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笔舞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

写心得体会不仅可以记录我们的思考和收获,也可以为他人提供借鉴和启发。小编精选了一些热门话题的心得体会范文,让我们一起来探索这些话题的内涵和价值。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一

第一段:

劳动保障监察是一个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大计,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针对性上,均是极为重要的。我参与了这样一个组织,心中也有很多感悟。

首先,我认为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我们国家,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工人、农民工奔赴工地,开展着艰苦卓绝的工作。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血脉,也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驱动力。在这个过程中,尊重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责任。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宗旨,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高度关注这些问题,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和解决。

第二段:

其次,我在参与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逐渐体会到了这个领域所涉及到的众多问题。比如,很多企业或个人屡次违反了相关法规,没有为工人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等,有的还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延时工作、不给工人办理正式工作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工人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权益,更让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者,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三段:

另外,我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都生存难,为了盈利而对工人的权益进行压缩和削减。这种把工人视为赚钱的“工具”、将利润视为至上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我们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者,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问题的排查、加强对企业宣传和教育等多种途径,努力为全国的劳动者谋得更大的权益。

第四段:

最后,我也深刻体味到了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随着国家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日益加强,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也逐渐开始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监察,比如企业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商家取巧搭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工作必须做到严密、有力,时刻保持对于监管范围内各个环节的把控。

第五段:

总之,在我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感觉到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意义重大的领域。我学到了很多,更加认识到了我们保障劳动者和维护他们权利的重要性困难。未来,在我们继续努力的道路上,希望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强化工作意识,也希望大家从保护工人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力所能及,为此付出我们的一份努力!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二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下文是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1)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三

劳动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盘,为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劳动者,我在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了劳动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下是我个人对劳动保障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保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障法规定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并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条件。例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经济的工作场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这个规定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因此,劳动保障制度让员工能够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工作,使得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提高生产效率。

其次,劳动保障提供了合理的工资保障。劳动保障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员工工资要及时支付。这是对员工劳动的肯定,也是对员工生活的保障。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工资是他们生活的基础,是他们为了谋生而付出努力的回报。因此,有关工资的保障不仅对员工来说非常重要,也对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了这种合理的工资保障,劳动者就能够安心工作,提高生活品质,并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

再次,劳动保障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福利保障。劳动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福利保障能够在员工退休后提供稳定的养老金,也能够在员工生病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劳动者知道,只要自己辛勤工作,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这也激发了他们持续进取的动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此外,劳动保障也提供了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通过劳动保障,政府能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时间安排、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机制的健全,能够防止劳动者遭受不公平对待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和发展。

总而言之,劳动保障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来说非常重要。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劳动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也要更加珍惜和爱惜自己的工作,为实现个人的梦想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努力。希望未来,劳动保障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和尊重,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四

劳动保障员是一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深深体会到了他们的辛勤工作和使命重大。以下是我在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们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我们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理解其中的条文和解释。只有确切地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才能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因此,我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劳动保障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我们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这需要我们时刻保持专业、公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我坚持以劳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力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虽然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是我始终保持着对职责的高度责任感,不断砥砺前行。

第三,劳动保障员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劳动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我们需要通过观察和思考,找出问题的根源,并能够准确判断和解决纠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政策和社会现实保持敏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通过洞察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帮助劳动者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权益。

第四,劳动保障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经常需要与雇主、员工、律师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解决问题。在与各方的沟通中,我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尊重和倾听每个人的意见。通过妥善地沟通,我成功化解了很多纠纷,帮助了很多劳动者实现了自己的权益。

最后,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们必须要不断学习和成长。劳动保障工作是一个细致而繁重的工作,我们需要时刻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接触和了解。我时常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成长,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总之,从事劳动保障工作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不断学习和成长,我相信,我可以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帮助,保护他们的权益。劳动保障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事业,我愿意一直为之奋斗下去。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五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和使命感。在实践中,我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通过与劳动者的接触和对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发现了许多劳动保障相关的问题,并且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的所思所想,与大家一起探讨与劳动保障相关的问题。

第二段:法律法规的重要性(250字)。

劳动保障工作的核心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法律法规则提供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框架和基础。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只有掌握并运用好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我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研究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政策,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我还发现,劳动法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执行力度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方案,为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提供最大的保障。

第三段:沟通与调解的重要性(250字)。

劳动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引起的。因此,作为劳动保障员,我们要时刻保持与双方的沟通渠道畅通,并通过沟通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实践中,我发现只有真正了解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两方的诉求,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我也学到了调解的重要性,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双方满意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达到和解的目的。并且,我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到公正、公平、客观是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在处理劳动纠纷中尤为重要。

第四段:预防与教育的重要性(250字)。

劳动保障工作不能仅仅是在纠纷发生后才采取行动,预防和教育对于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通过对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可以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另外,我发现普及劳动法知识对劳动者也非常重要,只有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权。因此,作为劳动保障员,我积极参与各类宣传活动,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法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第五段:继续努力的方向(250字)。

劳动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辛苦的工作,但也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通过实践和持续地学习,我不断积累了经验和知识,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劳动保障员。然而,我深知我的知识和经验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我将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演变,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相信,在全体劳动保障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总结(100字)。

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实践与研究,我体会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沟通与调解的重要性以及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我意识到自己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进步。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七

劳动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在劳动保障领域工作,不禁对劳动保障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保障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劳动保障政策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劳动保障政策能够有效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使他们在工作中拥有更好的待遇和福利。当员工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时,必然会更加积极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劳动保障能够为员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只有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才能让他们心无旁骛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劳动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基础,而劳动保障则是稳定的重要保障。实施劳动保障政策能够减少劳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员工的权益,让他们享受到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使得员工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得到提升。这将有利于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只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再次,劳动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劳动保障政策以员工的福利为核心,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当员工能够在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自己的才能时,他们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这将促进员工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劳动保障政策也能够减少因工伤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员工离职,从而减少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流失,降低了人才培养成本,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最后,劳动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劳动保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不断研究和总结劳动保障的实践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劳动保障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员工对于劳动保障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只有不断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提高劳动保障政策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地实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保障能够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劳动保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保障的目标,为员工的幸福生活和国家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八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保障监察也成为了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我的工作中,从事过若干起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角色心得,有了一些体会,想在此分享一下。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从进驻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展开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劳动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合法合规化发展。同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者,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我们可以担任不同的角色。有时我们是行政执法者,需要全面查找、了解企业的劳动法规执行情况,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有时我们是调解员,需要切实履行调解义务,搜集、分析申诉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尽力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诉求和权益。总之,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利益共享。

四、工作中的心得。

一、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资源,在制定监察计划时考虑到这些情况。

二、与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的谈话沟通,了解他们的困惑和需求,及时回应他们的问题和解答质疑,建立感情连接和互信关系。

三、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实操技术,提升审查和调解能力,努力构建高层次专业队伍。

四、坚定理念信念,贯彻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做到顶天立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不断推进乡风文明和廉政建设,为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五、总结。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员工权益,规范企业发展的必要工作,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涉及范围广泛,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法规变化和新的社会发展趋势,提升自身的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秉持客观公正、高效监察、和谐调解的原则,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踏实做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断推进和谐关系和制度健全化建设。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九

劳动保障员作为一线劳动监察岗位的从业者,在工作中亲身感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通过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劳动保障员深切体会到自己的工作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下是我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劳动保障员的工作内容及目标。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劳动监察,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每天,我要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核查其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例如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我的目标是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第二段,强调劳动保障员对于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劳动保障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才能相对平等,社会稳定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劳动保障工作不到位,用人单位可能违法尽职,如拖欠工资或者违规解雇员工,这将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进而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第三段,探讨劳动保障员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在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保障员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其次,劳动保障员要对一些不合法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查处,这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密的办案思路。最后,劳动保障员的工作任务繁重,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大量检查工作,这对于工作效率和个人抗压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四段,总结劳动保障员的工作体会。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劳动保障员的工作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意义。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使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作,我们才能实现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此外,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互动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让劳动者认识自己的权益并勇于维护,才能避免不法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第五段,展望劳动保障员的未来发展。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劳动保障员的角色将更加重要。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纠纷解决方式,并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责,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总结这一心得体会时,我愿借此机会呼吁广大劳动保障员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工作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

劳动保障是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劳动条件而设立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和生活经历,我深切体会到劳动保障的重要性,于是我决定写一篇关于劳动保障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劳动保障的意义、实施情况、现有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保障的意义不可忽视。劳动保障的目标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条件符合人性化的要求。有了劳动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会得到保障,劳动时间和条件也会得到合理安排,劳动保护会起到减少事故发生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劳动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一个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现行劳动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进展,但仍存在问题。通过我自身的经历和了解到的资料,我了解到现行劳动保障制度已经对劳动者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保护和规范,比如按时支付工资、保障劳动时间、提供工伤保险等。然而,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违法违规,拖欠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还有一些企业采取非正规用工,缺乏规范管理,导致劳动条件恶劣。此外,劳动者的投诉渠道和维权渠道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然后,我们要正视现有问题,并找到改进的方向。首先,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履行劳动保障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维权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和维权途径,使劳动者能够方便地获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加强劳动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保障意识,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劳动保障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劳动保障中来,通过守法经营、维护劳动环境、关心关爱劳动者等多种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氛围。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劳动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过深入了解和思考,我认为劳动保障的意义不可低估,但当前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找到改进的方向,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同时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劳动保障的体系将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一

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的`观念,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咨询接待,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郑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20xx年上半年共计检查户

2、摸排建筑工地22家。

3、上访案件共计13起,解决农民工上访案件9起,解决农民工工资共计203万元。

4、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3万元

5、建立了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xx年初在我区出现了,多起农民工上访案件,其中以南郡天下满晓光项目经理部和富凯隆达马枫项目经理部,情况极为严重。也为我对农民工欠薪的案件敲起了警钟。在快速的解决这两起案件后,我重新布置监察局对太和区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企业进行了摸排,目前,太和区共有6个在建项目,12家建筑企业,22个项目经理部,已经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近93万元,其他在建工程也在追缴过程中。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我将现有人员分为南北两组,同时进行日常检查,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截止到目前为止,日常检查共计x户。

两网化建设已经开始,但从目前来看,三级网格以划分完成、网格化建设登记400户和兼职监察员协管员人员名单已完成,太和区劳动监察局网站已建成,正在运行之中。下面对车辆的配备,日常监察的装备的配备和网络平台中心的建设是两网化建设的重点。

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要求用人单位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布上墙,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根据十一、和年末元旦是劳动违法案件发生相对集中的时期,且这一时期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大都带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适时地提出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我们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区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基本方式,利用每次的专项检查把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依然十分繁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给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接下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自身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二,把握一条主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职工*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做到每月必报。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合同台账制度。

第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性。

第五,协调好与市支队的工作。

第六,做好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做到无疏忽,无差错。

第七,依托局新启用的网站,做好宣传工作,并合理利用网站资源进行普法教育,管理好网站。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二

20xx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学习和初步掌握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汇报,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端正思想,快速适应新岗位。对我而言,面对由部队到地方的岗位转变,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从思想深处彻底转变角色,尽快进入情况,为了能适应新岗位,我通过虚心向先前转业的同志请教,查阅相关书籍、网络的办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适应,通过不断地努力,本人较快地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岗位,顺利融入了劳动保障局这个大家庭。

二、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刚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一窍不通,为了能尽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勤学习、多思考、善总结,并自加压力,时常提醒自己要认真读好“两本书”,一是读好有字之书,即时刻向书本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做到基础知识通学、法律知识深学、急需知识先学;二是读好无字之书,我一贯做到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论年龄、性别,都是我的前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监察支队的全体同事,是他们的无私帮助,我才能顺利的承担起自己的工作。二是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回顾全年的工作,还是一个不断学习再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承担了部分劳动监察和部分劳动关系科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队长的指导下,通学习使用99二版软件,协助王主任审查了400多家用人单位的数据录入。二是清理高铁项目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支,处理高铁项目工资纠纷40万元。三是协助队长张志和督促29个建筑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四是,9月以来检查41家矿山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会同王主任对47处建筑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正在对地区所属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排查,计划实地检查用人单位150家。五是做好日常接待,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六是今年2月仲裁工作面临无人可用的情况,队长指定我承担劳动仲裁工作。在队长的指导下,通过加班加点的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程序,查阅学习之前的仲裁案卷,我顺利的承担起了劳动仲裁工作,共协助队长审理裁定案件起,案内协调解决起,案外协调解决起。协助副队长审批集体合同份,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份。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

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应该的错误。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三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2)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4)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三)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为你介绍到这里,感谢你的关注!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四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3)20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4)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着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6)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20xx年的各种告诉我们,不去努力,劳动保障检查工作根本做不好!所以在xx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去,将我们的工作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以来要求做好的事情,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的更好。前进的方向中,我们还有着很多的事情要做。相信这些才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根本目的!xx年,我们的劳动保证检查工作将会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五

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人社部门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工作思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建立了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后,于2008年纳入参照公务员单位管理。经几年建设,现有专职监察人员5人,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平均年龄在37岁,实现了机构稳定化,队伍年轻化,素质标准化。

2.建设了高标准的劳动保障监察平台。为保障劳动监察工作需要,我们统一了工作着装,落实了办公场所,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配备了办案所需的执法车辆以及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监察业务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现代化办公,高效率服务,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健全了提素质增能力的学习机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我们以建设学习型队伍为目标,创新学习方法,不断提高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方面是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学习,进一步增强每一名同志的政治坚定性,使大队人员在思想上设防、政治上过硬、行为上自检,强化了服务观念。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知识的学习,坚持每月开展集中业务学习讨论,及时开展案例分析,积极参加省人社厅和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有效提高了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着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务实型、廉洁型、高效型的工作队伍。

(二)强化制度建设,公正廉洁履职。1.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案程序。

我们紧紧围绕以依据定职责、以职责定标准、以标准定定流程、以岗位定素质的主线,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了监察程序,落实了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领导集体讨论制、错案追究制。健全完善了监察员管理、劳动保障诚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制订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结案等环节的责任、权力、时限,做到监察行为法制化、监察程序规范化、监察方式文明化、监察服务社会化、监察文书标准化。

2.完善监督机制,狠抓廉政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廉政建设必须常抓不懈。大队以社会监督为重点,严格考核制度,全力推行执法责任追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公布了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举报箱,实行履行职责透明化、工作程序公开化,避免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部门形象。多年以来,我们的监察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从未发生吃拿卡要违法违纪事件。同志们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运转。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从源头上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将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维权服务相结合,直接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中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解,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方式加强宣传,促使用人单位树立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意识和劳动者主动自我维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在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既兼顾主次工作的相互协调,统筹兼顾,还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突出重点、从严执法、标本兼治、查防并举”的工作思路,坚持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工作。近两年共受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97件,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71件,为农民工依法追回拖欠工资达1088万元。

速清理案情,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避免了群体事件的发生。

2.注重监察协调。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预防、重在调解”的方针,积极提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化解矛盾。如:某公司因欠工人四年前的养老保险费,132名劳动者集中县信访局讨“说法”,监察人员主动接案,为争议双方寻找政策依据,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给予劳动者共补偿资金31.5万元。仅2011年,协调死亡赔偿案件调解6起,落实赔偿资金342.5万元,协调工伤及社保补偿纠纷16起,落实补偿金额154.27万元。

3.坚持主动巡查,强化专项检查。切实抓好“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持证上岗、社保险费征缴、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监察。2010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参建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巴东境内)工程的各用工单位开展“服务重点工程,规范用工管理”为主题的专项巡查活动。2011年年底,联合检查宜巴高速巴东境内八个标段,清欠农民工工资1300多万元,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400余万元。近两年以来,我们清欠工资3000多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

4.加强年度审查,注重企业诚信建设。定期开展了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在全县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出台了《巴东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5.加强两网化建设,通畅信息渠道。我们在全县建立了网格化、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模式,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和服务,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升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谐劳资双方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三、做好基础工作,探索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外部环境。

(一)摸清企业动态。一是面上普查。结合我县劳动用工实际,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对单位性质、法人、地址、联系方式、用工情况掌握清楚。二是重点监控。对在普查中较大隐患的单位,实现专人负责,重点监督,限期整改。三是动态跟踪。在面上普查和重点监控的同时,坚持日常巡查,定期采集资料,动态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集中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发挥基层职能。积极指导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和基础平台建设,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重视程度。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协调参与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协调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搞好部门协调。协调法院、公安、建设、工会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构建全方位监察网络和良好外部环境。通过网络建设,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县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工作方式,把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化解各种矛盾,形成强大的维权外部环境。

几年来,我们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倡导无私奉献精神,努力推进了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目标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勤奋工作,努力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六

20xx年上半年,劳动保障xxxx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打造“无欠薪”城市这一工作主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按照“源头预防、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强化自身”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为我市劳动关系持续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上半年,我大队共受理各类劳资案件180件(网上投诉案件30件、信访案件5件、浙江在线和省长信箱转办案件各1件),涉及劳动者1448人,涉案工资金额1378余万元。其中10人以下案件166件,10人以上集体案件24件(恶意欠薪逃逸案件4件),涉及劳动者1277人,涉案工资金额1293万元。劳资案件总数与去年基本持平,但涉及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250%,涉案工资金额同比增加760%,10人以上集体案件同比增加380%;受理群众各类举报41件,开展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活动12次,出动执法检查412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73家,涉及劳动者15739人,立行政处罚案件49起,办结32起,立案数同比去年增加123%。其中违法使用童工案件33起,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案件13起,骗取社保基金案件2起,其他案件1起。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7起。

(一)抓队内部管理,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能力。一是调整大队工作机制。根据当前我市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调整了大队内部工作运行机制。把原来的分块管理调整为分业务线管理,大队下设三个中队:一中队主抓各类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办案工作;二中队主抓各类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三中队主抓社保基金的稽查稽核和违法违规骗取、冒领社保基金案件的查处工作。通过机制调整,大队内部职责更加明确。二是完善工作制度。今年以来,大队新出台了月工作例会制度、工作月报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新制度的出台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大队规范化建设。三是强化业务素质培训。平时,大队利用月例会机会对一个月来大队所办的案件进行梳理,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门讨论和交流,在5月份大队还邀请市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到大队进行专门法制业务培训,更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多形式的业务素质培训,监察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二)抓专项活动,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大队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用工情况调查专项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月活动和非法用工专项整治等活动。每个活动做到事先有计划,工作有重点,活动有成效。各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262家,涉及劳动者8050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48份,立案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4件,会同人民法院集中执法案件件,执行罚款万元,司法拘留人。通过抓专项活动,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社会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抓基层平台建设,提升网格管理水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今年以来,大队把抓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特别是业务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是抓实网格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网格式管理工作意见》的精神,大队在年初就明确了各中队工作任务,编发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简讯,通报各中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不足。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半年来向用人单位和责任镇街(部门)下发建议书3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上半年向市监察局移送效能责任追究建议书4份。二是抓好业务培训。通过集中交流培训和单独有针对性的指导,今年以来各基层中队的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部分镇乡(街道)以往出现纠纷和违法用工问题走过场的现象得到扭转,特别是在处理今年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中,重点镇街能按照大队要求事先做好基础性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劳动者情绪的安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半年来,尽管劳资纠纷发生数有增无减,但各基层中队上报的案件数同比有所下降。有9个镇街主动上报各类违法用工信息46条次,有5个镇街主动要求大队协助开展非法用工专项整治活动,基层劳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四)完善清薪应急预案,提升清薪维稳能力。去年以来,做好清薪维稳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群体性劳资案件频发,业主欠薪逃逸等情况,大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清薪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制订出台清薪维稳排查预警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摸底工作,大队根据排查出来的信息做好事先分析和进一步掌控,并及时和所在镇乡(街道)、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力争把工资清欠把握在可控的范围内。二是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案件工作预案。重新编制印发了《诸暨市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从原来的10个增加到现在的17个,重新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该预案使我市在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中的四项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重新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制度的意见》,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当前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达1.1亿元。文件对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出资使用、启用审批、清偿核销都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对于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坚持“追偿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向欠薪企业积极追偿,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半年来,尽管清薪维稳的形势严峻,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半年来,劳动保障xxxx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队所有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我们应清晰地看到,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仍不明朗,一些企业涉及民间借贷和银行互保导致资金链断裂生产难以为继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景气处在半停产状态,难以兑现招工时承诺的工资报酬,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肯定会有所增多,业主欠薪逃逸案件也将不可避免。同时,从大队半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我市的非法用工现象仍不能忽视,依然是我们监察的重点工作。下半年,我们将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调处各类劳资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工问题,快速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确保我市和谐劳动关系持续稳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决定违法或者不当时,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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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八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xx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xx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xx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总结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范文(19篇)篇十九

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前提,依法按程序办事为核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为宗旨”,在上级主管部门正确指导下,结合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积极主动稳妥化解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现将我县2011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3、2011年以来向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设立咨询宣传台5起,为县经济开发区、源牌集团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深受企业好评。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2、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截止2012年6月前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6起,涉及农民工2250余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20万余元;积极开展“春暖行动”,推动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以上,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4、完成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案件8起。全年共对存在违法行为的19家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从制度上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选定4个乡镇作为开展“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但目前由于存在缺少人员、技术设备、办公经费等困难,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文明执法。出台了《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案规程及流程图》、《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部股室职责制度》、《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监察权,履行职责,防止监察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发生。根据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上级布置的执法检查文件实施执法检查,并提前将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及有关依据报县经保办备案。制定周会学习制度,组织大队全体人员每周五下午半天时间深入学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能力。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为规范执法的打下坚实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完成省、市布置的各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按“三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素质,讲求执法艺术,使我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4、进一步做好“两网化”管理工作。

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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