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琴心月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

租赁合同是保证租赁关系稳定和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经过法律专家审定的标准租赁合同范文,供出租人和承租人参考使用。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一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押金租金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______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现因被告的商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正常的开张营业,最终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这种情况,就反复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铺还没有重新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某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某肃性。

此致

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二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电话:xxx。

被告:xx,女,汉族,1xxx年x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电话:xxx。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购房定金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

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取款xx万元付给被告作为购买此房的定金。之后,被告改变卖房的主意,单方违反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并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和腾房做准备工作,而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已5个月有余,原告即无法拿回支付的定金款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已使原告在财产上和精神上蒙受了巨大损失。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三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三服务一加强”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学科交叉、为举办地服务”的年会定位,以落实国家“”规划和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政府和企业为服务对象,搭建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决策咨询三大平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会主题。

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

三、活动安排。

(一)开幕式暨大会特邀报告会。

于5月25日上午举行。开幕式拟请致开幕词;领导同志讲话;贵州省主要领导致欢迎词;颁发求是奖、周光召基金会奖。开幕式后,拟请有关领导和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围绕年会主题及前沿、热点科技问题等作特邀报告。

(二)学术交流。

共设27个分会场(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分会场6个,国际分会场会议语言为英语)。分会场主要邀请和组织在学科前沿领域的国内外一线专家出席,围绕学科发展中前沿交叉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由所属全国学会及有关单位承办,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举行。分会场设置情况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征文要求见附件2。

(三)科普活动。

围绕年会主题,结合贵州省公众、社会和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全国学会和贵州省有关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年会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动。科普活动由与贵州省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于5月25日起举办。

(四)专题论坛和党政领导与院士专家座谈会。

围绕贯彻落实国发〔x2〕2号文件精神和贵州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设立系列专题论坛。论坛由贵州相关部门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部分省级学会组织实施,有关市州、企业和高校配合,协调全国学会组织专家参与。会前组织院士专家深入调研,紧密结合“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等,为贵州省有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基于前期调研和专题研讨成果,于5月26日举办贵州省党政领导与院士专家座谈会,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卫星会议。

为进一步扩大年会为举办地服务实效,扩大年会影响,在贵州省相关市(州)设立卫星会议。卫星会议围绕年会主题及贵州省相应市、州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活动,由贵州省相关市(州)承办,协调全国学会组织专家支持。

(六)专项活动。

根据和举办地需要,举办系列专项活动。

四、与会人员。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参会资格通过征文产生。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等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放年会通知,组织科技工作者报名参会。拟报名参加学术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请于x3年3月15日前将报名表提交到相应分会场组织单位,并通过网第xx届x年会网络平台注册个人信息、提交论文。

年会科普活动、专题论坛及专项活动的参加单位、专家和人员,采取申报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由承办单位根据活动需要确定。

地方科协和特邀代表参会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网为第xx届x年会官方网站,即时发布年会有关信息。第xx届x年会网络平台专用网址为:。

年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

技术协会。

x2年11月30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女,x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正南阳小区121号楼。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女,x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华飞龙小区121号楼。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南北村。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xx年12月2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邹商初字第90号xx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决上诉人孙现松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未经房主同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上诉人返还房屋转让费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审被告杨某某与房主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原审被告杨某某将该房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又转让给了被上诉人武某某,并据此收取了元的转让费,上诉人将其中的元给付了原审被告杨某某,对于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是知情的,且一审法院也给予了认定,现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返还全额转让费,忽视了上诉人的利益,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返还转让费,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也是针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某某双方,法院不应判定上诉人一人承担。一审原告起诉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元,其诉请是针对两个被告,而非单纯的上诉人一人。一审法院判决只是让上诉人自己一人负担返还转让费元,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强加于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查明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对客观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中却未对当事人的诉请完全裁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法院对一审原告诉请没有完全裁判,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原告杨某某就转让费之间存在的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审理为由,简单的判决上诉人孙某某返还被上诉人武某某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被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置查明的事实不顾,一审判决既损害了上诉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又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五

原告: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邮编101100),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六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年7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年7月10日起至x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元、及违约金_____元。(违约金为每天____%本金计算,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八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被告(2):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九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__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_____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正式入住时,应及时的更换房门锁,若发生因门锁问题的意外与甲方无关。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庄园________楼的________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个月。租金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时间分别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赁合同诉讼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一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二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三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赔偿金_____________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78年0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80年01月19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一、本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五

上诉人:刘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新华里×条×号,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苏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这镇福瑞路×号,联系方式:。

上诉人刘某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首先,一审法庭将本案定性为保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并据此推定上诉人的仓储行为是无偿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性为仓储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根据本案案情,被上诉人交由上诉人储存的是7.5吨重的聚乙烯醇,根据聚乙烯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对人身健康有危害,并且有爆炸危险,不应属于保管的单件或小宗物品的范围,属大宗且具有危险性的化工产品,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仓储合同纠纷,而仓储和同必然是有偿的。

2、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货物的价值,一审法院以此裁判上诉人赔偿损失证据严重不足,原告提供8月29日绍兴越剑集团地磅码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更是无从考证,被上诉人存储在上诉人处货物的真实来源法庭没有进行核实,仅凭几张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地磅码单就认定存储货物的价值,显然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证明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聚乙烯醇的价值为8450元,在被上诉人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一审法院根据无关联性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就判定上诉人赔偿损失是错误的。

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六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电话,然后拨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优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汇总17篇)篇十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满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无业,住族自治县川乡沟村七组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无业,住xx市xx区北xx街x号x号。

原审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住址:族自治县川x村七组26号。

上诉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持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属于待确认状态是错误的,上诉人合法取得了银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与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徐通过诉讼途径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850万元的事实及被上诉人、上诉人于x年10月4日签订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款中约定被上诉人将股权转让款其中850万元支付给徐事实及证人韩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至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列举的4份裁定书及根本没有生效的被上诉人李x、叶x、上诉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及股东会议决议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没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主要是指对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手续,尚未涉及股权的转让问题。因此,徐转让85%股权给上诉人虽然没有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不影响股权的转移,更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5款“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股权除向乙方提供的债务明细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涉及任何质押及任何争议。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的约定是错误的。

根据该条约定的内容可看出,该条约定限制的是“上诉人转让给被上诉人的80%股权”不存在质押和争议,而不包括上诉人拥有的另外20%股权,更不包括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质押和争议。上诉人与王x之间20%股权的争议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何况上诉人与王x20%股权转让协议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没有最终判决。更何况,上诉人与王x的股权争议纠纷一案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诉人与王x的矿业20%股权争议案并不能认定存在第三人请求权,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欺诈。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第三人请求权,该条约定的也是“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总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违反该条认定上诉人违约是不成立的。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已经明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可见在签订合同之时上诉人拥有矿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已经转让给被上诉人,即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转让股权义务(上面已经对股权转让等级不是生效条件进行了论述)。而且被上诉人已经派人接收并开始管理矿业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x年10月15日前给付上诉人定金1000万元。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支付定金时间为x年10约20日,即上诉人进驻(x年10月19日)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可见,被上诉人在定金支付时间上就存在违约行为。

2、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被上诉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200万元分别偿还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为了能够让被上诉人能够正常进入并投产,愿意用将部分股权转让款借给矿业有限公司用以偿还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欠款。)对外欠款,还完欠款后,其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上诉人本人。可是,从本案的庭审中得知被上诉人至今只是支付给上诉人本人1000万元定金,其余4200万元根本没有按约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还约定矿业有限公司投产前需要的启动资金及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由乙方解决,并立即组织投入生产,可是从本案一审庭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得知被上诉人仅仅向矿业有限公司投入了99万元的入住人员(被上诉人自己组织的人员)的必要生活费及部分其他费用等小部分资金,被上诉人入住长达近8个月时间投入99万元资金仅仅够维持被上诉人入住人员的必要费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启动矿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约定被上诉人筹集的正常生产流动资金至今也没有投入,导致矿业8个月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被上诉人在投入启动资金和正常生产流动资金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且给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因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因此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本身所有。股东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违背公司法基本原理,违反了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混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财产的概念。让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共同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决,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而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一审没有依法审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并请求法院裁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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