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书香墨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

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注重创新和知识共享的平衡,推动创造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一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相关阅读:

(1)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三

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都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手机行业作为高科技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已经成为整个手机行业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手机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是应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加以广泛运用,成为增强企业技术实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手机圈作为手机产业链价值创新报道唯一专业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与企业一起承担起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为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现向全国所有的手机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要加大力度促进手机行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四、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整个手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手机产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整个手机产业的最大利益。让我们手机行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与联系,齐心协力,为保障手机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环境奉献自身的力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四

xx青奥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奥运赛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和xx青奥组委的核心权利,保护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的知识产权是主办方的庄严承诺。事关中国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随着青奥会赛事日趋临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重要。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奥林匹克和xx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二、积极参与保护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了解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自觉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维护xx青奥组委利益和国家形象。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要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不要将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与任何商品或商业服务结合使用,不以任何手段借助xx青奥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需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应根据xx青奥组委的要求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并根据权利人批准的`时间、方式和场所等规范使用。

五、不以任何形式购买、销售、传播或使用侵犯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xx青奥组委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xx青奥会顺利、圆满举办的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把xx青奥会办成体育盛会、文化盛宴、青春盛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五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六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2010年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2012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七

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虚拟的物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

1.侵犯著作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列。《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一是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二是犯罪行为规定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却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保护。三是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刑法均没有纳入保护范畴。

4.侵犯商业秘密方面。一是该类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二是商业秘密难以操作认定。具体哪一个部门来鉴定和评估商业秘密及价值,是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采纳。三是完善商业秘密犯罪定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商业秘密犯罪,国际上却对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2.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是指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路径并行动作,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知识产权两个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查处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3.刑罚结构体系不合理。从知识产权刑罚结构来看,虽然采取了罚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却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低,更没有设置资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较长。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罚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罚金刑运用,同时辅助使用资格刑。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专利人的侵害较大,用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整和严厉打击,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和方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运用刑罚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加入了许多世界条约中。条约要求缔约国和参加国运用刑法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1991年10月29日,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中,第3条规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列入公约。因此,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调整的立法,已成为当前主要任务。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知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他因该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乃至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知识专利权利人付出大量的艰辛劳动,但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利用。相对于财产掠夺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属隐形的白领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实现难度很低。为了调整知识产权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间的矛盾,客观、公正、平等地护市场主体权益,必须控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刑罚保护则是最为直接、严厉且最为有效的手段。

(一)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根据定罪情节标准、追诉模式、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虑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节标准上,将侵权行为程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侵权犯罪的标准,便于定罪。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侵权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数额”。追诉模式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追诉方式的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将没收财物交由被害人或权利所有者进行处理,用于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避免犯罪人无力赔偿。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设侵犯知识产权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增设新罪可借鉴国外做法,在中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设立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可以修改刑法条文,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适用范围,便于及时定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注册服务商标也纳入犯罪范围。

(三)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基于刑罚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表现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合理地划定犯罪圈是为罪之谦抑;强调刑罚手段的补充性则为刑之谦抑。谦抑性原则有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谦抑原则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谦抑原则两个方面。立法谦抑原则,是在考虑刑罚的手段的时候,根据侵权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尽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考虑刑罚手段,以和谐手段达到目的。这样,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司法谦抑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首先考虑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则定为犯罪。

(一)统一不同法律规定,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以刑法为主体,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由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往往规定不一致,这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刑法》规定只有4种具体行为表现。但是,《著作权法》则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在具体刑法适用时,如何衔接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对刑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更为有效。

1.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减轻自由刑。对自由刑期,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降低刑事责任门槛,调低刑罚法定标准,以保证刑法保护有效实施。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此类犯罪应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让该类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自发或自觉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再次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3.创造资格刑。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将资格刑的适用,广泛地运用到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剥夺一定权利。法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

(三)实行执法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要更多运用私法予以保护。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应保护行政执法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式的运动。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严格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八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动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而创新驱动离不开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因起步较晚。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待深化。目前,我国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管理较为分散,三权分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管理,极易造成多头管理、互不衔接,行政执法和法人维权程序冗杂,效果不佳。

第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与国际接轨,涉外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是无国界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贸易额不断攀升,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一系列国际重要协定、条约的签署所导致的知识产权规则、标准的重新设定,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第三,部分地区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政策执行不力的困境。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往往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和预先保护的措施存在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第四,知识产权专利的转化率较低,科研成果面临转化难、收益难问题。我国虽然是专利大国,但专利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大量优秀知识产权成果未能及时投入社会生产过程中,没有实现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益。同时,知识成果未能产生效益激励,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缺乏成就感,导致持续创新动力不足。

第五,国内尊重知识、尊重产权、尊重原创的社会意识与氛围整体上较为淡薄。

第一,保护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是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一般呈正比。盗版之所以还存在滋生的土壤,是因为正版价格较高,盗版价格便宜,有利可图。当居民达到一定高收入的时候,居民购买、使用产品会朝着购买正版的大趋势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收入。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意识应该从学生时代抓起。在中学、大学教育中,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应知晓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学习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小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和意识,以实际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发现侵权能够及时举报处理,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

第三,积极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造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我国应逐步完善立法、规范执法,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清晰执法队伍的权责,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避免重复调查,进而提升法律的权威。也可借鉴深圳快速维权机制的经验,注重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建立富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优势,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高效、快捷地满足企业实际需求,激发当地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吸引外部创新资源与创新人才的入驻。

第四,积极推进诸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等举措,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援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国内部分创新企业在进行跨国贸易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因无力承担高额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且缺乏信心,导致不得不放弃国外市场。对此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的援助,将大大增强国内企业的创新信心,有利于创新企业走出国门,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久的后援保障作用。知识产权本就是国际性较强的领域,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实际上也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执法水平,并与国际接轨,也能提升海外人才、海外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有利于引进人才,引进优秀企业。

第五,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上所体现出的保护水平已经不低,但实际效果不佳。社会公众乃至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显不足。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等宣传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翔实的法治宣传活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六,加大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只有在使用时才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以推动虚拟的“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开启新一轮知识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也是最难的环节。诸如对一项新专利交易价值的判断与评估,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对评估机制、交易平台有着很高的要求,除此还需考量市场的需求变化。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充分重视公正的转化交易环境建设、合理的评估机制建设、专业的专利转化队伍建设,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以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交易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鼓励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节和梳理,而且可以减轻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升执法效率。

第八,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的保护,毫无疑问需落实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上。目前,国内诸多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学生呈现饱满趋势,可谓有法科必有知识产权学科,但真正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仍很稀缺。高校应转变知识产权人才的定位,明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

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懂得法学、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理论的普及性教育基础上,应加强专业性培养,着重培养涉猎面广、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并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于高校知识产权学科的定位以及教育模式,我认为教育部可给予高校一定自主权,方能凸显不同高校特色。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九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的时间,即到,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力量,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优势,而这恰恰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没有利润可言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逐利润才是他们进行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标。这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必须在合适的外部环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环境而言,首先政府导向明确,因为基础研究的保障、产业共性知识的提供、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创新行为等,有赖于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特别是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的建设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职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要素交易市场,自主创新要素是指人、机会、环境和资源等,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投入。企业往往在创新的起始阶段资源投入较少,随着创新过程的展开,要求投入越来越多。正由于很多企业难以保证创新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造成了许多技术创新活动的梗阻或中断。一个不成熟的自主创新要素市场会使自主创新速度缓慢或者成本增高、风险增大,甚至使自主创新无法进行,削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缺乏公平性,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发生创新成果被仿冒或盗用的侵权行为,这就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垄断科学研究的`自由,是影响出口的障碍(,),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技术的合理扩散和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日、韩通过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当时的日、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而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

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从此意义上说,如果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走向市场,那么可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资产垄断权,就是要专利权人积极的将其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专利权人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时向国家缴纳专利费,且逐年递增。同时,若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利用其专利技术,他不仅不能获得商业上的回报,而且其专利权会受到限制,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些压力的存在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甚至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快的实现其创新成果与市场结合,从而激励了创新成果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美国,已经建立起这样一个共享系统,一项新的创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这个系统里来。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阅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资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创新活动中,利用好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科研经费及60%的研究开发时间,如北大的王选教授就是在查阅了大量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发明了世界领先的“激光照排技术”。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构思和研发立项阶段。

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信息,避免可能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合法的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

2、研究开发阶段。

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开发进展。现在有这种趋势,更多的创新人员在进行发明创造实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绸缪,事先提出专利申请,这叫做“预期性专利申请”,相对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考虑申请专利更有进攻性。只有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安全进行。

3、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阶段。

一项新产品要想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极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当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密不可分了。企业在重视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自主创新的每一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的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瑞金、徐汉明:开放经济中的中国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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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瑜: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6]王冰清:试论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j],太原科技,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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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亚斌、易先忠、刘智勇:后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赶超[j],中国软科学,2006(7).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

1.星辰,真诚永恒。

2.星晨,机械科技晨星。

3.星晨机床,启动你的光芒。

4.晨星,成就源自努力!

5.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星辰。

6.好机床,星晨创。

7.星辰,成就未来。

8.星晨——支撑中国的力量,

9.精益求精,星晨机床!

10.星晨机床:斗转星移,变换世间传奇。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一

摘要:本文根据国内主要创新前沿地区近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提供的发展态势数据对比,针对伴随技术快速发展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和价值选择困境,结合一些典型案例,从立法、法理和实践层面对国内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证妨碍规则;比例协调原则;价值选择。

(1)北京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7522件,同比增长38.7%。

(2)上海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09件,同比增长40.8%;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715件,同比增长38.5%。

(3)广东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4088件,同比增长68.6%,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1.3%,其中民事案件58000件,同比大幅增长84.7%;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1416件,同比增长64.7%。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类案件共6462件,同比增长46.8%。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23件,同比增长82.3%,其中新收专利权案件4410件,占该类型案件的总量的97.5%。深圳中院近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爆发增长,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7693件,一审审结14887件,同比分别增长29.91%和63.2%。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027件,同比增长58.4%;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668件,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76件,同比增长47.5%。综合上述数据,可见最近几年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收结案总量呈大幅增长态势,专业技术性越来越强,新问题、疑难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著作权案件比例、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给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性上属于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如著作权上的精神人格权利、发明权、科学发现权等,财产权包括如著作权上的财产经济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中支配权内容表现为商标权的取得、专利权的实施等,请求权内容表现为著作权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等,属于私权范畴具有私法属性。知识产权法还同时又包含刑法和行政法的公法性规范及程序性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现行法律惩戒不足。

依照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制度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被严重低估。维权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创新型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挫伤创新积极性。据社科院批露,目前专利侵权案件诉讼平均赔偿额仅7.96万元,而国外同类案件的平均赔偿额到达2940万元。20知识产权入典提升了知识产权在创新发展背景下的突出地位,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性运行的同时也保证了《民法典》的完整性。民法典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区隔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封闭整体结构来设计安排。相对民法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具有多变性,易受到技术变革和国际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冲击与影响,技术的快速更替,带来传播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也对知识产权法封闭立法模式带来冲击。基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深层原因,结合一些地方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司法保护案例,分别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期治理和长期治理的不同角度总结了几点看法和思考,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加快地方立法强化惩罚力度。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首先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推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导向性,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向社会明确宣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彰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地方立法补齐短板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通过立法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和提高侵权成本的决心。提高立法质量和前瞻性,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是短期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的现实途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使知识产权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要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要在立法中厘清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和法律责任的界限,要有规范具体明确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并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明确最低处罚标准,根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顺位要求,在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数据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探索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确定赔偿金额,重大案件可以根据案情超出法定限额进行判赔。被告不提交相关证据可以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涉及刑事案件应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案例(1)北京“握奇诉恒宝u盾专利侵权”案(京知民初441号),判赔接近5000万元创当年个案的国内记录,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合理平均毛利计算进行认定。案例(2)深圳迈瑞诉理邦发明专利权侵权、侵害商业秘密案(()粤高法民三终字1122-1124号民事判决)历时5年终审判决迈瑞获赔高达2800余万元,但相比维权成本和侵权人的获利,惩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

二、设立举证妨碍规则。

举证妨碍规则利用了民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就具有重要价值。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情形:

1.法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专利侵权原则上应举证证明被告产品或方法落入到了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之内。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方法与该专利方法不同,则推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构成侵权。

2.酌定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合理分配。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逐步放松酌定举证责任转移,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个案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恰当使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让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利促进矛盾化解,甚至促使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权利人已经初步举证后被控侵权人拒绝提供反证,或者提供虚假不实证据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查明的事实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判定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通常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出于直接利害关系不愿意提供其有利于对方的证据,运用法定或酌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有利于解开这个死结。例如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法官应用了举证责任酌定转移原理。法官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在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侵权案件中,鉴于被诉侵权软件产品在后台运行的特殊性,在原告完成基本侵权事实举证责任后,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产品采取了不同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进行抗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体系根源上与传统文化有深度的'裂痕,民众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知识产权观念意识淡薄,盗版侵权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纵观国内近年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发生在高科技领域,从事智力劳动的高智商知识分子群体作为创新主体有着良好教育背景,但整体上对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价值属性缺乏正确认知和价值判断。唯利是图、急功近利是人性的弱点,急速的社会变革加剧了道德滑坡,信仰迷失。在缺乏信仰的社会里人会无所畏惧,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倾向通过冒险获利。

1.基于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立法和司法上强化社会和谐道德价值的选择,保护法律行为的善意和正当性,惩罚恶意和不劳而获,让公众认可通俗的正义。例如在案发比较集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充分发挥“比例协调”的原则来量化评估各方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贡献程度大小和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大小作出裁判。例如“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2016)粤民再447),终审改判江苏电视台虽构成商标性使用但不构成商标侵权,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宗旨。

2.探索通过民间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和庭前交换证据等制度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庭审模式,加强类案同判指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6.34%,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23.66%,使得超过50%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3.长期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应该立足中国国情,教育部门应该从中学阶段即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教育,道德和诚信教育,从小培养尊重智力劳动价值的观念,逐步植入知识产权的民族基因。古语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强调道德和礼教比严刑峻法能够更深层次地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人无信则不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就是古代儒家讲的仁义礼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基因应该得到发扬光大。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创新,是市场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配置的最主要工具。市场经济环境下创新本质上不仅是技术行为,也是市场行为。通过司法主导、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保护政策,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尊重和保护先进知识产权正视知识产权价值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规范有序的营商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朱谢群.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基础.知识产权.(9).。

[2]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社会科学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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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彬.司法裁决中的实质权衡及其标准.法商研究.(6).。

[6]向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正义考量.知识产权.2014(10).。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二

转基因技术的诞生意味着人们可以根据需要制造植物新品种,它掀起了农业生产方式的风暴,被人们称之为“第二次绿色革命”。

1996 年,转基因作物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业化种植,自此,转基因技术凭借其显著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迅速席卷了全球。其中美国是生产和出口转基因产品的头号强国,截止到2011 年,美国已有6 900万公顷的农田种植了转基因作物,占耕地面积的43%。其转基因作物种类繁多,其中大豆、棉花、玉米和油菜等的种植比例都高达90% 以上。另外,包装食品中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料的比例高达80%。与美国的大力推广所不同的是,欧盟却基于食品安全性的考虑,对此持谨慎保守态度,施行严格的法律制度管制转基因产品,并控制其区域内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规模。但是这并不排斥各国或地区对这样一个足以改变全球农业甚至经济发展状况的新兴生物技术的高度重视。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目前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跨国公司利用法律漏洞掠夺、剽窃其生物遗传资源并申请专利谋取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发展中国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也使其无法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合理分享生物遗传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因此,及早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维护本国利益的必要举措。然而这并非易事,这是由转基因技术区别于传统工业技术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基因生物材料含有遗传信息,具有生物活性,能够自我复制,这一独特性为转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问题; 二是转基因植物的研发源于对传统生物资源的利用,因此,转基因生物材料是否具有新颖性、其具体判断标准以及是否可以对这种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三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享受国际知识产权的不对等状态,也增加了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的复杂性。面对这些尖锐的问题,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就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是对生物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目前主要有3 个国际公约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 协议)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简称up-ov 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简称cbd 公约) 。世界各国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在这一框架要求下进行。

各国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基于国情不同,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各不相同,其实际效果也大相径庭。尤其是欧盟和印度,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他们在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实践,得出了诸多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这为人们提供了有益借鉴。

( 一) 欧盟的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区域性政治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组织,其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成功的经验。以英国为首的欧盟成员国内部,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对于转基因持审慎态度,因此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管制最为严格。欧盟将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应用到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管制上,即“当一项行为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存在不利风险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即使是未被科学证明的潜在威胁亦是如此”。这一做法为保护欧盟市场留下了余地。欧盟对转基因问题进行法律调整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欧盟两个层次的立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这一制度使得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动向都有据可查。此外,还设有严苛的转基因标签制度: 它要求只要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高于0. 9% 就应当贴标签注明成分比例,除非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将转基因成分混入食品中或者上述情况是纯粹偶然造成的; 只有当食品或材料中转基因含量低于0. 5%时,且“欧盟食品安全局”确认不存在风险又未上市销售的情况下才允许不贴标签。

具体到知识产权法,欧盟以upov 公约为样本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专门法,即在专利法之外制定特别法,这种保护模式对转基因植物及育种者的权利实现了完整有效的保护。首先,在欧盟,转基因植物本身不得申请获取专利,植物品种不受专利权的保护。《欧洲专利公约》( 简称epc) 第53 条b 款规定: “动植物品种和制造植物的生物学方法不能申请获得专利”。这为欧洲专利局拒绝接受对植物本身的专利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近年来欧盟的态度出现松动,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美国强大的专利制度和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但使欧盟遭受巨大的压力,也令他们意识到转基因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因此,欧盟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门保护模式近年来发生了重大改变。现在欧洲专利局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标准是,只要植物新品种符合授予专利的相关条件,就可以授予专利。由此可见,尽管欧盟严格限定了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但随着其商业化种植在全球的迅速扩展,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一直在不断调整变通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再次,欧盟在upov 公约框架下,所制定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重强化了商业育种者的利益。这是欧盟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主要利益分享者在制度选择上的必然举措。1998 年7 月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的《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中第23c 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一偏好,它放宽了欧盟对于转基因技术可专利性的范围,规定包括通过转基因生物技术性手段生产的生物材料,植物或动物,微生物学或其他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尽管如此,相对于美国的大胆尝试,欧盟对事关转基因的问题都显示出更多的审慎。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欧盟一以贯之地强调对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进行严格界定的做法,对妥善处理转基因植物育种者与农民权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欧盟的这一做法是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总起来说,欧盟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态度上存在两面性: 一是出于对安全性的担忧,欧盟对其内部涉及转基因食品及其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步亦趋,格外谨慎; 二是作为现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主要受益者,为了追逐利益,欧盟又要求强化对商业育种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欧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的做法就说明了这一价值取向。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的这种做法,无论对于其生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民权的维护还是作为现有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受益者本身而言,都尽可能的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

( 二) 印度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

印度的实践带给我们更多失败的教训,其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具有参考意义。出于保护本国农业目的,印度政府在加入trips协议之前对于农业领域的专利是采取谨慎和严格限制态度的。但是随着印度加入trips,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印度通过了1999 年、2002 年和2005 年3个修正案,修改后的专利法完全推翻了先前的态度和政策,追随着西方国家随波逐流。

印度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范如下。

第一,印度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在upov 公约框架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即在专利法之外专门制定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 简称ppvfr) ,其内容以1978 年版本的upov 公约为样本,另外还加入了额外条款,以保护公营育种机构与农民的利益。单纯从立法目的来看,印度力求形成一个兼顾育种者利益与农民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结合印度的本国国情及其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看,并没有实现其立法初衷。

第二,印度专利法是对trips 协议无限妥协的产物。在印度,真正调整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是印度专利法。依据1970 年印度专利法规定,该法限制农业和食品产品的专利性,但这些限制直接与trips 协议的第27 条相冲突。因为trips 协议第27. 1 条规定,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无论方法还是产品,都应能被授予专利。由于印度签署了使trips 协议生效的马拉喀什协议,因此不得不修改1970 年印度专利法以与trips 相一致。修改后的印度专利法极大地增强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所有食品、农用化学品和药品都能够被授予专利。例如1970 年印度专利法第3( i) 条禁止就任何药用的、外科的、治疗性的、预防性或者其他对人类的处置授予专利,也禁止对动物或者植物的使其免受病害或提高其本身或产品经济价值的类似处置授予专利。但自2003 年第二个修正案生效后,任何处置植物的方法都可以被授予专利。

此外,印度还授予了专利权人更强的权利。根据trips 协议第28. 1 条规定,禁止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的行为。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在注册国以外无法行使时,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含有专利因素的产品的进口。印度专利法据此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规定,然而,这种修改却是毫无保留的完全与trips一致,甚至几乎跟trips 第28 条一字不差。对于微生物的专利性问题,印度专利法第3( j) 条几乎逐字逐句的照搬了trips 协议第27. 3( b) 条的措辞,禁止动植物专利,但是却明确允许微生物专利。此外,非本质上是生物技术的方法也可以被授予专利。规定微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做法为植物基因物质甚至是种子和植物品种提供专利创造了机会。

可以说,印度专利法修正案完全照搬了trips 协议的内容。而且在某些本可以选择保护本国利益的问题上,几乎完全放弃了这一权益。比如trips 协议并未定义“本质上是生物技术的方法”和“微生物”这两个术语。因此,wto 成员国可以选择通过限缩定义术语的方式来限制专利的范围。巴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专利法规定不允许对植物和动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专利,除了转基因微生物。根据这一规定,只有转基因微生物才具有创新性,可以被授予专利,其他的植物和动物是不允许被授予专利的。巴西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其对本国农业物种的保护。对比之下,印度政府本可以选择限缩定义“微生物”这一术语来同时保护印度农民和农业部门,很遗憾印度却没有这样做。由此可见,印度政府并未利用trips 协议提供的灵活性来限制生命形式的专利范围。

第三,印度照搬trips 协议,却忽视了本国农民利益的保护。自2005 年以来,印度专利办公室允许对dna 序列、基因、基因改造生物以及培养转基因植物的方法授予专利,这一做法确认和强化了植物品种及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权。但现实国情是印度授予专利的绝大部分都由跨国公司掌握,跨国公司在转基因植物研究和专利取得方面具有绝对性的优势,因此,这种做法极可能会危及印度本国的科学研究和农作物新品种的长远发展。印度在强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本国农民利益的特殊保护。在trips 协议之前,印度政府每年向农民提供种子和其他农业用品的补助,比如化肥和农药。随着trips 的到来,印度农民不仅无法再继续获得补贴,而且不得不花费更多用来购买专利农业用品甚至是种子。由于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在印度形成了专利垄断,农民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比如要购买专利种子就必须购买相同公司生产的除草剂,还要给公司监督农田的权利。虽然转基因植物可以提高产量,但对农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这无疑也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很多贫困的印度农民根本无力再购买这些药品,甚至出现了极端的情况——这种经济压力诱发一大批负债累累的印度农民自杀。这些问题导致近年来印度社会对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植物的强烈抵制。比如在靠近瑞什克士的高佛地区,为了反抗粮食作物被单一栽培逐步取代,农民开创了beej bachao andolan——拯救种子运动。在印度卡纳塔克邦,甚至出现了农民烧毁孟山都公司的棉花试验田的情况。近年来,印度也开展了一系列民间运动来对抗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比如组建了9 种基金会等。

第四,印度转基因植物的单一种植加速了跨国公司的垄断,破坏了生物资源多样性。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使农业的单一种植趋势日益明显,这种单一种植又强化了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也正是因为经济集中、专利和知识产权以及基因工程这三方面的因素,跨国公司对食物链第一环节转基因种子的垄断被加强化了,这就使得形势对农民极为严峻。此外,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导致粮食种植过分单一化,这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本地的粮食文化。在印度,典型的家庭式园圃甚至可以同时种植100 种不同的作物。但随着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这种生物多样性和饮食文化的多样性遭到了极端破坏。

第五,印度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跨国公司基因剽窃情况严重。在印度,跨国生物公司将当地植物遗传资源,用转基因技术进行培育,以此申请获得专利权,再高价卖给农民谋取暴利的例子不胜枚举。巴斯马提香米的剽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而且诸如此类的生物资源剽窃案例还有很多,比如胡椒、姜、芥子、姜黄的专利。由于印度专利法照搬trips 协议,导致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弱,这种赤裸裸的生物资源剽窃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仅使印度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也给农业带来了巨大冲击。

印度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即使是面对条约义务和国际压力,毫不保留的照搬trips 协议,忽视本国国情的做法都是绝不可取的,印度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其失败的教训警醒人们,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坚定的立足本国国情,以维护国家和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唯一出发点。另外,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利益,它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整个社会稳定的全局,因此必须以格外谨慎的态度,认真分析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避免重蹈覆辙。

第一,理性对待转基因食品,科学评估其安全性。至今为止,尚未有科学界公认的证据证明其有害人体健康。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影响具有隔时性特点,因此,对于转基因植物的产业化必须秉持谨慎客观的态度。转基因并非洪水猛兽,它为提高世界粮食产量和品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问题带来了契机。欧盟的经验告诉我们,可以采用相对严格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以及标签制度。尤其是欧盟确认了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标签要求方面应全面公布转基因食品的信息,让公众自由享受选择权,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法律制度的设计要符合本国国情并紧随现实发展的需要。欧盟和印度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不约而同的采用了以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但实际效果却相差巨大。欧盟最初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只能适用特别法。但是随着转基因植物的商业化种植取得巨大成功,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近年来欧盟适时进行了变通,即扩大解释了专利法中“植物品种”的概念,以使转基因植物获得专利法保护。但应当指出的是,欧盟对植物品种的保护仍然只能直接适用特别法,而不是专利法。欧盟的这种做法对于同样采用特别法模式保护转基因植物的中国来说,是很有参考意义的。而且欧盟的实践表明,法律要服务于社会,其内容设定就必须紧随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样,尽管印度的做法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也同样意识到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是遗憾的是印度对法律的变通调整竟最终演变成为对trips 协议的'全盘照搬。

第三,发挥专利法的保护作用。相对于欧盟和印度采用的植物新品种特别法保护方式来说,专利法保护的力度更大也更有效。欧盟近些年来已经开始由特别法保护向专利法保护方式过渡,这也是未来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甚至已经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领域角逐的重要战略手段。美国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美国完善的转基因植物专利制度,为其占领转基因技术领域的科技制高点以及抢占国际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后盾。美国是转基因植物商业化的最主要推动者,也是转基因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受益者,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战略意义不可估量。也正是因为如此,欧盟才在态度上逐渐发生了转变,通过扩大解释的办法对转基因植物予以专利保护。由此可见,扩大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尤其是使转基因植物获得专利法保护,对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转基因产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可以选择这样的制度设计,即一方面强化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规定转基因植物可以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可以加入对育种者权利给予更严格保护的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这样就形成了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双重保护,从而提高其整体保护力度,以便使我国能够尽快通过完善的专利法律制度将生物技术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产业优势,为保护本国农业发展和抢占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四,保护本国生物遗传资源并兼顾维护农民利益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建设的关键问题。虽然欧盟成员国与印度分别属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他们的农业生产和转基因技术水平各不相同,但都凸显出这一问题的关键性。印度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它的实践经验警示人们,妥善处理商业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与农民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是一国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点,还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又要保护好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维护好农民及本地人的利益,建立一套既完备高效又能够兼顾各方主体权益的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具体到制度设计上,对我国来说,必须强化对境内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意识和保护手段,比如应当建立生物遗传资源登记制度,严格知识产权审批制度。在对转基因植物申请专利保护的申请文件中应当要求作者披露其获得遗传资源的来源。对于以非法方式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并申请专利保护的行为不但要坚决制止,还可以规定严格的惩罚制度,比如可以制定申请人黑名单制度。对于处理育种者与农民的利益冲突问题,各国强化育种者的排他性独占权的做法已经逐渐趋同,但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法律规范仍应作出必要限制,比如在涉及私人的非商业活动、试验性活动以及培育其他新品种活动等方面,育种者不享有排他权。另外,涉及农民权保护问题,法律理应保护农民的留种权,但对“农民”的范围设定却不宜过大,以避免损及育种者的专利权。比如可以规定,只有个体的农民和单独农户才能成为留种免责的主体。

第五,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完备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是加强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当前,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逐渐趋同并向国际化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借鉴那些成功且先进的国际规则,与国际接轨,保持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但必须指出的是,不必为了追赶潮流而加入某些国际条约。对于国际条约,不能盲目盲从,要秉持审慎的态度决定是否加入以及加入后如何灵活的平衡履行条约义务与维护本国利益二者之间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三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

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

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四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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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五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六

中国是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源自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社会的必然产物.由于工业化的大发展造成了非物质文化艺术逐步消逝.通过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浅析了农村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作者:郑颖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刊名:发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2008“”(12)分类号:x3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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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七

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日益白热化,在竞争中各国也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激励科技创新成为了世界各国増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战略选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科技,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又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制度,加之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依据wto规则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关于科技创新的保护制度是亟待发展的部分,笔者试从科技创新的内涵、知识产权的含义角度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科技创新的内涵。

1.科技创新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电力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创新。总结这些实践,有学者这样表述科技创新,它是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就是要在科学前沿研宄和高新技术领域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并通过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创新。”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科学创新,是探索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创新,其直接目的是认识客观与主观世界,追求真理,解释世界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创新,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产品的活动。两者没有绝对的区分,在实践中这两者往往都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两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关注的内容。

2.科技创新的特征。

现代的科技创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趋势:1)大量出现迅速淘汰型、互补型与跳跃型的技术创新;2)改造型的科学创新趋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创新来替代;3)多数发展中国家从以引进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发展到以消化独创型和出口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4)科技创新的生产类型具有从大量生产到成批生产以至单件生产类型的反趋向;5)科技创新的重点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到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以至风险密集型企业。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1.知识产权的含义。

一般地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译为“知识的所有权”我国大陆自70年代以来多数译为‘知识产权”现己为学界普遍采用,并为公众所接受。依据通说,知识产权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在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学者一般也将其划归为财产权[3](p79)。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应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由于该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己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它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载体可以是有形的有体物,如图书、光碟等,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却是其承载的内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以独占实施权利为核心内容。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专有,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或侵犯,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实施或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4)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空间范围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5)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前提,同时又是直接调整充实、完善知识产权内容和体系的原动力。反之,在法制社会里,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接保护和促进科技的发展。故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特殊的密切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科技直接带动社会的进步。由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获得发展和完善,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世界上己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成果多处于科技前沿且多样化,比如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这使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面临着高新技术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尤其是在由数字化技术以及网络化技术影响形成的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只有科学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改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断产生的新技术,21世纪的技术创新活动才有良好的支撑条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个台阶。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

面临高新技术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正在加紧研宄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加速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过度的保护。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扩展其范围,充实其体系,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创新经济利益的实现,以鼓励科技创新。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仅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确保创新者对其成果的独占和独享,排除仿制者对创新产权利益的侵犯,使创新主体最大限度的享受经济利益。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创新主体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请求权,保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丰厚的市场回报,必定启发和激励人们积极思考和实践科技创新,从而使科技创新建立在更广泛、更积极的基础之上,吸引广大科技人员和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来。经济利益的取得,使创新主体不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己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产品。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构建了法律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处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创新成果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取得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独享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既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创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的有效保障。仅就规范知识产权侵权为例来说,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侵权行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设计并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制裁与惩罚方案、措施、办法等。从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来看,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均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这一立法趋势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侵权行为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调整,意在从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权行为泛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四、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少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我认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会努力促进,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的形成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科技创新、创新发明、专利保护,同时也包括对青少年创新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是努力发展科技,促进源头创新要从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视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视源头的基础研宄。现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业,他们创新了很多的专利,用这个专利去开发新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然后用得到的利润再来支持研发,加上自己的新思维,又产生新的专利,然后再支持包括基础研宄、公益性活动、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2.加入知识产权连盟,强化维权效果。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性,仅靠单个企业的力量维权效果不佳。联合相关2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行业或地区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或协会,如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等16个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批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兴、广钢、韶钢、tcl、创维、康佳、美的等联手在广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同年汕头市成立专利保护协会等等。

3.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会里,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科学的法律体制存在才是最为根本的。而基于我国当今知识产权法制现状的考察,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迫切。

首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内容有滞后性,缺乏科学性。立法机关应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等方法将其进行改进,进而扩大并明确保护的范围。同时,结合本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在法律保护措施领域积极创新,寻求更佳的保护方法。

其次,从执法和司法完善这一法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权责,理顺各层关系,必要时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上和实务上过硬的专职队伍,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对创新的成果要严格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申请、登记与公布,并依法严格保护技术创新主题的权益。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八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9篇)篇十九

(法人单位用)。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我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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