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

时间:2023-11-26 作者:BW笔侠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文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规范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项目合作还是租赁场地,合同协议都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建立信任和保证合作关系顺利进行的基础。如何起草一份合同协议,是每个商业人士都需要学习和掌握的重要技能。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应该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并兼顾对方的合理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包括施工安装过程中所有的全部材料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3.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所有消防系统的安装施工及施工安装过程中所用的全部材料、机械、设备、辅助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二、承包方式:

1.采用包工包料(施工安装过程中所有全部材料、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交工、验收、检验、质检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配合与土建有关的由甲方负责(所有与土建相关的内容,如开挖管沟、开墙体洞等)。

三、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以当地消防单位验收合格为准。

四、工程承包内容:

消防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烟雾感应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管线及铺设、全部设备及仪器的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凡本工程消防系统全部施工工程内容,图纸会审、资料整理、填写及交工验收,检测、办领消防合格证,本工程土建部分消防管道铺设洞口预留,属消防系统的电路、线路、线管、控制线、电缆桥架铺设安装及所有隐蔽工程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中未注明的以图纸为主,其它余同)。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本工程主管道及支管道安装完毕支付工程款20%,工程安装完毕支付工程款10%,剩余款项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付清,留5%质保金。

3.本合同价格包含税金,消防的质量检测费、材料检测费,消防办理验收合格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工期:

施工日期日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乙方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消防验收规范要求。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以使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3.工程合格后,乙方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操作人员,直至能独立熟练操作,工程保修12个月,终生有偿服务。

4.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因乙方施工工艺不到位、施工质量、消防系统安装材料不合格,设备质量等问题导致完工后消防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的,乙方负责无条件返工、维修。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直至修复并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工程所用消防材料、消防设备必须达到国标标准。

八、质保期:

1.质保期为一年。

2.本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能正常使用,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一年12个月。

3.在质保期内如遇本消防工程,消防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维修调试,因消防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安装不合理或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乙方负责无条件更换。

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1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

1.2甲方提供本项目验收需要的质量保证资料(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

1.3为乙方进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零时存。

1.4负责对乙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1.5及时提供全套消防系统工程的技术资料。

2.乙方责任和义务。

2.2乙方负责承担消防质检和验收部门对本工程的质检验收工作,竣工2个月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交于甲方。

2.3乙方严格按照建审后的图纸施工,严格按照消防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做好各工种间的配合和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

2.4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同意签证后方可施工,如未进行工程签证乙方自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5双方各级配合协助进行工程的验收。

2.6乙方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保证人身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方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达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标准,乙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及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为止,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

2.8乙方负责到场材料装卸整理,做到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现场整洁。

2.9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及图纸内容,如期完工,如因乙方原因耽误工期,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2.10乙方不听从甲方及监理人员指挥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定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多次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1乙方负责提供消防安装公司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如有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追究责任,要求赔偿,并支付合同内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

2.除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同意延期交工期限的,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交工,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需返工直至达标,并承担结算价3%的质量违约处罚,以及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延期施工的,工期顺延。

十一、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按工程承包一般做法处理或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各项内容应为具有并列同等法律效力,不存在相互排他性。

十二、本工程不允许转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不断提升群众辨识消防产品真伪的能力。连日来,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深入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大力宣传普及消防产品识假维权、假冒伪劣产品危害。

期间,毕节消防联合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贵州消防、毕节消防新媒体账号开展“3。15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科普公开课”网络直播,就常见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及附件如何辨别真伪、如何正确使用等进行全面讲解,围绕使用不合格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展开深入分析。

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宣传员和消防志愿者通过集中摆摊设展、敲门入户、现场答疑、发放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危害性,通过核查产品的'市场准入情况、扫描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真假消防产品实物对比讲解等方式,介绍如何辨别消防产品真伪优劣及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鼓励群众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举报,切实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现场解答了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消防安全疑问,传授初期火灾扑救与火灾逃生自救知识。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重点对火灾报警产品、避难逃生产品、灭火器等消防产品进行抽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仔细核查产品是否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与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属于过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情况,并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进行网上查询、扫描消防产品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现场查验,力求检查不留死角、不漏隐患。

截止目前,全市共检查消防产品使用和销售单位89家,发现不合格产品18批次,针对检查发现的消防产品认证、产品质量等问题,下发《消防产品现场判定不合格通知书》9份,并集中销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烟感探头、防烟面罩、灭火毯等一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严厉打击涉假行为,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五

一、本购物中心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应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加工过程包装过程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健全的管理制度;

f)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七

消防产品是保护生命财产的一道有力屏障,随着人们消防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需求量加大,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今年以来,银川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32次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检查人员深入辖区各类场所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检查,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等常见的'消防产品进行了检查。认真查看了产品是否具备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产品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报告一致,同时还向单位工作人员讲解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危害。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采取“检查+宣传”的工作模式,向被检查单位及顾客普及消防产品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疏散和火场逃生方法,并讲授如何进行消防产品比对、如何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及消防产品、如何对消防产品网上查询真伪等。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提醒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在选择购买消防产品时一定要选取正规厂家、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市场行业规定的消防产品,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通过多次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社会单位对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形成共同参与、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九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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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安装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安装施工范围:

(三)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第二条预算交付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十日向甲方提供预算报告。

第三条合同价款、拨款和结算。

(二)合同价款(含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年月日合同总价: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30%的预付款作为材料设备购置款;消火栓、喷淋管网主管道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30%;消防线路、穿线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25%,消防系统全部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拨付(暂定工程价款)的10%;工程总体验收检测后,甲方向乙方拨付至结算价款的100%(结算价=暂定价工程款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保修期一年。暂定价款参照材料清单,做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双方责任。

(二)乙方: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图纸变更。

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确需变更,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五条验收和工程质量。

(二)消防设施安装以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

第六条保修。

(一)保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壹年。

(三)保修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维修保养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3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未能按期付款的,甲方应按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2‰的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中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

2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接到修复通知2小时内做出反应,24小时内给予维修。

3非甲方原因每延期交付1天,扣罚合同造价的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b)的方式解决:

a向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

b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_____》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

第二、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第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1、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

3、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第四、双方义务责任。

甲方工作:

1、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路等予以保护。

3、如工程需基建方预留、预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乙方工作:

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第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3)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4)不可抗拒力;

(5)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迟;

(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工程竣工。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2)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______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工程验收。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第八、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

2、所有材料设备供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3、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4、材料设备采用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品牌或同类产品(采用的产品品牌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九、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

1、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

2、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

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第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二

甲、乙双方为确保消防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经协商就甲方有关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委托乙方维护保养,维保期自20______年5月1日至20______年4月30日止。

二、甲方应提供消防系统的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图、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编码表等),并保证移交乙方维保的`消防报警系统运转正常,以便乙方开展日后的维保服务。

三、维保期间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消防报警系统能正常运行,全部设备均能达到消防使用范围的要求。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甲方应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乙方应主动了解、熟悉该消防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

五、乙方的服务承诺:

3、免费进行烟感测试;

4、免费更换打印纸、色带;

5、免费进行点位移位(仅限10个点位以下,增加材料另计);

六、乙方的优惠服务:

1、探头清洗收费标准为50元/只;

2、涉及设备、材料更换的按成本价收取,免收人工费。

七、根据甲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状,双方约定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年,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如下:签订协议后一次付清。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不能擅自拆、装、移该系统的每一个部位,如要变动则应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处理。

2、维护保养期内乙方不承担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及更换材料设备的费用。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代表(签字):___

代表(签字):___

联系电话:___

维保电话:___

___年___月___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提供下列条款规定的服务: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

1.1检查消防管道的保压情况,每三月一次。

1.2检查消防喷淋泵、消火栓泵自动,手动及控制箱的工作情况,每三月一次。

1.3每月对烟感、温感报警器,气感及手报抽查1/3。每三月全部检测一次。

1.4检查声光报警器、防排烟机、消防广播工作情况,每三月一次。

1.5喷淋系统末端排水阀排水,每月一次。消火栓检查三月一次。

1.6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备电转换情况及控制的工作情况,每三月一次。

1.7室内消火栓压力检测,消火栓箱内的报警器,水带及其它附件检查。每三月一次。

1.8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年检时,乙方人员到场,并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1.9遇到突发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紧急派员排除和维修。对于一般故障,乙方在24小时内到达进行维修。

1.10整个消防系统维保一次结束后,需在一周内递交维护保养记录。

二、服务要求:

2.1乙方每月到甲方现场作维护保养工作。特别情况甲方发现设备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人员接通知后3小时内到进行维护。

2.2平时一切消防设备保证正常工作。

2.3紧急联系:

三、合同总价和付款方式:

本合同全年总价为。

3.1每次乙方须先进行一次服务,然后甲方按一年技术服务费用的四分之一付款,即元。

3.2购买备件、备品及更换另部件的费用,另行按实计算收费。

四、技术服务质量:

乙方保证所有经验检测和保养的设备在合同期内都能正常发挥功能。如在感应元件的检测范围内发生消防事故时,感应元件没有动作,如:不报警,不喷水等,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终止:

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所在地,每次应向甲方支付100元人民币以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七、仲裁:

由本合同引起或执行本合同时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采取友好协商后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八、其他事项:

8.1乙方在维护保养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维持工作环境整洁。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经济罚款。

8.2在维护保养时间,甲方应提供乙方工作方便。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四

优脉pvc—c消防管已率先完成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为全国消防工程保证质量!

优脉pvc—c消防管属于新型消防工程材料,获得合格型式检验报告后,再率先完成了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美国权威的ul也属于自愿性认证),等同于强制性“3c认证”。只有具备了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才能做到自愿性认证。

由于认证机构可能良莠不齐,在鉴定证书可信度时还要看机构资质,优脉自愿性认证为国家级,由权威机构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颁发。

这是因为pvc—c消防管企业只要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就可以生产销售,然而型式检验报告只对送检产品负责,不涉及到生产质量的保证能力、产品的一致性、产品流向等。如何监督管理pvc—c消防管企业,确保产品质量自始至终都是可靠的呢?只有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优脉pvc—c消防管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由认证机构对管道和管件进行工厂检查(验厂),检查重点是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获证后认证机构还将进行定期监督复核,“飞行检查”不事先通知,确保管道和管件的生产与取得型式检验报告的送检时一致,严格产品流向管理。

在当下成本为王的环境中,可能会有部分企业的实际生产与送检认证产品不同,不能自觉的为客户保证质量,因此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就能有效的帮助客户做出判定和选择。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五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上海市消防局有关规定。经甲方申请,乙方对甲方新(改)建工程的固定消防设施提供技术服务。为了保证此次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湿式)。

气体灭火系统(co2、烟烙尽、泡沫)。

防排烟系统。

其它消防设施。

三、相关工作:

1.乙方派员全面负责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乙方解决。

2.甲方需按工作程序,派专人负责,并请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配合乙方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乙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四、检测结果:

由上海希黎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

五、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

1.消防技术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合同签约后预付总价的50%,余款在取检测报告时付清。

六、其它事项:

3.复检技术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填妥签证单后,甲方在结款时一次性付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六

甲方:

乙方:(施工班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消防弱电安装工程事项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消防弱电系统安全。

工程名称:

二、班组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班组包清工,()。

三、工期:项目部总工期为准,具体按项目部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四、质量等级:合格。

五、承包总价:每点31元整。

六、付款方式: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且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2、若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乙方进入工场的施工人员要遵守法规、法纪,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好“三宝”做好“四口”“五临”的防护措施,要经常教育工人严防事故发生。如违返安全操作规程并由此引发的事故及损失,乙方要负责治理和赔偿。

八、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

1、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做好技术交底。

2、甲方应及时提供主材、辅材,不提供工作,如因材料不及时误工,应进行相应的补贴。

乙方:

1、乙方工作上班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或赤脚上班。

2、不得在工地打架、闹事,否则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七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单位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合计金额。

二、交货日期及期限

三、质量要求及售后:

卖方保证本合同所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保修期自买方收到产品之日起算起.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或损坏,乙方免费修理或更换.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责任自负,维修视情按实际收费.卖方保证所供产品能够通过消防验收.

四、运输方式: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_________。

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因故不能履约时,应在本合同签订一星期内提出书面协商意见,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卖双方均有权通过法律解决.

七,其他约定事项:卖方提供消防验收所需的其所供产品的.全部资料,协助买方做好消防验收申报工作.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为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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