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

时间:2023-11-03 作者:影墨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

经典著作是文化传承的载体,它们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人类的智慧。接下来是一些经典之作的精彩片段,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思考和启迪。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一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xx)西民初字第91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42元,利息50962.0元。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03年3月29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号×工地。

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

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2003年3月29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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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二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10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是xx市市南区莱芜二路x号x单元x户。原租住龙江路x号x户,现暂住路2号一单元x户。残疾证号号。

上诉代理人:李,男,汉族,x年5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及住址同上,系丈夫。联系电话: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法人:张市长,地址:xx市香港中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法人:陈局长;责任人:于,该局房政处分管处长。地址:xx市巫峡路6号。

上诉人誓死不服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将被上诉人在实施执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肆意行政乱作为没有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枉法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极其荒谬错误枉法裁定,依法据实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撤销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行政违法确认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级审办或指定管辖中级法院依法实体审办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

(2)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确认:在依法、依规、依政执行实施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本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

(1)上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提交、案由为“行政违法确认”的《行政诉状》和29份计68页的相关证据做为本上诉案件的“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附行政诉状及证据目录清单)。

(2)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复议、复查意见书中多次认定此案“无遗留问题”。而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就凭空盲目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错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xx市中院没有依法据实针对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实体审查,便将上诉人依法据实起诉“行政违法”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的司法乱作为!(见证据7)。

(3)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严重违法。上诉人依法据实向一审法院呈交的《行政诉状》第二页“a、xx市房管局应负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严重行政乱作为证据事实”并有23份计55页证据材料佐证;《行政诉状》第三页“b、xx市政府应负失察失职、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事实”并有6份计13页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呈交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针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行为决定及规定,是其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定的、且必须所为的行政职责行为的依据,这些规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是被上诉人遵照实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判断被上诉人依法依规实施执行其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据实向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规实施执行文件决定及规定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据实立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针对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进行实体审办。

(4)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欺上压下、纵容包庇其责任人于肆意擅自严重侵犯上诉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告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xx市政府只管下达文件决定而丧失监管实施执行的法定职责、不能正确认真依法依规据实处置上诉人数年数次控告申诉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上诉人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5)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明确规定。上诉人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代理人:李。

x年9月18日。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三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13.5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四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2.正文。

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

4.附项。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2.证据材料份。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五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六

2.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只能是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诉,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4.是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姓名______,男/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__,住浙江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姓名______,男/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__,住浙江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与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人民法院___年_月__日(_)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七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xxxxxx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xxxx医疗费用、xxxxx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xxx并非本车人员。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处于车下,并非车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可推断出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二款作出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对任何人而言,不能永远处于某一静止的时空关系中,不能因为曾经乘车,就只能永远成为本车人员,车下人员可以上车成为本车人员,同样,本车人员也能下车后成为车下人员,究竟是车上还是车下,只能根据特定的时空点来判断。就本案而言,受害人xxx的身份必须结合事故发生前后特定的时空点来确定。事故发生前,xxx坐在车内,是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xxx被甩出车厢,自脱离车体那一刻开始,就不再置身于车厢内,不属于本车人员,事故发生后,xxx在车下摔伤。此外,准确判断本案,不光要结合特定的时空点来判断事发时xxx的位置,还要结合最终的结果来综合判断xxxx的身份。本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交通事故案定性中所起的意义远胜过单纯分析时间和空间,而事故意味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其定性的必备要素。如果xxx在车内摔伤,身份当然是本车人员;如果xxx甩出车厢后未发生伤亡,因为没有侵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交通事故,也同样不会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xxx不光在事发时脱离了车厢,还因为该事故伤重不治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xxx是在车下摔伤致死,并非在车厢内摔伤死亡。如果因为xxx曾经乘车,就认定其为本车人员,那么xxx是否离开了车厢也还是本车人员?其最终摔伤并致死的地点,即使是在车下,也还是要把他硬拉回车厢内,归入本车人员?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xxx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一审判决却坚持认定xxx系肇事车辆乘客,忽略了xxx仅在事故发生前是乘客,事发时已经脱离车厢,且最终是在车下摔伤致死的基本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

1、“本车人员”由于法律由于并未明确界定,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有不同理解的,也应综合考量全案,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根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时,若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具有位阶性,由高到低依次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等等。本案中,对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的“本车人员”,若依据文义解释仍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则依据立法者目的解释,即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也应当认定受害人xxx属于“第三者”范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整合社会力量以弥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尽量使他们恢复到事故前的生活状态。交强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保护受害人利益是交强险制度的根本原则。实践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之情形越来越多,如将此类受害者排斥于“第三者”之外,将会导致很多无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赔偿,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

2、依据公平原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原则在适用上一般不应优先于法律规则,但若穷尽了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且没有更强理由,可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本案中,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且xxx交通事故致死造成巨大损失,与保险公司相比居于弱势地位,鉴于以上原因,可补充适用法律原则。保险法系民法范畴,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当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难以从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做出评价,就需要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来评价。本案中,一方面,对于因xxx死亡造成的损失,若仅由肇事司机承担,易造成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利益上的严重失衡,巨大的数额更易导致对受害人xxx的赔偿迟迟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万内予以分担。另一方面,若仅仅因为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居于车上或车下的位置不同而对受害者给予不同的待遇和保障,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死者xxx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其家人在事发后首先通过上访来反映其诉求,最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也是因其相信法律之中应有天理人情在。

三、国内大量类似判例均支持应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目前国内大量判例均支持在类似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同样的案情,理应得到相同的判决。否则,有损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八

法定代表人:贺**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

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九

住所地: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刘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威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镇蒋家村。

2、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

3、将本案移送至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11月15日,上诉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市威机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11月11日,xx市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农机设备,原告履行了交付农机设备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xx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任何一起原、被告合同纠纷、买卖纠纷,诉讼一方所指向的内容都是给付货币。

原审法院仅仅简单的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xx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在原审管辖异议申请中,上诉人提供了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也就是说要以合同性质确定履行地,而不是以诉讼请求支付货币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就确定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那么所有案件几乎都是诉请支付货币的,侵权案件要求支付赔偿金,建设工程案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买卖合同案件要求支付货款,保险合同案件要求支付保险金等等等等,这样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全是一纸空文,显然,以诉讼请求支付货币来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xx年8月27日)对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内容作了充分解释:…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上诉人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晋中市xx县xx乡xx村;依原告起诉内容可知本案的交易内容系购销农业机械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有过约定管辖,通过被申请人实际送货方式,将货物交到申请人所在地,可见实际收货地也在x县xx乡xx村,故合同履行地为x县xx乡xx村。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无论依被告住所地还是依合同履行地,均应由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然而,原审裁定对以上解释及规定只字未提,仅仅是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事实上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是供农机产品合同,不是给付货币合同。

二、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款,贵院也应当移送到被告的住所地xx省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是xx市威机有限公司,被告是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此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该裁定书中,对此只字未提,原审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视法律而不顾,做出违法裁定。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xx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申请人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鲁0683民初字52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省晋中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望裁如所请。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x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现提出上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一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二

上诉人:_________。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三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如原告为单位,则写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四

1、名称:就是“民事起诉状”或简写为“起诉状”

2、当事人情况:即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原被告为个人的,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原被告为单位的,要列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原被告一方为多人的,分别列清情况。

特别注意:原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一定要准确,不能有任何错字。在名称中有错字的,可能会直接导致主体错误,诉讼被驳回。提供的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

3、诉讼请求:简单、明确地说明要求法院判令或确认的具体权益。

比如要求给付的具体数额,要求确认的具体事项等。诉讼请求有多项的,应分别列明。

另外,在诉讼请求之前,有些地方的法院还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上填写“案由”,但这并非民诉法的`要求。案由是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比如“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法定案由多达数百个,有些案件选择案由是需要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研究的,如果自己不能确认案由,还是找专业律师处理为好。

4、事实和理由:写清楚支撑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把双方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说清楚,尽量用概括性、简单明了的语言,而不要长篇大论,碎碎叨叨。当然,双方争议及矛盾的焦点还是要说清楚。

注意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和自己的诉讼请求联系,成为支撑诉求的依据。

如果有法律依据可以列在诉状中,但杨文战律师建议诉状中以写清事实为主,法律依据明确法条简写即可,甚至可以不写。比较常见的法律条文,法官都知道不用当事人来教,如果涉及到专业性较强、比较特殊的法律条文,恐怕这样的案子也不是普通人能自己处理的,还是全交给专业律师吧。

5、尾部:法院名称、当事人签字、日期。

在哪个法院起诉,则结尾写清楚哪个法院的完整名称。

在“起诉人”后面,当事人是个人的,要由本人亲笔签字。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要填写完整,最后的日最好填写起诉当天日期。

6、证据部分:列明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

证据较少的,可直接在诉状后附相关证据并直接在诉状中列证据清单。证据较多的,可另外制作证据目录连同起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一般证据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来源”等基本情况。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先提交证据复印件,但应带原件备法院核实。

法院要求起诉状一律要在a4大小的纸张上。至于是打印还是手写都可以,当然,现在大多数都是提交打印的诉状了,有些法院甚至还会要求当事人立案时提交诉状的电子版。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____法院。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五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六

民事起诉状格式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七

上诉人:王,男,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xx市临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王因不服湖北省xx市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王无罪。

请求xx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王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王与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王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王与网点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王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王与网点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xx市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网点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周魏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王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王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王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网点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周魏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经过王苦心经营,网点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网点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王承包经营网点公司拓展部。

2、网点公司员工杨华、李庆、杜颖佳的证词证明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多次开会说明王是承包经营,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王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网点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网点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罗毅)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网点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王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网点公司赔偿的,证明了网点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网点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王承包的。

5、王在承包经营中向网点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王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黄巍、王景红、张奎证词,王根据发包人网点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36别克轿车过户到网点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王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王与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王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用杜颖佳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网点公司的资金或购买网点公司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动用网点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网点公司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王购买网点股权的30万地是王xx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网点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杜颖佳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王xx个人所借的30万元,网点拓展部是将李庆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杜颖佳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李庆和杜颖佳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王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李庆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网点公司一直没有归还王此款,所以网点公司拓展部欠王xx个人30万元,后来,从杜颖佳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王xx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杜颖佳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网点公司的款项。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网点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王否认杜颖佳的说法。

2、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的来源的公安机关于20xx年6月18日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一审辩护人认为由于在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出上述证据,因此上述公安机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况且,该证据所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笔数与侦察机关此前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用于购买网点公司股权的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资金的进账金额、进账笔数不符。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帐目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帐目有出入,审计报告上也没有20xx年8月24日杜颖佳卡上进账30万元的反映。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资金。也就是说杜颖佳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网点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项。

4、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王向吴仲信借的。有吴仲信、陈庆、陈凤等人的证词、借条和陈凤在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王从没有“侵占”的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看,购买网点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办的,网点公司的总经理周巍要求王出资购买网点公司股份,到从拓展部的帐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再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周巍一手办理的。试问周巍总经理会经手或支持王侵占自己公司财产行为吗?王对于购买股份从来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王是向吴仲信借了30万元并打到拓展部李庆的卡上,然后王将这30万元卡交给新科房电子公司的老总张晓樱,但王有接受,后来这卡就经由周巍转到了杜颖佳手上,后来产生了周巍电话给王要付股份购买款时,王就同意杜颖佳处余钱支付的,王从主观上从没有侵占拓展部营业额购买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从没有举证出来,购买股权的款额系网点公司所有,也没有排除该款系王xx个人所有,一审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王与拓展部系承包经营关系,其所购买股份的事实应周巍总经理的要求而为,且经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万元的所有权不是网点公司所有,而是王筹借的,王是无罪的,一审作出王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七年重刑,依据的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改判王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上诉状经典格式(模板18篇)篇十八

上诉人胡,男,x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xx县人,系耒阳市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xx市珠晖区建国里居委会龙山里7号2-5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20xx)耒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

2、请求依法宣告胡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机关将尚未构成犯罪的上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而刑事拘留。

1、从公安卷可以看出,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决定书上明确为20xx年8月24日,也就是说,耒阳市公安局是20xx年8月24日对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并在同一天就对上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上诉人外出,耒公刑拘字(20xx)758号拘留证才于20xx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宣布。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即使是上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成立,尚没有达到挪用三个月的期限。由于上诉人是在外为公司引资,他的开支费用没有报帐,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涉嫌的罪名成立。同时,侦查机关将上诉人列为网上追逃的对象,在九月份上诉人得知自己是网上追逃对象,不敢回公司报帐,致使本案拖至20xx年11月23日,上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才成立,也就是说,上诉人的罪是侦查机关“拖”出来的,因此,侦查机关就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是错误的。

2、上诉人是20xx年11月20日回来的,即回公司准备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和将收取的黎金彪的98万元交给财务进行处理,由于侦查机关已立案,上诉人无法报帐,只得到耒阳市公安局,上诉人于20xx年11月20日到侦查机关,一直留置在侦查机关,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于20xx年11月22日投案自首。侦查机关从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11月22日非法拘禁了上诉人二天,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在这期间使上诉人无法与公司报帐结算,导致上诉人成为戴罪之身。因此,侦查机关程序严重违法,将尚未构成犯罪的上诉人一拖再拖,“拖”成了罪犯,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一审判决采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耒检报鉴(20xx)62号检验鉴定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错误。

在本案侦查时,公安机关将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xx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在案卷材料中,可以确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无效的。同时,从司法公正上来说,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是控方,控方提出控告,又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是严重的不公正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这一鉴定书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上诉人要求对这一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三、一审判决的事实不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上诉人反复地提出来,其收取的黎金彪的土地出让金是偿还公司的债务,这个债务包括上诉人在外借款给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以上诉人的名义借支给大舜公司的现金,也就是说大舜公司在20xx年、20xx年向上诉人借支600多万元,上诉人仅仅在黎金彪处拿100万元,大舜公司尚有500多万元拖欠上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都被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忽略,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不提供证据为由,不支持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其一,上诉人在羁押期间,即使是要求辩护人进行调查取证,但证据(公司的全部帐簿)都被侦查机关控制,无法取证;其二,侦查机关委托的是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没有就大舜公司的帐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其三,20xx年、20xx年度的大舜公司帐并没有随案移交,没有确定大舜公司在上诉人处的借款情况,也没有认定大舜公司偿还上诉人的欠款情况。因此,侦查机关、控方和一审对上诉人的辩称事实,没有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更没有依法进行科学的鉴定。同时,上诉人收取的98万元的土地转让款,是在偿还大舜公司的债务,并不是挪用,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明知大舜公司的另一股东润丰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出资,而且在大舜公司登记后,将出资给大舜公司的土地零星转让出去,侵吞所收的转让款。侦查机关明知这是润丰源公司侵吞大舜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却对此不问不闻,放纵犯罪。而上诉人收款未及时入帐,偿还其借给大舜公司的债务,其行为充其量是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而不构成犯罪。

四、大舜公司与耒阳市耒中水电站库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耒中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及大舜公司与黎金彪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耒中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土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要转换为出让土地需经挂牌、拍卖等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无权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大舜公司与耒中公司黎金彪的转让土地行为不成立,大舜公司交给耒中公司的转让金100万元,是通过上诉人在李念祖处借高利贷来的,上诉人另在外借款偿还李念祖的高利贷,而上诉收取的黎金彪的转让费同样是偿还其借款,因此,耒中公司、黎金彪、大舜公司转让行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者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都不具有挪用大舜公司的资金的问题。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将上诉人“拖”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收取的黎金彪的98万元都是偿还其向大舜公司的借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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