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

时间:2023-12-20 作者:曼珠

服务月是指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组织和参与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的行动。它可以帮助人们关注社会问题,并积极参与改善社区。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服务月总结的范文,希望对大家的撰写有所帮助。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一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充分发挥*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共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以上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日期: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二

为了进一步扩大拓展双方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合作事务,开展“降纤清毒疗法”与“壮中医胰岛平衡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临床实践及科研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快捷,特色有效及个性化人性化的医疗服务,顺应当前的医疗改革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在____________医院联合开展壮中医防治糖尿病的医疗、保健、科研教育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医疗临床科研合作方面:

1、甲方提供给乙方医疗场所(门诊、病房)以及医疗办公所需的条件。

2、在甲方医院特设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高血脂、中风、偏瘫、痛风)专科门诊。

3、门诊和病房收费由甲方统一负责,除特殊治疗外,其他项目按医院原来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不得私自收费,如发生私自收费行为,按甲方管理制度处罚。属区医保所得收入,甲方每___月结算一次,属市医保收入所得,每___月结算一次,属自费收入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并将收入款项按时转入乙方账户。

4、乙方专科门诊所需要的专科特殊药品由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采购。使用的药品甲方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验货入库,专帐专供,如发现伪劣药品所造成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收治医保病人,必须符合______区、市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若有违法规定收费受处罚的,一切责任有乙方承担。

6、乙方派出医疗专家并提供医疗技术,聘用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参与医疗。所聘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金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专科门诊需医疗广告,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广告费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违规广告,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若发生医疗纠纷,甲方协助调解,乙方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二、收入分配方面:

1、共同管理,独立核算。

药品及其他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查项目(包括______光、心电图、b超、检验科的全部检验项目)按甲乙双方6:4分成;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担,每月乙方缴纳___元;日常办公费和电话费乙方自行解决;其他费用(包括招待费、礼品费等)乙方不承担。

2、双方协议:甲方按医疗业务总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3、甲方必须按约定方案,按时付乙方的收入,以利乙方的资金周转。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有效期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盖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三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1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做到医患双方心中有数。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时间:__________。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 日确诊率,如 日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 %以上(二级医院 %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 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二、结算依据

(一)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 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天量,慢性疾病天量,最长不超过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应先按比例放大倍,其后对于放大后的金额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具体违约金为,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其余%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年月日。

签于:年月日。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六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确定乙方为沂源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县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工伤职工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同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病情及有关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五、乙方应对工伤职工的身份(工作证、身份证等)和参保证明进行识别,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工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患者诊治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保证工伤职工医疗资料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七、乙方医师配合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及时办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审批,写明初步诊断、病情、摘要、治疗方案及预计医疗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休养),医师签名,医务科盖章。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简称三大目录)及费用结算规定实施治疗,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录的项目。

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存在限制适应症的药品,乙方医师应根据病情,如实在职工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单独提供病情说明;未提供限制适应症说明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九、乙方医师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提前书面告知职工及其单位,实行单项费用事前审批管理: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医师写明伤情、理由、预期效果、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危重抢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医师应在事后立即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并补办填写事宜,补办填表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上述规定提前或补办特殊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乙方对工伤职工实行费用明细制度,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治疗必须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做到项目、费用同实际相符。门诊带药不得超过七日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十日量。乙方双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十一、乙方应严格掌握住出院标准,严禁挂床。对于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出院的,其挂床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职工或其家属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伤医疗记账,改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及用人单位,由甲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处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或医护人员串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3年)。

甲方: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年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 日确诊率,如 日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 %以上(二级医院 %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 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二、结算依据

(一)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 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八

甲方:

乙方:

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会员提供医疗信息咨询、医疗服务中介的专业性公司,双方就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1、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个人服务对象,下同)成为甲方的“健康俱乐部会员”,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务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一次性交纳会费元人民币,服务对象为。

3、甲方在期限内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进行一次全面的西医查体、心理测评、健康史调查(查体医院及项目详见附件1)。

2)根据检查结果,由专家为乙方进行健康评定,制定保健方案。

3)为乙方建立详尽、全面、动态的“健康档案”

4)指导乙方进行“亚健康”调理。

5)为乙方提供健康俱乐部会员特约医院全程导医服务:急诊、门诊、会诊、住院、手术(医院发生费用自理,特约医院名单详见附件2)。

6)为乙方安排保健医生提供健康咨询及全程健康跟踪。

7)适时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及“保健心得沙龙”

8)为乙方适时提供相关医疗信息、保健知识。

4、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有争议,本着真诚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日期: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九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 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 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 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 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 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十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务工作者及经办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认真处理好医、患、保三方的关系,推动医保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

(二)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加强内部管理。

(二)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地稽核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查阅病历及有关资料监督医疗服务过程,并可拍照、录音、复印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价格等与城镇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三)乙方应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ic卡的查询等服务,为住院病人提供明细费用查询服务。

(四)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城镇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的内容、就诊流程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说明。公布主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的价格及自付比例。设立导医台和导医员,并设立“医疗保险投诉箱”和投诉电话。

第二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第五条乙方必须配备与城镇医疗保险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用专线与甲方连接,及时接受、维护相关数据。当医保软件出现差错时,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等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确保乙方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双方数据一致。

第六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认可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参保人员打印医疗(医药)费用专用收据,并保留供甲方抽查。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保证医疗保险参保病人的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甲乙双方都应自觉维护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就诊。

第八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九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严禁参保人员住院体检。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参保患者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应小于或等于16天,二级医院应小于或等于21天。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法处理,乙方需在鉴定为事故之日通知甲方,不得将医疗事故及因此引起的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里结算。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保证人、卡、证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保卡或医疗保险证由医保办保管,以备稽查。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证和卡,并按住院流程完整地办理有关手续。急诊住院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本次医疗费。发现冒名顶替者时应拒绝记账,并及时通知甲方。如被甲方稽查出冒名顶替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处罚乙方及责任人。

(二)确有特殊情况非划卡患者住院,乙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填写《赤峰市参保人员住院备案表》,并告知参保人员三日内到甲方备案。

(三)甲方不允许外伤患者划卡结算,外伤患者住院按非划卡患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经治医生要在病历中如实写清外伤原因,如将违法犯罪、他伤、自残、交通事故、工伤、醉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甲方将在结算费用时不予支付,并按有关规定对乙方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住院病历,就诊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病案室,并妥善保存,以备甲方查阅,住院病历至少要保存。如甲方查不到病历或病历不完整,结算时甲方将扣除无病历或病历不完整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城镇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两次不在的视同挂床住院,甲方不予支付医疗费并对乙方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患者无床住院(指有住院信息,无住院床位),甲方除不予支付医疗费外,甲方对乙方处医疗费的3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转院率应控制在3%以下,转出地仅限北京、沈阳两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提出不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要求时,医护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乙方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因治疗需要确需使用超出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要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特殊门诊参保病人就诊时,乙方按小号住院管理,就诊过程中应严格按病情用药,坚持因病施治,并使用甲方提供的门诊病历本,完整记录诊疗过程,否则甲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诊疗范围和收费标准。不按收费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开展诊疗项目收费的,甲方不予支付费用,并按乱收费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百元以上化验和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二级医院不低于65%,三级医院不低于70%。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甲方需求,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要出发,特需聘请外科、妇科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专业团队,经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二、共建项目:

以妇科、外科(以下简称专科)。

三、项目性质:

保障甲方经营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医务人员身份不变,专科诊疗的收费标准按甲方现行标准收取,双方共同建设、共同经营。

四、甲方职责:

1、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用房(包括门诊室、办公室、住院病房等)、手术室、住院床位及水、电等辅助设施。

2、提供挂号、收费、住院、医疗保险等手续办理和票据。

3、药房、临床辅助检查科室、供应室为专科提供服务。

4、协助乙方办理专科所需医疗广告、医疗设备的证照以及专科医务人员办理执业注册等手续。

5、负责专科遇到的医政、药政、物价、工商等部门的检查及。

结果。

6、根据专科临床需要补充医务人员,不得新增加专科业务冲突的同类医疗服务项目,允许乙方购进部分专科药品。

五、乙方职责:

1、负责专科的形象策划和市场开拓等提高专科必须业绩的工作。

2、按专科需要,聘用专家人员参加专科工作。

3、负责专科的医疗设备、技术支持以及专科设备的耗材和日常维护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4、负责市场开拓费用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提供专科项目所需医疗设备及专家。

6、乙方投入的医疗设备包括:

六、管理方式:

为保障专科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专科成立管理办公室,接受甲方监督管理,上对甲方负责,下对专科员工和乙方负责。专科管理办公室由3-5人组成,由甲乙双方派出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科业务骨干组成,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专科管理办法,有权决定专科的工作经营计划、市场开拓、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专科运营的问题处理。

七、结算及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有权对专科的收益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进行分配,甲方同意在院内财务系统中为专科设立专门账目,独立核算。决算日为每月最后一天,每月10号前结算上月营业收入。专科运营期间,专科收入全部归专科所有。

甲方收入的费用有:

1、专科病人的氧气费、基本药品费以及非专科医用耗材费由甲方按全额计收入。临床辅助检查费甲方收取70%。

2、专科手术费(由专科病人、手术所产生一切费用,包括麻醉费、床位费、护理费、留观费、注射费)甲方收取20%。乙方收入的费用有:

1、专科挂号费、专科检查费、专科治疗费、专科医用耗材费、专科用药费乙方全额计收入,临床辅助检查费乙方收取30%。

2、专科手术费(是指由专科病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麻醉费、床位费、注射费、观察、陪护、护理费乙方提取80%)。

结算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每一个月结算1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结算付款给乙方,甲方将专科所得收入在每月10号前交付给乙方,如未能及时交付,乙方将按5%滞纳金收取。

八、医疗纠纷和事故约定:

合作项目运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医疗工作,依法行医、按章收费,杜绝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确有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由医疗纠纷甲方参加诉讼的,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乙方与患者发生纠纷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处理。

九、协议期满及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期限,但应在本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或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乙方。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合作期满,其中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2、专科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一方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专科无法经营的。

由于甲方的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折旧率回购乙方提供的医疗设备。

受新诊病人,并积极处理已就诊病人的治疗和复诊工作,不得遗留纠纷隐患。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诚信履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当一方终止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其赔偿至少不低于专科成立时投资的金额。

十一、其他:

1、如果双方合作经营专科发展良好时,甲乙双方可深入合作其他专科。

2、协议期间,专科经营遇到困难或亏损时,甲方有义务创造条件,解决困难,提高效益。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伍年,自20xx年20xx年月日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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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十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十三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医疗服务简单版协议书(优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根据《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______________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____________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僵 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____%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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