人格的发展。

遭遇挫折,胸怀广阔一些,给自己留的余地大一点,战胜挫折把自己锻炼得更加坚强。希望同学们在挫折中获得成长,在失败中学会总结,在努力中走向成功。今天的“邢老师信箱”节目就到这里,谢谢同学们收听!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五

合:大家好!红领巾广播站又和大家见面了。

崔:我是六年级四班的崔梦雨。

周:我是五年级一班的周正扬。

崔:就在刚刚过去的315打假日,你们有没有好好了解一下呢?没关系,让我们来告诉你吧!

周: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崔: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周;我国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以后,在1988年正式提出以纪念315为主题,在这之前86、87年3月15日都曾举行过,直到近年,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让这个节日在中国真正的浮出水面。对于假冒农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给予严厉痛击。3.15就是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日子。

崔:但是,3.15打假只能说是打假的一个缩影,而最有影响的就是20xx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正式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20xx年,针对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周:同时,领导人对农资打假问题更是坚定不移。20xx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南省衡阳市生产经营劣质化肥问题,第二天,国务院总理温总理就此事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查处并公布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全国化肥市场立即部署一次普遍检查。

崔:据不完全统计,在20xx年“红盾护农”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各类农资市场达3.82万家;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案件31389件,案值4.4亿元,其中种子案件4953件、案值5334.51万,化肥案件14922件、案值25353.80万元,农药案件7022件、案值8689.22万元。

周:20xx年,农业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包括:(一)召开20xx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动员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三)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活动。(四)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五)组织开展农资知识竞赛活动。(六)组织开展秋季农资打假联合督查。

崔:20xx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是吊销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者的执照,净化农资市场主体;扶持一批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龙头农资经销企业做大做强,使农资市场秩序初步达到规范。

崔:时间过的可真快呀,又要和大家说再见了,先来了解一下最近几天的天气情况吧!

周:星期四微风多云3到12度。

星期五晴西北风3到4级3到15度。

星期六晴西南风3到4级7到21度。

崔: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六

(背景音乐)。

甲:尊敬的各位老师。

乙:亲爱的同学们。

甲乙:大家中午好!

让你温暖。

乙:总有一种声音让你回味。

甲:我们把真诚融入电波,我们把真情化成祝福。

乙:放飞儿时的梦想与荣光,绽放童稚的微笑和清亮,把心灵放梦于远方。

甲:一种宁静,一刻豪放,一缕芳香。

乙:很高兴我们能在广播中相约,愿红领巾广播站与你共享精彩好时光。

甲、丙:我是小小播音员xxx,

乙、丁:我是小小播音员xxx,

甲:愿我们的广播给大家的业余生活增添光彩,能在大家紧张忙碌的学习生活之余为你带来欢笑和舒心。

乙:今天的广播分为三个板块:《安全之声》、《佳文赏析》、《爱心点歌台》。

乙:当然知道啦!每年的3月23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还知道,为推动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降低少年儿童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保证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1996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浙江省将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安全教育周”。

甲:哇!你知道的还真不少!现在,我们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更应值得重视。在我们的校园里,越是高年级的同学越是不注意安全。尽管学校每学期都对大家进行了“安全教育”,可有些同学总也听不进去,做了一些危险的事。

乙:是啊!~我觉得青少年应该时刻注意安全,爱惜财产,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情,别人不注意安全要提醒;多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选择适当的环境,了解一些生活常识,如防火、防水、防盗、防电、防毒;做事先考虑后果,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甲:我们一定要记住:每个人心中第一的是安全,第二的是安全,第三的还是安全。

乙:安全是每一个人在做事前考虑的第一要点,因为只有安全了,才能使宝贵的生命不受到伤害。

甲:安全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为了安全,人类进行过艰苦拼搏。

乙:安全是一门奇妙的科学,为了安全,人类经受过长期探索。

甲:安全关系生、关系死、关系生活,为了安全,人类战胜了无数灾祸。

乙:安全关系你、关系我、关系祖国,为了安全,人类经历了多少战火。

甲:安全,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科技发展的今天,是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利益;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的力量。交通安全更是与我们密切相关。

乙:同学们,安全隐患莫小瞧,安全意识更重要,在校园里,我们更要注意安全。只要时时注意,刻刻留心,我们才能生活得幸福。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七

齐: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伴着三月的春风,我们这一期的红领巾广播又和大家见面了!

甲:我是xxx。

乙:我是xxx。

齐:今天我们红领巾小广播的主题是——《缤纷三月》,我们将向大家介绍三月份的有关节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说起三月,我倒要考考你,你知道三月都有些什么节日吗?

乙:这可难不倒我——三月三日是“全国爱耳日”,三月五日是“学雷锋日”,三月八日是“妇女节”,三月十二日是“植树节”,三月十四日是“国际警察日”,三月十五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月十六日是“手拉手情系贫困小伙伴统一行动日”,三月十七日是“国医节”,三月十八日是“全国科技人才活动日”等等等等。

甲:哇!三月份的节日真多啊,怪不得要称它为“缤纷三月”呢。

乙:昨天是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让我们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特殊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节日吧!

甲: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乙: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甲: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这次主题是在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有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甲:如果你买到不合格的产品,你首先要跟生产厂家联系,让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他若不听,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我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是“12315”,记住,是“12315”

甲:同学们,下面我们教大家《如何辨别食品包装及标识》

专家认为,所谓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同学和家长们在购买食品时,最先接触的是食品的包装,而包装标识的正确与否也关系到食品质量的好坏,因此我们有必要教给同学们一些必要的小常识,希望对大家在购买食品时有所帮助:

乙:(1)食品包装一定要具有标识,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而没有标识的食品希望同学们不要购买。*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力口标识的*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甲:(2)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没有这三项内容的属于"三无产品",建议同学们不要到无证摊贩处购买食品,也不要买"三无"食品,应到大型的、信誉好的食品店或超市购买厂生产的定型包装食品,并要索取发票凭证,以便发现问题后作为索赔凭证或诉讼的依据。

乙:(3)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甲:(4)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例如大米、面粉、酱油、食醋、植物油),其包装上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记。以上五类食品的外包装上如果没有大写英文字母"qs"(意思是质量安全),请同学们告诉家长不要购买。

乙:(5)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食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甲:(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有效的产品条码。

乙:最后我们呼吁大家:要买食品尽量去超市,千万不要去买路边摊和无证小店的东西,记住这个和我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音乐起

(甲乙):今天的红领巾广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八

当灿烂的晨曦温暖着整个校园,采撷一缕阳光,编织成七彩的花环。留住一阵清风,播撒出希望的明天。付出一份真诚,打造出温馨的世界。带走一丝烦恼,让快乐与我们同行。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牛亚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就让我们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特殊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节日吧!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这次主题是在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专家认为,所谓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同学和家长们在购买食品时,最先接触的是食品的包装,而包装标识的正确与否也关系到食品质量的好坏,因此我们有必要教给同学们一些必要的小常识,希望对大家在购买食品时有所帮助:

(1)食品包装一定要具有标识,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而没有标识的食品希望同学们不要购买。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力口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没有这三项内容的属于"三无产品",建议同学们不要到无证摊贩处购买食品,也不要买"三无"食品,应到大型的、信誉好的食品店或超市购买名牌厂生产的定型包装食品,并要索取发票凭证,以便发现问题后作为索赔凭证或诉讼的依据。

(3)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记。以上五类食品的外包装上如果没有大写英文字母"qs"(意思是质量安全),请同学们告诉家长不要购买。

(5)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食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有效的产品条码。

最后我们呼吁大家:要买食品尽量去超市,千万不要去买路边摊和无证小店的东西,记住这个和我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时间过得真快,红领巾广播站又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期待今后我们的思维在这里交汇、碰撞,让我们的生命永远充满活力,让我们的活动永远充满朝气!

感谢大家的收听,本次播音到此结束。

合:再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九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草,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长出的不是草而是萝卜缨子!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前段时间又有消费者闹出来想焚烧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的事情。这种意图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以至于问题得到解决的事件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做法恰恰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和伤害,其一,这一砸的刹那虽然解气和痛快,但是痛快是痛快了,但是砸掉的还是自己的东西;其二,有些产品和有些问题经这一砸就没有证据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这种草率的做法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

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

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诚信,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

(背景音乐)。

甲:尊敬的各位老师。

乙:亲爱的同学们。

甲乙:大家中午好!

甲:总有一种声音让你温暖。

乙:总有一种声音让你回味。

甲:我们把真诚融入电波,我们把真情化成祝福。

乙:放飞儿时的梦想与荣光,绽放童稚的微笑和清亮,把心灵放梦于远方。

甲:一种宁静,一刻豪放,一缕芳香。

乙:很高兴我们能在广播中相约,愿红领巾广播站与你共享精彩好时光。

甲:我是小小播音员,

乙:我是小小播音员,

甲:愿我们的广播给大家的业余生活增添光彩,能在大家紧张忙碌的学习生活之余为你带来欢笑和舒心。

乙:今天的广播分为三个板块:《安全之声》、《佳文赏析》、《爱心点歌台》。

二、安全之声。

乙:当然知道啦!每年的3月23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还知道,为推动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降低少年儿童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保证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1996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浙江省将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安全教育周"。

甲:哇!你知道的还真不少!现在,我们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更应值得重视。在我们的校园里,越是高年级的同学越是不注意安全。尽管学校每学期都对大家进行了"安全教育",可有些同学总也听不进去,做了一些危险的事。

乙:是啊!~我觉得青少年应该时刻注意安全,爱惜财产,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情,别人不注意安全要提醒;多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选择适当的环境,了解一些生活常识,如防火、防水、防盗、防电、防毒;做事先考虑后果,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甲:我们一定要记住:每个人心中第一的是安全,第二的是安全,第三的还是安全。

乙:安全是每一个人在做事前考虑的第一要点,因为只有安全了,才能使宝贵的生命不受到伤害。

甲:安全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为了安全,人类进行过艰苦拼搏。

乙:安全是一门奇妙的科学,为了安全,人类经受过长期探索。

甲:安全关系生、关系死、关系生活,为了安全,人类战胜了无数灾祸。

乙:安全关系你、关系我、关系祖国,为了安全,人类经历了多少战火。

甲:安全,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科技发展的今天,是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利益;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的力量。交通安全更是与我们密切相关。

乙:同学们,安全隐患莫小瞧,安全意识更重要,在校园里,我们更要注意安全。只要时时注意,刻刻留心,我们才能生活得幸福。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一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者也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因为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也可以说是一种弱者,需要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更有维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准绳。

2、成立各级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3、舆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在临清市农村活跃着这样一支队伍,他们以流动宣传的形式,深入农村集贸市场,向农民群众宣传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这就是临清市质量技监局的农资维权宣传队。(引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4、建立各种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处工作。

6、各行各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把维护消费权益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因为:

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召回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9月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菱悦轿车,涉及数量共计2056台。(引自质检总局网站)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当前的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其中较为缺失的的部分即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问题.然而在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宪法和民事相关法律当中对隐私的规定都相当模糊。

(3)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二

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涉及监管定位和方式、市场运行理念和规则、法制建设的系统性重大课题,将极大地改变保险资源的配置方式,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系统梳理和研究国际上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最新进展,做好“顶层设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国“大一统”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设定的监管目标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业。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识、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四大监管目标,并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内容。2010年,通过《金融服务法》,提出创设新的机构向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等,但并未允许针对金融服务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提议,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减弱。

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框架内,金融服务监管局与三个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作用,推动消费者保护救济制度协调有序运行,这三个机构包括:一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时期。二是金融巡视服务有限公司。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巡视服务公司,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三是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向消费者提供赔偿。

另外,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01年投诉专员办公室成立,负责调查针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消费者投诉,从而构成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制衡机制。依据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该机构代表消费者的集体利益。这些机构连同司法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二,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基础上,金融危机和政府主动干预推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1811年,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的美国银行特许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议会准许延续,从而使得州特许银行迅速发展,奠定了州银行在各州监管权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因之而由各州负责。此后,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各种法案陆续通过,联邦立法逐渐加强,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集中时期。

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联邦立法的重要内容。2010年的《华尔街改革法》调整监管架构,完善监管规则,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由美联储支付预算,但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责任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出现问题又无人承担的状况,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保护局接受政府问责,向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分别汇报工作。然而,也有反对者质疑保护局是否必要,认为原有的监管机构都有消费者保护职能,保护局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还会间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

保险方面,除特殊情况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不适用于州保险监管体系。为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联邦政府在财政部内新设了联邦保险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跟踪保险行业,包括发现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漏洞、提名保险公司成为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权力有限,但该办公室无疑会有助于联邦政府进行国际保险监管协调。然而,尽管财政部和国会几经努力,《华尔街改革法》还是确认了原有的州监管体系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基本有效,并进一步加强州保险监管制度。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迈克,泰勒在1995年发表了《双峰式监管:新世纪的监管架构》,他认为,审慎监管所要实现的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监管所要实现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而且使用的监管技巧也差异很大,认为这两个目标应该分开,并且由不同的监管者来执行。澳大利亚是“双峰”模式的少数积极实践者,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审慎监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即hih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受到了质疑。负责调查的皇家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双峰”体制下两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相继成立了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组织,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澳大利亚受此影响,也先后成立了多个相关机构。随着英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将这些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简称fos)。作为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fos致力于公正、独立、免费地解决包括小企业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未能自行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只有当金融机构选择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时,金融机构才能成为fos的会员,金融消费者才能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是评价金融机构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

当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第一步可以先向该金融机构提起投诉。如果金融服务提供者没有解决该纠纷,消费者第二步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申请的形式向fos投诉,fos将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就争议问题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捉供者在限定时间内与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直接解决纠纷。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并未解决纠纷,或者未在限定时间内收到任何回复,消费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联系fos解决该纠纷。此时,fos的案件主管将调查该纠纷,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该纠纷还有可能被提交给fos的调解员,调解员安排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共同参加电话会或面谈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对案件主管和调解员的解决结果仍不满意,则第四步可提交给fos陪审团(一般针对较复杂纠纷)或裁判员(一般针对较简单纠纷),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一个裁决。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陪审团或裁判员的裁决程序是一个正式程序,陪审团将举行非公开会议来审议争议材料,并将讨论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投诉。

总体来讲,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由六个层面组成:一是研究制订重要保险产品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地区保险产品早期实施费率管制,经核准方可销售,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提升与市场自由化,费率管制得以分阶段解除,产品审查也逐渐放宽。二是规定销售人员有风险告知、诚信说明等义务。三是成立保户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专线,并采用网站、电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询。重大事故发生时,监管机构督导行业公会成立紧急任务组,迅速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处置机制。四是充分宣传披露,在各机构相关网站建立专区,提供相关资讯、数据供大众查阅,开展多种形式保险教育。五是保险公司成立保户申诉部门,落实标准作业流程。金管会保险局设申诉科,负责销售误导、保费争议等非理赔申诉案件,并将各公司对于保户申诉的处理效率与产品审查、业务开展相挂钩,引导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申诉,保发中心聘任各领域专家成立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受理理赔争议案件。在此基础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保险纠纷给予评议决定,此评议决定与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预防、救济、教育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案件移送。六是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建立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并执行退出清理业务。

五,总结与建议。

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大致包含三层内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下的纠纷处理,问题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三层内容紧密联系,几乎贯穿了各国或地区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全过程。我们日常关注的多是消费纠纷处理,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动力,台湾近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然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处理纠纷的责难也不绝于耳,质疑者认为,对日常纠纷的偏重,易导致对偶然但却重大事件的忽视,所以,应该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强化消费者保护,这一点与“双峰理论”的初衷一致。然而,“双峰”制度似乎也并未体现出充足的优越性。有观点认为,“双峰”制度过于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区别,实际上,通过监管确保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健与合规经营将有助于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消费者保护一旦被削弱,将导致某一金融机构或产品遭遇更大范围的消费者信心的丧失。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成熟的国家中,“双峰”制度在加大监管协调成本之外,似乎并无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以,笔者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双峰”安排应该缓行慎行。

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点似乎在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强,以期给予消费者足够的补偿,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倒逼机构稳健开展经营。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应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监管”和“更严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改革会影响金融效率、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担心广泛存在,消费者保护如果矫枉过正,甚至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一点来看,英国简洁明了的保护制度无疑是改革典范,美国的“双重多头”模式则使金融监管有着明显高于英国等国的监管成本,然而,这并没有妨碍美国改革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由点及链、由链织网的全系统工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低成本高效推进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来看,金融机构要设计清晰明了和适销对路的产品,较好地管理自己的销售体系,通过市场反馈不断改进服务;从涉及主体方面讲,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提升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保持合规高质量经营,行业协会应自律协调,第三方机构应中立开展调解或裁决,监管机构应做好监管,司法系统应进行裁判等;从工作机制来看,要建立充分的宣传咨询机制、披露激励机制、救助保障机制、系统纠错机制、行政处罚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统一协作,在统一架构和标准前提下保留弹性,不能因为部门分割和行政层级,政出多门,影响保护效力。然而,从立法方面看,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更是一个逐渐培育和完善的过程,一劳永逸地通过立法解决在各国都尚未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应对和化解大部分消费者投诉,在纠纷解决中实现自我成长。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构,监管机构保持适当超脱,进而保持监管资源的较好配置非常重要。在消费者保护网中,金融机构无疑是消费者保护问题的最直接的责任者,也是消费者保护问题解决的必经一环,应该更为关心和注重平衡好自身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监管政策和外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无疑是明智之举。这一点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中最为突出,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应对消费者纠纷时,无一不非常注意强化纠纷处理中金融机构的首要责任,监管的及早介入也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这一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应对千差万别的消费者投诉,使大部分纠纷在这一环节得到化解,或者应诉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反馈到公司内部产品设立、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督促管理改进。监管机构如果忽视这一环节,直面应对消费者投诉,监管力量也许会难以为继,并有可能陷入被动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三

今年纪念活动的主题是“携手共治畅享消费”。

二、活动内容安排。

(一)召开全市消协联系分管局长、秘书长工作会议,部署全市3·15纪念活动。

(二)召开3·15纪念活动领导组会议暨3·15新闻发布会,各有关单位发布_年消费维权成果。

(三)各级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执法检查,举办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消协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点评、热点问题评议等活动。

(四)召开市里相关企业投诉分析通报会。

(五)与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六安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联合开办专题、专栏。

(六)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消费维权现场宣传咨询、诚信企业形象展示、真假商品识别、为民服务等多种形式纪念活动。

(七)开展百家厂商,多种商品让利销售活动。

(八)举办3·15纪念活动电视直播晚会。

(九)编印3·15专刊——《_年六安消费维权信息报告》。

(十)畅通消费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把3·15纪念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提高认识,各级工商、消协系统要高度重视3·15纪念活动,将它作为展示工商、消协形象、检查组织协调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形成合力。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每一项工作责任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切实履行职责,力争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落实。

3、强化宣传,突出重点。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突出以“消费与安全”年主题的宣传报道。各地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通过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纪念活动,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促使经营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法经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3·15期间投诉调处工作,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3·15纪念活动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做好3·15活动总结上报,于3月18日前将文字材料、图片等资料ji中整理装订成册报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四

4、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提升市场商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8、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0、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消费环境。

11、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3、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4、诚实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

1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1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8、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1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1、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6、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27、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8、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9、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30、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3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3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8、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39、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40、树立“消费与服务”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1、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3、切实保证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消费环境。

44、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5、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46、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7、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4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50、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1、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52、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5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6、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57、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58、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9、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五

合:雏鹰展翅任翱翔,实小伴我共成长。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中午好。

欢迎收听红领巾广播。

甲:本次广播由四(8)班为您主办。我是主持人小焱。

乙:我是主持人小妍。

甲: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身在校园,心系天下。欢迎收听本期的天下大事。

乙:我是播音员徐冰妍,下面就由我来。

为大家。

播报天下大事:

小洋:你知道的真不少,阳春三月,春暖花开,下面我也来。

给大家。

侃侃校园新闻吧!

小文:我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乙:小诚,你还有补充吗?

张:我还知道一些: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4月26日。

中国。

中国。

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

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小羽:我还有补充:

中国。

2014。

年的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体现了新《消法》创新的立法理念。其内在含义突出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其核心是新权益、新责任。

乙:那么作为消费者,到底享有哪些权益呢?小洋,你知道吗?

小洋:我知道,消费者有这样的8项权益: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

提供。

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讲一个小故事:

我的维权小故事。

前几天,我在我们板桥小镇的一家诚信玩具店里,买了个玩具。回到家后我打开包装,发现这个玩具少了好几个零件,于是我拿着购货发票去找那个老板退换。

我对老板说:老板,你这玩具少零件,我要退货。凭什么!老板气冲冲地问我。你看,这是我的购货发票,就凭这,而且你这货上明明写着少一赔十、假一赔百,你该不会不退吧?笑话!你以为我是三岁孩子啊!我只是卖的,这又不是我生产的货!黑心老板脸上没有丝毫畏惧,看来这家伙已经是犯惯了。你行,我手指着那个老板说:好,现在我把工商局的叔叔叫来,让他来给我们评评理!那老板以为我撒谎,说:哎呀,你叫呀,我好怕怕呀!好吧,敬酒不吃吃罚酒,这是你自找的!我立刻拨打电话12315向工商局的叔叔投诉,5分钟后,我把在工商所的叔叔找来,叔叔了解事情经过后,还向我们讲解了:经营者的义务及消费者的权力,让黑心老板退钱给我。

临走前,我对黑心老板说:你真对不起诚信玩具这个招牌呀!干脆换个招牌好了,别污染了诚信二字。

顾:我知道: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甲:本次播音到此结束,我们下周同一时间不见不散。

乙:不见不散。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六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

工作计划。

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七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6、《商标法》。

7、《产品质量法》。

8、《食品卫生法》等。

(二)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解决。

1、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书面材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3、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受理申诉,可以立案,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5、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6、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受理部门。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八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十九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17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各国情况。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播稿(优秀20篇)篇二十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4、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5、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6、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7、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8、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9、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10、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11、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12、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13、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1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16、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7、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18、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9、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0、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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