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LZ文人

调查报告需要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以维护报告的信誉和权威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调查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这些范文涵盖了各种问题和主题,希望能对大家的调查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一

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难度与创新——以《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颁布为例。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首在立法,没有立法,法治无从谈起。法治体系建设之难,也首在立法。因为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执法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非凡的意义。而立法之难,首先难在确定立法目标,必须把保障人民权利真正放在立法目标的首位。我国各类立法都要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集中反映人民的利益,必须实现为人民的福祉服务。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就是以立法为民为宗旨,始终围绕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民造福而展开;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还加强了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显现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重点的新特色。我国的立法成就一般都体现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特色,因此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仅仅确立正确的立法目标还是不够的,必须全方位、全过程地在所有立法规范中体现立法目标,也就是说具体立法规范的质量最终决定了立法目标能否实现。而且,作为法治体系的基石——法律体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更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它是开放的体系、发展的体系,与时俱进、日趋完善的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呕心沥血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彭真同志,曾形象地把法律比喻为儿子,把生活实际比喻为母亲。也就是说,生活实际变化了,法律不能凝固不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就植根于这个.历史阶段,植根于这块土壤,它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然而,今后的法治建设任务还相当艰巨。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还要不断完善,在我国战略发展期还要加强立法规划、制定必备的新法;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与相关法律匹配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要确立和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等。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的工作重点更要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实实施的方面,通俗一点讲,就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机关的任务丝毫不能松懈,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法律实施监督方面。

实际上,立法和执法不可分割,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唇齿相依、动态互动的关系,立法的效果必须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在执法中经受检验;立法指导并规范执法实践,执法实践反馈立法效果并将推动立法的完善。况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很快,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许多新事物将不断涌现,各种事物的内在规律会不断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因此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不断扩大,法律所把握的事物规律的深度会不断拓展。生活在前进,法律不能滞后,理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是一个深刻而广泛、稳健而鲜活、充满生命力和前瞻性的人类生存发展体系。以上认识是我近年来思索的结果,最近我国《行政强制渤的制定和颁布有力地证明了上述观点。《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颁布生动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艰巨性,也反映了立法必须与时俱进的紧迫性。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当年《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和颁布,行政法学界就有人提议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我还参加过最初国务院法制机构领导下的草拟工作,但是,这个立法草案迟迟没有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正式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2011年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足见立法过程之艰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思想、立法价值、立法目标的`成熟性不足是极其重要的原因,也就是说,人们对《行政强制法》总的立法价值取向游移不定:是侧重考虑充分行使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还是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违法行政强制权力的侵犯。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曾将这部法的审议称为“被激活”法律案。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法律固然要防止行政强制不足的问题,但重点还是在防止行政强制过“乱”。仔细观察,在纷纭复杂的争辩中,实际上形成了两种相左的立法意见:一种是侧重于行政强制权力保护与有效强制执行的立法思路,一种是侧重于公民权利维护与获得有效救济的立法思路。立法胶着状态背后蕴藏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也正是在这种短兵相接、你来我往的争议声中,正义的天平才得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获得公道的平衡。

《行政强制法》出台的困难还在于其立法内容必须完善。法律自身的完备性是其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内在原因,法律规范是否足以涵盖其所规范的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具有逻辑自洽性、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否能真正达到立法预期目的等等,这些都是立法者必须战战兢兢加以考虑的。从目前公布的法律条文来看,该法以七章71条的篇幅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发生在国家行政运行中的行政强制现象,对于有效控制行政权、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尽管该法还面临着部分条文较为原则,没有运用类型化立法思路对行政强制现象进行条分缕析,没有完全依循行政法原理酣畅淋漓尽情展开等问题。

《行政强制法》之所以在近期能够出台,还依赖于现实的迫切需要。近一段时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做法使引发全球经济通胀的风险逐步加剧,我国也受到了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继续采取扩大内需战略来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力将成为我国政府的必要选择之一。在这种国际国内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能否全面消除“土地财政论”和“唯gdp论”,能否全面清除“大拆迁带来大城市,大城市带来大繁荣”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做法,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甚至非正常上访逐渐增多,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未依法规范推进甚至出现了令人心痛的拆迁血案,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强制现象,由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正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因此,依法规范拆迁等正在发生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行政实践,通过制度渠道和法律途径有效消解社会潜在纷争,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就成为立法者高度关注并亟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国务院在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极大地促进了绗政强制法》的出台。《行政强制法》密切关注到了社会呼吁,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角度做出了有力的回应。如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在经历漫长的立法苦旅之后,终于出台,这无论如何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好事。作为规范政府机关行政强制的重要法律,无论是该法的起草、制定、修改或是最终出台,都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民对于善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同时,对于法律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深入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引起热烈的讨论,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反响和评价,甚至由法学专家以及普通民众发出许多建设性批判的声音都属于完全正常的。因为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对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主动反应,也是对社会利益格局主动调整的过程,人民有权对立法作出自己的反应。

因此,对于立法的评价乃至批评都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立法的初步成功仅仅提供了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法治体系的建设是环环相扣的,立法是起步和开端。《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也仅仅是行政强制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开端。该法的有效执行除有赖于自身内容规定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之外,还需要该法与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机衔接、该法详尽的具体性规定以及所有社会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自觉执行。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正在初步推行。我想,是否应该把这部长期以来极具争议、出台非常艰难,而最后终于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一年之后认真进行立法后评估,以检验这部法律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在行政法治体系中的分量和得失。这将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新的有益探索!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二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三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六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七

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该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

“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

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

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至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八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

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的具体路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体现程序公正要求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程序参与原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参加到复议过程中来,并对复议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力。

(2)程序中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员应当中立、不偏不倚,即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原则要求的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规则。

(3)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应当向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

(4)程序理性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以真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程序对等原则。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应受到复议机关平等对待。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禁止单方接触规则。

(6)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终结程序,定纷止争。

这6项程序基本原则也被称为程序法中的最低限度公正程序标准,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底线,是程序法律制度最起码应当满足的要求。现行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向的正是公正程序诸项原则缺失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重心在于应当引人这些程序基本原则,制度重构应当体现这些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此种程序改革决非复议方式上的单纯创新,而是一种方向转型,是一种由复议机关主导的向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制度基础的转型,行政复议由此实现封闭向公开与透明、行政一元推进到当事人参与其中的转型。如果能够于此基础上展开复议程序改革,可谓是一场发生在行政复议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行政程序改革的具体设想:

申请与受理阶段。

1、关于申请书能否向原行政机关递交的问题。其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直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使得原行政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如果认为决定违法,自行撤销,行政争议得以解决,可以减少行政复议的发生。其二,减少文书递交和转送等环节。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如果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可以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相应材料的同时直接递交答辩状,程序更为简便。

2、关于口头申请的方式是否保留的问题。

3、关于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问题。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特别是在有的案件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可弥补,损害无法修复。

审理阶段。

1、关于规定回避制度的问题。

2、关于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的问题。

关于完善证据制度的规定。证据制度是程序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建立在完善的证据规则基础之上,这是行政复议程序理性运行的基础。证据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制度中占据的地位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应当是相同的,但作为诉讼法核心制度的证据制度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中过于简陋,基本处于无规则可遵循的状况,造成复议工作人员过度依赖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并以此对案情作出判断。完整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应当包括证据的种类及证据的属性、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重视以下规则的建立:(1)赋予复议工作人员必要的证据调查和调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能力不对等,申请人、第三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或者调取相关证据。为查明事实之必要时,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验、鉴定等多种调查手段。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听取意见的,不能作为复议决定的定案根据。(2)明确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的权利。规定阅览卷宗制度是武器平等原则在复议程序中的要求,也是申请人与第三人能够有效参与复议,更好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完整的卷宗阅览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现行立法规定了查阅的权利,有必要扩展至摘抄、复制。(3)明确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判断。

4、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程序类型化。行政复议案件情形差异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复杂,有的案情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有必要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进行类型化规定,将之区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愿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2)取消书面审原则,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现行立法的书面审原则,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书面审原则的规定,因为:其一,复议涉及事实审与法律审,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有利于查明事实;其二,更好保障申请人、第三人有效参与复议案件审理,有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取消书面审原则之后,引入直接言词原则替代之。(3)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程序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不予公开。复议案件审理公开进行的,应在复议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告时间、地点、案由。(4)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这种基于案结事了而产生的实用理性主义的产物,尽管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论证其正当性及其制度化可能涉及的问题,但是反对者却也难以无视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大力推行之。行政复议中有必要在一定范围案件中引入和解,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三)决定阶段。

复议决定的种类是否合适,也是需要进行探讨的。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复议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这是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包括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因素等作出具体说明。目前,复议决定存在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不少复议决定只有决定的内容和法律依据的条文列举,缺乏作出决定的理由的说明,不利于申请人把握复议决定的要点,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届时需要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再次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加强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将说明理由作为复议决定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下来,有利于规范复议决定的作出,也有利于增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认同和便利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审查,特别是其中复议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认定,结合了行政管理的经验,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一

“医院”一词来自拉丁语,原意是“医院”客人",一开始,这里是为人们提供避难场所,还有休息室,让游客感到舒适和娱乐。后来,它逐渐成为满足人类医疗需求和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成为接待和治疗病人的服务场所。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适用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

形考比例:100%(全网核)。

形考任务一试题及答案通过“绪论”部分的内容学习,你理解的教师职业道德概念与原来的想法有什么不同?尝试将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进行一般性比较,与同学们进行讨论交流。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搜寻一则关于教育方面的道德准则、条例、规范或表现。如:《xxxxx师德评价手册》、《xxxxx好教师的种种表现》、《xxxxx学校道德守则》等等。

要求:

1.能够正确理解教师职业道德的准确含义;

2.结合学习内容和自己的思想实际参与讨论;

3.能够结合具体条文的关键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比较分析;

4.提供一份自己搜寻的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或准则等方面材料,并标注出处。

参考答案: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其职业特点不仅仅是授业解惑,更是人们心灵的导师,教师职业道德养成的含义主要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具体内容:爱国守法、敬业爱岗、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榜样示范: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刻苦钻研、勤于创新、心存高远、信誉示范。

3.要求不能过高:严于律己、宽容待人。

1.制定职业规划是为了满足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教师确定发展目标、有助于教师适应未来的竞争和社会的需要、有助于解决教师职业倦怠。

2.如何制定职业规划:了解教师职业发展的阶段、充分认识自己的发展状况、充分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制定发展目标与行动策略。

3.优秀教师职业规划心得分享。

1.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个人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做好教育工作的需要。

2.师德:时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良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宽容学生、换位思考、勇于承认错误、多表扬少批评、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

2)责任心3)为人师表五、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1.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

2.校本培训;

3.自我提高:向学科老师学习、向不同学科老师学习、向书本、网络学习、向社会学习。

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监察机关内部文书。(c)。

a.立案报告。

b.调查报告。

c.查询存款通知书。

d.审理报告。

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部合署办公。(b)。

a.1991。

b.1992。

c.1993。

d.1994。

3.)党的()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d)。

a.十四大。

b.十五大。

c.十六大。

d.十七大。

4.)()不仅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而且是党的根本组织纪律。(d)。

a.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b.党员代表大会制度。

c.双重领导体制。

d.民主集中制。

5.)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又一重要成果。

(a)。

a.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6.)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将()作为一项重要指标。(b)。

a.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立案率。

b.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

c.万人群众信访举报率。

d.机关作风评议满意率。

7.)()中共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a)。

a.2005年1月3日。

b.2006年1月12日。

c.2007年5月28日。

d.2008年6月22日。

8.)以()为标志,江苏基本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c)。

a.出台《关于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构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b.通过中央惩防体系建设检查组检查考核。

c.出台惩防体系“5+1”系列文件。

d.省委书记罗志军在全国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介绍江苏经验。

9.)江苏已初步形成()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a)。

a.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权力监控为核心、以“五大机制”为支撑。

b.以加强教育为前提、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惩防并举为基础。

c.以权力监控为主线、以作风建设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

d.以预防腐败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五大机制”为支撑。

10.)《关于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意见》指出,()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b)。

a.反腐倡廉教育。

b.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c.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d.坚决惩治腐败。

1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的重点是()。(a)。

a.加强制度建设。

b.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c.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d.加大惩治力度。

12.)关于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不正确的说法是()。(c)。

a.要突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重点。

b.要强化权力运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

c.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公开权力事项。

d.统筹发挥党内党外监督力量作用。

13.)《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引入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b)。

a.风险管理理论和控制论。

b.风险管理理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

c.控制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

d.风险管理理论和预警管理方法。

14.)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江苏省已经初步建成了()、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b)。

a.结构合理。

b.内容科学。

c.制约有效。

d.配置科学。

15.)以下不属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党内十项监督制度之一的是()。(d)。

a.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b.民主生活会。

c.信访处理。

d.重大决策征求意见。

16.)2010年11月,省委出台了惩防体系“5+1”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点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下列不属于“5+1”文件的是()。(b)。

a.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意见。

b.江苏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检查办法。

c.关于构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的意见。

d.江苏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17.)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根据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下列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是()。(d)。

a.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b.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c.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d.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18.)下列关于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的论述中,正确的是()。(c)。

d.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是()。(b)。

a.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c.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d.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20.)下列不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问责方式的是()。(d)。

a.责令公开道歉。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诫勉谈话。

2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制度。(b)。

a.廉政风险防控。

b.防止利益冲突。

c.公务员从政道德。

d.权力运行监控。

22.)下列关于巡视工作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b.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情况。

23.)要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b)。

a.领导艺术。

b.学风。

c.群众意识。

d.业务能力。

24.)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c)。

a.考察制。

b.公示制。

c.票决制。

d.竞岗制。

25.)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a)。

a.司法权。

b.决策权。

c.审判权。

d.监督权。

26.)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主要包括五方面工作,即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a)。

a.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b.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c.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

d.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27.)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a)。

a.法纪效果。

b.警示效果。

c.教育效果。

d.惩处效果。

28.)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d)。

a.生机活力。

b.务实清廉。

c.执政能力。

d.生死存亡。

29.)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d)。

a.参与权。

b.知情权。

c.选举权。

d.执行权。

30.)()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c)。

a.各级政府。

b.地方政府。

c.各级党委。

d.地方党委。

31.)()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b)。

a.加强以权力公开运行。

b.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c.加强以落实科学发展观。

d.加强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2.)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和腐败问题。(c)。

a.失职行为。

b.渎职行为。

c.失职渎职行为。

d.玩忽职守行为。

33.)下列关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表述不准确的是()。(d)。

a.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b.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

c.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d.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和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方面。

34.)()决议中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d)。

a.党的十七大。

b.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

c.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

d.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

35.)反腐倡廉教育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作用。(a)。

a.基础性。

b.绝对性。

c.重要性。

d.必要性。

36.)反腐倡廉教育要以()为重点对象。(b)。

a.普通党员。

b.领导干部。

c.企业人员。

d.社会大众。

37.)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b)。

a.基本经验和知识保障。

b.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c.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

d.制度保证和优质服务。

38.)廉政文化以()为价值取向。(a)。

a.崇尚廉洁、鄙弃贪腐。

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c.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d.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39.)以下哪项不是廉洁价值理念?()(c)。

a.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

b.培育公民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

c.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d.增强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

40.)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的总体规划。(c)。

a.经济发展。

b.社会发展。

c.经济社会发展。

d.文化发展。

41.)反腐倡廉网络文化是人们在网络空间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是一种新的反腐倡廉文化生产创作和传播方式。(c)。

a.精神活动。

b.文艺活动。

1.随着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日益紧密、建立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条件日益成熟。在共产国际代表的促进下,中共一大于______在上海召开。

a、1921年6月20日b、1921年7月1日c、1921年7月23日d、1921年7月30日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a、新时期b、新阶段c、新征程d、新时代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a、二〇三〇b、二〇三五c、二〇二五d、二〇四〇4.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

a、谋幸福,谋未来b、谋生活,谋复兴c、谋幸福,谋复兴d、谋生活,谋未来5.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的发展理念。

a、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b、创造、协调、生态、开放、共享c、创新、统筹、绿色、开放、共享d、创造、统筹、生态、开放、共享6.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____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一个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

a、反对帝国主义b、反对封建主义c、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d、实现民族复兴8.是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a、辛亥革命b、护国运动c、五四运动d、二次革命9.1921年7月23日,党的一大在上海开幕。后因代表们的活动受到监视,大会转移到浙江继续召开。党的一大的召开宣告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

a、杭州西湖b、嘉兴南湖c、绍兴东湖d、宁波东钱湖10.1922年7月,党的二大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的民主革命纲领。

a、土地革命b、反帝反封建c、社会主义革命d、民族革命11.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是。

a、三大b、四大c、五大d、六大12.1924年至1927年,一场以推翻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和北洋军阀为目标的革命运动,似滚滚洪流席卷中国大地。人们通常把它称为“大革命”或“国民革命”。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的总方针。

a、开展工人运动b、城市暴动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统治c、争取中间力量和通过合法斗争夺权d、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统治13.1927年8月1日,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a、南昌起义b、秋收起义c、广州起义d、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14.1927年9月进行的三湾改编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把工农革命军建设成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开端。

a、支部建在军事指挥机关b、支部建在师部c、支部建在连上d、支部建在团上15.中国抗日战争的起点和中国人民局部抗战开始的标志是______。

a、九•一八事变b、华北事变c、一二•九运动d、七七事变16.1936年12月12日,东北军一部以迅速行动包围临潼华清池,扣押了蒋介石。张学良和杨虎城向全国发出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通电。这便是震惊中外的______。

a、上海事变b、南京事变c、西安事变d、皖南事变17.1927年毛泽东提出“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思想是在______。

a、南昌起义时b、八七会议上c、文家市决策时d、秋收起义后18.为了驳斥“亡国论”和“速胜论”的错误观点,系统阐述党的抗战方针,毛泽东于1938年5月写了______这篇重要文章。

a、《论持久战》。

b、《论联合政府》。

c、《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d、《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

19.《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同志在1944年9月8日纪念______追悼会上的讲话。

a、张思德b、白求恩c、刘胡兰d、雷锋20.以下不属于党的三大法宝的是______。

a、统一战线b、实事求是c、党的建设d、武装斗争21.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

a、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b、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c、理论联系实际d、解放思想、实事求是2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进行战略决战的三大战役是。

a、辽沈、淮海、渡江战役b、上党、淮海、渡江战役c、辽沈、淮海、平津战役d、鲁西南、淮海、渡江战役23.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a、社会主义阶段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c、社会主义中级阶段d、社会主义高级阶段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分别是在______。

a、1999年、2000年b、1998年、1999年c、1997年、1999年d、1997年、1998年25.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法律是______。

a、《工会法》。

b、《土地改革法》。

c、《婚姻法》。

d、《宪法》。

26.“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是在______提出的。

a、党的十二大b、党的十三大c、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d、党的十四大27.下列会议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

a、1956年党的八大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1987年党的十三大d、1997年党的十五大28.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

a、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d、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9.2002年11月通过的十六大党章,把______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

a、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科学发展观30.党的______通过修改党章,正式把科学发展观写进党章。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31.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

a、统筹兼顾b、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c、和谐社会d、以人为本32.我国现在实行的政党制度是______。

a、一党制b、多党制c、多党合作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33.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召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了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

a、重要战略机遇期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c、中等发展中国家的地位d、经济结构转型过渡期3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龄,从______之日算起。

a、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b、成为预备党员c、成为正式党员后一年d、递交申请书35.“一国两制”的构想,最初是在解决______问题时提出的。

a、香港b、台湾c、澳门d、西藏36.“一国两制”的前提是______。

a、大陆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存b、港、澳、台享有高度自治权c、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d、国家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37.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党形成了三大优良传统作风,即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a、密切联系群众b、艰苦奋斗c、谦虚谨慎d、实事求是38.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下午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起施行。

a、2020年6月1日b、2020年10月1日c、2020年12月30日d、2021年1月1日39.______年,中国许多地方发生非典疫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展开了抗击“非典”的斗争,并取得了重大胜利。

a、2001b、2002c、2003d、200440.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将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坚持把________放在第一位。

1.“三会一课”制度中三会的内容是______。

a、民主生活会b、支部党员大会c、党支部委员会d、党小组会2.“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是。

a、守初心b、担使命c、找差距d、抓落实3.党的三大作风是。

a、理论联系实际b、密切联系群众c、批评与自我批评d、调查研究4.党的十八以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的有效机制。

a、不敢腐b、不愿腐c、不能腐d、不想腐5.为顺应时代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a、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b、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c、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怎样建设党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中国共产党所做的一切,就是。我们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这本身就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贡献。

a、为中国人民谋幸福b、为中华民族谋复兴c、为经济谋发展d、为人类谋和平与发展7.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a、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b、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c、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d、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8.坚持、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a、创新发展b、党建引领c、党的领导d、加强党的建设9.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a、党风问题b、执政能力问题c、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d、意识形态问题10.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全面深化改革c、全面依法治国d、全面从严治党。

1.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

2.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是实现。

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6.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7.《党章》明确,必须坚持_________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8.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9.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10.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的是。

1.简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六大目标是什么?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3.“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指什么?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是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

1.c2.d3.b4.c5.a6.b7.c8.c9.b10.b11.d12.d13.a14.c15.a16.c17.b18.a19.a20.b21.b22.c23.b24.c25.c26.a27.b28.b29.c30.d31.d32.d33.a34.a35.b36.d37.a38.d39.c40.a二、多选题(每题2分)。

三、填空题(每题2分)。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乡村振兴4.撤销党内职务5.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6.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7.以人民为中心8.表决权9.一切为了群众10.理想信念四、简答题(每题5分)。

1.简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六大目标是什么?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答: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指什么?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是什么?答:“三大攻坚战”是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是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新表述。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题,计40分)。

1.随着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日益紧密、建立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条件日益成熟。在共产国际代表的促进下,中共一大于______在上海召开。

a、1921年6月20日b、1921年7月1日c、1921年7月23日d、1921年7月30日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a、新时期b、新阶段c、新征程d、新时代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a、二〇三〇b、二〇三五c、二〇二五d、二〇四〇4.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

a、谋幸福,谋未来b、谋生活,谋复兴c、谋幸福,谋复兴d、谋生活,谋未来5.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的发展理念。

a、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b、创造、协调、生态、开放、共享c、创新、统筹、绿色、开放、共享d、创造、统筹、生态、开放、共享6.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____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一个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

a、反对帝国主义b、反对封建主义c、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d、实现民族复兴8.是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a、辛亥革命b、护国运动c、五四运动d、二次革命9.1921年7月23日,党的一大在上海开幕。后因代表们的活动受到监视,大会转移到浙江继续召开。党的一大的召开宣告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

a、杭州西湖b、嘉兴南湖c、绍兴东湖d、宁波东钱湖10.1922年7月,党的二大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的民主革命纲领。

a、土地革命b、反帝反封建c、社会主义革命d、民族革命11.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是。

a、三大b、四大c、五大d、六大12.1924年至1927年,一场以推翻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和北洋军阀为目标的革命运动,似滚滚洪流席卷中国大地。人们通常把它称为“大革命”或“国民革命”。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的总方针。

a、开展工人运动b、城市暴动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统治c、争取中间力量和通过合法斗争夺权d、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统治13.1927年8月1日,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a、南昌起义b、秋收起义c、广州起义d、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14.1927年9月进行的三湾改编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把工农革命军建设成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开端。

a、支部建在军事指挥机关b、支部建在师部c、支部建在连上d、支部建在团上15.中国抗日战争的起点和中国人民局部抗战开始的标志是______。

a、九•一八事变b、华北事变c、一二•九运动d、七七事变16.1936年12月12日,东北军一部以迅速行动包围临潼华清池,扣押了蒋介石。张学良和杨虎城向全国发出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通电。这便是震惊中外的______。

a、上海事变b、南京事变c、西安事变d、皖南事变17.1927年毛泽东提出“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思想是在______。

a、南昌起义时b、八七会议上c、文家市决策时d、秋收起义后18.为了驳斥“亡国论”和“速胜论”的错误观点,系统阐述党的抗战方针,毛泽东于1938年5月写了______这篇重要文章。

a、《论持久战》。

b、《论联合政府》。

c、《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d、《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

19.《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同志在1944年9月8日纪念______追悼会上的讲话。

a、张思德b、白求恩c、刘胡兰d、雷锋20.以下不属于党的三大法宝的是______。

a、统一战线b、实事求是c、党的建设d、武装斗争21.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

a、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b、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c、理论联系实际d、解放思想、实事求是2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进行战略决战的三大战役是。

a、辽沈、淮海、渡江战役b、上党、淮海、渡江战役c、辽沈、淮海、平津战役d、鲁西南、淮海、渡江战役23.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a、社会主义阶段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c、社会主义中级阶段d、社会主义高级阶段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分别是在______。

a、1999年、2000年b、1998年、1999年c、1997年、1999年d、1997年、1998年25.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法律是______。

a、《工会法》。

b、《土地改革法》。

c、《婚姻法》。

d、《宪法》。

26.“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是在______提出的。

a、党的十二大b、党的十三大c、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d、党的十四大27.下列会议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

a、1956年党的八大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1987年党的十三大d、1997年党的十五大28.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

a、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d、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9.2002年11月通过的十六大党章,把______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

a、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科学发展观30.党的______通过修改党章,正式把科学发展观写进党章。

a、十四大b、十五大c、十六大d、十七大31.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

a、统筹兼顾b、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c、和谐社会d、以人为本32.我国现在实行的政党制度是______。

a、一党制b、多党制c、多党合作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33.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召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了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

a、重要战略机遇期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c、中等发展中国家的地位d、经济结构转型过渡期34.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龄,从______之日算起。

a、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b、成为预备党员c、成为正式党员后一年d、递交申请书35.“一国两制”的构想,最初是在解决______问题时提出的。

a、香港b、台湾c、澳门d、西藏36.“一国两制”的前提是______。

a、大陆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存b、港、澳、台享有高度自治权c、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d、国家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37.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党形成了三大优良传统作风,即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a、密切联系群众b、艰苦奋斗c、谦虚谨慎d、实事求是38.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下午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起施行。

a、2020年6月1日b、2020年10月1日c、2020年12月30日d、2021年1月1日39.______年,中国许多地方发生非典疫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展开了抗击“非典”的斗争,并取得了重大胜利。

a、2001b、2002c、2003d、200440.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将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坚持把________放在第一位。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三会一课”制度中三会的内容是______。

a、民主生活会b、支部党员大会c、党支部委员会d、党小组会2.“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是。

a、守初心b、担使命c、找差距d、抓落实3.党的三大作风是。

a、理论联系实际b、密切联系群众c、批评与自我批评d、调查研究4.党的十八以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的有效机制。

a、不敢腐b、不愿腐c、不能腐d、不想腐5.为顺应时代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a、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b、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c、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怎样建设党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中国共产党所做的一切,就是。我们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这本身就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贡献。

a、为中国人民谋幸福b、为中华民族谋复兴c、为经济谋发展d、为人类谋和平与发展7.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a、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b、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c、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d、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8.坚持、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a、创新发展b、党建引领c、党的领导d、加强党的建设9.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a、党风问题b、执政能力问题c、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d、意识形态问题10.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全面深化改革c、全面依法治国d、全面从严治党。

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

2.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是实现。

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6.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__________________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7.《党章》明确,必须坚持_________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8.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9.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10.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的是。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4题,计20分)。

1.简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六大目标是什么?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3.“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指什么?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是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

1.c2.d3.b4.c5.a6.b7.c8.c9.b10.b11.d12.d13.a14.c15.a16.c17.b18.a19.a20.b21.b22.c23.b24.c25.c26.a27.b28.b29.c30.d31.d32.d33.a34.a35.b36.d37.a38.d39.c40.a二、多选题(每题2分)。

三、填空题(每题2分)。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乡村振兴4.撤销党内职务5.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6.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7.以人民为中心8.表决权9.一切为了群众10.理想信念四、简答题(每题5分)。

1.简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六大目标是什么?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答: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指什么?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是什么?答:“三大攻坚战”是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是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新表述。

1.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未构成全球性流行病。

正确。

错误。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正确。

世卫组织传染病危害及预防司司长布里安得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目前并非“全球性流行病”。

2.无症状感染者可能成为感染源。

正确。

错误。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正确。

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其传播力较弱,多是在和病人接触比较多的情况下发生的。

3.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浅色朝外,深色朝里,金属条朝上。

正确。

错误。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错误。

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浅色朝里,深色朝外,金属条朝下。

4.用微波炉加热口罩可以消毒。

正确。

错误。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错误。

口罩进行加热后,会导致口罩结构破坏,无法再次使用,并且,微波炉处理过口罩,将不能再用来加热食物。

5.喝高度白酒可以预防感冒。

正确。

错误。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错误。

饮用高度白酒无法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如过度饮用还会伤身体。

选择题。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主要表现是。

a.发热。

b.乏力。

c.干咳。

d.以上都是。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d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疼和腹泻等症状。

2.

从目前收治病例情况看,预后较差,症状相对较轻。

a.多数患者,少数患者。

b.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儿童病例。

c.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青中年病例。

d.潜伏期长的患者,潜伏期短的患者。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b

从目前收治病例情况看,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预后较差,儿童病例症状相对较轻。

3.以下那种方式不可以有效灭活新型冠状病毒?

a.56℃30分钟以上。

b.75%乙醇。

c.过氧乙酸和氯仿。

d.氯已定。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d

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液、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能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已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潜伏期为,多为。

a.1-14天,3-7天。

b.1-14天,1-3天。

c.1-7天,1-3天。

d.3-14天,3-7天。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专家解读。

a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潜伏期1-14天,最多3-7天。

5.

上班后,办公室工作中以下注意事项哪一个是错误的?

a.室内也要佩戴口罩。

b.和同事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c.传阅纸质文件前后可以不用洗手。

d.尽量减少中央空调的使用。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c

即使在办公室里也要勤洗手,传阅纸质文件前后都要洗手。

6.以下哪个不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正确做法?

a.出门佩戴口罩。

b.定期开窗通风。

c.使用紫外线进行室内环境消毒。

d.服用抗菌药物。

请点击文字前面小圆圈选项选择正确答案。

解析。

d

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不主张没有并的人吃药。

7.

那个不是外出回家后正确消毒方式?

a.口罩摘掉外折扎紧放入垃圾桶。

b.用流动水洗手。

c.购物袋表面用75%的酒精消毒。

d.坚持关闭门窗。

1.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

a、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b、少数服从多数。

c、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d、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正确答案】。

2.()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a、集中统一制b、民主多元制。

c、集体领导制。

d、民主集中制【正确答案】。

3.党支部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a、一个月b、三个月。

c、半年【正确答案】。

d、一年。

4.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优越性。

a、社会主义道路b、社会主义文化。

c、社会主义体制。

d、社会主义制度【正确答案】。

6.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a、党的领导b、人民当家作主【正确答案】。

c、依法治国。

d、政治体制改革。

7.()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答案】。

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c、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d、“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8.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a、新时代【正确答案】。

b、新纪元。

c、新阶段。

d、新时期。

9.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

a、自由贸易城b、自由贸易区。

c、自由贸易港【正确答案】。

d、自由贸易市。

10.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

a、专题学习b、集体学习【正确答案】。

c、业务学习。

d、理论学习。

1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

a、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正确答案】。

b、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正确答案】。

c、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答案】。

d、广大党员的切身利益。

12.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必须要坚持做到()。

d、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正确答案】。

13.以下对实现中国梦表述准确的是()。

a、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确答案】。

c、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正确答案】。

d、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梦想【正确答案】。

14.出台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整治(),坚决反对特权。

a、形式主义【正确答案】。

b、官僚主义【正确答案】。

c、享乐主义【正确答案】。

d、奢靡之风【正确答案】。

e、个人主义。

15.这个新时代,是___。

b、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正确答案】。

d、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正确答案】。

e、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正确答案】。

16.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

a、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答案】。

b、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正确答案】。

e、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正确答案】。

17.“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是()。

a、经济建设是中心【正确答案】。

b、改革开放是动力【正确答案】。

c、四项基本原则是政治保证【正确答案】。

d、经济建设是目的。

18.党的三大优良传统是()。

a、一切为了群众【正确答案】。

b、一切依靠群众【正确答案】。

c、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正确答案】。

d、艰苦朴素。

1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

a、警告、严重警告【正确答案】。

b、撤销党内职务【正确答案】。

c、留党察看【正确答案】。

d、开除党籍【正确答案】。

20.党章指出,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促进()同步发展。

a、工业化【正确答案】。

b、信息化【正确答案】。

c、城镇化【正确答案】。

d、农业现代化【正确答案】。

21.《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22.《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23.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24.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25.共产党员不能讲物质利益。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

26.普通党员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党组织不能予以过问。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

27.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改革开放道路。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

28.党选拔干部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29.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30.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31.【单选】以下哪个活动可以录入到主题党日活动:(。

)

a、预备党员张三转正b、纪念七一建党节特别活动【正确答案】。

c、确定本季度支部工作。

32.【单选】以下哪个不属于三会一课:(。

)

a、支部党员大会b、支部委员会。

c、党小组会。

d、民主评议党员【正确答案】。

33.【单选】民主生活会一般多久召开一次:(。

)

a、一年【正确答案】。

c、一季度。

d、一星期。

34.【单选】如果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需要召开哪项会议:(。

)

a、党支部成立申请b、党支部换届申请【正确答案】。

c、党支部调整申请。

35.【多选】党建平台的搭建目的主要是为哪几类对象做好服务:(。

)

a、党组织【正确答案】。

b、党员【正确答案】。

c、群众【正确答案】。

36.通知参加会议的消息是从待办收到提醒的?[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

37.3名正式党员是党支部成立的充分条件?[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

对【正确答案】。

39.党内帮扶事项主要是对困难党员申请的关心关爱资金审批?[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

对错【正确答案】。

4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______在北京举行。

a.10月26日至29日【正确答案】。

b.10月26日至30日。

c.10月25日至29日。

d.10月25日至30日。

42.预计二〇二〇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______元。

a.八十万亿b.九十万亿。

c.一百万亿【正确答案】。

d.二百万亿。

43.“十三五”时期,_______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a.六千五百七十五万b.五千五百七十五万【正确答案】。

c.六千六百七十五万。

d.五千六百七十五万。

44.“十三五”时期,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____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_____人。

a.十亿,五亿十亿,八亿。

c.十三亿,十亿【正确答案】。

d.十三亿,八亿。

45.我国已转向______发展阶段。

a.高水平b.高效率。

c.高质量【正确答案】。

d.高速度。

46.我国到________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

a.二〇二五b.二〇三五【正确答案】。

c.二〇四五。

d.二〇五〇。

47.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国将基本实现____、____、____、____,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

a.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正确答案】。

b.智能化。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二

行政强制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命令、检查、责令等手段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其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是保障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学习行政强制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对行政强制法产生了深入的思考,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二段:分析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首先需要理解其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定权限;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适度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考虑措施的适宜性和合理性,不能过分侵犯被强制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强制法还涉及到行政强制主体、强制程序和强制措施等相关制度,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掌握的内容。

三段:探讨行政强制法的实践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强制法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执行其职责。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行政强制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益,需要进行权衡和适度的强制。其次,行政强制法的操作性和效力需要得到提升,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需要更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程序合法、措施合理。最后,行政强制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学习行政强制法,我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证,是公平正义的基石,而行政强制法就是法律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强制法的学习也增强了我对法治国家建设的认识,深化了我对法律对社会的规制作用的认识。同时,学习行政强制法也使我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在行政实践中要正确行使权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段:展望行政强制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强制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首先,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新形势和新环境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强制措施。其次,行政强制法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保障行政强制法的公正性和效力。最后,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也需要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操作的规范性。对于我们学习行政强制法的人来说,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也是我们未来从事行政工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总之,学习行政强制法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我们作为公民和未来从事行政工作的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学习行政强制法,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深入理解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学习中我们也应该关注行政强制法的实践运用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自身的启示与反思,为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发展与挑战做好准备。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三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现答复如下:_________________(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此致

附件:

1、第三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四

_____________: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桐乡市卫生监督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市卫生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五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六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回避制度正是这一规则的具体化,无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都取得了具体的体现,《行政复议法》应当说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但它对回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在复议案件立案、受理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在制度上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申请仍然不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立案,怕复议案件受理多了,会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怕立案后按法定程序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己会成为被告,因而做大量的案外的协调工作,以争取复议的“主动性”,使得复议机关在许多复议案件的立案尚采取消极的态度,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要么找种种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要么在受理后,也尽量作维持的决定,避免当被告。

2、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构有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的权利,即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地完成的,但是由于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置机构,其职责仅仅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复议案件作出调查,审理之后,只享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行使复议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查,审理后,只提出复议意见,最后仍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决定。因此从组织体制上看,复议机构的行为只是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依附于行政复议机关。这种组织体制,不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活动中积极地主动地发挥作用。

3、行政复议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这是复议管辖“条块结合”最典型的形式,虽然体现了民主、便民的原则,但复议机构设置过于宠大,不符合“精简、效率、统一”的机构设置原则,上下级行政机关虽然存在着领导监督关系,但往往碍于情面,监督不能到位,行政相对人认为上下级行政属一家,缺乏信任感。

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

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制度。

建立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进行,从而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在对复议程序的规定上过于简单化,没有将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程序保障制度列入复议程序当中,而往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从而忽视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及时查明案情,使复议流于形式,最终不能真正达到其应有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法》设立上述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以增强行政复议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实现行政机关的公平和公正。

2、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既然复议制度的建立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那么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上也应当本着这一立法的目的,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向后发生普遍性法律效力并可反复适用的特点。因而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而特定的重要影响。例如部分规范性文件,它的违法或不公正,往往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并在现行体制下将置相对人于有冤无处申辩的境地。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合法和公正,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又往往远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参与机会,尽管行政主体是公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能够体现公众意志和利益,但毕竟未经公众的表态和同意。因此,为了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抽象行政行为为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它进行监督。

3、改革行政复议管辖模式的问题。

(1)取消由原行政机关自行管辖的形式。《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部门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这种由原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产生的弊端很多,例如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与“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行政法则相违背,更重要的是这种管辖方式缺少领导权的基础,使行政复议的管辖模式上也应当对原行政机关自行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必要的改革。具体的作法是,取消由原行政机关管辖的形式,明确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改革行政复议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管辖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这种管辖方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但最终没能从根本上消除由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复议案件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日常性监督,同时又带有很强的隶属性、局限性,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和“官官相护”之嫌,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和老百姓的信任度。因此,《行政复议法》不加区别地规定共同管辖,缺乏理论上的基础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科学的,有必要作以下调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使管辖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管辖权。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七

复议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范围改革的重点是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复议程序改革的关键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建构公正复议程序制度,复议决定改革主要是回应实践需求使决定类型更为合理。

改革构成中国社会近30年来的主旋律,人们通常以20xx年为周期对过去进行反思与审视,行政复议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也呈现出这样一种周期性变革与发展的图谱。为配合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1999年4月,《行政复议条例》升格为《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到如今,又一个20xx年成为过去,行政复议再一次面临制度改革与转型。《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得到较快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近几年来达到每年平均8万余件,行政复议案件过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定位存在较大的内在缺陷,造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居高不下的维持决定率大大损害了这一制度的认同度。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在历经20xx年到20xx年的快速增长之后,20xx年就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近年来信访浪潮的涌现更是对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较大冲击,出现政府办公区域内信访热、复议冷的现象。地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机构改革中也往往成为首先被裁撤的部门和人员。

面对困境,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方向改革的呼声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已吹响了号角:学界开展了以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为中心的探讨和研究;[1]中共xx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到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性意见。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体制与复议程序等方面陆续展开了改革试点,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也为进一步修改《行政复议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行政复议在其他国家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一般居于补充性地位,但在中国,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除了具有高效、便捷、专业等制度优势外,还具有行政特有的资源配置优势,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在有的案件中因而更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与保护。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目前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必要维持,[2]但前提是行政复议需要对复议体制、复议程序等重大制度进行专业性与公正性改造,使复议能够及时、公正化解行政争议。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谈一些认识和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构建由立法者对复议制度性质定位而决定。修改《行政复议法》首先需要回应立法之初就存在、且延续至今的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

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3]内部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直接造成复议组织不独立、复议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导致复议工作面临严重的公正性质疑,妨碍了行政复议相对于司法所具有的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的发挥,没有真正发挥行政复议有效解决争议的作用。对行政复议到底是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这个问题的判断应以行政复议的启动为逻辑前提,因为过程是启动之后的延续。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4]比较行政复议与审计、监察等内部监督机制,可以看到后者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而非如行政复议那样应公民之诉求而启动。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行政复议在制度构建上首先应当体现出对公民在复议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程序权利的保护,不能将复议申请人排除在复议过程之外,如何在制度上增强申请人对复议过程的参与,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是修改《行政复议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复议活动的内容体现为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是否成立,进而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行政决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因此,如何保障复议公正裁决争议是《行政复议法》修改贯彻始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复议又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争议的活动,如何发挥行政的优势亦是《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考虑的。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保障复议能够:

(1)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包括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复议作为争议裁决活动首先应当满足的要求,也是复议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的基础。

(2)充分发挥复议较之司法程序更为便捷、人员更具有行政管理经验等专业优势,争取将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过程中,从而降低行政争议解决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3)发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配置资源优势,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为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4)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及时是效率原则的要求。由于复议不是争议的最终裁决机制,因此,在程序制度构建上复议程序较之司法程序应当更为便捷。

二、相对集中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与提高复议机构的专业性,是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组织保障复议体制改革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最核心的问题,对其他复议制度的构建有着直接的影响。《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机构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行政复议机关,都承担复议工作。复议权过于分散造成现行复议体制存在以下一系列内在缺陷:

其一,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工作得不到重视。由于复议机关内不专设复议机构,而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复议具体事项,但不少领导不重视法制工作,加之有的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还不到10件,少的甚至仅2件,复议工作在很多机关得不到重视,严重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

其二,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导致复议机构中立性不足,造成复议决定公正性受到质疑。复议机构由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担任,不具备独立地位,在经费保障、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方面都受制于复议机关,导致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此外,由于欠缺独立性,复议工作容易被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冲击,复议机构无法集中力量办理复议案件。

其三,削弱了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建设,有的复议机构由于案件数量过少没有专人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不少复议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直接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

《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健全复议机构”,解决复议权配置过于分散的办法是将复议权进行一定范围集中,复议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可以加强复议机构的力量,既增强其独立性,也有利于提升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更好解决行政争议。对此,《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具体方案可以考虑将复议权集中至一级政府集中行使,以“块块”管辖为原则、“条条”管辖为例外确定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复议案件也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2.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复议案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管辖,在国务院部门、省级、市级部门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复审由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根据单行法确定。以“块块管辖”为原则,其便民的优势非常明显,当事人不用跑很远的路就可以在本区域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将有助于各级政府借助行政复议强化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近年来在北京、哈尔滨等城市开展的复议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尝试,将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人士引入复议案件的办理,以增强复议的专业性和中立性。由于处于改革初试阶段,目前各地开展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除极少数地方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的办理之外,绝大多数如哈尔滨、北京等都只适用于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的办理,并非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的审理。由于复议仍属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争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具有相对性。引入体制外的专家、社会人士无疑有助于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而且从行政复议委员会在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各试点城市的运行效果来看,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肯定下来,在修法时取代目前的复议机构设置。至于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以扩展至全部案件为宜。理由是复议案件的繁简难易应当通过程序分流来解决,即重大疑难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织则应当保持一致,不应当出现部分案件采用此种审理组织,部分案件采用彼种审理组织,简而言之,所有复议案件审理组织一致,程序不同。

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机构设置可以设想如下:

1.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断。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专职委员和非专职委员组成:专职委员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选派,非专职委员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人士中遴选。同时赋予复议委员会相对独立于复议机关的地位,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应当予以尊重,一般不予更改、否定,即行政复议决定名义上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但事实上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的。

2.设置行政复议办公室,协助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全部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数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以一定比例配备。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复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裁案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和事后备案工作等,包括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在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就案件情况予以说明或解释等。

三、回应社会发展,扩大复议范围,是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的前提。

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请求权的实现范围,也直接决定行政复议所解决的社会矛盾的范围,因此,也是修法的重点问题。目前复议范围的问题主要是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范围保持一致,排除了不适合司法审查但适合行政审查的案件范围。

其二,仅将国家行政纳入复议范围,没有考虑社会行政中因公共治理、公共权力行使而导致的纠纷,如村委会的决定、各种行业协会作出的决定。

其三,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有限,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四,将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公务员权利的救济。

其五,笔者在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各地复议机构反映实践中遇到下列具体问题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行政劝阻、专题会议纪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专利案件、要求退还多交的养老保险金、要求将单位部分养老保险金自行垫付以领取退休费、对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不收的等新型案件。

复议范围,这是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当重新思考的问题。

复议范围修改的基本思路是要尽可能扩大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特别是要将国家行政扩展至社会行政,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具体可以考虑将以下事项纳入复议范围:

1.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其作出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复议范围,但这些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其作出的行为具有支配性,因此,应当也纳入复议范围,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为防止挂一漏万,可采用肯定式概括规定方式,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纳入复议范围。目前人事争议按照内部申诉、人事仲裁解决,但这些机制在法律化、制度化方面还有待提升,并不能给公务员提供有效的救济。过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复议范围和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受到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德国早已被抛弃。公务员作为自然人,当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影响时,应当如普通自然人一样获得法律救济,这是法治统一的基本要求。

3.将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纳入复议范围。目前可以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立法,仅限于一定级别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备案审查机制,但由于存在发现问题难、启动难等诸多问题,备案审查机制的运行并不顺畅,未能有效发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如果能够将行政立法也纳入复议范围,既能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复议的启动机制有效激活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和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范畴,被纳入复议的范围,但《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一定级别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仅仅因为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就将之排除在外,应当说理由不充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有可能违法,也应当将之纳入复议范围。

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又一核心问题。由于立法之初对复议程序刻意反司法化的制度构建定位,造成复议程序过于简化与内部行政化,程序理性与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缺失。具体而言,复议程序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程序过度行政化,复议案件的办理按照普通办件的内部流程逐级报批,复议程序没有体现复议活动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内容的特点。

第二,程序中立原则缺失,没有规定回避制度。此外,复议工作人员与被申请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沟通频繁,而申请人很难有机会向复议工作人员陈述意见,二者没有得到同等对待。

第三,程序参与原则缺失,没有为申请人参与复议过程作出制度安排,在程序构建上体现为较强的复议机关主导色彩,强调通过复议工作人员的努力去查明事实真相,并不重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抗对复议过程的推动。此外,参与原则的缺失使得律师代理在复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不利于复议专业性的提升和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第五,程序理性原则缺失,将行政复议的灵活、便捷优势简单化为过度简化程序,对调查与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复议决定的理性基础欠缺制度保障。

第六,程序公开原则缺失,行政复议过程封闭,不透明,不向社会公开,复议决定书不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出详细的理由说明。行政复议由于实行书面审原则,不公开举行,公众无法旁听,既不利于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也使其公正性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

复议程序所呈现出的前述缺陷都属于结构性制度缺失,严重阻碍了复议各项功能的发挥。立法当初为突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不同,也为体现行政解决争议所具有的高效、便捷优势,高举反司法化的大旗,却未料程序构建的反司法化制度定位反被指称为造成目前行政复议面临诸多困境的罪魁祸首。复议程序制度构建中的司法化与反司法化之争源于裁决争议本是司法性质的行为,但复议机关性质却归属行政机关,由此产生复议程序是依机关性质定位为行政程序还是按行为内容定位为司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如果承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并行的二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则完全司法化与完全反司法化(极端行政化)都属极端情形,实则不可能。因为如采完全司法化,则行政复议同质于行政诉讼,几无存在之制度基础;如采完全反司法化,则又背离裁决争议活动对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复议几无存在之现实基础。因此,行政复议程序改革绝非将司法程序全盘照搬至行政复议,根本在于要将体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引入行政复议中,[6]在行政复议中确立公正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在此基础上完成对复议程序制度的重构,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1.增加规定申请人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直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使得原行政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如果认为决定违法,自行撤销,行政争议得以解决,可以减少复议的发生。考虑到实践中申请人本身可能并非愿意直接与原行政机关打交道,而且,是否有可能出现原行政机关不将复议申请递交行政复议机关的现象,由之反而徒增障碍?因此,赋予申请人以选择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复议申请权的实现。

2.增加规定回避制度。当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不再参与复议案件的审理。

3.完善调查与证据制度。包括:细化、完善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的相关规则;完善被申请人举证责任规则;增加规定证据交换与证据保全制度;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自认规则等。

4.将复议程序类型化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情形差异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复杂,有的案情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有必要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进行类型化规定。可以考虑将复议程序区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愿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5.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取消书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口头陈述意见,如果出现案情重大复杂、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等情形,则要进一步采用言词辩论的方式开庭审理复议案件。言辞辩论是直接言词原则在复议中的体现,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直接辩论,使复议人员在听取正反两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采用言词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更好厘清争议。言辞辩论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申请人提出举行言词辩论的请求的;第二种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请求,但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事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依职权启动。言辞辩论原则上公开进行,要在复议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告时间、地点、案由。

6.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意见》提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引入和解,有利于复议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

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

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推荐

    初二生物教师上学期工作总结(汇总16篇)

    教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教师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一种重要工作,它可以帮助教师发现问题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师工作总结范文,以供

    小草带来的启示(专业18篇)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语言的表达和句子的结构,使作文更加生动和有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浪费时间就是慢性自杀。”这句

    团工作汇报发言稿(热门20篇)

    通过工作汇报可以激发工作动力,增强工作的目标感和使命感,进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和完成。借鉴别人的经验和做法,并在自己的工作中进行创新和改进,才能更好地展现个人价值。

    四年级数学教学工作总结北师大大全(16篇)

    教学工作总结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梳理和概括,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把握教学方向,提高教学质量。接下来,我们为大家提供一些教学工作总结的样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青春学校演讲稿(汇总16篇)

    学校是一个有规律有秩序的地方,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如果您正在写学校总结,以下是一些值得参考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普通的加油员,我爱

    精彩的接力比赛学生范文(18篇)

    无论是体育比赛还是学术竞赛,比赛都给参与者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提供几篇优秀的比赛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比赛写作有所帮助。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

    中班下学期班级工作计划百度文库(专业13篇)

    通过班级工作计划的实施,可以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班级的组织和协作能力。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提供一份班级工作计划的参考资料,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

    农村的入党志愿书(实用17篇)

    入党是我们实现个人价值和为国家民族做贡献的重要途径。以下是党员入党的精彩范文,通过生动的故事和精湛的表达展示了入党者的品格与才华。网发布农村大学生入党志愿书范文

    土建施工员简历(模板17篇)

    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施工经验和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户口所在:湛江国籍:中国。婚姻状况:未婚民

    我学会了滑旱冰小学(优秀17篇)

    优秀作文常常能够独具匠心,既能展示作者的个性,又能表达出深刻的思考。以下是一些脍炙人口的优秀作文摘抄,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思考和启发。班上的许多同学都会滑旱冰,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