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紫衣梦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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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一

第三十五条 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二

(一)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单位职工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三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 

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任用

第四条 经理任职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经理的任用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经理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需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经理。

第八条 经理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建议,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四)注重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同类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外借;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和基建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 责任。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经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组织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权限,确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的意见;经理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重要财务支出实行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经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事项。

担保前对被担保方进行充分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担保期间责成财务部门随时了解贷款人使用贷款和财务经营状况;贷款到期,应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全部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组织制定工程招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经理的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净资产、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不良资产比率;实现利润总额、上交利税、实现利润增长率;销售总额。

对经理的考核以利润增长率为主。

第十八条 对经理的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考核方案包括奖惩两个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责任制目标,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追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虚报、伪造经营业绩的,给予一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四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通讯、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等企业应当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设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全面开展舆情监测、拟定媒体应答口径,做好采访接待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员工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五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六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七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八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制定规范省属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建立省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省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省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和指导省属企业切实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积极探索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境外企业等特殊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六条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省国资委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省属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八条省属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作为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等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省国资委意见,任免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省属企业应推行财务人员委派制,通过向所属企业逐级委派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

第十条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财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成本、费用和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按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全面预算。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有效组织、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财务决算。省属企业应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实现年度预决算工作一体化,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省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并对参与年度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省国资委对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核,以审核数为基础进行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利润分配。省属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应按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制订。

第十六条捐赠赞助。省属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明确捐赠赞助的支出范围、限额、权限以及审核流程,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结算中心。省属企业应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公司),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省属企业应以结算中心建设为核心,推行财务信息化,通过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强化财务管理与资金监控。

第十八条大额资金。省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授权审批和领导班子联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省属企业对外担保要经董事会审议,严禁违规代开信用证、虚构贸易经营等非真实交易的融资业务。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为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担保。

对外拆借。省属企业对外借款要经董事会审议,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以及对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借款。省属企业对外借款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贷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预警。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属企业财务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审核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由省属企业填具备案表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合并报表范围;。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托产品等重大融资事项;。

(九)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内部财务制度;。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单项10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以及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五)不超过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六)涉及重组、合并、兼并、分立、破产和关闭退出等经审计的财务清算结果;。

(七)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

(四)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重大财务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省属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捐赠赞助事项、合并报表范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审核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重大财务备案事项和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资委:

(一)内部财务制度和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时抄报省国资委;。

(三)其他应向省国资委备案和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1、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事项对省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备案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第七章评价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省属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省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对省属企业的财务检查,依照本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对省属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省属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出台具体财务监管工作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一)涉及面广。首先就企业内部而言,财务管理活动涉及到企业、供应、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每个部门都在如何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上接受财务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同时,财务管理部门本身为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活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连续的基础资料。

(二)综合性强。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是一个由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财务管理渗透在全部经营活动中,涉及供应、生产、销售的每个环节和人、财、物的各个要素。所以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就要坚持以财务管理为突破口,通过价值管理来协调、促进、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敏感度高。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扩大收入。收入增加意味着人、财、物相应增加,都将以资金流动的形式在企业财务上得到全面的反映和体现,并对财务指标的完成发生重大影响。因此,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础、管理的中心,抓好财务管理就是抓住了企业管理的牛鼻子,管理也就落到了实处。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 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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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二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面试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市(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审批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贡由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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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三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审批。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四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潍坊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参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的企业(简称市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依法担保原则;。

(三)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

(七)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第六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三)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七条企业对外担保的方式一般以保证为主。

第八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可以按规定相互提供担保。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指企业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下列担保事项由企业决定:

(一)企业与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于批准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下同)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二)企业批准担保的文件。

第十二条下列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企业之间的担保;。

(二)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需经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事项,由担保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担保申请;。

(二)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

(三)被担保人及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四)担保人企业章程;。

(五)被担保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明;。

(六)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九)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

(十)反担保的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加强对担保人、被担保人及担保项目的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审议论证。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据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被担保人及被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认真分析被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等,并作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董事会应根据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及讨论和表决的意见应有详细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经理签字,并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第三人应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不得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

第十九条企业担保申请批准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权属企业担保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负责权属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国资委赋予的关于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一)台账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三)报告和备案制度。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企业应汇总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年度内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主债务合同变更、修改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人应在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在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原审批企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法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一)越权审批担保或擅自对外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审查、审批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偿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的担保批准权限,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要指导权属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属企业的担保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五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建立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类企业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资类企业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非法集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一)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

第十六条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类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融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类似保险、基金,这类企业怎么进行投资?

打个比方,投资者买入一个投资类企业,基本上等于买入三种实力:

第一、该企业的杠杆能力;。

第二、该企业的长期投资收益能力;。

第三、该企业股价的波动投机收益;。

前两者,实际上是投资者真正应该关注的内在价值源泉;后者,实际上属于市场投机收益。

买入投资类企业股权,其实质等同于借他人之手,运用杠杆,进行长期投资。

如果,以前两者的角度审视投资类企业的内在价值,就相对简单容易。

相对比较的基准是两个:

第一、投资者自身的长期投资复合增长能力;。

第二、社会融资的收益率;。

选择投资类企业的预期收益能力,就一定要比这两者的实际效果要相对好。

为什么选择类似伯克希尔这种企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关键在于获取其以下两种能力:

第一、杠杆;。

第二、投资收益与资产配置能力;。

在这两方面存在强大综合实力的投资类企业,是值得长期投资的。

伯克希尔的投资收益与资产配置能力,是最关键的,而不是其杠杆实力。

你会发现,绝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在寻找的实际上是市场股价波动的投机收益。

一个老故事再次上演,人们预见到未来将要看到的牛市,才会选择高贝塔值的投资类企业。

既然,如此,为何不自行配置杠杆,押注自己?

基本上,优秀的投资类企业,都必须要在优秀的价格下买入,才有可能获得比较满意的长期投资收益。

原因很简单,有没有杠杆,怎么配置杠杆,长期投资复合增长率这个数据都存在天堑。

反而,某些上市公司股权,因为市场非理性会造成更高的相对投资收益率。

价值投资者,更容易挖掘,被严重低估的内在价值。

一个重大的难点摆在每一个大型投资类企业面前:如何有效投资数达万亿级资产,并获得足够强劲的长期投资收益率。

在这个问题面前,全世界的答案基本上都在20%以下,这个水平能够给予的理性买入价格,就是1倍净资产。原因很简单:我能做到零杠杆比他强,我为什么要假借他手进行长期投资?赌一把市场波动,这无可厚非。真的探讨投资,基本上等于忽悠了。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六

企业产权是什么?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下文是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保证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出资人将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行为。企业产权包括: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或法人股权;。

(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产权。

第三条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以及经批准转让产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自愿平等、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进场交易;。

(三)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

第五条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出让地(市)、县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并且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备案;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初审、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复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

(二)出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出让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规定处理;。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企业产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和确认。产权交易的协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85%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产权交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拟定产权交易的政策和法规草案,监督、管理产权交易活动;。

(三)对上市产权交易的规模、种类进行控制;。

(四)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

(六)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

第九条省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是本省产权集中交易的唯一场所,其职责为:

(一)向社会提供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二)查验产权交易主体资格;。

(三)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产权交易。

合同。

进行鉴证;。

(五)制定自律性管理的。

规章制度。

(六)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十一条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承认和遵守省产权交易中心章程和有关自律性规定,并按期交纳会员费;。

(四)具有从事产权交易的专业人员;。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的主体应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一)出让方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让产权。

申请书。

2、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

4、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

5、其他材料。

(二)受让方须提交下列文件:

1、购买产权申请书;。

2、资信能力证明;。

3、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应由交易双方按省上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并报劳动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交易财产设置抵押的,出让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方,在达成协议后,方可交易。

第十五条产权转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产权交易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第十六条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经省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省各级国有资产、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土地、房产和劳动等管理部门,应凭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鉴证。

通知书。

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经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该机构收取,全部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需转让的,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方、受让方可以与中介机构约定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由中介机构向双方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1%的佣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各地市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市场、所)、企业产权拍卖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办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复审及会员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一般情况下,产权往往与经营性资产相联系,相对于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就在法律上拥有该企业相应的产权,成为该企业的产权主体。

企业产权的形态,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产权的债权形态。

产权的实物形态表现为对资产直接的实物占有。以实物占有形态存在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分裂,从而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产权的股权形态表现为对资产通过持有股权的形式来占有。以股权形态存在的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虽然可以依法处置他拥有的作为公司产权凭证的股份,但却无权自作主张地处置公司的财产。因此,股权关系的变动往往并不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

产权的债权形态表现为经济主体将资产放贷出去之后对这部分资产形成的债权占有。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含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拨款、审核、账务、印章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必须分离设置、科学授权,不的相互交叉和实行兼管。

第四条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强化岗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实行定期轮岗。对掌握资金安排、拨付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有计划的轮换交流。

第三章资金收付管理。

第六条完善资金收付制度。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健全用款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将用款计划审批作为预算执行的核心环节,切实加强对预算侯执行的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加强授权支付审批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严格审批授权支付额度,逐步缩小授权支付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现金支出在授权支付中所占比例。

第九条强化直接支付管理。积极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用途、金额和支付对象的审核。

第十条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财政内部各部门要接受财政国库部门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管理和审核,对不规范的拨款凭证,财政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及时清算资金。对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国库根据预算单位按部门根据部门预算上报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按月拨付。

(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批复、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等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或分月用款计划批复、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进度等,填制预算万资金用款申请书,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后拨付。

(四)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的收入退库事项,有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单位缴款书复印件及相关退库文件对退库事项进行审核清算,填制退库申请表,经财政国库部门会同内部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有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核定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将款项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临时调度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文件申请从国库拨入财政专户后,经财政国库部门对专户拨款申请及相关文件伙协议、合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会计对账及信息报告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四方对账制度。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资金账务。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内部对账。财政预算部门、国库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实际拨付资金的对账,确保预算执行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制度。预算单位实行定期收支执行会计报告制度,,年终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单位账户实行由财务部门统管的制度,财务部门有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其他类型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设。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国库部门统一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国库部门同意的,各预算单位一律不得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资金专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归口统一管理、统一收付、统一核算,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对同类专户进行归并,新开设财政资金专户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完善账户检查机制。结合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战后检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银行账户实施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加强账户信息化管理。所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纳入财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账户信息数据维护和备份,建立纸质档案与数据库信息对应管理机制,提高账户审批管理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印章与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实行财政拨款经办人与拨款印章持有人相分离制度,严禁拨款与盖章由一人办理。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伙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二十二条确保凭证传递安全。对财政资金付款凭证(包括收入退库凭证)应有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并按传递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妥善保管凭证。办理资金拨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要作为会计凭证妥善保管,该转交记账人员的凭单要及时转交。

第二十四条加强凭证归档移交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如需移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证、罚没票证,须凭各执法单位的收费或罚没许可证申领,申领财政票证时必须对票证号码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销。

第七章代理银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范选择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事项,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七条与代理银行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票据、报表等,要由专人交接签字、及时送取。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根据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对代理银行进行季度或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代理银行服务费挂钩。

第八章国库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必须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资金收付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前后岗位职责。国库信息系统技术维护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并且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一条规范维护流程。技术维护人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部门的书面维护单对国库资金收付系统进行维护,禁止擅自使用管理员权限对系统内单位、人员、科目、资金、账户、流程、权限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改。

第三十二条加强身份认证。建立密码、密钥等涉密身份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岗位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关键环节设置密码、密钥登陆管理,所有操作环节实行实名记录,日志信息要求长期保存。

第九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四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政监督部门要对拨款单的财政记账联定期进行抽查,对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性、基础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实行动态监控管理,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通用18篇)篇十八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财政资金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和国家企业上缴的一部分税后利润。

财政资金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和国家企业上缴的一部分税后利润.

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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