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产新闻稿(模板5篇)

时间:2023-10-08 作者:薇儿最新房地产新闻稿(模板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房地产新闻稿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城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金海大院b―3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义,兰州兰铝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宏喜,兰州兰铝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铝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行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德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义,兰州兰铝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宏喜,兰州兰铝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山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义龙路钟山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丁江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尧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魁山,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海口市海秀路顺发新村b6栋。

委托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琼英,女,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海口市海秀路顺发新村b6栋。

委托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金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兰州兰铝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铝公司)因参建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城公司和兰铝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义、王宏喜,被上诉人海南山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盟房地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丁尧山、甘小翔,被上诉人丁魁山和罗琼英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小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金城公司与海南山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盟实业公司)签订的《富皇大厦参建协议书》,约定富皇大厦为28层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其中金城公司参见股份40%,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出资600万元,其所得利润按所占股份进行分配,亏损亦同,实行风险共担,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应确认双方设立的是联营关系,合法有效,鉴于双方没有请求解除协议,故应由双方继续履行。金城公司、兰铝公司主张该协议设立的是合作建房关系,且属于炒买炒卖行为,违法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判令丁魁山、罗琼英、山盟房地产公司返还600万元投资及其利息损失300万元,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判决:一、金城公司与山盟实业公司于1993年2月15签订的《富皇大厦参建协议书》有效,应予继续履行;二、驳回金城公司、兰铝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10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均由金城公司、兰铝公司共同负担。

[1][2][3][4]

房地产新闻稿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星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英村南宝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华新大厦b1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冠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涛,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宗伯,新华集团总裁特别助理。

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星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公司)、(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贵、委托代理人田海,新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宗伯、庄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贵、委托代理人谢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新基公司与恒星公司、电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虽系双方自愿,但合同中约定恒星公司、电子公司以土地等前期投入作为投资,新基公司负责后期全部建设投资,而恒星公司、电子公司收取新基公司的固定收益7200万元,实际上是借联营之名,行项目买卖之实,既未办理联营审批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补充协议亦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恒星公司、电子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收取新基公司的1080万元应予返还。由于联营合同的.无效,导致项目用地长期闲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给双方均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当时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双方的其它经济损失应各自承担。虽然联营项目用地的合法使用者为恒星公司,且在联营合同中未明确电子公司在该项目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但电子公司在联营合同、补充合同以及委托书中甲方一栏签字盖章,并直接收取了新基公司依据联营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且就该项目事宜与新基公司的往来函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与恒星公司共同的名义发表意见并签名盖章,实际上一直把自己作为合同甲方在履行合同。而新基公司也一直视电子公司为甲方,与其协商该项目的事项。电子公司实际上为联营合同中甲方的一员。故电子公司以其为恒星公司主管单位是监督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恒星公司在答辩中称新基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恒星公司、电子公司返还新基公司人民币1080万元。二、驳回新基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34元、保全费50520元,共计170254元,由恒星公司、电子公司负担109469元,新基公司负担60865元。

宣判后,恒星公司不服上诉称:恒星公司与新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土地转让合同,恒星公司的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新基公司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内容,交付了首期款项,并接管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及相关资料,独立委托设计了新的建筑方案,在该地块上竖起"新基房地产"的广告牌,时间达三年之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本合同之所以未履行完毕,原因在于新基公司未能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重新改判。

[1][2]

房地产新闻稿篇三

上诉人(原告)吴兴华,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淘金北路正平南街6f/e.委托代理人杨允中、余建军,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住所广州市环市东路486号11楼。

法定人表人李湘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广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4月18日,大江公司与吴兴华签订《名门大厦认购书》,约定由吴兴华认购名门大厦豪门阁复式33/34楼07室,建筑面积约为251.33平方米,认购价人民币3534970元;买卖双方同意仍未签订正式预售契约之前,此认购书作为法律有效之合约,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契约生效时,此认购书则为正式预售契约所代替;展销会期间送一年管理费、一年期会员卡(主卡1张、副卡2张),成交满350万元送车位一个,送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等。同年4月28日,大江公司(甲方)与吴兴华(乙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该契约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其中约定:乙方购买名门大厦第33/34层07室,建筑面积251.33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534970元;乙方享有其房产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六十年,即6月至2066年6月;甲方应于12月31日前将该房地产建成正式交付乙方使用等。但双方未在上述契约中约定认购书中所列的优惠条件。上述契约签订后,吴兴华向大江公司交纳购房款1064962元、契税及综合费57084元。大江公司在194月的促销广告中介绍在展销会期间隆重推出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成交额达350万元送车位一个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吴兴华与大江公司已就车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大江公司提供名门大厦车位一个供吴兴华无偿使用,使用年限为名门大厦的土地使用年限(即至2066年6月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名门大厦认购书》,证明双方签订认购书的时间及内容。

(2)《房地产预售契约》,证明双方签约时间及内容。

(3)大江公司在展销会期间印发的'宣传广告及销售价格表,证明大江公司在展销会期间的购房优惠条件及名门大厦的销售价格。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兴华与大江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和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大江公司在将名门大厦豪门阁33/34楼07室房屋所有权卖给吴兴华的同时就将应属整栋楼房所有业方共同使用的天台许诺赠送给吴兴华,该赠送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和无法实现的,应为无效的赠送行为。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大江公司在认购书中许诺赠送停车位一个给吴兴华,但双方无对所赠送车位的具体情况及是否拥有产权等问题作明确约定,大江公司表示可送有长期使用权的车位给吴兴华,并无不当。因吴兴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获赠天台花园和车位所有权的损失情况,吴兴华要求大江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吴兴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30元由原告昊兴华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吴兴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天台的赠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无法实现,赠送行为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及未对车位是否拥有产权作明确约定”等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大江公司补偿其无法获赠天台花园的损失70万元,并要求大江公司在其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内给予其无偿使用一个车位。

大江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并表示同意在名门大厦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提供一个车位给吴兴华无偿使用。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1][2]

房地产新闻稿篇四

原告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南苏州路38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世扬,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惟佳,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职员。

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荣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曼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预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世扬、唐惟佳,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雪明、委托代理人闵曼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7月,原告通过媒介得知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荣德大厦总代理的身份对外销售荣德大厦商品房。在该公司出示了由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荣德大厦代理销售证明书及商品房广告后,得知房屋由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发展商,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为总代理后,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8月3日与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签订了《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两份,并先后支付房款22731327元。但被告至今不能交房。现要求法院确认上述预售合同无效,判令俩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22731327元及利息。

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原告继续履行。

被告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与其无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6日,上海申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与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签订《上海〈荣德大厦〉合作销售协议》,双方约定,“申美公司”同意“三洋公司”以“申美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销售《荣德大厦》商品房,”三洋公司“同意按售楼总价的1%作为”申美公司“管理费。7月12日,”申美公司“出具《代理销售征明书》;‘三洋房产(tc)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我公司协作经营《荣德大厦》商品住宅项目,三洋房产(tc)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有协议范围内对外出售房源的自主权。”之后“三洋公司”为总代理。1993年7月19日,“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原告签订《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预购荣德大厦i号楼产权房,金额为人民币36947074元,房屋于1994年8月30日前交付原告使用。8月3日,“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又与原告签订《荣德大厦房屋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预购荣德大厦ii号楼35套,金额为人民币15142424元,交房日期为1994年8月30日。期间原告分十二次于1993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16日、7月20日、8月3日、8月3日、10月13日、10月28日、11月9日、1994年3月3日、3月9日、4月9日分别向“三洋公司”上海办事处支付房款人民币69万元、69万元、476.2063万元、35万元、35万元、157.1364万元、500万元、200万元、341.79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731327元。1994年4月15日,原告与“三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原告将荣德大厦ii号楼30套房屋原价退还“三洋公司”,上述房屋的交房时间延至1994年10月初。由于荣德大厦i号楼至今只完成框架结构的土建工程至6层,且已停械,原告诉讼至法院。

[1][2]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房地产新闻稿篇五

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所有的房产。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委托期限为月9日至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委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买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中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为年12月9日至2003年1月9日,而第2条的约定是该委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别约定,故该约定的效力只能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03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不应再受委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书第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03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认定委托书第二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别约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成功出售物业做了许多工作,为被上诉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发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购买意向后,上诉人多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提供了认识、了解的机会,并为买卖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规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第二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重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才肆意成交以规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报酬,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第二条的约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论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认识后私下交易,即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为委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1][2]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心理健康心得体会(优质6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

    最新金色的鱼钩读书感悟(优质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感悟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

    2023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初中(精选5篇)

    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

    2023年工作总结说(模板7篇)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

    2023年餐厅服务员工作目标总结表 餐饮服务员工作总结(模板6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

    最新新员工培训实施方案策划 员工培训方案(优秀5篇)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

    最新西游记三打白骨精读书心得 三打白骨精读书心得(优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劳动节活动方案大班级部(汇总5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以下是小编精心

    热门专业书读书心得案例

    读书心得是一种提升阅读能力和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以下是一些写军训心得的经典范文,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军训心得的具体要求和技巧。在《教师专业成长的途径

    备件库管员年终总结(精选8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