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

时间:2023-12-23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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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一

(1)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得各类财务约7000余元,不会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4周岁,不应对任何犯罪行为负责任。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虽是抢劫行为,但按照刑法规定,只有过了生日的次日才应计算为满周岁,当天为未满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正值他十四岁生日,应是未满14周岁,所以不用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逃逸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处以交通肇事罪,但纪某尚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4)纪某偷汽车属盗窃,出卖汽车是销赃行为,一并为盗窃罪。但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案例三

(1)丁某不用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2)因为丁某在实施行为时未满16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犯罪情况,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八

(1)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意图以支票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欺骗方法使人产生错觉,从而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进行交易,是诈骗罪的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然因客观原因没有实施成,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因此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案例十一

(1)陈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而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不论抢的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都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非法财产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抢得毒品后,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2)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两个罪,即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

案例十三

2)甲、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放火罪,因为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两条是中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二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谢朝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报告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畜牧业发展基本情况。

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贯彻执行《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促进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0年,全市共出栏生猪613.9万头、牛13.5万头、羊178.6万只,出笼家禽1.14亿羽,蛋品产量33.6万吨,畜禽养殖业总产值达186亿元,占农业总产值45.1%。

1、产业结构不断改善。从肉类产品结构来看,猪肉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下降到70.5%,牛羊肉和禽肉分别上升到11.2%和18.3%。从品种结构来看,瘦肉型猪比重在85%以上,杂交肉牛比重在30%以上,杂交羊比重在60%以上,奶牛存栏达到7500头,位居全省第二位。

2、养殖方式明显转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取代了传统的分散养殖模式。2010年全市生猪养殖大户达到1500多家,家禽养殖大户1100多家,养牛大户60家,养羊大户110家,其他养殖大户200余家,规模猪场出栏生猪量占全市出栏生猪总量的61%。鼎城区、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汉寿县、临澧县成为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石门县、临澧县成为农作物秸杆养畜示范县;鼎城区、澧县、桃源县成为生猪良种推广示范县。桃源县成为中南地区最大的蛋品生产基地县;石门县成为全省最大的肉禽种苗生产基地县。

3、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市政府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层层签定责任状、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初步建立,每个乡镇配备了2—3名专职动物防疫员,每个村选配了村级防疫员。全面强化防控措施,依法开展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加大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力度,实现了重大动物疫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4、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市、县两级建立了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9个县市区均开展了城关镇定点屠宰场生猪“瘦肉精”快速检测,全市每年抽检生猪尿样上万头。畜禽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有序推进,全市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规模420万头,畜禽产品获“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近100个。饲料兽药市场监管得到加强,投入品质量明显上升,在每年饲料兽药产品例行抽样检测中,我市饲料、兽药抽检合格率平均达到95%和90%,高出全省平均水平。

5、畜禽产品加工流通体系正在形成。全市拥有畜禽产品加工企业80余家,加工产值达30亿元。最近,雨润集团、汇美食品加工等企业相继落户西洞庭食品工业园,使我市畜禽产品加工能力明显提升。目前,全市生猪加工、乳制品加工、肉禽与蛋品加工、牛羊肉加工都有了一定的规模。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桃源县三尖禽业合作社、石门县双佳农牧合作社、澧县生猪协会等合作组织为养殖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起到了很好的龙头带动作用。畜禽产品流通领域也十分活跃,鼎城区谢家铺生猪交易市场和汉寿县龙阳生猪交易市场已与国内10多个省市建立了销售网络,年交易量在90万头左右,交易额达14亿元。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1、广泛宣传,努力增强依法兴牧的意识。《畜牧法》颁布实施后,市、县畜牧部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加强学习,各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局域网等新闻媒体,采取纳入普法内容、编写讲义、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举办专栏、发放资料、法律咨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畜牧法》。全市共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条,悬挂横幅2000多条,发放《畜牧法》单行本6000多册,宣传资料4万余份。2011年4月1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全市贯彻执行《畜牧法》的情况汇报,并进行了审议。

2、依法行政,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对新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申报、发证,达不到要求的,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达到标准后再发证。近3年来,经省、市两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的种畜禽场有52个,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发证的家禽孵化场40余个、家畜人工授精站80余个。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已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每年组织开展1—2次检查。同时,严格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种畜禽、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有效保证了种畜禽质量和买方的合法权益。

3、强化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和健康养殖。一是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010年7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常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二是依法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通过建立规模养殖场(户)的生产档案,实施对畜禽产品从“投入品-生产-流通-餐桌”的监控,有效确保了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广“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猪技术”和“猪、沼、农”养殖模式,市政府每年整合一部分资金,在大型猪场建大型沼气池,并与大型种植园配套,实现农牧结合良性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已推广应用生物发酵床的养猪户150家、建发酵床7万平方米、养猪30万头。

4、落实政策,扶持生产发展。一方面,在土地利用上落实政策。将规模养殖场所需土地,纳入了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另一方面,在资金扶持上落实政策。积极向上衔接汇报,争取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资金,我市每年争取国投、省投资金近1亿元,用于标准化栏舍改造,修建粪污处理设施和防疫设施。几年来,全市新建或改造标准化栏舍25万平方米,防疫设施4万平方米,建沼气池3万立方米,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养殖业标准化进程。

5、依法保种,保护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一是开展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对桃源黑猪、桃源鸡、马头山羊、滨湖水牛等4个特有地方品种的分布状况实行普查,进行饲养试验和屠宰测定,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写遗传资源调查报告。二是在桃源县、石门县和汉寿县分别建立了原种核心群保种场和在主产区建立保护区。三是利用桃源黑猪和马头山羊与外来品种开展经济杂交利用,充分发挥地方品种抗逆性强、肉质好的优势。

总体上看,我市在贯彻实施《畜牧法》,推进畜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养殖户和经营户对《畜牧法》知晓、理解不够,社会民众更是对《畜牧法》普遍缺乏认识。二是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当前,国际国内人畜共患疫情增多,病源体变异加快,动物疫病防不胜防。尽管目前我市疫情稳定,但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生猪交易市场的生猪南来北往,交易很快,发生疫情的风险很大。三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较大。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违禁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添加剂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新的形势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难度加大。四是养殖业污染加大。近几年我市规模养殖发展很快,由于养殖场污染物治理相对滞后,致使大量畜禽粪便污水随意排放,全市每年产生的畜禽污染物达600万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畜牧业的发展关系到农民增收,关系到食品安全,关系到环境污染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畜牧业加快产业升级、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时期。为深入贯彻实施《畜牧法》、推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我们的工作重点是:

1、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继续扩建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检测水平。建成以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中心的市县检测网络。二是严格执法监管。规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行为,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养殖领域。三是加大对贩运和销售病死畜禽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民众吃上“放心肉”。

2、增加对养殖污染物治理的投入。一是加快市城区禁养、限养进程,对退出城区养殖生产的规模户给予一定奖励。二是对采用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猪技术的养殖户按建生物发酵床面积,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扶持养殖户建沼气池,鼓励推行“猪沼菜(茶、果)”农牧结合模式。四是对利用养殖污染物制造有机肥、生产能源等项目,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扶持。

3、加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力度。继续保护和开发桃源鸡、桃源黑猪、滨湖水牛、马头山羊等已列入国家、省级品种志的畜禽品种,争取将桃源鸡的保种纳入国家扶持笼子,进一步将桃源黑猪作为纯种土猪肉予以开发利用。同时,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保种工作经费,加强石门县马头山羊、汉寿县滨湖水牛的保种工作。

4、进一步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一是加强防疫检疫队伍建设。健全市、县、乡、村动物防疫网络,明确防控责任,提高动物防疫员素质,保障其福利待遇。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地方财政投入,配备必要的防疫检疫设施,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三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推进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改善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

5、大力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一是完善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立乡镇畜牧水产技术服务站,大力扶持发展专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二是加大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重点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技术、地方优质品种保护与利用技术、牲畜人工授精技术、无公害饲料生产技术、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等。三是抓好技术培训和示范。实施农民技术培训和职能鉴定,努力提高农民技术素质。建立养殖业科技示范基地,发挥科技示范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三

7.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

8.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党校干校和高校教师、专家学者、领导干部、模范人物、乡土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

9.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整合区域内系统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及网上教育基地等资源,搭建党员教育培训实践和服务平台。

10.省市县分级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先进典型库。

1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12.各级党委要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党委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各级党员教育培训机构要推行培训考勤、学时登记、跟踪管理,严格培训纪律。

14.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情况调度、定期通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班观摩等方式,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15.省委组织部要对《规划》及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中期和5年总结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四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6月23日,铁岭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铁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金田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实地考察了调兵山市城南、中信环境水务(调兵山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调兵山市晓南镇锁龙沟村生态和宜居乡村建设情况,召开了铁法能源公司、市住建委、市农委、调兵山晓南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市政府副市长项世伟汇报了法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组与市政府交换了意见。

检查组认为,我市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过程中,坚持发展中求保护、保护中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倡导环保优先、环保为民、环保利民的工作理念,在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深化环境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转型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宣传新《环保法》,发放宣传图册1000余册;利用日报、晚报、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同在一片蓝天下》、《行风热线》等五档节目中进行普法宣传。

(二)公开信息,发布监测情况。实时发布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空气质量指数(aqi)值、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污染源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减排、核与辐射安全等信息。

(三)严格执法,遏制违法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共检查企业2186家(次),处罚企业18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起,限制生产案件1起,司法移送4起。

(四)开展专项行动,推进环保工作。一是制订落实《铁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和《铁岭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拆除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89台,全市燃煤电厂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面淘汰黄标车,报废黄标车126辆,行政处罚黄标车1200余台,16台新能源公交车正式上线运行,12吨以上重型货车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可吸入颗粒物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2016年前五个月,我市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为98微克/立方米、49微克/立方米,与2015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6.9%、18.3%;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达到国家标准,与2015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1.6%、17.1%。二是制订落实《铁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开展亮子河、万泉河、长沟河等污染河流的综合治理、西丰县公合特色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西丰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开原市亮子河水生态治理、铁岭县万泉河流域综合整治以及凡河新区东北物流城雨污水提升泵站等环保工程。三是印发《铁岭市畜禽养殖技术指南》,研究划定全市农村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有机肥等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四是强化水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该条例已于2016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五是集中开展农村环境及不同种植区域、城市饮用水源地附近、农村大型养殖区域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等工作,对各县(市)区种植、养殖、水源等多个区域进行了土壤例行和土壤专项调查,共采集样品百余个,监测项目23项。

(五)控制总量,排放达标。一是截止到“十二五”末期,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14980吨、5884.5吨、16587吨、23333吨,分别较2010年下降15.95%、20.48%、8.86%、11.95%。开展养殖企业、环保、畜牧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实施畜禽养殖连片整治项目187个,减排化学需氧量10275吨,氨氮666吨。二是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和《铁岭市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指南》,确定了基于技术的排污许可限值核算方案,构建了排污许可证网上注册申请平台。

(六)简政放权,优质服务。一是承接了省环保厅下放的56个环评审批事项,下放给县(市)区101项,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压缩审批时限,严格环评审批程序,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结。二是推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微笑服务和跟踪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个别企业、单位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致使一些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较好的解决。有的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重开发轻保护。

(二)饮用水源有待保护。饮用水源地周边的污染源治理和管理不够到位,保护区内仍存在大面积种植业、养殖场、畜禽养殖粪便、废弃垃圾威胁,饮用水质量安全的现象。

(三)农村面源污染有待治理。农村塑料袋、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大多随意堆放,畜禽养殖厂粪便、污水随意排放,作物秸秆随意燃烧。化肥、农药和农膜面源污染,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造成较大污染,矿产资源开发不合理,造成水土流失。

(四)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环保治理项目资金不足,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来源。排污管网建设滞后,城区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公共卫生等环保设施仍不能满足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需要,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后续管理工作不到位,农村垃圾清运不及时。

(五)管理机制有待健全。职能管理部门相互交叉,工作协调不够,“大环保”的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污水、燃气管网等未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致使管网布局不尽合理,城区已铺设的燃气管网与污水管网相距较近,给未来管网的维护留下安全隐患。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增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领导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决策,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促进《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贯彻执行。

(二)围绕环境保护意识、饮用水源安全、农村面源污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制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实施“蓝天、青山、碧水、净土”工程,开展专项治理,着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整治、饮用水源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日程,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普法宣传规划,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措施,切实保护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环保执法效能。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水利、农业、土地、住建、城管等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完善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快速反应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建议省人大制订畜禽养殖散户或小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五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

《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四中***《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

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

《处分法》的核心观点是进一步落实习******“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随意处分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在调整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随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总之亮点很多,值得细品。主要有以下十大问题:

(一)法律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为全部失效。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公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公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公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实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也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公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公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

(五)处分种类的变化。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比如同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里又有好几级,具体是二十一级至十五级,降级就是保持一级主任科员不变,降里面的小级别,比如从十五级降到十六级,对被处分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撤职”处分,包含了撤实职和撤虚职,同时还要降里面的小级。担任行政实职的,先把实职撤掉,比如目前对应的是一级主任科员(十八级),给予撤职处分的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至少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同时按规定降小级),甚至还可以断崖式下降到科员级。可见,“撤职”处分对被处分人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撤职”处分也被称为“重处分”。而原来事业编制的“降低岗位等级”,也是类似于“撤职”处分的效果,所以,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的是“撤职”处分,而非“降级”处分。同时,事业人员的处分种类比原来要多,从警告到开除的六种都可以适用。

(六)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七)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文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主动学。要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好、实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六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出台,官方还没有消息。但是大家可以根据一些经验推测一下。最快最有可能司法解释在这个月末出台。最慢的话则是12月底。理由如下所述:

通过时间2011年2月25日。

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通过时间2011年4月20日。

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配合法律的实施的,并且刑法修正案九的适用的时效问题在修正案是没有说明的,因此,必须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辅助法律的实施。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在本月末出台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七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平罗县地处银川平原北部,辖七镇六乡共128个行政村(含原陶乐县),总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30万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38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妇幼保健所1所,乡(镇)卫生院16所,培训中心、红会门诊部、预防保健站各1所,村医疗站168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共有卫生人员8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414人,中专以上学历的15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134人,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464人。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防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及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聘用了具有卫生专业知识的村级防保员共56名,目前全县从事传染病管理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120余人。2003年,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建卡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和五苗覆盖率达99%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1997年的394/10万下降到2003年的272/10万。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分别19年、15年未发病;麻疹、结核病、流脑等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管理的各项相关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荣获“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先进集体”、“全区消灭脊髓灰质炎扫荡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我们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纪念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近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多万份,悬挂横幅10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1000多条,接受咨询8万多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8万多人。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为正确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

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

责任书。

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

工作方案。

》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医疗单位还指定专人监督本辖区(单位)传染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

合同。

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2003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防护工作。消毒防护、预防院内感染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卫生局将其列入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和规范管理。县级医疗单位设立了质控保健科,负责对消毒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健全了消毒防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对医疗及公共场所的空气、器械、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定时消毒;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危害。2003年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幼托机构共进行消毒工作监测采样175份,消毒合格率达70%。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认识了解不够。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四)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村医疗站和个体诊所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较差,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

(五)全县传染病防治法工作还存在死角,部分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忽视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对防治不能给予积极的配合。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事业尤其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和贯彻执行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投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法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八

总结报告:

为期1个月的实习结束了,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非浅。此刻我就对这一个月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实习单位:xx造纸厂。该厂位于乐昌市河南镇武江河畔是一间地方国营企业,主要生产卫生纸、瓦楞纸等产品,产品主要销往粤北、湘、赣南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年产量可达六、七千吨,产值一千多万元。该厂产品曾多次在省级、部级的评比中获奖,深受广大消费者和用户青睐。

对我今后工作尤其在供销方面有了一个很好的开始!

接下来的第二阶段我被安排到销售室工作。为该厂联系销售业务,推销该厂的主要产品:卫生纸和瓦楞纸。虽然我学的专业更适合推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件好差事。对于我这个毫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没有业务联系初出茅庐的人来说推销一种商品确实很难的。所以刚开始那两天真的无从下手,只能跟着单位的同事跑那些有业务联系的老顾客去学学看看。经过一个星期的学习观察和老同事的分析我总结了一下:该厂瓦楞纸主要是销往珠江三角洲地区,在我们粤北地区确实市场不大,并且自我工作时间短,经验少,又没有很广的交际面,与其推销瓦楞纸和卫生纸两种产品而分散力量倒不如集中力量推销在粤北地区也很大市场的卫生纸。

“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努力我最终在最终一个星期里做成了两挡生意。虽然有一挡是推销到自我亲戚的门市部那里但生意成功总是值得高兴。另外一挡就是自我努力的结果更值得骄傲。这挡生意是一间零售商店。为了这挡生意我做了很多功夫:背熟资料,市场调查,打听该店实际情景,总结前几次失败原因等等。经过这两个星期的推销实习使我深深明白到推销的重要性和搞推销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根本不是读书时想象的那样简单。同样也使我深刻体会到在学校学好专业知识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去。

在为期1个月的实习里,我象一个真正的员工一样拥有自我的工作卡,感觉自我已经不是一个学生了,每一天7点起床,然后象个真正的上班族一样上班。实习过程中遵守该厂的各项制度,虚心向有经验的同事学习,一个月的实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以前不明白的东西,对乐昌市造纸厂也有了更深的了解,经过了解也发现了该厂存在一些问题:(1)由于受市场影响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努力不够,产品质量不够稳定,使销售工作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工厂生产的正常运转;(2)销售业务工作管理还不够完善,资金回笼有时不够及时,直接影响工厂的正常运转;(3)市场信息反馈较慢,对发展新客户的工作作得不够细。

最终衷心感激乐昌造纸厂给我供给实习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九

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习惯法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中同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或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廉政建设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维护他人权利。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办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重罚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踏实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免遭的合法权益免遭虐待,给予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十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崭新路标。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15年编纂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热切关注。经过5年磨砺,这项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的法律工程”已迈上最后“征程”。

今天,我们主要从立法经过、立法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学习贯彻等五个方面共同学习一下《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立法经过。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内容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五、全面学习贯彻《民法典》。

《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而形成,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且协调一致。要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力度,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民法典、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维护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把民法典学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特别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有组织地集中学习民法典,坚持原原本本、逐编逐条学,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更要把学习民法典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真正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内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民法典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民法典法律知识、树立民法典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要发挥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专业性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错误和不当言论,该引导的要有效引导,该批驳的要及时批驳,该澄清的要立即澄清,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同志们,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编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十二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和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法律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某种程度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或者说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乙烯。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掣肘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海外市场的宏观调控、资本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极大的变化。开始自觉性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较大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弄清楚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正当权益的合法权益,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手法。也具有了依法自我法律意识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应该新闻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政府机构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情形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研究会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本概念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看法,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报告(精选13篇)篇十三

我在武昌火车站已经工作了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的工作经历中我收获了很多也感悟了很多。看到的不仅是那些赶火车的旅客,还有那些一直服务于武铁春运的工作人员。在春运期间,可以看到中国人如“侯鸟”般大迁徙的社会现象。这不仅仅是铁道部门的工作,也是我们当代大学生的工作。在春运服务当中我们既收获了旅客对我们的致谢也收获到了人生中的宝贵经验。现在我依然记的第一天上岗的情形,那天是1、20。武汉迎来了春运期间的第一场大雪。我和“雷峰小组’’的所有队员都站在东进站口为旅客们服务。那天,天气很冷所有的队员都冒着严寒,耐心为旅客服务。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旅客运送行李。同时也是工作的第一天我和余进文学长有幸被湖北电视台的记者采访。记得当时那位女记者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们要在春运期间参加这次的志愿者活动。我是这样回答的:我希望能为一直奉献于社会的建设们能更好的回家过年尽一点自己的绵薄之力。下午的时候我们小组被分配到二楼的侯车大厅为旅客做指引工作。因为我们对乘车时间表的不熟悉造成了工作上的不便。我们团队在最短的时间找工作人员协商解决了这个问题。也是在当天下午服务了一位特殊的旅客。每天一份工作感悟、每天评选服务明星、服务明星的合影留念。在这一星期的工作中我和其他队员分享着彼此的工作经验,共同解决着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那几天的服务下来大家的感受也颇多。我们每天都是伴着月光出门,带着星光回家。往返于学校与武昌火车站40多公里的路程。大家从不叫苦叫累,大家彼此照顾着扶持着。很多队员因为辛苦的工作而生病依然带病上阵,他们真的好伟大。甚至很多队员做梦也想着春运工作,有的在梦中都呼喊着“请大家往里走,不要堵在电梯口。”大家都努力的付出着。

付出总会有收获我们团队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和旅客的称赞。在向中央铁路局的领导汇报工作时,他说了一句这样的话;“一个人的价值往往是在他人所需的时候体现出来的。”仔细想想这句话的内涵,的确如此,锦上添花的人远比雪中送炭的多。这也正如黄思源学长说的那样“急旅客之所急,帮旅客之所需。”几天工作下来的总结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紧紧有条,对武昌火车站也越来越熟悉。客流量也是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困难是我们遇到了我们工作的一个“枯燥期”。厌烦了重复又繁重的工作。我们在学长的带领下努力克服着对工作的枯燥感,以微笑服务于每一位旅客。在接下来的工作经历中,我遇到了几件趣事。那几天的人流量并不是很多。大家也算的上很清闲,我也有空在二楼的候车室与旅客进行交流。其中碰到了两位十分可爱的农民伯伯。他们拿着一大堆行李和包袱,在二楼的候车厅踟蹰半晌,我忙上前寻问他们的车次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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