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

时间:2024-03-11 作者: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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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进一步适应集团公司全国性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建筑设计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3、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5、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四条 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五条  标准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二点至五点三十分。

第六条  因公需要轮班工作的岗位,其部门负责人于每月28日前报备本部门下月排班表。

第七条  写字楼上班的员工,须每天上午上班考勤一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打卡次数进行补充规定并及时报备。

第八条  全体员工须在各自办公所在地点考勤机上进行打卡方视为有效考勤。

第九条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直接外出不能按时打卡,须提前一天填写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十条  员工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原因不能打卡的,在写字楼上班员工须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签到,其他各考勤点员工须在各工作点考勤员处签到。

第十一条  违反考勤制度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五次(含五次)者,每次扣罚100元;超过六次(含六次)者,扣罚本人全部当月全部奖金。

2、旷工半日扣罚三个工作日的薪资额,最高扣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薪资总额。连续旷工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因各种原因(包括忘打卡、排队打不上卡等)不能按时打卡,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两名以上证明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同时予以当事人100元/次的处罚,否则将视同旷工。

4、由公司发文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按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如班车晚点,需在专线车司机处做好登记,统一由客运公司出具证明。但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打卡,因班车晚点造成员工迟到的,不列入迟到处罚范围。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各工作点进行考勤的特殊岗位员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到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后方可多点考勤。

第三章  请假、出差规定

第十四条   请假及出差批准权限如下:

2、请假或出差超过10个工作日,一般员工须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部门中层干部及总裁助理须经集团总裁审批;副总裁及以上须经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  请假规定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旅游假等。

1、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2、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3、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三天,请假时原则上需交验三个月内《结婚证》。

4、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5、丧假: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期。

6、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

7、旅游假:公司正式员工原则上每年享受集体旅游假期一次,每次旅游时间为四天(含周六、日)。

8、年休假: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十五天带薪年假(含法定节假日),员工的探亲假及年休假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

第十六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手续的办理

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备案。

第四章  假期、加班、调休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国际劳动节一天

4、国庆节三天

5、清明节一天

6、端午节一天

7、中秋节一天

员工具体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和具体放假日期以政府相关规定及公司发文为准。

第十九条  加班规定

1、公司因组织大型活动需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的,以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为准,并按政府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2、财务部门等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日加班的,须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值班表提前二天报备。

3、在法定节日加班后申请调休的,原则上准予当月完成,调休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备。

第五章  员工培训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学习培训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组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一天以内的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的须再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期间不允许请假,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2、培训期间全勤、考试合格且上岗满一个月的新入职员工,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六章  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变动的考勤管理

1、集团系统之间的人事变动,每月十五日前(含十五日)到岗者,由新岗位所在单位统计当月考勤;每月十五日后到岗者,由原岗位所在单位统计当月考勤。

2、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力资源中心不予以统计考勤。

3、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岗手续的员工,需在规定到岗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最长延期至五个工作日,否则按旷工处理。

4、因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而待岗培训者,待岗培训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考勤员职责如下: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确定部门考勤员并及时报备。

2、部门考勤员具体负责督促及指导本部门员工办理外出登记、请假及出差等手续。

3、对无故不上班的员工,考勤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超过三日的须书面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该部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4、考勤员于每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将本部门本周的出勤异常情况、经审核批准的外出登记表、请假单、出差单及签到表等考勤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外地公司行政人事部须将隶属集团直线管理人员的当月考勤统计表经当地公司领导审批后,于每月最后一日中午12:00前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报未报,给予相关外地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职责

1、考勤专员负责于每月2日上午9:00前将经审批后的上月考勤统计表交财务总部。

2、考勤专员负责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考勤资料,原始考勤资料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中心是员工劳动纪律的职能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中心、部、室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员工在岗情况及上班秩序,如上班时间脱岗、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罚奖金、降级、降职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文件各条款中所提备案一词指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考勤专员处报备。

第二十八条  在oa办公系统未正式上线前,所有考勤资料的报送以纸质为主,同时可以按集团公司要求在oa办公系统上按规定办理流程。oa办公系统考勤管理的正式使用以公司发文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错误的,则记录不全部分的工资暂不发放,并视为自动放弃当月月度奖金的评定。

第三十条  员工每次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如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员工请假时间或续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须预先缴纳本人请假期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应缴费总额,并经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公司领导审批;在员工假期结束后,上述预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公司缴纳部分,员工可到财务中心办理手续,由财务中心凭员工本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的预缴收据在员工薪资中核退。

第三十一条  指纹考勤机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的人员编制及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材料设备公司、各地区地产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考勤管理须遵照本文件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制度如与本制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一、护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治疗和护理工作。

二、护理人员上岗后,护士长应认真执行全院统一工作时间规定,安排好各班次。

三、每班下班前,必须认真交接-班(口头、书面、床旁),手术室洗手护士必须对手术患者的全过程负责,手术中途不得换人。

四、发现违反劳动纪律者(上班看杂志、干私活等),按质控管理规定执行。

五、按医院考勤制度,护理人员如提出休假申请,休假由护士长根据病区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六、遇特殊情况(如家有急事,本人身体不适等)应提前一天请假,护士长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安排休假。

七、凡轮值中、夜班时,一般不得休假,确因身体生病需要休病假者,应提前二小时将病假证明交护士长,由护士长安排夜班。电话请假一律无效。

八、各班一律不累计时数补休。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二

?  第一条  为使本项目后勤管理更科学、规范,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项目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办公区、生活区、办公用品、宿舍、食堂、厕所管理等。

??第三条 本项目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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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公司宿舍时,必须到后勤管理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住宿员工应保持宿舍区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不随地吐痰,严禁乱丢废物垃圾及乱倒污水。不得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六条 爱护宿舍的集体财产和所配置的生活用品及水、电等设施,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平时要节约用水、用电。

??第七条 随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工作,及时排除隐患;宿舍内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严禁私接电路。

??第八条  在宿舍内要做到团结互助,不打架,不骂人,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或亲友,确需留宿的,须找后勤负责人登记;不得有酗酒、赌博或传播淫秽音像、书画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晚10点后,宿舍内不准高声喧哗,严禁饲养禽、畜,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条  住宿员工在房间分配定位后,不得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任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须经后勤同意后方可。如擅自离开项目部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全体住宿人员必须配合后勤部对宿舍区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派遣与监督,不得拒绝和阻拦。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煤气灶和电炉。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要及时关窗锁门,保管好私有财物,属保管不慎而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长时间接待来客或接待异性客人。男、女职工按划分区域住宿,不得越区进入异性宿舍内逗留、住宿。患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习惯者,要单独住宿。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职时应到后勤部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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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外协职工宿舍消防、卫生和安全第一负责人。

第十七条  宿舍内内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刻,注意保持门窗墙壁干净明亮。

??第十八条  宿舍内杜绝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嫖娼、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男女混住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床面地面整洁,禁止乱扔乱堆材料和工具。禁止个人私自接电线、插座,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汽油、稀料、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子、电饭锅、电磁炉、热得快、电褥子、电钨灯以及大功率电器。如有使用,一律没收,并罚款若干。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卧床抽烟,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泼脏水和乱扔垃圾,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宿舍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宿舍要有纱窗,夏季要有灭蝇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第二十三条  节水节电,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100—500元。如有盗窃行为,经查实后,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以一罚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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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食堂要经过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内外卫生整洁,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并上墙。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用餐时间,用餐要自觉排队,文明有序,不得插队、挤闹、起哄。必须厉行节约,不得浪费。

??第二十七条  就餐员工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要爱护公物,不得把餐具带出食堂或占为己有。对损坏各类公物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食堂要有计划的进行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加工保管生熟食品及炊具要分开并有生熟标记;坚持实物验收制度,做好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食堂要按时开饭,认真做好职工就餐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三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对饭菜进行合理搭配,品种力求多样化;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或有临时客餐的,须有事先预约或通知,保证供应。

??第三十一条  食堂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做到餐具、炊具洗刷干净,餐具每餐消毒,做到无锈无油污;食堂内外环境每天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确保无蝇、无老鼠、无蟑螂、无蚂蚁等害虫;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搞好个人卫生。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夏季要有灭蝇措施;各种佐料、副食品要密闭保存,米面要距离地面、墙壁20厘米以上;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三条 遵守制度,树立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饭熟菜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办公用品(包括部分固定财产、日常低值易耗品等)由后勤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办公室应于每月1—5日内,将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审签过的当月份《办公用品申购单》报后勤部统一购置、领用。

第三十六条  临时需要购置的特殊用品,应报项目经理批准,由后勤部统一按批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统一签领。凡属固定资产的物品,领用者应如实填写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工作调动或离开本项目者,必须先办理原领用物品的清查及上缴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上缴回归之物品要完整齐备,若已损坏,应作合理解释,故意损坏或遗失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应酌情处罚。

第四十条  复印机、传真机只做办公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第四十一条  各种办公物品凭申购单进行采购、核实,并做好入库登记手续,然后按申购单发放。所有物品应整齐、有序地予以摆放,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四十二条  各种办公物品应采取定期除湿等有效措施,避免产生物品腐烂、变质等现象。管-理-员要树立安全防患意识,避免产生火灾、盗窃现象。应定期对物品进行盘点,统计办公用品的使用金额。

第四十三条  办公场所要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拉线、乱搭线以及违章使用电器;注意防火,如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注意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妥善保管,人员离开应将抽屉或保险柜锁好,提高防盗意识。

第四十五条  办公场所须保持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提升项目部的对外形象。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维护办公环境秩序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办公环境负责,并落实到个人。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后勤部门、保卫部门和办公室要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活动,对各部门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评比并给予公开通报。

第四十八条  尊重领导,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离岗外出,有事请假;员工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谐相处,共同谋事。

第四十九条  厕所卫生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清扫1——2次。

第五十条  厕所要有灭蝇、灭蛆、除臭措施,定期消毒。

第五十一条  不得随地大小便、吐痰和乱认废弃物。大便入坑,小便入池,及时冲水。

第五十二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准乱刻乱画。

第五十三条  粪便要及时加盖或清运。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拟订,经讨论通过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原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后勤与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个班组人员都要贯彻执行。

2. 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防止一般化,并经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 开工前都必须明确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发任命书。

4. 搞好现场平面管理工作,根据总平面进行系统周密的计划,保证现场交通道路、给排水的畅通,电气线路的合理假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临时附属设施的合理不止,达到安全防火、卫生、文明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5.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坑、井、孔洞、升降口、楼梯、通道口及易燃易爆场所。

6. 高空作业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从事高空作业者,要进行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井字架安全防护装置、脚手架的搭设要符合有关要求,搭设完毕要经验收后方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加固。

7.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要安全有效,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机电设备要专人专管,操作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8. 实行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向全体生产人员进行详细交底,施工员在工序前或工种变换,改变作业环境事要向操作者、新工人、民工、临时工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签证。

9. 施工现场、宿舍和易燃易爆场所要由足够的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放置于适当地点,要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严禁在工棚、宿舍生火(如拜神、燃香、纸扎等)和使用电炉、油灯及蜡烛,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

10.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灵活掌握季节劳动时间,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等,注意劳逸结合,改善劳动条件,各职能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护得到落实和完善。

11. 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与职工个人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确保生产的安全,所有奖罚金归个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12. 若发生重达伤亡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13.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工、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14. 每周安全员要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指导,经常在广大工人头脑里敲响警钟,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

15. 各班组要结合“安全生产班组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及时检查与总结本班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

1、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3、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4、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5、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6、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7、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8、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9、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10、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

11、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12、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 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13、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14、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15、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16、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17、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18、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19、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20、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21、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22、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23、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24、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25、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26、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

27、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三

1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15、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16、使用会员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17、以各种方式接受协作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娱乐活动。 

18、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19、参与赌博活动。 

20、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1、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2、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3、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为本项目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其清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 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 定 义:

廉 洁: 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 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 职责权限

3.1 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 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 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 / 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 .主要内容:

2.1 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

组 长:总经理

成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

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

2.2 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2.2.1 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2.2.2 案件的'调查:对反映的廉洁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监督委员会应将相应证据材料及书面调查报告一并上交至总经理。

2.2.3 案件审理:监督委员根据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笔录,进行案件的定性,并经综合汇总评议后进行统一发布公告处理。

2.3 廉洁自律规范

2.3.1 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2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3 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3.4 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3.5 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3.6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3.7 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3.8 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3.9 不准接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应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3.10 不准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请等借机敛财,收受下属及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2.3.11 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3.12 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3.1 3 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3.14 不准在推荐、选拔人才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2.3.15 禁止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公司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2.3.16 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2.3 违规追责处理

2.3.1 对 违反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并进行调岗和降职的行政处理。

2.3.2 对 违反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均处以 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其直接上级调岗或降职留用。

2.3.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2.4 规定 的实施与监督

2.4.1 员工自查

所有员工 每 月对照廉洁自律管理规定进行 一次自查, 自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 自查报告 及时上交监察部 留存, 由监察部提交 监察委员会 进行处理 。

2.4.2 部门内部检查

每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岗位权责,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廉洁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督的异常,须将检 查报告 及时上交监察部 留存, 由监察部提交 监察委员会 进行处理 。

2.4.3 检举和举报

公司设立廉洁 自律举报监督 电子邮箱 ( ** @ ** ) ,接受 全体 员工的举报 和监督 。

3. 附 则

3.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2 本制度自 2015 年 8 月 16 日起实行,暂定实施 1 年。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 、法规 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六)负责游园管理;

(七)加强安全管理;

(八)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

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三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五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

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九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二十九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 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 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 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非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 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报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 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 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度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违法侵占公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 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 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用公园用地。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及补偿经济损失;征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出。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第十六条 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 管理,保持植物生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

凡在公园内砍伐树木的,必须经市园林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 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 、杂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 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划、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调整。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牌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 活动。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 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八条 公园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 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 危树,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 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 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

公园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市属公园由市园林部门批准;区属公园由区园林部门批准;非市、区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园门票应当对老人、儿童、现役军人 、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

公园门票(包括临时调整门票价格)和公园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及其他危险品;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随地便溺;

(七)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 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及放风筝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或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 、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办全园性的展览和游园活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所属公园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属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部门和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五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 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 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 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4.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3.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第一条  通则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  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  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  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1.公司住宅计划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1)职位。 

(2)业务状况。

(3)通勤状况。 

(4)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

(5)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

(6)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 

2.租借或更换公司住宅时,需向总务部门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请和同居人申请。

3.申请批准后,由总务科长向其本人下发租借通知书和同居许可通知书。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须在两周内入居。否则,需向总务科长提出暂缓入居申请,延缓期限不得超出两周。

5.入居时需填写入居保证书,退居时需提交退居申请。 

6.当公司住宅需拆除、维修、出让时,或住宅在构造上存在危险时,公司有权要求居住人转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转居时,由公司支付转居费用。 8.居住者出现下列事项时,须在指定时间内退还住房。

(1)居住者工作调动,应在接到调令后两周内退房。 

(2)辞职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被公司辞退的职工,应在一个月内退房。

(3)本人死亡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 

第五条  维修与改建 

1.居住者需维修或改建住房时,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请。 

2.主管科长受理维修申请后,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调,并进行实地调查,然后确定维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长确定维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维修的范围包括墙壁、地面、门窗和其他附属设施。

5.费用负担 

(1)公司认可的维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的修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六

编者按:当前,总社出资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强民-主监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对有效防止腐-败,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日,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公司根据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标准,制订出台了《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明确了监督职能,加大了处罚力度,专门设立廉洁专户规范礼金礼物的管理,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保障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予以转发,望各出资企业学习借鉴。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和公司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禁止为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私人拆借、挪用资金;提供抵押、担保;

(三)禁止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企业资金;

(四)禁止安排企业领导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属的核心部门(即采购、财务、人事)任职;

(十)禁止因个人原因造成集团政令不畅通而延误工作;禁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业务、经济交往活动中无法拒收、退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回扣、赞助等,应在收到起一个月主动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政档案”,要求管理人员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管理人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要对照本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管理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禁止行为的,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性质、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三)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经济处罚;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还;违反本细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亦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廉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健康良好的公司文化,畅通公司管理人员自查自纠的上交渠道,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礼拒贿提供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赠,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贵重烟酒、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提倡主动拒收礼赠,本办法适用的上交项目为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拒收的财物。

第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由收受礼赠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到纪检督察部登记上交。由纪检督察部人员填写《礼赠上交单》,对上交礼金金额、礼品物件及其来源、事由进行登记,上交人在《礼赠上交单》上签字后,留存回执联。

第五条 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登记上交礼金、礼品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违纪事实而上交的,不影响性质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是每一名员工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公司树立良好市场信誉的重要前提。加强廉洁自律的宣传与建设,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全体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塑造一支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基本保障,更是公司向着更为长远的目标前进的坚实基础,据此,公司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1.  认真学习落实《雷蒙德公司员工守则》中对职场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  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同时任职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机构以牟取私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径。

4、 参与招投标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影响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

5.  不得参加客户、供应商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及夜总会活动、休闲、钓鱼、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6.  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业务往来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以及以加班费、辛苦费、奖金或以其它名义给予的经济报酬。

7、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8、公司总裁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

9、人事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方针的宣传贯彻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相关问题的报告、举报事宜,并配合财务部门对有违法乱纪嫌疑的行为予以查处。

10. 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带头响应公司廉洁自律的方针,执行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11. 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学习,互相监督、提醒。

12、个人自查:所有员工应在季度末总结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逢年过节收受礼品、参加吃请及其他人之常情的活动),所有员工年终工作总结应包含个人廉洁自律行为内容。

14、通报与报告:各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及时、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报告请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接到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或对报告中反映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谈话、诫勉: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发现员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应对诫勉要求表态。

16.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定期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调查。

17.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18、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

19、经济处罚包括:

(1)有违反本规定获取钱物的,视情节给予所收钱物金额3~5倍的罚款;

(3)对主动明示或暗示要吃要喝、参加娱乐活动并被约请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0、 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实行责任连带制:

(3)公司领导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21、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人事行政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七

甲方: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程结束。

二、岗位职务及工作内容。

1、乙方从事担任。

2、乙方应按公司管理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细则及项目部《管理目标分解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公司制定的相关岗位工作内容、会议纪要等文件中安排的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3、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资发放:日记月结下发制。

四、工资。

1、乙方工资元/月(税后),工资已包括医疗医药费用、法定假日双休日及临时加班工资等其它费用。节假日及休假由项目经理统一安排。停工期间,由公司统一安。

2、住宿:甲方免费提供宿舍和床。被、褥及生活用品乙方自理。用餐:甲方食堂按一定标准提供饭菜,如想提高膳食标准和营养配餐费用自理,在规定用餐时间不到食堂用餐者,用餐自己负责。交通费及电话费报销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及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教育,做到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尊重同事、团结友爱、敬岗爱业、树立团队精神。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营私舞弊,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

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乙方违反本合同劳动纪律及甲方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甲方可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和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1、视乙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在合同期内甲方需对乙方升、降职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不合格;。

(2)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

(3)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但须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续订意向。

七、违约及其他。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试用期满正式合作后,双方都不得违约,违约方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发放乙方工资及完成各项指标所得奖励。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经甲方同意,乙方移交完手续后没有其它遗留问题或纠纷,甲方按约定的工资金额及出勤天数全额支付乙方工资。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中间有事不能继续工作,不移交办理完手续,甲方拒发乙方应得工资。

(4)乙方应认真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违规违约被甲方辞退解除合同的甲方拒发乙方余额工资。

(5)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甲方或乙方在合同期间因某种原因需提前解除合约的须提前30天提出意向,否则即为违约。

甲方:(章)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复印件):

负责人:家庭住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九

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附正反两面复印件)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安全文明施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一年__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年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农历自然年年底或提前完成工程任务付清工资后自动失效,其中试用期从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__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第项目部(项目部名称)担任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兹保证有能力及意愿从事上述工作,所为之工作成果符合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任务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随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乙方无充分理由必须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购买工伤保险,具体按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办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规定;2、乙方的劳动报酬依照甲方的人事管理及薪酬制度执行,乙方标准满勤月薪为:元,试用期间的满勤月薪为元。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或按约定终止本合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执行《xx劳务管理制度--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手册》《xx劳务人事管理及薪酬制度》等制度;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条第2项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5项、第6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或甲方规定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费用:a.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b.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c.对甲方开发、生产、经营等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d、违约金管理人员为1000元。

2、乙方若在正式任用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同本条第1项,乙方自行离职的还需按旷工论处。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为部门负责人或代理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离职、离任必须经过审计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处理完毕后方可离职、离任;2、甲乙双方想解除本合同,均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为:管理人员1000元。3、乙方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隐瞒传染病及高血压等病史)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己负责。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时间为农历自然年年底或提前完成工程任务付清工资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xx市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第项目部。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部门负责人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或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

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业务骨干,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中层管理人员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规范完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培养、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能力强、群众公认、结构合理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队伍。

二、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核心企业的部、室正、副职。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和直属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此意见执行。

三、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1.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2.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1)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应事先报国资局党委同意,各国有企业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中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事先报经国资局党委同意。

(2)中层管理人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热爱岗位,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3)现任中层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一般应从现任岗位退下来,不再担任中层职务。

新任企业中层正副职一般掌握在男年满48周岁以下,女年满43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层正职需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二年以上中层副职的经历。中层副职需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有在下一职位任职的工作经历。

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任期满6年,原则上需要轮岗交流。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有企业职工,处分期内不得参加竞聘。处分期满后也应从严把关。

3.改进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法

因机构调整出现新设的中层职位或因中层管理人员到龄退岗、提拔交流、降(免)职、聘任期满等原因出现中层职位空缺时,原则上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配。竞争上岗方案需报市国资局党委备案。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以及社会公开选拔。实行选拔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应事先报国资局党委同意。

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程序:制定方案—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公示—任免等手续。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年。

对构不成有效竞争的单位,可以允许每年进行1-2个岗位的中层岗位调整,可以简化竞争上岗程序。

四、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

1.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国有企业要把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中层管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二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丰富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2.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践锻炼。各国有企业要积极为中层管理人员创设锻炼平台,把他们放到一线部门或综合部门的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上,进行岗位轮换,培养他们做事的能力、考察他们处事的原则,帮助他们丰富多岗位、多专业工作经验,促使他们快速、健康成长。

3.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求真务实、让基层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的中层管理队伍。中层管理人员要自觉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努力形成大胆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作风。

五、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

1.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各国有企业要结合班子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掌握中层管理人员职责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帮助中层管理人员及时总结经验、发扬优点,解决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完善对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三种形式。根据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可采取本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群众座谈、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要与企业绩效考核相联系,要作为中层选拔使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深入了解中层管理人员、正确评价中层管理人员、准确使用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广泛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要强化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各国有企业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意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工作制度,加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如何与国际企业接轨,进行人才与产品资源的竞争,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其中,选拔和培养一支懂管理会经营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对提升企业竞争力,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中层管理人员在国企的作用

(一)中层管理人员是国企组织中的重要中坚力量。中层管理人员介于高层与基层之间,在组织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并且具有其鲜明的特征:在知识层次上,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在职业生涯上,许多人是基层管理中的佼佼者;在行为目标上,他们并不满足于现状,而希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年龄上,他们大多正值壮年,充满着激-情,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

(二)中层管理人员是未来高层领导者的候选人。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他们的任职时间可能在五年以上;他们永远在寻找更好的做法、寻求更大的挑战;他们有永无止境的创新精神,面对困难会激励自己和他人,具有这些优秀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就是我们必须要留住和激励的人才。因为他们是企业未来高层领导者的候选人,比如,诺基亚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乔玛?奥里拉就是典型的例证,诺基亚公司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完全得益于这位从中层提拔上来的诺基亚公司灵魂人物的远见卓识。

(三)中层管理人员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麦肯锡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有的企业能保持持续发展,达到更高的业绩,关键的因素在于有一批具有改革才能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他们掌握了崭新的管理技能和方法,能够积极地改变员工的行为;他们打破常规,建立起新的管理模式,并在鼓励和激发员工方面有很多新颖的思路。因此,在当今变化多端的市场竞争中,中层管理人员是帮助企业打赢生存之战的关键。

二、国企中管人员选拔任用的薄弱环节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培养认识不到位。很多企业领导不能像抓经济工作投入精力去抓中干选拔培养工作,归根到底是认识不到位,认为中管人员选拔培养要看资历,没有走出企业套用行政级别,论资排辈的老路子,还有的认为中管人员培养好以后,很容易跳槽;有的企业主要领导忙于抓经济业务工作,忽视对中管人员的管理。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缺乏系统性。部分企业中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一些中管人员虽然职务提升了,但水平能力没有提高,长期凭借吃老本,知识没有得到更新,仅凭经验抓工作,搞实用主义。平时又忙于事务、政务,又不注重“充电”,造成许多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

(三)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机制弱化。一是中管人员队伍选拔培养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队伍弱化,不少企业兼职负责这项工作;二是考察机制弱化,考核材料格式化、公式化,从而滋生了一些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样的考察材料放在谁身上都可以;三是有的企业领导甚至不讲党性、不讲纪律,在中管人员考察中“跑风漏气”,搞得没有人敢讲真话。

三、国企中管人员选拔任用对策建议。

(一)实行职业生涯设计。国内外不少企业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培养和选拔出好的中层管理人员,都是从帮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开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像吉通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所描述他们的用人之道:企业与企业中管人员的关系是“既不是你挑我,也不是我挑你,而是我们共同来设计你的职业生涯。”通过职业生涯设计,中层管理人员有自己发展的目标追求,企业也找到共同前进的起跑点。此外,那些对于自己的能力有自信的中层管理人员,希望晋升到高级管理岗位,显然只在一个部门内进行纵向晋升是不能满足他们发展需要的,必须在不同部门间横向移动,增长才干,取得业绩,以便在竞争中取胜。因此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轮岗制度,进行职业生涯设计,这样才有可能调动起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他们的开拓创新精神得到升华,也为职业生涯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行科学的.评估机制。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要尽大可能的减少人为因素,学会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管人员选拔培养人才测评机制;人才测评,作为一种科学的人才评估手段,在世界发达国家已流行了几十年,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虽仅仅是初步的,但如果将之运用到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上,必将显示出其它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人才测评,是运用现代心理学、管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心理测验、情境模式模拟等手段,对人的能力水平、个性特征等因素进行测量,并根据岗位需求及组织特性进行评价,以求对人才客观、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将最合适的人放到最合适的岗位。这种方法可以极大地扼制人情网、关系网在中管人员选拔中的消极作用,真正使“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原则落到实处。

(三)实行系统的培训进修机制。前不久,上海一家大型企业在调查中发现,有48%的中层管理人员认为:“企业没有给中层管理人员创造培训、进修的机会,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的确,当今社会知识更新速度非常之快,我们原有的认识,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已不能适应,因此,使中管人员培训教育系统化、体系化、层次化、终身化,并建立系统的培训进修机制就益显重要。要在充分发挥各级培训阵地作用、全面培训各种类型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同时,以培养合格的适应新形势的职业经理人为目标,有计划地对中管人员进行“双向培训”:一方面,将文化层次较高的中管人员输送到实践一线进行磨砺,提高他们的知识转化能力;另一方面,将实践证明是优秀的中管人员输送到高等院校进行“知识升级”,提高他们的知识存量。

(四)、实行并非“末位”才能“淘汰”的机制。“末位淘汰制”是企业为生存而进行新陈代谢的一种方法,目前已被国内大多数企业引用并实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企业发展面临更大挑战,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合理非常关键。企业在中管人员管理中仅仅实行“末位淘汰制”,与企业快速发展的步伐不合拍。如华为集团规定,对排名靠后的中层管理人员强制性推行高达5%—10%的“末位淘汰制”,淘汰者接受一段时间培训,重新分配工作;在新岗位工作,经过年(季)度考核,排在后面者,去当工人。以不断警示中管人员们必须时刻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势,从而持续改良提高。如果通过考核,对业绩平平的中管人员,还是慢慢地“末位淘汰”,恐怕结果是还没有来得及把“末位中管人员”淘汰掉,自己就已经沦为“末位企业”被淘汰掉了。所以,通过“末位淘汰制”和培训选择双考核机机制,能够更好地培养出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一

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安全文明施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一年__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年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农历自然年年底或提前完成工程任务付清工资后自动失效,其中试用期从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__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第项目部(项目部名称)担任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兹保证有能力及意愿从事上述工作,所为之工作成果符合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任务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随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乙方无充分理由必须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购买工伤保险,具体按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办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规定;

2、乙方的劳动报酬依照甲方的人事管理及薪酬制度执行,乙方标准满勤月薪为:元,试用期间的满勤月薪为元。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或按约定终止本合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执行《xx劳务管理制度--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手册》《xx劳务人事管理及薪酬制度》等制度;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条第2项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5项、第6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或甲方规定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费用:

a、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b、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c、对甲方开发、生产、经营等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若在正式任用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同本条第1项,乙方自行离职的还需按旷工论处。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2、甲乙双方想解除本合同,均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为:管理人员1000元。

3、乙方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隐瞒传染病及高血压等病史)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己负责。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时间为农历自然年年底或提前完成工程任务付清工资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或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三

为搞好食堂的管理和员工的就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公司就餐时间。中餐:11:30—12:30、晚餐:17:45—18:30。

第二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每餐的报餐,由前台人员统计后,在用餐前一个小时告诉食堂就餐人数。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应事前预约和通知。

第三条 员工就餐一律在就餐簿上登记。外来客人需凭《客饭通知单》就餐,《客饭通知单》由接待人填写、签字。

第四条 星期天食堂休息,需要加班的员工,由本人填写加班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给用餐补贴。

第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清洁卫生。

第六条 做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第七条 食堂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第八条 食堂要按时开饭。每天制定一次食谱、品种要多式样,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

第九条 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一、总则  

二、员工餐厅管理制度 

6、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7、坚持食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定期清点。 

8、行政人事部做好员工就餐人数的统计工作,核算好出品菜的数量,避免浪费。 

三、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每天必须保证员工餐厅环境整洁卫生。做到勤巡视、勤打扫。 

四、炊事人员管理制度 

1、保证饭菜的品质,饭菜不熟将对责任人处以30元罚款。 

五、就餐人员管理制度 

3、就餐要求: 

2)员工必须排队刷卡就餐,不刷卡者处以每次20元罚款。饭卡不得转借非公司员工。 

3)严禁在餐厅内大声喧哗,严禁在餐厅内吸烟。 

4)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员工食堂就餐,如工作需要,需到行政人事部说明情况,批准后自带餐具方可进餐。如擅自带外来人员进餐,带人者按每人次10元进行处罚。食堂工作人员未尽到监督职责,每人罚款10元。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要般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现在,就让我们试着写一份劳动合同吧。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________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3.在法定节日和公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工厂。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______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__________次乙方工资。

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

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__________%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甲方应提前__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__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________%或________%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__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________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病假工资;超过________天的,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________%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五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现就劳动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乙方担任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的工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实际表现、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地点。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甲方总部制定颁布及不时依法修改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考核标准等,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阅读并同意甲方制订的上述规范。

1、甲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每月18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报酬,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2、双方约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及其他工资(加班及其他:加班指加点、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有效,甲方将安排乙方调休、补休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工资。)+考核工资(基于工作目标的完成),试用期为6个月。

3、乙方转正后,乙方工资为: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及其他工资(加班及其他,加班指加点、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有效,甲方将安排乙方调休、补休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工资。)+考核工资(基于工作目标的完成),考核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0%,具体考核办法根据绩效合同执行。

1、乙方每月享受四天休息,具体休息时间由乙方自定,若乙方家处外地,允许乙方将日常公休积攒累计,每年视工作情况申请带薪探亲假。

2、乙方工作满一年,按国家规定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年假不允许跨年度累积。当年年假未使用完毕,员工最多只能将5天的剩余年假延至次年3月1日以前享用。

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代乙方向第三人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应当按照乙方在甲方的连续12个月工资收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区域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同类竞争性质的餐饮服务或食品业务,也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其他任何全职、兼职工作。

(2)、乙方离职(含辞职、解聘、开除、调离、自动离职等)两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到蒙式火锅类企业(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直接、间接提供服务,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共同生产火锅调料、肉业加工及相关产品或经营火锅类餐饮业务,不得在甲方自营店所在地经营火锅行业。乙方因履行此项义务造成失业时,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在半年内,甲方按乙方离职前标准月薪的50%给予乙方生活费补偿,按月支付。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应当严格保守甲方薪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打听他人薪资,也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乙方如为负责计算薪资、审核薪资、发放薪资及相关有知薪权的人员,非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私自泄露任何人薪资。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可对乙方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中途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奖金、考核年薪及效益奖等,同时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股份。

3、乙方从甲方领取财物、资料等,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即领用登记。当乙方离职时应当办清下列事项:

(1)档案清,即乙方应当向有关部门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文件、资料、材料等,特别是载有公司重要信息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

(2)财物清,即乙方应当向管理部门归还所有属于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低值易耗品除外),并与财务部门办理损失处罚、赔偿扣款等的结算。

(3)人事清,即乙方向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1、乙方在所任岗位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在受聘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其职责不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第三人)透露、披露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

(2)乙方不得透露、披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公布、传播、传授、复制或以其他方式透露、披露。

(3)因甲方的职责要求或甲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乙方透露、披露甲方保密信息,应当在透露、披露前十天向甲方办理备案。

(4)任何形式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或将其持有的所有涉及甲方保密资料的任何形式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记录、图纸、笔记、客户名单、技术信息、财务报表和甲方市场信息等,立即全部归还给甲方。

2、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指:

(1)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材料等等。

(2)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和策略、管理方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设计、创意、技术秘密、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和尚未成熟的智力成果等(包括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并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成果),无论是否已申请法律保护,无论其是否有商业价值,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使用。

5、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是持续有效的,不因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失效而失效。

1、在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也可以申请参加由甲方出资的.培训。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并接受培训后必须为甲方服务一定期限(简称必须服务期)。必须服务期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如果由于乙方原因中断服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在培训前协商约定。

2、上述“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在合同期内,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就变更的内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1、除劳动合同或本补充协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双方依据第六条约定变更协议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劳动合同解除。

3、乙方在简历或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而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机构调整撤并,重新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不能满足的,;。

(2)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对乙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乙方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劳动合同》和本协议都没有约定的,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制度。

2、《劳动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此前签订的其他的劳动合同均已终止或废止,且无任何劳动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为准。

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六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年____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____月日起至年____月日止;.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____月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____月日起至年____月日止;.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____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

)项确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具体工作时间可由甲方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或调整。

鉴于乙方所在职位为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职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度,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超时和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形式为。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1.银行代发。

2.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1.在乙方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因从事本合同下的工作或者利用甲方的设备或资源作出任何发明或与工作有关的任何文字或图形作品及商业信息等属于甲方的专有财产。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该发明、文字或图形作品及商业信息,并应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有关文件使得甲方取得该发明、文字或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

2.乙方对于本合同的内容以及甲方可能向乙方披露的任何与甲方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有关的所有资料,甲方或甲方关联实体的促销或财务资料,与甲方产品、程序、业务或服务有关的资料,乙方同意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乙方同意不得介绍或推荐甲方其他乙方到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工作,但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指派甲方其他乙方到本甲方不同营业地点或本甲方的关联甲方工作除外。

本合同到期或因任何因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甲方的竞争对手处工作。

本条义务与本合同因任何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并无需作任何赔偿:

(1)在试用期内甲方决定不再录用的;。

(2)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因乙方的故意行为或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将甲方的财产据为己有,或因其他营私舞弊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5)乙方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劳动教养;。

(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所允许的其他情形。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专业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4人。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3人。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元-2亿元的工程为3人;。

1亿以上的大型工程应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项目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在第七条规定的配置原则上适当调整。对下列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配: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m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作业;。

(三)人工挖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及水平安全网的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m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第九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超过15人的班组应增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和重点工序实施安全旁站监督。

第十一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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