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精选5篇)

时间:2023-10-06 作者:温柔雨最新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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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必须在各单位(部门)管技人员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

(一)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结构优化的原则;

(二)岗职相符的原则,即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和岗位职责要求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范围:

(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安全、生产、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计划、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七)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八)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九)其余专业技术职务要根据岗职相符的原则,设置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

(一)董事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室)设经济、法律专业技术职务;

(二)综合办公室设政工、经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三)财务资产部设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四)经营管理部设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五)规划发展部设经济、工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六)党群工作部设政工、经济、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七)人力资源部设经济、成人教育专业技术职务;

(八)审计部设审计、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九)安全监察部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十)工会设政工、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技术研发中心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聘任对象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聘任对象范围:集团公司在册在岗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群众公认原则。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岗位定编方案,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占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数,其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聘任。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3年。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动态考核与淘汰办法,以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原则上高、中、初级聘任比例1:4:5。专业技术职务的低聘(含不聘)率应控制在管技人员总数的3%左右,原则上高、中、初级均应有低聘指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实行考核。各单位要根据岗位需要,及时进行补缺聘任。补缺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补缺聘任人员应进行绩效考核,在符合聘任条件的情况下,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践锻炼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聘任管技岗位,实行评审制度的各类专业可认定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生,为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生,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为助理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为中级职务。已实行考试制度的各类专业(经济、会计、统计、档案、审计等),不再进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的应先从员级聘起。可聘任助理级职务具体规定: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上工人岗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资格认定,在聘任到管技岗位的同时予以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考试制度的除外),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转入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可暂按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聘任,且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可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按相应专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管技岗位后,根据其考核结果从初级职务开始聘任,任满一个聘期后,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方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从管技岗位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到管技岗位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应先聘任较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满一个聘期后,再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聘任情况。

第十九条

同时担任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主要岗位性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外单位调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提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入集团公司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空岗情况及其工作表现,提出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高职低聘或不聘: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

(二)考核结果处于末位者;

(三)因岗位职数限制或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二十三条 低职高聘必须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且在完成规定的低聘率的前提下进行。低职高聘只能高聘一个档次。低职高聘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管技人员总数的3%以下。

第二十四条 低职高聘适用范围:只在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科级(不含副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中进行。第二十五条 低职高聘人员的条件:

(二)低职高聘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

(一)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3、集团公司级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5、在本职岗位上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为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

6、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和实践提高管理水平的新方法、新途径,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解聘:

(一)经组织考核不称职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者;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超出15天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未进行考核及未落实考核结果的单位,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将不予审批聘任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篇二

同志: 聘 书

兹聘你任我校 中 学 一 级教师职务(专技_十_级),任期自 2015年 7 月30日至 2015年 7月29日。

学校(公章) 校长(签章)

2015年 7 月 30日

兹聘任王×× 同志在语文 专业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上,资格确认时间 2015年5月 ,聘期从2015年5月至2011年5月止。

单位:弥勒县×××

行政领导:张××

二00年 月 日

兹聘任(续聘) 同志为 学 级教师。聘任(续聘)期为 年。从一九 年 月至一九 年 月。聘期内享受以下权利和履行以下义务。

1、 享受 学 级教师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

2、年度及届满考核优秀,成绩突出,在职务岗位空缺内择优推荐晋升,能履行职责可继续聘任;基本能履行职责,可继续聘任,但必须限期一年内改进;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解除聘任,改作其他工作或低一级职务聘任。

3、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护学生, 教书育人, 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4、担任 中(小)学 年级 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 节,另承担 等工作。

5、(上课、备课、辅导、作业批改的`要求)

6、(教育教学效果的要求)

7、(其它工作,包括教研组、班主任、团队、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

聘任单位 

聘任单位负责人 

被聘任人 

年 月 日

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篇三

为规范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教职工内部活力,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师[2008]23号),(昌教[2013]75号)精神和县人社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岗位设置实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xx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和党的十七、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县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系列文件要求,在教育事业单位建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竞争聘任范围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竞争聘任的范围: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聘任设置管理。哪种专业技术职务,就在哪种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副高、中级、初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竞争聘任的先后顺序是高级、中级、初级。自2014年开始,每年10月对我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新一轮竞争聘任。

三、竞争聘任条件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上一任期内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须达到10学分以上;

(三)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四)能够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四、竞争聘任程序

(一)成立专业技术岗位竞争聘任委员会

师(教师不少于2/3)组成,除校长外,其他竞聘委员会成员全校教职工大会产生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按以下程序公开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真实有效证件原件(证件截止竞聘当年的12月30日),聘任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予以公示。

2、计算基本成绩。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量化记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考核、论文、成果等量化打分,计算基本成绩,并予以公示。

3、核定绩效考核成绩。根据近三年的绩效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绩效考核档案记录不完整的,由聘任委员会打分代替;新调入的人员,可参考原工作单位提供的绩效考核成绩,由聘任委员会根据本校情况重新打分代替),并予以公示。

4、民主评议。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全校会议上进行述职,与会人员采用打分的方式(百分制)对应聘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计算出平均分数,并予以公示。

5、计算总成绩。各学校聘任委员会按照基本成绩占50%、绩效考核成绩占40%、民主评议占10%的比例,计算出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排出名次,并张榜公示。竞聘分数相同的,教学一线教师优先;同为一线教师按教龄、荣誉称号、学历依次排列。

五、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划分三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可竞聘为副高级岗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可竞聘为中级岗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或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可竞聘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即员级。

(一)岗位设置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90%。

2、副高级职称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数的10%。

3、中级职称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数的40%。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9个等级,五至七级为副高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即员级。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六、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设置程序

(一)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设置方案,填写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审批表。

(二)核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根据人社局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

(三)听取教职工对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的意见。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根据教职工的意见,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5至7天。

七、拟聘任人员的确定

竞争聘任成绩,集体确定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要求聘任人员签名。如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社部门批准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如有异议,聘任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八、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要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约无效。聘约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及纪律、聘任合同及期限、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条件和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或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

8、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9、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条件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约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县教育局或县人事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九、竞争聘任的有关规定

(一)竞聘专业技术岗位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我校聘任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竞聘工作中,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数、各类岗位等级数和竞聘专业技术人员数,分两步进行聘任。

第一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未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竞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的岗位(如初级竞聘中级的十级岗,中级竞聘高级岗位的七级岗)。

(二)因调整工作岗位需改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所从事专业为相近专业,在现岗位经过一年的考察后,胜任现岗位工作的,直接参加现岗位的竞聘。考察期间维持原岗位的待遇,改聘岗位前后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未经教育局批准脱离工作岗位累计在半年以上且竞聘时未返回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暂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竞争,首次聘任在高一层次岗位的,除国家和省、县另有规定外,应聘在该层次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上。每满一年,高一级岗位如有空缺,经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调整到高一等级岗位。

十、岗位与实施步骤

(一)岗位

我校岗位编制总数52人,实有人数5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2人,我校副高岗位数5人,已使用岗位数0人,拟聘副高岗位数1人。现拟聘七级岗位数1人;我校中级岗位数21人,已使用岗位数17人,拟聘中级岗位数4人,共21人。现拟聘八级岗位数6人,九级岗位数8人,十级岗位数7人;初级人数30人,拟聘十一级岗位数15人,十二级岗位数15人。

(二)实施步骤 1、2014年12月10日拟定本方案,并召开教职工会,根据教职工的意见,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方案并公示5天。2、2014年12月15日前把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3、2014年12月20日,确定岗位等级,进行公示5-7天,然后报送。

附件:

1、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申请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

3、竞争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成绩量化考评登记表

4、竞争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成绩量化评分表

5、竞争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师德量化评分表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请表

7、学校待聘教师花名册

8、学校教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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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

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篇四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人字〔2012〕99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资格

(一)学历条件 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任职年限

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三)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

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

(四)海外研修经历

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

(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

(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

(二)增岗破格。

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

(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

(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

(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

(一)评定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审定各单位推荐的正高二、三、四级岗位推荐人选。

(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四)推荐本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人选,议定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任人选。

(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

第二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议定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和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审定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七章 申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附件)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 共印10份

教师专业技术聘任自我鉴定篇五

申 请 书

医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本人于

月取得

专业技术

职称资格,于

正式聘为

专业技术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管理方案》条件之规定,本人符合任聘专业技术

岗位条件,现特向医院人事领导小组申请聘任专业技术

岗位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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