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八篇)

时间:2023-04-11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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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一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单次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 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 天结算一次)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一、服务内容

乙方委托甲方将货物自国内口岸出口运往世界各地港口,业务范围包括:出口舱位洽订,代办仓储报关,代办陆路集装箱运输,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业务。

二、服务要求

甲方接受委托后,依照乙方具体要求(以乙方书面/电子托运单为准)及时快捷、稳妥将货物运抵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三、费用结算与付款

四、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委托要求代理货物出口业务,在办理委托运输过程中产生任何意外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与期限支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押货物及提单直至收妥费用为止。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续约,否则合同终止。

六、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三

甲、乙双方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从事于特定液体化学品的制造与分销,寻求同样在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内的处理与储存服务的专业供应。

鉴于,乙方出于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目的,已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建造了处理及储存液体化学品的码头、储存和支持设施。

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提供处理和储存服务及其它与其产品有关的物流操作服务。为了实施这些服务,双方约定由乙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设计、建造、占有和操作特别说明的设施和基础建设,用以处理和储存上述产品。

鉴于,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现前述目的,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故此,考虑到双方在下文中所作的立约、共同约定、保证和陈述,以及确认收讫的足额有效对价,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协议的理解并无影响。

1.2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到的下述术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

“实际的每年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5.2.1条。

“额外设施”是指超出本协议3.2.1条规定的专用客户规格修改范围的,对专用设施和/或共用设施进行的任何新增、改进或补充。

“杂费”含义见本协议7.5.2(a)条。

“批准”是指任何一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授权或其他认可。

“界区”是指本协议所附的专用客户规格中描述的和图纸中特别划出的甲乙双方各自的经营场所的界区。

“违约方”含义见本协议21.1.1条。

“营业日”指从周一到周五除公共假期(由中国劳动法规定并由相关政府部门不定期发布)之外的工作日。

“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

(b) 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变更。

“调试试验” 是乙方依照下述4.3条所进行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

“调试试验完成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4 条。

“托管指示”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6.1.1 条。

“建设项目” 是指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的建设,也包括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装配、调试、试验和项目管理。

“专用客户规格” 是指附件a所附的与建设项目和操作服务的范围、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约定规格。

“专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别指明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调试、占有管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组成基础设备的部分设施。

“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5(a) 条。

“专用设施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1 条。

“指定的吞吐量”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1条。

“生效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17条。

“环境污染” 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

“环境立法” 是指全部公开颁布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 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约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怖主义、公敌、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军事部门干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

“特殊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特殊服务”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设施” 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别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部分包括仪器、机器、设备、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

“设备污染” 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7条。

“有害物质” 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或污染。

“工业码头服务” 是指乙方提供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 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 操作、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的相关规范、惯例和标准。

“码头” 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泊设施、基础建设及设备的所有那部分共用设施。

“贷款人” 是指向乙方提供资产或者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三方。

“守约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1.1条。

“通知” 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说本协议第25条载明的情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 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始建造专用设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始提供服务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办公时间” 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8:00时至下午17:00时。

“操作指南和原理” 是指本协议项下第15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3 条。

“操作服务” 是指根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

“选择终止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0.2条。

“操作手册” 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实验开始前6个月所共同约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

“甲方责任限额” 是指 ______ 美元 _____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乙方责任限额” 是指 ______ 美元 _____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产品”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

“产品污染” 是指设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

“产品信息” 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及详细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如果产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容外,甲方还应提供关于压力等详情。此外,还包括产品所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mac值。

“谨慎操作原则” 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小心勤勉地尽到注意义务,且符合有技术和经验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中作出的合理预见,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业标准和原则一致的操作标准。

“气动车运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合理努力” 是指基于合理的判断,根据作出决定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一致的努力。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 是指根据下述5.6.2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进行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

“服务费” 是指根据下述第7条和附件b中的进一步特别约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报酬的费用。

“服务期” 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为(a) 服务期开始日期和 (b) 协议期满日期之间的期间。

“服务期开始日期” 以下述较晚者为准:

(a) 乙方发出关于共用设施调试试验完成通知的日期;

(b) 甲方依照下述4.3.5条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的日期;

(c)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服务年期” 是指服务期内每十二个日历月,自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了(1) 第一个服务年期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开始,在同年十二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和(2) 最后一个服务年期在最后一年的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日期结束。

“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 是指在上海统计年鉴(20_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9.2)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990=100)” 表格上显示的两个最近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变化,或者,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共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用黄笔特别标注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组成基础建设的所有设施,其中也包括码头在内。乙方使用上述基础建设和设施在共用的基础上给甲方和乙方的其他客户提供操作服务。

“共用设施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2 条。

“油罐车操作”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期限”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 条。

“试验设施” 是指与进行调试试验有关的,作为符合本协议4.3条所载明的期限、情况和流程的特定调试的专用设施或共用设施。

“吞吐量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3条。

“吞吐量吨位”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2条。

因法律变更而需要进行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公共事业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1(a) 条。

“船舶"是指用于在水面上航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用以向乙方交付货物或自乙方处重新接受货物的任何轮船、船舶或其他小船。

“工资指数的变动” 是指过去整整两年中,在上海统计年鉴(20_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10.6)中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表上“总单元”一栏全行业条目下显示的百分比变动;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1.3 优先权

如本协议所载条款与本协议附件所载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所载条款为准。

第二条 协议期限

2.1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自有效日期之日起20年后到期(期限)。

第三条 工业码头服务

3.1 一般条款

3.1.1 聘用

为工业码头服务,甲方兹此聘任乙方根据本协议为其产品提供操作服务。为按照专用客户规格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处理和储存产品,乙方同意设计、建造、装配、调试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提到的操作服务。

3.1.2 标准

乙方提供工业码头服务时应适当考虑下述条件:

包括环境立法和批准的全部法律要求;

适用于工业码头服务的国际适用工程标准;

审慎操作原则,及甲乙双方约定的环境标准。

本协议提及的各标准如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具体适用哪个标准。

3.2 专用客户规格

3.2.1 双方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对专用客户规格修改细节的记录,双方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进行;

(b) 如有需要,应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c) 如有需要,应延长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3.2.2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涉及共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决定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协商通知后,此种协商应立即开始。如果在通知发出后的45天内,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7.4条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或对由此所引起的服务费的调整做出约定,争议将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b) 如果此法律变更要求不管专用设施是否正在特定时间内进行操作,或者是否是为了码头其他部分不间断的操作,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都应进行修改的,则本协议第3.2.3(a) 不适用,如果这种修改是公平、公正地适用于乙方全部客户的,甲方应同意专用客户规格和服务费的合理修改。

3.3 额外设施

3.3.1 如果在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需要任何额外设施的,经乙方同意,双方应就该额外设施、约定的专用客户规格及与此有关的甲方全部应付费用进行友好协商。

3.3.2 根据本协议3.3.1条,乙方应保证对任何需要的额外设施,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都有充足的土地或海洋资源加以建造。如果所需的是额外的码头,乙方应另外要求 (i) 码头的占用率将不低于60%; (ii) 即使实行审慎操作原则,滞期费的索赔数目也已经超过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所能预计的在相似的码头上发生的合理的索赔数目。

3.3.3 双方当事人应就 (i) 额外设施的建设;(ii) 与此有关的操作服务条款;(iii)与之有关的全部应付费用,签订一个补充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合同的条款应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 建造

4.1 通知

4.2 建造

4.2.1 乙方应按照专用客户规格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调试和实验及工程管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以确保设施符合专用客户规格。

4.2.2 甲方同意不参与由乙方实施的建造工程,包括选择设计机构、建筑材料和设备,及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除非乙方另有要求。

4.3 调试试验

4.3.1 配合

(a) 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尽快将其建议的调试方案交甲方批准。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批准,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商定并完成调试。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前,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进行对专用设施的调试。乙方应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前进行对共用设施的调试。在调试开始前不得少于30天的时间,乙方应对最终的设施调试计划,包括预计的调试期间,向甲方发出通知。

(b)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专用设备进行所需的调试。因甲方引起的调试的延迟,乙方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c) 甲方有权查看与共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如果甲方不能或未查看上述调试试验,此种调试试验不应被延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仍可进行。

4.3.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调试试验将按如下流程进行:

(b) 调试应包括特定的操作调试,用以证实被调试的设施或部件在一切可获得的操作环境下能安全地进行操作(“调试项目”)。

4.3.3 乙方有权进行大量的调试以确保试验设施满足专用客户规格的最低标准。对于乙方希望进行的与试验有关的每项额外调试,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发出通知。

4.3.4 调试试验的完成

(a) 一旦任何被调试的设施或其任何部件通过任何调试,乙方应在7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给甲方一份调试结果的副本。

(b) 当乙方认为被调试的设施已经通过与调试调试有关的最终试验,且已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发出完成调试调试的通知,并随附提供与此有关的全部调试结果的副本(“调试试验完成通知”)。 乙方有权发出调试调试完成通知,即使仍存在少量收尾工作和/或基本上不影响被调试的设施使用目的瑕疵,但乙方应在调试试验完成通知中列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这些收尾工作和/或弥补瑕疵。

4.3.5 甲方接受专用设施

乙方向甲方发出任何专用设施的调试试验完成通知,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如果甲方同意被调试的设施已通过与调试试验有关的最终调试,且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调试调试完成通知之日起21天内向乙方发出确认通知 (“专用设施确认通知”),甲方不得无故拒绝发出上述通知。

(b) 如果甲方认为被调试的设施没有通过与调试试验有关的最终调试,和/或其不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甲方应尽快向乙方发出该意见的通知并随附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的发出都不得超过15天,以避免不必要地延误服务期开始日期。

(c) 在甲方的参与下,乙方有权进行本协议4.3.3中规定的进一步调试。与专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的过程和按照本协议第4条发出通知的程序仍应继续,直到甲方向乙方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ii) 乙方自服务期开始日期向甲方开具发票,并根据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操作费的权利不受损害。

4.4 修改

如果(a) 双方意识到需要对任何设施进行修改,以在该设施的全部设计性能内实现可靠的操作,且 (b) 双方同意在约定的日期进行此修改,双方确认并同意根据相关设施的实际性能与全部设计性能之间的差距,相应地调整其自身职责。 这样的修改将被不断调整,直至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设施的设计性能。

4.5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4.5.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推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乙方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第7条向甲方开具发票并按照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和操作费。

4.6 甲方延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任何因甲方上述情形导致操作服务的开始被延迟的,乙方仍有权自服务期开始日期起,按照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及操作费。

4.7 乙方延迟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如果 (i) 乙方在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之前或当天未能完成专用设施,且(ii) 甲方证明有能力在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接受操作服务,乙方将根据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与实际服务期开始日期之间相距的天数,按下述费率每天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第1天到第30天: 等值于美元 的人民币/天

第31天到第60天: 等值于美元 的人民币/天

第61天到第90天: 等值于美元 的人民币/天

延迟超过90天的,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延迟损失。双方最终同意上述违约金是基于对延迟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预期损失的一个合理估计,从而得出的赔偿金额。

4.8 记录

乙方应保持一套与实施建设工程有关的,显示准确的竣工位置、设施尺寸和细节的最新的“竣工”记录。经事先预约,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和审核“竣工”记录。

第五条 操作服务

5.1 操作服务

5.1.1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标,甲方同意聘任乙方在服务期内向其提供与甲方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5.1.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及专用客户规格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5.1.3下述为乙方提供的操作服务,即:

(a) 所有那些按照审慎操作原则,与设施的有序和例行操作有关的,处理和储存产品所必需的服务,包括与下述有关的服务: (i) 停泊、装卸、接收货物、包括转运, 抽水、吞吐,(ii) 储存和处理产品;(iii) 提供产品的卸货、搬运、包装、装桶服务,(iv) 运输和分配产品,包括用管线运送产品 (v) 处置、处理和丢弃在设施处产生的废弃物,和 (vi) 任何其他辅助或与上述有关的常规经营活动。

(i) 自船舶向专用设施接收产品,将产品再交至甲方界区输油管道;

(ii) 自输油管线向专用设施接收产品,将产品再交至甲方指派的船舶。

(c) 按照本协议5.4条规定的停泊流程, 配合甲方指定的船代为船舶预定码头。

(d) 根据本协议5.6条保养和维修设施。

(e) 处置和处理在为甲方操作期间设施处所产生的废弃物。

(f) 每月就产品的输入和输出及产品的库存为甲方准备并提供报告;在甲方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每月就甲方发来的与产品接收与交还的吞吐量的询问作出处理;在每个日历月的开始和结束时准备产品当月的库存数量清单; 测算每月接收和/或交还的产品的数量和/或重量;根据实际盘存和书面存货记录准备每月的损失和/或收益报告。

5.2.1 每一个服务年期约定的吞吐量应是附件b中载明的以公吨计算产品的指定的吞吐量(“指定的吞吐量”)。 在服务年期内卸入设施的所有产品将以公吨来表示,合计并用来计算乙方为甲方处理的产品的每年实际吞吐量(“每年实际吞吐量”)。如果在任何服务年期,该年的每年实际吞吐量少于或等于指定的吞吐量,则不再加收额外的吞吐量费。

5.2.2 如果在任何服务年期,乙方为甲方处理的以公吨计的每年实际吞吐量超过了指定的吞吐量,对乙方提供的与这些每年的吞吐量(“吞吐吨”)有关的操作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7.5.3的规定向甲方开出发票。

5.2.3 计划

在每月开始前不少于30天,对要被搬入和通过乙方设施的化学品的数量,甲方应作出最佳估计并书面通知乙方,包括运送的细节。基于此种估计,乙方可以协调它的活动以确保其操作服务能够适应这样的搬运,和/或在提供操作服务方面,乙方将与甲方一起在合理努力的基础上解决因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客户之间存在冲突所引发的任何问题。

5.3 操作小时

5.3.1 正常的操作小时

(c) 为提供其他操作服务,例如装罐和货运服务,和产品从设施处的任何储油罐到甲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区的卡车和/或铁路机车车辆的运输,乙方只在营业时间内提供服务,例如,从周一到周五的0800到1700。

5.3.2 营业时间外的操作服务

(a) 如果甲方要求在营业时间外提供上述5.3.1(c)条涉及的操作服务或其他产品处理操作,它应向乙方发出通知。

(b) 甲方认可在营业时间外提供上述5.3.1(c)条涉及的操作服务和其他产品处理操作应按本协议第7.5.2(b)条计费。

5.4 停泊

5.4.1 先到先服务

双方应按操作手册和原理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就执行船舶靠泊计划相互配合。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操作手册和原理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船舶到达设施(无论是否是甲方的船舶)将会按照“先到先服务”的原则接受靠泊和服务。乙方保证它没有授予也将不会授予任何合同主体使用码头的优先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对因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任何延迟、中断或从靠泊的船舶队伍中离开不负有责任,除非上述情形是因为乙方的过失或乙方未履行审慎操作义务导致的。乙方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对因上述延迟、中断或离开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诉讼,包括任何滞期损失或其他任何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船舶使用损失,不承担责任。

5.4.2 优先靠泊状态

(a) 紧急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偏离上述5.4.1条载明的先到先服务原则向甲方提供优先靠泊。当收到这样的要求,乙方应立即向所有和任何根据先到先服务原则优先于甲方在码头停靠的第三方船舶沟通该要求及紧急情况的细节。乙方应努力与第三方船舶开启并维持这种沟通 (i) 以确保他们同意甲方船舶优先靠泊,和(ii) 有效安排甲方船舶优先靠泊。

(b) 乙方和任何第三方因为甲方的船舶被授予优先靠泊状态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甲方应根据情况立即向乙方和相关第三方予以支付。

(c)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不能、拒绝或不愿配合乙方向甲方船舶提供优先靠泊状态所引起的成本和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d)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代表第三方提出相似的要求,甲方应考虑提供同样的便利,无合理理由不应拒绝配合。

5.5 设施检查

根据乙方事先的安排,甲方有权检查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以确保在产品交到设施之前,上述设施处于清洁、适宜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5.6 维护

5.6.1 乙方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专用设施、共用设施和任何本协议项下包括的设备和附属设施在内。乙方应自负费用进行所有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但清洁储罐和处理废水除外,上述两项工作应按本协议7.5.2条载明的额外服务向甲方开出发票。

5.6.2 双方应对其各自工厂和设施的计划维护进行合作和协调,如可能他们应为计划的维修在同一期间停工,以尽量减少对其各自工厂和设施的操作带来的干扰。在每个服务年期开始前不少于30天的时间,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其将各自在其工厂和设施开展的定期维护。此种通知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5.6.3 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可以至少提前30天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定期维护进行任何重新安排,但 (i) 如果重新安排的工作方式或时间有违审慎操作原则,则甲方不得提出这样的要求,且 (ii) 对于乙方因重新安排定期维护所产生的全部成本,乙方将按本协议7.5.2条中额外服务的计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发票。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便利的原则就重新安排的工作进行协商。

5.6.4 乙方应本着审慎操作原则对设施进行不定期维护。对于任何拟进行的不定期维护,乙方应提前14天通知甲方,但如果当时的情况根据审慎操作原则需要乙方立即开展不定期维护,则乙方不受向甲方发出这样一个通知的限制。

5.6.5 甲方认可甲方要求的和乙方提供的与任何不定期维护有关的服务均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7.5.2条向甲方开具发票。如果不定期维护在一个不同的时间将会被作为定期维护予以进行,则这些费用将做相应的扣减。

5.6.6 如果乙方拟进行任何定期维护或不定期维护,乙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协助甲方减少 (i) 由此所占用的期限 (ii) 由此所产生的操作服务的中断,和 (iii) 任何损失。 甲方应与乙方通力合作,确保上述全部维护及时、有序地进行。

5.6.7 尽管任何定期维护和/或任何不定期维护将可能暂时地影响设施的全部运作,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定期维护或不定期维护的影响,除非维护是因为乙方的过失或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所导致的。

5.6.8 在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的过程中,乙方在任何时间依照审慎操作原则,有权 (a)将产品从专用设施转移或迁移至其他设施,和/或 (b) 进行任何与产品有关的,其单方认为为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维护所必须采取的或者是值得采取的其他行为。

5.7 产品流量的管理、设施中的损失

5.7.1 对产品流量的管理的责任归属参照操作手册中的相关条款。

5.7.2 在设施中的损失

根据第6条的规定,从乙方接受产品进入设施开始,到乙方向甲方交还产品为止,按每个服务年期计算,对于托管的产品,双方认可并接受总损失的最大可接受比率为重量的0.3%。如因乙方不能胜任、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乙方的遗漏行为,或乙方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导致终端损失的实际比率高于这个数值,乙方应按超过该比率的损失部分的商业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产品的商业价值由相关进口或交货单决定。

5.8 废弃物

5.8.1 乙方应按照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标准处理和处置其为甲方操作业务期间所产生的废弃物。

5.8.2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在专用客户规格的范围内对额外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它应通知乙方。即使有前述约定,乙方在任何时间根据审慎操作原则,有权在设施处对任何废弃物进行此种额外的处理和处置。对任何拟进行的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但如果当时的情况根据审慎操作原则需要乙方立即开展上述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的,则乙方不受向甲方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

甲方认可甲方要求的和乙方提供的与任何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有关的全部服务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7.5.2条向甲方开具发票。

5.9 准入

经乙方事先安排,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和授权代表将被授权在全部合理的时间进入专用设施和一般设施,但 (i) 对于任何这样的检查,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可能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便降低到最小程度,且 (ii) 所有人员尊重并遵循乙方的规定、规则和指导以及全部的政府规定。

5.10 共同储存

5.11 船到码头

本协议没有规定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或代表甲方在码头停靠船舶、提供船舶领航服务或进行任何设施范围外的活动。

第六条 托管产品

6.1 托管指令

6.1.1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形式向乙方提供托管指令 (“托管指令”)。托管指令应符合操作手册中的相关要求。

6.1.2 甲方向乙方作出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指示、要求和其他沟通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形式作出。

(a) 产品信息,和;

(b) 储存设备的位置;

(c) 储存期限,和;

(d) 货物保险信息;

6.1.4 如甲方拟将任何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规格的产品交至设施内,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6.2 关税、税费和费用所涉及的信息和文件

6.2.1 如果产品被或可能被任何政府部门征收关税、税费或其他费用, 对于乙方要求的全部信息和文件,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预先提供给乙方,以确保产品的状态以及乙方接收或释放产品的权利符合乙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对产品进行清关或向政府部门申报、进行海关手续和清关手续的义务是甲方的单方义务。在接收和/或释放产品之前,乙方有权检查产品状态,以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海关法律和法规。

(c) 甲方未能遵守适用的海关法律和法规。

6.3 产品到达时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以及测量

6.3.1 乙方有权在接收货物时或在接收货物之前核实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被完整和真实地记载在托管指令中,托管产品的所有其他方面是否与产品信息一致。甲方应就决定向设施交付产品数量和质量的行为以及授权产品装卸的行为单独负责。除非因乙方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或专用设施发生实际泄漏,否则乙方对产品的任何损失或产品污染不承担任何责任。

6.3.2 任何一方可从在中国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的国际公认的事务所中指派一名独立的评估师对产品的性质进行评估。经乙方事先安排评,评估师可以在产品装卸时出席,并评估上述产品以便查明其数量、特性、规格和质量,以及查明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是否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6.3.3 在产品卸货和交至设施之前,甲方或甲方指派的独立检测员将取得2份一样的样本 (分别称为“甲方样本”和“乙方样本”)。甲方应没有任何延迟地将乙方样本交给乙方。

甲方应自负费用对甲方的样本就产品数量、特性、规格和质量安排立即的检查、评估和分析 (“甲方分析”)。乙方应按照操作守则中的条款保存乙方样本。

(e) 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发出指示,对任何不合格或被污染产品做出处理建议。

(f) 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产品,或者如果产品已在乙方监管的设施中,乙方有权立即移走产品,相关的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或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移走产品。

(g) 对于产品交货时明显存在的,因产品的任何损坏或缺陷,或产品全部或部分与产品信息中载明的质量、数量或描述不符,或产品违反环境立法或适用中国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索赔、损害、责任、罚金、违约金和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的此类诉讼,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赔偿。

6.3.5 甲方提供的产品信息不得作为证明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决定性证据,即使乙方在接受产品时没有就产品信息的准确性提出任何异议。

6.4 拒绝接收货物或进行操作

(b) 如果产品到达设施时存在着明显的损坏或缺陷状态;

(e) 为了保护设施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

(g) 如果产品产生了任何运费、港口费、接收产品时应收取的费用、税费、关税、捐税、罚金和/或本协议6.2.1约定的其他费用和成本。

对于乙方任何拒绝接纳、卸下和交接产品的决定,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应立即就产品卸货的替代方案进行协商。

6.4.2 拒绝接收产品交付情况下的付款义务

即使乙方拒绝接收托管产品的交付,甲方无权折抵或减少双方约定的与当时的服务年期有关的操作费。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6.5 未能交接产品

如果甲方通知乙方将交付产品给乙方,或者按照计划乙方应按特定的数量和/或特定的时间和/或特定的时间间隔将产品交还给甲方,如果甲方因任何原因未能依约交付产品或甲方拒绝或未能接收被交还的特定产品的,甲方应就因其未能交接产品所带来的全部损失、成本、索赔、法律行为、损害、责任、罚金、违约金、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承担责任,甲方在此保证就上述事件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是因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审慎操作原则的行为所引起的。

6.6 留置权及扣留

乙方有权留置或扣留产品、全部款项 (包括任何乙方代甲方接收的保险金)、乙方现在或将代表甲方持有的,现在已经是甲方所有的或将成为甲方所有的文件和贵重物品,以确保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其他任何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与设施中的其他产品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

6.7 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及查封

如果甲方与第三方就产品的所有权或接收产品的权利存在争议,或者如果产品被查封或被做出扣押决定,乙方有权保留存在争议的产品,直至法庭或仲裁就变更该产品的所有权或接收产品的权利作出不可逆转的裁决或决定,这些裁决和决定应是已经相关主体充分证实,并且上述决定已经相关主体书面向乙方证实。

第七条 服务费

7.1 服务费

甲方,作为对乙方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的报酬,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服务费),细节详见附件b。服务费应按第7条的约定予以支付,且应包括下述内容:(a)年费;(b)超额吞吐量费;(c)公用事业费;(d)附加费;(e)特殊费用,及(f)管廊架费。

7.2 年费

双方同意,作为对乙方提供的操作服务的报酬,甲方需按照附件b的约定支付年费。该费用的依据是在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标准,且应根据任何协商和/或双方同意的修改对约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每期的年费应当按月开具发票,并且不得迟于服务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予以支付,但应至少提前该营业日30天开出该费用的发票。

7.3 超额吞吐费

超额吞吐费是甲方在考虑超额吞吐吨的基础上按月支付给乙方的费用。超额吞吐费的单价详见当时公认的附件b版本中的约定。

在服务年期内的任何日历月发生超额吞吐吨的情况时,乙方应当在该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就当月所发生的超额吞吐费开出发票。甲方最迟应在开出发票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发票的数额支付费用给乙方。

7.4 公共事业费

(a) 对于乙方在操作服务中使用到的氮气、电力、蒸汽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予以支付。上述费用的计费按照实际费用加5%来计算(公共事业费)。

(b) 乙方应按月对每笔公共事业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服务年期内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五个营业日之前或当天。甲方最迟应在开出发票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发票的数额支付费用给乙方。

7.5 辅助费用及特殊费用

(a) 辅助费用应包括下列部分,即:

(i) 油罐车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提供20吨油罐车的操作(油罐车操作费)。油罐车操作费用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ii) 轨道车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提供50吨轨道车的操作(轨道车操作费)。轨道车操作费用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iii) 钢筒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提供的与填充200升钢桶和向集装箱或卡车进行装载有关的操作(钢桶操作费)。钢筒操作费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iv) 钢筒及仓储操作费,乙方在提供操作服务期间提供的与仓储有关的操作。钢筒及仓储操作费在附件b中予以约定。

(v) 辅助操作费,根据具体情况,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任何替代的或者特殊的,超出操作服务范围的操作方式。

(b) 根据具体情况,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超出操作服务范围的任何特殊的行为(“特殊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特殊费用(“特殊费用”)特殊费用按照当时公认的附件b版本中约定的金额以人民币支付。

特殊费用的费率应按照第7.6条约定的通货膨胀公式逐年调整。

(c) 每期辅助费用和特殊费用应在服务年期每个日历月的第五个营业日当天或之前开具发票。甲方最迟应在开出发票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发票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7.6 管架费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公共管道走廊由scipcor公司建造并归scipcor公司所有。乙方应保证其已与scipcor公司商定租用所需的相关管架空间,用来为甲方提供操作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即当乙方与scipcor公司顺利达成上述商定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而租赁所需的管架空间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营业税,另加5%)。乙方应保证充分告知甲方其与scipcor公司协商的情况,包括商定的租赁成本。

7.7 通货膨胀的调整

7.7.1 年费根据下述公式逐年递增,第一次调整应于20__年1月1日进行。

当年费用=上年费用__(1 + 0.3 __通货膨胀因素)

其中:

通货膨胀率=(40% __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60% __工资指数的变化)

7.7.2 超额吞吐费、辅助费用和特殊费用根据下述公式逐年递增,第一次调整应于20__年1月1日进行。

当年费用=上年费用__(1 + 通货膨胀因素)

7.8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

如果一方遭受到了经济上的困难,应通知另一方,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后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调整变更,从而减轻通知方所面临的经济困难。在宣称经济困难的期间,双方确认乙方可以增加或降低服务费,如果(i)存在法律变更,和/或(ii)通知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遇到材料的成本和费用显著增加的情况,并且通过合理的努力也无法避免的(“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一件事情,乙方对根据本协议7.7条拟进行的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应立即通知甲方。

7.9 逾期付款费用

如果甲方未能甲方应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的利息给乙方,如果不能在自截止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给齐,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予以支付。自相关发票应付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利息应按日累积,并应每月计算复利。

7.10 税费调整

甲方应承担所有的税费或那些和甲方的付款有关的,因乙方提供处理、储存和其他物流操作服务而被法律要求乙方支付或缴纳的类似费用。年费、超额吞吐费、公共事业费、辅助费用、特殊费用以及管架费每笔均应加上这些被征收的税费,以便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笔费用在扣除这些税费后等于该笔费用不含税的数额。

7.11 产品的费率、收费、关税及其他税项、及第三方收费

7.11.1甲方应确保产品的交货是免费的。甲方应负责所有与产品、产品的运输方式及与产品有关的发生在设施外的任何及全部行为所产生的成本,收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及全部的费率,税,关税,运费,手续费,码头费,港口费,拖船费,进口关税,捐税,罚款和其他所有因交货所因征收的金额和所有其他因产品所产生的在到达时应被支付的或拖欠的费用、成本、收费,无论这些费用被如何命名。

7.11.2尽管有上述的约定,但在甲方给出特定的书面承诺后,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支付任何的税费及收费,一旦乙方要求,甲方应立即将这些费用支付给乙方。

在任何给定的服务年期内,如果上海港务局退还给乙方港口费,则当上述的服务年期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比例向甲方部分退还该笔费用。

(a)如果乙方支付了任何费用,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全部归还该费用,同时连同乙方因支付该费用所产生的其他全部成本(如有)。

(b)如乙方提供了担保,甲方应立即将乙方为设立上述担保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归还给乙方,并应立即向乙方提供一个其期限、格式、出具银行等一切均能被乙方接受的 “背靠背”的担保(该保证应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以确保乙方在担保下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及全部款项届时将由甲方向乙方予以归还。

第八条 安全措施

8.1 安全措施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设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以及来访者。所有的这些措施应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救济措施

在任何时候,乙方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a)采取任何措施和工作,以减轻、减少、使之最小化、阻止或消除任何实际发生的或可能产生的设施污染或产品污染或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设施和/或相关人员安全的事件或环境。“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以及来访者。

(c)采取因任何法律变化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而需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

8.2 协作

在任何情况下,为协调本协议第8.2条所要求采取的任何措施,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协商。对于因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和/或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必须的,或有助于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根据本协议第8条由乙方采取的一切安全措施,乙方因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予以赔偿。除非上述费用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乙方的疏忽行为、或有违谨慎操作原则而引起的。赔偿金应按外部成本加15%的管理费予以计算。对于任何拟采取的安全措施,乙方应当提前三周通知甲方,但依照谨慎操作原则,根据当时环境乙方需要立即采取该安全措施的,乙方不受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

第九条 环境保护

9.1 遵守法律

尽管存在本协议第9.2条的规定,乙方应当遵守所有的环境立法。甲方应当竭尽所能协助乙方遵守环境立法。

9.2 环境标准

(b)替代环境标准不违背环境标准的最低要求;

(c)替代环境标准符合环境立法;且

(d)替代环境标准是包含在专用客户规格内的,并且与此有关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已经双方约定并反映在服务费中。

9.3 补救措施

乙方遵照谨慎操作原则,有权在任何时候,在合理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c)采取因任何法律变化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而需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9.4 协作

对于因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和/或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所必须的,或有助于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根据本协议第9条由乙方采取的一切措施,乙方因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予以赔偿。除非上述费用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乙方的疏忽行为、或有违谨慎操作原则而引起的。赔偿金应按外部成本加15%的管理费予以计算。对于任何拟采取的安全措施,乙方应当提前三周通知甲方,但依照谨慎操作原则,根据当时环境乙方需要立即采取该措施的,乙方不受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这些措施的费用应当被公平地分摊给所有受此影响的客户。

第十条 保险

10.1 产品保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有为产品适当投保的唯一和独家义务。乙方对产品不负有投保义务,或承担与之有关的任何风险。

10.2 设施保险

乙方有义务为与设施和/或在设施处的任何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和调试、管理和操作有关的事项适当投保,该保险根据良好的管理原则足以覆盖全部一般风险,包括一切风险、第三方责任、工伤赔偿和雇主责任、损失、盗窃、火灾、纵火、洪水、事故和损害。

10.3 保险证书

在服务期开始日期之日起15天内,各方都应当向对方提供证据(以保险证书复印件的形式),以证明其已按本协议第10条的规定投保,且保险已生效。

第十一条 责任与赔偿

11.1 环境责任

11.1.1因环境立法和各自设施的归属和操作所发生的环境救济措施,各方应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除非是因为甲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

除非是因为乙方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

11.2 通知

如任何一方发现或察觉存在以下情况,均应以口头及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另一方:(i)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ii) 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或(iii)在设施处,包括在码头或设施附近已经或可能导致需要采取环境救济措施;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其他情况。即使有前述规定,对任何紧急的情况,乙方应根据其判断和审慎操作原则,负责作出并进行最初的反应。

根据上段,各方在按前款要求发送通知后,应共同协商、通力合作,以减轻、阻止或消除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环境污染、或在设施处,包括在码头或设施附近已经或可能导致需要采取环境救济措施;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或已经或可能导致任何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其他情况。如果可行,各方应就互相配合的反应达成一致,以实现快速、高效的解决,并尽可能减少操作中断或使其产生的费用最小化。若甲方未能参与到商讨之中,乙方采取合理的步骤来减轻、防止或消除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设施污染或环境污染或在设施处产生的其他不利情况的责任也不因此而消除,否则会损害或影响甲方在本协议第11.1.3条和第11.3条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1.3 甲方的一般性赔偿

11.3.1在不损害本协议第11.1条、第11.9条及第11.10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国任何法令或法律、因任何人员的受伤或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所产生的全部及任何损失、费用、索赔、诉讼、损害、责任、罚款、违约金或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甲方应予以负责并对乙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进行赔偿,保证其不受损害。上述人员的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应当是甲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因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

(a)本协议第11.3条项下的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乙方因其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的,或者乙方未能采取合理步骤消除的任何损失、损害、伤亡(或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或任何相关费用。

(b)对于本协议第11.3条项下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任何索赔和引发索赔的事件,或任何将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如果乙方在事件发生或事件的结果引发损失或损害3个月后提出索赔,该索赔是无效的。

11.4 乙方的一般性赔偿

11.4.1在不损害本协议第11.1条、第11.9条规定,且遵守第21.4条的对乙方责任限制的规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根据中国任何法令或法律、因任何人员的受伤或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所产生的全部及任何损失、费用、索赔、诉讼、损害、责任、罚款、违约金或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和法律费用),乙方应予以负责并对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进行赔偿,保证其不受损害。上述人员的死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应当是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过程中,因甲方及其人员、代理、转包商、承包商和代表的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乙方在本协议第11.4.1条项下的义务应服从第11.4.2条。

(a)考虑到本协议第11.4条,产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应根据保险公司评估的该类产品的替代价格予以计算。

(b)本协议第11.4条项下的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甲方因其过失和/或故意行为或遗漏行为所引起的,或者甲方未能采取合理步骤消除的任何损失、损害、伤亡(或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或任何相关费用。

(c)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1.4条就同一事件或相互关联的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向乙方提起多起索赔的,乙方有权按其在各项索赔中的责任大小分配其责任比例限额。

(d)根据第11.4.2(e)条,对于本协议第11.4条项下乙方的赔偿责任,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任何索赔和引发索赔的事件,或任何将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如果甲方在事件发生或事件的结果引发损失或损害3个月后提出索赔,该索赔是无效的。

(e)对与产品有关的任何索赔,或引发索赔的事件,或任何将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甲方应在或先于产品离开设施前保持环境现状并通知乙方,否则此种索赔无效。

11.5 连带责任

任何因甲乙双方连带或共同责任导致的与伤亡、损坏或损失有关的费用、损害、损失、责任、索赔或诉讼,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11条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予以承担。

11.6 责任限额

根据本协议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不应因任何原因对对方关于从属性的、特殊的、偶发的或间接损失或损坏负责,包括无论任何性质的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合同损失、商誉损失、操作费用或任何其他间接或从属性的损失或损坏或任何惩罚性的或惩戒性的损失,无论是产生在合同、民事侵权、担保、严格责任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论。

11.7 分包商等的责任

各方均应对其雇员、代理、代表、分包商、承包商和供货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负责。

11.8 索赔通知

在不损害第11.3.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12.5%收取20__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_)的0.5%×20__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20%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20__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账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__________)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0.5%×20__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五

地址

乙方(承运人):

地址:

一、合作条件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纳 元合作保证金。

二、运输方式

汽车陆路运输

三、运输费用及运输期限

1、运输价格及运输期限详见附件:承运人《运费价格表》。

2、乙方如有调整价格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四、接货与送货

1、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接货数量、装货时间、到达地点,由乙方到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地点接货。

2、甲方每次托运的货物到达10立方以上(含10立方),乙方需免费送货上门至收货人具体地址,10立方以下由收货人到承运人仓库自提,如需送货上门费用由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收取,收货标准详见附件《运费价格表》。

五、结算与付款

1、按月结算

结算周期为30天 ,当月发生的运费于次月 10 号凭上月的货运单据(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确认单据)以及运输明细表到甲方物流部对账,对账完于当月 15号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2、当次支付

由收货人直接支付还乙方运输费用。

六、权利义务

甲方责任

1、 保证所托运货物中不夹带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

2、甲方所托运货物必须用专用封箱带封好,并保证外包装的完好无损。

3、甲方须提前向乙方下达运输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提货、送货及收货人联系方式等必要的相关资料。

4、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运输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时、全额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费用标准详见附件《运费价格表》。

乙方责任

1、 乙方及其承运工具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

2、乙方应按合同要求为甲方提供安全准时的货物运输服务。所有由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在合同规定有效期内送达的订单,乙方有义务再次配送并且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甲方有告知义务,乙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拒收等异常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

4、自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止,乙方应对货物的缺、损负责(不可抗力除外),并按损失货物的含税价赔偿,应赔金额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再结算当月运费时抵扣。如运送到目的地的货物外包装完好无变形且封条未损,并提供有效证明,乙方不承担包装内的数量和质量责任。

5、如查不到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保管好货物。

6、如因乙方责任(如:失货、缺货,未按时交货等原因)造成客户对甲方进行罚款或其他相关损失,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有效凭据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乙方需按照附件中约定到货时间准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如超过约定时间3天未到达,则会扣除保证金,扣除标准按照该批货物总值2%一天计算直至该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

七、事项变更

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于十五日前通知对方。

3、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以下约定其它未涉内容或需要补充的内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六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代理入:(乙方)___________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甲方按2元/吨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数量以铁路运输票据为准,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10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服务发票给甲方。

1、甲方

(2)与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共同验货;

2、乙方的责任

(2)代为保价(保险),代理领票、送票;

(3)提供运输咨询及技术指导,提供货损货差索赔咨询;

(4)根据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货物出险理赔手续(有关费用另计);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由于甲方的责任或者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运输的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爆炸品等违禁物品,导致乙方未能将所代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导致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运杂费及支付代理服务费,应从结算时间起,按未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使货物错运到货地点,乙方应承担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并承担因货物逾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损坏,属乙方责任的,比照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甲方或收货人的本身过错。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向____铁路局两级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分理处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七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双方共同遵守。

运输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运输费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甲方

第一条甲方负责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发生的如何事故或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自己承担。

第二条资金甲方在乙方运输货物或原材料期间。负责资金的集拢,确保乙方在运输货物或原材料的正常进行。

乙方:

第一条运输要求运输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标准运输;没有统一规定运输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运输。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则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条运输货物质量要求乙方对运输货物或原材料必须严把质量关。如有忽略或别的因素,造成质量的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或与其他客户产生的经济纠纷必须由乙方自己承担。且按%偿付甲方违约金。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输送到目的地。货物运输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必须在货物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告知乙方。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发生争议时由两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两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实施:

①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凭

②本合同如有未央事宜,双方配合协商书面修正

③本合同自具名之日年月日发生效力,到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篇八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1.1 乙方提供给甲方服务的车辆为                    (车辆品牌及型号),共      辆,具体参数及配置为                。(或另行制作《车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1.2 行车路站点线图:                          。(或另行制作《行车路站点线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1.3行车次数及时间:                                           。

2.1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所有班车均具备供暖、空调设施,且车辆外观整洁,车内环境清洁,机械性能安全可靠,所有座位均安装有座套和头套,且每  周 更换一次,而且要确保客车始终拥有及时的保养和完好的车况。并保证符合车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做到证照齐全;车辆保险手续齐全,具有足额的座位险、交强险。

2.2 乙方应为每部车辆配备司机和乘务员各一名,并确保所有的驾驶员具有真实、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司机、乘务人员着装整洁、职业,服务态度文明友好,司机在班车行程内应全程负责甲方乘车员工的乘车安全,班车司机应相对固定,更换司机每月不得超过 3次(不论每次更换时间长短),乙方应及时将更换后司机的相关信息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意一旦收到甲方对班车司机的投诉,并说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应即时更换该名司机。

2.3 甲方有权最终决定所有班车的车型、行车路线、接送站点及发车时间,如果甲方需要调整所需的班车服务,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班车所用车辆,如发生类似情况,甲方有权扣除当月车款总额的 10% ,并要求乙方在 1 日内将车辆更换为本合同所约定之车辆。

2.4 乙方保证其班车及班车司机应提前 20分钟 到达指定运输线路的始发站。如果由于班车故障,则乙方应当另行安排车辆接替,保证甲方乘客在40分钟内及时换乘,未能及时换乘的视为延误,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200元的延误费;如因班车司机人为原因,班车不能按时出发或不能按规定时刻表运行时,视为乙方延误。在上述情况下,甲方首站乘车员工在规定发车时间后,超过20分钟仍未见到乙方车辆时,甲方员工可选择出租车上、下班,并沿途通知或搭载其他员工,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为甲方员工报销出租车费用。

2.5 乙方提供的车辆及内饰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乙方驾驶员在执行班车任务时禁止使用手提电话,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投诉。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 乙方在服务每满    月后,须向甲方该阶段客运服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车辆、司机及乘务员信息、每日客运详情)的书面报告,并经甲方验收代表签字认可,该方案与报告作为确认乙方服务成果以及甲方支付服务费的依据。

5.1 甲方支付班车的服务费,服务期限内全部车辆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负担所提供班车的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保险费及维修保养费等。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5.2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以 转账支票方式 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如遇休息日或条假日,付款日期顺延至收假后首个工作日)全额向乙方支付上季度的运费人民币         元,大写:              。

5.3 乙方在向甲方申请支付服务费用时,应出具国家正式票据,若未出具,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1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班车服务费。

6.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资格信息。

6.3 甲方需要变更任何行车路线,接送站点和班车时间及班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4 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纪律和措施,确保班车乘客按秩序上、下车就座,保持车内卫生,自觉维护班车设施,防止班车发生任何损坏。

6.5 甲方乘车人员凭有效证件或识别标志乘车,防止无关人员混入车内,自觉遵守乘车规定,按规定地点上下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6.6 如乘车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时,乙方可以拒载。甲方如需临时增加车辆,需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7.1 乙方应严格按班车服务条款的规定为甲方提供班车服务,乙方保证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资质。

7.2 乙方所提供的班车在任何需要修理、保养、年检时,乙方应调拨规格及质量条件相同的临时班车,替代原来的车辆提供班车服务,且不再向甲方另收费用。在上述情形下,乙方应提前 3日通知甲方,且乙方提供的临时替换车辆须经甲方认可。

7.3 乙方应负责招聘、雇佣培训及管理所需班车司机,负责支付其工资和其它必要的雇佣费用。乙方安排的驾驶员,在行车时时速应控制在60公里(高速公路80公里)以内,确保车辆的行车安全。

7.4 乙方应对班车司机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乙方保证班车司机均已接受过有关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方面的培训,包括乙方自己的安全规章及制度的培训。一旦有任何班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安全制度及合同约定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如果在班车乘客乘坐或上、下乙方的班车时,因乙方原因出现任何事故导致发生甲方职工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职工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7.6 乙方每年对驾驶员考评一次,包括安全意识、驾驶经验、事故记录和年度体检等,乙方有义务将上述考评记录、体检结果等交予甲方检查。

7.7 为了促进更好的服务与沟通,每月甲方员工对乙方的投诉次数不能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甲方将书面警告乙方。并且对于每次投诉,应在接到投诉后三日内尽快圆满解决。如果投诉超过1个月还不能解决或者累计两个月投诉每月超过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则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8.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若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不按甲方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行车,季度累计延误 2次 的,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等,甲方有权扣除本季度运费的 30% 作为违约金,且暂停支付运费,责令乙方尽心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支付运费。季度累计延误 3次以上(包括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30  %支付违约金。

8.3 经道路运营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4 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主要义务,甲方应当自乙方不履行义务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致函乙方,催告乙方,若乙方在甲方催告后三日内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金额 30%的违约金。

9.1 当燃油价格涨跌幅度达当前价格                      (如:零号柴油7.14元/升,负十号柴油7.56元/升)的30%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运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2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合同的确认方,协助甲、乙双方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12.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2.4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2.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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