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年终工作汇报(通用9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BW笔侠2023年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年终工作汇报(通用9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一

自七月份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来,我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把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当做重中之重来抓。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模式,通过精心组织、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将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为贯彻落实好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我街道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委班子专题会议,就如何开展整治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成立了路街道办事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及7个工作小组。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二)摸清整治重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根据辖区内城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整治指挥部通过认真调查、仔细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月实施方案》,重点整治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违法建筑等城管中的难点问题。财政投入首期专项经费三万元,用于提升整治水平。同时,我街道实行“领导干难点、干部包路段”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奖惩措施,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结合方式,有力起到了督促作用。发现不在岗的每次扣50元。对社区实行“一日一检查、一周一评比、一月一排名”的督促机制,有效提高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辖区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都有了极大的改观。

(三)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我街道整治工作小组坚持以宣传、教育、告诫为先的工作原则,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强大声势。一是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包括阵地宣传、网络宣传、媒体宣传、文艺宣传、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二是利用友谊联都商场、聚兴楼等商家的电子屏进行宣传。三是在人流量集中的西湖广场、资江南路等地设立宣传点。

(一)突出重点,狠抓市容秩序

为致力打造路示范一条街,专门成立市容整治执法队,对辖区重点路段市容秩序重点进行整治。

1、奋战三个星期,与路主干道及周围街巷的所有门店都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并逐一做好登记。。其中,主干道签订责任书302份,发放宣传资料302余份,各社区的小街小巷签订责任书700余份,发放宣传资料2900余份。

2、结合干部包门店工作机制,每名干部负责6—8个门店,对门店进行督促,并由执法队每天对各门店进行巡查两次。针对各种违规行为,执法队本着“先教育说服,后整治处罚”的原则,集中整治门店经营、乱摆、乱放、乱吊、乱挂等现象。没收扫把、拖把49把,门店牌匾27块,拆除乱挂、乱搭65处,清理占道经理、乱摆、乱放摊点共379处。同时执法队对辖区内乱放养的家禽家畜开展了四次大型捕杀行动,共捕杀鸡69只、狗7只。

3、对门店实行计分评比,共评选出优秀门店10个,良好门店200个,合格门店110个,不合格门店16个,下发整改通知20份。

4、集中整治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占道经营、乱摆摊担等行为。主要针对遥临巷、西外街、四公司六处、北门口四大市场开展了三次集中整治,共劝阻占道经营79处,销毁出店牌匾4块,并每天派专人驻守,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狠抓落实、全力整治改善环境卫生

1、全面落实“领导干难点、干部包路段”责任制。街社91名干部在书记、主任的带领下,下社区、包路段,入院落,确保将环境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2、专门投入一万元配备流动垃圾箱30个,便于保洁员打扫,也大大提高了保洁质量。

3、部门联动、群众配合,环境卫生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共清理杂物61处,清运垃圾50车,清除卫生死角43处,拔除侵绿菜地、荒废草地5000余平米,清洗辖区垃圾围、果皮箱95个。

4、持续摸底排查,大力整治户外广告。经过大家的努力,共清理了路门店的各类信息牌、门店招牌20余处,拆除乱拉乱挂的各类横幅布条和墙面布幔广告12处,全面清除“牛皮癣”53000余处,翻新修复广告栏6处。

(三)依法整治,狠抓违建和园林绿化

通过对辖区内新、老违建的全面摸底排查,记录登册了22处违章建筑,对2起群众举报的违章情况及时进行了处理上报,拆除1起违章建筑,协助区控违办强拆违章建筑2起,下发停工通知书4份,有效遏制了违章建筑的蔓延趋势。

组织街道城管专干对辖区内园林绿化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共摸查侵绿占绿情况4处,占地面积5平米,违章损绿毁绿现象21处,小街小巷行道歪树11株,辖区内需补植灌木603平米,需补植乔木19株,老化、病害树木12株,为配合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搞好辖区园林绿化整治提供有力的数字依据。

虽然,街道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我们看到自身工作与上级要求和群众的呼声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今后,我街道会继续加以努力完善,争取将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效。要做到严查、勤查、细查,加大对辖区内环境的监督力度。

2、梳理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整治工作我们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都要仔细研究,全面总结,针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完善,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3、要继续大力宣传,采取更多宣传形式,提高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度以及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二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职责范围,明确各自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确定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和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行政执法协调、案件督办督察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其管理进行动态监测,提高执法监管保障水平。

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佩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二)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后,可以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将财物退还当事人。对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拒不认领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未认领的,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无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不真实等原因无法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研究、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本市相关部门提供鉴定结论或者其他专业意见的,应当送交样本。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涉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通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办理行政许可的检验、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事项,并自办结有关事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协助、配合的,应当将协助、配合事项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并经查证属实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执法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也称“综合管沟”、“共同沟”,是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防止管线破裂,杜绝反复开挖路面,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下文是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 电力、 通信、广电、 给排水、 热力、 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综合管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设里程约800公里,综合管廊未能大面积推广的原因不是资金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法律以及利益纠葛造成的。

综合管廊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常常高于管线独立铺设的成本。据统计,日本、台北、上海的综合管廊平均造价(按人民币计算)分别是50万元/米、13万元/米和10万元/米,较之普通的管线方式的确要高出很多。但综合节省出的道路地下空间、每次的开挖成本、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以及环境的破坏,综合管廊的成本效益比显然不能只看投入多少。中国台湾曾以信义线6.5公里的综合管廊为例进行过测算,建综合管廊比不建只需多投资五亿元新台币,但75年后产生的效益却有2337亿元新台币.

其实北京早在1958年就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综合管廊。20xx年在中关村西区建成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主线长2公里,支线长1公里,包括水、电、冷、热、燃气、通讯等市政管线。1994年,上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综合管廊——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全长11.125公里,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等四种城市管线。目前,上海还建成了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和“一环加一线”总长约6公里的嘉定区安亭新镇综合管廊系统。中国与新加坡联合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经过20xx年的开发,地下管线走廊也已初具规模。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级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门市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是本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监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城乡规划、园林、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各镇(街)、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宣传、教育、文广新等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上报市、区政府处理。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如认为确有必要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管辖的,可提请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作出管辖决定。

第六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以人为本,坚持处罚与教育、疏导与治理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好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工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改善办公和装备条件,保障市容市貌整治专项经费,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四)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维修及清洗业务的;

(六)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七)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公路两侧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十三)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五)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十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十)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二十一)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并依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并依据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六)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七)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十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十六)个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

(十八)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十九)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二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十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十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三)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四)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五)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

(六)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

(七)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的;

(十一)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的;

(十二)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的;

(十三)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的;

(十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

(十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十六)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

(十七)其他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八)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九)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十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

(十三)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十四)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的;

(十六)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十七)其他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个人)的;

(六)房屋所有人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造成事故的;

(七)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

(六)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占用期限的;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

(十一)其他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广东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省级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的要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燃气、市政园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由城市综合管理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要求,继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指导、监督;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具体对本级管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级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协管人员协助执法活动,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要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一)、(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对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予以登记保存,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进行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

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第三十一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可由两名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执行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拒绝接受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采用邮寄、留置、委托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在六十日内不到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录(摄)像予以记录。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属性腐烂变质的,由两名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拍照并注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进行。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三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作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级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有关城市管理信息。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办案需要其他信息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协助提供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者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向相关行政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有关资料。需要相关行政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或专项行动,城市综合管理机关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协助的,相关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协助,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查处违反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案件,需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提出适法认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发函提请相关部门作出适法认定。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对其移交的案件,应作出适法认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装修,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负有劝阻、制止和报告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视情节将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其申报省、市示范小区考评参考条件。

第四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第四十六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部门,涉及公职人员的应当同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及本人所在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资质审查、证照年审及日常监管等行政行为时,可以采取如下相应的制约和处理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按工商登记核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各镇(街)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十九条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监督机制,实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途径、执法纪律等事项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应设立工作督查机构,负责对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第五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部门存在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对以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向区政府或者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提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粗暴执法,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十)有其他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相关行政机关、镇(街)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五

xx医院xx年工作总结20xx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围绕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的主题不断深入,党的^v^精神及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医保制度的改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使得医院每位职工凝聚力量、鼓舞人心。同时,突如其来的sars病魔严竣考验着我们每一位医务工。面对挑战,我们依靠科学、群策群力,团结协作,体现出众志成城的必胜信念。面对机遇,我们正确把握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最高原则,努力促进医院管理模式的转变,开创了医院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全院现有职工146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30人,开设病床102张,院外门诊4个。

截止11月底,全院完成门诊人次量30434人次,其中急诊865人次。完成住院治疗3092人次,治愈率为%,好转率为%,死亡率为%。平均每一患者住院日为天。住院手术1045人次,门诊手术132人次。抢救危重病人137人次,抢救成功率达,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床位使用率44%,病床周转次数为人次/床。单病种治愈好转率达到^v^颁布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全院业务收入万元,其中药品收入占%。人均门诊费用为元,平均每一出院人次费用元。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分别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及人均住院天数的下降,可以看出,医疗收入比去年有所上升,药品收入有较大幅度下降,两者所占比例逐渐趋于合理,达到了“以病人为中心”,让利广大患者的`根本目的,“以药养医”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提高了现有资源利用率,体现技术含量,讲求投入产出,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等宏观调控机制已发挥作用。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压减支出,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的目标。

二是坚持以两种效益为保障。一方面要求医务人员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不要有以“救命恩人”自居的思想,要有视病人为“衣食父母”的观念,全力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要求行政工勤人员不要有“低人一等”的思想意识,要有为临床一线服务就是为病人服务的胸怀,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当好主人翁的思想。在全院范围内正确处理好了两种效益的关系,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一切服务以病人满意为标准。我们定期征求病人及群众意见,继续聘请社会监督员,针对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参加医药招标采购,降低成本,减少损耗,提高效益,病人住院天数仅为4天,减轻了病人负担。在检查、诊疗过程中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维护了病人的权益。在门急诊工作中,积极探索调整诊疗流程,规范导诊服务,基本缓解了“三长一短”的难题。在院务公开方面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住院费用清单制,药品及检查项目费用公示制,保护病人知情权,尊重病人选择。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让病人明明白白看病”的争创百姓放心医院活动,赢得了病人的信赖。四是强化质量管理和综合管理。开展以“优质、高效、低耗”为主的“卫生管理年”第二主题活动。

按照“二甲”医院质量体系和考核内容保持了医院季度考核、月考核和院领导不定期深入科室的工作制度,基本形成了年终有评比、季度有检查、月月有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逐步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全院基础护理合格率达%,“三基”考试合格率达100%,年内无护理事故发生,健康教育达100%,急救药品、物品完好率为100%。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六

(一)市容市貌管理逐步规范。一是对城区街道实行分类管理。制定了严管街、一般街的管理标准,对严管街道实行占道活动“零审批”,其余街道“严审批”。在有效维护严管街、严控街市容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对南街、西街等三类街道的整治力度。将南街西街卖篾货的商贩搬迁至人民市场内经营,将水果蔬菜摊贩引导至市场内经营,疏通了南街西街人行道和车行道,规范了经营秩序。二是户外广告管理更加规范。一批产权不清、审批手续不齐、违规审批的单立柱广告依法拆除,全年累计拆除破损店招、钢架地面招牌、楼顶钢架、墙体广告、道路单立柱达1.15万平米,实现户外广告查处率达95﹪以上;制定了城区店招店牌设置技术规范,将喷绘式店招全部更换为附着式发光字体店招,营造浓厚的商业氛围;源头城市“牛皮癣”,在城区各居民小区、人流密集地设置了共85处信息发布栏,由乡镇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清理,将城市街道“牛皮癣”清除工作分段划分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落实专人不定期清理。三是车辆停放秩序更加规范。新增车辆禁停标识55处,新增围栏式摩托车停放栏26处,对不合理的标线进行了擦改、重新划线,整改人行道斑马线约5300米,增加交通指示牌18个。今年以来,共查处乱停乱放车辆32800余辆次,实现城区严管街乱停乱放查处率达95﹪、全城违规停放查处率达95﹪以上。

(二)环卫清扫保洁成效明显。一是清扫作业实现“立体化、全天候、全覆盖”。机械冲洗范围由地面向空间延伸,全天24小时分时段调整作业方法,新增城区清扫面积25万平方米,现城区清扫保洁总面积达247万平方米;全部实行低尘机械化作业,机械化清扫率80%以上,高压冲洗率75%以上;二是开展白色垃圾大扫除、卫生死角大清理等专项治理,解决了部分居民区垃圾无人管、臭气无人治的老大难问题。三是“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模式更加完善。日收集农村生活垃圾50余吨,城市生活垃圾120余吨,集中无害化日处理量达170余吨。严格落实垃圾场监管责任,出动抢险人员150人次,紧急抢险2次,拖运库存渗透液1万余方,确保垃圾场运行安全,落实垃圾除臭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达标,除臭效果明显。

(三)违法建设治理力度空前。一年来共查处和拆除常林乡石板河社区、将军碑社区、晋城镇黄家湾社区、黄桷寺村等规模性违法建设130多处,立案查处20余件、依法强拆80多户,面积达1.62万平方米,行政处罚40余万元。二是完成城北新区外凸式防护栏拆除改装试点。拆除北城天街、麓湖国际旧防护栏61户,面积2550余平方米,雨棚287米;新安装拉闸式防护栏52户,面积1200余平方米。三是控违机制更加完善。采取公开举报电话、乡镇社区自查报告,组建了城管队员、乡镇干部、社区干部共同参与的联动巡控队伍,将发现的违建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将违建案件举报电话及各片区中队长电话公布在辖区公示栏;将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与城乡环境治理经费挂钩;建立县、乡、社区三级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严密拆违、控违布控网,实现全年违章搭接案件查处率98%以上。

(四)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一是开展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制定了“六必须、六不准”和“一硬五有”的施工现场要求,规范工地项目管理标准,实现城内新增工地“一硬五有”标准建设达标率98%,在建工地违规查处率达100﹪。二是对路面扬尘污染采取高空抑尘、地面洒水的不间断作业抑尘,将城区道路并入天网监控,落实专人负责监控路面污染情况,及时查处道路扬尘污染行为。三是开展脏车入城治理。在五里店、迎宾大道设置了两处脏车检查点、强制冲洗点,由城管、环保、运管抽调专人负责对入城车辆全部检查,杜绝脏车入城。四是开展散乱污生产经营扬尘治理。对城区和环城路200米范围从事砂石经营的场所全部搬迁至西古路集中经营,规范督促商家使用清洁工艺加工石材。五是推行裸露土地覆盖。对城区内的在建工地、裸露闲置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和权属管理”的原则全部进行裸土覆盖,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五)市政设施管护更加精细。一是开展城市设施普查,将城市设施按类别划分登记,详细记录设施坐标、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等基本信息,实施台账管理。二是分类细化管护标准,组建了市政设施巡查管护队伍,建立完善管护巡查制度,制定了管护标准。三是设施管护更加及时,实施了城北新区、迎宾大道、环城大道、环莲花湖周边等重点区域、路段破损道路、人行道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并就全城绿地、绿化带、花台实施补栽补植、修枝塑型、病害防治和路灯检修和节能改造。

(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一是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成武警中队外道路新增工程、县委办公区、政协办公区海绵化改造工程和九龙潭生态停车场、莲花湖污水治理等收尾工程。二是新建了一批公厕和中转站,新建了星级公厕4座(莲花湖尾水五星级公厕、北部新城五星级公厕、妇幼保健院星级公厕、青春大道星级公厕)。新建了垃圾中转站4座(青春大道中转站、金龙山变电站中转站、北部新城中医院中转站、西街地坑中转站)。红豆沟大型垃圾中转站已投入使用,实现了xx垃圾运往南充焚烧发电,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正稳步推进,臭味扰民问题将彻底治理。三是设施维护投入加大,这一年来,我们还投资近200万元,新增城区太阳能不锈钢果皮箱400个,普通果皮箱900个;扩容重建垃圾房18座和维修垃圾房16座;整改维修公厕5座,改建老旧破损垃圾收集点4处;四是专业市场建设填补城市基础设施空白,城北砂石集中经营场已建成,城南文笔山夜市烧烤美食城和城北新区烧烤小吃集中经营摊区建设稳步推进。

(七)爱国卫生创建通过验收。按照省卫复审、卫生创建的目标要求,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升市民文明卫生素养。一是以除“四害”为重点,认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年内集中组织2次灭鼠灭蝇,有效降低“四害”密度。灭后监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规范。二是完成卫生乡镇、卫生村的创建验收和命名工作。创建国家卫生乡镇2个(多扶镇、青狮镇),完成鸣龙、高院等13个省级、市级卫生乡镇、66个省级卫生村创建验收和命名工作。

(八)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工作。自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进驻四川以来,我局认真办理县环保委转办各类信访件,每一个信访件都严格按照办理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办结率100﹪。特别是在餐饮油烟和噪音扰民问题的整改中,按照杜绝噪音扰民,杜绝油烟直排,保障小区居民夜间生活不受影响,保障商户油烟排放符合规范的要求。对城区餐饮行业全面排查,建立台账,下达整改文书,督促业主限期安装油烟分离器并改造排烟道。截止目前,城区500余家餐饮门店90%以上都安装油烟分离器并改造了排烟管道。

(九)完成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市县关于城管体制改革要求,出台了我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完成了城管队伍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与全国统一,完成机构组建和职能调整,今年6月,成立了“xx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力量下沉、执法延伸试点工作,成立了第一个城管执法派出机构:多扶中队。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完成对执法人员定编定岗考核、身份登记,全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七

根据中央、和x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及xx区委区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为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xx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巡防工作,2020年x月xx日下午,局长x同志前往xx街道开展疫情巡防工作。当天局值班中队出动执法人员13人,对广场及周边街道、人工湖、体育路口、xx市场进行日常五乱巡查、疫情防控巡查。期间,广场一切正常,对xx市场周边街道出摊摊贩进行劝离,共劝离10余摊。另外,区综合执法局一中队出动执法人员14人,分别前往城东街道、xx镇等地开展巡防工作,劝离聚众人群3处,整治占道经营摊点6处;二中队出动12人,对xx街道辖范围内进行人群疏散巡防,共疏散聚集人群13次;三中队出动执法人员6人,前往xx街道开展疫情巡防工作,对巡查发现的聚众人群及时劝离并现场宣传当前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及要求,共劝离聚众聊天人群5处,继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职工作。

二、加强河道非采监管

综合执法局中队,接政府举报xx镇xx村河段有村民聚众挖沙,现在疫情防控时期,接举报后执法局四中队出动x人前往核实驱赶,具体情况如下:

1、xx镇xx村坝河段,此次前往,只发现少数几人在河道挖沙,现场扣押铁铲、锄头9把,现场进行驱赶挖沙群众,并警告不可私自进入河道挖沙。

2、xx镇xx村河道,现场驱赶挖沙群众6人,并警告不可再私自进入河道挖沙。

根据区委、区政府对公共场所疫情的防控要求,严格督促要求保洁公司对照合同条款落实卫生保洁责任。x月xx日,对广场新、旧公厕外立面、内部进行全方位消毒防控,消毒面积约100平方米,同时也对广场范围的所有垃圾桶实施消毒防控,消毒垃圾桶25个,彻底切断病毒传染源,消除病毒生存空间。续继督促保洁公司,提升广场的保洁质量,确保广场环境干净、整洁、舒适。

为加强办公场所管理,做好办公场所消毒和个人健康防护工作,由执法大队大队长梁华雄同志对里松(站)卡做好疫情防控进行监管,严格执行对每天上班人员测体温,要求所有上班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减少值班人员聚集,保持1.5米安全距离,每天坚持对办公场所喷洒消毒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直属工委工作部署,区综合执法局在职在编党员干部与社区结对共建,派出党员干部参加共建“x城战役专班”xx社区“党旗领航聚合力,x城战役争先锋”活动动员会,并参加共建“x城战役专班”,支援城区街道。今天继续在xx街道辖区建筑筑厂宿舍体温监测点,配合街道做好值守工作,切实把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八

(一)部门配合不够。一是个别部门存在相互推诿、踢皮球现象。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在今年6月全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后成立,将部门不愿管、管不了的一些城市管理处罚权划入城管局后,相关部门以管理权与处罚权分离、无强硬措施为由,没有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出了问题后就直接移交、让城管去执法。二是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还不明确。比如违法建设查处,城管局只承担处罚职能,无法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对职能部门移交的线索无法立案;同一件社会噪音,占道属于城管范畴、深夜扰民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同时超出分贝数也属于环保治理内容。三是有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矛盾没有在规划、建设阶段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就“带病”进入城管执法阶段,留下难以执法的后遗症。

(二)城管执法环境差。一是城管队员工作枯燥。城市管理工作每天直面社会矛盾,城管队员尤其是市容管理的队员,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论严寒酷暑、不管天晴下雨,每天都要不停地劝导、说服、教育,每天重复一件事。二是城管工作“两头受气”。管紧了,少数围观群众会指责城管队员没有同情心;管松了,街面就乱了,大部分市民同样也会指责城管队员履职不力。三是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和管理意识不高,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垃圾、破坏公共设施,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热情不高,部分市民宁可评头论足也不愿以身作则。四是执法保障不到位。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来管理市容市貌。但是,部分商贩却把文明执法当作耍赖、要挟的理由,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经常遭到违法当事人的谩骂、殴打,明显的暴力抗法案件结果被当做治安纠纷调处,不仅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让我们队员身心疲惫,很无奈。

(三)城市功能不配套。一是市场容量不足,分布不均。城区无合理位置设置集中经营点,仅有的几个市场都被改作他用:虹源市场、晋东市场、安汉市场已改为超市,正常运行的仅丰盛市场、晋中市场,城南与城北新区至今没有农贸市场,导致摊点乱摆、以街代市。二是物业管理覆盖率不达标,导致居民小区环卫保洁不到位,卫生死角无人治理,小区内乱搭乱建没有及时控制。三是车辆增多而城区内停车场严重不足,靠占道停车、春节期间单位开放停车、增设临时停车场等措施,但仍不能根本解决停车难问题。四是城区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数量不足、规划不合理、建设不先行,导致后期建设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

(四)经费保障不足。一是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城管局现有协管队员120人,他们的工资是按公益性岗位工资1380元核算,每人每月300元的工作经费预算了10个月,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他们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但他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今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环卫工人包括“五险一金”仅1600元。二是管理经费预算不足,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承担的管理职能也越来越多,城市综合执法范围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等多部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成本急剧增大,运行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总结篇九

20__年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根据__区教德〔20__〕36号《转发__市教育的通知》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国家安全,全民有责

二、活动时间

20__年4月15日-4月28日

三、活动内容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精力部署安排。要坚持把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把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2、加强创新,务求实效。开展“国家安全”进校园课堂,因地制宜确定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把主题活动有机贯彻到法治宣传教学整体工作中,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黑板报、班会、手抄报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了安全知识,消除了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中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保证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4、加强沟通,及时总结。4月30日前把活动情况报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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