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优秀9篇)

时间:2023-09-30 作者:雅蕊最新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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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一

一、坚持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二、严格请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三天由局长批准;办、股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到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局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党组批准,超过三天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机关所有人员请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长办公室批准。

三、凡请假者必须事前具备书面批准手续,并与相关同志衔接工作,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同时交办公室登记,假满后及时销假。

四、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规定执行)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五、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天和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处理。

六、从安全和健康角度出发,请假外出要告诉办公室以便联系。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章总是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离开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2章离开项目

第二员工填补离开形式,表明类型的离开,假期,时间,原因,过渡问题,由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很长的假期必须交接工作,努力确保连续性。

第四条超级假期应当及时通知询问领导批准。

5条假后卫终止他/她离开,通知人事部,过渡。

第三章标准

6离开公司标准见下表:第四章

离开规定第七条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定要通过电话通知主管,和后补办手续,否则将使用论处。

8条不手续离开,或没有终止他/她离开,延长假期结束离开,所有旷工,扣除每月的工资。

第9条。因个人原因请假,应优先考虑使用个人假期或年假不够的部分对于任何离开。

第十几个小时为最小单位,超过半天(4小时)完成计算。

第十一条计算假期。

1。员工离开连续五天假期或以下5天,在此期间公众假期或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2。员工离开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在公共假日期间或法定假日。

第十二条员工病假不得加班抵消。

第十三条1年内员工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享受年假;安排康复或恢复工作人员,年假天数不足,可以弥补;所有的全职,基地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年假。

第十四条公司的高级人员离开时,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在房间或总经理审批,并记录人们留下联系方式,在紧急情况下联系,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颁布常务会议批准后,我们公司的总经理。

2。

,病假:1。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

2。员工回公司的病假证明必须包括:

1)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医生疾病诊断;

2)二级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上述。

4。员工病假期间下月的月度审核本月18日17:

1)病了一个月,但是不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和gt;1、2或更少,扣除全体出席奖金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和gt;200元奖金中扣除全体出席

其余的工资严格按照“规定员工在人事部门的“员工手册”在第一段2.5关于病假工资扣除比例执行(细节参见公司的员工代码手册)。

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仍然是使一种虚假的公司应被视为事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事假(计算时间:每月18日本月17日下月):

1。任何员工事假在本月不会;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将取决于其磨损。

4。工资(基本工资+补贴)公式中扣除21.75 x事假一天。

三、年假:

公司会给员工年假,这样他们得到足够的休息后,工作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他们的年假休息。

享受年假工资条件如下:

1,终止服务的所有员工均可享受12个工作日的年假一年后,每年增加年假的使用寿命可以在原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超过20个工作天年假,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年假。

2,第一年的服务,员工可以享受年假应当根据年的雇佣比例:

现在工作日365天(12天

3,员工终止,没有休假时间应根据年平均工资按比例就业术语:

21.75月底薪现在x剩余年假天

休年假必须申请:

1,申请离开1或更少,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离开不到五天的应用程序时,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

3,连续五天的请假申请,必须提前一个星期;

4,应用连续十天以上请假,必须提前两周。

操作规则:任何员工年假,必须填写定期年假申请表,并提交部门经理审批,然后提交行

注册管理人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假单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员工的年假单主管,主管的年假经理。)

4,迟到(每月计算时间:下个月本月18日17)

1,每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或累计迟到时间20分钟,或扣除全体出席的奖金100元。

2,上班,开会,培训后迟到,无故缺席,记住一个口头警告

1)晚在10分钟,累计2次不包括在警告;后超过2次,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2)每次只要迟到超过10分钟,即口头警告;五、加班(每月计算时间:下个月本月18日17)

正常工作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必须得到部门经理的同意,批准加班为

加班费或停止,部门经理可以根据工作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不同的补偿方法,而且必须提交正式的加班申请表。

带薪休假申请

3,需要填补员工必须提前提交正式的加班表(即带薪休假。休假申请表单),如果你不接受加班带薪休假表将被视为等同于个人离开。

加班计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21.75月基本工资现在目前的8小时加班x 1.5

2,周末:21.75月基本工资现在目前的8小时加班x 2.0

3日公众假期:21.75月基本工资现在目前的8小时加班x 3.0

应用程序:如果需要,员工加班前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原因,预计

6、考试假

一年内试用期员工可以申请不超过五天的考试,只有冲突工作日允许测试日期,请测试,和主题与员工申请考试时假的公司是从事这项工作。

员工应该考试前至少30天假申请主管解释假的测试计划,并填写“休假申请表单”,导演签署和批准后附上一份你的准考证,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员工也应该向公司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储备当员工公布考试结果后12个月内离开公司时,偿还每天测试员工的全部工资的权利。

七、婚礼

试用期后,员工出具首次在其合法结婚的.,可享受婚假。

婚假应在婚前或婚姻的日期后三个月内(工作日或周末)的平衡。婚假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申请,员工享有婚假期间正常工资。

八、产假

女性员工享受产假由计划生育:

1,怀孕三个月后,孕妇女雇员有权享有半天的带薪每月检查错误的;

2,六个月后怀孕了,不应该安排在夜班,必要时,应临时调整工作;公务员法请假制度

4,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员工,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哺乳假工资;

5,产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性员工应与直接主管讨论时间表与怀孕和规划,为了提前做出适当的安排。

9日,计划生育假

怀孕不到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员工可享受15到30天堕胎是错误的,怀孕4个多月做人工流产的女性员工享受42天的堕胎是错误的。在堕胎是错误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工资。

关于卫生保健措施计划生育目的的员工可以享受1 - 14天的假期,计划生育相关人员计划生育假期可以享受工资、出生后三年做人工流产,可以被视为病假处理。

计划生育离开需要一次性连续离开出生后控制措施。

10,葬礼

已通过试用期的员工死亡的配偶、父母或孩子,可以享受5天丧假;他们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后,可以享受两天丧假。花葬礼离开应该事先批准(有正当理由可以豁免)。

葬礼上只留下事件发生后,有效期为五天五天的,应该离开。如果上面的亲戚不工作人员举行了葬礼,根据距离和冷静,ees将享受正常工资的假期。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四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请保留此标记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五

一、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 ,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公务员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 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违法违纪行为 作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方式和种类:

1、精神奖励:给予公务员荣誉方面的奖励,通过满足公务员精神 需求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一种手段。包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给予公务员的物质方面的鼓励,如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四、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 ,民-主集中制 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 ,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 ,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 ,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 二)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四)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 五)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六)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七)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 八)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 九)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十)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 一)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 二)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 三)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 四)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 五)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或者“ 模范公务员” 、 “ 模范公务员集体” 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 地) 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 地) 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 地) 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 地) 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二) 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 四) 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 模范公务员” 、“ 模范公务员集体” 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 一)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 二) 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7 月3 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 号) 同时废止。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六

( 一) 奖励的对象—i) 行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没有实行差别奖励

《公务员法》总结折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则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新的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员的领域进一步扩展。不同领域的管理对公务员产生专业分工的要求。新公务员法规定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目前我国公务员奖励追求整齐划一,对需求不同的公务员采取同样的奖励手段与方式,忽视了人的需求的差异性,这样就不能对公务员实施与之和适应的激励,现行的奖励措施就不能发挥最人功效。

( 二) 奖励的主体——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执行偏差

奖励的主体即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是指享有公务员奖励授予权的单位。公务员奖励授予权通常称为审批权或批准权,是指授予公务员某种奖励的权力。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可以授予公务员奖励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 地)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民族乡和镇不享有奖励授予权,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没有公务员奖励授予权。

在公务员奖励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存在着执行偏差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此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公务员奖励执行实践中。由于对公务员奖励授予权理解上的偏误,一此地方政府规章不当地将公务员奖励授予权配置给了本不应当享有这一权力的单位;在实践中违背《规定》扩大行政奖励授予主体的现象也人量存在。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公务员奖励授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本单位的公务员进行奖励,这种奖励名目繁多,如突出贡献奖、年中奖、年终奖等。有的行政机关在自己没有奖励权的情况下,规避法律借用有权机关的名义颁奖,一些非组织能部门甚至个别副科级单位也以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

( 三) 奖励的条件——奖励的条件设定不甚明晰合理

定了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的10 种情形,大体上是合理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与奖励的基本出发点有出入。

个优秀的、应予以奖励的公务员在自己的工作中更应该表现突出。仔细考察奖励的10 个条件,除了条件(一) 、( 二) 、( 三) 与本职工作有关外,其余均为公民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范畴。在公务员奖励制度中,要对最应该奖励的行为进行奖励,而不应该不分主次,冲淡了主题。

2. 公务员奖励与一般行政奖励的界线模糊。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和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施政意图行为的非强制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奖励可以分为外部奖励和内部奖励,外部奖励又称一般行政奖励,内部奖励又称公务员奖励。正如前所述,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以外作出的贡献,比如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等行为,并非基于公务员与国家机关的特殊身份而发生的行为,此时,公务员与其他公民没有任何的差别,不应该按照公务员奖励进行,而应该进行一般的行政奖励。

3. 公务员奖励标准中对公共服务强调不够。

随着行政改革的不断推进,服务精神、服务观念已成为激励管理的重要任务,但在公务员奖励制度中,对于政府的公共服务性体现得不是很充分,服务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制度着重于对提高组织内部效率的公务员给予激励和表彰,而不能将对公众的服务更多地体现出来。虽然我国开展了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但是对公众的服务标准体系仍未建立,不利于公务员服务意识的培养。

4. 在《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10 种奖励情形中,关于“显著”、“突出”等词汇,主观性强,不够具体和量化,难以把握。

5. 公务员奖励与考核结果之间的依存关系界定不够。

考核作为公务员奖励的基础和依据,在公务员奖励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人们对“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的依据”的理解各异。有人将“依据”理解为奖励时考虑的一个影响因素,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参考价值;也有人认为,“依据”是唯一的根据,具有决定性作用,其他因素不能左右奖励的结果。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该说,奖励往往是和考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奖励是考核的结果和归宿。但在目前考核存在缺乏可信性、适用性、结果误差性等问题的情况下,以考核结果作为唯一的依据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除了以考核结果为最基本的参考因素,还必须考虑政策、民-意等因素。另外,在奖励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考核结果和获得何种奖励之间的明确关系。

( 四) 奖励的手段——公务员奖励的手段缺乏科学性

1. 奖励项目单一。

目前我国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等次,而在实践中后三个奖励等次一般难以获得,所以在运行中奖励项目对绝人多数公务员来说等同于嘉奖与记三等功两个等次,项目的过少使激励缺少应有的灵活性,激励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 奖励手段较为陈旧。

在当前行政改革不断推进,环境对公务员的言行提出了更多而且更复杂的要求的条件下,奖励的激励作用要在保证公务员实现内部组织绩效得到保证和提高的条件下,还要能够充分实现对于外部环境的主动适应与外部绩效的提高,这就要求奖励手段适应环境要求,能够在新的环境条件下,适应公务员新的激励需要,以激励手段的创新来保证激励效果在新条件下的实现。比如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更新越发迅猛,公务员对新知识的渴望也愈发强烈。因此,应该顺应形势,努力满足公务员新的.需求,把带薪学习深造作为奖励激励手段,并形成制度,应该会收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3. 内在性激励措施不足。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只是规定了两类奖励方式或手段,即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总体来说,这两类奖励的方式都是外在性激励因素。心理学研究表明,不仅内在性激励比外在性激励更持久更有效,而且作为国家公务员对内在性激励因素的需求更强烈,这就势必造成部分公务员的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不利于有效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比如,目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中尚未明确公务员的织业发展阶梯和目标,使人部分公务员看不到自己事业的发展轨迹和前途。再如,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织位说明书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实,不注重工作的挑战性和丰富化等。

4. 奖励额度不确定。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法对奖励只作大体的规范,没有对奖励额度进行具体规定,各地、各行业掌握的奖励额度参差不齐,有此地区和行业奖励额度过低,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有些省市则采取重奖公务员的做法,引起社会很大争议。

( 五) 奖励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形式主义严重

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奖励的程序必须透明、公正。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奖励程序还存在以下问题:

1. 奖励程序透明度不够。

目前公务员奖励还存在奖励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等社会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有损于公务员奖励的严肃性。在实践中,奖励不公开的表现多种多样,其中缺乏群众参与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公务员奖励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外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扣绝公众参与。实际上,公务员奖励不仅仅是授权主体对公务员的肖定评价,同时也是社会人众参与政府事务、监督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途径,只有公众积极参与评奖活动,才有可能保证奖励结果的正确无误,抑制腐-败现象。

2. 奖励评选过程中形式化严重。

奖励起到的激励作用是对人的内心产生冲击作用的一种外在力量,因此,奖励只有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使人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刺激,产生预期的行为。如果在奖励过程中出现马虎应付的现象,奖励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导致激励的形式化。奖励评选形式化现象在当前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运行过程中较为突出,集中表现为奖励评选过程形式化使奖励制度中的激励因素转变为去激励因素,不仅起不到激励公务员的作用,反而打击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根据以上对于公务员奖励五个元素问题的分析,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解决现存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针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创设一个适应公务员奖励制度执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我国实行公务员奖励制度时间不长,还要借鉴各国公务员奖励的成功的经验,作为我们制定政策的重要参照,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使其作用发挥最大。

( 一) 根据奖励对象的复杂性实行差别奖励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公务员类别的增加,一种奖励方式显然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公务员;同时,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对奖励的需求也不同,采用单一的奖励方式不能起到对所有人激励的效果。对此,需要根据先进的激励理论,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公务员奖励经验,根据公务员的织位类别,对不同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进行差别奖励。

( 二) 对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进行的规制

授予权的规定无疑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尽快刘此类规章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改变或撤销。

实践中存在的私自颁奖或假借名义颁奖的现象,公务员奖励授予机关的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另外,还应对公务员法奖励制度加以完善,因为公务员法五十二条规定,撤销奖励的只有三种情况: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也就是说,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私自颁奖和假借有权机关名义所授奖项均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将此类奖励纳入可撤销的奖励之列。

( 三) 公务员奖励授予条件之完善

公务员奖励是国家机关通过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刺激来激励公务员积极发掘潜能,通过“额外”的努力,获得“额外”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激励机制不必要、也不可能全部通过法律规则设定明确的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之严密的逻辑结构来对此加以规定”。尽管《公务员法》中已经规定了奖励的10 种情形,但是依然存在如前所述的多种问题,在设置授奖条件时,必须贯彻以下几个基本理念: 立足本织工作中的工作业绩;重视考核结果;授奖条件具体化;授奖过程法律化。

( 四) 丰富奖励形式,明确奖励额度

现行的奖励形式比较单一、手段比较陈旧。建议今后能不断丰富形式,满足不同人群的奖励需求。除了现在比较多的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外,也可以加强内在行激励措施,比如奖励外派深造,通过外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其潜能发挥,更人程度地发挥积极性。还可以奖励假期,让优秀的公务员在国家法定之外的时间有假期劳逸结合,促进效率提升。针对奖励额度各地掌握不一的以及某此地方无原则地重奖公务员的现象,根据科学理论制定公务员奖励额度确定迫在眉睫。

( 五) 对公务员授予程序进行的监督

基于在公务员奖励的适用程序中存在的透明度不高的问题,为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实现参政权利,追求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必须改进奖励程序设计,增设听政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制度改革进行了近10 年,还有一此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发挥奖励的作用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系统性的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持续探索。只有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改革制度,让做的多、做得好的人有更人的动力,做的少的人有目标,有追求的方向,才能建设一支高质量公务员队伍,保证行政体制良胜运行。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奖励作为人才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内部人事管理之中,它借助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先创优。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组织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激励的长效性。相比较于其他激励制度,奖励制度给当事人的印象最为深刻,有的甚至终身不忘。相应的,奖励结果都备案可查,并有相关证明装入当事人档案,成为当事人一生引以为荣的政治或业绩亮点。所以说,奖励制度是长效激励的一种重要方式。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实施对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对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的作风具有导向作用。公务员奖励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作风都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员道德品质,树立公务员优秀作风的有效手段。它能够向每一位公务员明确昭示“以何为荣”,使公务员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意识,促进公务员队伍积极向上,树立优秀作风。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对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提高机关效能具有促进作用。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而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体说,一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务员学习的动力并使学习转化为提高素质推动进步的内在需求。毋庸置疑,公务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越高,获得奖励的可能性越大。这就促使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竞争氛围。实施公务员奖励,表彰组织中表现优异的人,能够激励表现好的公务员巩固成绩,继续保持积极的行为方向,激励表现一般的和较差的公务员学习先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进多做贡献。

(三)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明确规定,奖励的授予对象包括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个体的奖励,会成为公务员努力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但有时也会产生各自为战,互不服气的负面作用。对集体的奖励恰恰克服了以上不足,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的集体主义思想和团队精神,提高整个集体的凝聚力,促使公务员为了集体的共同目标和集体的荣誉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努力提高机关绩效。

二、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公务员奖励条件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四、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的分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六、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7 月3 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 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一律不得自行放宽政策规定,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反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5〕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15年7月1日在册的依法登记的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上述单位中下列人员暂缓套改工资:

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15年7月1日仍在处罚期的下列人员:被羁押、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附表三)。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15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套改职级工资时,如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级别工资按所任职务套改。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15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15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附表四)。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五),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四)。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任现技术等级(职务)起薪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15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五),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四)。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15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570元(大专学历的59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610元),熟练期工资为585元(大专学历的61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30元)。普通工人,学徒期工资为560元,熟练期工资为570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一档岗位工资标准(大专学历的按初级工二档岗位工资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初级工三档岗位工资标准)定级,普通工人按普工一档岗位工资标准定级。

2015年7月1日仍在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改按本款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工资待遇执行。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不含转业后受处分降低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对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成都市机关的公务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副、局长(市辖区区长)、副局长(市辖区副区长、副巡视员)职务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确定,巡视员按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确定。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副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市辖区区长、巡视员)、副局长(市辖区副区长、副巡视员)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市级机关处长(市辖区局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及以下职务人员按省级机关相同职务人员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1.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2.被授予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被授予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五)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和麻风病院(村)、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 74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规定执行了固定工资,2015年7月1日前已进入机关工作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在麻风病院(村)工作,按规定执行了二档固定工资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高定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六)原在西藏、青海工作,并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劳动人事部对西藏、青海提出的处理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具体办法的复函》(劳人薪〔1986〕100号)规定执行了一至二档固定工资,2015年7月1日前已进入我省机关工作的人员,在套改工资基础上相应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七)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工人为学徒期、熟练期)制度,从到工作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试用期(工人为熟练期)满后工资。试用期(工人为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三类区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既属艰苦边远地区,又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按艰苦边远地区执行高定工资后,不得再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复高定。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套改新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级别、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公务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或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即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入低定后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一个级别和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已低定到套改确定级别的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级别工资档次。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工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低定二个岗位工资档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以及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低定三个岗位工资档次。如岗位工资已低定到本岗位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被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且处罚期已满的,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缓刑期已满由原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人,分别参照上述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机关工人低定工资的办法予以低定工资待遇。

(九)2015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期间,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考录)的公务员,一律由原单位按原职务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原单位将本人套改的新工资标准介绍到新单位,新单位按其现任职务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级别工资;由企业调任(考录)的公务员,由调入单位按其现任职务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合理确定级别、级别工资。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人,按上述新调任(考录)公务员的工资办理程序处理,由调入单位按其岗位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

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部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州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在川的机关,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组织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八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奖励作为人才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内部人事管理之中,它借助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先创优。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组织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激励的长效性。相比较于其他激励制度,奖励制度给当事人的印象最为深刻,有的甚至终身不忘。相应的,奖励结果都备案可查,并有相关证明装入当事人档案,成为当事人一生引以为荣的政治或业绩亮点。所以说,奖励制度是长效激励的一种重要方式。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实施对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对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的作风具有导向作用。公务员奖励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作风都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员道德品质,树立公务员优秀作风的有效手段。它能够向每一位公务员明确昭示“以何为荣”,使公务员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意识,促进公务员队伍积极向上,树立优秀作风。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对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提高机关效能具有促进作用。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而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体说,一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务员学习的动力并使学习转化为提高素质推动进步的内在需求。毋庸置疑,公务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越高,获得奖励的可能性越大。这就促使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竞争氛围。实施公务员奖励,表彰组织中表现优异的人,能够激励表现好的公务员巩固成绩,继续保持积极的行为方向,激励表现一般的和较差的公务员学习先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进多做贡献。

(三)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明确规定,奖励的授予对象包括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个体的奖励,会成为公务员努力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但有时也会产生各自为战,互不服气的负面作用。对集体的奖励恰恰克服了以上不足,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的集体主义思想和团队精神,提高整个集体的凝聚力,促使公务员为了集体的共同目标和集体的荣誉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努力提高机关绩效。

二、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公务员奖励条件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四、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的分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六、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公务员规章制度心得体会篇九

近日,央行发布《2xx-x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认为国内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面临外需萎缩的压力,要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增长向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的转变。报告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管理,规范津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以及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另据《东方早报》报道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面临外需萎缩的压力。”央行在昨日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xx-x年第三季度)》中重申,必须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增长向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的转变。

“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失衡(即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以及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一直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居民整体消费能力和意愿的提升。”报告如是说。

为此,央行指出,当前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一揽子措施,彻底扭转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财政及企业收入增长)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局面。

央行建议,在初次分配领域,应加强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工资水平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管理,规范津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以及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在再分配领域,进一步完善宏观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通过加强税收调节、转移支付和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等方式让利于民、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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