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共(优质6篇)

时间:2023-09-27 作者:琴心月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共(优质6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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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可以从总则、管理机构、持股的股份、准予资格、认购、兑现期股、转让、中止和取消、财务、特别条款及附则等方面来规范管理。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实现,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本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企业管理层持股包括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现金入股取得《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期股是指公司出资者与经营管理者个人事先约定,在经营管理者任职期间按照当前约定好的价格,以各种方式购买的股份。期股兑现以前,持有者代理履行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享有受益权,但没有其它所有权。期股兑现以后,与普通股份享受同等权利。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利于约束和激励、促使创新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

管理层持股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执行管理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董事会下不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责成公司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履行四项职责:首先是审批董事会制定的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其次是审批管理层持股方案;再次审查批准董事会成员认购股份的资格和认购金额;最后负责决定修改、废止、终止期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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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履行职责包括:拟订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和持股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与管理层持股管理办法和持股方案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批准公司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认购人资格和其认购金额;托管由于职位空缺和预留的期股份额;审批年度期股兑现方案;负责管理层持股的日常管理;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持股股份

公司任现职的管理层人员持股额度合计不得超出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包括已经持有的普通股份和认购的期股以及授予的期权额度。也不得成为相对大股东。现金入股只有在公司创立或增资扩股时,才对管理层设立入股安排。期股认购与公司准予资格范围内人员人事变化同步进行,至少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同期期股受益和兑现期股。兑现期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出让的股份,但现职管理层人员的股份除外。兑现公司创立时设置的期股由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兑现期股以年度为周期,具体按《股权托管、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安排执行,最长兑现期从认购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认购的期股、由期股兑现转成的普通股份、现职管理层人员已经持有的普通股份,都不得转让、出售、交换、抵押担保和偿还债务,但管理层人员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抵押贷款除外。当公司发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收新的投资者、溢价或跌价转让等影响股本的行为时,若对未兑现期股有不利于认购人的影响力时,要做必要调整,以保护管理层利益。

四、准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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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的人员,可以在公司将来实施股份期权计划时通过行权持股。有如此情形之一的,取消准予资格: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此原因被判定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持有期股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于为公司长期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在期股全部兑现以前正常离职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继续享有期股资格。

五、认购股份、股权

现金入股和认购期股遵守自愿的原则。但是为了促进管理层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创立时的期股与现金入股配套设置,认购期股的同时必须以规定的现金数额入股。现金入股的可以不认购期股。现金入股的由管理层的个人与其他出资人或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交足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等),公司向出资者出据《出资证明》。认购期股需要认购人与公司或股份让与人签署《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公司创立时应先签署《出资协议书》。《股份托管转让协议书》是实现期股计划、规范期股认购兑现和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应载明让与人、受让人股东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时间计划;每年度兑现比例;收益处理;转让前委托管理;中止、取消;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内容。现金入股、认购期股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持有人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约执行。

六、兑现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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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现金交割完成以后,将新的股东名单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转让、中止和取消

无论什么原因被解聘、离职,其现金入股或兑现期股获得的普通股权所有权不变。管理层人员持有的普通股份,在其被解聘职务以后可以转让、出售、交换、抵押贷款和偿还债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不再受聘管理层职务的,期股计划立即终止。因公死亡或因工(公)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可以酌情延长期股计划。期股持有人被辞退、自动离职的不再享受未兑现的期股收益和兑现期股。期股持有人被公司不再续聘、退休(包括病退)、非因公死亡、非因工(公)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可以享受未兑现期股收益和兑现期股。期股持有人如果发生可能影响其兑现期股事项时,股东大会可以中止兑现。

八、财务及特别条款

如果没有同时进行的增资扩股计划,让与股份得到的资金应撤出公司。公司实施管理层持股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规费、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管理费用。股东转让其股份,发生在公司以外的费用由股东承担。管理层持股计划和其管理办法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作出资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他合法行为。对于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业、破产或解散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东大会做出的特别决议需要中止期股计划。

九、附则及其他

附则表明本办法的解释权设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及其他说明。其他作为落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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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篇二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

一、二、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4)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酬事项;

4、5、6、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14、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篇三

拟制:审核:批准:

股权管理制度

证券管理部

日期:

年7月24日

日期: 年7月25日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二、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1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3)(4)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事项;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3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知公司股东。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7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篇四

股权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信托法》、《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股原则

第一条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成为本公司股东。

第二条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股权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 万元。

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监事除外)、股东代表成为登记股东。

第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所有股东、股东代表及实际出资人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时,《股东名册》均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出资证明

第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权并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剩余资产分配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由公司向所有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印章。

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公司每次分派红利、增资扩股、转让出资等都应在《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记载。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价格由转让双方确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转让后,股东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委托管理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相应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股东出现退休、死亡或继承事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股东人选,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的 3 月 1 日至30日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作日。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股东签名:

年月日

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篇五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_商业银行法》、《_公司法》、《_物权法》、《_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2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所质押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股本金额的10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100%)。待定!!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

3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4 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第十八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6 质押登记。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7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修改、实施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3、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备案核准程序。

第八条 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计划协议书》是授出激励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解锁)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或行权: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时间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行权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

3、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4、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 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解锁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在实施该次激励计划之初确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5、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

第十七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激励数量的,可以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审查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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