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

时间:2023-10-29 作者:纸韵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

对于创新者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障其劳动成果和创造收益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请大家仔细阅读。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一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二

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虚拟的物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

1.侵犯著作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列。《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一是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二是犯罪行为规定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却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保护。三是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刑法均没有纳入保护范畴。

4.侵犯商业秘密方面。一是该类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二是商业秘密难以操作认定。具体哪一个部门来鉴定和评估商业秘密及价值,是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采纳。三是完善商业秘密犯罪定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商业秘密犯罪,国际上却对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2.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是指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路径并行动作,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知识产权两个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查处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3.刑罚结构体系不合理。从知识产权刑罚结构来看,虽然采取了罚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却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低,更没有设置资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较长。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罚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罚金刑运用,同时辅助使用资格刑。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专利人的侵害较大,用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整和严厉打击,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和方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运用刑罚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加入了许多世界条约中。条约要求缔约国和参加国运用刑法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1991年10月29日,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中,第3条规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列入公约。因此,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调整的立法,已成为当前主要任务。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知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他因该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乃至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知识专利权利人付出大量的艰辛劳动,但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利用。相对于财产掠夺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属隐形的白领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实现难度很低。为了调整知识产权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间的矛盾,客观、公正、平等地护市场主体权益,必须控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刑罚保护则是最为直接、严厉且最为有效的手段。

(一)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根据定罪情节标准、追诉模式、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虑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节标准上,将侵权行为程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侵权犯罪的标准,便于定罪。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侵权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数额”。追诉模式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追诉方式的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将没收财物交由被害人或权利所有者进行处理,用于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避免犯罪人无力赔偿。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设侵犯知识产权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增设新罪可借鉴国外做法,在中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设立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可以修改刑法条文,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适用范围,便于及时定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注册服务商标也纳入犯罪范围。

(三)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基于刑罚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表现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合理地划定犯罪圈是为罪之谦抑;强调刑罚手段的补充性则为刑之谦抑。谦抑性原则有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谦抑原则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谦抑原则两个方面。立法谦抑原则,是在考虑刑罚的手段的时候,根据侵权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尽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考虑刑罚手段,以和谐手段达到目的。这样,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司法谦抑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首先考虑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则定为犯罪。

(一)统一不同法律规定,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以刑法为主体,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由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往往规定不一致,这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刑法》规定只有4种具体行为表现。但是,《著作权法》则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在具体刑法适用时,如何衔接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对刑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更为有效。

1.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减轻自由刑。对自由刑期,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降低刑事责任门槛,调低刑罚法定标准,以保证刑法保护有效实施。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此类犯罪应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让该类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自发或自觉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再次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3.创造资格刑。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将资格刑的适用,广泛地运用到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剥夺一定权利。法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

(三)实行执法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要更多运用私法予以保护。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应保护行政执法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式的运动。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严格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三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四

xx青奥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奥运赛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和xx青奥组委的核心权利,保护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的知识产权是主办方的庄严承诺。事关中国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随着青奥会赛事日趋临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重要。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奥林匹克和xx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二、积极参与保护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了解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自觉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维护xx青奥组委利益和国家形象。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要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不要将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与任何商品或商业服务结合使用,不以任何手段借助xx青奥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需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应根据xx青奥组委的要求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并根据权利人批准的`时间、方式和场所等规范使用。

五、不以任何形式购买、销售、传播或使用侵犯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xx青奥组委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xx青奥会顺利、圆满举办的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把xx青奥会办成体育盛会、文化盛宴、青春盛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五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基础。

保护知识产权是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是知识产权的管理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有义务、有责任承担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共同携手,在“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掀起“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新高-潮。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加快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体系,切实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确保不侵权,不制造、不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我们用创新的理论,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技术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

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厚氛围。在我区形成一种创新理论、一种创新文化、一种知识产权文化,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金贵、创造伟大”成为大家共同的追求。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六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相关阅读:

(1)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七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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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八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怎样才能保护好知识产权法律?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1贯标启动

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

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

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

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

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

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01模拟认证

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02认证申请

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03通过认证

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企业会成长,在产品初期保护知识产权成本较低,一旦产品竞争进入一定阶段,面对大的竞争企业时,花费代价会大得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出口型企业更应尽早申请贯标,为企业后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九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2010年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2012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

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

我国在2004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发生严重的犯罪情节。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过高,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有过高的倾向。这样一来,就使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对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不管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分析,增加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我国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能频繁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现实的社会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出现新的形态,《刑法》中的规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击到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这也就造成了刑法与不断变动的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将这一冲突合理的解决掉,又能很好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形态,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保留的同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刑法,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够随着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而适时的加以更改和补充。

2、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这种关于起刑点的规定不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予以适当的降低,使刑法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我国,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起刑点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将涉案的数额标准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可以更严厉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也仅有30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相比,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出现问题时,要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法律条文的修订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种观念的传承却需要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要靠全体法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李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完善[j]。知识文库,2016(15)。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一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二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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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三

1.星晨机床,创造今天,创新未来。

2.星晨,与理想零距离!

3.星晨机床——为成功而转!

4.星晨:新世界承接未来。

5.星晨,创造美好前景!

6.星辰机床:从来不留遗憾!

7.天工开物,丝丝入扣。

8.星晨机床,坚强每一刻。

9.星晨,可望也可及。

10.敢与日月争光——星晨机床。

11.诚心于技术,用心于品质!

12.星晨,照赢我们的未来。

13.星晨,始终领先一步。

14.星辰就是一个个太阳,在黑夜里指明方向。

15.心诚则灵,标件之星。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四

中国是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源自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社会的必然产物.由于工业化的大发展造成了非物质文化艺术逐步消逝.通过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浅析了农村现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作者:郑颖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刊名:发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2008“”(12)分类号:x3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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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五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动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而创新驱动离不开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因起步较晚。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待深化。目前,我国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管理较为分散,三权分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管理,极易造成多头管理、互不衔接,行政执法和法人维权程序冗杂,效果不佳。

第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与国际接轨,涉外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是无国界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贸易额不断攀升,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一系列国际重要协定、条约的签署所导致的知识产权规则、标准的重新设定,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第三,部分地区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政策执行不力的困境。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往往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和预先保护的措施存在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第四,知识产权专利的转化率较低,科研成果面临转化难、收益难问题。我国虽然是专利大国,但专利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大量优秀知识产权成果未能及时投入社会生产过程中,没有实现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益。同时,知识成果未能产生效益激励,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缺乏成就感,导致持续创新动力不足。

第五,国内尊重知识、尊重产权、尊重原创的社会意识与氛围整体上较为淡薄。

第一,保护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是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一般呈正比。盗版之所以还存在滋生的土壤,是因为正版价格较高,盗版价格便宜,有利可图。当居民达到一定高收入的时候,居民购买、使用产品会朝着购买正版的大趋势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收入。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意识应该从学生时代抓起。在中学、大学教育中,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应知晓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学习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小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和意识,以实际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发现侵权能够及时举报处理,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

第三,积极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造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我国应逐步完善立法、规范执法,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清晰执法队伍的权责,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避免重复调查,进而提升法律的权威。也可借鉴深圳快速维权机制的经验,注重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建立富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优势,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高效、快捷地满足企业实际需求,激发当地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吸引外部创新资源与创新人才的入驻。

第四,积极推进诸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等举措,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援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国内部分创新企业在进行跨国贸易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因无力承担高额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且缺乏信心,导致不得不放弃国外市场。对此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的援助,将大大增强国内企业的创新信心,有利于创新企业走出国门,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久的后援保障作用。知识产权本就是国际性较强的领域,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实际上也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执法水平,并与国际接轨,也能提升海外人才、海外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有利于引进人才,引进优秀企业。

第五,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上所体现出的保护水平已经不低,但实际效果不佳。社会公众乃至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显不足。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等宣传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翔实的法治宣传活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六,加大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只有在使用时才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以推动虚拟的“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开启新一轮知识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也是最难的环节。诸如对一项新专利交易价值的判断与评估,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对评估机制、交易平台有着很高的要求,除此还需考量市场的需求变化。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充分重视公正的转化交易环境建设、合理的评估机制建设、专业的专利转化队伍建设,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以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交易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鼓励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节和梳理,而且可以减轻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升执法效率。

第八,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的保护,毫无疑问需落实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上。目前,国内诸多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学生呈现饱满趋势,可谓有法科必有知识产权学科,但真正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仍很稀缺。高校应转变知识产权人才的定位,明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

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懂得法学、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理论的普及性教育基础上,应加强专业性培养,着重培养涉猎面广、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并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于高校知识产权学科的定位以及教育模式,我认为教育部可给予高校一定自主权,方能凸显不同高校特色。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六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七

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财产性、人身性这些特征,而且从客体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绕不开的制度障碍。

(一)传承权缺失。

尽管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是缺少一个比较科学的传承权保护体系。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多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缺少理论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文化部制定了关于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传承人却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问题。而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保护的是受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和文化尊严,具有非财产属性;商业秘密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构成一种人格尊严的伤害,造成群体成员内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对实现文化和精神目标非常重要。如果公开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破坏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时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传承给具备条件的特定专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为这种文化遗产承载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公开它会毁坏群体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质文化隐私权的行为应由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调整,而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会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三)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遺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一)传承权的实施。

1.建立档案。由于传承人的特殊的“传”与“承”的作用以及我国传承人群体的现状,也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现,为每一位传承人建立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关档案不仅规定了要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档案,而且对档案的内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经济扶持。国家有义务扶助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利用,而作为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传承人来说,他们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3.宣传、推广与引导。国家在传承权实施中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即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了维护文化尊严和文化完整,有权决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开其传统文化信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言,则意味着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将其公之于众。通过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作品,就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隐私的有效控制。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传承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均不能全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内涵,更不能全面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能够纳入现代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只能是基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创造,而不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参考文献:

[2]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53.

最热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范文(18篇)篇十八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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